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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雙一流”建設的開展為我國法學學科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設一流法學學科的突破口。我國地方高校的法學研究生教育過程中出現了目標定位不清、資源配置失衡、培養體系同質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問題。地方高校應從目標定位、教學模式、實踐體系、資源配置等多個角度探究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徑,以強化自身學科建設,為實現“雙一流”建設目標提供有力支持。
關鍵詞:“雙一流”建設;法學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徑
2015年,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提出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世界一流學科”(以下簡稱“雙一流”)的戰略目標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繼續推出《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做強一流法學專業,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體要求。至此,法學教育領域迎來了深化改革的新階段。研究生教育承擔著培養高層次、高創新的學術力量的重任。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設一流大學的關鍵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認識和科學探究一條合理科學的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之路,是我國法學學科邁向一流發展的應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為我國高等教育建設的主體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現,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一流法學學科建設的進程。
1耦合與催變:“雙一流”建設對地方高校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意義
“雙一流”建設名單中,法學專業雖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雙一流”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廣大的地方高校發展、改革法學研究生教育意義非凡。
1.1“雙一流”建設重塑了競爭機制,激發了地方高校建設動力
“雙一流”建設背景下我國高等教育的建設更加強調統籌協調,即“一流大學”與“一流學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開展建設。這一舉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頭銜,進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競爭機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設動力。在統籌協調理念指導下,國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體系:通過對人才培養質量、社會貢獻高低、學科發展水平、國際認可度等指標的量化考核,認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繼而以該績效結果為依據,配置研究生教育資源。同時,5年為一周期的高校及學科有進有出的動態評價機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評定終身”的資源分配慣性。也就是說,地方高校盡管總體實力與重點高校難以匹敵,但若自身建設得當、效果明顯,仍可獲得國家教育資源相應的支持。國家還創新了對高校的財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發展所需資金的統籌安排雖歸于地方財政,但中央財政也將撥付相關資金給予引導支持[2]。此舉拓寬了地方高校獲取教育資源的渠道,極大地激勵了地方高校法學學科的建設動力。
1.2“雙一流”建設擴展了建設時空,催化了法學教育體系革新
除了激發建設動力,“雙一流”建設還為一流法學學科的建設提供了更充裕的時間以及更廣闊的空間。“雙一流”提出了三步走的戰略思想,分別以21世紀頭20年、30年到50年作為節點,逐步推進高等教育強國戰略目標的實現。對于地方高校來說,尚有31年的發展時間,只要加強學科教育建設、專攻特色,形成差異化發展,一流的法學學科的建設預期大有希望。同時,根據全國第四輪學科評估高校評估結果,A類法學學科的高校共計14所①,而第一輪“雙一流”評估中法學學科只有6家高校上榜。不難想到,這些學科評估成績較好、卻未能進入“雙一流”建設名單的高校,也將是未來“雙一流”建設的重點目標。除學科評估A等級的高校外,還有諸多實力不俗或特色鮮明的法學院校仍待進一步發展。顯然,法學學科的建設空間是巨大的。對地方高校本身來講,“雙一流”建設將高等教育的建設放在了全球化的競爭與發展平臺之上,這將激勵地方高校主動擴展全球視野,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充分挖掘地區特色與國際趨勢的結合點,借助多元資源發展自我,積極走向世界,拓寬發展之路。在“雙一流”建設強調我國教育由大到強的轉變背景下,國家已經把發展一流高等教育的視野從重點高校擴展到整個教育體系。地方高校將以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為發端,從目標定位、師資調整、課程設計、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等角度進行全體系變革,引發法學學科又一次大發展。
