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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1
關鍵詞:反壟斷經濟學法學分析經濟學分析
反壟斷及其他其他法律所存在的差異,是其使用過程中要利用法律分析再結合復雜的經濟學。并且它在法律分析上于其他的部門存在了很大的差異就在于它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了定性。而且在壟斷行為的差異上也會對其競爭起到不一樣的效果,并且它也需要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定性,就像在剛開始就要明確當事人的行為是屬于搭售或是價格歧視。反壟斷法的分析有法律和經濟兩部分,在這當中法律分析的作用是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定性,在基本上屬于比較傳統的思想;而經濟的分析卻是在其他部門極少見的,之所以少見就在于壟斷這種行為在競爭中所產生的問題必須要在個案中予以評論,但其它的法律合同的成立條件以及效力就比較具有普遍性。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還是很少出現經濟分析,傳統思維占據主要位置。
一、基于反壟斷法上宏觀層面的經濟學分析
在宏觀層面來看反壟斷法的目標以及方向是由經濟學所引導,并標示著反壟斷法的主要宗旨及其終極作用,而這個形成將極大的限制競爭行為的方法。在不同的時期所處的經濟學觀念也會出現一系列的偏差,因為這個使得反壟斷法所追求的的目標以及方式方法也產生了偏移。在二十世紀初新興的全面競爭理論覺得,是競爭的原因迫使營銷者降低,進而從降低成本來繼續保持可觀的利潤,這就使得消費者需要增加,也使得社會的總產出大大提升,進而制定出絕好的效率生產。因為資源的使用是消費者所以在制定計劃時把消費者的觀點才可以使得資源配置達到完美。故,競爭是所有環節中最為重要的,它可以讓不完善的生產效率以及資源的配置漸趨完善,所以要盡可能的把有可能損壞競爭的因素全部排除。在這當中要做的就是盡量使得市場結構處于一個“原子型”,就算市場上大部分都是經營者,但他們中的個人力量都是極其微小的,他們沒有能力進行制約競爭的行為,而他們增加利潤的最簡單也是唯一的做法就是減低成本降低價格。從這點來看反壟斷法使得競爭處于一種制約的局面,并且是完全競爭,而對于想要降低競爭的行為它都會馬上改正。但好景不長很快的他們就認識到了,他們的這種市場不但不存在并且還趨向與反競爭。如果想要人為的長期維護就絕對無法達到規模效應,而且還要極力的防止進一步更新、服務以及在廣告上的宣傳等一些因素,這些都會在很小的時間內加強個別競爭者的能量,使得“原子型”市場結構崩壞。本質上它對經營者降低、增產的做法是持否定態度的,因為它對于生產以及配置的效率沒有任何的作用而且造成了極大的制約。
二、基于反壟斷法上微觀層面的經濟學分析
創新的經濟學理論,在宏觀層面上讓人們對反壟斷法的宗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肯定反壟斷法上判斷合法與否的方法是觀察當事人做法對社會總產出的作用,這也使得反壟斷的分析有了方法和步驟:對當事人的行為必須要有限制性影響,而且此種制約要趨于影響社會總產出降低,這樣才能達到反壟斷法管轄區間;假如這個行為可以產生效率,并且效率的積極作用超出其限制的消極后果,如果從整體上能夠提升社會總產出,就要以效率為重中之重,而達成這種效率所必要的制約,就該認定其為合法,假如它會致使相關市場競爭消失。經濟學自身的研究不能當作為反壟斷法的規范,假如不存在法律分析所提供的框架以及導向作用,經濟學的分析缺少基礎的確定性、穩定性以及指向性。在當前我國對于競爭經濟學與反壟斷法的研究處于底層地位,兩個都沒有對經濟學原理和反壟斷法的基本條文達到一致的理解,這也是多數案件有誤差的最主要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三Q大戰—是我國至今為止反響最嚴重的反壟斷案件,它就是個很凸出的案例。在本案中,騰迅公司讓QQ使用者刪掉奇虎公司的360含殺毒軟件等一系列產品,不然不提供任何服務,奇虎公司于是就指控這種逼迫用戶“二選一”的方法對其產生不利效應,這就構成了支配地位的濫用。兩方都誠摯邀請了經濟學專家,根據眾多經濟學的報告,針對相關市場界定以及支配地位的認定實行經濟學分析。
針對相關市場界定,兩方當事人以及法院都以騰迅公司的“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為起始,使用“假定壟斷者測試法”來檢驗相似服務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凹俣▔艛嗾邷y試法”的操作方法是先假想該“假定壟斷者”的價格上升,再觀察此時不同種產品間的替代性。因為即時通訊服務與殺毒軟件都是免費使用的產品,所以當事人和法院還對“假定壟斷者測試法”進行了一些必要的改動—選擇了不檢驗假設壟斷者“假如提高價格”時的產品替代,而是檢查其“假如降低服務水平”時的產品替代狀況[4]。
在上面的討論中很清楚地就能夠看出奇虎公司并沒有即時通訊服務,在這個市場,兩者不是競爭者也并非消費者,故此在有關市場的界定方位發生了偏移。事實上,兩者在廣告業務有著較大的競爭,相關市場的界定本來應該以互聯網的廣告服務為重心。在新型的互聯網廣告市場上,如果以傳統的市場份額為核心的支配地位認定方法很難起到作用??傮w來說,如果支配企業濫用行為的話,消費者的需求就會隨著發生轉變,而這種轉變會使濫用行為悔不當初。行為人的市場份額能夠在某種情況上映射它對社會總產出的制約能力,乃至其他經營者的擴大產出,故此可以作為檢驗行為人能否擁有支配地位的開始。但是在互聯網廣告產業中的話,廣告用戶能夠輕易的轉變,不會受到任何的束縛,市場份額的檢查也就沒有實質了的含義。
事實上,經濟學研究早已提出,在軟件、互聯網等產業上,市場份額占支配地位認定中的下滑,但網絡、鎖定等新型因素才是支配地位認定的主要因素。在這個案列中,用戶在面臨“二選一”的選擇要求時,若是換一個新的殺毒軟件只用幾分鐘,也不需要其他的成本,但若是將即時通訊服務軟件換掉的話,就會失去自己在網絡上的交際圈和大量的記錄信息,即使把重要信息轉移也會浪費大量的時間。在比較下消費者也就沒有了別的選擇只能夠選擇保留即時通訊服務。而騰訊的此種排斥能力也是它能擁有支配地位的證實,而奇虎的360殺毒軟件就沒有與之相較的的鎖定效果,對騰訊沒有類似的排斥力量。
四、結語
反壟斷法最適用方法就是對涉嫌行為的消極和積極效果進行制衡,這種經濟學分析并不用有高度的專業性知識,即使是非經濟學專業的人經過刻苦鉆研也可以很快上手,而經濟學在這方面的使命就是使得自身的研究成果適用到可以使法院簡易透徹,并且引導它對法律條文進行精確簡析。而它的前提是,經濟學的研究要吸收法學研究的規律思想,且作為經濟學分析的基本框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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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承堂. 中美兩國反壟斷起訴資格比較研究[J]. 法商研究,2011,01:10-18.
