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經濟學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反壟斷經濟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反壟斷經濟學

價格壟斷行為經濟學論文

一、當前價格壟斷問題的行為表現

(一)企業價格聯盟行為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本性,因此,在市場中企業總有協調生產和定格行為的動機,通過合謀限制產出和提高市場價格,最終增加自身的利潤和共同的利潤。公開協調定價和產出行為的企業聯盟被稱為卡特爾,包括一個行業中所有企業的卡特爾實際上構成了壟斷,成員企業分享壟斷利潤。這種價格聯盟行為實際上造成價格壟斷,掠奪了消費者的利益。2011年,寶潔、聯合利華、立白、納愛斯等知名日化企業集體對日化產品漲價,這四家企業占據全國日化產品八成以上份額,雖然沒有公開的價格壟斷協議,但它們利用市場的優勢地位,集體漲價行為仍然屬于價格協同行為,涉嫌價格聯盟。

(二)價格歧視行為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企業無法制定自己的價格策略,是市場價格接受者。然而,在現實經濟中完全競爭市場是難以存在的,不完全競爭市場往往是常態,這就給企業實施自身的價格策略以“可乘之機”。企業為實現利潤最大化而采用非統一定價,價格歧視是企業常常采用的手段。所謂價格歧視就是企業利用其市場勢力來最大化利潤的非統一定價策略。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常見的非統一定價形式是三級價格歧視,即企業對購買不同數量同一產品的不同消費者收取不同的價格。當前在服務業領域價格歧視現象非常普遍,例如餐飲、娛樂、醫療、服裝等領域,不同時間、不同地點、購買不同數量的產品或服務價格相差甚遠。無論何種價格歧視最終都是掠奪了消費者剩余,使社會福利水平下降,因此,政府對價格歧視必須予以高度關注。我國政府處理價格歧視的典型案例就是2011年4月,國家發改委根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所接到的舉報,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公司互聯網專線接入價格情況進行了反壟斷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在寬帶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價格歧視。這一反壟斷調查在社會上引到了積極反響,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三)中間品價格壟斷行為

當前,企業價格壟斷行為不僅表現在消費終端,在企業生產的中間品市場也逐漸出現價格壟斷行為。這類中間品廠商往往具有某些方面的市場支配地位,它們為謀取超額利潤,往往對下游廠商實施價格壟斷行為,最終導致終端消費品價格扭曲。這種價格壟斷行為不僅造成中間品市場價格扭曲,資源配置失效,而且對整個產業上下游企業發展也極為不利。因此,相關部門必須重視這類價格壟斷行為。例如: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調查認定山東濰坊順通醫藥有限公司和濰坊市華新醫藥貿易有限公司曾因非法控制復方利血平原料藥、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導致相關制藥企業停產。被國家發改委分別處以687.7萬元及15.26萬元罰單,被認為是我國自2008年《反壟斷法》出臺后的“首起壟斷重罰案”。同樣,2014年,國家發改委針對豪車進行反壟斷調查,一個主要的證據就是豪車“零整比”過高,反映了豪車生產企業通過控制零部件等中間品實施價格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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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互聯網行業反壟斷實踐思考

[提要]近年來,我國互聯網行業反壟斷問題引起學術界廣泛關注。本文以國外互聯網行業反壟斷為出發點,分析其反壟斷的優缺點,再結合我國互聯網行業現狀,提出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行業;反壟斷;啟示

在經濟和科技高速發展時代,互聯網企業之間的壟斷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我國需要不斷提高反壟斷的效果以及監管力度。本文研究國內外互聯網行業針對反壟斷所采取的舉措,對我國反壟斷法的構建、發展和完善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反壟斷的含義

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是當一個企業在市場上出現壟斷行為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所采取的一種干預手段,旨在保護市場良性競爭及消費者的權益。對于反壟斷,我們應該有一個理性的認知,反壟斷反的既不是企業這個主體,也不是企業的壟斷地位,而是企業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不合法行為。

二、我國互聯網行業反壟斷現狀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互聯網行業在擁有廣闊市場中國的可謂是繁榮興旺,其容易進入、市場大、前景廣等特點讓無數的普通創業者前仆后繼地加入互聯網大軍中。截至2020年12月,我國境內外互聯網上市企業總數為147家,較2019年底增長了8.9%。各大互聯網企業為了奪取流量資源,廣泛采用“二選一”和“大數據殺熟”策略,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阻礙了平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2018年以前,中國對反壟斷的監管一直秉持著包容審慎的態度,幾乎沒有過針對互聯網科技巨頭的反壟斷執法。但2019年的全球反壟斷浪潮讓中國開始重視互聯網行業的反壟斷問題,反壟斷監管環境發生改變。先是頒布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全面覆蓋VIE架構(可變利益實體)、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然后是加強對市場主體的調查,對阿里巴巴罰款182.28億元,對騰訊、滴滴、蘇寧、好未來教育集團等企業處以50萬元罰款,此番舉動引起廣泛關注。數據顯示,我國2019年共立案調查壟斷案件103件,結案46件,罰沒金額3.2億元。中國雖然在反壟斷方面起步較晚,進展緩慢,但也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績。相比國外而言,我國仍處于完善階段,需要在合理借鑒國外成熟做法和經驗以及結合互聯網行業發展實際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反壟斷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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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經濟學分析

內容摘要:

本文從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現狀的供給分析出發,進行了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成本與效益分析,并提出了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法經濟學對策。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成本與效益 法經濟學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現狀的供給分析

(一)現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不足

現階段主要是金融監管機構和消費者協會負責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對消費者協會來說,由于消協工作人員知識結構、專業技能、認識能力等多方面的局限,還有金融消費沒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的規范,造成消費者協會難以對金融消費者做出完善的保護,而是基本處于“缺位”的狀況。對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監管理念、目標、職責規范不夠明確。在金融監管機構設置方面,我國采用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一行三會”的職權由國務院“三定方案”所設定。這種機構設置適用的是分業監管的要求,但是卻違背了金融資本市場的實際發展和運行狀況。同時,在我國,由于人們的消費觀念還沒趕上社會特別是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往往金融服務機構居于優勢地位,隨意收取各種費用,而這些都源自于金融消費者知識的缺乏,助長了金融服務機構的不公平做法;金融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淡漠,這也增加了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的侵權行為。同時國外的許多金融商品進入中國已經引起許多糾紛。因此,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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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關系特點

