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證券業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證券業稅收制度狀況及缺陷
1.中國證券業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制度規定。既是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等所課征的各種稅收。我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中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仍屬于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稅、外商業所得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相互配合,調控著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交易所得。借鑒國外證券稅制的經驗,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設計目的也最終轉化為效率與公平兼顧。我國面臨著經濟一體化與國際稅收競爭的新格局,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迫切需要構架完善的稅收制度。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2.證券稅制存在的缺陷 2.1證券稅制設計缺乏經濟效率 首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影響證券市場發展長遠發展和投資者利益,對稅源有一定程度的損害。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印花稅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對幼稚產業的發展不利。中國股市自建立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據有關機構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收益為14.45%,而市場年風險卻高達32.81%,證券市場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稱。其次營業稅中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稅稅負高于其他行業。最后,重復課稅極大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現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這就造成了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 2.2中國證券稅制法律建設不健全 首先我國尚未建成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體系,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僅僅針對證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所采取的適應性措施,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證券資本利得也沒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還沒有針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證券利得等建立規范的證券稅制,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稅名實不符。印花稅是對列舉應稅憑證征收的,股票不在列舉范圍內,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嚴謹。最后印花稅的調節范圍狹窄?,F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稅;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范圍內,不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最后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論交易額大小、持有時間長短均按同樣的稅率征稅,使得調控沒有區分度。差異化的征稅范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雖然中國曾經數次根據股票二級市場的狀況相應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對穩定市場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中國證券稅制稅種相對單一,而且側重在交易環節,對證券交易所得不征稅,實際上無法起到內在穩定器的作用。 2.3證券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征收,稅收征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征管軟件版本偏舊數據量偏大等問題使的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成為當務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稅款流失。以電子化、無紙化為特征的證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額的成交量和劇烈的盈虧變動,使我國落后的稅收征管手段捉襟見肘。再加上分稅制引起的稅收利益的上繳,使得地方政府對于證券交易稅務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稅源流失。 3.證券稅制架構建議 3.1在二級市場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指對有價證券交易行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有價證券包括有:公債、股票、公司債券、票據等。征稅的標準為有價證券的買賣價格;納稅人為買賣有價證券者,征稅環節主要是證券的發行或交易環節。目前各國大都在證券的流通市場(二級市場)征收證券交易稅。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 3.2改進對證劵投資獲得所得的課稅 在設計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實現公平原則,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類型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為了避免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消除對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的歧視,讓所有證券投資者面對平等的稅率。這樣更有利于資源的配置與資本結構的優化。 3.3加大證券業信息征管的建設 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絡化、信息化的進程,提高稅務人員的征管水平與內在素養,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計算機的復合型人才,升級相關的配套軟件提高數據處理能力。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信息,提高稅務稽查能力。減少稅款流失。在實踐中不斷提高稅務征管部門的綜合能力。#p#分頁標題#e#
證券業中小投資者的權利保護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投資者規模迅速擴大,中小投資者逐漸成為資本市場重要的投資力量。截至2011年末,證券投資者開戶數約為1.65億戶,名列全球之首。其中,個人投資者占99.6%,持股市值1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占80%以上。受信息披露、分析能力及資金實力等因素限制,中小投資者是市場參與各方中最為弱勢的群體。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一直處于不斷探索和發展中,《公司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完善,以保護投資者為核心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護投資者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但中小投資者權利受損現象仍持續發生,如果其權利得不到充分保護,就會對資本市場失去信心,甚至逃離市場。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還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中小投資者權利受損的原因分析 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投資知情權、資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投資收益權、管理參與權和股東訴訟權等。實踐中,投資者(主要指中小投資者)權利時常遭受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市場“政策底色”加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我國股指走勢受政策因素影響較大,市場對管理層出臺的政策或政策性消息往往呈現過激反應,甚至導致股指的走勢脫離基本面的實際狀況,整個市場不斷在“股市低迷—政策救市—股市狂熱—政策強抑—股市低迷”的怪圈中循環,這與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狀況有很大差異。在成熟市場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股票的長期收益,投資者的投資理念趨于理性。在具有“政策底色”的市場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市場差價收益,投資者投資理念具有過度投機性、短期性和從眾性,缺乏獨立分析和判斷的能力,受市場消息面影響大等特點。這些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加大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1]。 (二)上市公司“一股獨大”造成內外股東權利失衡 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存在利益沖突。大股東一旦處于絕對地位,就能夠利用其地位優勢獲取外部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無法分享的控制權收益,而該控制權收益的攫取大多是以犧牲中小股東利益為代價。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問卷調查顯示,參與問卷調查的94.5%的投資者認為其自身權益遭受過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大股東實施的侵權行為占比31.3%。由此可見,該類侵權現象在我國已十分普遍。大股東對中小股東權利侵害主要表現為:用公司資金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或擔保;利用“短期合并”、“惡意兼并”等手段,排擠中小股東,稀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操縱公司股價,逼迫中小股東低價出售股票;拒絕向中小股東提供有關公司資產狀況、經營情況的資料等[2]。 (三)違法行為“花樣翻新”考驗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處于新興轉軌的階段,誠信基礎還很薄弱,內在約束機制尚待提升,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仍在高發、易發時期。2008—2011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共立案調查案件387起,啟動非正式調查516起,移送公安機關案件92起、打非線索746起。同時,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手法更加新穎、方式更加隱蔽、社會危害性更強[3]。如內幕知情人通過間接方式控制賬戶已成為內幕交易的主要手段,一些“黑嘴”通過發表股評誘導中小投資者追漲并伺機高價賣出股票獲利,犯罪分子利用新型木馬軟件從網上盜取他人交易密碼等。中小投資者由于專業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承受能力不強、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信息獲取和專業能力有天然劣勢,在市場中整體處于弱勢地位,面對花樣不斷翻新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常常疏于防范,權利容易受到侵害。(四)司法保障“救而不濟”使民事賠償功能難以發揮司法是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的最后防線。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引入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為證券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利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持,但以上“兩法”對證券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和零散,可操作性不強。