[3]許光耀. 轉售價格維持的反壟斷法分析[J]. 政法論叢,2011,04:98-103.
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2
「關鍵詞競爭,法律價值,經濟組織,效率
法律價值是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法理學界有學者將法律價值概括為“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爸挥挟敺煞匣蚰軌驖M足人們的需要,在人與法之間形成價值關系,法律才有價值(有用性)可言?!辈⒄J為“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1〕。這里所說的法律的諸項基本價值是就法律體系整體而言的,是作為各部門法由于其自身的規定性和可用于滿足人們的不同需要又體現出各自特有的法律價值。我國學者對反壟斷法的價值也作了較多的研究。其流行觀點認為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是競爭;競爭是傳遞、實現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如提高經濟效益、增進社會財富以實現消費者福利。這一認識有一定的經濟學理論和立法基礎。從經濟學角度看,該認識是以微觀經濟學的價格理論為依據。按照古典經濟學的市場理論,經濟人在市場作用中,受到 “看不見的手”—— 市場價格機制的約束與調節,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自由競爭構成了經濟活動的原動力。古典經濟學的市場理論雖然不斷被修正和拓展,但價格理論、競爭的觀念一直居于核心的位置。從各國反壟斷立法看,競爭更是占據了基礎性的地位。如美國《克萊頓法》第 2、3、7 條都明文規定,商業行為不得 “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壟斷”。針對《謝爾曼法》在明確性等方面的不足,判例法發展出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即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 1 條規定:“處于競爭關系之中的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議以及聯合一致的行為,如以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為目的或使競爭受到阻礙、限制或扭曲,則是禁止的?!比毡尽督顾饺藟艛嗉按_保公正交易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公平的、自由的競爭。
從法律價值存在形式上看,分別有觀念、理論、制度形式存在的法律價值[2].本文立足于法制度層面,通過對經濟學和反壟斷法上競爭概念的梳理,并根據經濟學的最新發展狀況和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的具體要求,認為我國法學界將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和傳遞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有失偏頗。競爭價值對反壟斷法所要調整的經濟現象并不具有完全的解釋力。即使僅從經濟學進路上看,過于突出競爭價值也不具有邏輯自洽性。本文擬從經濟學角度,對反壟斷法價值理論進行適當重構。
一、經濟學上的競爭和競爭理論
經濟學界對于競爭的概念并沒有一個一致的看法,經濟學家施蒂格勒對競爭所下的定義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該觀點認為:競爭系指個人或集團或國家)間的角逐;凡兩方或多方力圖取得并非各方均能獲得的某些東西時,就會有競爭。競爭至少與人類歷史同樣悠久,所以達爾文力圖從經濟學家馬爾薩斯那里借用這個概念,并像經濟學家用于人的行為那樣,將它用于自然物種。在經濟學中,競爭首先是與市場相聯系的,市場是交易活動和競爭行為發生的場所。競爭總是在特定的市場條件下進行的,并表現出結構和行為兩方面的特點[4].市場的狀況決定著競爭行為得以開展的強度。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及其相互關系構成了競爭理論[1]研究的主要內容。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則被認為是市場機制的具體表現。其次,競爭是與效率相聯系的。如西方經濟學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如果規模報酬不變并且沒有外部性存在時,資源的配置不可能通過重新組合使一個人或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又不使其他人的福利減少,在既定的生產技術和消費者偏好條件下社會資源配置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帕累托最優狀態意味著最有經濟效率狀態和社會福利最大化。
由于可以從市場和效率兩方面對競爭概念加以詮釋,競爭就表現出事實性和價值性的雙重特征。競爭的事實性表現為競爭是一種經濟活動,它與特定的市場狀況相聯系并有客觀外在形式L競爭的價值性表現為由于在一定情況下個人的逐利行為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利益的實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競爭活動本身也成為人們價值訴求的目標。競爭的事實性和價值性是否能得以實現又與經濟現實及其變動相聯系,并為相關競爭理論所闡釋。
競爭理論包括如下類型:古典自由競爭理論;新古典競爭理論,如完全競爭理論、壟斷競爭理論等;現代競爭理論,如哈佛學派的有效競爭理論、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可競爭理論等 .競爭理論的提出和演進必須基于一定的經濟現實。亞當·斯密的古典自由競爭理論是針對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現實提出來的。該理論認為經濟人在市場作用中,受到“看不見的手”—— 市場價格機制的約束與調節,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亦可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競爭就構成了經濟活動的原動力。在這種理論模式下,競爭是自我維持的,競爭的事實性和價值性都得到充分展現。
新古典競爭理論和現代競爭理論則是構建于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現實之上。新古典學派學者馬歇爾最先觀察到自由經濟不僅包括自由競爭,還包括自由合作和聯合。因而提出了馬歇爾沖突:規模經濟帶來壟斷,壟斷必然排斥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自由合作和聯合、壟斷并存的經濟現實向理論界提出了挑戰。為了解決新古典學派有關產業組織的競爭理論與經濟現實的沖突,經濟學家對競爭和壟斷等經濟現象作了新的闡釋。哈佛學派的有效競爭理論、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芝加哥學派競爭理論與哈佛學派競爭理論的不同點在于:哈佛學派通過對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三者關系的分析,認為高度集中和高進入壁壘對經濟福利有不良的影響,而且競爭本身是不能自我維持的。哈佛學派的此項論證就為強化反壟斷管制奠定了理論基礎:通過管制壟斷以恢復競爭的地位(事實性)和作用(價值性) .受哈佛學派的影響,美國20 世紀70年代前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標被認為是保護競爭[6] .同期判例法更是發展出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是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的法律規則。芝加哥學派對哈佛學派的上述分析提出了批評,認為判斷集中及定價的結果要看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學派那樣只看是否損害了競爭。芝加哥學派還運用經濟效率標準對進入壁壘、掠奪定價、搭售、價格歧視等經濟現象作了重新闡釋。由于芝加哥學派采納的是不完全競爭模型,并強調長期均衡分析方法,其得出的結論是:如果沒有政府的扶持或干預,個體壟斷勢力在競爭過程中一定是短暫的。相比較而言,芝加哥學派更強調市場本身的作用。由于芝加哥學派極為注重效率標準,故也被稱為“效率學派”。
