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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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1

在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國務院法制辦于2005年5月下旬邀請歐美等國法律專家召開了研討會,對目前的《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并根據此次討論結果進行最后修改,然后于近期完成在國務院的審議程序后就可以向人大提交議案,《反壟斷法》的制定已經進入了沖刺階段。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對于制止壟斷和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其中與濫用知識產權有關的市場壟斷(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壟斷)是如何表現的?對此行為我國的《反壟斷法》應當如何規制?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思熟慮。

知識產權壟斷:表現與危害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從國際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市場壟斷的形式越來越高級,知識產權壟斷將會成為市場壟斷的基本形式。國家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鄧軍認為,知識產權是調整知識創造和應用中當事主體利益的政策工具;知識產權是市場競爭的工具;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從國際上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優勢專利,在貿易上對發展中國家進行限制,這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也是國家經濟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國內來看,我國在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應當防止跨國公司和國內企業濫用知識產權進行市場壟斷。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確定在合理范圍內,當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壟斷時,反壟斷法應對此加以限制。

知識產權壟斷主要表現為利用知識產權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當今國際上最為嚴重的壟斷趨勢表現為: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市場壟斷化。如國外DVD生產廠家聯合起來,將專利捆綁形成專利池,然后再形成標準,當我國DVD生產廠家用此標準生產時,必須交納專利費。6C(日立、松下、三菱電機、AOL時代華納、東芝、JVC六大DVD技術開發商結成的聯盟)或3C(由飛利浦、索尼和先鋒三大技術開發商結成的聯盟) 向我國DVD廠商提出的專利收費標準為:每生產1臺DVD,就要向6C或3C繳納專利費100元至200元人民幣,而每張DVD光碟也要繳納專利使用費0.7元;而我國企業每生產一臺DVD卻只能獲得微薄利潤,甚至虧損,因此造成我國DVD生產廠家倒閉或轉產,嚴重阻礙了DVD產業在我國的發展。知識產權濫用涉及到的壟斷形式,其具體表現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該行為一般出現在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時:

1. 專利權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產品或服務市場與其競爭;

2. 專利權人的目的或行為的結果,是阻礙相鄰市場上的競爭,保護與其相關者的利益;

3. 專利權人控制專利權產品的轉售價格;

4. 專利權人在銷售專利權產品時強制搭售其他產品;

5. 專利權人設置排他回授條款,即規定被許可方將任何改進的商業秘密技術或其它獨占性技術排他的只能授給許可方,以剝奪被許可方向第三方轉讓新技術的自由為代價;

6. 專利權人利用已經獲得的專利制定技術標準,用收取高額專利費來控制技術標準,從而控制某一產品的市場;

7. 專利權人利用控制技術來源的辦法控制技術市場;

8. 專利權人利用價格歧視的方法控制產品市場。

判斷知識產權壟斷應遵循以下三個標準:第一,反壟斷法一般情況下不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只要知識產權的行使不超出權利自身的范圍,即使存在壟斷或限制競爭的情形,也應為反壟斷法所寬容;第二,如果知識產權的行使對市場競爭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識產權自身的范圍,那么這種行為就應適用反壟斷法;第三,即使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超出權利自身的范圍,但如果這種行為可對市場競爭帶來不應有的限制,那么這種行為也應適用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壟斷與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發展越來越緊密相關。由于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已實行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因此 ,國際貿易中涉及含知識產權的商品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且這個比例還在增加,如1999 年美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出口達 370 美元,甚至超過了飛機制造業的出口,2000 年,美國的貿易逆差達 2676 億美元,但在知識產權方面卻盈余 250億美元。

同時,知識產權壟斷具有很強的限制競爭性和危害性。限制競爭性體現在對待“平行進口”的問題上。知識產權壟斷的限制競爭性是知識產權壟斷的最突出的特性。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許多產品的技術含量呈上升趨勢,知識產權壟斷勢必造成產品受限,不利于提高生產效率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所以對知識產權的濫用會對世界經濟的發展造成極大的危害。

對知識產權壟斷規制不足

一部好的法律,除了要借鑒外國的成熟經驗,更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不應當偏廢任何一方面。但從我國《反壟斷法》的征求意見稿(2005年4月8日)來看,其對規制知識產權壟斷的規定就顯得不夠。只有第8章的附則第56條規定:經營者依照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本法處理。這樣簡單含糊的規定是和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壟斷的危害性極不相稱的,也和業內人士對這次反壟斷法立法的期望相去甚遠。最重要的是,這會導致國務院或相關部門根據此法制定的相關法規或規章依據不足,何況一部法律在出臺后是不能朝修暮改的,這涉及到法律嚴肅性問題。

規制知識產權壟斷之必要性

從1990年我國建立起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到現在,僅僅經歷了15年的時間。在這一時期,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要的,但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一些國外大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對我國國際、國內市場形成壟斷的事實,只強調權利的行使而沒有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由此導致的市場壟斷,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而在我國,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似乎還沒有引起我國的足夠重視,目前,有關反壟斷法的論著一般不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而只是籠統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有關知識產權的論著也很少提及反壟斷法,往往也只是籠統地提及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壟斷性,這使得規制知識產權壟斷缺乏基本的理論依據。這次我國《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中對知識產權壟斷重視不夠,其地位在整部法律中也顯得相當薄弱。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都對濫用知識產權形成的市場壟斷進行了大量的立法規制,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進行制裁。例如2004年12月,歐盟法院根據歐盟反壟斷法做出生效判決:因微軟非法利用操作系統的壟斷優勢打擊競爭對手,對微軟處以4.97億歐元(約合6.66億美元)的罰款。同時,歐盟要求微軟從Windows操作系統中刪除媒體播放器軟件,并同競爭對手共享產品信息?,F在許多在華跨國公司也有大量類似的行為,例如微軟在中國國內推出自己的Windows新版本時,捆綁殺毒軟件或是即時通訊――MSN等其他軟件,我國企業本可依據反壟斷法控告微軟的壟斷行為,法院經審理就可以對其進行制裁,但如果我國沒有對此進行制約的法律,一切都無從談起。正如資深專家分析的那樣,與《TRIPS協議》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對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控制”方面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但這兩種差距的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前一種差距,如果我們不設法彌補,就會導致發達國家的指責,甚至因此產生糾紛,遭到報復;然而對于后一種差距,即使我們沒有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外國人也不會有任何意見。