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受害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訴訟機制解決賠償問題,但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證券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前置程序,即法院受理該類案件時,要求相關違法行為已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裁判文書作出認定,否則不予受理[4]。加之,證券侵權違法行為具有“發現難、取證難”的特點,最終導致真正獲得民事賠償的投資者微乎其微,中小投資者維權陷入困境。 二、中小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基礎性制度建設、市場監管、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已基本形成國家立法保護、行政監管保護、市場自律保護、社會傳媒保護與投資者自我保護相結合的多層次投資者保護體系。 (一)國家立法保護 圍繞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市場法律體系進行了一次全方位、整體性和系統性的清理與重構,我國證券市場已初步形成了內容齊備、結構嚴謹、層次清晰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我國投資者保護的法律規定總體上分為事前預防性保護規定和事后救濟性規定。前者包括賦予投資者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知情權、新股發行的優先認購權及股東表決權制度等;后者指相關股東在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關于保障其行使上述救濟方式的規定。 (二)行政監管保護 法律的執行需要證券監管機構的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中,確立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市場公平、高效和透明,減少系統風險”三大證券監管目標,其中保護投資者為證券監管的核心和精髓。這表明以保護投資者為首要任務已成為各國證券監管部門的共識。近年來,證監會通過推動立法、制定規則,逐步完善了證券執法體系,進一步鞏固了投資者權利保護機制;通過查辦大案要案、開展專項行動,有效震懾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凈化了市場環境,樹立了執法權威;通過宣傳執法、輿論引導,逐步增強了市場主體的規范意識和投資者的法律意識,社會公信度明顯提升。為統籌協調證監系統內外資源,推動投資者保護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2011年末,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作為證監會的內設機構,其主要負責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目前,投資者保護局已正式開展工作。#p#分頁標題#e# (三)市場自律保護 市場自律保護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自律引導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服務機構等規范運作、嚴格自律、認真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4]。自律是指監管機構和投資者之外的證券市場參與者相互之間的規范和制約,是證券市場實現秩序化和規范化的重要方式。相較于行政監管,市場自律保護的最大優點在于其能夠迅速對市場發生的問題做出反應,同時處理問題更具彈性。近年來,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促進行業規范為目標,加強會員及機構投資者的自律監管,拓寬了與證券會、地方證監局等相關機構的合作渠道,研究建立了投資者教育長效機制,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證券公司等機構通過遵守法律及行業規范,加強合規管理與內部控制,不斷提高客戶服務和管理水平,在防止出現對投資者欺詐等違法行為的同時,嚴格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幫助中小投資者提高證券投資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積極發揮了投資者保護作用。 (四)社會傳媒保護 報紙、雜志、電視、廣播、互聯網等社會傳媒在傳播信息的過程中,具有客觀中立、信息廣泛、針對性強、群眾性強、可受性強、時效性強等特點,這決定其肩負了中小投資者權利保護的重要使命。社會傳媒不僅可以通過傳遞知識性信息,發揮投資知識普及和教育功能,提高投資者理性思維及信息收集、理解和運用能力,而且還可以通過實施社會輿論監督規范管理層、大股東及中介機構的行為,從源頭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5]。 (五)投資者自我保護 自我保護是投資者保護的題中之義。理性、穩健的投資理念是中小投資者實現自我保護的前提條件。中小投資者應審慎對待證券投資,認真學習證券相關知識,全面掌握證券投資信息,及時行使和主張權利,樹立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前四種方式為投資者保護的外部機制,而投資者自我保護是投資者保護的內部機制。內部機制是外部機制的歸宿和基礎,而內部機制的實現又需要適當的外部機制來引導。內外機制共同作用使投資者保護的不同實施方式達到均衡,從而實現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最優選擇。 三、加強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對策 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是成熟證券市場的重要標志。強有力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鑒于此,應進一步加大證券監管的力度和效率,繼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工作,逐步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要求的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一)加大證券監管工作力度 證券監管部門應堅持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以保護投資者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穩中求進,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效率。針對股權集中模式下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利益沖突的現狀,及時將上市公司監管延伸至控股股東,有效規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行為;強化對并購重組、股權激勵、借殼上市、定向增發、公司回購、重大投資過程中交易行為的專項監控,完善股價異動和信息披露聯動監管機制,著力防范市場操作行為,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積極應對媒體質疑,及時通報重大案件的階段性成果,通過廣泛、深入的執法宣傳,警示市場主體,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營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環境[6]。 (二)強化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工作 一方面,豐富投資者教育和服務的內容。以揭示市場風險為重點,以提高投資者對產品的認知能力為核心,引導投資者從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審慎投資,合理配置金融產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警惕并自覺抵制各類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證券活動,加強對青少年投資理財的早期教育,擴大投資者教育和服務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創新投資者教育和服務的方式,將公益性投資者教育與商業性投資者教育相結合。參照歐美市場的做法,倡導和培育民間化的投資者教育公共組織,并為公共機構現有的投資者教育活動提供更多的經費和人力支持。強化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商業性投資者教育,完善客戶分類管理制度,加大投資風險揭示和投資知識宣傳力度,不斷提高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投資產品的參與能力。 (三)設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借鑒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的做法,由政府牽頭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選擇法律專家、經濟學家、會計師、審計師以及投資者代表組成工作機構,負責解決證券糾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同時,可考慮在我國設立表決權信托,并由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接受中小投資者的委托行使表決權,或代表中小投資者監督上市公司管理層和非流通股東的關聯交易行為,監督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監督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制約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與非流通股東或公司就再融資問題進行協調,敦促上市公司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主動與二級市場投資者溝通,聽取中小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 (四)構建多元化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 針對證券糾紛調查取證難、訴訟成本高的現狀,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證券糾紛解決方式,對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強化證券調解效力。調解既有利于化解訟累,減輕人民法院負擔,又可以加速糾紛解決、降低成本。建議在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大力發展非訴調解。第二,重視證券糾紛仲裁。仲裁在發達的證券市場執法中起著關鍵作用。盡管我國規定當事人對證券爭議可按約定進行仲裁調解,但證券糾紛仲裁在我國還沒有足夠的發展和應用,隨著我國證券糾紛數量的上升,以及嚴格責任、強化監管、加強執法的要求,發展證券糾紛仲裁,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三,完善集團訴訟制度。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資者共同提出集團訴訟,是降低訴訟成本、有效維護中小投資者權利的糾紛解決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集團訴訟,但實踐中這類案件相對較少,集團訴訟審判經驗并不豐富,法院仍對證券糾紛案件單獨立案逐個審理。為使中小投資者利益真正得以保護,建議在證券糾紛解決中進一步強調和完善集團訴訟制度。#p#分頁標題#e# (五)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是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應對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實際操作中,該基金可賠償的對象和范圍相當狹窄。因證券公司投資建議或管理方面原因造成的投資損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等都不屬于投資者保護基金補償范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而股東訴訟機制的不完善使中小投資者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數量極少,如保護基金能將上市公司欺詐股東等行為納入實際補償范圍,則能解決非投資者意志所能改變的非正常市場因素所帶來的諸多問題。因此,有必要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賠償范圍,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賠付限額作出具體規定。
證券業稅收制度狀況及架構建議