從上述理論的闡述可以看出,經濟學對于競爭概念的理解,是將其置于特定的市場狀況下加以把握的。競爭概念有事實性和價值性兩方面的特征。由于完全競爭并不符合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現實,與競爭一樣,壟斷以及處于競爭與壟斷中間狀態的自由合作和聯合都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生活的常態。出于對競爭價值性的篤信,經濟學家構建新的競爭理論時仍然將競爭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機制;但建立在傳統微觀分析基礎上的競爭理論對競爭的價值性的描述是有根本缺陷的,即競爭理論主要限于對市場結構、行為、績效及其相互關系的探討,而微觀經濟主體經濟組織)則是作為黑箱“或既定的邏輯前提存在的。以芝加哥學派為代表的產業組織經濟學的貢獻不僅在于提出了自己的競爭理論,還表現在打開黑箱”,深入研究其內部結構,并對市場和組織兩種形式的可替代性關系作了論證。
二、市場和經濟組織
傳統微觀分析中把微觀經濟主體當作“黑箱”的觀點受到了的新制度經濟學研究者的批評。羅納德·科斯最早論述了經濟組織的問題。在 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文中,科斯對經濟體制“自行運行”、資源的流動方向僅僅依賴于價格機制的觀點持批評態度,認為這種描述只是有關經濟體制的一個非常不完整的畫面,在企業中,這種描述完全不適用??扑惯M而提出,企業執行著與市場相似的功能,企業和市場不過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實現人們合作的手段。[4]在科斯研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交易費用經濟學對市場與企業等經濟組織的可替代性關系作了全面的論證。
交易費用經濟學認為通過市場來交易產權是要花費成本的,如搜集市場信息的成本、締約成本、監督成本和強制履約的成本(交易成本)。與市場配置資源相比,內部組織具有一定的優勢。如內部組織有激勵、控制和內在結構優勢的屬性。就激勵的意義而言,內部組織減弱了作為雙方均不受對方控制的正常談判關系縮影的侵犯性的態度傾向。就控制的意義而言,在于企業內部可用以強制實施的控制手段,比企業之間的活動種類更多且更靈敏,在出現沖突時,企業擁有一種比較有效的沖突解決機制。企業還因為通行制度安排中的缺陷而求助于內部變化。如企業通過共同所有權可以克服不完善的財產權利界定造成的機能不良的后果并提供一種更為有效的溝通網絡。但是,將產權結合進一個組織的方式以運用其資產也會發生成本。如籌建組織的成本、交流成本、制定計劃的成本、談判成本和在組織內監督盡職表現的成本 (組織成本)。[5]既然通過市場或通過內部組織配置資源都要支付成本,所以,要明確特定經濟行為是通過市場的方式還是通過內部組織的方式予以實現,就有必要對這兩種方式的成本、收益進行比較。
交易費用經濟學還從資產屬性的角度,論證了經濟組織配置資源的客觀性:即在特定的資產條件下,出于經濟效率的考慮,只能由經濟組織而不是市場來配置資源。如威廉姆森提出了資產專用性的范疇。資產專用性是指為了支撐某種具體交易而進行的持久性投資。資產專用性包括專用地點、專用實物資產、專用人力資產以及特定用途資產。威廉姆森利用資產專用性范疇在有限理性和投機傾向的行為假設下分析了合同的各種締約可能,認為以通用資產為實際內容的交易,無須建立保護性的治理結構,它面對的是一個競爭性的世界,只要在市場上分別簽訂合同即可。如果是涉及重大專用資產投資的交易,交易雙方必須進行互惠貿易,交易才有效率。由于價格與治理結構二者的相互作用,合同各方就不要企盼價格低廉與無須安全措施二者兼得的事了。這樣,在締約人處于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并且資產具有高度專用性的場合,通過經濟組織來組織、運用資源就成為必須。
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費用理論是對傳統微觀分析的重大修正。這一學說對經濟組織和市場可替代性關系進行了論證、說明,認為在分析、衡量企業的行為的正當性與否時,不僅應考慮到產業經濟學的市場理論、競爭理論,利用競爭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經濟效率;還應當以交易費用理論為依據,考慮市場與組織之間的可替代性,通過內部組織本身有效配置資源,實現經濟效率。
三、反壟斷法上競爭的概念及其地位
事實上,不僅企業可以成為市場的替代手段,政府對于經濟的管理活動(管制)同樣也是市場的替代手段之一。施蒂格勒、史普博等所開創、發展起來的管制經濟學充分論證了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如史普博認為,在存在進入壁壘、外部性和內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時,政府就有必要直接干預。微觀分析的需求與供給理論被運用到對管制行為的分析中來。如王俊豪認為,政府管制的供給主要取決于政府對提供新的管制政策的認識和條件。政府對管制供給的認識主要出于對管制供給的理性認識和分析[10].經濟學理論所提供的理性認識無疑會約束或促進管制的供給。反壟斷管制是管制的一種重要形式。人們對于競爭理論等認識也就構成了對壟斷等行為管制的重要理論基礎。
競爭是反壟斷法與經濟學對經濟現象關注的交點。同經濟學一樣,各國反壟斷法中“競爭” 一詞使用頻率非常高,但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如歐盟競爭法、德國競爭法等中都沒有對競爭的概念加以界定。法學上人們對于競爭的理解受到經濟學上的較多的影響。
反壟斷法學者或反壟斷法立法、執法機構體現了將經濟學上的競爭理論特別是有效競爭理論引入到法學中的傾向。競爭的價值性特征對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的設定起了重要作用。如德國政府在《〈反限制競爭法〉立法理由書》中指出:“自由競爭的市場組織必須需要完全競爭成為一個經濟現實……立法就是有責任使完全競爭免受種種限制手段戕害?!钡坝捎谕耆偁幍哪J讲⒉滑F實,有效競爭的概念在 60 年展起來了……有效競爭的概念越來越多地受到經濟學家們的首肯。自6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競爭政策之中。在《反限制競爭法》修正之時,政府明確主張以有效競爭原則作為思考的主要依據。”我國也有學者指出,《歐共體條約》第81、82條雖然沒有提及共同體市場競爭的模式,但歐共體理事會1989年的《關于控制企業合并的條例》明確指出,共同體規則必須包括企業合并的規則,目的是使共同體市場或者該市場重大部分的有效競爭不致受到嚴重損害,一個具有共同體意義的合并是否與共同體市場相協調,其出發點是這個合并能否維護和發展共同體市場的有效競爭。這說明,歐共體市場競爭的模式是有效競爭[12].
