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文化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宗教文化遺產法律規制
截至2011年6月,世界物質文化遺產總數為936項,中國已有41處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與宗教文化有關的有敦煌莫高窟、武當山古建筑群、西藏布達拉宮、登封“天地之中”歷史建筑群、五臺山古建筑群等21處(數據來源:www.xinhua.net.com,新華網)。中國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28項,數量最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028項,其中不少是宗教文化遺產。 目前,我國宗教文化遺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保護與開發之間的巨大矛盾。近年來,人們對旅游觀光的需求急劇增加,地方政府和宗教文化遺產經營者把開發和利用當地宗教文化遺產資源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不斷加大力度,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對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宗教文化遺產的“商業化”、“人工化”更讓人擔憂,宗教文化遺產景區周圍甚至景區內設立商業街、土特產市場,如承德普寧寺的僧寮就被改造成了商業街。特別是隨著旅游業的發展,部分宗教文化遺產面臨錯位開發、游人超載的嚴重威脅,有的甚至面臨存亡的抉擇,如在世界文化遺產地、道教勝地———武當山,太子養生殿被改建成賓館,遇真宮慘遭火燒,劍河峽上建起大壩等。這些現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極大關注和深度憂慮。由于宗教文化遺產的稀缺性、公共性和法律的不完備性,加強對宗教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的呼吁不絕于耳。本文針對我國宗教文化遺產目前存在的保護不當、不利、不力的問題,從規制的主體、模式、手段等方面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1.政府規制主體存在的缺陷及建議 西方文化遺產保護采用的是以獨立規制機構為主體的規制體制,規制機構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規制,機構的組成人員具有明顯的專業性。在政府的規制實施過程中,至少有兩三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即決定對文化遺產進行規制的立法機構、具體實施規制的行政性執行機構以及被規制的對象。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文化遺產規制體制主要采用以綜合性規制機構為主進行管理的體制,行政主體基本上集管理與規制于一身,規制的權力歸屬于政府機關,在具體實施中會出現以下明顯缺陷:承擔規制職責的機構大多是由上級文化部門的行政命令直接設立的,其法律地位不夠明確,規制標準和規制程序也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帶有較強的任意性。而且,由于文化遺產的工作機構設在政府部門內,因而必須服從政府部門的指示和命令,其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權力的干預。這些機構不僅層次多、級別低,而且權限小,級別的隨意性比較大,缺乏足夠的權威。再者,宗教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機構的管理職能和規制職能混雜,并且以管理職能為主,無法實現規制的專門化。宗教文化遺產風景區分別由建設、文化、旅游、宗教、環境等多部門行使管理權,往往形成誰都有權管、誰都管不了、誰都管不好甚至誰都不來管的局面。另外,主管部門充當規制者可能帶來“規制俘虜”問題,即規制者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制時容易從行業利益出發而置其他問題于不顧,這樣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 案例1具有宗教文化遺產特色的峨眉山—樂山大佛,不僅是世界文化遺產,而且是上市公司。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保證我國文化遺產資源安全,1999年中國社科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鄭易生研究員、鄭玉歆研究員對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區的管理情況、上市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3個問題:(1)峨眉山風景區資源上市后并沒有為遺產的保護增加經費,相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管委會因上市失去了一半的門票收入而削弱了管理職能。(2)因上市公司面臨內部虧損企業負擔、外部股東分紅的壓力,不得不開發多種短平快的項目,對文化遺產資源缺乏長遠的保護規劃。(3)管委會下設的宗教局不能作為法定的規制主體行使規制權,而管委會主任由常務副市長兼任,從長遠看也不利于工作的持續開展[1]。 筆者認為,樂山大佛是僧人智慧的創造,是具有世界影響的宗教文化遺產,千百年來一直由僧人保護和管理,其所有權歸國家,但使用權應該歸宗教界。從宗教文化遺產繼承的角度來看,僧人是惟一的傳承人。 為避免以上問題,應該設計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規制主體結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規制。必須改變政府既是規制政策的制定者與監督執行者,又是具體業務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的現狀,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成立與行業無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的政府規制主體。同時規制權上交中央,既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規制決策的影響,又能有效解決多頭規制的相互沖突、難以協調、缺乏權威性的問題,解決規制主體機構要注重專業性,由于宗教文化遺產資源規制涉及人類學、社會學、民族學、宗教學、歷史學、語言學、考古學、民間文學、旅游學、法學、經濟學、公共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因此,應聘請各種專業人才充實到規制主體機構中,提升機構的專業性。