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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主流法學派———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和社會法學的形成發展一開始就是建立在共同理性基礎之上的,它們的矛盾和分歧主要來源于對理性含義的不同解讀,本文主要論述理性含義的變遷對三大法學流派研究重點發生轉變所起到的影響作用,力求探討二者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為法學的發展和變化揭示出法理動因。 一、本體論意義上的理性———自然法學派別的理論根基 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歷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產生和不斷發展對其他法學流派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自然法學派自身的發展歷史軌跡看,主要經歷了古代的自然法、中世紀的自然法、近現代自然法幾個階段。這些階段法律的變化是由人們對理性的認識的不斷深化來推動的。 (一)自然之理性:古希臘時期的自然法是建立在自然之理性基礎上的,即一種自然規律、自然本性的特質成為自然法存在的根據。斯多葛派最早引進“理性”這一概念,開始把理性同自然法則聯系在一起。芝諾認為:人的本性是整個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符合理性和世界主宰者的意志就能達到幸福。柏拉圖把“理性”看作是一個獨立于各種實物、代表著各種事物本質的概念所構成的理念體系,它自在于宇宙,也潛在于人的靈魂中,構成人的靈魂的理性部分,人通過回憶來認知它。① 這里的“理性”是多樣性事物統一的本質,而且還滲透于人的靈魂中,具備自身存在的獨立性,是一種能被認知的先驗的、抽象“理念”,是法律、正義以及自然界和人類的統領者。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強調,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公道和正義的標志。亞里士多德繼承了這一傳統,把法律與理性、正義等同,認為“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的(永久)的制度。”② 古羅馬法學家更是把法與理性的關系推向極致。西塞羅認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理性確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實現,便是法律”,“要知道,存在過源自萬物本性、要求人們正確的行使和阻止人們犯罪的理性。”③可見,西方的法學家們從自然界中抽象出“理性”的光環,并把它視為自然法以及人定法的根據。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吸取了理性的先驗性、普遍性和至上性內涵,從而確定了它對法律的不可動搖的指導地位。 (二)神之理性:中世紀自然法的發展體現為“自然”之理性轉化為“神”之理性,自然法的地位讓位于神法。 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認為:人的理性來源另一個根據,從本原意義上講,人的理性來自于神的理性、是對上帝的理性的分享;而上帝的理性表現為宇宙秩序和神法。④ 上帝的理性塑造了“神法”、“自然法”。在這里,自然法已經成為從屬于神法的東西;而人類從上帝理性那里獲得的理性理解塑造了“人法”。法的先驗性來源于理性的先驗性,理性即是法,符合理性才能稱法,法是受理性指揮的一種力量。自然法是我們賴以辨別善惡的理性之光,神的榮光在我們身上留下的痕跡??梢姡⒖乔擅畹貙⒆匀环ㄅc上帝的永恒法結合在一起。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時期通過塑造神之理性來取代自然理性的先驗性和最高原則性地位,使自然之理性從神之理性的絕對永恒性和抽象性中解放出來,成為神之理性和人之理性的過渡和聯系的中介,為古代的自然法從片面地關注自然本質及規律過渡到對人定法的關注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人之理性:近代自然法的發展體現為神之理性的消失和人之理性的張揚;神法地位和最高權威的降低和建立在人之理性基礎上的人定法的發展、完善和地位、權威的提升。 格勞修斯認為:“自然法是正當的理性準則,它指示任何與我們理性和社會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⑤自然法的存在源于人之理性。