在歷史上,哈佛學派的有效競爭理論對美國反托拉斯立法、執法也有重大影響,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競爭被視為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這種觀點至今還有影響。有學者指出,新古典經濟學對于各種準市場組織以及非市場組織內部進行交易的看法就影響到反壟斷法的執行。新古典經濟學各派對于各種準市場組織以及非市場組織內部進行交易的觀點各不相同,有的將凡是偏離市場秩序的現象統統歸結為市場失靈,對于他們所不懂的事統統歸結為壟斷。該學者認為,1945—1970 年,反壟斷措施得以強制執行,正是這種學術意向的反映?!癧14]
在這種思維模式下,我國學者認為中國競爭政策和反壟斷法的目標模式也應當是“有效競爭”。我國甚至還出現了將競爭作為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分析問題的唯一著眼點的看法。筆者在以往的許多場合也曾經將有效競爭作為反壟斷的目標模式做過過分夸大的渲染。
四、競爭作為反壟斷法價值目標存在的問題
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反壟斷法中競爭的概念并將其作為傳遞其他價值的手段進而指導反壟斷立法和執法是否可行,涉及到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問題 即反壟斷法所調整的范圍是否與競爭理論所論述的范圍完全契合。
反壟斷法主要規制的對象即經濟性壟斷,主要包括:限制競爭協議、企業集中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三類。限制競爭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通過協議、決定或者其它協調一致的方式實施的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根據限制競爭協議實施主體所處的經濟環節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橫向限制競爭協議和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企業集中是反壟斷法有的一個概念,它包括合同法或公司法上所稱的合并,企業通過收購其它企業的股份或取得其它企業的財產而取得控制權的行為,或通過委托經營、聯營等方式而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還可能包括人事兼任等情形。企業集中概念的具體外延視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而有一定差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則涉及到兩個基本概念,即市場支配地位概念和濫用行為的概念。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企業在市場中處于無競爭狀態或居于壓倒性的地位,包括經濟學上所說的獨占和寡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指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發生在市場環節的限制競爭行為 (包括壟斷行為), 純粹組織內部的行為并不由反壟斷法調整。從產業經濟學角度,凡是與產業組織有關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產業行為, 這樣,從不同角度,可以對產業行為的具體類型進行細分。從行為影響競爭的后果角度看,產業行為可以分為促進競爭的行為、限制競爭的行為和與競爭無關的行為。從行為發揮功能的機理角度看,產業行為可以分為實現組織功能的行為和實現市場功能的行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實現市場功能的行為(市場行為)發生在市場環節;實現組織功能的行為(組織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內部組織環節,又可能發生在市場環節。按照交易費用經濟學的觀點,反壟斷法所調整的企業集中與縱向限制行為是設立組織的行為,既屬于實現組織功能的行為,又可能同時屬于限制競爭行為。該兩類行為的復雜性在于:雖然它們節約了交易成本,但由于發生在市場環節,可能給市場帶來反競爭效果,從而一定程度上又阻礙了市場機能的發揮。由于競爭理論主要表現為是對通過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機制的理論闡述,反壟斷法所調整的范圍顯然要大于競爭理論所涵蓋的范圍:既包括對市場配置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行為的調整,也包括對內部組織配置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行為的調整。以競爭理論中所闡述的競爭概念作為反壟斷法的特有價值追求就有以偏概全之嫌了。因為競爭之所以成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在于其本身所體現的價值性:競爭傳遞了效率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指出:數率是反托拉斯的終極目標,競爭只是一個中間目標,只不過這個目標常常離終極目標足夠的近,使得法院不必看得更遠。但由于組織行為并不反映市場機制的功能,通過組織實現的交易費用的節約和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程度的提高也就反映不到市場機制的評價中來是否促進競爭),如果僅以促進競爭與否作為評價合并和縱向限制協議是否會促進效率的提高的標準勢必會割裂效率價值,造成反壟斷法立法、執法的錯位。如果以競爭作為評價標準會背離效率價值時,就必須回歸到效率價值上來。
反壟斷法作為政府管制的特定類型應該僅在出現市場失靈時才主動干預經濟生活。組織和市場的相互替代是市場主體出于經濟效率的考慮而出現的自我調節方式,在不存在進入壁壘、外部性和內部性等情況時,反壟斷法就不應該加以干預。哈佛學派的有效競爭理論的問題在于:把完全競爭看成是觀察產業行為的最合適的透鏡,過于強調競爭實現資源配置的價值,甚至將維護競爭作為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價值目標。在這種理論模式下,集中和有效率的組織結構變化都成為反托拉斯法所要規制的對象;相反,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的優點在于:由于將效率目標作為評價標準,這使得他們無論在分析實現市場功能的行為還是在分析實現組織功能的行為時都能作出統一的解釋。同樣由芝加哥學派發展起來的交易費用經濟學在解釋產業行為時就構成了對其競爭理論的有效補充。這樣,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成為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而不是以競爭理論或競爭存在與否作為管制的唯一標準。從法律實務上看,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和交易費用經濟學等學說已陸續進入反壟斷法立法、執法的視野。[6]
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反壟斷法中的競爭的概念并進而作為傳遞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論點不可避免帶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反壟斷法的某些制度設計及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評價缺乏解釋力。在一定情況下過于強調競爭的價值反而會背離反壟斷法所要實現的效率目標。首先,以競爭作為價值目標不能解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領域的存在。如在自然壟斷領域,出于特定產業成本的考慮,就排除競爭的存在。在知識產權領域,出于鼓勵技術創新以提高經濟效率的考慮,就允許專利壟斷。其次,在出現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或過度競爭時,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產業政策等就要進行干預。這種情況下過于強調競爭只會對經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再次,以競爭作為傳遞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不能解釋壟斷狀態和其它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為什么也能夠為當今反壟斷立法和執法所容忍和行為主義立法的盛行的原因。因為競爭性行業如果處于壟斷狀態下,壟斷企業一方面不存在現實的競爭對手,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自然壟斷領域所受到的嚴格管制。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所帶來的效率使得人們對競爭和壟斷的關系重新認識和評價:競爭并不是實現效率的唯一手段。其次,以競爭作為傳遞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也不能解釋反壟斷法放松規制合并和運用合理原則調整縱向限制行為的法理基礎。如果合并行為本身具有反競爭的可責難性(消滅競爭對手),反壟斷領域何以會出現大規模的放松規制的現象呢?很多有效率的有關縱向限制的組織結構的變化越來越得到競爭法的認可也不是簡單僅以競爭價值所能解釋的。最后,以競爭作為唯一的傳遞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也不能解釋新經濟背景下的一些經濟合作現象的出現,如策略聯盟等。
五、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流行的以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特有價值并用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競爭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頗。對競爭作為傳遞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應該重新認識。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應當成為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對于反壟斷現象的解釋和評價應該回歸到效率價值上來。
「注釋
[1] 有關競爭的經濟學理論在經濟學中被稱為市場理論或市場結構學說。市場理論是以價格理論為核心的有關市場運作機制的學說,可以涵蓋微觀經濟學和產業組織經濟學中分析市場運作機制部分的相關內容。市場結構學說則是產業組織經濟學的核心部分。鑒于我國競爭法領域學者更多地使用境爭理論‘,一詞。本文也使用這一范疇。
[2]有關競爭理論的學說參考了王松青的評述。(王松青。市場結構學說及其評價[J].學術月刊,1996,(9):44一50.)
[3]經濟組織概念的含義是多元的。從廣義上看,市場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經濟組織和制度。從狹義上看,經濟組織僅指企業。本文中的經濟組織概念是在交易費用經濟學意義上使用的,既包括層級組織企業),也包括界于層級組織和市場的一此中間狀態混合體)。
[4] 在該文中,科斯主要批評了阿瑟·索爾特爵士的觀點:犯常的經濟體制自行運行。它的日常運行不在集中的控制之卜,它不需要中央的監察。就人類活動和人類需要的整個領域而言,供給根據需求而調整,生產根據消費而調整,這個過程是自動的、有彈性的和反應靈敏的?!埃≧onald 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n.5.,4(Novenber 1937)。轉引自:現代制度經濟學生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04.)
