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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碩士實踐環節最能體現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特征,與理論教學一同實現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本文通過考察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實施效果,分析實踐環節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在總結其他高校辦學經驗的基礎上,遵循人才需求導向,合理規劃法律碩士實踐環節,鼓勵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
關鍵詞:法律碩士;實踐環節;法律職業技能;專業實習
一、問題的提出
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機制的設計初衷就是解決我國法律應用型人才的不足。從1996年開始招收以來,制度探索持續推進,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規模不斷擴大,僅2018年新增授權單位就達41家。但由于其相關制度的規定較為模糊,配套措施未能及時跟進,培養環節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嚴重。法本法碩在專業能力上比不上法學碩士,非法本法碩的專業能力比不上法本法碩,至于實踐技能上與其他法學教育層次相比優勢并不明顯。培養對象的實務鍛煉是法律碩士職業技能培養的重要環節,由于法學教育自身不具備全面培養學生實務技能的能力[1],因此鍛煉的渠道主要可以分為由培養單位承擔的校內實踐環節和由法律實務部門承擔的校外實踐環節。校內實踐環節安排主要是指通過專門開設法律實務課程進行,包括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業務見習等;校外實踐環節主要依托于法律實務部門承擔的專業實習。這兩大類實踐環節安排雖然各有側重,但總體而言都是服務于法律碩士職業技能的培養,目的是幫助學生適應法律職業的需求。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培養具有以下特點:(1)差異化培養,注重法本法碩與非法本法碩的不同;(2)教育投入大,實踐環節的培養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師資投入;(3)周期長,實踐環節的培養側重于法律職業技能的提高;(4)協同性,實踐培養離不開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蘇力(2008年)指出中國法律碩士教育制度沒有導致法律畢業生在技能方面和職業傾向明顯增強,加強法律技能教育,要相信市場,相信消費者以購買力表達出來的需求欲望[2]。梅龍生(2017年)指出多數高校法學院(系)實踐教學仍然處于摸索階段,實踐教學的隨意性、盲目性很強[3]。陳勝、王曉樸(2017年)指出目前在我國,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式是院校主導式,培養單位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與法律職業部門聯系不密切[4]。據此,可以發現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培養面臨諸多外部制約因素,需要從多個層面進行研究探索。
二、實踐環節安排的現狀及問題
(一)校內實踐環節
1.實踐課程的設置不合理
實踐課程設置的目的是鍛煉法律碩士的法律實務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①規定實踐教學與訓練不低于15學分,主要課程種類包括法律寫作、法律檢索、模擬法庭、模擬仲裁、模擬調解、法律談判。指導性培養方案設置這一學分比例相對于實踐環節培養的重要性而言,是遠遠不夠的。而且由于開設實踐課程的條件較為嚴苛,就目前培養的現狀而言,培養單位對實踐課程開設的并不全面,課程設置的目標也并不清晰,具體培養學生哪方面的職業技能較為模糊。實踐課程的設置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實踐類課程開設的針對性不強。實踐類課程的設置目標,一方面,針對培養單位的優勢辦學資源,突出辦學特色,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針對非法本法碩,應突出其原有專業的優勢,從而進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但是就目前具體的培養方式而言,并沒有遵循設置目標。加之,實踐課程與理論課程的銜接不暢,實踐類課程開設的效果較差。非法本法碩法學理論基礎薄弱,未能明確二者的聯系,致使非法本法碩難以有效參與實踐教學。教學模式缺乏創新,不能適應教學內容的需要。實踐環節的教學內容更側重于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強調學生在課程中的高度參與,不再適宜采用講授制。此外,為保障學生參與互動,教學方式應采取小班教學模式,但是目前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較大,難以實現小班教學。