同時,宗教文化內涵深厚,在實施保護措施時應聽取宗教人士和宗教學者的意見。還要設立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常設機構和監督機構。 2.政府規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建議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政府和非政府的規制機構,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文化管理體制。在行政體制上,大多數歐洲國家通常設有與文化相關的多個部門,如意大利成立了由文化遺產部、交通部、生產活動部等多部門組成的綜合委員會,負責協調、規制全國的“藝術市鎮”和文物古跡所在地的環境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現階段,我國宗教文化產業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于政府機關,其規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制,主要有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等形式。二是價格規制,主要有核準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方式。然而,由于各種原因產生的行政性壟斷仍大量存在,加之我國長期以來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的非市場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慣性。宗教文化遺產的某些主管部門,以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為由,操縱市場價格,壟斷宗教文化遺產經營權。#p#分頁標題#e# 案例2大理名勝風景區是典型的以宗教文化遺產為主要內容的景區。大理州、市政府為了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支持相關部門于2004年恢復重建了崇圣寺。對于崇圣寺的恢復和重建,大理州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吳文光、云南省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員蕭霽虹進行了跟蹤調查,分析了宗教文化遺產對文化旅游產業的帶動作用,并得出了以下觀點:(1)寺廟的恢復或新建出現了新的形式,即由企業修建,然后贈與宗教團體。(2)宗教文化旅游開發出現了由政府引導、企業恢復重建、佛教界管理寺廟的新模式,這種模式是否可行需要實踐的檢驗。從宗教信仰的角度來看,這種模式不宜推廣,因為每座寺廟無論大小,都是信教群眾的精神圣地,他們期待自己的施舍能在寺廟得到體現,并且得到出入自由。(3)崇圣寺風景區的門票由政府定價并由企業壟斷經營[2]。 在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發揮和挖掘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的經濟功能,是必要且必需的。但宗教文化遺產是一種特殊的文化資源,在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它既是一種文化服務,又是一種文化產業。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文化服務強調文化的公共服務性,文化產業以文化為內容和形式去賺取利潤。但經濟的運作很難保證宗教文化的完整和純潔,如果把宗教文化原封不動地塵封在廟堂之中,又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發展文化產業時,政府要正視宗教面對市場經濟和文化產業發展的現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經濟和文化都可以得到持續發展,具體應包括:一是實施進入規制。非宗教人士或非宗教團體禁止參與宗教內部的管理活動(如財務)和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宗教出版物;二是實施價格規制。對宗教文化遺產景區的門票價格要進行規制,不能把宗教場所變成地方政府或企業的一棵“搖錢樹”,將廣大的信教群眾排除在外;三是實施接入費(門票)使用的規制。對于宗教文化遺產旅游景區門票收入的使用,要考慮宗教場所的利益,資金使用方向要嚴格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用于佛教或道教事業的發展以及公益事業,有關部門對此也要加強監管。四是對企業經營宗教文化遺產旅游景區的權利,政府要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期過后,應該把使用權和管理權交還給宗教團體或宗教場所。 要改變現有的規制模式,一方面必須建立獨立、完整的宗教文化開發與保護的監督體系,該體系包括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的監督、國家法律法規監督、規劃系統的監督、社會媒體的監督和經濟手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宗教文化遺產規制模式是否有效,可以借鑒RIA工具(RegulationImpactAssessment,主要是指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效率監管進行規制影響評價)結合中國國情對政府監管進行規制影響評價,提出強化規制執行力和提高規制政策效率的相應機制。 3.政府規制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及建議 多個國家都有較完備的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法律。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擁有現代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而日本、韓國、法國等國家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善,保護效果也非常明顯。 相較而言,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保護規制立法存在明顯的缺陷:(1)宗教文化遺產規制基本立法滯后。