2004年是我國加入WTO的第三個年頭,許多國家紛紛對我國入世承諾進行評估。英國議會貿易和工業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加拿大國際貿易委員會等權威機構對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狀況進行了評價,他們普遍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基本上與世貿組織相關協議相一致,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首先是對侵權行為處罰力度不夠,中央和地方政府未能上下一致地執行所制定的法律;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效率低下。面對這些指責,其實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付出了極大努力,并且成效顯著。少數發達國家利用擁有世界上絕大多數知識產權,動輒以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其濫用行為的規制,從來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發達國家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貿易保護和貿易制裁的工具,發展中國家對此也應當進行反向規制。例如近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TRIPS協議》內容的修改方面存在的實質性分歧正是這種斗爭的體現。

西方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在國際貿易當中進行市場壟斷,這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大型跨國公司也利用知識產權實施市場壟斷,這是一個企業的市場戰略。因此,無論是從保護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還是從維護國內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來看,對知識產權壟斷進行法律規制都是必要的,尤其應該把此次《反壟斷法》的制定作為契機。

立法思考

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立法表現形式各國有所不同。有的國家采用開放式,列舉在知識產權合同中應該控制的限制性條款,如日本《反壟斷法》第6條。美國未對其做專門規制,但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導意見》列舉了執法機關追究反競爭行為的一般因素和尺度。1996年歐共體委員會頒布的第240號條例,將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的使用統一加以規定,分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兩種。我國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沒有統一的法律,散見于《專利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因此,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應該對現有的規定加以整理,將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一般立場系統并且準確地表述出來――規定在總則當中或用一專章加以詳細規定。

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2

作為全程見證、并深度參與反壟斷立法審查修訂的專家組成員,時建中一觸及正題便收起笑容:“雖然《反壟斷法》的出臺進程緩慢,但它從無到有,是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取得的巨大進步?!斗磯艛喾ā返膶嵤粌H會深化市場化改革,也將加速政府職能的轉變?!?/p>

“世界上沒有一部法是完美的,《反壟斷法》也毫不例外,還存在許多缺憾?!眽阎撅w揚的時建中,開門見山把記者帶入了《反壟斷法》誕生的曲折歷史。

艱難的立法歷程

《反壟斷法》從孕育到出生,整整熬了20年。20年,足以讓一個襁褓中的嬰孩長大成人。

早在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就啟動了反壟斷立法工作,成立了立法小組,但直到1994年八屆人大常委會才進入立法規劃。后經九屆、十屆人大反復醞釀,始終沒能完成送審稿,進展非常緩慢。直到2004年底,送審稿才由商務部擬定送交國務院法制辦。從這時起,反壟斷立法才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2004年之前這段路為什么這么慢?“一直有爭議?。 睍r建中無奈地笑了。他告訴記者,早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大家就圍繞有沒有必要制定這部法律,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當時,一部分人認為,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就應該出臺《反壟斷法》,一些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前社會主義國家,如俄羅斯、匈牙利和波蘭都制定了反壟斷的法律。而另一部分人卻堅持,反壟斷是需要市場環境的,如果連基本的市場機制都沒有,政府干預經濟的力量非常強大,那還要《反壟斷法》干什么?根本沒必要!

那時,中國剛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對于什么是真正的市場經濟,什么是競爭,什么是競爭規則,競爭為什么要靠法律來規范,人們還缺乏清晰的認識。同時,內外資企業的壟斷行為尚未達到呼風喚雨的地步,而行政壟斷又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制。所以,《反壟斷法》并沒有成為當務之急。

到了2000年,歷經波折的《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終于形成,然而聽取意見時卻再次遭遇抨擊:“現在出臺時機不好!中國企業做得還不夠強、規模還不夠大,還是晚點出臺更好?!边@些部門誤以為反壟斷就是反大、反強、反規模經濟,誤以為反壟斷法律出臺會傷害國內企業,所以,對法律的推進予以阻止。

反行政壟斷幾刪幾改

反行政壟斷一直是立法關注的焦點,這也成為這部法律之所以屢遭難產的原因。2005年一審草案、2006年二審草案和本次《反壟斷法》終稿,某些條款幾經增刪和修改,就是利益相關方激烈爭吵和博弈的注解。

時建中告訴記者,行政壟斷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地區分割”與“行業壟斷”。地區分割產生的根源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利、義務、財力配置不合理。具體表現為:第一,我們的財政體制有問題;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配置不合理,常常是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第三,地方政府政績評價體系不合理,沒有科學發展觀,只有GDP;第四,產業結構布局不合理、一哄而上,比如汽車,要上都上,結果遍地都是;第五,中央財政支付轉移制度不合理,至少沒有規范、沒有制度化?!澳阏f這五個問題,哪個不是《反壟斷法》應該解決的問題?可《反壟斷法》能夠解決這些根上的問題嗎?《反壟斷法》能反得了這些行政壟斷嗎?”

“但我們是不是因為它不能治本,就連標也不治了?”時建中感嘆道。出臺《反壟斷法》至少可以遏制壟斷,加之其他法律也可以起到輔助作用,這樣才能加速政府職能轉變,為《反壟斷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和行政條件??梢哉f,政府職能轉變有多快,反行政壟斷步伐就會有多快;市場力量有多大,反壟斷的作用就能有多大。

時建中告訴記者,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在《反壟斷法》的立法過程中,有關行政性壟斷的問題在不休的爭論中幾起幾落,甚至一度被全部刪除。

行業壟斷到底誰來執法

縱觀世界各國,反壟斷機構基本上是集權式的,大都由具備高度權力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執法。而我國現在是雙層次、多機構執法。時建中認為,這很難滿足反壟斷本身的執法要求。

所謂雙層次,就是“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并存。而多機構,是指國務院早就賦予了商務部、工商總局和發改委執法資格,具有相關職權的其他行業監管部門還有很多。

“反壟斷最需要的是共同執法,可我們的部門卻往往權衡利弊再作取舍。當看到事情結果對自身有利時,就競相執法,不惜錯位,越位;而看到事情對自己不利時,就相互推諉、躲避執法。這樣,多機構執法就面臨到底由誰執法的大問題。”

時建中清楚地記得,一審稿第四十四條曾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但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意見??蛇z憾的是,二審稿把“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全刪掉了?!疤@詫了,怎么能把執法權交給行業主管機構呢?”時建中對“壟斷行業壟斷執法權”有些惱火。

“電信、電力、石油等部門,憑什么就能以行業特殊性以及成本核算復雜性,把反壟斷執法權拿過去?他們憑什么讓反壟斷委員會相信能按法律目標行使職權?現在有媒體披露:中國網通與中國電信已達成了互不進入對方市場的協議。這事究竟是真是假,監管機構至少應出來說話,這是履行職責的表現??芍两駷橹梗瑳]有監管機構對此過任何消息。這就印證了人們的擔憂,即使行業內發生了不競爭行為,監管部門仍將不作為!”