2桎梏與繭縛: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面臨的現實困境
截至2018年,我國法學類專業②開設學術型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共計768個,專業型碩士學位授權點243個,學術型博士學位授權點161個,學位點遍布于我國的東中西三部分區域。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的40年間,我國在高層次法學人才的培養、社會需求的滿足以及高校教育實力的提升等方面,成效顯著,為“雙一流”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3]。雖然法學學科建設已顯成效,但痼疾仍在,需要加以破除。當前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仍面臨著以下現實困境。
2.1研究生教育培養目標定位不清
培養目標定位,是高校教育理念的邏輯起點,更是一流法學學科建設背景下必須攻克的技術難題,具體而言即“發展何種法學教育”“培養何種法學人才”。目標定位問題可以從以下三組關系進行解析:一是地方高校與“雙一流”高校之間教育目標趨同的問題。“雙一流”高校由于歷史悠久和政策支持等原因,學科配置齊全、師資力量強大,多將目標定位于研究型、學術型人才的培養。而一些地方高校模仿照搬“雙一流”高校的教學模式,也將培養目標定位為學術精英的養成。但是地方高校在資源獲得、政策支持、建設經費、生源質量等方面,與“雙一流”高校存在天然的差距,最終陷入培養目標難以實現的窘境。分析各地高校推出的“雙一流”建設方案之后,不難發現,這種“千校一面”的情況依舊存在。二是目標定位在研究生不同層次與種類間的混同。我國法學學科研究生主要由法學博士、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四種不同層次和類型組成。地方高校在落實這種法學研究生的多元設置的教學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法律碩士(法學)這一專業學位定位混淆問題。顧名思義,法學碩士教育定位于培育具有科研創新能力的學術精英,法律碩士(非法學)則側重培養復合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法學)定位于培養“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但是在各大高校的建設過程中,卻出現了簡單復制法學碩士的教育模式培養法律碩士(法學),或是將其與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培養劃等號的情形。地方高校在不同類型法學研究生間存在的定位模糊問題,將繼發性地引起教育工作具體開展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因此,在下一步的建設改革進程中,地方高校明確何種法學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并以此為出發點引領研究生教育的進一步深化改革,值得思考。
2.2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體系僵化
所謂研究生教育資源,指用以支持研究生教育開展的涵蓋財力、物力、人力以及政策、信息等一切有形以及無形的資源的總和[4]。教育資源獲得的多寡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學科乃至高校的發展前景。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在高等教育領域采取了整體支持、分層分類推進的建設發展模式———集中力量推進“211工程”“985工程”重點高校、重點學科建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校得到了教育資源的全方位傾斜投入,獲得了長足發展。這樣一來,國家、社會以及時代的智力需求得到了初步滿足,但同時也導致高等教育體系內更為廣泛的地方高校難獲教育資源投入的問題。教育資源的缺失限制了地方高校發展,壓制了地方高校的發展活力,長遠來看會危害整個高等教育體系的健康發展。因頭銜帽子、所在區位的影響,各校獲得教育資源的能力出現“馬太效應”,由此導致部分高校發展的窘境。具體而言,傳統的“五院四系”及一些歷史悠久的老牌院校,實力尚存,但處境尷尬;新崛起的一批高校,因為學科辦學歷史短、總體實力相對不足,法學學科的發展更是受到限制;一些傳統理工科強勢的高校,推出了學科交叉、綜合創新型的法學學科,特色鮮明、潛力巨大,但實力的提升依然受到教育資源缺乏的掣肘。教育資源的缺乏儼然成了阻卻高校進一步發展的“緊箍咒”。地方高校與重點高校在財政支持、學術課題、科研經費、師資條件、社會資助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在內部建設中,更是受長久以來的“金本科,銀碩士,銅博士”看法的影響,對研究生教育的資源供給遠不及本科教育。法學研究生教育在內外這兩個層次,都存在教育資源的量的匱乏。具體到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多種層次與類型,法學博士和法學碩士作為科研的主力軍,外出調研、研究課題所需的物質支持、社會支持往往難以落實;法律碩士教育中復合性、實踐性的教學開展所需的實踐教學設備、多元師資等基本條件也往往落空。研究生教育開展還存在教育資源質上的不足。
2.3研究生教育培養體系同質化