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3
反壟斷法追求的本質目標是實現社會整體效益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其應該反映經濟法的兩大基本特征,即社會性和經濟性。反壟斷法同時也是國家對現實經濟生活干預的表現形式,這種干預既是社會公共性的本質所在也是社會公共性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社會本位思想。所以,社會整體效益是反壟斷法追求的本質目標。
在自由競爭過程中,人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也促進了社會福利的提高,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是能夠共存的。在理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與個體的經濟效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壟斷現象的存在,也由于競爭自身就有缺陷,從而產生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這會引發社會經濟效益和個人經濟效益的對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本質上是市場自治的結果,所以這是市場競爭機制自身沒法解決的。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太健全,人們的行為模式、思想觀念和社會利益分配機制也發生著變化。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趨勢尤為明顯,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競爭行為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現象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我國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不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要將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作為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
反壟斷法追求的基本目標是社會實質公平
反壟斷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種整體的社會公平,并不是僅僅保護某一類企業。整體公平主要是起點上的公平、獲得機會的公平、交易過程公平以及最終結果公平。起點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區的企業和經營者都能有同等的機會進入和退出市場。獲得機會公平是指資源配置的公平,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和經營者有公平競爭資源的機會。交易過程公平是指在經濟活動的各個交易環節中,經營者能夠自愿公平的進行交易,而不是違背自己的意愿進行交易。結果公平是指在市場經濟下,每個經營者通過公平的交易過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結果。
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全實現整體的經濟公平,國家對一些特定產業還是有意識的保護和扶持,這些產業大多為國有企業,有了國家的政策保護和扶持,即使經營結果不好,也不能輕易的退出市場。而與此同時,我國的一些產業在國際上有了一定的競爭力,這些產業多數為民營企業,沒有政府的保護扶持,在融資方面有一定困難,創業的困難重重。所以,我們要把經濟公平作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
反壟斷法的基本出發點
自由競爭是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存在市場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整個社會達到最優的一種狀態,也就是經濟學上所說的帕累托最優。因此,維護市場競爭體制有利于個體經濟利益的提高,一定條件下也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所以將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競爭者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其成功和失敗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這是市場經濟的常態。究其原因,是因為市場經濟中“看不見的手”在發揮作用,實現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優勝劣汰,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這樣一個存在競爭的環境中,每個企業為了在競爭中更好地生存發展,需要不斷地改進自身的技術和管理。所以,競爭給企業的革新進步帶來了動力,也給全社會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進步帶來了契機。因此個別競爭者在競爭中的利害得失,在有效競爭的環境下是正常的現象。
自由是競爭充分開展的前提,反壟斷法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一種手段,市場主體在進行競爭活動時,如果進行某些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競爭的行為或活動,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和追究。反壟斷法對市場主體限制競爭行為的干預與它對自由價值取向的追求并不矛盾。因為自由并不意味可以為所欲為,自由是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活動。自由是反壟斷追求的目的,即使反壟斷法對某些主體行為的自由進行限制,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由。
經濟效率的提高是反壟斷法追求競爭秩序的基本目的
“結構行為績效”理論,認為分散的市場結構比壟斷或過于集中的市場結構具有更高的效率。因此,反壟斷法試圖完善市場結構來達到遏制壟斷、保護競爭的目的。反壟斷法追求競爭機制是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率,這種效率與經濟學上的效率是有差別的,其具有廣義性、整體性以及社會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是通過價格實現的,價格又是在市場經濟中通過競爭形成的,通過對競爭機制的維護,使市場形成合理的價格,使資源優化配置,最終促進經濟的高效率。而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競爭機制,帶來了生產和消費的非效率。因此,需要反壟斷法進行調節、規制以恢復或實現經濟效率,恢復市場經濟的健康良性狀態。
我國反壟斷法在規定上具有的特色
我國反壟斷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倚重行政責任
狹義的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包含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三類,反壟斷法在規定刑事責任方面上比較慎重,只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的反壟斷法有刑事責任,我國的反壟斷法只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壟斷行為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而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更倚重行政責任,尤其是行政罰款。我國反壟斷法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沒有賦予壟斷行為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訴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實際效用的發揮??偟膩碚f,我國的反壟斷法過度依靠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規制壟斷行為的作用。
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彪S著這一條的實施,我國發壟斷法會產生兩個后果:第一,在外國有營業場所或者有住所的企業,假如它們在國外策劃或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對我國市場自由競爭產生了影響,則我國的反壟斷法適用于它們;第二,在國際市場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國企業,假如它們的限制競爭行為對中國的市場自由競爭沒有產生影響,則我國的反壟斷法對其適用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說,我國反壟斷法只適用于我國市場上產生或將要產生的壟斷行為。
行政壟斷被列入反壟斷法
我國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眰鹘y的反壟斷法主要是預防市場勢力,禁止私人壟斷。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要充當裁判的角色,維護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然而,通過現實經濟生活的檢驗,能夠產生限制競爭行為的不僅僅是企業,還有來自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們往往也會限制競爭。反對行政壟斷對中國是一個難題,因為這意味著政府自己要限制自己,這不是靠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反壟斷法就能解決的問題。只有徹底轉變政府職能和改變政企不分的情況,行政壟斷的現象才能得到遏制。
反壟斷法引入寬恕制度
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4
關鍵詞:反壟斷法 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