“國民經濟命脈”與“國家安全”

《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什么叫國有經濟控制?什么叫國民經濟命脈?“現在關于國民經濟命脈這一條的解讀已經引起大問題了”。

還有一個概念是國家安全?!斗磯艛喾ā返谄邨l以及外資并購部分都有提到。按照時建中的分析,未來外資并購,可能經過兩步審查:一步是反壟斷審查,一步是國家安全審查。

“但到底什么是國家安全?法律沒有規定?!睍r建中表示,很多法律都提到“國家安全”,但所有法律都沒有對它作出解釋?,F在人們一提到國家安全,就自然想到國防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產業安全,等等?!皣野踩忉尩姆秶酱?,進行安全審查的幾率就越高,對外資控制的力度就越大,所以,老外就會擔憂?!?/p>

時建中前不久給美國產業機構演講時,就碰到類似的情形。一些跨國公司總裁面對《反壟斷法》出臺,流露出擔憂的心態:部分條款規定粗,概念不明,摸不清未來走向。

“所以,什么是國民經濟命脈行業、什么是國家安全?還需要進一步界定和明確?!睍r建中強調,明年8月1日《反壟斷法》就要實施了,如果到那時還不能確定什么叫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是怎么樣的?國家安全由誰來審查?那審查就真沒法進行了,所有的案子都將束之高閣。如果真成那樣,就嚴重違背了反壟斷的立法初衷。

違法責任應當加大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沒有法律責任這一章,那就是花瓶?!狈韶熑尉褪且环N保障機制,它既是對權利的救濟,也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法律責任有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里很明確: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八?,民事責任將來很可能成為反壟斷非常好的路徑?!币驗椋魏稳酥灰约旱睦媸艿綁艛嘈袨榈那趾?,而且這種侵害被反壟斷委員會認定,就可以依法,所以,消費者將是《反壟斷法》最終的受益者。

但讓時建中失望的是,行政責任這一塊,《反壟斷法》規定的罰款力度比草案原有標準大為降低。草案規定罰款500萬或200萬,現在變成了50萬或20萬?!叭绻`法代價沒有被‘割肉’的感覺,那反壟斷執法的威力就將大大削弱。”

更讓時建中遺憾的是,草案曾規定:壟斷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出臺后的《反壟斷法》把這一條給刪掉了。

同樣讓時建中遺憾的還有,依據現行《反壟斷法》,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時,企業高管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說難聽一點,完全可以看到一個制度的虛偽,看到對非法行為的溫柔?!?/p>

時建中不無憂慮地說,一個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必然會經過一個內部的決策和實施過程。到底是誰決策,誰實施的?當然是高管人員了??涩F在好,企業高管可以盡情決策,盡情實施了,反正最后處罰的是公司,是企業,與他們無關!

《反壟斷法》帶來新希望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都是帶著缺憾誕生的,天性樂觀的時建中不愿沉湎于《反壟斷法》的缺憾中。在看到該法為完善預留出空間和希望的同時,他更愿意感受這部法律在微觀制度方面帶給他的欣慰。

首先,域外效力?!斗磯艛喾ā芬幎ǎ惩獍l生的壟斷行為如果對我境內市場的競爭產生了排除和限制的影響,我們就可依法實施反擊。

第二,行政和解制度。當壟斷機構因實施壟斷行為而被審查時,如果能自行承諾改正,并拿出實際行動,那么,審查即可暫停。時建中表示,這一制度在中國過去是沒有的,它的誕生,將大大節約執法成本。

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3

關鍵詞: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權利配置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5-0028-03

一、中國期貨業的壟斷表現

綜合來看,當前我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性壟斷、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等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1、行政性壟斷。所謂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機構運用公共權利對市場競爭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壟斷是當前為各界所共同認定的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首要壟斷問題。在期貨業,行政性壟斷首先表現在無論是對期貨品種的審批還是品種上市地點的選擇上,基本以監管機構――證監會為主導。上市品種審批程序繁冗,周期過長,且每一個交易品種只能確定在一家交易所,這顯然人為限制了期貨業競爭機制的發揮,不利于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壟斷還表現在監管機構人為限制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使得我國期貨經紀業長期畸形化發展,嚴重缺乏競爭力。

2、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按照業務領域的不同,期貨業可進一步細分為交易所與期貨經紀兩個子行業。兩者之間是一種縱向關系,即期貨交易所提供經紀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務。從表面上看,兩者之間的經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國期貨交易所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以及各個期貨交易所存在品種分工的條件下。經紀公司在挑選提供某項品種服務的交易所時,實際上是別無選擇的,這就使得這種縱向關系很難是平等的,交易所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國期貨業的發展尚不健全,期貨交易所實際上是作為證監會的一個下屬機構而存在的,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對于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經營者擁有市場優勢地位并不是反壟斷的重點,但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占其他經濟實體的利益時,就構成了反壟斷的重要規制對象。

3、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包含兩方面:第一,橫向定價協議。橫向定價協議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聯盟”或“價格卡特爾”。如2002年底,深圳期貨業聯誼會召開專門會議,為遏制當時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制定了經紀業手續費最低標準,此后,深圳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價格聯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場操縱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少數交易者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市場壟斷,導致大量交易者爆倉,市場信譽受損,給市場的生存和發展造成極壞的影響。