1.中國證券業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制度規定。既是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等所課征的各種稅收。我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中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仍屬于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稅、外商業所得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相互配合,調控著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交易所得。借鑒國外證券稅制的經驗,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設計目的也最終轉化為效率與公平兼顧。我國面臨著經濟一體化與國際稅收競爭的新格局,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迫切需要構架完善的稅收制度。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2.證券稅制存在的缺陷 2.1證券稅制設計缺乏經濟效率 首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影響證券市場發展長遠發展和投資者利益,對稅源有一定程度的損害。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印花稅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對幼稚產業的發展不利。中國股市自建立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據有關機構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收益為14.45%,而市場年風險卻高達32.81%,證券市場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稱。其次營業稅中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稅稅負高于其他行業。最后,重復課稅極大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現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這就造成了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 2.2中國證券稅制法律建設不健全 首先我國尚未建成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體系,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僅僅針對證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所采取的適應性措施,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證券資本利得也沒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還沒有針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證券利得等建立規范的證券稅制,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稅名實不符。印花稅是對列舉應稅憑證征收的,股票不在列舉范圍內,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嚴謹。最后印花稅的調節范圍狹窄。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稅;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范圍內,不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最后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論交易額大小、持有時間長短均按同樣的稅率征稅,使得調控沒有區分度。差異化的征稅范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雖然中國曾經數次根據股票二級市場的狀況相應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對穩定市場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中國證券稅制稅種相對單一,而且側重在交易環節,對證券交易所得不征稅,實際上無法起到內在穩定器的作用。 2.3證券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征收,稅收征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征管軟件版本偏舊數據量偏大等問題使的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成為當務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稅款流失。以電子化、無紙化為特征的證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額的成交量和劇烈的盈虧變動,使我國落后的稅收征管手段捉襟見肘。再加上分稅制引起的稅收利益的上繳,使得地方政府對于證券交易稅務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稅源流失。 3.證券稅制架構建議 3.1在二級市場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指對有價證券交易行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有價證券包括有:公債、股票、公司債券、票據等。征稅的標準為有價證券的買賣價格;納稅人為買賣有價證券者,征稅環節主要是證券的發行或交易環節。目前各國大都在證券的流通市場(二級市場)征收證券交易稅。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 3.2改進對證劵投資獲得所得的課稅 在設計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實現公平原則,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類型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為了避免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消除對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的歧視,讓所有證券投資者面對平等的稅率。這樣更有利于資源的配置與資本結構的優化。 3.3加大證券業信息征管的建設 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絡化、信息化的進程,提高稅務人員的征管水平與內在素養,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計算機的復合型人才,升級相關的配套軟件提高數據處理能力。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信息,提高稅務稽查能力。減少稅款流失。在實踐中不斷提高稅務征管部門的綜合能力。#p#分頁標題#e#
國外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啟發
美國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終確立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證券業界是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動者和主導者。早在187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投資者簽署標準客戶協議書,表明他們須把日后發生的任何金融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而不會提出訴訟。但是,證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爭議,主要包括證券交易糾紛的可仲裁性、對投資者是否公平、司法審查等問題。直到20世紀80年代,證券交易仲裁才最終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過仲裁解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交易糾紛就成為一種重要途徑。作為一種多元化的證券糾紛解決方式,美國證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對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構建具有借鑒意義。 一、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內容 美國證券仲裁的范圍較為寬泛,既是解決證券領域勞動糾紛的方式,也是解決投資者與證券商爭議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證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紐約證交所的會員監管、執法及仲裁職能部門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組織金融業監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負責營運全美國規模最大的糾紛調處,處理幾乎所有涉及須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的糾紛。其主要包括:(1)投資者與經紀商、交易商之間的糾紛;(2)經紀商、交易商之間的糾紛;(3)經紀商和交易商與其雇員之間的糾紛,如有關雇用、薪酬、歧視、不合理解雇的糾紛。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交易糾紛解決適用的規則是“客戶爭議仲裁程序準則”。金融業監管局還成立了一個全資附屬機構,即金融業監管局糾紛解決中心,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以解決投資者、證券公司以及注冊代表之間的金融糾紛。 證券交易仲裁是指對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產生的糾紛進行的仲裁。糾紛類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違反適合性規則、違反信義義務、過度交易、違反合同、不實陳述和欺詐等。在美國證券交易實務中,投資者在開立投資賬戶時就須與經紀公司簽訂爭議解決仲裁協議。如今證券仲裁協議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且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的現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經紀公司往往強迫其客戶簽訂仲裁協議,以此作為開立投資賬戶的前提條件。強制性仲裁協議始于198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訴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聲稱,強制簽訂仲裁協議是聯邦法院的政策。這項政策導致證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經由自律組織結案,而1993年則上升至5300件。①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資者對經紀公司啟動的。與向法院起訴相比,通過仲裁解決交易糾紛,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可謂是雙贏。 首先,在理論上講,仲裁時間比訴訟時間要短。美國的一般證券仲裁從投資者提出申請到收到裁決書花費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費較為合理,而且投資者可不聘請律師。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投資者在提出賠償請求時,需根據索賠金額支付申請費以及聽證會押金,如果困難也可以申請減免。仲裁員在聽證結束時有權利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聽證費。另外,申請人也可以降低律師費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而且不容易被推翻。盡管仲裁裁決也可能被訴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撤銷,如仲裁員超越職權。這種最終裁定減少了敗訴方的訴訟請求,從而減少了雙方的額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員來自業界,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所爭議的問題。由于對案情比較了解,仲裁員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斷,這對復雜案件更為有利。另外,證券仲裁對經紀公司也有利。因為仲裁程序并不公開,公司的聲譽在公眾中不會受到負面影響。 二、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發展 美國證券業界直接推動了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發展。而且,美國聯邦法院的態度與該項制度的最終確立直接相關。美國的證券仲裁制度的發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隨后數年期間,許多其他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效法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客戶簽訂糾紛仲裁協議書。這些協議書的效力一般均為法院承認,尤其在1925年通過《聯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須把仲裁協議書視為其他合約執行。 