2.師資隊伍結構不合理
實踐課程的教學,需要教師具備深厚的實踐經驗。培養單位現有師資結構中,這類教師的比例是極低的。部分高校未設置專門的實踐教師,參與實踐教學的老師,雖也參與實務工作,有一定實務經驗,但是這類教師較少。還有一部分實踐教師來源于校外實務專務,這類兼職教師的比例也比較低,發揮的作用有限。而且這兩類師資由于自身精力有限,難以滿足高質量實踐課程授課要求。雖然國家層面也提出法律實務部門與高校的人才雙向流動(“雙千計劃”)來緩解師資不足的情況,但由于配套措施未能及時跟進,導致效果并不理想,“雙千計劃”在互聘、掛職、反饋階段分別不同程度的存在銜接不暢、效果不佳、機制不全等問題[5]。如何提高實務部門人員來校教學的積極性,仍需制度予以保障。雙師教學已經在許多培養單位進行,但是這種雙師培養的效果還有待考察。在同一門課程中,校內教師負責理論部分,校外專家負責案例分析,這種分工如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校外專家如何參與到課程評價中來,其評價的范圍都是需要進一步在實踐中摸索。
(二)校外實踐環節安排存在的問題
專業實習是法律碩士大量接觸法律實務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培養單位對專業實習缺乏有效管理以及實習單位積極性不高等原因,致使專業實習流于形式,難以使學生得到有效的實務鍛煉。
1.培養單位的管理缺位
目前法學專業實習面臨的普遍問題是缺少一套科學合理的實習效果測評體系,難以保證法學專業實習的質量,造成法學專業實習形式化趨勢嚴重[6]。目前,法律碩士的專業實習仍然以“完成”作為目標,缺少對實習的具體規范。實習開始前未能明確實習的具體內容。法律碩士校外實踐最大的特點就是時間長,《指導性培養方案》中規定專業實習的時間是第二學年(含第一學年暑假),不少于6個月,在較長的實習期間,缺乏實習具體內容安排,容易使得實習流于形式。專業實習一般由培養單位集中安排,未能考慮法律碩士自身的特點,例如非法學原專業的優勢、學生的專長、興趣等,造成實習安排學生不感興趣,積極性不高。實習過程中,培養單位作為連接法律碩士與實習單位的橋梁,理應承擔更多的監督責任。一方面監督學生在外實習,是否遵守實習要求;另一方面,監督培養單位對學生的培養,與實習單位及時溝通實習各項事宜。但是由于缺乏制度規范,這種過程中的管理監督被極大弱化。實習結束后,對實習完成情況的評判機制缺失,單一或者過度依賴學生提交的實習報告,這種考核難以在法律職業能力培養方面形成有效的督促機制[7]。而且現有的評價機制僅針對法律碩士的表現,未能評估實習單位的表現,對實習單位沒有任何約束機制,也不影響后續的實習合作。
2.實習單位缺乏培養責任約束
就法律碩士教育制度而言,并未規定實習單位應承擔法律碩士實踐技能培養的義務。實習單位對自身的角色缺乏明確定位,對待前來實習的法學本科、法學碩士、法律碩士基本上并不會區別對待,法律碩士普遍反應研究生階段的實習與本科專業實習并無不同。前來實習的學生往往是承擔繁重的行政事務,以法院來看,絕大部分的工作是整理卷宗與蓋章,學生淪為“司法打雜”,變異為法律實務的“旁觀者”而非實際的“操作者”[8]。絕大部分實習單位并未安排專門的負責人,法院承擔實習生管理工作的往往是書記員,書記員由于其本身并非專業實務人員,對法律碩士專業的認識并不充分,由其負責指導,并不能明確學生通過實習需要掌握的知識與技能。長時間的實習未能實現人才的培養,反而拖累學生,實習效果較差。實習單位對法律碩士的評價考核較為籠統,往往從實習態度、不遲到早退等來評價實習生,對法律碩士實習掌握法律技能缺乏有效評價。
三、實踐環節安排的改進
重視實踐技能的培養,不僅需要理論教學的支撐,還需要優化辦學資源配給,提高法律職業部門的支持力度。在精準把握市場需求的基礎上,提高實踐環節的質量。
(一)校內實踐環節
1.實踐課程設置科學合理
合理規劃課程比重,提高課程設計中法律實務部門以及學生的參與性。首先,課程開設應綜合培養單位辦學資源,在突出培養特色(專業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基礎上,盡量保證多樣化。北京大學推行實踐類課程的多樣化,由校內外專家共同打造實踐課程,關注不同法律職業視角下對同一法律問題切入角度和分析方法的微妙差異,為學生提供最直觀的實操知識和執業技能②。清華大學加大了法律實務類課程的比重,特別規定了11學分的實踐必修環節,采用小班教學模式,以便于授課教師和學生有效溝通和充分互動,更有助于教師對學生的指導[9]。其次,法律實務部門參與實踐類課程的設計,不僅能夠提高其培養的主動性,還能從更為實踐的角度把握問題。最后,暢通反饋的渠道,及時了解學生對實踐類課程安排的意見,提高問題解決的能力。科學劃分實踐類必修課與選修課,必修課應側重于通用型實踐技能,而選修課的設置則需要進一步關注學生的未來職業選擇方向、非法本法碩本科專業優勢等。實踐課程設計由簡到難,堅持培養的階段性與系統性并重。實踐類課程可以從一開始簡單針對具體法律部門的案例分析入手,打牢基礎,并注重實踐課程與理論課程的銜接,確保理論與實踐不脫節。尤其要保證非法本法碩在理論知識掌握較為牢固的基礎之上才開展實踐教學。之后是針對復雜法律問題解決的模擬法庭與法律診所,強調學生運用綜合性法律知識處理問題的能力。創新考核方式,注重對法律思維、法律應用能力的考察,考核的區間應該持續時間比較長,不是僅僅通過一場筆試或者提交一篇論文來進行,而是通過案例分析、開研討會或者調查報告等方式進行考核,進而提高考核的針對性。