上述壟斷問題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規制過度與規制失當所致的期貨市場欠發達,又在于我國期貨業尚未度過導人期,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令壟斷有隙可乘。總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極大阻礙了我國期貨業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盡快實施反壟斷進程,而其關鍵之一在于構建較為合理、有效的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

二、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2007年8月30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出臺,規定了我國反壟斷實施主體采用“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定位是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定義是“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它的職責包括: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等。這種模式一方面基本維持現有執法格局不變,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授權的省級機構負責執法;另一方面,為了協調《反壟斷法》執行,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統一性,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反壟斷主管機關,專司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不具體執法。

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實質上確立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多頭格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受規制行業的監管部門都在各自權限內擁有反壟斷的執法權。

因此。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也進一步決定了我國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

三、構建我國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

由前文分析可知。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因此,行業監管機構本身設置是否合理,監管理念是否先進,決策機制是否高效等因素也就相應決定了期貨業反壟斷的進程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1、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我國期貨市場在多年的發展中,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具有強法律約束力的期貨交易法律。雖然在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但這是一部行政法規,而且這部《暫行條例》的主要精神是整頓規范當時期貨市場的混亂狀況,并將大量的行政性干預措施條文化了。這些規定中的不少條例只具有短期相對合理性,但作為我國長期性的監管依據和手段,不利于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4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新頒布的條例對原來的暫行條例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擴充,為以股指期貨為先導的金融期貨時代的到來鋪平了道路,是我國金融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里程碑。然而,新條例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如期貨新品種上市的審批手續依然繁冗、監管機構權利配置依然不足等。而且《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畢竟其法律效力較《期貨交易法》低,賦予監管部門的權利也較低,易使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不能獨立依法行事,給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造成了很多問題。現在,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因此,加快《期貨交易法》的出臺,將有助于規范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范圍,賦予中國證監會獨立行使監管的權力,從而更加有利于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

2、政府規制手段從簡單的行政干預向遵循市場內在規律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的規制手段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期貨市場規制主要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而很少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在我國,行政性手段已經超越法律和經濟手段成為政府調節期貨市場的主要工具。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等優點,但在期貨市場中,市場機制是配置資源的主導性因素。過多的行政干預會破壞市場運行的內在規律,動搖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所依賴的基礎,造成期貨市場的過度動蕩,以致市場機制難以對其所造成的破壞予以糾正和修補。只有政府在期貨市場規制過程中減少行政干預,注重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才能實現積極、建設性的規制目標。

3、政府規制過程從事后處理為主向事前防范為主

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風險的規制,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處理三個環節,消極的規制模式主要側重于事后處理。多年來,我國政府對期貨市場管理滯后,教訓十分深刻。例如,1995年“3.27國債風波”之前,盡管市場風險已顯端倪,但有關部門未采取防范性措施,繼2月23日上海萬國證券在“3.27國債”品種上違規做空造成數十億資金損失之后,5月10日上海又發生了“3.19事件”,五家公司集體違規操縱期市。在此期間,由于規制部門缺乏對類似違規事件的預見性防范措施,臨時出臺的一些政策與措施既不完整也不配套,收效甚微。在多空雙方激烈交鋒、投機泛濫、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不得不于5月17日采用強制措施,暫停國債期貨試點,造成極大的市場振蕩。期貨市場的實踐證明,政府規制的側重點絕不應該是亡羊補牢,而應該是防患于未然。只有把政府規制的側重點定位于事前防范,規制部門才能高瞻遠矚地促進市場發展,確保積極的規制目標實現。

4、政府規制者角色從運動員和教練員向裁判員轉變。中國證監會在對期貨市場進行規制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角色錯位現象,是典型的教練員加運動員角色。例如,對交易所管理過多。工作范圍介入到交易所的具體人事安排、部門設置和規則制訂中;證監會不僅發號施令,有時還直接到交易所協助處理。證監會這種角色錯位,不僅降低了政府規制的權威,而且使“運動員們”產生了“等、靠、要”的心理。在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中國證監會適度充當教練員的角色無可厚非,但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正在逐步走向規范。證監會應該盡快實現角色轉變,專司裁判角色,把教練員的角色讓位于期貨業協會和業界專家顧問,充分發揮期貨業的自律管理。

四、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的配合及協調

為了保證《反壟斷法》的順利實施,必須賦予《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對期貨業一定的監管權,建立多種機構之間共同管轄的權利配置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行業監管機構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兩者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期貨業監管機構在其法律、法規建設中,應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我國當前期貨業法律建設進程相對緩慢,《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然而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該法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筆者認為,為了能夠有效推動期貨業的反壟斷進程,《期貨交易法》的制定應充分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在《期貨交易法》中加入有關反壟斷的條例,同時,當《期貨交易法》的某些規定或者適用結果不當地排除、限制及損害競爭,與《反壟斷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時,應當果斷廢除。

2、期貨業監管機構應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業監管機構并不獨享所監管行業的反壟斷執法權,而是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共同管轄該行業的反壟斷問題。然而,這些接受政府監管的行業,如證券、期貨、電信、電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競爭性行業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與產業組織特性,倘若行業監管機構不去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無論是工商管理部門、發改委還是商務部等執法機構。對于這些行業的反壟斷工作實際都很難甚至無法開展。因此,必須從法律上要求行業監管機構在必要時,有義務向《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提供相關的信息與調查資料。

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4

行業協會與競爭的關系非常密切,一方面,行業協會在實現自己職能的過程中,為了行業領域的健康發展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會約束會員尤其是會員企業的活動,使其遵守競爭規則,并運用行業協會的自治權來對違反競爭規則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些行為的結果與反壟斷法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目的是不謀而合的;但另一方面,行業協會為了實現會員利益的最大化,會倡導會員企業從事所謂的行業“自律”行為,希望會員企業之間不要自相殘殺,進行激烈的競爭,最好能簽訂價格同盟等協議。行業協會的這些行為實際上是損害、限制競爭的行為,而這些使競爭無法正常進行的行為正是一種典型的壟斷行為。