研究生教育培養體系的同質化,是培養目標定位模糊問題的具體體現。該問題不僅存在于校際,還廣泛存留于校內培養的不同層次和類型之間。目前,我國有600余所高校開設了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課程往往圍繞16門核心課程展開,鮮見16門課程以外的教學設計,這一設置上的缺陷也蔓延至更高層次的研究生課程上。很多高校在研究生階段開展課程多為本科基礎法學專業課的重復,選修課程范圍也極為有限,課程老舊、雷同,學術理論前沿更是少有涉及,培養體系“千篇一律”。同質化的問題在高校內部體現為培養內容、考核標準合理性的缺乏和銜接性的不足,即在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兩個層次、學術碩士和專業碩士兩種類型之間存在多方面的重復?,F實中出現了法學研究生都以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首要目標,并將精力集中于到實務單位實習,導致法學碩士以及法學博士忽略理論研究的現象。一些院校為提高就業率,將學校課程開展成了法考培訓課,高校教育開展成了法考培訓教育。高??紤]學生的就業問題無可厚非,但這些做法卻導致四種類型的研究生實際培養結果大同小異。同時,地方高校在研究生的考核標準中存在的問題也顯而易見———研究生的期末考核未加區別地確定為提交課程論文、參加筆試(以論述、案例題為主)等,畢業標準則是字數略有差異的論文寫作。這些都對發展差異化的研究生教育有弊無益。最后,聚焦至研究生教育的最小單位———導師,一些導師對學生的了解不夠,未加區別地開展統一的團隊式培養,亦不利于研究生學術能力的養成。
2.4研究生教育教學模式不合理
培養目標定位的模糊和培養體系的趨同,導致法學研究生教育工作具體開展中的種種問題。一是課程設置的不合理。現實中,往往出現地方高校為博士生開設課程過多,擠壓自學研究時間的情形;其中,公共課也不合理地占據了大量課時。法律碩士(法學)更是課程設置不合理的“重災區”:地方高?;蚴抢碚撜n程開設過多,實踐性課程和環節設計過少,或是“案例分析”“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實踐性課程流于形式,顯然是簡單復制法學碩士課程;還有地方高校甚至將本科課程重復教學,儼然是作為法律碩士(非法學)的翻版。同時,法律碩士(法學)課程體系中有利于專業法律技能養成的跨學科課程也開設不足,難以滿足“實務型”特征的要求。二是師資配備的不合理。一方面,由于法學研究生的擴招,優秀的法學教師資源儲備不足,生師比過高,研究生上課也存在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大課。另一方面,師資構成中占比絕大部分的是從法學院系畢業直接任教的學術精英,實務界、跨學科教師占比過少,師資配備出現結構性失衡。三是教學方式的單一。無論是哪種層次的研究生教育,上課形式多以教師講授或是學生講授、教師點評為主,依然沿襲傳統的“臺上講,臺下記”的本科教學方式,顯然無助于法學研究生專業技能在本科基礎上的再提升。
3破繭與蝶變:地方高校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路徑選擇
“雙一流”建設背景下,地方高校如何借助新的機遇和發展時空,搶抓發展之機,積極推動改革,轉向內涵式建設,實現法學學科教育實力的“破繭成蝶”是值得探索的。
3.1立足現有基礎,明晰法學研究生教育戰略目標定位
對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再建設而言,高校系統需以教育目標再定位為第一步,進行特色更凝練、資源更整合、動力更激活、實效更提升等方面的改革[5]。地方高校需要立足現有基礎,處理好與“雙一流”高校之間的關系。總的來說,這需要地方高校在堅持法學通識教育的基礎上,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理性考量自身客觀條件,扎根地方和行業,深挖自身優勢學科,發展特色型法學研究,實現與其他高校的錯位競爭[6]。于內部而言,地方高校需要理順兩個層次四種類型的研究生的目標定位。首先,法學碩士生和法學博士,可以被視為學術創新的“后備軍”乃至“主力軍”。自然,應將培養目標定位于學術型、研究型人才。其次,根據教育部出臺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法律碩士被定位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和法律服務領域的德才兼備的高層次法治人才”,側重于“專門型、應用型”,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突出“復合型、應用型”特征。地方高校應嚴格以此為指導,結合所在地域、自身特色、發展情況、社會需求,定位精準的、獨特的教育目標。以現有的建設經驗為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就將培養目標定位于兼具財經、政法特長的復合型、創新型人才,而清華大學開啟了“人工智能+X”的復合專業培養新模式,設置了計算法學法律碩士的專業學位。這種高校對自身學科的全新教育模式,符合自身特色的同時,亦迎合了時代趨勢,也獲得了社會的認可與支持。
3.2推進模式改革,調整法學研究生課程體系、教學方法、師資隊伍
首先,教學模式改革要從優化課程體系入手,進行“法學碩士趨向研究化,法律碩士落實專業化”[7]的分類設置。一方面,地方高??刹扇?ldquo;少量必修,輔以大量模塊選修”的課程設計,給予學生學習課程的選擇空間,但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研究生加以不同模塊選修學分的限制,以實現課程總體上方向的控制。另一方面,地方高校除為法學碩士與法學博士開設法學理論的研究課之外,還應注重培養其對法律運行邏輯的推理能力,使其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可以開設法律邏輯、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課程。再一方面,以法律英語課程取代公共英語,為高端法學人才開展域外研究掃清語言障礙。