一、消費者權益與反壟斷法的關聯
“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盵參考文獻:
肖彥山.消費者權利的反壟斷法解讀[ J],商場現代化,2007(7)(上旬刊)]經營者實施的經濟力量集中、限制競爭的協議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均會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造成侵害,因此國外的立法均對這幾種行為加以規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發展出的“本身違法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對市場上某些類型的反競爭行為不管其產生的原因和后果,均得被視為非法。]和“合理原則”[合理原則是1911年“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案”確立的原則。該原則要求法官在處理壟斷案件時采取謹慎的態度,認真權衡利弊得失,在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行為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后果等因素后,再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夠成壟斷和是否違法作出判斷。]最有代表性,它們都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此外,許多國家中關于反壟斷豁免制度的規定都要求消費者從中獲益,否則不能構成豁免,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也有類似規定。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市場領域內自然壟斷、經濟壟斷乃至行政壟斷大量存在,消費者權利,尤其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自由交易權倍受侵害。
自由是反壟斷法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反壟斷法不僅不會限制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相反,它通過限制經營者集中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市場進入的障礙,維護廣大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由權。反壟斷法的這一價值目標也與消費者權利相得益彰。一方面,反壟斷法維護了一個公平的市場秩序,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得以行使,交易自由得以維護;另一方面,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又是遏制壟斷的一個條件,因為消費者可以通過選擇質優價低的壟斷商品替代品來阻止壟斷經營者達成目的,這是市場運行的自然法則。
可以說,消費者是反壟斷法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反壟斷法中的許多內容都與保護消費者相關。因此,探討在反壟斷法的視野下保護消費者權益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我國的反壟斷法立法與消費者保護
(一)消費者保護在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體現
《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立法宗旨中開宗明義地規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而且在具體制度的設置中也有所涉及。歸納起來,《反壟斷法》直接規定的消費者利益條款有三: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比欢诜l的背后,卻是一場利益爭奪戰。
(二)反壟斷法的出臺是一個多方利益博弈的結果
一部法律的制定關系到政府部門、各類組織以及個體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必須正視各種利益的存在,并在各種利益的博弈中追求一種平衡?!皬恼块T來講,希望通過《反壟斷法》構建統一的市場秩序,并對壟斷行為越來越加劇的現象有所消弭;從非公經濟和民營企業來講,希望《反壟斷法》能夠破除計劃體制延續下來的行業門檻和國企壟斷,一些國有企業則希望《反壟斷法》中能明確其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獲取壟斷資源的邊界,并對外資強有力的并購挑戰有所阻隔;而消費者則希望《反壟斷法》能夠限制和打擊壟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規制市場中愈演愈烈的價高物劣的無序狀態”[何忠州.反壟斷立法背后的利益戰[ J],中國新聞周刊,2006(25)]。
實際上,在我國《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一些壟斷性行業如通信、電力、民航、鐵路等部門紛紛以本行業存在特殊情況為由,要求得到豁免權,如遇相關情況則適用本部門內部行業法。然而,眾所周知,行業法往往滲透著行業內部利益,都是由這些壟斷部門自己制定的,如果行業法得到適用,必然會使消費者權利受損,不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如果這些壟斷行業都游離于《反壟斷法》的制約之外,顯然不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壟斷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操控市場、獲取暴利,而《反壟斷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通過限制和消除壟斷,使得壟斷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降到最低,督促企業之間保持激烈的競爭,并爭相用更多的產品、更優質的服務、更低廉的價格來吸引消費者,為消費者服務。這一點,已在國際上達成共識。
在我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得到確立,這個“人”的范圍應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圍之內,消費者自然是其中的一員。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進行反壟斷立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和諧發展理念。更有學者指出,為區別于民法、行政法,經濟法應該把消費者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主體來加以研究。[徐孟洲、謝增毅.論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在經濟法中的地位[ J],現代法學,2005(7)]另外,學者鄧正來先生也對中國法學不關注“消費者日常權利”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了研究消費者問題的重要性。[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J],政法論壇,2005(1、2)]
三、保護消費者對于反壟斷法的意義
可以說,消費者權益是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都著重保護的對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需求的作用越來越大,已成為拉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強大力量。市場經濟從它的本質和客觀要求來說,是消費者經濟。反壟斷法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方面遵守了客觀規律,另一方面順應了時代潮流。消費者保護受到反壟斷法青睞的原因可以見諸以下兩個方面:
(一)學理分析---市場經濟是消費需求拉動型經濟
“市場經濟是消費需求拉動型經濟?!盵尹世杰.市場經濟是消費需求拉動型經濟[ J],經濟經緯,1999(3)]從消費需求對生產的直接拉動來看,馬克思早就說過:“沒有需要,就沒有生產。而消費則把需要再生產出來”,“消費的需要決定著生產?!盵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我國當前消費需求已經逐步實現導向作用。消費者的需要日新月異,這就促使生產多樣化、多層次化,產品或服務豐富多彩。
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早就指出:“一切需要的最終調節者是消費者的需要?!盵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譯本]消費作為社會再生產的最后一個環節,是生產、分配和交換活動的目的和歸宿。沒有消費,社會再生產的其他環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會使這一群體對消費領域喪失信心。加之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他們會對消費產生一種排斥心理,其后果便是社會再生產活動的鏈條中斷,經濟運行受阻。“只有當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才能刺激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從而增加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的目標。”[顏運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 J],社會科學家, 2005(7) ]
(二)現實分析---保護消費者能夠促進反壟斷法的實施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素有“經濟憲法”之稱。隨著社會的發展,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已不再是單純的提高經濟效率考量,而是更加注重多元化的追求,消費者保護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我國《反壟斷法》也是以“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反壟斷法范疇,有著積極、深遠的意義。