盡管行業協會可以協調同業關系,增進行業的共同經濟利益,但畢竟行業協會設立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證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而是為了維護行業內特定多數主體的利益。當行業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矛盾時,行業協會選擇的可能是為協會成員或行業的局部利益服務,而行業協會一旦被從事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所利用,或行業協會本身試圖從事組織競爭者進行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時,那么行業協會就是競爭者進行討論和形成限制競爭協議的天然和隱蔽的場所。由于行業協會的組織統一,相對于一般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行業協會的決議的執行更富有效率,對競爭的損害也就更大?!斗磧r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專辟一項禁止行業協會從事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行為,即是考慮到行業協會的壟斷危害程度,較之單個企業更大。

其實,行業協會壟斷的根子是偽市場化。換言之,反行業協會壟斷必須更堅定不移地推動其市場化發育。為什么家電、食品等零售領域,很少出現行業協會統一叫價的現象?為什么在航空、藥品等領域,總是出現反面案例?可以說,越是市場競爭不夠充分、殘存過度行政管制的領域,就越容易出現行業協會淪為單方面的行業壟斷利益保護者現象。這樣的行業協會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而且也不斷打壓著行業中新競爭者的涌現。從“平價藥店”、“廉價航空”的遭遇就可見一斑。

從本質上看。行業協會作為民間組織,實踐的是憲法意義上的公民結社自由。有關結社自由的憲法規定是行業組織合法性的基礎,屬法律體系里第一層次的立法。當前,人大應該積極完善民間組織立法,來為社會轉型提供保證。完善立法,首先就是要制定民間組織的基本法。這包括社會團體的立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或財團法人)的立法,既要有登記的程序法,也要有規范其組織行為的實體法。只要符合條件,對行業協會的準入門檻就應充分放開,逐步形成一個市場領域多個行業協會相互競爭、而不是唯一行業協會壟斷話語權的局面。

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5

最近,當今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兩位經濟學家林毅夫與張維迎引發了一場激烈的爭論。究其實質,就是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主導權之爭。針對林毅夫等關于“有為政府”的主張,田國強教授以“有限政府”論進行反駁,矛頭直指過度的行政規制。

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的形勢變化

眾所周知,過去30余年間,政府在中國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從長期合理性的視點來制定指令性或者指導性的經濟計劃,通過行政審批權對某些產業給予特別的保護或者支持,對另一些產業進行限制,并在資源配置上重點傾斜的同時確保金融的整體穩定。政府借助各種操作杠桿來調整和促進企業行為的機制,就被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立法層面體現為產業政策本位,在執法層面和司法層面體現為行政規制本位。換言之,產業政策與行政規制構成一枚銅板的兩個不同側面。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和市場化程度的加深,競爭政策逐漸有所加強。為了進一步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益,政府、智庫以及經濟領域的專家學者一直試圖尋找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適當組合方式,但這兩者之間的法律界限一直很難劃清,因此在實踐中行政規制不斷伸張,使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形成最佳組合的各種嘗試都難以真正奏效。

以產業政策加行政規制為基本特征的這條發展路線,從幾年前開始受到國內外形勢的嚴峻挑戰。2008年起源于美國次貸危機的世界蕭條,劇烈沖擊了中國的實體經濟,導致浙江等地民間企業紛紛倒閉,也造成國有企業的極大困境。以此為背景,政府在2009年作出投資4萬億元人民幣救急的決定,再加上各地10萬億元以上的融資舉措,給企業界和經濟主管部門打了一劑特效強心針,使得中國在不景氣的陰霾中一枝獨秀。這一系列應對舉措效果固然非常明顯,但其后遺癥也非常明顯。從2012年開始,投資過剩、產能過剩、不動產泡沫膨脹、地方政府債務壓力激增、市場競爭機制被扭曲、夕陽產業和瀕危企業被延壽回春等負面影響漸次呈現出來,引起國內外關注。因此,在迫在眉睫的危機化解之后,中國將不得不面對如何形成經濟發展新機制的重大課題。

一般認為,中國在2010年已經悄然通過發展經濟學上的劉易斯拐點。這意味著往后中國必須以超過薪酬和物價上漲的幅度為標準來大力提高生產效率和附加價值率,否則經濟發展就難以為繼,社會福利就無法保障。因此,從那時開始就應該以空前的力度促進技術創新,進一步改良企業治理結構,以全面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同時還有必要盡量擴大內需和外需。在這樣的結構轉型背景下,政府理應放棄限制民間企業的各種陳規陋習、陶冶企業家的創業精神、促進優勝劣汰的競爭,通過減少行政規制的舉措進一步推動第三產業化、貿易和資本的自由化以及提高普通公民進行適當消費的愿望和能力。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了關于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命題。國務院據此在z2014{20號公文中確立了經濟結構調整的如下指導思想:“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并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在這里,特別強調的原則是簡政放權、降低市場的準入門檻: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并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國務院要求發改委牽頭對各級政府和部門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實行優惠政策招商的行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及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等行為,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

最近決策層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改革,重點則是針對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部分,特別是清算僵尸企業。厲行破產處理和減輕稅費負擔等舉措如果能落到實處,中國企業的競爭力有望增強。

對中國特色產業政策的反思

過去30余年間在中國形成的產業政策主導格局的主要特征是:(1)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2)作為市場競爭的裁判者的政府享有極其廣泛、強大而集中的權力,特別是在行政審批、稅費決定、預算分配、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幾乎不受制約的權限;(3)政府不僅是大權在握的裁判者,同時也是市場競爭的參與者,擁有在金融及其他許多基干產業的國有企業,壟斷了盈利率最高的經營領域(國有銀行實際上獲取著3%的暴利邊際收益);(4)政府和國有企業控制和享有經濟發展的主要成果,擁有的財富占總數的大約四分之三以上,并且越來越強勢;(5)加之社會保障等各類配套制度不完備,這種狀況極大地壓抑了國內普通公民的購買力,使得內需拉動經濟、特別是服務業發展的機制難以形成;(6)這種狀況也給政府官員尋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間,造成結構性腐敗的蔓延。

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和制造業投資過熱所造成的產能過剩、不動產泡沫和債務危機表明,過去行之有效的那種重點傾斜型產業政策已經到了應該終結的時候。在經濟發展的初期以及趕超階段,由于資源比較匱乏,政府為了振興特定的產業而提出目的明確的產業政策,實施行政指導是必要的、卓有成效的。由于供給絕對不足,各地方、各企業按照政策的指引向特定方面集中投資,也不會立刻產生供給過剩,反倒會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但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供給的規模比較大了,需求也基本上得到滿足了,如果還繼續采取那種重點傾斜的產業政策,讓地方政府來進行投資決定和選擇投資企業,勢必立刻引起投資過剩和產能過剩,反倒會降低經濟效率。

