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信托職責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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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信托職責探究

作者:楊麗偉 單位:上海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財產管理的責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成立,受托人就負有信托責任。信托關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托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在管理和分配的過程當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謀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信托關系要求接受委托的人將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來,其行為才能反映出更寬廣的訴求、利益和信托網價值。同時努力把他人利益視為自我利益的延展,從而保證他人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職務行為中得以實現。這種過程不是強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時候表現為被委托人的心甘情愿,不用監督,有時甚至是一種完全獨立的行為。在社會關系中,例如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以及信托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托責任。信托責任也是一種將受托人和受托資產載體,與委托人和轉移資產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托責任是一種對社會成員有約束作用的內在制度。內在制度被定義為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規則,在構建社會交往、溝通自我中心的個人和實現社會整合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它作為行為規則的約束作用是通過內化于人們的意識并貫徹于日?;顒拥模乙坏┬纬珊缶统蔀楣餐膬r值觀,因而是一種長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為規則。在它的約束下,人們可以自發地執行和維護內在制度的要求。信托責任的有效行使必須由嚴格的信托法律關系進行支撐。信托法律關系是通過法律強制規定的受托人管理制度來建立的,因為受托人與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托資產載體是沒法通過自由意志或行為建立相關之間的法律關系。受托人制度建立的基礎則是信托責任,因為受托資產載體本身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對受托人提出約束規則或行為準則。通過信托責任,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不僅調整受托人與受托資產載體之間的管理關系,而且調整受托人和受托資產載體與資產轉移人及其受益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信托責任這個詞語現在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在上市公司,股東,企業管理層和股東分別構成了信托關系的三方。在這里,信托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非管理層自身的利益,比如說辦公條件,薪酬水平等)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在國有企業,董事會作為出資人信托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法人財產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擔負著公司戰略決策、經理層選聘等關系公司生存發展的一系列重要職責,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中國的國有企業引入董事會制度,是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聯系在一起的,建立完善、高效的董事會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的必然,也是國企按照公司法運作的起碼要求。董事會的使命是什么?董事會是股東(大)會批準設立的,董事是由股東派出的,董事應對股東負責,應該認真傾聽股東的聲音,維護股東利益,因而董事會是股東會的信托責任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決定了公司是經濟活動的主體,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信托責任組織,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按《公司法》依法行使權力。董事會在企業內,它不是外部的監督機構,而是企業的核心機構,是公司發展戰略、機構設置和管理層人員選聘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發展、績效和風險負有全部責任。因此,對國有企業而言,明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信托責任,有利于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國有企業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信托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之一便是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是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負責公司或企業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董事會要處理好與股東的相互關系,加強與股東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董事會是股東利益的“代表人”,應尊重并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所作的有關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議,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對董事等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董事等公司高管人員負有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其如果不履行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豆痉ā返?13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根據這一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股東(大)會決議而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應對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負責,執行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的決定,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資回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接受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公司和董事會的運作對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具有透明度,根據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的要求,報告董事會建設、重大決策、年度工作狀況,提供真實、準確、全面的財務和運營信息;向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大)會報告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實際薪酬、董事在其他企業兼職以及經理人員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況。

實施公司戰略決策戰略決策是董事會履行職責的重點。首先,提高董事會戰略引領、戰略管控方面的決策水平。股東的權益是依靠董事會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正確決策而加以保證的。國資委明確了公司主業內的投資審批權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就應以戰略規劃,通過全面預算管理,按預算管控投資,推動資源向主業集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提升企業的核心價值和核心競爭力。董事會應高度重視戰略制定,確定和把握好公司重大決策,確保公司戰略規劃、預算管理、投融資計劃、改革重組、產權管理等重大事項決策符合出資人的要求,符合公司長遠的發展方向。注重研究公司中長期的發展規劃,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健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股東增值、企業增效、職工增收、社會公認。其次,提升董事會配置企業資源的水平。董事會要用好主業投資決定權,集中精力抓好主業發展,促進資產的結構優化、整合,推進開放性市場化重組和資產證券化。董事會要抓好全面預算管理,在對經理層的績效考核中,要把預算執行的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契約形式加以明確。董事會要對公司財務真實性負責,組織好財務決算審計和對財務決算真實性的評估,及時處理財務決算審核中發現的問題,確保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再次,董事會應著力提升戰略決策的能力,積極打造戰略型的董事會。建設國企戰略型董事會,是確保國有企業持續發展的需要。戰略型董事會能夠把握國家、區域、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把握企業的市場定位以及競爭對手的動向和自身發展的戰略機遇,確定企業科學發展戰略,提升企業競爭力和贏利能力。建設國企戰略型董事會,要合理設計董事會人員和組織結構,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科學定位董事會功能,嚴格劃清與經營層之間的職能界限,明確戰略管理內容。#p#分頁標題#e#