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還很欠缺,更多的是各級政府制定的各種政策法規、條例,甚至是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法律的缺失直接導致政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度低。有些政策朝令夕改,有些政策前后矛盾,不利于宗教遺產的保護。(2)缺乏與基本法相配套的、保證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得以實現的相關法律。已經頒布的幾種法規都是一些原則性立法,過于籠統,法規的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3)宗教文化遺產的規制立法有明顯的行業、部門特色。 案例3日本對宗教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政府規制也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1897年,出臺了《古寺廟保存法》對古寺廟保存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1949年,日本奈良的佛教寺廟———法隆寺金堂壁畫遭大火焚毀。1950年,一場大火又吞沒了京都鹿苑寺金閣,那兩年間還有3件國寶被大火燒毀,這些事件直接促使1950年的《文化財保護法》的出臺,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對非物質文化進行立法保護。該法律的重要意義就是明確了中央和地方協作的體制,明確了政府、文化財所有人和傳承人以及普通國民對于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責任,其“人間國寶”保護制度被教科文衛組織大力推廣。此后,日本政府逐步在宗教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制體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 法律的完備是一個隨著實踐不斷完善的過程,對于宗教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是要體現其獨特性。日本的實踐證明宗教文化遺產要得到良好保護和利用,必然有賴于完備的法律支持。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律,確立嚴格的法律監督機制,使各級政府和共同執法部門依法管理和保護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 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法律規制應依據如下路徑進行:第一,政府在法律中對宗教文化遺產經營主體的資質、準入范圍等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二,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改。要明確宗教文化遺產由宗教界來參與管理,其經營必須由宗教團體授權給企業;《文物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需要明確對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條規;《宗教事務條例》應由全國人大來頒布,明確規制手段,增強規制功能。第三,為了與《世界遺產公約》等國際條約接軌,建議將《文物保護法》更改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明確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或專門制定《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法》,作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配套規制體系。 4.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手段的缺陷及建議 從規制的手段來看,西方各國都有一套對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手段。在這些手段中,法律手段運用普遍,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激勵性規制也得到綜合運用。 相比而言,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手段單一,在經濟性規制中,準入規制和價格規制運用較多,質量規制運用較少,激勵性規制運用則基本缺失。另一方面,規制的各種手段之間不協調,對經營宗教文化遺產的企業的市場準入規制比較有效;而對于價格的規制,表面上也很嚴格,但實際上有的并未真正管好,部分宗教遺產景區的門票價格仍然偏高,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另外,部分地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保護和激勵手段的缺失尤為明顯,導致一些發達國家或企業對宗教文化遺產進行非法使用或濫用,不僅損害了宗教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經濟利益,還傷害了廣大信眾的感情和信仰。案例4龍虎山是中國道教的發源地,經過歷代天師和道教徒1800多年的傳承,為世界留下了一份珍貴的道教文化遺產。龍虎山道教物質文化遺產有天師府、上清宮、正一觀、仙人城等,龍虎山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道教哲學、道教音樂、道教養生等,天師張三豐創立的太極拳傳播全世界[4]。如此豐厚的道教文化遺產資源,由于政府的規制手段的缺失,導致“天師”一詞被全國20多企業注冊為產品商標;上清宮、正一觀等道教場所2009年才歸還給道教團體,由龍虎山道教協會統一管理;張三豐太極拳在天師府找不到蹤影;天師八卦宴被改造得體無完膚;天師府的門票由政府定價企業領導經營。#p#分頁標題#e# 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天師”被濫用,這實際上是由于宗教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監督手段的缺失導致的。