在這樣的新情況下,讓各個企業自由決策、通過試錯過程調整投資方向,讓市場競爭機制對企業進行優化選擇是更有效率的發展模式。為此,首先要限制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部門在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方面自行其是,使產業政策的體制集權化,然后再逐步減少產業政策對經濟的牽引作用,進而把產業政策的內容轉換成怎樣有效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發展、為市場整備有利的制度條件。

在產能過剩的背景下,人們很容易接受這樣的主張:讓政府采取抑制投資的舉措,以便及時糾正投資行為的偏頗。但不得不指出,這其實也還是產業政策,是變相的或者另一種類型的產業政策。實際上,只要采取產業政策的方式,即便是抑制投資,結果也往往適得其反。事實證明,抑制投資的流言一起,企業的行動方式往往不是立刻終止投資,還是匆忙作出投資的決定以便搭上末班車。這種爭搶型投資活動會進一步加重投資過剩的問題。如果登上投資末班車的企業的確享有了實際的好處或者得到政府的保護,就將在企業中形成示范效應,增強投機和依賴政府救濟的心態,形成惡性循環。

在這個意義上,在地方政府層面,無論是鼓勵投資的產業政策,還是抑制投資的產業政策,原則上都應劃上休止符,而讓競爭政策真正成為今后中國經濟發展的主旋律。這當然并非主張政府不作為,而是要把政府的職能限定在宏觀協調以及法治環境改善等方面,行政舉措只能對市場機制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輔助。

競爭政策及其法律形式的發展過程

現代中國對競爭機制的重新認識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父愛主義導致企業的預算約束軟化,經營效率下降,虧損面不斷增大,迫使人們接受市場競爭的原理。但是,在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政策占據絕對優勢,行政規制始終強有力地決定市場動向,國有企業的改革舉步維艱。

為推動國企改革,當時的中央高層決定導入破產制度來加強對企業的硬性約束,明確虧損責任,淘汰經營不善的企業,提高管理者和工人對成本以及各種經濟杠桿的反應敏感度,從而提高生產效率。1986年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十年后總結試行的經驗以及陸續出臺的規范又制定了現行破產法。至此,國有企業中能夠受到產業政策扶持的企業限定在2000家,其余10萬家企業都必須參加競爭并適用普通的破產程序。

在2016年G20杭州峰會上,中美兩國就通過破產制度解決產能過剩問題達成重要共識,破產與清算的專業法庭也正在陸續成立,以此為契機,破產法的實施機制或許將有較大改觀。

除了破產法的制定和實施,入世承諾的履行也促進了競爭政策的抬頭。經過曲折的談判,中國終于在2001年11月10日實現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愿望。但由于歐美各國堅持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入世之后在反傾銷措施等方面仍然處于受歧視地位,在價額計算方面被任意提高傾銷邊際,出口價格也被統一計算,導致被課征比率極高的反傾銷稅。為了盡早獲得“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中國在入世后繼續進行積極的外交談判,同時也進一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圍繞薪酬的勞資自由談判、外資企業自由設立、減少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持有和規制、資源配置的去行政化、撤銷價格控制、加強知識產權保障等各種制度改革。為此進行了大規模的法規修改、廢止以及制定,其別值得關注的是《對外貿易法》的實質性修改。

在履行入世承諾方面,減少政府審批權限的行政改革有非常明顯的進展。在2001年,中國規制事項共有2.8萬余件,根據世貿組織要求應該盡早廢止的事項是4159件,在入世后大約一年多時間里,國務院就分兩次撤銷了1195個行政審批事項,改進了82個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方式。按照中國政府的既定方針,到2016年為止,中央規制事項將減少到2800件(其中國務院規制事項500件),與十年前相比行政活動量將減少90%。與此同時,還制定并實施《行政許可法》,對審批事項和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并加強了問責機制。行政許可法制定的宗旨是盡量減少行政審批、承認社會自治、促進市場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

與反壟斷的法制發展

長期以來,中國的競爭規范散見于各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條款以及行政法規和規章之中,缺乏合理的體系性。值得特別指出的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化的早期階段對形成和維護自由而公平的競爭秩序發揮過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到行政管理體制的制約,這部法律的執行主體是多元化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特別是公平交易局,關于各種不正當競爭或反競爭行為的取締和制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價格卡特爾的規制)、商務部(關于對外貿易以及并購的規制)以及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的責任追究)等。在這樣的執法權分散化的制度框架里,競爭法規執行的統一性和獨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規范的效力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被削弱了。尤其是行政性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對競爭政策的落實構成巨大障礙。

在入世之后,為了改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成為國際博弈的一個焦點。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8年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對于規制的對象進行了合理化重組,主要包括“業者間的壟斷協議”、“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過度的經營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壟斷”四大范疇,但卻未能改變多頭執法的格局。

當然,執法體系也有改進,形成了可以稱之為“兩層三足鼎立”的結構。所謂兩層是在原有執法機關的并列層面之上設立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決定宏觀政策并進行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有利于執法機關的統一行動。但在具體執行的層面,保留了原先三大機關各管一攤的制度設計,只是權限關系變得更明確了。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規制價格卡特爾、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濫用行政權力等,商務部負責反競爭妨害行為、規制經營集中等,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保護等。

近年來,隨著政府再次重視競爭政策的變化,立法機關開始著手修改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工作計劃,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宗旨,國家發改委在2015年12月底頒布《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和處理方法。在2016年3月下旬,國家發改委又頒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使得反壟斷法的具體化程度和實施的效力有了進一步提升。

上海自貿區的制度創新

在上海設立首個自貿區是中國加快市場化步驟的重大舉措。中國(上海)自貿區的根本宗旨體現在“負面清單”的幾個版本之中,明確了行政干預權的邊界,提出了“法不禁止即可為”的經濟自由原則,對競爭政策的進一步推行具有重要意義,稱之為劃時代的標志亦不為過。