一、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功能互補性得到強調

在知識經濟時代,不再重視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內在沖突,人們深刻認識到競爭與創新互動的關系,更多的關注和重視二者之間的功能互補。如果過分強調其沖突性,就會形成了嚴厲管制競爭行為,不利于知識產品的創造、開發和知識產權的合法競爭,不能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應重新定位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利用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強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功能的互補,同時也放寬對知識產權限制競爭行為的管制。1995年4月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強調功能的互補性,進行系統的闡述與分析知識產權法與反托拉斯法的關系。明確指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目的相同,增進消費者福利和促進創新;知識產權法通過確認知識產品為財產權,提供法律保護、鼓勵創新、促進新技術傳播與應用。反托拉斯法確立了三項原則:(1)知識產權與任何其他形式的財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2)主管機構并不推定知識產權產生了反托拉斯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力;(3)有利于競爭的前提下,知識產權許可使公司可以結合各種互補性生產要素。1996年1月歐共體委員會頒布了《技術轉讓條例》,確立了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功能互補和沖突的協調,對知識產權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范圍進行擴張,推動歐共體企業間的技術轉讓,提高其企業的創新能力,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是其目的所在。為進一步強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互補關系,該條例于2004年系統修改后又重新頒布。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頒布了《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協議中的反壟斷指導方針》,同樣確立了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互補關系: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鼓勵創新,從而具有促進競爭的作用,而通過有效運用技術,創造產品市場及其新的技術,會推動技術的競爭,但被許可人所受到的許可人的某些限制,將會對競爭產生不良的后果,況且,進行技術交易的過程,如果雙方違背知識產權制度的宗旨,相互限制知識產品創造、利用等活動,或者訂立知識產權壟斷協議,那么這將會對知識產品的市場的競爭產生不良的后果。所以,在知識產品交易領域適用反壟斷法時,以下方面顯得尤為重要:“推動取得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交易所期望的促進競爭的效果;同時,確保這種保護采取的方式不會背離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目的或者對技術和產品市場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二、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中新的壟斷行為的規制

被關注市場經濟下的高新技術產業、信息產業、基因工程產業與知識產權具有密切的關系,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能促進其發展,如果不依賴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難以實現這些產業的快速發展。然而,市場是自由競爭的市場,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對于知識產權這種法定的“壟斷權”,不能提供過高的法律保護,利用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打破、抑制和消除壟斷。第四次技術革命肇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創新標志為信息技術革命和生物技術革命,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促進技術發明與創新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一種設計,從其產生之日起就受到一次次技術革命的深刻影響。知識產權法律必須應對法律限制與法律保護兩個層面,在法律保護層面,應對知識產權新客體的不斷擴張和新的侵權行為的出現,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更多更高;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助于壟斷的形成,在反壟斷和法律限制層面,知識產權法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限制競爭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對信息產業和基因工程產業。信息產業對統一標準和互聯互通的高要求超過任何一種產業,全球的電腦要聯在一起,各種設備的硬件、軟件都必須是統一標準而且互相兼容、共享。然而,資金和技術占優勢的企業,往往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然后把各類創新技術申請為專利,再把網絡設備上升為統一標準,實施壟斷。沒有資金和技術優勢的企業,進入網絡設備供應市場較晚,其處境非常艱難:如果堅持原來的統一標準,所生產的產品要實現與現有網絡的互聯互通與兼容是不可能的,將找不到銷路,生產經營的目的將無法實現;如堅持原來確定的統一標準,就可能會侵犯別人的專利權。這樣以來,新企業不得不拿錢向老企業購買專利權,這樣做盡管會增加產品的生產成本,但老企業為實現壟斷而拒絕出讓。對自由競爭的市場的危害是極大的,這種高市場占有率加高了進入市場的壁壘,使信息產業的壟斷表現出極大的穩定性。生物工程產業將會成為基因工程產業在二十一世紀的支柱產業,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將是二十一世紀的帶頭學科之一。生物制藥產業的源頭、生長點和產業制高點在于基因技術,對基因技術的研究已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拓展基因技術將是二十一世紀制藥企業新產品開發的基礎。比爾•蓋茨預言,下一個世界級的富人將在基因研究領域?;蛸Y源是有限性的,加上生物產業的前景美好,爭奪基因的大戰不可避免?;蛴邢蓿哂猩虡I價值和醫學價值的基因就更加有限。資金和技術具有優勢的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對實施生物工程產業進行壟斷,盡管基因技術的科學研究和發展依靠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巨大的推動作用,現代社會,在基因資源領域人類正在搶占先機,誰獲取的基因數量最多,誰的公司企業和效率最高,未來的生物和制藥產業市場就有可能被誰壟斷。企業為了強化自己的競爭力,通過基因相關開發和研究,獲得更多的基因專利權,都在通過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合并、改組及建立新的聯盟。爭奪基因資源的目的,在于對具有商業價值的基因專利權的爭奪,還在于壟斷基因的開發、研究和利用?;蛟\斷、基因藥物、基因治療商業開發利用的空間大小,決定于是否擁有基因專利權,誰擁有基因專利權誰就會奪得先機、占領制高點。搶占、瓜分有限的基因資源,這一次性的分配決定人類在進行一場“戰爭”。“戰爭”的勝利者擁有專利權者對基因應用領域的絕對壟斷權,我們刻不容緩要研究的課題是,如何利用反壟斷法來規制全球企業花巨資而獲取的這種專利壟斷權。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壟斷問題的解決,體現為競爭法具體控制措施在實踐中的應用,典型案例如歐盟1995年的買吉爾案,買吉爾電視指南公司要創辦一個綜合性電視指南周刊,介紹愛爾蘭和英國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和預報電視節目時間,需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的電視節目預告表。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卻拒絕向買吉爾許可使用電視節目一周的預告權。買吉爾公司向歐共體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絕許可使用節目預告表版權的行為,違反“歐共體條約”。歐共體委員會認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絕授予版權的行為構成違法,責成該三公司允許刊登其每周節目預告表,允許收取費用。歐共體委員會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二審中,歐共體委員會和初審法院的意見仍然得到支持。該案的判決確認了這樣的規則:行使各項知識產權的行為,只要構成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就要受到歐共體競爭法的規制,表明了《歐共體條約》將更廣泛地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領域。美國是知識產權大國,對知識產權奉行的政策是高標準、嚴保護,但近年來也出現不少對信息產業、醫藥中專利權濫用行為予以限制的案例。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美國出現炭疽恐慌。西普洛是德國拜耳公司的抗炭疽藥物,在美國批準的唯一用來治療炭疽病毒的專利藥品,美國國民強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對西普洛的專利權。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美國可以在此時啟動強制許可。最后,美國衛生部將“強制許可”作為談判的砝碼,成功地迫使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西普洛的價格。2002年6月,飛利浦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19家信息產品生產商侵犯其6項專利權一案,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頒布永久性禁令,阻止這些企業將產品銷往美國。該機構經歷14個月的審查,于2003年10月做出初步判決:認定飛利浦構成美國專利權濫用而不得行使相關權利。