在20世紀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對于證券仲裁持消極態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控告其經紀商,聲稱被其以欺詐手段誘使購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經紀商作出回應,指出該投資者在金融糾紛發生前簽署的保證金賬戶(marginaccount)協議書中載有仲裁條款,因此要求法院暫停訴訟,直到根據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程序結束為止。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仲裁協議只是一種約定,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選擇司法裁決的權利不能被放棄。因此仲裁協議不能限制買受人尋求司法救濟。這實際上表明對仲裁機制存有懷疑,并裁定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2(2)條就欺詐行為提出的投訴,不能根據糾紛仲裁協議書解決。但該裁決與美國聯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調和,因為美國聯邦仲裁法支持執行仲裁協議作為一種快速、經濟和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美國最高法院對待仲裁協議的轉變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認為,買賣雙方因交易而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聯邦法院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予以執行。與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項國際合同。該項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國法院阻止或妨礙買受人選擇美國法院的權利。美國法院隨后逐漸改變了對商業仲裁的態度,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慮其立場。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對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下的仲裁機制有信心,并質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決是基于對仲裁機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認為,仲裁為投資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這種轉變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證券業仲裁聯合會(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過了仲裁統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證券業自律組織采納。在這些組織的努力下,法院開始改變對仲裁的看法,承認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決糾紛的作用。[1]#p#分頁標題#e# 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更進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推翻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決,堅稱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提出的投訴,須根據糾紛仲裁協議書解決。自此,證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資者簽署的標準客戶協議書內加入糾紛仲裁條款,并規定客戶日后發生的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目前,證券交易糾紛主要通過仲裁或調解機制解決,大多在金融業監管局(FINRA)提供的平臺進行。金融業監管局合并了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執行和仲裁部門。在此之前,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90%的證券仲裁,其余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尤其是紐約證券交易所。至20世紀90年代,提交仲裁的證券案件呈增長趨勢,并在2003年達到頂點,此后開始回落。這主要是受世紀之交因互聯網泡沫的影響導致證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主要爭點 1.糾紛的可仲裁性 對于投資者與經紀商糾紛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認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經濟,可作為民事案件糾紛解決的一種替代方式。美國仲裁法期望改變幾個世紀以來司法上對仲裁協議的敵視態度,以便當事人避開訴訟的巨大支出和遲延,讓仲裁協議與其他合同一樣處于同樣的基礎。但是,批評者主張投資者只能通過司法審判來保護,由法官根據證據規則來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訴的權利。批評者進一步指出,證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種內在的偏向經紀公司的偏見。因為經紀公司都是金融業監管局和證券交易所的成員,而事實上證券仲裁都由這些機構負責。 2.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統一法典,如果投資者與經紀公司的爭議超過6年則不能進行仲裁。即使雙方簽訂仲裁協議以后,投資者也可以要求管轄機構或仲裁員允許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機構或仲裁員會保留管轄權并進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認為,法院并不會因為超過了6年的期限而撤銷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在仲裁決定范圍之內,時間只是一個程序性規則要求。另外,統一法典規定,集團訴訟不適合仲裁。這主要是因為證券業仲裁聯合會(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認為自律組織不適合于解決此類糾紛。一般而言,美國證監會和金融業監管局(FINRA)禁止集團訴訟類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據統一法典第8節的規定,上述禁止對于索賠請求的合并沒有影響。 3.仲裁與調解的關系 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支持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這是因為其認識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漸與訴訟類似,即缺乏效率。調解與仲裁的主要區別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約束力,并不具有類似審判的程序機制。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可提交仲裁或進行訴訟。當然,調解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或者兩種程序同時進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的調解通常始于雙方當事人參加的會議。調解員和當事人各方均有機會進行公開陳述。此后,調解員與當事人各方進行單獨商談,主要集中于各方糾紛解決的預期以及可能的解決要求。如果雙方都接受解決方案,則簽訂書面協議;即使調解不能促使雙方達成協議,雙方的溝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審查 根據仲裁法規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銷仲裁決定:(1)裁決因腐敗、欺詐和不當手段而作出;(2)仲裁員明顯不公或腐敗;(3)仲裁員因不當行為而犯罪;(4)仲裁員超越權限。另外,多數法庭還認為存在另一種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即明顯無視法律。③根據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銷裁決須認定:其一,仲裁員了解主要法律原則,但拒絕適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員忽略的法律規定明確、清楚,能適用于案件。④從司法實踐來看,證券仲裁程序司法審查呈增長趨勢,主要原因是:首先,這反映了部分下級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見,與最高法院的態度形成尖銳對立。最高法院并沒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員享有決定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干涉權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對法律公平問題予以關注的一種回應。但是,這種轉變是沒有依據的,因為美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均致力于確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盡管這項任務尚未結束,但證券經紀業沒有理由斷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這是20世紀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反投資者保護趨向的延續。如果投資者獲得大額賠償,司法機關對這種大額賠償的不支持就會反映在仲裁業中。如果這樣,下級法院就不會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來的重視仲裁和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傾向。對仲裁程序的司法審查呈增長趨勢一般有利于經紀公司而不利于投資者:第一,它導致仲裁時間的延長和費用支出的增加,而經紀公司有能力負擔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資者更可能因爭議的公平解決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決。司法干預應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認為仲裁員公平而應適用統一的法律標準,那么,自律組織需要選擇和培訓更好的仲裁員。第三,所有的參與者都會受益于不斷增長的證券仲裁。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預過度則會阻礙證券仲裁。 5.對投資者是否公平 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的公正性問題是一個備受關注的重要問題。雖然它對投資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屬于證券業自律組織,而該組織又是由證券業資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時間里,由于規則的不完善和監管的缺失,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確實作出過一些偏向證券業的裁決,所以,投資者和證券業自律組織仲裁制度的批評者對其公正性產生了懷疑。[3]為了使投資者改變他們“在由證券業控制的裁判場所中仲裁”的印象,樹立其對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將會公平解決糾紛的信心,美國證監會和各證券業自律組織進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許多防范措施。關于證券仲裁對投資者否公平的問題始于McMahon案件。人們對于證券仲裁司法審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當時的看法是,證券仲裁的關注點應是對投資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經紀公司,因為經紀公司控制著仲裁協議內容,并為仲裁提供經濟上的補貼。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費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簽訂仲裁協議時合理的告知,一個公正的決策者,由律師提供幫助的權利,享有提供證據的權利,陳述案情的權利,適當發現的權利,充分救濟的權利,了解裁決理由的權利,請求司法審查的權利。①另外,自律組織已將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訴訟費用,作為仲裁的一個主要優點,以此發揮其解決糾紛的優勢。#p#分頁標題#e# 總之,證券仲裁對投資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投資者救濟方式的自由選擇。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明確規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內容及其顯著特點,并要求在簽字行上方突出強調仲裁條款以引起投資者足夠的注意。但問題是,投資者在如何對待該信息上沒有選擇,因為經紀公司往往將簽訂仲裁協議作為開立賬戶的前提案件,投資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棄”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確表示,這種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盡管如此,但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仲裁員有作出損害賠償裁決的權利;仲裁協議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限制這項權利。