不言而喻,金融制度改革是上海自貿區的重中之重。已經出臺的舉措是允許試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鼓勵跨境融資自由化以及境外股權投資,并且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的母基金。這意味著自貿區可以初步形成離岸金融市場的條件,對境內外的中小型企業和民營企業都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并且會促進依托中國制造業優勢的跨境金融服務活動。

但從長遠來看,能夠兼顧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以及風險防范的制度條件是良好的法律秩序。要借助自貿區在上海推動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就必須吸引大型的跨國公司把資金結算據點或者說商業運行樞紐、而不是行政總部搬進自貿區。要達到這一目的,只有兩個因素可以構成誘因:稅收優惠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由于自貿區在設立之際就宣布沒有政策洼地,不提供稅收優惠,所以影響跨國公司對資金結算中心重新選址的動機只能是、至少主要是法律制度上的吸引力。只要自貿區仍然沿襲現行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就不會顯著提高規則執行方面的效率和公正,也就沒有相對于其他地方的比較優勢。

在法治秩序重構方面,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上海自貿區試圖建立新的反壟斷工作機制?!吨袊ㄉ虾#┳杂少Q易試驗區條例》(2014年7月25日通過,8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這可以理解為新時代的競爭政策宣言,著重點在于擴大自由。這個條例第38條規定“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意圖是清楚的,就是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統一的、強有力的反壟斷工作機制,著重點在于保障公平。緊接著,從2014年10月15日起還施行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反價格壟斷工作辦法》。

反壟斷法的“執行難”

及其應對舉措

長期以來,由于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各級政府的首要工作,競爭政策能否得到貫徹主要取決于部門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的調整。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究竟如何定位、能夠享有多大的權力是至關重要的。

現行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執法機構在調查階段的主要權限包括: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這些調查程序的啟動,既可以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舉報,也可以由執法機構依職權主動進行。被調查人如果不配合,可以采取各種制裁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從法律形式上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力不可謂不大,但在操作過程中各方博弈的結果往往是產業政策壓倒競爭政策,壟斷現象實際上比比皆是。

為了改變法律形式空轉的局面,有關當局開始加大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力度。例如國發z2014{20號文要求各執法機構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加強對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的審查,有效防范通過并購獲取壟斷地位并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改革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還要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國發z2014{20號文要求整合規范市場監管執法主體,推進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執法權。與此同時,國務院還力圖消除多層重復執法。強調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的事項,實行中央政府統一監管。對食品安全、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要厘清不同層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職責,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政府負責監管。

對于不同領域、不同層級的反壟斷執法,國發z2014{20號文要求加強協調與合作,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還要做好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并且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但是,從實踐效果來看,這些具體舉措并沒有真正解決反壟斷法的“執行難”問題。

重構競爭政策與法律的體制

如前所述,現行反壟斷法在執行方面采取的是“兩層三足鼎立”的制度設計。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意圖本來是加強競爭政策實施的權威性,對多頭化的執法機構之間關系進行協調,提高規范的實效。但是,從實踐的效果來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能側重宏觀政策的擬定,并無實權。反壟斷法的執行主要有賴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這三個強勢部門自行其是,而這三個部門一直是產業政策的主要擔綱者,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存在著角色沖突。因此,競爭政策實際上缺乏強有力的專門執行主體。

從國務院z2014{20號公文的內容也可以看出,執法權不集中、執法隊伍不統一、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執法難以實現的問題非常嚴重。與此同時,不同層級政府和部門之間的權限關系沒有厘清,導致多層重復執法的現象,提高了制度成本、增加了管轄權沖突。多層重復執法的格局,為規避法律提供了后門暗道,也很容易導致互相推諉、誰都不負責任的事態。要切實改變執法不力、執法混亂的現狀,僅靠信息共享、執法聯動機制是不夠的,應該根據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重新進行頂層設計,改變“兩層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一個高度集中化的、強有力的競爭政策的議行合一體制。

鑒于這種情形,筆者想提的一點不成熟建議是:在改變現行體制的前提下,大幅度加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賦予必要而充分的實權,使之成為一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常設決策機構和行動機構。改造后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宗旨非常明確,就是專門負責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加強競爭政策的企劃和實施,為人口紅利消減之后的中國可持續發展和技術創新探索出符合國情、行之有效的新機制、新模式,進而加強中國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競爭力。該委員會應該也有可能超越于包括國資委、發改委在內的其他經濟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之上,并能真正統籌國內競爭政策和國際競爭政策,形成強有力的協調機制。

鑒于競爭政策與財稅政策以及知識產權政策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功能不應該僅僅局限于反壟斷法的宣傳、修改以及實施,同時還要站在加強國家整體競爭力和全球競爭力的立場上始終參與稅制(包括征稅權和發債權配置)、財政(包括政府一般預算和特殊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制度)、金融(包括互聯網金融以及金融機構破產處理)、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科技創新、自主知識產權戰略以及技術國際轉讓)、社會保障(包括把IPO企業股份中的國有持股按照適當比例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等重大政策的決定。

為此,該委員會可以成為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圍繞競爭政策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主要平臺,在這里達成的共識將成為相關法案起草的基礎。在現階段,該委員會的試金石和最關鍵的工作可以明確為解決國有企業怎樣逐步從競爭性行業順利撤退出來的問題。

至于反壟斷法的執行,也不妨繼續維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三足鼎立的框架,但應該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協調并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并且加強其統籌執行的實權;涉及競爭政策的國內外重大糾紛還不妨再增加一個終審環節,反壟斷法委員會有權作出最后裁決。或者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改造成專門的、集中化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統管三個部門的各種執法隊伍,徹底終止迄今為止的多頭執法局面,并有權受理對執法的復議申請并作出終審裁決。總之,要讓反壟斷法執行機構有效整合起來并享有實權和權威。

反壟斷法的修改及應急舉措

根據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有必要對現行反壟斷法進行實質性修改,重新調整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以及相關法規群之間的關系,改進對壟斷以及寡占的規制方式。

不言而喻,立法提案的研究和起草作業應該由改造后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來主導??梢钥紤]將反壟斷法的意義提升到“經濟憲法”的高度,強調競爭的自由和公平作為企業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現代法治理念,必要時可以讓競爭政策入憲,提出相應的憲法修正案。