三、通過確立新規則嘗試解決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問題

知識和信息在知識經濟社會是財富,人們對財富的追求成為發展經濟的巨大動力,知識產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重要,人們不停地創造新信息、新知識,并使之盡快轉化為生產力,這方面的獨特功能要求的凸顯是前所未有的。但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權利的擴張等所產生的壟斷問題也成為必然,因此時比以前任何時候知識產權濫用、權利的擴張等所產生的壟斷問題都更加嚴重。知識產權是法定的壟斷權,反壟斷法承認其壟斷性;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擴大,技術壟斷的弊端已被解釋為對知識產品的壟斷,反壟斷法已不適應現有的規則,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對知識產權壟斷的有效監管,通過制度創新反壟斷法律體系和建立完善的微觀規則來實現。關于反壟斷法作為抑制、消除壟斷的工具是否適用于知識經濟條件下涉及高新技術的知識產權壟斷問題,西方國家的許多經濟學家給出了否定的結論。他們認為知識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具有許多新的特點,技術創新的快速度和市場進入障礙的降低、市場份額的不穩定和快速的市場轉移;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不會長期存在聯合限制的企業競爭行為,非常容易被新進入市場的力量更迭,法律對其調節的影響規律不明顯。所以,當談到高科技產業知識產權壟斷時,反壟斷法發揮了有限的作用。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第一,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和基于企業經營創新,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是不穩固,這段期間知識產權可以用來阻止新競爭者的加入,企業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市場打造的“門檻”,保持其市場主導地位;第二,有時,在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容易出現“網絡效應”,造成市場進入壁壘高,加強企業的壟斷地位;第三,知識產權壟斷和壟斷是不一樣的,知識產權的轉移,知識產品的定價與知識產權許可價格權利主體有絕對的自主權,甚至如果市場壟斷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可以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和收入,進一步轉化為維護壟斷資本。所以,只要市場仍需要競爭活力,只要競爭的反壟斷法律保障的目的沒有改變,傳統反壟斷法控制仍然適用于知識經濟壟斷的社會。由于該特征的壟斷各不相同,因此,規則和具體的監管方法需要改進,調整和創新。正如波斯納在其《新經濟中的反托拉斯》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樣:“近來不斷有觀點認為美國反托拉斯法不太適宜用于對“新經濟”的管制。該觀點認為,為處理傳統制造業中的壟斷和競爭問題而發展起來的法律原則在應付21世紀新經濟方面不太適用。本文認為將反托拉斯法適用于新經濟確實不適當,但那已不是法律原則的問題。反托拉斯法律原則靈活,適應于經濟上的合理性,能夠應對新經濟中出現的競爭問題。制度層面存在問題,執行力度不夠,無法有效應對變化異常迅速、非常復雜的經濟部門。這是個極難解決的問題。”美國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對反壟斷問題,執法部門將采取分析方法和法律適用原則,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實施的原則,為判斷許可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提供指導。歐共體的《技術轉讓條例》,明確告知在技術轉讓協議中,哪些限制競爭條款是合法的,并可以從限制競爭條款中享受豁免;什么是不合法的和被禁止的,為電子商務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技術轉讓的限制競爭提供法律的穩定性,可以提高新技術轉讓方在其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的協議,有利于促進企業和維護公平競爭之間的技術轉移,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日本的《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協議中的反壟斷法指導方針》,為日本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解決,在新的條件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中國臺灣地區的“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把許可協議共同的行為類型分為三類:(1)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2)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3)可能違反了“行為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前述各國或地區有關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問題的規定,確立了新制度與新規則,為我們在完善知識產權壟斷法律控制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與參考。

作者:李亮 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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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市場管理思考

 