選聘公司經理層選聘公司經理層是董事會的頭等大事,我國《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2008年10月,在中組部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選聘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第一次將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權交給了董事會。文件指出,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在外部董事過半和董事會選聘經理的制度與程序經過批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聘任經理。這一規定賦予國有獨資央企董事會更大的權限和獨立性。在規定由董事會負責選聘公司經理層的同時,應理順董事會與黨委會的選人、用人權。從公司治理的原則而言,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中心”,董事會有權聘任與解聘包括總經理在內的經理層人員,但這絕不是所謂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而是一種委托制。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只是分工不同,并不存在上級下級的“行政”關系。從若干試點企業的探索來看,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的大原則不能改變,但是具體做法應有所改變:①轉變管理方式,從行政管理過渡到依法管理。原來干部體制實施分級管理,培養、任命、考察、使用、獎懲都由黨的組織部門一手操辦的方法已經不符合當前《公司法》的要求,應該把總經理和經營班子的任命權還給公司的董事會。而企業黨組織可以發揮其強大的政治和組織優勢,對即將聘用和任命的干部進行事前的政治考察和群眾意見的收集,為董事會把關。黨組織從政治上把好待聘人員的關,是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重要工作,而不僅僅是任命工作。②突破思維模式,從體制內部擴大到市場范圍?;谶^去黨管人才、黨管干部的慣性思維模式,認為國有企業經理層人員的配置范圍應該限制在體制內部,對董事會及公司治理的認識模糊,在考慮配置經理層的過程中,還是以行政任命為主。雖然《公司法》明確規定應由董事會來選聘總經理,但目前國有企業的總經理仍然是由組織任命的,故而是一種單向進入關系;今后應突破傳統干部體制,加強市場化配置經理層的力度,逐步實行市場化選聘,構建雙向契約關系,形成職業經理人市場。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規范董事會的企業,國資委應把對經營層的業績考核授權給董事會,由董事會來對經營層進行監督、評價和激勵,這一功能源于董事會作為委托人對作為人的經理層進行控制,是依法實施考核的一項新探索,也是董事會制度建設的著力點和難點所在,是國資委努力的方向。

強化風險防范管理風險防范管理是董事會的一項重要任務,董事會是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承擔者,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中處于戰略核心地位。董事會在堅持對企業重大項目、收購兼并、投資融資等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集體決策的同時,應針對企業關鍵問題、關鍵業務,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項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建立和完善內控體系,加強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董事會防范經營風險的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制訂公司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方案,審議公司內部審計報告,決定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決定聘用或者解聘負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報酬,決定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上限,對公司風險管理的實施進行總體監控,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及狀況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風險管理的建議。董事會應督促、指導公司經理層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各個環節、各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包括風險評估、財務控制、內部審計、法律風險控制等,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控,確保風險防范的有效性。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職權相同,因此應當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職權。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范圍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更寬泛,因為其可以根據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授權行使公司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除按《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其本身職權外,還可以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如: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三、結論綜上所述,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適應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要求,依法規范地行使出資人權利,我國國有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不斷推進董事會規范建設。在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信托責任的主體,董事會必須代表出資人的利益,履行人的承諾,切實承擔起信托責任,根據出資人的委托事項和權充分發揮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今后,應進一步明確國企公司董事會的職責定位,依法落實董事會職權,要用公司章程明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責任和權力,制定和完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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