這勢必損害道教徒保護、維持、發展道教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道教文化遺產喪失生命力,最終導致其凋零和枯竭,因此,必須對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者和所有者的權利進行積極有效的保護。宗教文化遺產潛藏巨大的經濟價值,只要找準傳統文化與現代需求的契合點,將宗教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有機結合起來,合理挖掘其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才能較好地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和遺產的保護。 要更好地發揮政府規制的作用,不僅要繼續發揮好準入規制和價格規制的作用,更要聘請專業人士出謀劃策,更好地發揮質量規制和激勵性規制的作用。如龍虎山是道教祖庭所在地,每年有來自全世界的信徒朝拜,當地政府如能采取有效的激勵手段,鼓勵道教界努力傳承和挖掘深厚的道教文化遺產資源,加上龍虎山世界級的自然遺產,一定會占有世界道教文化旅游市場的大份額。
網絡文化法律完善建議
摘要:法律監管是支撐網絡文化規范化發展重要基礎。新時代網絡文化監管必須與時展需求相契合,從司法體系角度完善網絡文化法律。一是健全網絡商標注冊審核的法律監管,二是構建網絡文化法律監管預警機制,三是強化網絡文化法律懲處力度,以期促進網絡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并營造良好的網絡文化發展環境。
關鍵詞:網絡文化;法律完善;建議
當前,我國網絡信息化發展不再受制于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尤其是網絡娛樂化、學術化等發展趨勢的形成使得對網絡文化法律的完善重要性逐漸凸顯。對此,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前網絡文化發展需求做好法律條款內容補充,從法律層面為網絡文化信息體系建設保駕護航。繼而構建和諧的網絡文化環境生態。
一、我國網絡文化結構形態
(一)規?;W絡文化結構
規?;W絡文化是指具有資本背景的網絡文化,該類網絡文化結構發展的主旨目標是以資本營利主體基于文化市場需求開發網絡文化體系。其中包括網絡影視、網絡綜藝及網絡文學等。不同于內容性的網絡文化體系,規?;W絡文化結構是先有資本后有作品。因此,在對規模化網絡文化權益保障及市場監管方面法律干預有效性更高,法律監督管理能力隨之提升。正因如此,從邏輯思維的角度以資本市場發展推動網絡文化體系建設是一種順時針的網絡文化進步趨勢,其本身的資本制約能力也是對網絡文化規范有效方式,使具有資本背景的網絡文化發展不容易產生超越法律底線的行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網絡文化發展的規范性與標準化水平。
(二)個體化網絡文化結構
民族文化權利保障法律機制健全思考
摘要:文化多樣性、文化認同及傳統文化保護等因素,意味著少數民族文化權利必須在法律層面上構建保障機制。但是由于各種原因,當前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障機制還存在保障面窄、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結合存在問題,根據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護的實際情況,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障的法律機制健全,可以從民族文化權屬明確、法律健全、文化權利范疇界定、部門法律責任明確等方面來進行。
關鍵詞: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障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文化意義的重視,以及越來越多文化挑戰的出現,民族文化權利逐漸成為各方關注的熱點。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但是對于民族文化權利的定義目前各方面并沒有達成共識。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文化權利的內涵主要包括主要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等三個方面。由于國內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經濟發展使得民族文化權利面臨著各種挑戰,以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權利便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各種因素制約,當前國內對于民族文化權利的法律保障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族文化權利的有效保障,增加了民族文化流失的風險,也使得民族民眾的合法文化權益難以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因此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一)文化多樣性需要
德國歷史學斯賓格勒曾經在《西方的沒落》中對文化多樣性的意義進行了形象化的闡釋,在這部作品中,斯賓格勒認為每種文化都有自己生成的土壤,文化是特定地域特色的產物,不同文化環境造就了人類不同的生活方式,每種文化都要經過一個生成衰老的過程,不同文化形式有不同的本質,文化之間是各自獨立的,每種文化都有自己的價值。文化的多樣性才會形成文化的碰撞,促成文化創新。文化起源于多元化,文化具有多元價值、文化生命力保持在于多樣性保持,因此保持文化多樣性的價值意義至關重要。保持文化多樣性必然要尊重文化的多樣性,尊重文化的多樣性就必須要尊重民族的文化權利,只有給予民族足夠的文化權利保障,才能使民族更加自由地創造和發展文化,享有文化帶來的權益,并盡可能地保護文化不受損害。民族文化權利得到堅實的保障是文化的多樣性保持的前提,民族文化權利的法律保障意味著少數民族民眾有足夠的法律支持理直氣壯地對民族文化的權利提出主張,為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礎。
(二)文化認同權尊重
論苗族古老話的法律文化價值