近年來,百度競價排名、3Q大戰、淘寶商城中小企業圍攻大商家等事件引起社會較大反響,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的規范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適用《反壟斷法》的呼聲也不絕于耳。然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的反壟斷規制將因該產業之“競爭性壟斷”【1】的特點而面臨諸多難題,其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便是核心難題之一。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遇到的挑戰   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包括需求替代分析與供給替代分析。在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不夠清晰或不易確定時,一般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也稱“SSNIP檢驗”)的分析思路來界定相關市場。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下文簡稱《相關市場指南》)第7條將“假定壟斷測試”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方式之一;同時又明確規定,無論采用何種方法界定相關市場,都要始終把握商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本屬性,并以此作為對相關市場界定中出現明顯偏差時進行校正的依據。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進行SSNIP檢驗時,將遇到如下挑戰:   第一,相關數據更難收集。該產業市場范圍更廣,加大了收集數據的難度;產業發展仍不成熟,方法、技術、模式等的不確定性導致所需數據種類的不確定。   第二,即使收集到相關數據,計算的可行性下降。該產業創新率高、變化快、個性化服務的特點,導致計算相關數據時,需要大量不同的數據組合。這些大量的數據組合使得計算基本喪失可行性。   第三,SSNIP的基本假設在現實中發生的可能性降低。SSNIP的基本假設是“完全壟斷者會施加一個SSNIP上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邊際成本越低,價格上升的收益越小。而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邊際成本相對于固定成本趨于零,該“基本假設”發生的可能性下降。若嚴格進行SSNIP檢驗,低邊際成本會導致相關市場界定的過寬【2】   第四,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個性化服務將更為便利、也更為廣泛,可能存在廣泛的價格歧視,很難確定哪一價格更接近于《相關市場指南》第11條所規定的“充分競爭的當前市場價格”,故基準價格與競爭價格的差異增大。   第五,價格行為所體現出的市場競爭,與現實競爭的差距加大。網絡效應、品牌效應以及無形資產的重要性,使得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免費比利潤重要。消費者偏好、產品特性相對于價格行為,將更為重要。   盡管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的特點對SSNIP檢驗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這些影響僅是可能的,其程度也是不一的。這些影響可通過《相關市場指南》第7條第(3)款“要始終把握商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本屬性,并以此作為對相關市場界定中出現明顯偏差時進行校正的依據”的規定予以校正。因此,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只需在反壟斷法一般原則的基礎上予以具體化即可。   二、電子商務領域內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之電子商務領域中,目前美國將B2B電子商務分為兩大類:一是電子商務內交易產品之市場(Marketfor   goodsbought&soldonB2Bs),二是電子商務本身之市場(MarketforMarketplaces)。前者涉及通過B2B提供產品及服務的競爭,后者指B2B服務本身的競爭【3】。但歐盟myaircraft.com案中,當事人曾主張,B2B網站本身并未創建一個新的產品市場,其僅是在未改變現有市場的前提下(即航空產品或服務是一個整體市場),提高了不同企業間交流的效率。由于在本案中無論相關產品市場如何界定,市場支配地位都不存在,故歐盟委員會并未對此“產品市場界定”的問題做出具體的決定【4】。   對于B2C電子商務,目前已界定出三類不同產品市場:網絡廣告、網絡內容服務、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商品。但這些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標準僅限于對已有案例的總結,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應建立在詳細的個案分析基礎上【5】。其中,網絡廣告和網絡內容服務是互聯網特有的產品或服務,兩者是不同的產品市場。因為兩者的收入模式不同,前者收入來自廣告企業,后者收入來自內容服務接受者。但由于軟件產業正處于發展初期,即便是在同一產品市場內,也可能會因具體模式不同而存在不同的收入模式;因此產品和需求特性的重要性可能會增加。在2008年韓國eBay-Gmarket合并案中,eBay曾根據雙邊市場理論,主張在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商品的市場中包括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與借助網絡進行銷售的銷售者,這兩個方面應屬于同一相關產品市場;但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則認定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這兩個方面應分別屬于不同的相關產品市場【6】。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態度與目前澳大利亞【7】、英國【6】139、挪威【6】115反壟斷規制實踐的態度一致,將雙邊市場的兩邊分別認定為不同的相關產品市場。   對于“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商品”,又分為兩類:一是通過網絡銷售有形商品(如網上書店)。此時需考察商品特性以及是否在線服務與非在線服務之間是否存在價格歧視(該價格歧視用于界定相關市場,并不是指某種限制競爭行為)。有案例顯示,書和音樂產品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很可能屬于同一產品市場。1二是通過網絡提供無形商品,但此無形商品在傳統市場中存在替代品(如MP3下載)。此時除以上因素外,還需考察消費者需求(如技術設備要求、運輸成本等)。在2009年美國GoogleVoice事件中2,有學者主張,鑒于AppStore網站上銷售的所有應用程序都只能在AppleiPhone上運行,在其他任何智能手機上都無法運行,故相關產品市場不應界定為安裝于所有智能手機上的所有應用程序,而應界定為能通過AppStore網站下載并安裝于AppleiPhone上的所有應用程序【8】。   三、搜索引擎服務領域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p#分頁標題#e#   我國2009年人人信息服務中心(全民醫藥網)訴百度濫用支配地位案(下簡稱“2009年百度案”)3中,法院認為由于搜索引擎服務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時間內使網絡用戶獲取海量信息的服務特點,是其他類型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即作為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服務與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等其他互聯網服務并不存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所必需的緊密的需求替代關系。因此,“搜索引擎服務”本身可構成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   我國學界有觀點以雙邊市場理論提出,該案法院從網絡用戶的角度將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這一認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雙邊市場特性,將相關市場界定過窄。雙邊市場所具有的交叉網絡外部性等特性使得雙邊市場企業面臨較單邊市場企業更加復雜的競爭狀況。傳統反壟斷法中適用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如假定壟斷者測試也需改進才能在雙邊市場中適用。否則,相關市場的界定就是不準確的【9】。的確,雙邊市場理論、行為經濟學理論等經濟學理論能幫助我們更加清晰地了解市場競爭狀況,但這并不意味著反壟斷法相關制度就一定要全部隨之改變【10】。