盡管存在著懲罰性賠償和律師費用的爭議,但仲裁員作出上述裁決的情形正逐步增長。 第二,投資者的成本支出。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明確規定投資者有得到律師幫助的權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積極的證券仲裁律師參與進來。但是,小投資者不僅面臨律師幫助的困難,還面臨其他一系列問題。例如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仲裁員對仲裁程序事項有完全決定權,投資者沒有權利在仲裁協議中按其意思確定聽證地點等。 第三,仲裁員的構成。證券交易商協會的仲裁委員會一般由兩名非證券業的成員和一名證券業人員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證券交易商協會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業界成員的獨立性,并允許投資者在選擇仲裁員時有更多的參與權。但美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并沒有進一步認真審查每個委員會的業界成員,一些律師認為這種做法會助長行業偏見。但也有一些律師持不同觀點:業界專業知識對投資者有利,在美國仲裁法還沒有停止規范證券之前,也將證券仲裁員區分為中立代表和業界代表,因此這種規定并不為自律組織所獨有。 第四,仲裁裁決書的說理。仲裁裁決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決書可以公開獲得。但是,仲裁員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國證監會認為仲裁員應對裁決作出解釋說明,自律組織持反對態度,聲稱這可改變仲裁的基本性質,而一些評論家都支持說理性裁決。法院在撤銷仲裁裁決時,有時也會注意到缺乏理由說明,并進而對仲裁程序產生懷疑。特別指出的是,仲裁員不可能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制作裁決書,除非獲得相應的補償。即使簡單的解釋都要求仔細、周到的草擬,因為表達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說理可能會受到“明顯藐視法律”的影響。 四、對我國的立法借鑒 我國《證券法》第176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9條分別規定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對于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責,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的規定首見于自律組織的規范性文件,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試行規則》對證券仲裁解決機制的相關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據,因而約束力有限、適用范圍狹窄,而且因其自身規定上與國家法律法規的不一致而導致其最終未能有效實行。與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發展相近的是,證券業界是證券仲裁的推動者,具有自發性。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79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對證券仲裁作出明確規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又先后了《關于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和《關于證券仲裁協議的通知》。此時的證券仲裁范圍有限,不包括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仲裁,而且有關規定也因與此后頒布的《仲裁法》相沖突而被廢止。2004年1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證監會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對證券仲裁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的證券、期貨合同糾紛基本上可以涵蓋證券、期貨市場所存在的糾紛類型。這表明我國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動力量開始發生變化,即從上而下進行推行。但從實踐來看,證券仲裁涉及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幾乎沒有,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損失的糾紛、股票發行糾紛及國債交易糾紛。對于如何構建我國的證券交易仲裁制度,較為激進的觀點是,為證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應修改現行《仲裁法》,承認行業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獨立的證券行業仲裁機構,即在現有的仲裁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行業協會之外建立不附屬于任何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獨立的證券行業仲裁機構。這種觀點無疑是一種理想化的設計,因其突破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而難以實現。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除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以外,其他各類爭議的仲裁都必須遵守仲裁法所確立的有關制度與原則。也有觀點主張,我國應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行業內部的證券糾紛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其會員之間所發生的證券糾紛。[4] 這種設想也與現行立法關于行業仲裁的規定相沖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業仲裁的觀點也會同美國證券仲裁一樣會產生公正性問題。事實上,上述思想不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無視我國金融市場仲裁實踐的發展狀況。因為,不僅證券市場存在仲裁問題,而且期貨市場、理財市場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設問題。目前可行的辦法或者最優的選擇方案是,在現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并與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進行合作,開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體就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組織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規范建設,而由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銀行業協會以及交易所等提供專業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制度的建設。由于金融商品交易爭議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對裁判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理論和實踐經驗,從而能夠保證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美國證券仲裁給我國仲裁規則的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經驗: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規則要體現出行業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時在仲裁規則中具體規定調解和仲裁結合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員應來源廣泛,體現出行業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具體包括國內外的金融從業者、律師、退休法官等等。借鑒美國統一仲裁法的經驗,業界外的仲裁員應成為大多數,并公開適當的信息,如仲裁員的姓名等。[5]#p#分頁標題#e# 從我國金融交易仲裁的實踐來看,專業性都有很大的體現。另外,對于疑難案件和重大案件,還應建立咨詢、論證制度,在作出裁決前要認真聽取專家咨詢意見或論證意見。在具體規定上,應強調仲裁員的職責要求和法律義務。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監管機構應加強業界對仲裁的監督。
國內證券市場略論
有“東方芝加哥”之稱的武漢,在近代史上,不僅是中國的物質商品交易中心,也是中國內地最重要的證券交易市場。 一、武漢證券市場出現前的社會準備 1872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家股份制企業輪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次年,招商局漢口分局創辦,這是武漢歷史上第一家中國人自辦的股份制企業。從19世紀90年代起,武漢地區民族資本主義企業獲得長足發展,迄辛亥革命前,共創辦各類企業122家。這些企業大多采取集股籌資的方式經營,如1906年開辦的著名的漢口既濟水電公司就是由漢口商人宋煒臣、王仿予等發起,公開向社會集資,籌集資本達300萬元。此外,19世紀90年代由洋務派殿軍張之洞在武漢地區創辦的一批官辦企業逐步轉化為官督商辦或完全商辦的股份制企業。如當時東半球最大的鋼鐵企業漢陽鐵廠1890年由張之洞奏準招商承辦,其時盛宣懷集股一百萬銀兩代表股東承辦此廠,從此改為官督商辦股份制企業。1908年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合為一公司,重訂章程,加招股本,由官督商辦改為完全商辦股份有限公司。漢冶萍公司是清末民初中國最大的股份制企業。至于張之洞在19世紀90年代耗資400萬銀兩苦心經營的湖北織布、紡紗、繅絲、制麻四官局也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周轉不靈,不得不于1902年,由商人韋紫封、鄧紀常組織的應昌公司承租接辦;辛亥革命后的1913年,又轉租給徐榮廷等人組織的楚興公司,后來發展為華中最大的裕大華民族資本集團。股份制企業是證券交易的基礎和根本。隨著股份制企業的出現,他們發行的具有近代意義的股票也開始在市面流通、轉讓。 從清末起,由中央政府名義發行的國債日見增多。湖北地方當局也借賑濟、旱災或善后為名發行各種彩票。鄰近各省發行的各種債券也常常流入武漢。 債券和股票的證券在發行后,需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如數兌付現金,補償利息,發行機關為推行證券,準許在市場上買賣。正是在股票及各種債券大量出現的基礎上,武漢的證券交易市場漸次形成。 民國初年,武漢開始出現證券商號,稱為股票公司,經營買賣漢冶萍公司和既濟水電公司的股票業務,同時兼營包銷各種彩票,兜售帝俄的盧布、德國的馬克等外幣。當時除既濟水電公司股票在該公司選舉董、監事時,有人收買,湊足獲選的股權數額,始略有起色以外,在平時該公司每千元股票,僅值洋300元。至于其它各種股票,交易均微,偶有買賣,均由該業中人各自上門兜攬,無異掮客。倒是各類彩票因有巨獎的吸引力而銷售頗旺,經營包銷的有萬福來、大利、大有、中華等12家股票公司。 他們除在自設的門市店銷售外,另以9折批發與市面及四鄉小同業銷售。 二、第一個漢口證券交易所浮沉始末 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了《證券交易所法》,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關證券交易的法規,從此我國證券交易開始走上了正軌。自此以后,各地開始籌設證券交易所。 1919年初秋,黃菊生、郭子興、袁富生等人由滬來漢,籌設漢口證券交易所。選定漢口花樓街粵華坊街面房屋為所址,由黃菊生任籌備處主任。漢口證券交易所比中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遲一年出現,比著名的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早一年產生。 漢口證券交易所定為有限公司,資本額20萬元,分為2000股,每股100元。開業時先收四分之一,其余按每3個月收四分之一,在一年內收足,股票由所印發,分為記名式與不記名式2種;每25元稱為一套,可以在場內、場外與其他各種股票及公債一樣,隨時進行買賣。在10月初開始收集第一次股款后,召開股東會,成立董監事會,選出董事黃菊生、郭子興、楊和生3人;舉黃為董事長,袁富生、湯滌新2人為監察,經理黃暫兼,會計袁兼,場務郭兼。所內交易各種有價證券,各省、市紗廠、礦廠、公司股票及本所股票。一般成交時按票面1000元收取交易費1元;成立本所股票25元(1套),取費5角。費由買賣雙方各付半數,均在當日交割清楚。 漢口證券交易所初期業務不振,到次年2月,即決定收進公司第二股款。黃菊生、袁富生等人緊緊抓住這一時機,糾合親信黨徒,每日在場內大量買進賣出,如:裕華沙廠、大興紗廠、上海永安公司的股票,以及本所股票,恒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由于業務旺盛,便把本所每套25元的股票哄抬到27元;到3月初,升至30元;3月半后再升至35元以上;4月末由會計處宣布:“從上年10月初開業,到本月底止,除各項開支外,凈剩紅利9萬1千余元”;到5月初收入第三次股款后,股票已升至50元了,并仍有繼續上漲之勢。