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責任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研究生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論文
一、我國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現狀
1.機構的出現。
在我國幾乎所有大學,你都能看到的宣傳廣告,甚至在網上已經明碼標價。這些機構以替學生從而從中獲得一定金額的回報,其規模之大,已經成為了一種職業,雖然學術界對這種行為進行過嚴厲打擊,但這種“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屢禁不止。機構為了經濟利益,不顧對社會和學術界造成的影響,不僅是對大學生本人的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更阻礙了學術的發展,嚴重地違背了學術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現象嚴重。
許多高校都規定了研究生在畢業論文答辯前要公開發表一定數量的論文。于是有的研究生為了追求發表文章的篇數,把同樣內容的一篇論文改頭換面投向別處。有相當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況違反了學術誠信。一稿多投,不僅浪費了編輯為審閱處理編輯稿件所付出的寶貴時間和精力,而且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對投稿的有關規定,易引起期刊之間的產權糾紛。在對一稿多投現象的認識中,大部分大學生仍然處于盲區。
二、造成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原因
1.環境因素影響。
高校體育教師的社會責任
摘要:運用文獻資料、邏輯分析、專家訪談等研究方法,從大學職能視角對高校體育教師社會責任的內涵、高校體育教師踐行大學職能過程中存在的困境進行了分析,并從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體育科研水平、投身社區體育服務、引領體育文化發展等四個方面提出了高校體育教師的社會責任擔當。
關鍵詞:大學職能;高校體育教師;社會責任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學職能也在不斷拓展。從中世紀大學誕生之日起就具備的單一人才培養職能,到19世紀初期因德國洪堡大學拓展為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雙重職能,再到受“威斯康星思想”影響,在19世紀中葉形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三位一體職能體系,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和普及。而“文化引領”作為大學的第四職能,也逐步被得到認可。教師作為大學職能的踐行者,肩負著傳承文明、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創新文化的使命。“高校教師在大學中屬于最基本的角色群體,大學承擔責任的核心途徑就是通過高校教師的工作來履行對社會的責任。”[1]31-36作為教師群體之一的高校體育教師,理應根據大學的四大職能,并結合體育學科特色,勇擔時代賦予的社會責任。
一高校體育教師社會責任的內涵
如同其它許多概念一樣,學術界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也沒有形成定論。作為人類生活共同體的社會是人們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形成的,是各種相互關系的總合,學者們正是基于不同相互關系的視角對社會責任進行定義,這也就難免會造成一定的差異。但不管是從企業組織視角,還是社會個體角度,亦或是心理學或組織學的觀點,社會責任都是“與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相對應的,是保證社會和諧有序運行的基礎”[2]17。無論是宋高宗趙構的“行為世范,學為人師”,還是陶行知先生的“學高為師、身正為范”,都認為:教師不僅是傳業解惑的“技師”,更是啟迪人心的“人類靈魂工程師”。如果說教師的社會責任可分為“職業責任、法律責任以及道德責任”[3]84-86的話,那么教師的法律責任是教師除了履行公民的基本責任外,還應遵守類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約定;教師的職業責任是教師應該以自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傳承人類文明、創新知識并推進社會發展;這兩種責任是教師的應然。而則教師的道德責任更多地體現在“行為世范”或“身正為范”方面,以積極的工作態度、以對學生的關愛、以言傳身教來體現自身的職業價值和人生價值。或者可以說,“高校教師的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具有一定的剛性,是教師社會責任的底線。而高校教師的道德責任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其是社會責任的主體,是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的升華超越,具有前瞻性和導向性”。[4]16-18對于高校體育教師而言,一方面應履行作為公民所要承擔的法律所規定的一般性社會角色責任,如遵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相關法、以及其它六大部門法的規定,作為社會公民所應遵循的社會公德等。另一方面,是要擔負起作為知識傳承和創新者這一特殊性職業角色所應承擔的職業責任和道德責任。與傳承和創新現代社會文化知識源流或結構主體的認知性知識的高校其他學科專業教師不同,高校體育教師傳承的運動技術屬于操作形態或特性的知識。因而,高校體育教師的職業責任主要是系統地傳習運動技術以及運動技術所蘊含的文化思想,并在傳習過程中創新體育理論與實踐;高校體育教師的道德責任主要是以身為范,傳播和弘揚體育精神,關注學生乃至社會的體育發展。