目前,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么傾向于在雙邊市場相關的反壟斷分析中降低界定相關市場的重要性(如英國);要么仍依靠經驗知識(如德國)或個案判決(如澳大利亞、芬蘭);甚至明確表示,雙邊市場理論并非反壟斷分析的核心(如日本)【6】140-145,98,82,91,101。因此,與雙邊市場理論相比,判例或經驗對于搜索引擎服務領域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或許更具實踐意義。   在美國2006年Kinderstart.com訴Google案【11】中,Kinderstart.com宣稱Google搜索引擎于2005年3月19日前后對其網站實施了封鎖(Blockage),不再在搜索結果中顯示其網站,結果導致其網站訪問量減少70%,利潤相應下降80%;Google的行為構成《謝爾曼法》第2條中的壟斷和企圖壟斷。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請求,認為若要證明構成企圖壟斷,應首先界定相關市場。但原告對于搜索引擎市場(SearchEngineMarket)、搜索引擎廣告市場(SearchAdMarket)以及網站排名市場(WebsiteRankingMarket)的界定是不清晰的。2006年CarleE.Person訴Google案【12】中,CarleE.Person宣稱Google采納競價排名廣告商業模式(Adwords)的行為違反《謝爾曼法》第1條和第2條,因為其將支配地位擴張至其他市場,并且提高小企業競爭成本,不利于小企業成長,有利于其與大企業之間的共謀。法院認為原告對于相關市場的界定過于模糊、寬泛,故不支持原告的主張。原告認為被告處于獨立的“目標關鍵詞互聯網廣告”(Keyword-targetedInternetAdvertising)市場,但法院沒有找到從互聯網廣告中區分出搜索引擎廣告市場(SearchAdMarket)的理由。   與以上兩個判例中美國法院的謙抑態度不同,多數反壟斷執法機構目前傾向于認定搜索引擎服務構成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如美國2008年Yahoo與Google廣告協議案中,美國司法部認定“互聯網搜索聚合(Internetsearchsyndication)”與“互聯網搜索廣告(Internetsearchadvertising)”分屬不同的獨立相關產品市場。   四、即時通訊軟件與服務領域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即時通訊(Instantmessaging)是一種注冊用戶之間接近于實時交流的文本工具(text-based)【11】。   即時通訊服務通常是免費的,服務商往往以此作為吸引用戶使用其即時通訊軟件的手段。與其他某些通訊服務相比,即時通訊服務具有諸如信息傳遞的即時性、信息載體的多樣性與用戶在線感知性(presenceawareness)等特有功能。傳統的電子郵件服務等雖然對即時通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它們是否應被納入到同一相關產品市場內仍需細化考量。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有:即時通訊服務與博客、微博、社交網站等是否屬于同一相關產品市場;與視頻電話、音頻電話是否應屬于同一相關產品市場等。美國“2010年21世紀通信與視頻可接入性法案(Twenty-FirstCenturyCommunicationsandVideoAccessibilityActof2010)”將“交互性數字化語音服務(interconnectedVoIPservice)”、“非交互性數字化語音服務(non-interconnectedVoIPservice)”、“電子信息服務(electronicmessagingservice)”和“視頻會議服務(videoconferencingservice)”界定為“高級通信服務(advancedcommunicationsservices)”。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將“電子信息服務”解釋為:包括多數傳統的、雙向交互服務,如文本通訊(textmessaging)、即時通訊(instantmessaging)和電子郵件(electronicmail),而不包括博客帖子(blogposts)、網絡信息(onlinepublishing)或社交網站上的信息(messagespostedonsocialnetworkingwebsites);尤其應排除社交網站上的信息,但不應排除社交網站上提供的雙向交互服務?!?2】   因此,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將即時通訊與博客、社交網絡相區分,但博客網站與社交網站上所提供的雙向交互服務應與即時通訊等具有相似功能。歐盟2011年微軟收購Skype合并案7中,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全資并購skype與共同體內部市場相容,符合歐盟條約的規定,不予禁止。這是歐盟第一次處理“互聯網通信服務市場(InternetCommunicationsServices)”中的企業合并問題。關于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委員會認為,應區分“消費者互聯網通信服務市場(Consumercommunicationsservices)”與“企業互聯網通信軟件服務市場(Enterprisecommunicationssoftwareservices)”。理由有三:第一,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有時會花高價購買通信服務,而消費者則不愿為互聯網通信服務付費。根據skype的內部資料,只有6%的Skype用戶是付費客戶,并且有高于75%的用戶將因收費而停止使用Skype提供的免費服務。第二,與消費者通信服務相比,企業通信服務更為精細化,也更加可靠。企業并不像消費者那樣具有相同的服務要求,也無法像消費者那樣容忍較低的服務質量。企業通信服務更為牢固、安全、可靠、輔助性功能更強、管理和技術支持水平更高。第三,目前僅有少數的服務商(如微軟、Google)同時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服務;其他服務商,包括skype,則主要以消費者為其主要目標市場,盡管有時小型企業也使用他們的服務。#p#分頁標題#e#   在消費者互聯網通信服務市場中,委員會認為,盡管實踐中消費者需要融合諸如即時通訊、語音電話、視頻電話等不同功能,融合諸如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不同運行平臺,融合各種不同操作系統的使用體驗;但由于目前歐盟消費者并未全部使用所有功能、跨所有平臺或操作系統的服務,故還應從需求替代的角度,分別根據不同產品功能、不同運行平臺、不同操作系統來考量是否應對該市場予以再細分,而不能直接將不同服務功能、不同運行平臺或不同操作系統的互聯網通信服務視為同一相關產品市場。   首先,從不同產品功能的角度看,消費者互聯網通信服務市場可大致分為即時通訊、語音電話和視頻電話三部分。委員會已經注意到:多數市場調查結果顯示,不能將即時通訊視為一個獨立的相關產品市場;即時通訊、語音電話和視頻電話通常并不被認為、也未被當成獨立的服務予以使用,而是越來越多地被視為諸如社交網絡等其他服務的輔助性服務;消費者可以很輕松地在三者之間來回轉換,并且大多數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了所有這三種服務。但委員會仍堅持分別對即時通訊、語音電話和視頻電話予以考察。   其次,從不同運行平臺的角度看,消費者通信服務可運行于個人電腦、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游戲機、電視等不同平臺之上。委員會認為,盡管有些互聯網通信服務是跨平臺運行的、是多平臺的;但從需求替代的角度看,消費者互聯網通信服務在不同平臺上的特點和質量是不同的,多數歐盟消費者并未裝備全部的平臺,目前只有最多三分之一的歐盟消費者可能用智能手機來取代個人電腦。委員會選擇了個人電腦這一較窄的相關市場考察本案合并的競爭效果。   第三,從不同操作系統的角度看,互聯網通信服務涉及Windows、Linux、Apple'sMac、Android、BlackBerryOS和Xbox等不同操作系統。委員會認為,畢竟有一部分互聯網通信服務并非在所有操作系統上都是可運行的,并選擇Windows這一較窄的相關市場考察了合并的競爭效果。   但是,鑒于即使在最窄的相關產品市場中,合并也不具有反競爭效果;本案事實上并不涉及相關產品市場之最窄范圍的問題,委員會也并未對是否應根據不同功能、不同運行平臺、不同操作系統再予以細分做出決定。   五、結語   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邊際成本遞減、發展不確定等特點以及該產業特有的商業模式,與傳統反壟斷法所立基的市場特性并不相同,這使得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的反壟斷規制將遭遇諸多挑戰。就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而言,雖然SSNIP檢驗的可行性與有效性受到影響,但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框架并無影響,只需參考“商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本屬性”予以校正即可。   已有經驗的態度是消費者需求、產品或服務自身的特性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而個案處理仍需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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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濟中產品市場界定理論研究