一、苗族“古老話”富含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同階級和國家的產生相適應,歷史地形成的,這里談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蠻人,正是漢族的前身。歷史上所說的華夏,乃是由他們共同融合而成的。中華民族中的各個民族,在其形成過程中,都具有這樣的特點。"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化格局決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個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異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表達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話"就是集上述同一性與特殊性為一體的歷史文化畫卷。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制度是中華民族傳統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少數民族習慣法律制度中許多詩性智慧、原創文化以及和諧價值因素至今還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國人把‘和諧'奉為社會中絕對的目標,把法律看成是實現這一道德目標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價值,爭訟乃是絕對的壞事。"探究比較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文本載體,考察苗族"古老話"流傳地武陵山區的法律事象,可以發現,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流傳文本富含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椎牛祭祖,合鼓結社,是舊時苗族各部落首領共同議規、以鼓為標志的結社活動。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會中經常替人們主持祭祀與祈禱的神職人員,也是苗族"古老話"傳承的職司者。據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記載:"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繞圈旋轉齊跳舞,喜笑顏開樂悠悠。飛歌傳上云天里,震天動地無憂愁。"苗族古歌云:"姜央興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結社的法律行為所追求的和諧價值的描述。《苗族理辭》是舊時苗族"理老"等頭面人物為他人說理斷案、排解糾紛、向糾紛當事人敘說和判斷是非曲直所依據的法律規則,它也是苗族"古老話"記敘的一種文本。在這些規則中,對破壞和諧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了否定。"誰的心不正,誰的意不良,他起螞蝗心,他起臭蟲意。掐別人的好花,摘別人的甜果子,進別人田捉魚,鉆別人園‘討'菜,偷別人的伴侶,搶別人的妻子,小案要銀兩,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將和諧作為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時候,古代時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兩個膝頭,你坐我坐,一娘兩個乳頭,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話"中的"開天立地"篇寫道:"古時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連,乾坤接近;水里無通船通筏的道,地上無走馬走驢的路;天空無飛鳥,水里無游魚。""古老話"在這里強調了人是大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人與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與我之分。人與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對立,而是渾然一體、和諧統一的。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生態家園,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法律文化作為服務于社會建設的文化形態,和諧必將成為主導性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話"中所尋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價值不謀而合。
"古老話"所傳承的苗族習慣法對于本民族成員而言,不僅蘊涵著人情、天理、國法,而且有著自我救濟和自我修復的功能。"古老話"告誡人們:"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間情,如牲口歸欄。前面不說東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邊砍倒樹,不要右邊砍倒竹。"千百年來,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勞、鄙懶惰,尚禮儀、鄙驕橫,珍團結、鄙分裂,愛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講良心、鄙陰謀形成了以習慣法基本規范和鄉規民約為載體的社會風尚。這種情、理、法相互交融的習俗法規已構成長期約束當地人思想行為的法律機制,它與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相輔相成,從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樸好客的民風、互幫互助的生產生活習俗、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一直為外界所稱頌。