對經營者而言,這有利于促進經營者的決策更加合法、合理、高效,促進其長遠發展。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是各方利益相關者參與和投入的結果,經營者的決策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消費者作為利益相關者之一,在供給和需求相聯結的市場機制中,通過選擇質高價低的商品來敦促企業之間良性競爭,這本身就有利于反壟斷法的實施?!昂暧^上看反壟斷法正是通過賦予消費者針對壟斷展開行動的權利和提供相關制度保障,鼓勵消費者通過維權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做出回應,促進全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盵 http://.cn/leadership/msypl/20071114/16254173898.shtml]
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5
關鍵詞:反壟斷法;競爭政策目標;經濟分析方法;消費者福利;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4)08-0138-04
自從實證主義興起后,社會科學研究中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量化的分析,經濟學就是應用量化分析的代表。量化的分析最早主要局限于對有形物質利益的分析,但現在,這種量化分析的運用逐漸擴展到無形價值觀念的分析之中,包括以公平正義觀念為主導的法學領域,其中,作為經濟法主要構成部分的反壟斷法所受到的經濟分析的影響是首當其沖的。同時,經濟分析對反壟斷法的影響不僅僅只停留在分析方法上,現在更已深入到反壟斷法的基本價值目標上,并對反壟斷法傳統的價值目標形成了某種壓制。
一、競爭政策目標
由于反壟斷法是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標的,因此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往往被稱為競爭政策目標。表面來看,競爭就是競爭政策的基本目標。但是,當競爭目標被設立起來后,競爭很容易變成某種形而上學化的目標,成為人們機械追求的目標,而這種形而上學的追求阻礙了人們對反壟斷政策的理解與靈活運用。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現代競爭理論逐漸突破了過去較為抽象與固定的分析方法,轉而尋求競爭背后更為真實的價值目標。因此,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并不是追求競爭本身,或者某個特殊的競爭秩序安排,相反,當初的抽象競爭目標,實際上應該作為實現某個更高層次目標的一種手段。
這種更高層次的目標,也即競爭政策的內在目標,這些目標決定了競爭政策分析的導向及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從宏觀來說,現代競爭法或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似乎可以簡單地歸結為兩個,即效率與公平,但是這種表述過于簡單,很難準確概括歐美發達國家針對反壟斷法或競爭法所提出的具體政策目標。
當前,無論在美國還是歐盟的反壟斷法實踐中,經濟學分析的影響已經日趨明顯。并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規范分析方法的相互對立。但是,經濟分析方法與規范分析方法又分別傾向于不同的價值目標,基于此,我們將當前的競爭政策目標分為經濟分析目標與規范分析目標兩類,前者從內容上來說總體上與效率目標相對應,后者則總體上與公平價值目標相對應,但在具體內含上,經濟分析目標比規范分析目標要更加寬泛和復雜。
二、歐美發達國家競爭政策分析方法的變革及經濟分析目標的確立
就競爭與經濟學的高度關聯性來看,反壟斷法中的分析進路應該是以經濟學分析為主導的。但是,一般認為,在反壟斷法的發源地美國,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確立了經濟分析在反壟斷法中的主導地位?,F在歐洲及很多其他國家的立法也都紛紛效仿美國的做法,從而形成了一個大的趨勢:競爭法自身的規范或法學屬性減弱,經濟分析屬性逐漸加強。當然,歐盟的轉變相對于美國而言要晚一些,一般認為是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而且雖然經濟分析的影響在歐盟日益增加,但是經濟分析在歐盟的競爭政策分析中的主導地位仍然是一個不太明晰的問題。
而在經濟分析主導地位逐漸確立的過程中,實際上也發生了經濟分析方法自身的革新。即由過去的對壟斷較為嚴厲的結構分析方法。轉變為一種相信市場可以自我調節的非結構分析方法,前者的代表是哈佛學派,后者的代表是芝加哥學派。實際上經濟分析方法過去也一直存在,不過舊的結構主義的經濟分析方法較為宏觀,也往往可以被規范分析所理解(例如結構主義經濟分析下所反對的壟斷地位,與規范分析下所主張的經濟自由是有共通性的),這時的規范分析與經濟分析的分歧也并不明顯,或者說這時的經濟分析還未脫離規范分析的理解范疇。而在20世紀70年代后,經濟分析方法得到了革新,更加深入到微觀分析,并更加注重效率分析,也使競爭政策目標的經濟分析屬性更重,從而超出了注重公平價值目標的傳統規范分析的理解范疇,形成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經濟分析目標與規范分析目標的對立。
此外,我們還有必要澄清一個邏輯問題,即經濟分析方法與經濟分析目標的關系。按西方經濟學的觀點。經濟學是關于社會如何利用稀缺資源的學科,其基本任務是提供客觀性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提供價值目標或政策目標――雖然經濟學家也有價值取向(例如對低失業率的追求,或者對效率本身的追求),但其價值取向只是經濟學分析的指引,而不是經濟學分析本身。如按這一邏輯,“經濟分析目標”的說法似乎就是錯誤的,但是實際上,從淵源上來說,現在的西方經濟學從馬克思所處的年代開始,就已經倒向了所謂的無價值取向的學說(即庸俗經濟學),而正如馬克思所說,這只是一種自我標榜,其背后隱藏的是對現狀的崇拜與固守。這一現狀即資本主義與自由經濟。也就是說。不同的經濟分析理論,往往會有其內在的價值取向,而且,西方國家中也有競爭法學者承認,不同的經濟分析方法往往表現出與不同的價值取向的親和性,例如傳統的結構分析方法與非經濟目標(如分配公平)的立場是相契合的,一般主張對壟斷采取較嚴格的態度;而芝加哥學派的新經濟分析方法則與效率目標相契合,往往主張對壟斷采取較寬松的態度。
因此,我們所說的反壟斷法中的經濟分析目標,是經濟分析理論內在所支持的價值目標。而過去的經濟分析目標則被統一在規范分析的范疇之內,并沒有形成獨立的范疇。但現在的經濟分析理論所支持的經濟分析目標則超出了規范分析的范疇,從而形成了經濟分析目標與規范分析目標的對立。這種新的經濟分析目標從內容上看,大體上與法學上所說的效率目標相對應,歐美發達國家由規范分析到經濟分析的變革,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其從注重公平到注重效率的總體轉變。不過,效率目標這一概念在經濟學中容易產生混淆,因為效率往往只是經濟分析的一個工具,而不是經濟分析的最終目標,而且在我們所要討論的經濟分析目標中,除了經濟效率目標外,還有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福利目標。
三、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及社會總福利――美國經濟分析目標的選擇
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以及社會總福利都是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福利經濟學是研究資源配置如何影響經濟表現(經濟效用)的經濟學分支。而經濟效率就是可以實現最大效用的資源配置效率,消費者福利與社會總福利實際上就是對最大效用的不同角度的評價,嚴格來說,消費者福利應該僅限于消費者剩余,而社會總福利則包括消費者剩余與生產者剩余。因此,在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社會總福利當中,經濟效率屬于中間目標,消費者福利、社會總福利則屬于更高層次的目標。
美國在確立反壟斷法中的經濟分析主導地位時,很多學者鎖定了“消費者福利”,將其視為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而且還有學者經過考察得出結論:“消費者福利”已經成為美國學界一致推崇的終極目標?!跋M者福利”這一終極目標,一般認為是由羅伯特???舜_立的,他認為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從而促進消費者福利。羅伯特???藢嶋H上是將消費者福利與資源配置效率視為一致的目標,因為從其表述的邏輯上來看,資源配置效率是一種中間性目標,而消費者福利則是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而可以實現的最高目標。而且,這里的消費者福利也被視為是與社會總福利一致的目標,其所理解的消費者福利,就是指財富的最大化或消費者的滿足。因此,當時的經濟目標被認為是消費者福利、社會總福利及經濟效率的統一體,只要實現了最優經濟效率,就可以實現社會福利,也就可以實現消費者福利,人們往往對這三者也不作區分,而且有時還互換使用。甚至有時直接將經濟效率目標作為反壟斷法的最高目標。
然而,將經濟效率目標直接作為反壟斷法的最高目標,可能會掩蓋消費者福利這一最終目標,當然,如果二者確實沒有實質性的差異與沖突,這種做法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但是實際情況是,這三者之間可能存在沖突,這一沖突根源于對消費者福利存在的廣義與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將消費者福利等同于社會總福利,包括消費者獲得的效用和生產者實現的效用,而且社會總福利是與經濟效率相一致的,這也即上述羅伯特?保克所述的觀點。但狹義的理解則將消費者福利理解為消費者獲得的效用,而消費者獲得的效用可能與社會總福利存在沖突,也就是說,當社會總福利最大時,消費者福利不一定是最大。
基于上述分析,美國有學者對作為反壟斷法終極目標的消費者福利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見解,即取其狹義的理解,強調消費者福利與社會總福利的區別,從而破除了羅伯特???怂瞥绲膹V義的消費者福利、社會總福利及經濟效率的“三位一體”,而這一狹義觀點的代言人即羅伯特?蘭德,而且,現在普遍認為,相比之下,后者所代表的狹義觀點在美國似乎更占上風。羅伯特?蘭德主要從反壟斷法的立法及實踐歷史得出結論,認為反壟斷法的核心目標是制止企業對消費者的掠奪,具體而言就是要制止企業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或維持市場控制力而迫使消費者支付更高的價格。他的觀點也毫無保留地被美國的《橫向兼并指南》所采納,該指南指出,如果某項合并具有反競爭性,則除非合并方可以證明,其合并所產生的效率性可以抵銷反競爭性對消費者產生的負面影響(即可以維持相應產品價格不變),否則政府將不會批準該項合并。這也反映了美國政府對狹義消費者福利目標的推崇。
