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證券交易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證券交易民事存在
一切存在者皆有其根據,證券交易中的民事責任亦然。正如海德格爾所說:“由于存在本來就作為先行被領悟的存在而原始地論證著,故任何存在者之為存在者以其方式呈報出‘根據’,不管這些‘根據’是否特別地被把捉和適當地被規定。因為‘根據’乃是一般存在的一個先驗的本質特征。”[1]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根據,是指證券違法行為人基于何種理由承擔民事責任,對此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探討,本文主要從哲學視野對其根據進行探究。所謂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就是要在本體論、價值論意義上說明,違法行為人為什么可以而且應當負擔民事責任,國家為什么可以追究民事責任,而它本身也應當負擔民事責任,即要說明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存在的可能性、應當性、正當性問題,這是有關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存在合理性之終極問題。 一、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存在的可能性 海德格爾說:“存在與存在的結構超出一切存在者之外,超出存在者的一切可能的具有存在者方式的規定性之外。存在地地道道是超越(transcedens)。”[2]這段話告訴我們,存在是超越具體存在著的東西,存在不是指“什么”。對“存在”的研究首先不是要追問“是什么”,即不是了解存在是什么東西,探究存在的性質、本質、屬性等,而是要追問存在“何以是”,即何以“能在”,研究存在“何以是”,是要解決存在“可能性”問題,這是說探究最原始、本源意義上的存在,以及這種存在如何“顯示”、“展示”“、在場”。在海德格爾看來“,可能性高于現實性”。[3] 必須首先解決“能在”,然后才談得上在“什么”??梢姡嬖诤我?ldquo;能在”比存在“什么”更為根本、重要??赡苄允谴嬖谡搯栴},是本體論要回答的。為此,我們必須首先從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存在的可能性出發,來闡述建立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和范圍。 法律只能要求人們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強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那么,在設定及歸結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時,應考慮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以期真正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哈耶克指出“:既然我們是為了影響個人的行動而對其課以責任,那么這種責任就應當僅指涉兩種情況:一是他預見課以責任對其行動的影響,從人的智能上講是可能的;二是我們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會把這些影響納入其考慮的范圍”。[4] 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是由于違反一定義務而導致的法律上的負擔。 這種負擔的可能性問題可以分解為,為什么違背義務可能導致一定的不利負擔,為什么義務可能被遵守。 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就在于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是一種理性約定。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體現,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正是這種理性的自覺運用。約定是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成員,基于各自的理性考慮、為達到一定利益而相互做出的同意承擔某種事項的表示。 約定的基本特性是,它是現性的、相互自我規定的、個人本體的。任何共同體所具有的強力,從根本上說是來自個人的理性結合與約定。理性約定是社會生活的最原初狀態,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因素。約定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人的理性追求是不斷進步的,它引導人們對社會關系框架作出相應調整。理性力量是所有的人、國家和時代都有的,一個完善的、令人滿意的法律體系可以建立在對人類社會生活所作的理性分析的基礎上。 [5]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就是基于人類社會理性約定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每一個個人可以依據理性和理性思維方式,為自己確定什么行為是應當作的、什么行為是不應當作的。理性給人確定的這種行為指示,實際上是要求人們在行為時要消除沖突。這種沖突實際上是人們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惡的感性欲望、沖動、要求驅動下的損他行為,如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行為人以自己獲利為目的,通過不實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手段損害他人利益、破壞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一旦認知理性預見到滿足其它欲求的行為所引發的后果與人的利益實現相沖突的話,人的行為理性便堅決否定這種行為。人們通過理性而懂得,必須控制、約束損他行為。當每一個人通過理性而認識到必須控制、約束損他行為時,任何一個人向他人承諾不作損他行為,并要求他人也不作同樣的行為時,如作了損他行為就應該負擔責任,這種要求就能得到其他人基于同樣理性思考的同意或承諾。這樣,人們就能以契約或協議的方式確定一系列旨在于控制、抑制損他行為的行為規則,當社會公共權力機關來懲罰違反這些行為規則的行為人時,這些行為規則就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法律責任制度。當人民在相互協議、依據理性確定法律規則時,這種法律規則不僅包括不得做某事或必須做某事的義務限定,它同時還包括違反這種規則、做出損他行為后、違反規則者所應受到的懲罰。這種懲罰規定,構成法律規則中違法責任部分。而在《證券法》中就體現為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它的作用就是禁止人們放縱欲望,讓那些不能按理性行動的人能夠約束自己,最終的目的在于維護個人正義的品德。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制度是維護以理性為基礎的正義的手段。譬如,《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不得進行虛假陳述,不得進行內幕交易,不得操縱市場等等。