一、網絡經濟

我們可以將網絡經濟定義為是一種建立在網絡技術的基礎之上,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經濟形態。它不僅包括以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產業,也包括以現代網絡技術為基礎的整個高新技術產業和適用了高新技術的傳統產業和經濟部門。網絡經濟并不是獨立于傳統經濟的,而是在傳統經濟的基礎之上,因高新網絡技術的發展運用升級的經濟發展新形態。

二、網絡經濟中傳統相關產品市場理論在市場界定中面臨的困境

1.功能替代性標準的困境

在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之下,產品的更新換代速度快,產品的功能也越來越千變萬化??赡芎芏喈a品組合才能夠實現一個功能,也有可能一個產品可能同時具備很多功能。不同產品之間的功能可能會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對于這樣的產品,無異于是模糊了產品的功能區分界限。同時,網絡技術發展迅速,技術的創新使得產品之間的可替代性變強,可能之前看來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產品之間后來在技術的發展下,二者之間的可替代性變得越來越強。這為判定產品之間的替代性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網絡經濟的效益下,用戶會出現一定的鎖定效益。即當一個新的產品出現,其在性能和價格上比網絡用戶現在所使用的產品更優,但是如果用戶的轉換成本要大于其轉換后所獲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戶知道這樣一個更優的產品的存在,用戶也不會選擇更優的產品。

2.價格判定標準的困境

在網絡經濟條件下,網絡平臺商普遍采用對網絡用戶免費的營銷模式來獲取較大規模的網絡用戶,而又基于其本身所獲取得用戶規模效應來吸引企業和廣告商的方式來獲取利潤。在這樣的一個雙邊或者可以說是多變市場的條件下,價格如何確定,競爭者又如何確定。網絡企業面臨的競爭并不僅僅只來自一方,而是可能是處于一邊市場的企業或者是雙面市場的企業,其所面臨的競爭是很復雜的。在這樣一個復雜的競爭環境中,而又對網絡用戶免費的條件之下,價格到底應如何確定?以哪一方為標準?還是綜合考慮各方之后來一個折合標準?確定標準的依據又是什么?這一個個問題無不給網絡經濟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帶來了難題,確定的價格不科學,必然會帶來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范圍過寬或者過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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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雙創能力培養產業經濟學淺析

摘要:產業經濟學作為一門融合產業經濟理論、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實踐為一體的應用型課程,為學生學習項目策劃、金融投資、企業管理等課程打下了基礎。在實踐基礎上總結提煉了4種產業經濟學教學方法:項目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翻轉課堂聯合討論式教學法、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互動融合教學法。教學方法設計培養學生經濟學思維和知識遷移能力為核心目標,以適應社會對創新創業型人才的需求。

關鍵詞:產業經濟學;創新創業型人才培養;教學方法設計

1課程背景

產業經濟學是一門融產業經濟理論、產業政策為一體,聯結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中觀經濟學,隨著博弈論、信息經濟學、計量經濟學等現代研究方法的引入,產業經濟學已成為近年來經濟學發展最為活躍,成果最為豐碩的領域之一。學習本課程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全面掌握產業組織理論、產業結構理論、產業政策理論及產業發展實踐的基礎上,能熟練運用產業經濟分析的基本方法,對現實中的產業經濟現象及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形成一定的獨立觀察和思考產業現象的能力,具備獨立完成產業分析報告的基本素養。目前,國內高校經濟學專業普遍開設了《產業經濟學》課程,但由于開設時間較短,教師教學經驗缺乏,教學內容變動頻繁等原因,教學模式仍以課堂灌輸式教學為主,教學形式單一,教學效果堪憂,與新商科背景下對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素質培養要求存在較大差距。因此轉變產業經濟學教學理念,改進教學方式方法,培養學生滿足社會需要的素質和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2產業經濟學教學內容體系與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

我國產業經濟學的教學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國內產業經濟學的教材沒有形成統一的內容體系,主要介紹歐美的產業組織理論,以研究特定產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的關系以及產業組織政策為基本理論框架。內容體系比較寬泛,除了介紹產業組織理論的內容以外,還大量介紹產業結構、產業關聯、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內容。綜合考慮服務產業管理人才培養的需求,即要考慮到學生未來可能到企業及金融部門從事戰略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的需求,也要考慮還有部分學生到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從事產業政策指定及行業管理方面的需要,在選擇教材和教學內容設計時都采用了較為寬泛的內容體系。融合了產業微觀和宏觀的產業經濟學體系內容繁多,如在正常教學時間內面面俱到,既不科學,也不現實,達不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圍繞學生能力培養目標設定教學內容體系就尤為重要。新時代我國經濟發展的驅動力已由原來的資源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創業已經成為現代經濟新的增長點,是解決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高等教育必須順應時代要求,全面貫徹創新創業教育理念。作為應用范疇的產業經濟學課程更應該優化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方法,全面服務于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在選擇教學內容和主要訓練環節時,注重學生課內學習與課外實踐相結合,著重培養學生知識學習能力、創新創業精神與能力。(1)知識學習能力。產業經濟學的基本原理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踐經驗的總結,它來源于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學生通過學習應熟悉產業經濟學的理論體系,理解產業組織理論、產業結構理論、產業政策理論各個流派的主要觀點和演進過程。(2)創新創業精神。通過課程訓練,培養學生主動探求知識的興趣,勤奮踏實、自信果敢的工作作風,以及集體意識、團隊合作的精神。(3)創新創業能力。通過項目驅動式教學、案例分析式教學、翻轉課堂等開放式教學模式,充分調動學生課堂參與意識和學習能動性,使學生變被動學習知識為主動獲取知識,促進學生創新創業素質的提高,培養學生創新性思維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產業經濟學教學方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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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起源模式分析