因此,雖然表面上美國現在的最高政策目標都統一在消費者福利這一概念之下,但美國學者及法官們對于消費者福利的具體理解還存在一定分歧,其中羅伯特???怂鲝埖膶⑾M者福利、經濟效率和社會總福利等同,在某種意義上更加突出了經濟效率的主導性,而忽視了公平,從而造成了經濟分析目標與規范分析目標的對立。但是,羅伯特?蘭德的主張使消費者福利具有獨立于效率目標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則維護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公平,也與傳統的規范分析目標之間的關系更為和諧?;蛟S也正是因為這一點,羅伯特?蘭德的主張才更受到法官與學者的推崇。
四、消費者福利目標與消費者保護目標之間的聯系
總體而言,各國一般都會有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就是這類立法的基本政策目標?!跋M者保護”也被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視為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之一,這也反映了反壟斷法與消費者保護立法之間的內在關聯。但是要注意的是,消費者保護首先應該是規范分析目標,其內含包括所有維護消費者利益的追求,以及維持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公平的相關目標,消費者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是不同的兩個范疇。
而上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們試圖利用新經濟理論來提出效率屬性更強的經濟分析目標,但是又不能完全拋棄傳統的規范分析目標(如消費者保護),因此他們最終確立消費者福利為反壟斷法的最高政策目標,這實際上是在試圖調和經濟分析所推崇的“福利”與規范分析所推崇的“消費者保護”兩大目標的過程中形成新的目標,只不過在對消費者福利的廣義解讀中(即將其等同于社會總福利),這種調和具有虛偽性,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淆,使消費者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或消費者權益被替換使用,但其實質則是完全倒向了效率目標,損害了消費者保護的應有內涵;而在對消費者福利的狹義解讀中(即將其嚴格限定在消費者剩余的范疇內),這種調和雖然是不徹底的,但是卻真正兼顧了經濟分析下的效率目標及規范分析下的消費者保護目標。因此我們仍有必要區分規范分析中的消費者保護與經濟分析中的消費者福利,相對而言,前者內涵更廣,當然,這兩者之間內在聯系也是不能忽視的。我們可以將上述的相關競爭政策目標歸結到下圖之中:
需要說明的是,在規范分析目標中,公平一般并沒有被作為一個具體的目標提出,但是在消費者保護這一目標中,實際上包含了消費者與壟斷者之間實質公平的考慮,因此我們也可以將消費者保護作為公平價值目標的一個衍生性目標:而除了體現公平理念的消費者保護目標外,還有經濟自由等政策目標,一起構成了與經濟分析目標相對的規范分析目標。在經濟分析目標中,經濟效率往往只是一種中間性的目標,在最終目標上,還可能存在消費者福利與社會總福利的分歧,而其中消費者福利目標則與規范分析目標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聯,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共同的指向。不過,經濟分析目標中的消費者福利只關注“福利”這一經濟學標準,但規范分析目標中的消費者保護,則在內涵上更為多元化,不一定僅僅局限于經濟福利。
五、結論
美國在經濟分析方法的變革過程中,確立了消費者福利這一經濟分析目標的最高地位,而這似乎是在尋求對傳統規范分析目標(消費者保護及公平)與新興經濟分析目標(經濟效率或福利)之間的一種調和,但是這種調和在一開始卻被消費者福利、經濟效率及社會總福利的“三位一體”理念所裹挾,并完全倒向了經濟效率。這種對經濟效率的絕對崇尚,與現實要求并不相符,也忽視了傳統規范目標的應有地位,因此在美國的實踐中逐漸讓位于狹義的消費者福利理念,即側重于考察消費者剩余,而不是單純的經濟效率或社會總福利。
反壟斷法與經濟學范文6
【關鍵詞】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私人執行;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60-02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中,反壟斷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被譽為“自由企業的大”、“經濟憲法”、“經濟法的核心”。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和維護競爭自由是市場經濟體制追求的直接目標,競爭自由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石之一。沒有競爭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和市場體制。因此,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和自由競爭秩序的反壟斷法理所當然應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上世紀70年代蘭德斯和波斯納就已經觀察到,在美國“經濟學家在關注法律規則的內容時,已經開始將注意力轉向法律的執行過程。”如果法律的執行不比法律的實體規則更重要的話,也應該是同等重要。再完善的法律規定,如果僅停留于紙面規定,得不到執行,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拔覈m然已經出臺了《反壟斷法》,但其中關于反壟斷中私人執行與損害賠償的內容卻規定得很模糊。一方面,私人執行在反壟斷法中可以激勵私人參與反壟斷法違法行為,從而使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機率提高,對違法者有著很大的威懾與遏制的功能。另一方面,損害賠償制度又可以吸引廣大的私人主體參與反壟斷法的實施,彌補公共實施的不足。正因如此,反壟斷法私人執行與損害賠償的研究就成為整個反壟斷法研究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一、我國反壟斷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我國反壟斷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現狀
我國《反壟斷法》在第七章對違反反壟斷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我國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在我國《反壟斷法》法條中,規定的大多數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更傾向于反壟斷法由反壟斷機關來執行。唯一涉及到損害賠償制度的第50條卻只規定了民事責任,即“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一條文可以作為反壟斷法私人執行的依據,但由于該條文過于抽象,對當事人在實踐中運用該條文也造成了困難。
(二)我國反壟斷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
1.對于提起反壟斷法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未作具體規定。條文中僅用“給他人造成損失”進行表述,模糊了反壟斷法損害賠償訴訟原告的范圍。反壟斷法更多關注的是社會公益,而在社會當中,受壟斷行為損害的權益人并不是特定的,而且是多元化的。對條文中的“損失”界定的不同,會導致原告范圍的差異。在美國的伊利諾斯磚塊案中,法院的判決引用了漢諾威鞋業案中判決的分析:只有過高索價的直接購買者,而不是制造或銷售鏈條上的其他人是遭受商業或財產上損失的一方當事人。而日本的做法與美國相反,1977年東京高等法院 “鶴崗燈油訴訟案”的判決認為:在因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導致商品的零售價格被不當抬高的情況下,購買了抬高價格的商品的一般消費者應該是受害者。因為如果不是這種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他就不會蒙受多支付與自由公正的競爭形成的適當價格之間的差額的損失;不能因為這樣的損害是由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而造成的事實上的反射性損害,而否認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對在權利主體方面,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即私人主體及公共主體是否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并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沒有進行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不容易執行的問題。
2.反壟斷法條文中的損害賠償容易被誤認為民事損害賠償?!胺磯艛喾ǖ拿袷仑熑蝸碓从诿穹?但并不與民事損害賠償相一致。民法從個體權利本位出發,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追求等價有償,強調契約自由、私產絕對,在權利受到損害時也以賠償損失為原則。若基于民事損害賠償的理念將民法的“填補原則”應用于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其結果只能是使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功能及私人實施的積極性喪失殆盡,從而造成這一機制基本上不具備可操作性。
3.反壟斷法條文對損害賠償具體操作制度的規定不夠具體,使其在實踐中的應用存在困難。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言,“沒有強制力的法律規則是一把不燃燒的火,不發亮的光。”反壟斷法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立法宗旨也決定了其應當具有較大的強制力才能實現其威懾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這就需要我國的反壟斷法有更加具體,更加完善的制度,真正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二、 反壟斷法私人執行與損害賠償的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