黃菊生等乘勢故意將后盤抬高,以暴利為釣餌。6月中旬,則該所每套股票竟升至65元,盛傳有升至100元之望。黃菊生等在市場上表面是抬價買進,暗中卻在場內、外大量賣出,市價便回跌到60元以下。后來他們見價就賣,乃逐步跌到25元的原價尚無買主。黃菊生等人計已得售,連同股款共騙得40余萬元,便于6月末一同潛逃了。喧囂一時的漢口證券交易所被迫關門。 漢口證券交易所曇花一現,表面上看起來是少數人哄抬本所股價所至,其根源其實在于當時武漢地區工商業不夠發達,股票交易缺乏股份制企業發達的基礎以及民眾缺乏證券意識等原因。 三、漢口證券業公會與第二個漢口證券交易所 漢口證券業公會于1931年1月,由胡云程、郭浩然、陳榮山、吳誠安、楊月停等發起組織,并制定公會章程和市場規則,呈準政府備案,由陳榮山任主席。會址在生成南里,附設交易市場,會員自由買賣,專做國內公債股票及各種有價證券,概以買賣現貨為限。1933年5月,漢口錢莊業經營證券所的有20余人參加公會,使會員陡增至50余人。錢莊業會員提出三點建議:1、公會改造。2、交易市場遷入錢業公會。3、兼做期貨交易。經會員大會討論,除同意公會改造外,其余兩條未被采納。同年漢口證券業公會進行改組,由德隆錢莊經理孫坤山任主席,經營范圍仍限于現貨買賣,不做期貨。證券價格參照天津、上海等市的電報行情及本市的供求變化而定。買戶于議定價格及數量后,即付款換取證券;賣戶于收款后即將證券交割。當時經營的證券有:一期、二期漢口市政公債;一期、二期善后公債;湖北官票;河南善后公債;漢口既濟水電公司股票等。#p#分頁標題#e# 1928—1932年,湖北省、漢口市發行的地方公債有17年長期金融公債等8種,發行額約5000萬元,還有各種中央公債從而使漢口市面上的證券買賣較前旺盛。1933年5月,漢口證券業公會內附設交易市場,除星期日及例假外,每日午后交易一次,限于現貨。由于當時上市的僅六、七種地方債券和既濟水電公司的股票,由開盤到收盤,漲落差額一般不出半元。 1935年春,漢口金融界人士沈涌之、孫渭占、龔榕庭、唐星三等組織漢口證券交易所,集股30萬元,有經紀人50名。經紀人接受買賣委托時,向委托人取得買賣契約(合同)及證據金,至交易終了時,收受應得之傭金。傭金的支付,債券買賣按實際交易額的1—2%計算,股票交易按實際交易額的2.2—5%計算。 其經營范圍比原來的交易市場有所擴大,除做現貨外,還可加營期貨。買賣雙方議定各項條件后,確定交割日期,則到期交貨,在未到期前,賣方在征得買方同意后,亦可買回所議定的證券,買方如得到賣方同意亦可賣給賣方。根據1929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交易所法》關于“交易所不得為本所股票之買賣”的規定,新成立的漢口證券交易所本所股不再上市交易,這時買賣的債券有16種之多,成交額也比以前有較大增加。從4月8日至5月4日,歷時4周,總計成交證券1316.4萬元,5月增為1696.5萬元。 1929年的《交易所法》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交易所以外以差金買賣為目的設立類似交易所之市場而進行買賣。”按此規定,漢口證券交易所成立后,原附設于漢口證券業公會的證券易市場隨即停閉。 漢口證券交易所開業初期成立額在中國內地各交易所中名列前茅,但與當時全國最大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相比則微不足道,其一個月的交易額還不足華商證券交易所一天的成交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據1937年《湖北年鑒》分析:“(漢口)地方券基金充實,在過去咸按期還本付息,市價升降不大,且流通票面甚少,無論現期兩貨,均不能作大量成交;中央券主要顧主之(漢口)銀行業尚未參加買賣,依然在滬成交,故該所開幕之始,營業尚佳,繼則日趨清淡。”1935年6月以后,因受美國白銀政策的影響,漢口市場銀根緊縮,證券交易每況愈下,8月成交額不到200萬元,9月只有59萬元,10月竟全月無市,到11月交易所因虧損只能停業。 1936年1月28日,漢口證券業公會鑒于市場證券價格混亂,交易不便,就將停閉的證券市場恢復。但證券市況依然沉寂,每月僅開拍5至10種地方債券。成交額1936年5月為25.4萬元,6月僅為9萬元,7、8月為20萬元,9、10月降為10萬元,12月以后至1937年4月更降為每月4—8萬元。其營業范圍仍限于現貨買賣,每日交易時間為下午1至3時,由該會會員商號輪流主持,并規定僅限于會員參加成交。買賣證券的顧客由各會員商號自行接待,交易市場不負責任;市場只負責市價的開拍。這些規定不同于一般證券交易所。當時漢口經營證券的商號計有27家,分別是正大、聚康、鼎新、漢興、中紀、湘記、元春、豐紀、仁昌、新德、協康、云紀、恒泰、德陸、寶興、鼎泰、誠紀、宏紀、震華、順豐、大有、長源、源豐、豫亨、壽記、慎大、協昌,比1934年的51家減少將近一半。交易市場恢復數月后,因業務清淡,于同年5月30日進行了改組,原主持人汪仲池辭職,推選史福蓀、曹廷祥、吳誠安、陳榮山、胡云程等5人為委員,吳誠安為常委。 1938年,武漢淪陷,漢口所有證券商號全部歇業。 抗戰勝利后,武漢市面虛假繁榮,游資充斥。漢口地區在一年內先后復業的證券商號多達65家。1946年11至12月,武漢地區的裕華、大興、大華、既濟水電公司、新市場、第一紗廠、源華等企業的股票上市,由證券商隨時兜售。1948年8月,證券公會恢復,在金元券急劇貶值的情況下,未及半年已無證券交易,1949年經同業會議決定,停止浮動??箲鸾Y束時財政部曾同意武漢組織交易所,由于各證券商持審慎態度,交易所一直未能成立。 1948年證券業名錄如下:大有、正大、余牲、順豐、天利、新生、源通、安成、信裕、恒孚、復生原、鼎裕、立生、正昌、源云、鴻昌、和昌、同豐、復昌、太利、漢祥記、西記、泰豐、長成、慎源、永昌、德泰、云春、潤豐、復興、永安、永興、、誠孚、益大、源豐、裕生、濟成、協泰。 四、近代武漢證券市場特點 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都是現代化的產物,沒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思想意識開化作準備是完全不可能的。近代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特別是產業資本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資本主義經濟中帶有嚴重投機性的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占有過大的比重。這一切,必然會影響中國的證券市場,使近代中國的證券市場經歷了十分曲折的道路。武漢自然也不例外。總括起來,近代武漢的證券市場具有以下特點: 1、證券價格的升降受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較大。 近代武漢,特別是民國時期的武漢是多事之秋,因此武漢證券市場價格受政治局勢變化的影響較大。如大革命、抗日戰爭均使武漢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軌跡扭曲乃至打斷。甚至某些企業的人事變動也影響著證券的劇烈波動。 如1935年5月,既濟水電公司股票每百元票面價格原為37.5元。三天之內,由于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的負責人參加董事,價格竟漲到47.6元。由于證券市場風云變幻,因此投機活動十分猖獗,“多頭”、“空頭”轉換迅捷,從而反過來又加劇了本已不穩定的證券市場垮臺。 也正是在這種充滿投機的證券交易中不少投機者一夜之間成為暴富,一夜之后又淪為赤貧。如1920年漢口萬和錢莊湯老板從事證券交易,起初曾賺8000多元,一個月后反而虧蝕了2萬元。 2、證券交易以債券為主。 進入證券市場交易的多為政府債券,工商業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向社會直接融資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舊中國武漢市的商業中,發行股票的僅新市場等,為數極少。民族資本工業產生于19世紀90年代,但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才有較大的發展。1936年,武漢的大小工廠有500多家,工業年產值約2億元,但規模較大的工廠,向社會發行股票的僅既濟水電公司、漢冶萍公司和四大紗廠等。因此,近代武漢證券交易市場是畸形的,發展不充分的。#p#分頁標題#e# 3、證券市場與銀錢業關系密切。具體表現在: (1)漢口的金融資本家曾兼營證券業,如1933年漢口有20余家錢莊兼營證券,為當時證券商號總數的40%。1935年4月開設的漢口證券交易所,就是由知名人士龔榕庭等10人籌資30萬元成立的; (2)買賣證券是金融業經營的業務之一。 漢口地區的銀行由于經營證券買賣的需要,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辦法、證券行情等,列為重要的金融信息。如中國農工銀行漢口分行曾委托上海分行代為買賣“十九年關銳”和“一八裁兵”兩種公債20萬元,一出一進,10天內即獲毛利4200元。上海銀行漢口分行信托部代顧客在本市或外埠辦理各種債券領取本息,顧客稱便,銀行借此攬得存款,又收取5%的手續費。證券是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商業銀行除經營證券業務外,有的還購買加入企業股票,直接投資。當時:漢口四明銀行1923年6月為7.5萬元,漢口廣東銀行1924年12月為5.47萬元;大孚商業儲蓄銀行1936年12月31日貸借對照表有價證券余額為34.82萬元,決算收益1.12萬元,占總收益的7.65%;同期漢口商業銀行有價證券余額為8.5萬元,決算收益0.36萬元,占總收益數的2.81%;證券作為金融業務中的擔保品,如上海銀行漢口分行為開展業務的需要,1923曾以28萬元面額的公債作為向中國銀行領用兌換券的保證準備金。 4、民眾的證劵概念模糊且意識狹窄。 在當時的社會狀態下,大部分老百姓為了生存而奔波,只有少部分富人有此雅興和頭腦投資證劵市場,但對于證劵市場的真正意義概念模糊、意識狹窄,且從事證劵交易只陷于眼前利潤,進行短頻快的買進賣出,賺取差價。加之當時的證劵市場沒有規范性的規章制度,后期即使有所規章制度,但也尚未嚴格執行,造成證劵市場處于漫無標準的混亂狀態,不少投機者或一夜暴富或一夜赤貧,從而致使大部分民眾對證劵市場持懷疑、觀望態度。 至此,由于近代武漢證劵市場所處特殊的動蕩時期以及諸多原因,其一直以一種不成熟、不穩定、不規范的畸形狀態演繹著這段曲折的歷史。
境外股票發行體制改變因素及啟發
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探討也是近年來證券市場研究較為熱門的話題。但關于證券發行制度改革的文章多數僅限于對現有的證券發行制度的缺陷進行探討或是對其進行經濟學的分析。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國剛教授提出,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目標是注冊制,并認為目前的保薦人制度是實行從核準制到注冊制的過渡,筆者深深贊同這種觀點。但對于如何完善現有的保薦人制度,從而使我國的證券發行由審核制向注冊制發展這一問題的論述文章可以說是付之闕如。本文以臺灣證券市場由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的歷程為借鑒,梳理了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過程中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認為我國可以首先在創業板市場引入注冊制,然后再由并存制度向全面注冊制過渡。 一、臺灣由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的經驗 清晰地鑒別制度變遷模式需要首先指明我們所研究的那些重要制度維度,以及它們如何變遷才能實現演化性的或間接均衡性的變遷。如果僅僅關心一種制度的少數幾個維度,或者旨在相對短暫的時間階段內研究這些制度維度變遷的研究者,可能只會發現劇烈的制度轉型,因此需要研究同一種制度的更多維度的變遷和更長階段里的變遷,從而確定制度變遷的基本模式。因此我們通過考察臺灣從1961年至今的證券發行制度的演變,梳理出其制度變遷的基本歷程與方式。從1961年至今,臺灣證券市場多次修改《證券交易法》,其發行制度經歷了三次演變:單一核準制、核準制與注冊制并存、單一注冊制。這個漫長而復雜的演進過程既反映了臺灣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也為大陸證券市場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鑒意義。 (一)單一核準制。1960年9月臺灣成立了證券管理委員會,1961年2月出臺了《證券商管理辦法》,同年10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次年2月開業。臺灣證券交易所初期僅有16家上市公司,資本額僅55億元,年成交值不足4.5億元。臺證交所開業后的6年內,臺灣股市完全被公司大股東及大投機炒家控制,經常人為制造暴漲暴跌。1963~1968年,臺灣政府為支持證券集中交易,實行“強制上市制度”,將當時在柜臺交易的證券強制上市。1968年4月,臺灣當局頒布了《證券交易法》,這是臺灣證券業的基本大法,它囊括了證券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臺灣證券法制建設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臺灣證券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作用?!蹲C券交易法》正式將原來的“強制上市制度”改為“自由上市制度”,即公開發行的股票可以僅在場外交易,而不在交易所上市;但由于發行審核仍采用核準制,限制了通過審核公司數量,因此場外交易并沒有得到發展,交易所上市數量也沒有明顯增加。這個階段的臺灣證券市場受制于市場初創、奉行單一核準制,市場發展緩慢。 (二)核準制與注冊制并行。進入80年代后,臺灣證券市場較成立之初發生了顯著變化,30多年的發展也暴露證券業和證券法制的諸多深層次問題。與此同時,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業、證券法制也有了新發展,這使得臺灣的證券法制亟待革新完善。1983年,臺灣當局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條文共計55條,約占該法原有條文的1/3。其中最重要的改進之一就是引進了發行審核注冊制,簡化了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的審核程序。經過1983年修訂之后,臺灣證券發行審核制由單一核準制變為了核準制與注冊制并行。該法第17條規定:“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準或申報生效。”