二、苗族“古老話”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作為一種文化要素,苗族民間習慣法之所以能夠得到傳播與演化,因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會環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組織的苗族風俗與生活儀式的體系,苗族"古老話"正是這套有著法律文化性質的民族風俗與活動的文化載體。苗族學者龍炳文先生在《古老話》一書中記敘的事實正好驗證了這一點。他認為,苗族"古老話""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蠻、武陵蠻,到宋時的苗,都一直把它視為自己的‘百科全書'而廣為傳頌,家喻戶曉。‘'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塊苗文記載本被焚燒殆盡,但苗族人民還是悄悄地用民間口傳形式,將其保存下來了。"苗族"古老話"的文化生存能力為什么能如此強大?這是因為苗族先民創造了一種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如果說苗族"古老話"由于在內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規則、維護了社會的正義而備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話,那么,它在藝術上的表現形式則更為富有能歌善舞天賦的苗族人民所喜愛。筆者生于苗家,長于苗寨,自幼說苗語生活,唱苗歌敘事。成年后,用苗話說理,編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話"的部分內容早就耳熟能詳、心領神會。所以,苗族"古老話"的藝術形式對筆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茶文化遺產景觀法律保護機制
摘要:
自人類誕生以來,食物便成為其賴以生存的基礎,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在飲食文化中,茶文化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具有幾千年的茶文化歷史,是茶文化的發源地,我國對茶文化的研究也一直不曾懈怠,一般我們都是將漢族茶文化作為研究的主要對象,但是中國有許許多多的茶文化是貫穿在少數民族內部的,對少數民族茶文化研究更能夠深刻的表現出茶文化的內涵,這不僅豐富了中國茶文化歷史,也可作為中國茶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就以貴州省為例,從法律的角度入手,深度分析了其茶文化遺產景觀的保護機制。
關鍵詞:
茶文化;遺產景觀;法律保護
中國的茶文化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作為最早發現茶的國家,我國許多地區都能夠生長喬木型的野生茶樹。我國西南地區盛產茶,是我國出產量最大的地區,占據了全國產茶量的75%,不僅僅是云貴川,在廣西、廣東、海南、福建、湖南等十余個省都生長有大量的野生茶樹群,最老的樹齡更是達到了兩千七百余年。若追溯茶文化的具體記錄時間,可以從先秦記起,當時的人類沒有具體的烹茶經驗,也不知道如何利用茶,只是單純的將茶葉從茶樹上采摘下來,放在口中咀嚼,或者在喝水的時候加入少量的茶葉直接飲用等。而在西漢時期,巴蜀一代就出現買賣茶葉的市場,在歷史的發展之中,隨著人口的遷徙,茶葉的食用也流傳開來,到了唐代更為盛行,飲茶之風流傳到日本、韓國境內。從此,茶文化在中國文化中的地位逐漸提升。本文主要是以貴州為例,研究我國茶文化遺產景觀的法律保護機制,為保護我國源遠流長的茶文化提出切實有效的方法,使得茶文化在現代多元文化的發展中建立起自己的地位。
1貴州茶文化的起源
根據《史記》中的記載,巴郡之地的茶葉都會運送到甘肅地區販賣,而古時的巴郡之地就是如今的貴州境內,根據當代茶圣的巨作《茶經述評》之中的不斷研究,已經確定了茶樹的原產地就是貴州。云貴高原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成為了茶樹原產地的主要區域,慢慢的演化到了其他的山脈山區,貴州作為人類最早從事茶事活動的地區,在貴州世代居住的少數民族聚集區之中還找到了最古老的茶籽化石。那里居住有苗族、布依族、彝族、回族等等十分古樸而又勤勞的少數民族人民,過著與世無爭的生活,因此,貴州的少數民族人民格外愛茶、嗜茶。流傳下來的傳統手工藝制茶技術也十分的原始又多彩繽紛,至今完好無損的保留至今。貴州的農墾茶文化也極其豐富,貴州地區還具有極具個性的茶文化。在二十一世紀初的時候,茶葉的種植與栽培技術都開始漸漸的走向成熟,在科研和技術推廣中,貴州留下了十分寶貴的茶文化精神財富,有許多的勞動生產工具都是現代人民想象不出來的,比如一些特殊的茶葉加工車間和制作的機器,茶文化豐富程度足以讓我們領略到貴州茶文化歷史的悠久。貴州山高,而且氣候較為溫暖,時不時出現濃霧天氣,空氣中也沒有什么污染物,因此產出的茶葉品質上佳。具有如此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中生長出來的茶葉,在古代已經成為了皇宮中的貢茶,受到許多人的喜愛,但是茶葉雖好,貴州茶卻是難賣,因為現代很多人都對貴州茶葉知之甚少,知名度不高。主要是由于貴州的茶文化知名度不如浙江、福建等地區,要想讓當地的茶文化走的又遠又響,不僅僅是需要身后的文化積淀,也需要讓不斷宣揚貴州的茶文化,讓文化來推動經濟的發展,同時又讓經濟的發展反作用于文化,以此推動茶文化知名度的提高。
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問題
摘要:2020年全國文化和旅游廳局長會議提出,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融合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圍繞提供優秀旅游產品和服務這一中心環節,為全面實現小康,努力推動文化旅游產業邁入新臺階。文化旅游是滿足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新天地,未來我國文化旅游發展大有可為。推動文化與旅游資源的深度融合,我省具有天然優勢。一是我省文化資源豐富多樣,旅游開發價值高。二是我省旅游業已經發展逐步成熟,文化旅游業態已初具規模,逐步積累起一些發展經驗。“衡水湖最美濕地”文化旅游品牌聞名省內外,其在推動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方面進行的成功探索,為我省文化與旅游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經驗參考。
關鍵詞: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衡水湖
一、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機制研究的時代意義