由于這種法律規則,是每個人在理性狀態下必須同意的,所以,每個個體都應遵從。 由此可見,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制度是理性行為的產物,這種通過理性約定制定出來的規則,是公民們給自己制定的法律。正是這種使所有公民都信服的理性,不但使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具有了合理性基礎,而且給公民們提供了他們有義務遵從的理由。 義務來自理性承諾,正是這種基于理性約定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為其自身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二、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應當性#p#分頁標題#e# 責任是一種負擔,但它必然是一種應負的負擔,只有應當性肯定的負擔才能構成責任。應當性問題,就是要回答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為什么應該存在,其存在的合理依據是什么?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最原始、最深刻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點是對我們為什么需要證券民事責任與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在多大程度上合乎理性這一問題的回答。 因此,筆者認為,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應當性根據就在于利益。 利益是“人類個別地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或要求,因此人們對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欲望和要求。”[6]把法律與利益聯系起來,并把利益作為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是功利主義。英國法學家邊沁首創功利主義法學,認為人的天性在于避苦求樂,即謀求功利,這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道德和立法的原則,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倡新功利主義,主張法的目的在于利益。與邊沁的功利主義強調個人利益不同,新功利主義強調社會利益。龐德的社會學法學和目前流行美國的經濟分析法學,都是在功利主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認為法律的任務在于調整、保障各種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對利益實現合理配置,強調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 證券交易民事責任作為證券法律實現的保障機制,自然要以法律的利益價值作為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保證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法律義務的違反,必然侵害他人利益。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就應通過補償受害人的損害,以滿足受害人的個人利益;通過懲罰侵害人,強加責任(不利益)于他,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證券市場可以缺乏許多東西,但不能沒有投資者。投資者的存在,決定了證券市場的存在。只要有投資者,就必須考慮他們如何看待市場,評價自己的處境。 這就是所有證券市場都奉為最大價值的,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保護投資者,直觀表現為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斥資,投資于公司股票,本質是在對證券市場有信心的基礎上,投資于公司的未來、公司良好的管理風格及其樂觀的前景、未來的獲利能力等。對證券投資者利益的維護,關系到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民事責任具有直接補償受害人的填補損害、預防違法、協助執行法律法規等功能,因此,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是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和信心的最直接和效果最好的手段。正因為此,我國《證券法》第1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的規定,明確地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和目的。 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予以充分的補救,從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各種法律責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責任具有給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的功能。在證券市場中,只有廣大投資者才是市場的真正主體,如果投資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因不法行為而遭受損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補救,投資者就會減少投資甚至因喪失信心而拒絕投資,這就必然會阻礙資本的流動,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事責任的建立和完善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應當的。 三、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正當性 這主要是從價值論意義上來說明證券交易民事責任。 任何立法都有其價值取向,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應蘊涵并實現的首要法律價值是正義。 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認為,“應當尋求一種正義的首要原則,一種政治和道德的規范,使之可以用來作為法律責任的基礎。“正義”這種東西能使法官在決定最困難案件時的理由令人印象更深刻、更職業化和絕對必要,而較少主觀性、政治性和捉摸不定(經常如此),也不會根據法官個人的價值和他們的道德政策偏好。”[7]所以,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首要價值應該是正義。 正是“正義”概念,把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到作為規范大廈組成部分的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上。”