二高校體育教師踐行大學職能過程中的困境
(一)人才培養過程中對高校體育教師教學工作的評價不公
科技期刊合著作者署名的演變
作者,《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文章或著作的寫作者;藝術作品的創作者”.隨著學科不斷交叉融合,合作作者的數量逐漸增多,合著論文的現象也在逐年增加.Gl?nzel等對1992年的SCI論文進行了研究,發現4534篇論文中,90%以上的都是合著作者.對于合著作者的署名問題,歷來都是頗具爭議的焦點.經典著作《科學社會學》曾寫道:“假設你有一個學生,那么你是否應該在論文中署名呢?如果你不署名,那么有可能使此文得不到充分的認識.如果你署名,它會得到承認,但那樣的話此學生就不會獲得足夠的榮譽.”早在1985年,國際醫學期編輯委員會就頒布了論文中署名作者應該具備的4條標準:①對論文(該項研究)的構思、設計及數據收集、分析和解釋有實質性貢獻;②撰寫論文/參與論文重要內容的修改;③最終版本的確定;④同意負責所有方面的工作,以確保相關問題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能夠得到適當的調查和解決.并規定,上述4條標準如果缺少了一條,就不能被當作作者列入,但是這些學者應該列入“致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我國GB7713—87《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的編寫格式》中明確規定:“學術論文署名作者只限于那些對于選定研究課題和制訂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貢獻以及參加撰寫論文并能對內容負責的人,按其貢獻大小排列名次.”[6]目前,ICMJE的標準已經成為眾多期刊規范作者署名的標準,而且,這4條標準也成為諸多國外學術出版社及醫學期刊制定相關政策的標準,如Nature,Lancet等世界著名的學盡管研究者、期刊社和政府官方部門均對作者的署名問題進行過闡述或規定,但在具體署名時,由于種種利益因素或各種各樣的原因,還是會出現五花八門的情況,甚至有的為此訴諸法律,引起糾紛.實際上,作者的署名不只是體現在對作品的擁有權上,還要承擔作品引起的各種反響,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兩種.因而,在科技論文上署名,表示3個方面的意義:①擁有著作權;②科技成果的所有權;③承擔學術、道義和法律責任.我國科技期刊對作者署名隨著學科的分化越來越細,合著作者情況的增多,呈現越來越復雜化的趨勢.其發展的過程也是經歷了幾個階段.
1簡單署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GB/T7713—87《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等相關法律和國家標準是學術論文作者署名的原則和依據.學術論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參與選定研究課題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貢獻,以及參加論文撰寫并能對內容負責,同時對論文具有答辯能力的人員,并按其貢獻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參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計劃分工負責具體小項的工作者、某一項測試的承擔者、接受委托進行分析檢驗和觀察的輔助人員等,均不列入作者;僅僅為研究工作爭取到了資金、提供了技術服務、提供了樣品材料或負責了行政管理的人,雖然對完成論文不可或缺,但這些支持性工作本身不足以使他們成為論文作者.論文作者可以在論文的“致謝”部分對這些人表達謝意[7].在我國早期的科技期刊中,作者的署名基本遵循著以上這個原則,合著作者也不是太多,署名處于比較簡單化的階段,基本上是所有作者都能享受文章發表所帶來的利益,比如職稱晉升、課題結題及評獎等.由于文章所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多,因而沒有更多的糾紛.但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的提高,學術交流機制對科技創新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優秀論文,既能夠彰顯作者的努力、能力和影響力,也能夠鼓勵、獎勵和激勵作者積極發表其創新成果[4].國家對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的重視,體現在獎學金評選、職稱評定、名譽獎項(如國家自然科學獎、長江學者、自然科學基金及院士增選等)、學位授予條件.由此可見,科技論文所帶來的利益也越來越多,簡單的署名已不能滿足科研工作者的需要.基于形勢與作者的需求,通訊作者出現了.