可見,在格勞修斯那里,自然法直接根源于“人的理性”,成為和“神之理性”無關的東西。這樣,人的自然本性就成為自然法的最高原則,“人之理性”的地位取代了“神之理性”的權威。斯賓諾莎認為人之理性來源于先于法律和宗教存在的自然狀態下,“天然狀態,在性質和時間兩方面,都先于宗教……我們必須把天然的狀態看成是既無宗教也無律法,”“人生來賦有自由,”⑥享有天然的自然權利??梢?,人之理性來源于自然狀態,先于宗教和法律,人之理性(自然法)的本質和人性相通,在人之理性和人性的指導下,不必經過神之理性的啟迪,人類從自然狀態直接過渡到社會狀態?;舨妓埂⒙蹇?、孟德斯鳩、盧梭等法學家都肯定了自然法來于人之理性的觀點。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戒律或一般法則。”⑦洛克則認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⑧自由以理性為基礎,受理性指導,一個人只有受理性指導,遵守法律才可能獲得自由。孟德斯鳩認為:“所以稱為自然法,是因為它們是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如果要很好地認識自然法,就應該考察社會建立以前的人類。”⑨人的理性的地位和對法律的指導性作用在康德和黑格爾那里發展到了極致??档聞摿⒘讼闰灷硇院蛯嵺`理性二位一體理性主義法哲學觀。他認為:人的理性本質只有一個———意志自由,這種意志自由的實現還要遵循實踐理性法則,即“任何人的意志自由行使,按照普遍自由的法則,應該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⑩康德正是在純粹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基礎上構建其龐大的法律體系的。理性在黑格爾那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黑格爾那里,理性已經超越了人之理性的范圍成為整個世界的共性的和決定性的存在,任何實在包括人和自然都是由其運動而生而亡。 人之理性發展到黑格爾時期已經達到頂峰,這種形而上的理性看似存在于人之體內,但卻是超越人本身的,這種高度的抽象性恰恰預示著人之理性已經走到盡頭,人們開始從另一種角度重新審視理性的含義,這種對理性的新的解讀也帶來新的法學流派的誕生,這就是分析法學派,一種從認知理性的角度探討研究和建立法制體系。#p#分頁標題#e# 二、方法論意義上理性———分析法學派的理論根基 分析法學派把研究的重點從自然法學派關注的法的精神、理念研究轉向對法的精神理念的實現上來,從關注形而上的法轉入到關注現實的法的研究,從重視法的概念、本質、來源、原則、轉到對法的實現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研究上來。這種轉變,是由人們對理性含義的解讀從先驗和本體論角度慢慢轉向認知方法和邏輯規則、結構的研究上來實現的。 (一)理性是人類所具有的一種認知能力。其實,理性一開始就具有認知能力的內涵,只是在自然法學派那里沒有進一步展開而已。蘇格拉底提出用理性推理確定事物的概念,達到對事物本質的認識。柏拉圖認為只有理性才有獲得知識的能力,亞里士多德認為認知的、思辨的、理論的理性,它只解決知識的真假問題,可以尋求真理性知識。 托馬斯?阿奎把人之理性中的思維理性理解為直觀地獲得真理性知識的能力和借助它物進行探索、推理而獲得間接真理性知識的能力。 洛克則認為:“借助一種發現中介觀念,借助一種加以整理,因此,他就發現出一系列觀念中各環節的聯系,把兩端連接起來,因此,他就把所追求的真理一目了然,這就叫做推論。”洛克還認為理性還可以尋求某些方法對某些命題的依據加以推論,發現各個觀念或證明間的概念聯系。由于理性具有認知能力,并且可以把握真理實現理性的公平、權利、意志自由等本體狀態,那么側重于依賴理性的認知能力對現實法的研究、側重于對法的結構、規則和方法的研究就成為分析法學派同自然法學派的分道揚鑣的突破口。早期的分析法學派側重于對成文法的注釋,后期的注釋法學派從注釋中力圖引出法律的一般原則研究法律規范的結構。由于人的認知理性能夠發現觀念中的各環節的聯系,認識事物本質,所以使得早期的分析法學派對凌亂的立法文件進行整理、根據理性的認知性進行系統分類和解釋、發展和充實現實法的內容和結構成為可能。 (二)理性是一種符合邏輯的法律分析方法。理性作為一種思維形式,是運用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方法對感性材料進行深入思考,發現事物本質性聯系的思維過程。這種理性認知的形式主要體現為概念、判斷和推理,這種理性認知的方法主要是分析、綜合、歸納、演繹和具體、抽象等辯證方法??梢姡@里的理性認知既不同于感性認識(通過感覺、知覺、表象等形式對事物現象的認識)又不同于非理性認識(通過非邏輯和非認知的主體心理形式對事物本質的認識)。