[8]正如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明,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9]證券交易民事責任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是其內在本質要求。這是因為:首先,在法律本體上,法律的強制性源自正當性。法律之為法不在于它是否出自國家,而在于是否正當,即立法權的來源是否正當,立法權的行使是否正當,特別是后者。如果不正當地行使立法權,其所立之規范失去正當性,則不是法。規則,只要是正當的,被人民認可的,并且涉及人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則它事實上是法。社會公認的價值、權威性理論、優良的國際慣例等等皆適例。 其次,在法的執行層面上,強制力源于正當性,正當性是評價強制效力的標準。強制推行一種意志或強制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在人類社會普遍存在。因為強制是對他人自由的干預,因此在文明社會中強制受到嚴格的限制。法律正是限制非正當強制的主要工具。法律本身是對“非正當強制”的強制,只有在這個范圍內,法律的強制才是正當的。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不是專橫的,否則就與人類設置法律的目的相左。法律的強制需要說明理由,以證明自己的正當。即法律的強制力根源于正當性。同時,法律的正當性是評價強制力效力的標準。法律為使用或抑制國家的集體強制力提供正當的理由。[10] 即當強制力發動、運作時及其以后,它要受正當性的評價,被證明為正當性的強制的效力得到肯定,被證明為不正當的強制將受到抑制或否定。 最后,在法的遵守層面上,正當性占主導地位。公民守法的行為源于法律知識積累、對法律正當與否的評價,以及對可能社會反應的功利性考慮。社會反應通過社會關系而影響行為人的利益。只要承認人是具有理性的人,社會關系的大部分具有正當性,是正當性觀念的源泉,那么對社會反應的功利性考慮的背后就是正義。例如,發行證券的公司則負有義務保障股東權利的實現,有義務符合章程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向股東支付股息和紅利。這些行為的主要動力是他們的自主選擇,這種選擇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他處于社會之中,不履行這些義務將產生一系列不利后果:債權人的報復、失去信用導致社會的排斥反應而失去精神利益(受人尊重)和經濟利益。這些關系與選擇的基礎,都是“自尊和尊重他人為人”這一最基本的正當標準。#p#分頁標題#e# 如果履行債務被認為是不正當的,不公平的,那么,債務的履行將成為例外而不是常態。 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對正義的追求,使其在制度過程中,必然結合證券市場上證券交易的具體情況,創造性地提出了特殊關系的要求,從而一方面限制了證券民事責任范圍,防止對正常的證券交易產生不利的影響;另一方面又為追究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法律進化的漫長歷史過程中“,正義”一直是人類立法和司法的價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就是在特定的時空下,實現作為人類理想載體的正義。誠如英國法學家沃克所說,法的目的就在于在國與國、團體與團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實現正義;法的目的包括實現安全,獲得最大多數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達到普遍的滿足及有關人的意志與另一個人的自由的協調,這些目的的實現就是正義。[11] 綜上所述,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既是證券市場中各主體間的一種理性約定,同時,也是國家基于實質正當理由,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利而承擔的義務,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查處,民事責任的承擔,保護在證券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的利益,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其最終目的在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由此可見證券交易民事責任有其深厚的哲學基礎。
證券交易的異常分析
1概述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及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功能的不斷豐富、完善和使用的便利性,網上交易正成為證券投資者交易的主流模式,據統計,證券經營機構網上交易業務的交易量已經占到總交易量的80%以上,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已經成為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針對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事件日益增多。 “盜買盜賣”惡意行為、“證券大盜”等病毒木馬給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影響到網上證券交易市場的長遠發展,如何提升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已成為證券行業關注的熱點。 2網上證券交易面臨的問題和分析 2.1網上證券交易面臨的安全問題 在當前信息技術日新月異、電子商務高速發展、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創新層出不窮的前提下,證券業的信息系統變得越來越龐大和復雜。在行業信息化建設過程中,信息安全的各個環節都暴露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互聯網應用的快速發展,促使攻擊事件變得越來越普及,網絡犯罪活動已經從最初的個人惡意攻擊行為,轉變成目標明確,有組織、有分工的職業化行為。危及網上證券交易安全的病毒、木馬、釣魚、竊取、篡改等攻擊手段層出不窮,大部分網上證券交易的用戶安全防范意識不高,對于可能盜取用戶口令的攻擊手段沒有任何防范能力。這些問題極大地影響了證券交易體系的安全性。同時,以盈利為目的的黑色產業鏈,正促使這種局面愈加惡劣。 如近期集中爆發的網絡釣魚事件,更是給廣大的網上用戶,直接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維護網絡安全成為了證券業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工作。 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可以分為賬戶安全和系統安全。保護賬戶安全是指保護個人賬戶的賬戶/密碼、資金、交易行為等信息的機密性,不被他人竊取或監聽;保護系統安全是指保護網上證券交易系統,使之不受合法賬戶的非法交易行為的影響。 分析證券交易中的異常行為,有針對性地提出安全信息系統的解決方案,是保障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有效途徑。 