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版權意識的產生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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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版權意識的產生及發展

 

版權,是指個人或法人對其精神產品的某些專有權利,它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書籍的制作、傳播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文人們很早就有將自己的文學作品當作一種經濟專有物的觀念。遺憾的是,中國古代版權意識,發展緩慢,一直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縱觀中國版權發展歷史,中國古代的版權意識濫觴于唐五代,發展于兩宋,成熟于明清。至于它的完善與最終上升為法律,則是近代的事情了。   一、版權意識產生的背景   版權意識產生的背景是雕版印刷術的發明,以及由此帶來的出版事業的興盛和圖書市場的繁榮。雕版印刷術發明之前,社會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出版事業,文人們著書立說主要是為了宣揚自己的學說,圖書的流通主要靠手工抄寫,費時費力,而且這也幾乎是當時文化傳播的唯一方式。手工抄寫的圖書主要是為了個人需要,即便可以作為商品出售,但是由于所抄之書也包含了抄寫者自己的勞動,仍不能等同于現代的侵權。雕版印刷術的發明使得圖書的印刷變得非常便利,現代意義上的出版業由此出現,我國早在西漢后期就已經出現的圖書市場日益繁榮。而版權在本質上是一個經濟概念,圖書市場的繁榮使得作者、出版者都有利可圖,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使得當事人越來越關心如何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如何防止別人私自刪節、修改出版自己的作品以牟利,版權意識由此產生。復制侵權者輕易就可以將別人數十年的勞動成果,占為己有,這為侵權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也敲響了版權保護的警鐘!關于我國雕版印刷術的起源,歷來眾說紛紜,有漢代說、隋代說、唐代說、五代說,總的來看,雕版印刷術發明和使用的歷史演進過程是在唐代后期完成的。這也是我國的版權意識濫觴于五代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版權意識的產生   唐五代的圖書版權保護的例子并不多見,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僅存的史料中管窺當時版權保護的情況。從文獻記載和傳世實物看,在公元七至八世紀,即我國歷史上昌盛的初唐到盛唐時期,隨著印刷業的發展、印刷物的不斷增多,人們的版權意識便開始出現。由于印賣書有利可圖,擅自印制他人詩文的現象在當時就已經很普遍了,不僅白居易、元稹等名家,生活在晚唐的徐夤也記述有其作品被人盜印的情況。中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東川節度使馮宿上奏曾提出關于禁斷民間印歷日的問題,奏疏云“:準敕禁斷印歷日版。劍南、兩川、淮南道皆以版印歷日鬻于市。每歲司天臺未奏頒下新歷,其印歷已滿天下,有乖敬授之道。”[1]這份奏疏得到唐文宗批示:敕諸道府不得私置歷日板。禁止民間私印歷日,其主要原因是“有乘敬授之道”,不符合封建的等級規范,并非出于經濟目的,但它已暗含保護版權的意識,與現代版權保護中“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慣例很相似。這是世界上第一份關于出版物規定的文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有關版權的文獻記錄。   三、版權意識的發展   宋代的雕版印刷事業是中國雕版印刷史上的黃金時代。在五代奠定的基礎上,中央政府繼續刻印圖書,除國子監承刻之外,其他政府部門和地方官署都刻書、印書,全面開展了政府刻書事業。私家和坊間刻書也開始興盛,并且形成了四川眉山、浙江杭州、福建建陽幾大刻書中心。書坊刻書是一種純粹的商業行為,不法書商們為了牟利,便開始盜印當時暢銷的書。朱熹有兩部著作就曾被人盜竊。一是淳熙四年(1177)其《四書或問》撰成,因為未及修改,不肯刊行示人,不料“時書肆有竊刊行者”,于是朱熹“亟請于縣官,追索其板”[2];一是他的《論孟精義》,大概因暢銷之故,浙江義烏書商便翻印奪利,朱熹很是氣憤,他寫信給呂祖謙,“試煩早為問故,為一言止之”,希望借呂氏出面干涉,禁其翻印,“如其不然,即有一狀”。朱熹認為“為貧謀食不免至此”[3],事關經濟利益,如翻印之事不能調停解決就要上告打官司。朱熹在信中表明了維護作者自身權益的決心。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印刷作坊要求政府出面,禁止別人翻刻自己的印版,以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一些宋版書上,記載了當時一些這樣的事例。例如刻印在南宋光宗紹熙年間的王偁的《東都事略》,上有牌記曰:“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4]   這是迄今發現最早的我國版權實例的記載。祝穆的《新編四六必用方輿勝覽》,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兩浙轉運使錄白》“:兩浙轉運使錄白。據祝太傅宅干人吳吉狀:本宅見刊《方輿勝覽》及《四六寶苑》、《事文類聚》凡數書,并系本宅貢士私自編輯,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紀勝》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利害。