(1)國際層面來說,是保障國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文化是旅游的內容,具體形態往往表現為一種思想意識。從某種程度上說,文化旅游產業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深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目前,資本主義國家文化滲透形式多樣化,其中,文化旅游就是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矛盾的變化,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逐步由物質需求向精神文化需求轉移。但目前我國文化旅游領域的供給尚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的需要,倘若不能給與文化旅游適時的法治保障和引導,會削弱人民的文化認同感,進而影響國家安全和文化安全。(2)政治層面來說,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助力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法治是現代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文化旅游產業領域亦是如此。只有加強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機制,才能在產生糾紛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此同時,文化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也會推動法治社會的進步與完善。所以從法治層面上來說,文化旅游市場的法治建設,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3)經濟層面來說,是順應時代潮流,促進文化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的需要。推動文旅融合發展,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新時代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所需。文化使旅游增加魅力,旅游使文化增加活力。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健康發展可以推動我省傳統文化、人文文化等的交流與碰撞,將資源有效轉化為產品,實現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經濟價值的共生共贏。因此,我們要順應時代潮流,推動二者融合發展,展示出強大的生命力。要完善文化旅游法律促進機制,增強文化旅游產業參與者的文化覺醒意識,提升應對外部文化沖擊的抗壓能力,保持內外交流與合作時的文化自信與自覺,不斷提升產業與行業競爭力。(4)地域層面來說,是助力我省精準扶貧,發展實體經濟,實現全面小康的需要。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上半年國家文化與旅游領域的相關政策在先前政策的基礎上,更加精細地聚焦于鄉村振興、知識產權等領域,發展全域旅游、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等也成為了地方政策的重點。我省的旅游文化資源多數發源于農村,將農村紅色文化、傳統文化與旅游產業相結合,轉變農村經濟發展方式,通過大力發展鄉村文化旅游,培育鄉村旅游精品,豐富鄉村旅游業態,提高鄉村文化旅游吸引接待能力和消費水平,促進群眾增收致富,助力于我省人民全面小康社會的快速高質量實現。
二、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機制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以衡水湖為例
衡水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衡水乃至全省的經典名片,與國內外其他地區對比來看,文化和旅游融合層面淺,知名度較其他知名地區還有較大差距。從法治視角來看,主要是文化旅游發展與保護的法治環境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立法、科學的執法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這都將阻礙其文化旅游產業的健康成長。(1)市場機制不健全,法律風險增大。文化旅游經濟屬于市場經濟,理應受市場調節,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引導。依據我國各級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旅游產業監管部門多為行政主管部門,文化旅游產業也是如此。就衡水湖旅游產業而言,發展時間短,本行業自律組織規范發展不成熟,(衡水市尚未正式成立)。旅游監管部門往往身兼“監督”與“促銷”雙重身份,致使監督不力或者促銷過度的尷尬狀況時常出現。長此以往,衡水湖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一直處于政府主導狀態,相應的法律風險完全由政府承擔,難以獲得真正的成長與發展,與國家級甚至世界級旅游產業難以接軌,發展模式欠成熟,難長遠。(2)立法方面,文化旅游產業專項法律不健全,法治環境不足。從《文化產業促進法》到《旅游法》《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旅游質量提升行動計劃(2018—2020年)》《衡水市旅游質量提升工作方案(2018—2020年)》《河北省衡水湖濕地和鳥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都為衡水湖文化或者旅游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尚未有對衡水湖如何將產業與文化融合發展、如何發展的專門性法律規范性文件,即便有部分條款涉及文化旅游產業,也是概括性表述,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可以說衡水湖文化旅游產業的法治環境尚未完全建立,法治保障和促進制度不足。(3)執法方面,文化旅游產業執法管理不足。一個健全的執法管理機制,需要行政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明確各自的職權與職責。根據《衡水市機構改革方案》安排部署,2018年底,衡水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正式掛牌成立。2019年1月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市旅游發展委員會進行職責整合,正式合體辦公。衡水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門內部之間、與其他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不清,產業定位模糊的現象,對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指導和監管不力現象突出。(4)司法方面,文化旅游產業維權專業人才短缺。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過程主要體現為消費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而這種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往往凝聚著服務提供者的智慧結晶。因此,文化旅游產業產生糾紛時多為知識產權糾紛或者服務合同糾紛。要真正定紛止爭,不斷提升文化旅游產業質量,一個需要及時性,一個是專業性。及時性主要是指司法救濟途徑的完善,司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司法結果的合法合理性;專業性是指知識產權、合同法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就這兩方面而言,衡水市都屬于短板。