2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最早流行于美國,發表文章時,學生作為第一作者,導師或者老板作為通訊作者,這幾乎已經成為慣例.由于學科的發展和廣泛的合作,論文的作者人數逐漸增多,如生物信息學就有幾百人署名一篇論文的情況.通訊作者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讓文章的讀者和作者聯絡通暢,同時,也方便國際國內同行之間的聯系和交流.1996年,鄒承魯院士在《中國科學院院士建議》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評審國內獎勵必須堅持立足國內———論當前評獎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的文章,這是我國通訊作者提出的開始.文中指出:“現在的國際習慣,在多作者署名的論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擔主要實驗工作的作者,在很多情況下,是某一實驗室的研究生.而通訊作者才是主要學術思想的提出者,并是讀者對有關論文提出各種問題時能與之討論和聯系的作者,通常是課題負責人.”[16-17]到了1998年,鄒先生又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了一篇題為《發表科學論文要遵循國際慣例》的文章,指出:“我國科學要走向世界,更多地把優秀在國際知名的刊物上是絕對必要的.”“通訊作者經常是課題負責人,是學術論文思想的提出者,是真正能對論文全面負責的作者.我國多數刊物目前還沒有采取標明論文通訊作者的國際習慣做法,造成讀者與作者之間進行交流或討論協作時的不便.”直至2003年,最早公開提出標注通訊作者要求的是《醫用生物力學》雜志.到2010年,我國已有60%以上的生物醫學期刊使用通訊作者.通訊作者的含義從字面理解,就是供聯系的作者.百度有一詞條解釋通訊作者是“供讀者聯系的作者,因為一般的文章往往有幾個作者,大家推舉一個作為讀者聯系的人,即為通訊作者.”故而,有人建議“通訊作者”實際上應為“通信作者”.隨著期刊標注通訊作者的常態化,很多職稱評審部門和科研成果審核部門也對通訊作者越來越重視,并且對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持有同等的重要性.如在SCI檢索出報告時,報告上一般以通訊作者的單位為第一單位.另外在考核工作量時,有的單位規定通訊作者等同為第一作者,有的甚至只承認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這就要求通訊作者的標注要特別慎重及嚴謹.我國科技期刊各期刊社對通訊作者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僅在生物醫學期刊中的標注形式就有13種之多.總結起來,對通訊作者要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通訊作者既是論文的對外聯系人,又是論文的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即對論文內容的真實性、數據的可靠性、結論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學術規范和道德規范等方面負全責(或主要負責);②在論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發表的過程中的一切聯絡工作一般由通訊作者負責;③通訊作者往往指課題的總負責人,承擔課題的經費、設計,文章的書寫和把關.熟諳課題設計,掌握數據資料,能夠全面處理投稿中的一切問題,答復編輯部審稿人意見和全面修改稿件的作者,他要負責與編輯部的一切通信聯系和接受讀者的咨詢等,是“對外的全部責任人”.④通常針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和流動科研人員在離開原學校和科研單位后,期刊編輯部能通過通訊作者對稿件進行補充和修改,也便于論文刊登后讀者可以直接與通訊作者聯系.實際上,通訊作者多為課題負責人.⑤在讀碩士或博士期間撰寫的論文,必須由其導師擔任通訊作者.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成為通訊作者,這樣就避免了通訊作者標注時的一些亂象.
3共同第一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是一種特殊的作者署名形式,又稱并列第一作者.它是指2個以上作者對論文做出同等貢獻,其貢獻大小難分高下,故在時注明這些作者對論文貢獻相等,這時視他們為并列第一作者,其英文表達為“jointfirstauthors”或“equalfirstauthors”等.以這一作者類型發表文章,國外期刊并不鮮見[22].1823年在《柳葉刀》中就有出現,其后多種期刊都有這種作者類型.2002年,我國才出現第一篇共同第一作者的英文論文,直到2005年,共同第一作者才出現在中文論文中,此后一直沿用至今.我國科技期刊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時間較晚,但總體發文比例呈現上升態勢.我國期刊首先以并列第一作者形式刊發論文是在2005年《農業生物技術學報》《實驗生物學報》《微生物學通報》《中國神經精神疾病雜志》《湖南師范大學自然科學學報》等幾種期刊上,截至2009年底,共有199篇文章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表述,只占刊發總論文數的0.2%[23].對比我國期刊與國外期刊,以共同第一作者刊發文章,我國起步比國外期刊晚182a.在其他作者類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同時,該作者形式直至2005年才被小范圍應用,說明這種做法被認可程度不高.尤其一篇13人共同署名第一作者的論文就在網絡上遭到質疑,使國內對這種署名方式仍存在爭議.從尊重科研成果的角度看,設立共同第一作者在于擴大了一篇論文的信息量,避免了多位參與者為了第一作者的身份而將科研成果拆分,各自獨立.一部分學者可能出于這種原因,將科研團隊的系列科研成果整合為1篇論文,課題主要參與者每人冠以“并列第一作者”或者“共同第一作者”,以獲得在高影響力雜志上發表.而很多高影響力雜志也樂于接收此類文章,比如《科學》雜志中“作者同等貢獻”的論文比例就很高,最終導致只要是被SCI收錄的“高分論文”(在高影響因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共同第一作者也會被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認可為第一作者[24].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在國外雜志尤其是比較著名的雜志中常見,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論文也多是信息覆蓋面廣、擁有不同科研單位的多個作者的論著.從尊重作者的角度看,設立共同第一作者的初衷是好的,對有些論文也是必要的,是對研究主要參與者做出貢獻的肯定。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傮w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梢越⑥r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網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著相當高危的隱患,在網上銀行業務領域尤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對個人財產安全的擔憂,網絡銀行中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無時無刻在提醒我們,應當加強對網上銀行的安全監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絕網絡漏洞造成的欺詐、糾紛等。如果不加以解決,也將嚴重阻礙網絡銀行應用的發展和普及。
關鍵詞:網上銀行;監管