該法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門核定之其它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準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后,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見,臺灣證券發行制度既可以采取注冊制,也可以采取核準制,具體執行制度由主管機關決定。臺灣之所以同時并行核準制和注冊制,在于臺灣當局從簡化發行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培養投資者審慎投資的角度推出注冊制,同時也考慮到臺灣的證券業、證券市場尚未十分成熟,仍需核準制來規范上市企業質量,于是同時執行兩種制度,取二者之長,并逐步過渡到全面注冊制。 (三)單一注冊制。2006年1月11日,臺灣當局再次修訂了《證券交易法》,其中有關股票發行審核的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它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后,不得為之。”此條文較1983版發生重大改變,這意味著臺灣地區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已經由1983年以來的并行制度全面過渡到了注冊制,完成了臺灣地區股票市場制度建設史上的一次重要飛躍。臺灣當局之所以將核準注冊并行制度全面過渡到注冊制,在于臺灣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經過多次修訂已經相當完善,證券發行方、發行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也積累了充足的證券市場經驗。臺灣證券市場從1960年成立至2006年走過了46年歷程,在此期間建立了《證券交易法》及其系列單行法律法規,并經過了多次完善,核準和注冊制并行歷時23年,這些制度和經驗的準備為全面過渡提供了堅實的基礎。臺灣地區的證券化率從1983年的不到20%持續上升,至1989年大牛市時超過150%,即使在1990年股災時也有60%;截至2006年,臺灣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數量增加至687家,上柜公司623家,市值達15.79萬億臺幣。組織分析的制度主義者W•理查德•斯科特認為,制度包括了三大基本的維度或要素———規制性要素、規范性要素、文化-認知性要素。這種關于制度類型的劃分包括了各種制度主義者所關注的各種制度現象,本文將按照這一劃分方式揭示臺灣地區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由核準制成功過渡到注冊制演變路徑。 首先,制度的規制性因素包括調節性和制約性的法律、憲法和其他規則。經濟學家特別傾向于認為制度主要依賴于基礎的規制性因素。臺灣在由核準制過渡到注冊制的轉變過程中,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證券立法方面的經驗,制定大量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保證制度轉變順利實施。監管機構在推動臺灣證券業發展過程中,創建了臺灣證券法制體系,并不斷豐富和完善,最終形成60余件立法,此數量對一個行業可謂蔚為壯觀。臺灣發行審核制度的轉變并不僅僅是修改《證券交易法》第22條例這么簡單,而是廣泛涉及各種法律法規,包括《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會計師法》等法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單行證券法規條例,以及各種自律規范與業務機關內部規范等。國民政府在大陸期間的證券立法微乎其微,到臺灣之后,主要引進美日的證券立法成果,并兼容德國、英國、法國等國的證券立法經驗,并結合臺灣不同發展階段進行調整和完善。#p#分頁標題#e# 其次,社會生活中的制度,不僅應該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應,也應該存在評價性、說明性和義務性的維度,即制度同樣依賴于一種規范性基礎要素。規范系統包括了價值觀和規范,所謂價值觀,是指行動者所偏好的觀念或者需要的、有價值的觀念,以及用來比較和評價現存結構或行為的各種標準。規范則規定事物應該如何完成,并規定所要結果的合法方式和手段。在這個意義上講,臺灣證券監管機構對改革方向的堅持和推動是全面過渡到注冊制的重要保證。臺灣證券行業從單一核準制到核準制與注冊制并行歷時22年(1961~1983),從核準制和注冊制并行到單一注冊制歷時23年(1983~2006)。如此漫長的改革歷程表明,如果沒有監管機構最初對改革藍圖的規劃,如果沒有歷任監管者對線路圖的堅守,臺灣證券行業不可能進入金融自由化,也不可能逐步從核準制過渡到注冊制。這一規劃與堅持不僅僅具有規范性期待的意義,更重要的是使期待所指向的焦點行動者感受到一種壓力,從而轉變為一種行為期待。 最后,規范性要素實質上建基于制度的文化-認知性要素。制度的文化-認知性要素構成了關于社會實在的框架的假定,這些假定是由文化塑造的,并未視若當然而接受。正如伯格所指出的,“事實上,任何人類制度都是意義的沉淀,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都是意義的結晶化和客觀化。”臺灣證券行業創立之初采用核準制與其經濟發展狀況和傳統文化觀念是密不可分的。在經濟發展狀況方面,國民政府1949年退守臺灣后,一直以穩定民心軍心為主,經濟飛速發展起步于蔣經國1978年推出“十大建設”,在此之前臺灣證券業雖有恢復,但規模較小且極不成熟,因此核準制也就成為了首選;在文化觀念方面,采用核準制既符合中華歷史傳統中的秩序情結,也是數千年中央集權的一種慣性思維體現。20世紀80年代,經濟自由化和國際化在全球發達國家迅猛發展,臺灣當局也提出經濟自由化的方針,包括利率自由化、匯率自由化、金融市場自由化等,解除政府管制、減少政府干預,讓經濟活動回歸市場。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引入注冊制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成果,當然,注冊制的引入與臺灣證券行業最初30年的發展經驗積累休戚相關。 進入21世紀,臺灣經濟的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經過20年建設已經非常完善和成熟,臺灣當局于2002年和2004年啟動第一、二輪金融服務自由化改革以提升臺灣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在此之下,臺灣證券監管機構順勢將核準制和注冊制并存的格局全面過渡至注冊制,促成臺灣證券行業進入一個嶄新的局面。如果說規制性因素強調遵守規則是制度的合法性基礎的話,規范性制度要素則是制度合法性的深層次的道德基礎,而來自于文化-認知的合法性,是一種最深層次的合法性,因為這種合法性依賴于前意識的、被視為理所當然而接受的各種理解或認知框架。在實際生活的大多數制度形式中,并非是某一單獨的制度基礎要素在起作用,而是三大基礎要素之間的不同組合在起作用。臺灣正是由于上述三種要素的有機組合,才實現了由核準制向注冊制的成功轉變。 二、我國股票發行向注冊制轉變的條件分析 我國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從1993年至今,經過數次改革,形成了以保薦制度、發審委制度、詢價制度為核心的基礎制度。這三項基本制度的實施全面提升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保薦能力、審核能力、定價能力和各類中介機構執業水平,為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審核制度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創造條件。這些制度性的成果既促進了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也為我國發審制度從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奠定了制度性基礎。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呈現欣欣向榮的局面,但其制度的規制性因素、規范性因素及文化-認知性因素三個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向發行審核制度向注冊制的過渡。首先,從規制性因素來看,我國證券立法較晚,市場發展迅猛凸顯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股份制試點,90年代正式成立證券市場,但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卻是在1999年底正式推出,至今僅做過兩次修訂,最近一次修改距今已有6年,我國證券市場翻天覆地的變化客觀造成了根本大法相對滯后?,F行的規章、條例遠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造成一些證券市場參與者利用法制漏洞牟利,嚴重影響了市場發展。其次,從規范性因素來看,實行核準制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可以把明顯存在問題的證券排除在外,保證證券市場的整體質量水平,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更具投資價值的證券,這從側面說明了我國證券中介機構的自律能力和執業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幾年我國證券市場大幅擴容,但相關中介機構的自律性和執業能力卻令人存疑。一些承銷商和保薦代表人因利益驅動,故意隱瞞企業持續盈利能力欠缺、關聯交易、股權瑕疵等問題,甚至過度包裝上市企業,待上市后各種問題暴露造成投資者虧損卻無處理賠;一些會計師事務所與券商合伙粉飾企業財務報告,使得企業披露信息失真。這說明市場尚未形成與之相匹配的道德觀念基礎。通常的經濟學家往往把欺詐理解為純粹的道德問題,但事實上這是一個制度正義問題。一個真正商業社會不能規定什么人有責任和義務必須幫助于誰、感恩于誰,但卻基于人們共有的價值觀所進行的良好管理的金錢交換所維持著。早在亞當斯密和孟德斯鳩那里就已經認識到在社會中起著特殊作用的正義不能由善行來規范,因為“在一個人們只以商業精神為動因的國度里,所有的善良與德行都可以用來交換”,因此中介機構自律能力不高需要依靠司法機構的改進而不是縱容。在一套自由、公平、正義的制度面前,只有誠信能夠保障每個人自己的利益,從而才會形成誠信這一規范性價值認同。最后,從文化-認知性因素來看,在注冊發行環節中法律并不對證券發行人本身的資格和質量作任何限定,而是交給市場去判斷與選擇,法律不能保護人們免于因其自身不明智、魯莽、缺乏經驗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因為它不能代替人們的判斷力。這意味著注冊制的實質在于承認每個主體都是能夠獨立做出理性判斷的個體,自由選擇是他的權利與義務。而事實上從2008年金融危機廣大投資者要求“政府救市”的呼聲就可以看出我們距離“買者自負其責”的自由理念有多么遙遠了。缺少這一理念指引的市場不是真正的市場,在政府保護下的投資者也很難真正成長為獨立自主的理性個體。#p#分頁標題#e# 三、我國股票發行向注冊制轉變的政策建議 在考慮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這一問題時,本文建議可以學習臺灣證券市場的兩步走戰略,先由單一核準制向核準制和注冊制并存過渡,再由并存制度向單一注冊制過渡。在第一步戰略中,監管機構可以在繼續運行核準制的基礎上,引入注冊制,讓監管體系、中介機構、發行者、投資者等各方有較長時間的熟悉過程,完善注冊制有關法律體系,探索注冊制在中國的最佳運行方式;在第二步戰略中,在長期雙軌運行核準制和注冊制的情況下,逐漸擴大注冊制的適用范圍,并最終完全過渡到市場化的注冊制。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分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場、深圳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以及以柜臺市場和場外市場為主的三板市場,不同層次的市場意味著不同的風險,也吸引了不同風險厭惡的投資者。深交所的創業板市場經過近10年的籌劃準備,于2009年3月推出,一年半的平穩運行顯示其良好的籌資能力和發展潛力。創業板上市企業普遍偏小,成長性較好,但風險也相對較大,因此以寬進寬出為特征的注冊制不防首先引入到創業板中,讓愿意且能夠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者在此進行資產配置。在兩步走戰略中,我國證券市場還需要在完善證券法制體系、厘清監管權力邊界、提高投資者投資理性等方面為全面實行注冊制準備條件。 (一)在規制性因素方面,應完善證券法制體系。首先應重新審視現行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對不合適宜的法規體系及時清理。最重要的是完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降低信息獲取成本,從而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其次,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制度,保障投資者利益。證券發行注冊披露責任條款對應發起人設置的嚴格責任原則,即虛假陳述一方應當對其陳述的虛假內容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或者風險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考慮他做出陳期述時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過失還是實施了合理注意。 (二)在規范性因素方面,在制度制定的理念上厘清政府與市場的界限。通往自由市場之路的打開和保持暢通,有賴于持續的、由中央組織調控的干預主義的巨大增長,因此經濟自由主義并不能等同于自由放任。經濟自由主義者惟一可以堅持一貫的原則,只是自發調節的市場的原則,不論他是否包含了干預的成分。在這個意義上,發行監管一方面摒棄過多的行政手段,避免對擬發行公司質量進行實質性判斷,不代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所進行的分析。利用市場化的監管方式,消除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隱形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要充分發揮規制性因素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市場化約束機制。 (三)最后,在文化-認知性因素層面,在全社會范圍而不僅僅是證券投資領域形成對于自由市場的認同。自由主義是一種生活方式,而不僅僅是一種商業機制。開放的商業社會既植根于自由,同時又開出自由之花。在商業社會中,自由競爭之所以重要,之所以具有決定性,是因為在商業體制中,競爭是直接取代美德的因素。競爭能夠生長出美德,保證生產和售賣能夠誠實公正的,是競爭而不是同業工會或者國家機構的監管。保證投資者成熟理性的,同樣是一個開放的市場而并非依賴性的保護。