當然也更不等同于本體理性的含義(側重于對應然和原則的探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分析法學派開始運用認知理性的方法對法律規范結構分析、特別是邏輯關聯上的分析。分析法學派的先驅邊沁重視法律內部結構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聯性研究。奧斯丁主張把法理學范圍限定在實在法,并且運用認知理性的分析方法對法律的內在結構進行了詳細地剖析,運用分析綜合的方法對法進行了分類。壟斷時期的分析法學派凱爾森則繼承和發展了邏輯分析這一法學研究方法,他認為法律秩序是一個規范體系,一個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都是從另外一個法律規范取得的,它是通過理性智力活動,即從一般到特殊的推演而得到的。凱爾森正是通過法律概念的推理和判斷等理性認知方法來建構他的法律體系的。哈特也傾向于用邏輯的方法來研究法律體系,他認為:判決可以從事先確立的規則中邏輯地推演出來,無需求助于社會目的、政策和道德。雖然,分析法學派很少使用,甚至批判和回避理性這個詞,認為它是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但他們所批判、懷疑和否定的是本體意義上的理性存在,肯定的是邏輯理性的存在,并且,其對現實法的概念、結構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對法律體系的建構都是依賴于這種邏輯理性來進行的。 (三)理性是指一種法律的體系化特征。理性的含義在靜態意義上還是指一種特征,這種特征是依賴理性的認知能力、運用邏輯思維方法所建構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結構的完整、術語規范、邏輯一致、語言簡明、內涵統一和準確。凱爾森把法律理解為“法律規范及其要素和相互關系,作為一個整體的法律秩序及其結構、不同法律秩序之間的關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數實在法律秩序中的統一。”瑏瑥?他認為法律是一種體系,這種體系由不同級別的法律規范組成,這些規范之間具有嚴密的邏輯效力層次關系。哈特創立了他的“第一規則”和“第二規則”說,這兩種規則的結合使法律的結構性更加完整。可見,凱爾森的理論都比較注重法律的內在結構分析,而哈特進一步論述了法律結構之間的關系,把法律的規則之間建立了關系,并認為這兩種規則的結合使法律制度完整性的關鍵。而分析法學家拉茲主張應該從個體和整體的關系上分析法律的結構??傊治龇▽W派在以法律體系化和法律內部規范的邏輯一致性和層次性為標準建構整個法律制度。 可見,理性的認知能力和分析方法以及體系特征為分析法學派產生、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分析法學派也正是通過對理性概念的不同理解來突破自然法的局限而獨立成為一種新的法學派別的。 三、效果控制論意義上的理性———社會法學派的理論基礎 從重視理性的本體論意義到重視方法論意義的轉變,使法學研究的重點從重視法理性研究轉到重視法律本身邏輯結構的研究。自然法學派研究法律從哪里來、應該是什么,邏輯法學派研究法律本身是什么,還存在著通過法律得到什么效果的問題。所以,社會法學派正在這種思維模式下產生的,他們把研究的重點轉向社會,轉向社會實踐,特別是司法實踐在解決社會問題的效果上來。這時候,人們對理性的內涵的理解和關注的焦點也發生了變化,側重于理性對一定的情感和行為的控制以達到某種目的的功能和內涵方面上來。 (一)理性是對欲望的控制 理性除具有認知功能外還具有控制功能,這種控制首先體現為對直接驅動行為的感性欲望、沖動、要求的控制上。柏拉圖把人的品質分為理性、意志、欲望三種,意志受理性的控制表現為勇敢,欲望受理性的控制表現為節制,當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時人就具有了正義的德性。亞里士多德將人類的靈魂分為非理性和理性兩部分,非理性中的欲望既與理性相對立、相搏斗,又受到理性的約束。至少在有自制力的人那里,它是受到理性的約束的。阿奎那認為實踐理性是控制欲望、選擇向善、支配行為的能力。笛卡爾認為人的自然欲望的驅動力與人的心靈的理性意志力之間常會發生沖突。人們可以通過適當的訓練,養成習慣,運用理性意志控制自然欲望或感性,選擇合理的行為。斯賓諾莎同樣認為理性可以支配情欲。在理性指導下,人們可以避惡從善,洛克則認為人的行為意志天然的受理性指導、支配?,伂?康德認為人的實踐理性不是簡單的聽從于人的自然本能、欲望、情感、沖動而命令人做出行為,而在對這些自然本能、欲望、情感、沖動有所控制、約束的情況下選擇行為。以上思想家在理性具有對欲望、本能、沖動和情感控制的功能上達成共識。#p#分頁標題#e# (二)理性是對行為的控制 當然,理性對本能沖動的控制的目的是達到對人類行為的控制,通過理性對行為控制,以行為的社會效果來調整和優化控制,就會實現預期的社會效果。