2.2網上證券交易異常行為定義和分析 證券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表現在用戶在買賣股票、債券或資金劃轉過程中出現的異常舉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對證券交易異常行為的歸類和定義,基本包括以下幾種異常交易類別:高買低賣利益傳送、資金頻繁存取、長期閑置賬戶頻繁異動、大量委托或查詢請求、虛假申報、短線操縱、連續集中交易等。 1)高買低賣利益傳送 證券交易盜買盜賣行為,通常是通過頻繁交易國債或企業債品種,利用債券T+0交易、無漲跌停、且交投不活躍的特點,通過高買低賣方式,實現利益輸送。此類異常行為一般在市場整體交投不活躍、投資者不經常查看賬戶狀態的情況下進行,降低了被投資者及時發現的可能。 2)長期閑置賬戶頻繁異動 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發生異常波動,包括頻繁登錄、頻繁交易,或無交易頻繁轉賬等,都可以視為疑似異常行為。如,正常交易日無交易賬戶資金劃轉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無交易賬戶資金劃轉每天發生1次,且持續發生3天以上,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的交易行為。 3)大量委托或查詢請求 攻擊者通過利用多個賬戶發送大量無效的委托或查詢請求(如失敗委托或不可能成交委托),攻擊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交易系統需要對委托、查詢訂單進行處理,勢必會占用券商交易系統和交易所撮合系統的資源,也會影響到其他用戶的正常交易行為。 除上面介紹的異常行為外,虛假申報、短線操縱、連續集中交易等也嚴重影響了網上證券交易的政策秩序,需要及時發現并予以控制。 但是,網上證券交易的異常行為是在不斷變化的,很難僅憑借現有的行為特征予以識別和防范,還需要不斷了解新的異常行為,并作出反應。本文提出了一種基于數據挖掘的異常行為分析方式,它通過收集交易行為數據,利用挖掘算法,對數據進行清理、降維、歸納、模式識別、結果分析與評價,不斷豐富異常行為數據庫,從而實現對網上證券異常交易行為的及時預警。 3基于數據挖掘的證券交易異常行為分析 3.1數據挖掘的概念及方法 數據挖掘常特指數據庫數據挖掘(KnowledgeDiscoveryinDatabase),按照Fayyad的定義,“KDD是從數據集中識別出有效的、新穎的、潛在有用的,以及最終可理解的模式的非平凡過程”[1]。 數據挖掘的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數據準備、數據挖掘以及結果的解釋評估,可以參見圖1中給出的多處理階段過程模型。 1)數據準備 數據準備包括數據選?。⊿election)、數據預處理(Preprocessing)和數據變換(Transformation)等工作。數據選取用來確定發現任務的操作對象,即目標數據(TargetData),根據用戶的需要從原始數據中抽取一部分數據。數據預處理把目標數據處理成便于挖掘的形式,一般包括去噪聲、缺值數據處理、消除重復記錄以及數據類型的轉換等操作。 2)數據挖掘 數據挖掘首先確定挖掘的任務,如分類、聚類、關聯規則發現,或序列模式發現等。然后選擇采用哪種挖掘算法,算法的選擇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針對數據本身的特點,采取相應的算法挖掘;二是針對用戶的需求(是獲取顯式的規則還是抽象的模型等)采取相應的算法挖掘。數據挖掘階段是數據挖掘過程的核心,目前的大多數研究也都是針對挖掘算法展開的。#p#分頁標題#e# 3)結果的解釋和評價 數據挖掘的結果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用戶的要求,其中可能包含冗余或無用的模式,這就需要將其剔除。另外,由于數據挖掘的結果是面向人類的,因此需要將結果轉化成易于理解的形式(如產生式規則),提交給用戶。 3.2基于數據挖掘的異常交易行為分析 系統從網絡中得到反映交易行為的交易數據,存入交易行為庫中,根據現有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模型,提取其行為特征,判斷該行為是否是為異常,能夠明確判斷為正?;蛘弋惓5男袨榭芍苯颖惶幚?,不能豐富異常行為庫,本文分析的重點是無法判知的行為,對于未知行為,利用專家系統和數據挖掘算法對其進行威脅分析和特征提取,得到新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規則和模型,擴充了異常行為庫,并應用于之后的行為分析。 基于數據挖掘的方法主要基于歷史交易行為數據提取交易行為異常特性,即使網絡的拓撲結構和配置發生改變,也能從新的交易行為中自動發現新的異常行為特征。因此這種方法極大地降低了對專家知識的依賴,不存在知識獲取的瓶頸,而且也減輕了人員的工作負擔?;诋惓=灰仔袨榉治鰬媚P?,選取到合適的算法對交易數據進行數據挖掘就非常重要。 4常用的數據挖掘算法研究 4.1GSP算法研究 4.1.1算法簡介 GSP(GeneralizedSequentialPatterns)算法是寬度優先算法,算法引入了時間約束、滑動時間窗和分類層次技術,同時利用哈希樹來存儲候選序列[3]。 GSP算法首先掃描序列數據庫,得到長度為1的序列模式L1,作為初始的種子集。 根據長度為i的種子集Li通過連接操作和剪切操作生成長度為i+1的候選序列模式Ci+1;然后掃描序列數據庫,計算每個候選序列模式的支持數,產生長度為i+1的序列模式Li+1,并將Li+1作為新的種子集。 重復上一步,直到沒有新的序列模式或新的候選序列模式產生為止。 L1==>C2==>L2==>C3==>L3==>C4==>L4==>…連接階段:如果去掉序列模式s1的第一個項目與去掉序列模式s2的最后一個項目所得到的序列相同,則可以將s1與s2進行連接,即將s2的最后一個項目添加到s1中。例如(1,2)(3)去掉第一個項目與(2)(3,4)去掉第二個項目所得到的序列均為(2)(3),因此將兩者連接為(1,2)(3,4)。 剪切階段:若某候選序列模式的某個子序列不是序列模式,則此候選序列模式不可能是序列模式,將它從候選序列模式中刪除。 候選序列模式的支持度計算:利用hash樹的方法。對于給定的候選序列模式集合C,掃描序列數據庫,對于其中的每一條序列d,找出集合C中被d所包含的所有候選序列模式,并增加其支持度計數。 GSP算法也是一個Apriori類算法,它存在的主要問題和AprioriAll算法相似。由于約束條件的使用,相應會使算法復雜一些,也會以相應的開銷為代價,但總體來說,效率比AprioriAll高2-20倍。 4.1.2算法分析 GSP算法有效地減少了需要掃描的候選序列的數量,同時克服了基本序列模型的局限性,減少多余的無用模式的產生,更加切合實際。但是,如果數據庫的規模比較大,則有可能會產生大量的候選序列模式。需要對序列數據庫進行循環掃描。對于序列模式的長度比較長的情況,由于其對應的短的序列模式規模太大,GSP算法很難處理。 對于證券交易行為庫來說,這是一個相對較大的庫,并且也只有庫中的數據越多,得到的結果才能更接近實際情況,在用GSP算法對異常行為做數據挖掘時,算法的效率較低。 4.2PreFixSpan算法研究 4.2.1算法簡介 PrefixSpan(Prefix-ProjectedSequentialPatternsMining)[4]算法是一種深度優先算法。通過掃描數據庫發現頻繁1-序列模式,把數據庫投影到前綴序列庫,重復序列發現和投影操作,任何一個頻繁序列都可以由它的頻繁前綴生長得到。 PrefixSpan算法的基本定義有前綴、后綴、投影等。 前綴:設每個元素中的所有項目按照字典序排列。給定序列=<e1e2en>,=<e1’e2’em’>(m≤n),如果ei’=ei(i≤m-1),,并且(em-em’)中的項目均在em’中項目的后面,則稱β是α的前綴。 