此外,地方高校還可根據需要開設小語種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等語言課程,滿足我國“一帶一路”建設等對外交往過程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最后,課程體系的優化,還要注重碩博課程之間的銜接問題,可以通過直博生部分課程免修、已修課程學分轉化等措施,避免無意義的重復教學。其次,課程體系的優化,需要通過成熟的教學方法來實現價值。我國法學學科一直以來存在教學方法單一的弊病,然而教學對象的多元和研究生教學規律決定了教學方法必然是獨特和豐富的[8]。對法律碩士,地方高??砷_展“案例教學”“法律診所”“時事熱點評議”式授課方式,模擬實務情景,激發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對于博士生這一層次的研究生,要注重學術交流和開闊視野,可以采用理論研討會、訪學、海外研修等方式開展研究與教學。最后,教學模式的改革還需要通過調整師資結構來落實。發展交叉學科的法學院校,要注重融合不同專業背景的專家力量,開展跨學院、跨學科的綜合創新教學。同時,加快實務教師隊伍的建設,一方面,與實務部門合作,通過人員互動、頂崗工作等方式對在校教師進行實務培訓,提升師資隊伍的實踐技能,同時吸收實務專家深入課堂,為學生授課;另一方面,鼓勵教師在學歷提升中實現跨專業學習和知識更新,實現師資隊伍的合理動態變化。
3.3貫徹實踐化理念,推進法學研究生教育教學體系改革
法學本就是基于先驗、重視經驗的實踐性學科,因此,學科改革的總體方向必然是實踐化的。而法律碩士這一專業學位,更是具有鮮明的實踐特質。因此,建議以法律碩士(法學)為核心,完善法學學科教育的實踐教學體系。一是加大實踐性教學的經費投入,包括硬件配備、師資調整、外出經費支持等方面。地方高校應為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教師實務技能提升以及師生外出培訓、調研、科研項目的展開等提供物質支持,鼓勵研究生進行實訓,積累專業技能。二是落實實踐教學方式,加強實踐能力訓練。如上所述,一直以來,法律碩士教學中的“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流于形式,對法律碩士的實踐技能無大的提升。實踐教學改革可以從以下角度入手:(1)將“案例教學”“法律診所”“時事熱點評議”等實踐性課程納入必選課程,規定以必要的學分限制,即法律碩士必須從該類課程中選定一定學分的課程進行學習,給予學生重視實踐課程的壓力。(2)細化該類課程的考核標準,提升學生的參與度。比如,“案例教學課”以相關法律文書的完成度為考核標準,“法律診所課”可以以實際處理案件效果為基準,“時事熱點評議課”則據理論闡述、案例援引、發言表現等各項指標而定。(3)關注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為法律碩士(法學)的學生開設法律修辭學、法律口才學、談判學等法律實踐技能課。三是樹立服務地方的理念,并在服務地方過程中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地方高校通過與實務單位建立合作關系,一方面,可以引進實務部門專家參與教學,合理調整師資結構;另一方面,實現法學院師生“走出去”,參與實務部門工作,獲得寶貴的實務經驗。同時,亦能為發掘地域法治問題、精準定位培養目標提供思路。
3.4轉變傳統思維,拓寬法學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思路
地方高校要想借一流法學學科的建設之機,必須加快整合教育資源,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進而推動法學學科的大發展,并在下一輪“雙一流”評比來臨之前占有先機,獲得國家的教育資源扶持。從校際交往層面來講,為減弱各校發展之間的“馬太效應”,地方高校要加強校際學術合作,整合多校優質的教學資源,實現法學學科的資源共享建設,打造大法學學術共建共享圈。以現有運行良好的“立格聯盟”①為例,院校之間開展互訪與經驗共享活動,合作科研,優勢互補,互相支持實現良好的互動發展。未來,地方高校間可成立或發展出類似的地區性甚至全國性的學術共同體。該共同體由權威機構牽頭,組織收集整理與更新相應范圍內尖端學科資源,在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學術資源和管理經驗等多方面實現隔空共享。讓一批地方高校能夠接觸他校優秀的建設經驗,并結合自身實際,最終走出具有特色的發展之路。在目前教育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地方高校還應加大探索校社合作模式,與科研院所以及企業、律所等司法實務單位合作辦學或合作科研,進行產學研的成果轉換與再循環。這樣一來,不僅能獲得社會資源的補充支持,地方高校還將實現理論成果的變現,社會聲譽也將進一步提升。此外,地方高校內部應轉變以本科教育為重的資源分配思路,從經費保障、科研條件、師資力量等多方面支持研究生教學和科研的展開。更要轉變觀念,加大實踐教學經費投入,為上述措施的落地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
4結語
在“雙一流”建設的背景下,地方高校不必也不得再“臨淵羨魚”,而是應當順應時代要求,擔當起提升我國法學教育綜合實力的歷史重任。地方高校必須從培養目標的再定位出發,多角度地推進法學研究生的教育改革,實現“彰顯特色、國內一流”的高質量法學研究生教育建設。并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內,加快改革步伐,進一步提升學科實力,為“世界一流法學學科”的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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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燦祁 樊潔 單位:湘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