與經濟法起源相關的一個問題就是經濟法概念的使用,目前對于誰第一個提出經濟法概念也同樣存在著爭論。有人認為法國18世紀著名的空想主義思想家摩萊里在其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里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同時也有人從是否與我們現在所講的經濟法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為標準提出“真正意義上現代經濟法概念的開山鼻祖應為蒲魯東”[5]16。在此基礎上,很多學者對歷史上的思想家關于經濟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以及經濟法律和經濟著作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和論述。我們目前對于經濟法起源的研究為構建一個完整的經濟法學體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足。其一,注重對經濟法起源的整體性規律的分析,沒有考慮到各個國家由于其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和政治關系的不同所呈現出的不同的起源模式。其二,對于經濟法起源的分析多是從市場規制法中競爭法的起源作為視角得出的結論,眾所周知競爭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但是并非經濟法的全部,經濟法的完整體系至少還包括宏觀調控法。第三,過于注重對于一些符號化概念的形式主義考察缺少對背后經濟發展以及政治和經濟關系等背景的分析,比如注重對經濟法這一概念使用情況的考證而相對的缺少學者所在時代背景的考證,容易給人以一種玩概念的感覺而缺乏更深的說服力。本文將在對不同國家經濟法產生之時的經濟發展、經濟和政治的關系等背景知識入手分析,總結各個國家經濟法的不同起源模式。本文經濟法的概念也是在現代意義上使用的,即是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中的經濟法,但是為了分析經濟法的起源問題就必然涉及對古代“經濟法”的論述,因為這是經濟法(現代經濟法)產生的背景和基礎。

1德日的經濟扶植法起源模式

德國被稱為經濟法的母國,其對世界經濟法思想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在19世紀末德國憑借著工業革命實現了從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轉變到以工業為主的國家,與經濟高速發展相伴隨的是德國出現了帶有壟斷性質的大型企業聯合體,這種企業聯合體被稱為“卡特爾”①。與其他國家對壟斷組織采取規制和限制等措施不同的是德國對卡特爾采取的是扶植政策,其原因在于“德國著作家們善意地把這種發展說成是德意志人民根深蒂固的‘Genossen-schaft’,亦即合作精神的表現,這種精神與盎格魯撒克遜的個人主義是對立的”[6]319,作為卡特爾官方辯護人的埃米爾•基爾多夫認為“卡特爾的建立是‘出于迫切的需要’,而發展卡特爾,只是為了克服工商業不景氣狀況的影響”[6]321。在一戰期間,德國為了應對國內糧食、石油等重要戰略和生活物資依賴進口的劣勢,德國政府和軍方開始將整個經濟都組織到戰爭這部機器中來,于是出現了戰時經濟法的思想。在戰時經濟中德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有兩個突出的特點,第一是涉及的范圍遠遠超過壟斷這一個領域,而是對經濟社會進行全面干預;第二個特點和戰前經濟法一樣,對卡特爾組織采取鼓勵和扶助的政策[7]。一戰結束之后,德國國內開始意識到“這種新型的經濟組織不僅對進行戰爭,而且在影響今后社會和經濟組織方面都有重大意義”[8],于是戰后德國先后頒布了《國民服役法》(即著名的興登堡計劃)、《防止濫用經濟力法令》、《強制卡特爾法》、《經濟有機結構條例》等,這些法律無一不是具有扶植卡特爾和對經濟進行全面干預的特點。德國經濟法注重對卡特爾扶植甚至是對整個經濟行業扶植的思想淵源和背景可以追溯到德國統一之前的19世紀40年代。在英國憑借第一次工業革命已經實現了工業化的19世紀40年代德國還處于傳統的農業社會,此時擺在德國面前最緊要的事情就是盡快地推動工業化以縮短和英國的距離。面對德國的現狀以及為了實現工業化的目標德國思想界陷入了深思,1841年著名經濟學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發表了《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他在該書中認為后發展國家的經濟政策應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采取和先進國家的自由貿易以求得開化和進步,第二個階段則要采取一定的商業限制措施以保護國內的相關產業,在國內相關產業取得一定高度之時則進入以自由貿易為原則的第三個階段[9]。即李斯特認為“面臨著先進的競爭者,國家應該保護他的幼稚產業,直到他們發展到能經受國際競爭的挑戰為止”[10]。在這種背景下,德國采取了與當時流行的自由放任主義所不同的經濟政策———政府大力扶植卡特爾企業并通過卡特爾對經濟進行統制。