三、完善文化旅游產業法律促進制度的路徑選擇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探究
摘要:我國作為一個多民族的古老國家,擁有著5000多年的悠久歷史文化,古老的中國為我們留下了極其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來講,它是祖先們留給我們的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它是古老中國智慧的象征,它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承載著古往今來的燦爛文化,不幸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從我們身邊消失,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座巨大金礦無人問津的話,則只能被掩埋。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必須引起重視,我們需要從制度上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制度的保障,提供國內法和國際法的保護。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國家的長遠大計,需要付出更多人甚至是幾代人的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關鍵詞: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內法;國際法
一、對非遺的保護是大勢所趨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作為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由于其內涵豐富,二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其保護我們需要區別對待,認真地去思考,考慮其自身的特殊性,對癥下藥,方可解決非遺的保護問題。
(一)現實國情的需要
現階段我國的國情是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的發展很不平衡,有的發展很超前,有的發展很落后,矛盾比較突出,其中最為突出的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需要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個主要矛盾貫穿了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的整個過程,并一直存在著,面對矛盾,我們需要弄清矛盾的因果關系,分析這個矛盾,這樣才有助于更好地去解決矛盾。非遺作為文化的一部分,我們要有文化自信,我們是一個歷史文化悠久的國家,有著厚重的文化給我們做支撐,文化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靈魂,作為非遺的文化可以帶給我們強大的精神動力,有利于我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明方向。從世界的角度觀看此時的中國,一個文化大國的形象矗立在世界的東方,文化是其目標之一,打造文化強國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認同感和國民精神的根基。2018年在的講話中提到了“四個自信”,其中就文化自信作出來了深刻的闡述,他指出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他在發言中強調文化自信是更加基礎和深厚的自信,它是最根本的自信,堅定文化自信就等于堅定民族的自尊、自強。
(二)全球化的需要
我國少數民族文化法律保護
一、我國少數民族文化法律保護概述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各個少數民族因為居住環境以及的歷史的原因具有各自的民族特色和風俗,進而形成了各自民族的文化特色。然而進入21世紀,人類社會的全球化、城鎮化趨勢日益明顯,外來的文化不斷地沖擊的本來已經脆弱的少數民族文化,使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首先,現代市場經濟的經濟方式逐漸改變了少數民族舊有的生存模式。
我國少數民族居住的特點在于其大部分聚居于相對偏遠的地區,由于這樣的特點使得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相對于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而言具有隔離型和封閉性。正是這樣的封閉與隔絕的生產、生活方式孕育了少數民族獨特的文化。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龐大的市場進行運作,使得少數民族舊有的經濟方式受到沖擊,少數民族文化是基于舊有的經濟方式之上的文化,經濟方式的改變必然導致其上文化的改變,由此,現代的經濟方式的發展對于少數民族文化的存續造成了影響。
其次,城鎮化的推進使得少數民族的人文社會環境發生了改變。
城鎮化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而隨著城鎮化的進行,原來居住于鄉村的少數民族居民逐漸進入城鎮,成為城鎮居民,其舊有的鄉村生活方式也逐漸被城鎮化的生活方式所替代。再者,城鎮化的實行使得少數民族聚居的局面被打破,逐漸演變成各個民族大雜居的局面。如此,各個少數民族舊有的生活方式以及行為特征相互融合、同化,各個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以及生存格局遭到了城鎮化的嚴重挑戰,各個少數民族文化相互融合進而逐漸消失。
最后,少數民族文化的市場化發展使得其文化受到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