證券市場狀況成因及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截至2011年10月底,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開戶有效賬戶約1.4億戶,境內上市公司2300家,股票總市值24萬多億元,交易品種日趨豐富,融資額屢創新高,一個發展健康、秩序良好、運行安全的證券市場輪廓初步顯現。但是,母庸諱言,由于歷史和條件的限制,再加上特殊的國情,因而我國證券市場尚存在著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我們認真分析,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革和完善。 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缺乏對國際、國內證券市場系統性、前瞻性和戰略性的研究論證 隨著時代的演進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變化,世界經濟邁入了一個新階段:規??涨褒嫶?,聯系日益緊密,整個世界變成了一個有機體。幾大發達經濟體和新興經濟體成為當今世界的主角。時代的發展將證券市場重要性推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賦予其新的內涵。作為經濟的晴雨表,我國業內不僅對國際經濟及證券市場的研究嚴重滯后,對國內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研究也不夠系統和深入,更鮮見上升到國家層面的前瞻性、戰略性研究和規劃。 (二)證券市場固有的投資功能被淡化、扭曲 根據一般的經濟學常識,收益性是股票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投資者投資行為的原始動因。證券投資者之所以投資某公司,是基于投資項目所帶來的良好的預期收益,能夠獲得分紅,這是證券投資的根本,也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其次才是通過市場漲落賺取股票差價。但在我國,證券投資的這一基本職能被忽視,散戶投資者大多熱衷于頻繁地追漲殺跌,搏取股票差價;機構投資者比較理性,追求較為穩定的投資回報,但上市公司整體分紅派息率偏低,市場呈現出重籌資、輕回報,重短炒、輕長投的現象。 (三)券商經營普遍存在“靠天吃飯”思維,沒能有效地培育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券商規模不斷擴大,市場競爭力明顯提高。特別是經過前幾年的行業綜合治理,我國券商的合規經營能力和風險防范控制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綜合實力大為提高。據統計,截至2011年6月底,全國109家券商總資產達1.67萬億元,凈資產5808.96億元,分別是2000年底券商總資產5753億元的2.9倍、凈資產765億元的7.6倍。但是,券商一直以來靠行情吃飯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觀,喜大求全,外延式發展。有的公司不去花大力氣系統地研究、了解和把握市場運行規律,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應對策略,而是無視市場競爭空前激烈、環境異常復雜的特性,任人唯親,隨機漫步,一旦行情低迷就靠資本金度日。大眾型、同質化經營使得國內券商擠在一條船上,缺乏危機意識和自主創新的必要動力,更無法奢望其在某一業務或領域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進而發展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性跨國公司。 (四)行業人才管理瓶頸凸現,高端領軍人才奇缺 證券行業是一個高收益、高智商、高風險的行業。因此,人才對整個行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目前,我國證券從業人員規模已達15萬多人,其中不乏高學歷、高職稱、高素質人才。但行業對證券人才的選拔、考核、評級等缺乏相對統一的標準和科學合理的指導,對中高級管理人才的聘用尚未實現逐步升級的資格考核制度,對擁有戰略眼光和豐富實踐經驗的行業領軍人才的建檔培養也明顯滯后。 二、證券市場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目前處于新興加轉軌時期,因而對于存在的問題需要深入剖析,認真反思,找出癥結。 (一)證券市場起步晚、基礎弱,趕超心理導致忽視理論研究 受惠于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中央的高度重視與支持,我國證券市場用較短的時間完成了國外半世紀乃至上百年所走過的路程。然而,由于起步晚,底子薄,加之開始時的一些偏見,我們對證券市場基礎理論和基本原理的研究不深、了解不透,出現了理論跟著實踐走,給實際工作做注釋的現象,沒有體現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在證券市場實踐發展到進入千家萬戶、引導社會企業資源配置和影響國家戰略決策的今天,我們也沒看到國家層面的諸如資本市場研究院等單位的出現,即使全身心投入證券市場研究的國內一流經濟學家也是少之又少,在國際上更是缺乏話語權和主導權,這與我們國家的綜合國力和地位不匹配。而行業內特別是各券商研究部門,在行業競爭壓力和急功近利心態下基本上各自為戰,很難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并就前沿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展開業內交流與探討,提出科學的方案,使行業通過自身的能力有效規避風險,發展壯大。 (二)以投資為主導的外延式經濟增長方式決定了證券市場的功能就是籌資、再籌資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一直是以外延擴張為主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依靠源源不斷的外部投資,擴大經濟規模,推動經濟增長。在這種背景下,證券市場的籌資功能被成倍放大,而其資本定價和資源配置功能則相形見絀。在“圈錢下”,與籌資功能伴生的投資功能幾乎被完全忽視。由此造成一些中小投資者虧損累累,通過證券市場投資獲取額外收益、增加財富積累的希望落空。由于發生在我國經濟高速增長時期,進而被質疑為我國證券市場不能反映國民經濟。其實市場缺乏投資回報是我國經濟發展特殊階段所決定的。歷史上,我國曾遭外族入侵,并被帝國主義列強瓜分,建國后一時積弱難返。要想重新崛起,必須經過大規模的投資來完成原始積累和工業化進程。強國在前,富民在后。因此,市場投資低回報時期應是暫時的,也可以理解為證券投資者無形中為國家建設做出的巨大貢獻。隨著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未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度過難關后必將迎來一個高投入、高回報時期。 (三)專業化、市場化進展緩慢造成券商缺乏核心競爭力,事業型人才的不足使行業發展后勁堪憂#p#分頁標題#e# 證券行業的競爭最根本的是專業能力的比拼。擁有出色業務能力、能夠經得起實踐檢驗、為公司創造顯著效益的專門人才是券商的寶貴財富,也是行業發展的希冀。如果一家券商能夠擁有多條業務線的專家人才,那么這家券商將會脫穎而出,無往而不勝。但前提是,得有慧眼識才的“伯樂”。不然,魚目混珠,優劣不分,更有甚者顛倒黑白,打擊報復。證券行業當前缺的就是“專業化”。同時,也缺少通過市場化將專業人才推向職業經理人的平臺。證券行業本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高度競爭、高度專業、高度風險(收益),需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來經營,但現實中我國券商卻充滿了濃厚的官僚色彩,唯才是舉、任人唯賢、干事業的勢頭明顯不足,這對本行業無疑是莫大的諷刺,也是券商動輒陷于經營困境乃至破產的根由。在2007年以前十多年的發展中,每遇一輪大的中期調整行情,總是沖在前面的券商率先臥倒,行業發展不成熟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是戰略預判和應對能力不足、戰略決策能力不足,實際上是對國際、國內宏觀經濟與證券市場運行規律二者互動關系的無把握,而當時市場還是處于牛市中。2008年金融危機中我國券商僥幸躲過主要得益于證監會卓有成效的行業綜合治理。所以,為行業發展計,專業人才的認定、培養、使用、管理不容忽視。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借鑒發達國家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我國證券市場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強證券市場基礎研究和實用性研究,注重戰略研究 在證券市場滲透到各階層、各領域的今天,我們應當站在全球的角度去研究證券市場與世界經濟及相互間的關系,分析、預測行業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并為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提供參考;選拔、鍛練、培養一批真正熟知國際資本市場的杰出專業人才,為我國日趨龐大的投資資金的境外運作提供可靠保障,也為防范境外投機資金對國內市場的沖擊做好儲備;利用證券市場晴雨表作用,有效引導資源配置,為實體經濟提供策略建議和指導。為此,建議國家設立專門的資本市場研究院,省級視情況可設立相應的研究分院。同時,發揮高校、研究機構學術優勢,開展理論研究探討與交流,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則就行業一些重大現實問題組織專項攻關和研究論證。通過大力夯實基礎和改革創新,將我國證券業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高度。 (二)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步伐,切實增強證券市場投資吸引力 在國民經濟步入平緩增長期后,國家應采取果斷措施,盡快將投資拉動為主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提升效益、注重消費和民生的內涵式增長方式,以使投資者通過證券投資能夠首先獲取最基本的股息回報。為此,必須徹底擯棄證券市場為融資而融資的拙劣做法,從道德的高度恢復國人對市場的信心;推進養老金等長線資金入市,維護市場穩定。在上市公司質量沒有根本提高、市場整體分紅派息率低下的情況下,建議暫緩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此外,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和監管措施的完善,應盡快推出股票賣空交易機制,提高市場效率。伴隨著人民幣跨境交易的推廣,我國還應盡快放開國內投資者境外投資的步伐,逐步實現證券投資的國際化。 (三)加快證券業對外開放步伐,引進海外先進的經營理念和機制,實現券商的優化重整和人才的合理配置 我國證券市場的硬件已達到了國際水準,但軟件之一———聯系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券商卻從未經歷真正的洗禮,尤其是尚未完全走向國際市場與海外證券巨頭面對面展開競爭。為此,必須加快證券業開放步伐,大膽引進海外獨資券商,真正在實踐中使國內券商錘煉強體,創新業務,同時發現人才、鍛煉人才,增強自身核心競爭力,并為今后走向歐美開拓海外業務打下基礎。在人才管理方面,建議借鑒美國經驗,對不同職務和水平的從業人員,實行嚴格的逐步升級的從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職務越高,考核內容越廣越難,以杜絕外行領導內行現象。同時,出臺規范人才評比標準與流動秩序的指導性意見,并在全行業范圍內公開選拔證券行業領軍人才,以實現人才的合理配置。
保險業信息安全管理現狀調查
摘要:
隨著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交易業務的全面信息化,金融機構特別是小微金融機構正在不斷大力拓展信息化業務,但受技術的限制和對盈利的追求,其在信息安全方面往往考慮得不夠全面,留下諸多安全隱患。人民銀行作為管理機構,在預防信息犯罪和保障信息安全方面,有責任加大指導和監督的力度。因此,積極開展基層證券、保險業信息安全管理調研工作,了解基層證券、保險業的信息安全管理現狀和管理模式,發掘其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探索對其履行金融服務與指引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
基層證券;保險;信息安全;調查
一、做好基層證券保險業信息安全調研工作是形勢的需要
蕪湖市近幾年金融發展環境逐步優化,截至2015年第4季度末,全市各類金融企業共317家,其中銀行24家、非銀機構3家、證券營業部15家、期貨營業部5家、保險公司32家、交易所5家、股權投資企業125家、融資擔保公司21家、小額貸款公司66家、典當行21家,已初步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多樣化金融體系和全方位的金融發展格局。目前,人民銀行以“兩管理、兩綜合”為抓手對銀行業進行開業和營業管理,并通過綜合執法檢查和綜合評價等方式對銀行業開展監管,但是人民銀行對于基層證?和保險的了解較少,隨著證券保險業的日益發展和壯大,開展對證券保險業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調研,有利于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科技管理的總體把握。
二、基層證券、保險業信息安全管理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