投影:給定序列α和β,如果β是α的子序列,則α關于β的投影必須滿足:β是的前綴,是α的滿足上述條件的最大子序列。 后綴:序列α關于子序列β=<e1e2em-1em’>的投影為=<e1e2en>(n>=m),則序列α關于子序列β的后綴為<em”em+1en>,其中em”=(em-em’)投影數據庫:設α為序列數據庫S中的一個序列模式,則α的投影數據庫為S中所有以α為前綴的序列相對于α的后綴,記為。 投影數據庫中的支持數:設a為序列數據庫S中的一個序列模式,序列β以a為前綴,則β在α的投影數據庫中的支持數為中滿足條件的序列的個數。 算法的基本過程是: 首先掃描序列數據庫,生成所有長度為1的序列模式。 根據長度為1的序列模式,生成相應的投影數據庫。 在相應的投影數據庫上重復上述步驟,直到在相應的投影數據庫上不能產生長度為1的序列模式為止。#p#分頁標題#e# 4.2.2算法分析 該類算法不需要生成候選項集,大大縮減了檢索空間,聚焦于小搜索空間,尋找頻繁模式的過程更有針對性且高效,映射后的序列庫逐漸縮小,在實際情況中,映射庫縮小很快,因為只有很小一部分前綴會生長到長模式。算法的主要開銷在于投影數據庫的構造,采用以空間換時間的策略。如果存在大量的序列模式,并且需要為每一個序列模式建立一個投影數據庫,開銷就比較大,為了能夠更準確地分析異常行為模式,為異常行為分別建立投影數據庫是很必要的,這樣勢必需要更大的空間來做分析,并且算法實現比較復雜。 4.3孤立點挖掘算法研究 4.3.1算法簡介 孤立點挖掘技術[5]是數據挖掘技術的一種,用于研究偏離了絕大多數對象的很小一部分數據。孤立點挖掘可以描述如下:給定一個n個數據點或對象的集合,及預期的孤立點的數據k,設定某一閾值,以閾值來量化對象之間的差異,發現與剩余對象之間的差異超過該閾值的所有對象。本系統中使用的是孤立點挖掘的LDC-mine[2]算法,下面是幾個定義: 定義1:對象p的k距離:對于任何一個正數k,對象p的k距離即,K-dis(p),被定義為d(p,o),在對象p于對象o之間滿足:至少有k個對象,使得;至多有k-1個對象,使得。 定義2:對象p的k距離鄰居:給定一個對象p的k距離,p的k距離包括所有和p的距離小于k距離的對象,即:。這些對象叫做p的k距離鄰居。 定義3:對象p的局部偏差率:給出以對象p的k距離鄰居,以p為圓心,以k距離為半徑,得到一個包含所有k距離鄰居的圓,計算出k距離鄰居的質心,然后對象p的局部偏差率LDRrk(p)為:LDC-mini算法,簡單地說,對象p的局部偏差率越大,就認為以對象p為圓心,k為距離的半徑的圓內,對象集對對象p的影響越小,對象p偏離大多數對象的概率就越大,對象p就越可能是一個孤立點。 4.3.2算法分析 該算法在總體數據樣本中,以孤立點表征異常行為,適用于證券交易的實際情況,并且算法在時間和空間上相對來說開銷都較低,實現起來相對簡單,在對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挖掘時是較優的算法選擇。 5孤立點挖掘算法在網上證券交易異常 行為檢測中的應用本文將基于孤立點挖掘的算法用在如高買低賣模型、資金頻繁存取模型、長期閑置資金頻繁交易模型、委托請求DoS攻擊模型、查詢請求DoS攻擊模型等模型中。各個模型中的k距離空間各維度的物理含義各不相同,但是應用的算法是相同的,下面以委托請求DoS攻擊模型為例,說明LDC-mini算法在預警系統中的應用。 委托請求DoS攻擊是指:是用戶本人出于某種目的,使用自己的賬號發送大量委托請求,攻擊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占用券商交易系統和交易所系統的資源,進而影響到其他用戶的正常交易行為。 委托請求攻擊中有兩個指標有異于正常的委托請求:“小額委托/總委托”比和“失敗委托/總委托”比。利用LDC算法進行委托請求DoS攻擊檢測步驟如下: (1)根據歷史樣本得到“小額委托/總委托”比和“失敗委托/總委托”比的缺省對象,Pd=<Sd,fd>。 (2)計算當前賬戶一段時間內的“小額委托/總委托”比和“失敗委托/總委托”比,得到對象Pc=<Sc,Fc>。 (3)確定Pc的k距離。 (4)檢索歷史樣本確定Pc的k距離鄰居集合。 (5)計算出對象pc的局部偏差率(6)如果pC的超過預先設定的某一閾值,則說明Pc對象屬于孤立點,該賬戶可能正在發起委托請求的DoS攻擊。 6結論 本文通過對常用數據挖掘算法的對比分析,最終提出將孤立點挖掘算法應用于網上證券交易異常行為的檢測方法,從而有效地解決了現有網上證券交易異常行為識別和分析的難題,提升了證券交易系統的整體安全防護能力,以確保進一步防范盜買盜賣此類業務風險,從而促進證券交易市場健康、平穩地持續發展。
證券交易監管思考
一、審計合謀模型 審計合謀是指上市公司的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與經營決策者(我們稱之為人)串謀,采用違規違法手段,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使得股東和公眾投資者不能真實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審計合謀破壞性很強,在現實經濟中普遍存在。它使得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不能有效發揮,而且嚴重地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所披露的財務信息誤導投資者并導致投資決策失誤。當審計合謀發展到一定程度,會使市場秩序陷入混亂。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能夠保證是會計信息質量,而且還可以防范財務舞弊和會計操縱行為。 信息不對稱是審計合謀的理論基礎。由于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股東(委托人)以及經營者(人)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由于時間、精力和技術原因無法對人實施有效監督,所以通過引入第三方獨立審計人員來監督公司經理人以防止其道德風險。但審計人員仍然可以利用其擁有的私人信息做出與委托人利益不相符的行為,與公司經理人瓜分信息租金。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征,各項法律法規仍不完善,證券交易市場換手率高、投機性強。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有著很強的利益沖突。上市公司重籌資,輕改制以及不注重向投資者分紅的現象非常突出。因此,加強上市公司審計的監管,防止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的合謀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至關重要。我們所構建的審計合謀模型是一個二層委托結構,即委托人—人—監督人(審計人員)。 在這個模型中,委托人為防止人利用其擁有的私人信息以獲得信息租金,聘請獨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審計,我們所關心的是進行一個機制設計來防止人和審計人員的合謀行為。如果由一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監督,那么人(經理人)與審計人員合謀的可能性增大,進而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本文根據博弈論中經典的“囚徒困境”模型來分析上市公司審計合謀問題,我們引進兩個審計人員對經理人(人)進行監督,以防止審計合謀。 我們來考慮模型中有兩個審計人員的情形:當出現兩個審計人員所提供的審計報告不一樣時,說真話的審計人員有充足的材料證明他的報告是真實的,而講假話的審計人員不可能提供這樣的證據。