……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4]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盜版很猖獗,書商所用的作偽方法也層出不窮,或者照式重新開雕,或者把原書改名,或者將幾本書重新拼湊。此外如段昌式的《叢桂毛詩集解》一書的前面也印有淳祜八年(1248)七月國子監的禁止翻版公文“:行在國子監據迪功郎新贛州會昌縣丞段維清狀。維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詩經》而兩魁秋貢,以累舉而擢第春官,學者咸宗師之。……維清竊惟先叔刻志窮經,平生精力,畢于此書,倘或其他書肆嗜利翻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音義,非惟有辜羅貢士鋟梓之意,亦重為先叔明經之玷。……如有不尊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4]從上可以看出,有宋一代,作者(或其繼承人)比較重視版權的精神權利,打擊盜版大多為了自己或祖先的學術聲譽;而刻書者比較重視版權的經濟權利,打擊盜版目的在于維護自己的經濟專有權。而且這些打擊行為,都是出于有權勢的刻書者向官府的申請,這說明當時版權保護尚未制度化,版權意識也并沒有被大多數人接受。   而當時的政府所刻之書,并沒有禁止翻版的記載,如雍熙三年敕撰雕印許慎《說文解字》,末附中書門下牒文云“:……許慎《說文》起于東漢,歷代傳寫,訛謬實多,六書之蹤,無所取法。若不重加刊正,漸恐失其原流。爰命儒學之臣,共詳篆籀之跡。右散騎常侍徐鉉等,深明舊史,多識前言,果能商榷是非,補正闕漏。書成上奏,克副朕心,宜遣雕鐫,用廣流布。自我朝之垂范,俾永世以作程。其書宜付史館,仍令國子監為印版。依《九經》書例,許人納紙墨價錢收贖。兼委徐鉉等點檢書寫雕造,無令差錯,致誤后人。”[4]可見宋代政府刻書,并不禁止翻版,而是對書籍嚴加???,向民間提供一個標準的版本。元代,人們的版權意識日益增強,圖書市場上出現了乞官禁止翻刻的告白。如《古今韻會舉要》就有陳棠的告白:“是編系私著之文,與書鋪所刊見成文籍不同,竊恐嗜利之徒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纖毫爭厘,致誤學者。已經所屬陳告,乞行禁約外,收書君子伏幸藻鑒。”[4]#p#分頁標題#e#   四、版權意識的成熟   明清兩代隨著出版業的繼續發展,人們的版權意識日益走向成熟,當時出版的書籍中經常印有保護版權的印記,特別是明代萬歷以后,我國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這種印記則更為普遍。萬歷四十六年刻本《東西洋考》(明張燮撰)在書名頁上刻印“翻刻必究,本衙藏板”[5]字樣。萬歷年間鄭能刻本《前唐十二家詩》(明許自昌編),在《岑嘉州集》卷末有“閩城瑯環齋版,坊間不許重刻”[5]的牌記。明末崇禎年間著名出版家毛晉曾替人刻印了《二如亭群芳譜》,書名頁上署“本衙藏板,翻刻必究”[]字樣。崇禎元年尚友堂刻本《拍案驚奇》(明凌蒙初撰),書名頁上刻印“本衙藏板,翻刻必究”[5]。崇禎十四年刻本《麟旨明微》(明吳希哲撰),書名刻印“本衙藏板,翻刻必究”[5]。崇禎刻本《皇明世法錄》(明陳仁錫撰),書名頁左下角鈐白文方印“如有翻刻,千里必究”。以上所引印記,一般都不再有宋元時期“已申上司”的字樣,之所以會如此,并不是不需政府干涉,只能說明,這一時期要求保護版權的事例已經很普遍,版權的意識已被大多數人接受,因此,就不用特意說明“已申上司”了。而且這一時期印記的用語也簡略規整,趨于統一,說明明清時期經過幾百年的發展,關于版權保護,社會上開始有了一定的規范,而不再僅僅是零散自發的。明代的官刻圖書仍然和宋代的官刻圖書一樣,可以翻刻,但不準另刻?!稌智逶挕吩涊d,閩中所刻《五經》、《四書》,首有提刑按察司牒建寧府云“:福建等處提刑按察為書籍事,照得《五經》、《四書》,士子第一切要之書。舊刻頗稱善本,近時書枋射利,改刻袖珍等版,款制褊狹,字多差訛,……其為誤亦已甚矣。……議呈巡按察院詳允會督學道選委明經師生,將各書一遵欽頒官本,重要校讎,字畫句讀音釋,俱頗明的。”可見明代官府所刻之書,目的也民為了給廣大讀書人提供一個正確的范本,從而有利于文化知識的傳播。版權意識的增強,并且促使書商去思考如何從技術上防止盜版。明刻《宣和印史》書前印有“寶印齋印制《宣和印史》……恐有膺本,用漢佩雙印印記,慧眼辨記。”[6]這副漢佩雙印印記,圖案復雜,印記精工,極難偽造,有點類似于今天的激光防偽了。讓人遺憾的是,清初的文化高壓政策,扼殺了這一良好的發展勢頭,此后圖書出版流通雖然有所發展,但是直到1840年前后,圖書版權保護并沒有大的發展。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雖然版權意識日益增強,但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自然經濟狀態,政府對此并不重視,最終也沒有上升為法律。明代馮夢龍編輯的《智囊補》卷二十八有這樣的記載:吳中鏤書多利,而甚苦翻板。俞羨章刻《唐類函》將成,先出訟牒,謬言新加印書若干,載往某處,被盜劫去。乞官為捕之。因出賞格,募盜書賊。由是《類函》盛行,無敢翻者。   它說明,明代末期版權意識已經為一般刻書者所知。但俞氏之所以要偽言所編之書丟失了一部分,是因為在政府眼中,盜版的罪行算不了什么,根本比不上盜竊的罪行。自然經濟狀態下的歷代封建統治者對盜版的態度是大同小異的。雖然他們都制定了對圖書流通進行管理的機構和法令,但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消滅危害其統治的思想言行,宣揚封建思想教義,并不真正關心圖書市場的版權問題。所以盡管印刷術出現在中國,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卻出現在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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