日本經濟法雖然在二戰后形成了自己很多獨特的觀點,但是從起源問題上看日本經濟法和德國經濟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認為日本經濟法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1],但是日本經濟法的起源卻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期,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就認為明治時期的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來說,也不可否認,它具有和今日經濟法中所看到的這些現象,也都是一脈相承的東西”[12]84。在明治維新之前日本處于閉關鎖國的幕府時代,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國家。情況在1853年的6月3日發生了改變,美國在19世紀初資本主義得到迅速發展,在對外政策上采取稱霸新大陸的門羅主義,為了開發新興市場在1853年6月3日這一天佩里受美國費爾摩總統派遣率領4艘軍艦來到江戶灣浦賀從而打開了日本的國門,在此之后日本先后與西方列強簽訂了《神奈川條約》、《安政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為了應對國內外危機,日本通過“大政奉還”和“王政復古”成立了明治政府。在明治政府成立初期日本國內無論是政治還是經濟都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況,面臨著與德國19世紀40年代同樣的問題,于是“為了爭取民族獨立,趕上先進資本主義國家,明治政府在進行一系列資產階級改革的同時提出了‘殖產興業’政策”[13]。殖產興業的目的是要把日本建設成為一個和西方一樣的資本主義國家,殖產興業政策大概包括創辦國有企業、扶植私人企業以及對技術和人才的引進與培養等措施。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中,日本和德國一樣為了戰時需要采取了經濟統制政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一些行業進行了保護,這種保護措施有些延續到了一戰后。一戰后日本政府對經濟干預被提到一個顯著的位置,這段時間“經濟法的一般特征是為了對付慢性化危機”[12]16,日本經濟法實踐主要在應對農業危機、對重工和化工業的促進、對壟斷的促進以及振興出口和匯兌管理等方面。二戰中日本再次實行戰時經濟,對經濟進行全面統制。在二戰結束日本進入和平憲法時期之后,日本為了盡快從戰爭的廢墟中恢復起來以及后來為了盡快趕上西方發達國家采取了很多對經濟進行扶植的政策,其中日本的通商產業省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4],具體法律方面則有1953年的《關于穩定特定中小企業臨時措施法》、1956年《中小企業振興資金促進法》等。從對德國和日本經濟法起源和歷史的梳理,我們可以得出像德日一樣的后發展國家①(或稱趕超型國家)經濟法起源的規律。以德日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其工業化晚于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于其工業起步之時其他國家已經完成了工業化。在強大的內部發展需求和外部競爭壓力下,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積極的角色———充分發揮其作用,在制度方面就著手建立起一套能夠深入到社會的政治經濟體系,在日本政府和企業甚至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聯盟,所以其社會和國家的關系一直都是國家在社會之上的國家中心主義占據主流地位。總而言之,為了縮小差距甚至實現趕超政府就需要對經濟進行扶植,所以以德日為代表的后發展國家的經濟法最開始表現為經濟扶植法,即是從經濟扶植法中起源的,我們稱之為經濟法的經濟扶植法起源模式。

2美國的市場秩序法起源模式

美國由于受到普通法的影響并沒有經濟法這一個概念,但是并不意味著美國在實際中沒有經濟法,美國的經濟法主要表現在市場秩序法領域特別是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戰敗前的德國和日本同為資本主義經濟體制,都實施了經濟統制(法),而相比之下,美國就比較注重競爭政策”[15]36。美國經濟法主要體現在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領域從而與德日經濟法的模式不同,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因為美國在一戰中受到的影響較小而沒有采取戰時體制,“在同一時代,在同樣的戰時體制下,美國卻實施了以市場原理為中心的經濟運作……從根本上來講是規制原理的差異”[15]55。美國獨立戰爭和內戰基本上掃平了國內發展資本主義的障礙,雖然美國的工業革命開始時間晚于英法,但是美國憑借其廣闊的國內市場、豐富的資源和安定的外部條件以及及時利用當時世界最先進的科技成果,美國工業革命的勢頭和工業化的速度都明顯超過法國。所以從歷史大背景上看,當時美國在工業化過程中對內并沒有受到趕超的政治壓力,對外也沒有出現德日在工業化過程中所遇到的強大的外部競爭。在經濟思想方面,美國一直信奉的是由亞當•斯密所提倡的自由放任主義,認為經濟和國家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王國,政府應該盡量減少對經濟的干預并認為實現國民富裕的唯一途徑就是自由的市場競爭。在政治思想方面,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對國家權力抱有極大的警惕和懷疑,認為“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16],所以美國對國家權力設置了很多的限制和禁區并認為只有限制住政府的權力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即美國在很長時間里要求的是一種守夜人角色的國家。此外從學術傳統上,美國一直采取的是與德日國家中心論不同的社會中心論。

綜上,由于歷史背景、經濟政治思想以及學術傳統都決定了美國政府在當時是很難直接干預經濟發展的,就更加無法形成類似于德日的經濟扶植法。沒有受到政府干預的美國經濟在19世紀下半葉迎來了發展的黃金時代。南北統一一方面清除了農奴制生產方式,另一方面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市場,從而為美國資本主義發展掃清了障礙,加上美國成為第二次工業革命的中心,這一系列有利的條件使得美國經濟在凱歌前進的同時也讓美國于19世紀末開始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這一時期由于資本的集中導致壟斷現象大量存在,美國將這些壟斷組織稱為托拉斯①。托拉斯組織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市場壟斷地位通過控制原材料市場、設定商品價格等方式攫取高額利潤,同時還排擠和吞噬中小企業,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美國是一個奉行自由競爭的國家,自由的競爭必然會帶來壟斷,但是壟斷又破壞了自由競爭,這使得美國所奉行自由競爭的理念在實踐中出現了一個矛盾。傳統的美國法律無法有效地解決壟斷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實踐的需要呼喚著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1890年在議員約翰•謝爾曼的努力下美國國會終于通過了一部旨在反托拉斯的法律———《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即著名的《謝爾曼法》。該法的頒布不僅是美國經濟法誕生的標志同時也是世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之一,在此之后美國先后頒布了數部法律,建構起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律制度,如1914年通過的《克萊頓法案》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從美國經濟法起源和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種與德日經濟法起源完全不同的經濟法起源模式。這種模式是像美國這樣工業化實現較早以致于沒有趕超的政治壓力以及長期奉行自由放任政策、注重依靠社會力量來推動經濟發展的國家,其經濟發展在早期并不需要由政府來主導和推動。對于國家和社會之間關系的認識其一直信奉國家和社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實體,并且在政治經濟中采取的是社會中心論,經濟的發展自然也就是由社會推動的自由競爭,所以在這種背景之下其經濟法的起源不可能是從經濟扶植法開始。而隨著自由市場的發展最終產生了壟斷,壟斷是自由競爭的結果,然而壟斷卻會破壞自由競爭,這種矛盾是美國原有的法律無法應對的,因而經濟法應時而生。綜上,美國的經濟法不是從經濟扶植法開始的,而是起源于為了規制壟斷所帶來的市場秩序的破壞的反壟斷立法,所以這種模式被稱為經濟秩序法起源模式,也被稱為反壟斷法或競爭法起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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