社會法學派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來建構法律,實現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的。社會法學家龐德認為,人類必須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社會控制,才能在秩序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才能維護文明的社會。龐德說:“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力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施加的壓力來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他從事反社會的行為,既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瑏瑧?到后來,法律逐漸代替宗教和道德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梢姡谶@里,法律和理性具有相同的功能———行為控制力,而且,法律的控制的對象已經從單純對欲望和情感的控制(道德和宗教控制)轉移到對人本性中內在矛盾(社會本性同個人主義本性的沖突)的控制上來,轉移到由人本性的矛盾造成的利益沖突方面,轉移到人類的行為過程方面上來。龐德通常把法律的社會控制比作“社會工程”,“社會工程被認為是一個過程,一種活動,而不只是被認為是一種知識體系,或是一種固定的建筑秩序。”瑏瑨?可見,理性的行為控制理論成為社會法學派把法律看作是對社會行為控制的重要理論依據。 (三)理性是通過一定方法達到一定目的的控制 社會法學派把法律理解為通過對人類本性以及行為的規范和控制,來實現一定的社會效果,達到一定的目的。雖然社會法學派在采用的方法和實現目的方面存在分歧,但對通過法律的控制實現一定社會效果方面是一致的。自由法學派代表人物艾爾利希主張通過“自由的發現法律的運動”的方法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利益法學家赫克也主張通過法官自由意志的方法實現“共同利益”,龐德更是強調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來實現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后來又出現了通過功能主義、結構主義、定量分析、概率分析和心理分析等多種社會學方法來實現社會控制來達到一定社會效果的社會法學派別。韋伯對待社會法學派的這一共性問題與理性這一特性之間的聯系問題論述得較為詳盡。韋伯曾把理性的含義分為四種:一是法律的體系化特征;二是抽象闡釋意義的法律分析方法,三是可以為人類智力所把握,四是法律程序能夠使用合乎邏輯的方法推演和達到其特定和可預期的目的。韋伯經常使用的是最后一種理性的含義??梢?,韋伯對理性的解讀主要在于它能通過自身的控制功能而實現一定的目的,這種在理性控制之下的法能夠使司法具有可預測性,使目的能夠得到實現,即收到社會效果。所以,韋伯認為在這種理性含義指導下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類型,因為,這樣的法律既有實現目的方法保證(形式),又有目的來統領形式,實現一定的效果。并且,韋伯認為只有這種接受理性規則的統治才是最為理想的統治。可見韋伯意識到了理性的這種控制功能對于實現一定社會目的的意義和價值,于是把理性的這一層含義同法律理論很好的結合在一起,豐富了社會法學派的內容,推動社會法學派的深入發展。 理性由本體論意義的含義過渡到認知方法論意義上,由方法論意義再過渡到社會控制實現一定社會效果意義上,這種理性含義的轉變和發展也促進了法學的分化和發展,出現了重視先驗和價值的本體意義的自然法學派,出現了重視法律本身結構和內在邏輯關系的分析法學派,出現了重視法律的控制以實現一定社會效果的社會法學派。不可否認,二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而理性的極端化發展必將導致理性的自我瓦解,作為理性對立面而存在的非理性必然會成為它的掘墓人,而與其相聯系的法學流派也會迎來一場新的革命———建立在非理性基礎上的后現代法學派必然會對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現代法學進行顛覆性的解構,一場新的論爭在所難免。我們遵循著理性發生、發展以及滅亡的過程這一條暗線,必然會有助于對各種法學流派的產生、發展和矛盾斗爭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