一、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現狀
1、關于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為產品、信息等提供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儲蓄和貸款、轉賬支付、賬戶管理等,打破了傳統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變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甚至給我們帶來“無現金社會”這樣一個新型的消費觀念。
2、我國對于網上銀行的監管現狀
隨著互聯網這一新興事物的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而中國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普遍缺乏強制性,借由網絡這個虛擬的載體,存在著許多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甚至無法理清的現象。目前,中國有超過20家銀行,200多個網站和網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上攵刻焱ㄟ^網上銀行交易的數量之大,卻都在網絡這個大背景下悄悄地進行著。如果對于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沒有明確的立法,隨之而來的問題會不斷的爆發,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的不斷擴大,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城鄉問題越來越嚴重、復雜、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尤其是農村問題表現突出,眾多農村問題里,留守兒童的問題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國對于兒童的監護制度規定的不完善,抽象、模糊的法律條文使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更是如此。
關鍵詞:留守兒童;監護
一、官代河村簡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鄉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轄9個村民組,共1800多人,516多戶,有耕地面積4436畝,地理位置比較特殊,坡耕地特別多,大多數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沒有明顯的經濟產業。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獨特的自然氣候,特有的高原風光是大河鄉官代河村遠近聞名的自然看點。人們都愛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覽眾山小”的感覺。但是又因為地理位置特殊,導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狹窄,而且陡坡多、彎道大,車輛通過較難。下面筆者將從實地調研的幾個方面來進行呈現官代河村:一,人口總數:1800多人,516多戶,其中農業人口有1700多人,非農人口較少;二,行政區面積: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有4436畝;三,主要民族成分:漢族,彝族;四,所轄村民小組:紅星組,麻塘組,岔溝組,巖腳組,巖口組,巖頭組,高峰組,大塘組,灣子組;五,主要經濟產業:經果林,養殖業,主要特產核桃;六,辦公所在地:巖腳組。
二、官代河村留守兒童的監護現狀
根據調查點官代河村的具體情況,可以將大河鄉官代河村留守兒童的監護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親監護方式。由于受到我國傳統家庭模式的影響,單親監護的這種形式在農村普遍存在,為了更好地考慮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問題,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監督,讓父母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分析
摘要:本文對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進行闡述,從立法、銀行行為和征信三個角度分析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的成因并提出相關的防范措施建議,希望本文能夠為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以及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問題的規避提供幫助。
關鍵詞: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防范
個人消費信貸指的是個人以消費為目的向銀行提出的借款行為,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個人消費需要提供相應的借款,約定還款規則、利息以及雙方的責權義務后,為個人提供貸款的金融活動。個人消費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消費信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消費者提前消費的需要,消費信貸所出借的款項通常數額小、還款時間短、利息少、可重復,是信貸活動中風險較小、收益率較高的一種信貸活動。但是個人消費信貸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同時向多個金融機構提請個人消費信貸卻無法償還的行為,都引發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銀行作為提供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金融機構,如何防范這些風險,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
商業銀行為個人消費提供的信貸業務包括了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助學貸款等多個項目,主要是為了滿足個人提前消費的需求。個人向銀行提請消費信貸大多數都需要說明消費目標,銀行根據消費目標和提請金額設計貸款年限,并根據信貸行為產生當下的金融市場情況決定利率,與個人達成貸款協議,形成合同之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在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所承擔的風險,總體而言表現為個人還款能力不足、惡意拖延還款或者不還款導致的利息和本金難以收回,形成賴貸或者死貸的情況。這些行為導致銀行利潤受損,雖然個人消費信貸數額小,但是追回難度大,從整體而言,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并不低。信貸風險的成因復雜,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形成并不單純由提請貸款的個人引起,社會監管和銀行風險防控機制等,都應該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負責。
2.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成因
2.1個人消費信貸立法不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