2.師資結構優化
實踐類師資結構的優化是提高法律碩士實踐環節培養質量的前提,優化的具體路徑有二:其一,內部培養。鼓勵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建立專門的實踐教師隊伍;不以科研作為評價標準,也不過度強調教師的學術研究能力。清華大學的“模擬法庭訓練”課就一直是由長期在司法機關掛職的教授來承擔。其二,外部引入,吸引更多的校外實務專家參與法律碩士的培養。一方面,完善“雙導師制度”,明確校外導師參與實踐類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并規定校外導師負責安排指導學生的校外實習。另一方面,改革“雙千計劃”,通過健全保障機制,發揮司法部門的實務優勢和培養單位的理論研究優勢,二者緊密配合,共同提高,相信二者的結合能夠有效緩解目前實踐教師匱乏的局面。
(二)校外實踐環節
法律碩士的專業實習,是與法律職業最直接的對接渠道。通過專業實習,能夠極大提高法律碩士的實務操作能力。
1.培養單位加強過程管理
到法律實務部門進行專業實習是成本與效益最優選擇,培養單位對實習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管理,是保證實習效果的前提。培養單位應綜合實習單位和學生的意見制定或者細化實習守則,事前明確具體的實習考核指標和實習管理細則。華東政法大學為有效規范法律碩士校外實習,制定了《華東政法大學2018年度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方案》③。實習開始之前,應主動為學生提供相應的實習指導,邀請實務部門的人實地到校園中介紹實習單位的具體實習安排,也可以實行實習前體驗制輪崗制度,給予法律碩士更多的實習選擇權。此外,培養單位還應主動向實習單位了解用人需求,提高法律實務部門的積極性。實習過程中,培養單位應安排專門的人員與實習單位對接,定期向實習單位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向學生了解實習單位的情況,針對實習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實習結束后的考核評估,側重于實踐能力的考核,由培養單位與實習單位共同進行。培養單位的評價側重于結果,通過案例分析、調查報告等方式對學生實習情況做總體把握。建立實習效果反饋機制,收集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根據學生需求與法律實務部門的用人需求對實習方案予以完善。
2.明確實習單位的培養責任
明確培養單位的培養責任,用制度或者其他手段激勵實習單位的積極性。海南大學推行的互惠式實習機制,站在法院的角度來幫助法院解決其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解決了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實踐教學支持動力不足的難題[10]。培養單位也可以主動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人才培養合同,更好規范雙方的培養合作。實習單位的嚴格管理。明確安排實習管理人員,細化實習具體內容。考慮到一開始,學生上手較難,應由簡入難,但是要避免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一直從事行政性實務,使學生能最大程度參與法律實務操作。以法院為例,學生應以法官作為指導老師,在法官的指導下參與實際法律問題的處理,體驗實體法律知識與程序法律知識的銜接。實習單位的考核評價,側重于過程性評價,對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的實際表現、參與度以及實際操作能力做出評價。在現有模式下,實習單位最能了解學生實際解決法律問題能力水平的。創新法律碩士培養方式。為了更大程度契合職業人才培養需要,可以通過訂單式培養的方式,針對具體用人單位進行培養,在現有研究生培養方向劃分的基礎上,做出更加細化明確的培養,最大程度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給。
四、結語
現如今的培養模式是單方向的,市場未能充分參與到法律碩士的培養環節中來,學校對于市場需求的把握并不全面,因此其人才培養難以滿足市場需求。通過明確市場的導向性,壓縮招生規模,優化辦學資源配置,進而通過實踐技能培養的科學化,推進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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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蘇婷 單位:合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