說真話的審計人員只存在將高生產效率、低邊際成本類型的人報告為低生產效率、高邊際成本類型人的情形,不存在將高邊際成本類型的人報告為低邊際成本類型人的情形。委托人對審計人員的獎勵是從人那里抽取的信息租金和對提供不實審計報告的審計員處以的罰金。這里我們假設審計人員有著較低的機會成本,即2w<Δθ•q。另外,我們還假定人在和審計人員談判時占據較為強勢的地位,審計人員不能和人討價還價,人有權決定轉移支付的大小,審計人員只能是接受或者拒絕人的轉移支付。根據理性經濟人假定,人對兩個審計人員提供的轉移支付一定低于其所擁有的信息租金。為了方便討論,我們假定人將一半的信息租金轉移給兩個審計人員,每個審計人員將分享信息租金41Δθ•q。 下面我們要看一看委托人如何設計一種機制來達到最優的獎勵水平和處罰水平。表1是在人為高生產效率、低邊際成本類形θ時,兩個審計人員相應的支付矩陣:為了使得兩個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θθ成為Nash均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4w≥w+Δθqp,即14p≥Δθq。同時為了不讓(θ,θ)組合成為Nash均衡,需要滿足14w+f≥w+Δθq即14f≥Δθq。所以,最優的處罰和獎勵水平都是14fpθq==Δ。此時,可以得到委托人不聘請審計人員的期望收益是Δθq2w>0。 從上述委托模型的博弈分析中發現,只要委托人聘請的獨立第三方審計人員的機會成本低于人擁有的信息租金,盡管聘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監督增加了企業成本,但對于有效防止經理人與審計人員的合謀來講還是值得的。 委托人在進行機制設計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個是委托人不要同時派遣兩個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很容易和經理人(人)形成合謀。另一個是委托人不要聘請一個內部審計人員、一個外部審計人員,因為經理人容易和內部審計人員形成合謀,變成一個利益體,這樣就不能形成監督人(審計人員)之間的囚徒困境。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同時聘請兩個外部審計人員,讓他們形成囚徒困境的局面,來達到防范審計合謀的目的。 二、信號傳遞模型 信息經濟學的經典理論認為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無礙實現符合委托人最大化收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中,由于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這就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做出有悖于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選擇,諸如虛假信息陳述、內幕信息交易、盈余操縱等。通過建立健全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可以提高證券市場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提高證券市場交易效率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問題關鍵是,采用何種監管方式有效減少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 在證券市場的信號傳遞機制的具體設計中,證券市場中的信息優勢方如上市公司與信息劣勢方會通過信息的有效供給與披露實現信息對稱,進而消除證券市場中的逆向選擇行為。此種信息對稱實現需要一個前提,即信息優勢方向信息劣勢方提供的信息具有難以模仿的特點或者具有較高的模仿成本。這樣方可有效防止擁有低質量信息者通過模仿高質量的信息向監管者提供并進而獲取不正當利益。下文對證券二級市場進行模型化研究。 1、基本假設 假設上市公司真實質量為θ,由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準確判斷這一情況。上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向投資者傳遞的股票價格為R,有R≥θ。R與θ的差距即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扭曲程度,用τ表示。有τ=R-θ。由公式可以得出,上市公司的真是質量越高,扭曲程度越小,即τ是邊際收益遞減。#p#分頁標題#e# 假設上市公司信息傳遞成本為C,C=C+Cp+fC。 其中,C表示信息披露成本。是上市公司在證券監管部門信息強制披露要求下付出的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成本,該參數是一個常量,不隨上市公司自身質量和信息披露內容的變化而變化;Cp是查處成本。當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與真實情況偏離即存在信息扭曲時時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用證券監管部門發現信息扭曲的概率與相應懲罰力度之間的乘積即P•D表示。 監管部門的查處成本與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程度相關,Cp(τ)。 通過c對τ求一階導和二階導得出:τpC>0,上市公司的查處成本與信息扭曲程度成正比;0()22>τpC,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對于查處成本的邊際效應遞增。 上式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與自身真是質量偏離程度即信息扭曲程度越大,證券監管部門發現及懲處力度越大,上市公司面臨的查出成本也會隨之急速上升。 fC表示信息扭曲成本。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價格信息高于自身真實質量時,在信息披露時需要支付的高于一般性信息披露的成本。信息扭曲成本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相關,且有τfC>0,即信息扭曲成本與信息扭曲程度正相關。 并且,上市公司為保持二級市場的股價而支付成本所放棄的其他機會下的成本作為一種隱形機會成本,用iC表示。 iC受兩種因素影響:一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對新增資本的需求情況;二是在特定經濟時期社會的宏觀經濟形勢對上市公司的融資條件和盈利情況的影響。結合上述因素,可得τ和C的關系:τpC>0,0()22>τpC,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的邊際成本遞增。 2、信號傳遞收益的假設 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公眾投資者無法辨別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上市公司可借機在二級市場上進行再融資等互動并獲取收益P。假定公司的收益只與股票價格信息相關,與公司的真實質量θ關聯不大,也就是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決定了公司的收益狀況,記為P(R)。