另外,這次反壟斷法修改的核心議題還應包括如何把反壟斷法適用到電力、電信、煤氣、鐵道、航空、金融等具有天然壟斷性的公益事業、具有網絡外部性的行業技術標準以及能否把“基本設施學說”(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作為立法指導思想等方面的內容。

由于反壟斷法的修改茲事體大,涉及既有的經濟體制機制,也牽扯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和利益,必須從長計議,容不得草率從事。但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決定的實施以及經濟發展新機制的形成是有時間表的,不得不加快關鍵性舉措出臺的進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有必要盡早擬訂關于中國中長期競爭政策的指導意見,并通過單行法規的形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及時頒布有關規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緊迫問題,不妨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提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直接作出決定。

在反壟斷法的執行方面,為了加強規范的效力,不妨適當提高行政罰款的計算比率,并通過行政罰款分別坦白或告發的先后而減免的制度設計來制造合謀企業之間的猜忌,使價格卡特爾等不易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及時被發現,加強在競爭政策方面的企業合規性。

另外,還應該進一步加強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功能。為了促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企業和公民積極提起民事訴訟,不妨對一部分侵權責任案件適用兩倍或三倍賠償的制度,以增強由私人通過請求加倍賠償的訴訟來推動反壟斷法執行的誘因。從對產業政策和行政規制的司法審查的角度來考察現行法律制度,反壟斷的民事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而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為前置條件;訴訟對象不限于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在中國境外發生但卻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或限制之類影響的行為也包括在內;可見競爭政策在法律形式上是有所保障的。

反壟斷法征求意見范文6

今年上半年,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圍繞“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諧”的總體要求,以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為著力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積極推進反價格壟斷、社會監督、法制工作和基礎建設,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穩定物價總水平。據統計,今年1—6月份,全國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2.10萬件,實施經濟制裁9.85億元,其中退還消費者1.18億元,沒收違法所得7.72億元,罰款0.96億元。

(一)圍繞穩物價,大力整頓規范市場價格秩序

一是開展節日市場價格整治。今年以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元旦、春節和五一等節假日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堅持以群眾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為重點,突出超市商場、農貿市場、農村集市等重點對象,加大價格執法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了部分經營企業通過價格欺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開展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專項檢查。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交易,促進零售業健康發展,開展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積極協助起草清理工作的有關文件,制定了檢查工作的方案,并指導省市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的問題進行政策支持。配合商務部等五部門對大型零售企業收費開展調研,組織大型零售企業自律工作會議。

三是高度關注重點商品的價格波動。今年以來,食用油、嬰幼兒奶粉、大蒜等重要商品的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為此,我局對規模和影響較大的12家連鎖超市近4年來食用油、嬰幼兒奶粉價格波動情況進行了摸底和匯總,調取了銷售票據和漲價函,詳細分析了漲價周期、漲價幅度和漲價成因。組織召開了有12家流通企業、連鎖經營協會等參加的座談會,對當前價格形勢進行了分析,建立了重要商品價格漲幅上報工作機制。在大蒜價格出現波動期間,調取了蔬菜協會有關資料,詳細分析了大蒜價格波動的成因,形成文字材料,為價格決策提供依據。

四是開展膠囊類藥品及藥用膠囊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調研。4月15日“毒膠囊事件”爆發后,部分藥用膠囊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可能引發膠囊類藥品借機漲價。為全面了解和掌握膠囊類藥品及藥用膠囊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防止有關企業借機漲價,我局組成兩個調研組分赴四川、浙江、黑龍江、河北四省對有關藥用膠囊生產企業、膠囊類藥品生產企業、零售藥店、醫療機構進行深入調研。

五是積極指導地方開展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通過下發文件、刊發簡報、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帶動各地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工作。湖北省物價局開展了以保供、穩價、惠民為目標市場價格監管年活動。在活動中以嚴厲打擊市場價格違法行為、規范明碼標價、打造明碼實價示范區(點)、開展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為主線,以檢查商場菜場機場(含車站、碼頭)、藥店酒店書店、房市油市銀市(簡稱“三場、三店、三市”)的價格行為為重點,輻射各行業,覆蓋全市場。吉林省物價局對一起在網絡微博中進行虛假宣傳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法對長春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做出了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通過吉林衛視通報了案件查處情況。

(二)推進反價格壟斷執法,維護競爭秩序

一是查處價格壟斷案件。我局對8家保險粉生產企業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合計886.32萬元。自從《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首次適用法定減輕處罰條款,對第一時間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一家企業,全額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免除罰款。對第二時間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三家企業,全額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按照60%幅度減輕罰款。對遲遲不承認違法行為的兩家企業,全額沒收違法所得,不減輕罰款。對參與達成但未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一家企業,罰款5萬元。對調查期間,因安全生產事故被當地政府責令退出市場的一家企業,不再處理。上半年,會同江蘇、浙江、安徽等有關省價格主管部門對部分涉嫌達成價格串通協議的造紙企業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對主動報告違法事實的造紙企業免于行政處罰,對部分造紙企業共處罰款700多萬元。

二是及時制止電影票最高零售價。在從媒體報道中得知有關部門將《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影市場票務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消息后,立即與有關部門進行了聯系并召開有關會議,指出其中會員票、團體票等優惠票價不低于電影院掛牌價格的70%,片方、發行方制定的最低票價不得高于指導價格的70%等內容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有關部門明確表示不再出臺相關規定。

三是反價格壟斷國際合作取得新進展。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反壟斷執法機構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5月30日,與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簽署反壟斷合作諒解備忘錄;與英國公平交易辦公室在合作諒解備忘錄框架下,協商并確定雙方2012年合作計劃;與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反壟斷執法機構協商簽署反壟斷合作諒解備忘錄有關事宜;與歐盟競爭總司就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救濟措施進行了討論;6月,與美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北京共同舉辦濫用知識產權專題研討會。兩次會議共對18個省份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執法人員進行了培訓。通過出訪,深入了解和學習了其他國家在反壟斷方面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擴大了反壟斷工作的國際影響。

四是指導地方調查壟斷案件。其中指導廣東對珠江口20家海沙資源企業達成并實施橫向價格壟斷協議進行調查后,對20家企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70多萬元,解散了價格聯盟,促使海沙資源費恢復到原有水平,穩定了海沙價格,及時保證了國家重點工程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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