設e(τ)=P(θ+τ),e(τ)為信息扭曲收益函數,用以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程度與其收益的影響,關系為τe>0。假定公司在業績虛構造假上服從邊際收益遞減,有0()22<τe。根據前面的模型假設,我們對上市公司信息扭曲行為τ和信息造假成本C以及收益函數e進行均衡分析。對于公司收益曲線e,有τe>0,0()22<τe,e在[0,+∞)上是凸增函數。對于C有τC>0,0()22>τC,C在(0,+∞)上是凹增函數。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為公司真實質量,即τ=0時,上市公司支付的成本僅為信息披露成本。當存在信息扭曲,即當τ>0時,上市公司應為其傳遞虛擬信息的行為支付額外的成本。也就說,成本函數C在τ=0處形成一個間斷點。下文將分析在既定C和e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行為表現。 我們定義下面的凈利潤函數U(τ),有U(τ)=e(τ)-C(τ),其中τ∈[0,+∞)。假設上市公司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則需要找到一個τ,使τ滿足U(τ*)≥U(τ)。 這個τ稱之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τ可以看做是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的均衡點。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當U(τ)=e(τ*)-C(τ*)≤e(0)-C時,公司進行虛假信息陳述以及造假并不值得,上市公司會選擇向公眾投資者傳遞真實的股票價值信號,γ=e(0)-C則被看做上市公司傳遞虛假信息即信息扭曲發生的臨界值。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過程實質為信號傳遞過程,上市公司是否進行信息的虛假傳遞或信息的扭曲程度取決于上市公司的收益函數e和造假成本函數C。即證券交易市場的信號傳遞機制由e和C兩個函數共同決定。單獨依靠一個收益函數或造假成本函數的高低無法決定一個信號傳遞機制的好壞,只有通過一個高的信息扭曲成本函數和高低的虛假信息陳述收益函數共同作用才可有效激勵上市公司提供真實信息,建立一個合理的信號傳遞機制。由于上市公司的造假收益函數受證券市場股票價格波動影響較大,往往難以直接估量與控制,因此,建立一個合理的信號傳遞機制更多依賴對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這一較為容易控制的因素。在證券市場的監管實踐中,證監會通過各種方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成本加以控制和影響,如加大對虛假信息傳遞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加大上市公司信息虛假陳述的查出成本pc,實現對信息扭曲成本C的影響。但同樣應該注意到,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管者作為信息劣勢方,加之個別努力行為的邊際效應遞減作用的共同影響,若僅憑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這一查處行為,很難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 由上述分析可知,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是由信息造假成本、處罰成本、信息披露成本等構成的。所以,證券監管部門采用系統的監管辦法,從多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造假成本,才能達到減少證券市場逆向選擇的目的。
證券交易的交易延遲思考
1概述 近年來,國際、國內資本市場獲得高速發展,帶來資本流動性與交易量的急劇增大[1],使得降低交易系統延遲的需求凸現出來。同時,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高頻交易的大量使用,也造成追求更細粒度交易時間的“競賽”不斷升級。事實上,消息傳輸帶寬、延遲方面的問題已成為證券交易行業近年來發展所面臨的最大技術挑戰之一。 面對挑戰,以紐交所、德交所、加拿大Chi-X交易所、美國Bats交易所為代表的全球主要交易所已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紛紛采取措施降低交易延遲,以毫秒甚至微秒來計算證券交易延遲的“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因此成為研究熱點。 本文給出證券交易延遲的分析框架和分類方法,并針對構建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時的軟件集成和開發,研究了操作系統、消息中間件、軟件開發、性能測試及優化等相關軟件關鍵技術。 2證券交易系統延遲分析框架 與其他金融服務應用相比,證券交易具有時間集中、數據密集的特點,對交易速度具有很高的要求。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2009年日均成交股票達到了100多億股,股票每秒的成交量則達到了數萬筆之多,與此同時,每秒鐘有數以萬計的訂單、確認、回報、行情等消息被產生。 廣義上的證券交易延遲是指由訂單等交易指令從市場參與者系統發出,到交易系統接受、處理,并返回處理結果的時間開銷。而狹義上的交易延遲是指交易指令從進入交易系統接入點之后到處理結果返回接入點之間的時間開銷。對于證券交易所這種集中式的交易系統來說,客戶方系統和網路等外部延遲因素不可控,因此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的構建主要基于后者進行討論。對于證券交易系統,根據經過的處理環節,交易延遲可細分為以下5類: (1)消息處理延遲:應用消息傳輸過程中的消息格式轉換、消息可用性機制相關的時間開銷。 (2)通信處理延遲:主機的協議棧處理開銷。 (3)調度延遲:主機提出請求到請求開始被處理的時間開銷。 (4)發送/接收延遲:主機向網絡發送或接收協議包的開銷。 (5)傳播延遲:在傳播介質上傳輸的時間開銷,主要與傳輸距離和傳輸介質相關。 相應地,交易延遲的影響因素涵蓋了網絡、CPU、存儲器、網絡接口性能等硬件相關的因素,以及操作系統、中間件(主要為消息中間件)、應用軟件等軟件相關的因素。這些因素在不同層次上對證券交易延遲造成影響。其中,根據文獻[2],對于高性能、低延遲硬件環境的系統來說,大部分的開銷由軟件處理所引起。因此,在構建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的時候,尤其需要對這些軟件延遲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盡量避免或降低延遲影響因素造成的影響,降低交易的延遲。 3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軟件關鍵技術 3.1操作系統 常見的通用操作系統存在以下不適于低延遲處理的地方: (1)雖然理論上操作系統時鐘最小可以與硬件中斷處理的時間相等,但通用操作系統的時間管理一般采用粗粒度的周期性時鐘中斷。盡管對操作系統本身而言,這避免了頻繁進行進程上下文切換,但也使調度的時鐘延遲在最壞情況下可能等同于時鐘的間隔,從而成為延遲產生的最大來源[3]。 例如,Linux缺省時鐘間隔粒度為10ms,因此最壞情況下內核和用戶空間應用程序需要使用一個時間間隔來進行調度。也就是說,對于一個休眠的進程,即便喚醒條件已經觸發,也許需要10ms的時間才能被調度執行,這顯然難以滿足低延遲應用的要求。 (2)通用操作系統中大量存在的非搶占式處理會對低延遲處理造成影響。這是因為,即便操作系統已經使用了細粒度的時鐘,而且硬件也及時地產生了一個時鐘中斷,但如果中斷被屏蔽或者內核運行在非搶占式代碼區,也會造成內核不能及時中斷,應用程序依然得不到及時的調度執行,這樣的延遲可能會長達50ms~100ms[4]。 (3)線程調度策略也可能造成較大的延遲。即便操作系統使用了細粒度的時鐘,并且使用了搶占式方式可以及時中斷,但如果優先權不夠,還是無法被立刻被調度執行。實時系統領域對該問題進行了較多的研究。其中較好的一類辦法是使用按比例的實時調度器[5],它能按照比例對不同類型的應用線程進行調度,前提是所有線程都是搶占式的,而且使用粒度更細的時鐘。 (4)通用操作系統一般都使用虛擬內存,因為這使得并發執行的程序可以在運行程序時,只將運行需要的部分載入內存,從而允許程序空間的總和可以遠大于實際可用的RAM內存。對于時分系統來說,虛擬內存不會產生問題。但是對于實時系統,這種頁面調度與交換會造成無法容忍的不確定性延遲。 為支持實時、低延遲的應用,一些面向操作系統的實時技術被提出。文獻[6]實現的實時操作系統利用MINIX無任何頁面調度與交換的特點,使用基于優先權的調度器替換了MINIX操作系統原本基于循環的調度器。該方法對時間粒度的要求不太高的應用比較適合。QNX[7]系統在Unix中使用POSIX.1b實時規范,采用的技術有基于優先權的調度算法、用戶內存頁面鎖定、實時信號、優化IPC和時鐘等。Vxworks繼承了POSIX.1b中的許多方法,此外,Vxworks中內核和事務進程使用了同一地址空間,這使得事務的切換十分迅速,也避免了系統調用中斷。REAL/IX系統[8]兼容POSX.1b,通過實現基于信號量的資源訪問替換了傳統的休眠/喚醒和中斷屏蔽,這有效地降低了中斷延遲,并使得向多處理器/多微處理器機器的遷移更加容易。REAL/IX實現的技術包括預分配內存和文件空間、同步和異步I/O支持、用戶進程直接處理中斷等。Rtlinux[9]系統通過在Linux內核和中斷控制器硬件之間加上一層輕量級的虛擬機層來虛擬中斷控制器和時鐘,從而可以將Linux按照搶占式的方式來運行。其中操作系統內核不能直接控制中斷控制器,因為虛擬機層使用宏替換了所有開/關中斷和中斷返回指令,所有的硬件中斷均被虛擬機層捕獲,然后根據中斷狀態判斷是否需要處理該中斷。#p#分頁標題#e# 由于內核比實時應用的運行優先權低,就不會對不被虛擬機捕獲的實時中斷造成影響。為支持實時和低延遲的應用,Redhat公司也于2007年底推出了面向實時和高性能消息交換的RedhatMRG[10]。MRG采用了更細粒度的時鐘,以信號量代替鎖,減少了壓縮非搶占式操作的代碼,用線程處理中斷、讀-拷貝修改等各種技術來支持低延遲處理。根據Redhat在2009年峰會上公布的數據,配置為24GB內存、2.93GHzXeon四核處理器、Infiniband4XQDR接口的MRG單機上每秒消息通信量已突破百萬級。為滿足實時、低延遲需求,微軟公司也推出了支持實時的WindowsCE操作系統。其他的實時操作系統還包括Ecospro、RTEMS、EROS、Freertos、Ecos等。 在多核處理器成為主流之后,利用多核系統并行運行多線程以最大化計算機的處理效率成為研究的熱點。在這種系統中,線程被盡可能地分派到不同的核心上執行。同時,對于不希望被別的線程打擾運行的線程,或一些訪問特定資源(如內存、I/O)的線程、以及一些對無需上鎖的運行時資源進行管理的線程,可以利用操作系統線程關聯的機制,將線程綁定到特定的處理器,加快程序的運行速度。 3.2消息中間件 消息中間件(MOM)集運行系統、管理工具集和開發系統于一身,既為上層應用系統提供了可靠、高效、易擴展的數據通信方式,又為網絡系統提供了實時管理和監控的工具,具有高效、可靠、功能強、跨平臺、跨網絡等優點,可用于交易系統內部組件、子系統、以及外部系統之間的消息通信。 MOM常被用來屏蔽掉各種平臺及協議之間的特性,實現分布式計算環境中的跨平臺數據傳輸。MOM的通信模式主要包括點對點模式、/訂閱模式和消息隊列模式。消息隊列模式通過消息隊列進行通信,是程序之間一種非直接的通信模式,并不要求與對方程序建立邏輯鏈接。在消息隊列模式中,消息隊列管理器負責消息隊列的可持續化存儲、負載均衡、消息確認、優先級、條件觸發、多路復用等功能。 點對點模式是程序之間的一種同步通信方式。在雙方程序之間需要建立邏輯鏈接,應用請求通過消息的形式直接從一個程序發送到另一個程序。點對點模式并不適合松耦合、時間獨立的應用。/訂閱模式將應用程序分為進行信息的應用程序,以及接受某個特定主題信息的應用程序。消息的應用程序只需要簡單地將消息以主題方式發送出去,由消息來負責將消息傳遞給所有訂購該主題的訂閱消息的應用程序。因此,/訂閱模式是一種異步、松耦合的通信模式。其他的通信模式還包括:請求/應答模式,扇出模式等。 MOM能夠在客戶和服務器程序之間提供同步和異步的連接、訂閱與分發,并且可以對消息進行傳送或者存儲轉發,還可以跟蹤事務,并且通過將事務存儲到磁盤上實現網絡故障時系統的恢復。 大多數消息中間件都為為編程人員提供了編程接口,如AMQP的一些中間件則提供了基于公開的協議消息格式的調用方式。主要的中間件產品包括IBMMQseries、TibcoRendezvous、基于JMS的JMQ、微軟的MSMQ、29West、RMDS、BEA的Messageq,以及Tonglink/Q、開源的AMQP、A2E-MQ、Ezbridge等。在交易接入系統實際應用中,可以根據需要對的消息中間件技術進行靈活地借鑒、整合,以滿足低延遲應用的要求。 3.3應用軟件延遲 應用層延遲與具體的應用以及運行時狀態緊密相關,降低這部分處理產生的延遲除了要靠提高硬件計算能力外,還需要提高軟件的處理效率,并根據應用的特性來調整系統的性能,這可包括: (1)利用并行計算加快軟件處理速度。應用層處理的開銷主要是由消息處理所包含的錯誤檢測和恢復、數據格式轉換、消息路由、消息流控、消息的發送和接收所引起的。如前所述,多處理器/多核計算機目前已經成為主流的技術,因此可以利用現有并行計算的相關技術,提高并行化程度來充分利用多處理器/多核的計算能力。Openmp是一個可用于并行系統和單系統的并行化編程模型,包括一套編譯指示語句和一個支持的函數庫。其中,編譯指示描述了程序應該以何種方式并行執行,函數庫則是為并行化提供支持。Openmp移植方便,支持C、C++、Fortran等標準語言,可在不同硬件平臺和操作系統上執行。MPI是消息傳遞函數庫的標準規范,具有上百個函數調用接口庫,可支持多系統環境下的并行進程之間的通信和同步,它獨立于編程語言,可直接在Fortran和C語言中可以直接對這些函數進行調用。此外,MPI也是一種跨硬件平臺和操作系統的標準,使用MPI進行消息傳遞的C或Fortran并行程序可不加改變地運行在IBMPC、MSWindows、Unix工作站、以及各種并行機上。Pthreads是IEEEStd1003.1c-1995定義的一個用于創建和操作線程的API標準。通過Pthreads的多線程技術可實現程序在多處理器上的并行化。與標準的Fork()多進程技術相比,線程帶來的開銷很小,內核無需單獨復制進程的內存空間或文件描述符等,這就節省了大量的處理器時間。線程共享相同的內存空間,支持內存共享無需使用繁瑣的IPC和其他復雜的通信機制。 Pthreads也是一種跨平臺易移植的并行化技術,可用于大部分的類Unix系統,如Freebsd、Netbsd、GNU/Linux、MacOSXandSolaris,也支持MicrosoftWindows。 (2)利用專用的軟件開發或運行平臺加快應用處理速度。 對于低延遲有要求的計算服務器或者通信服務器等應用,由于對運行速度的要求高、對計算機底層技術的操作性強,一般采用C及C++等中高級語言對軟件編制,而不使用Java、.NET等基于虛擬機的高級語言。為了支持實時及低延遲的應用?;贘ava的實時性的RTSJ規范被提出來。RTSJ對Java虛擬機和Java庫進行了擴展,包括線程同步、優先級擴展、用戶定義調度算法、異步事件處理、物理內存直接訪問、內存管理擴展、時鐘粒度控制等。在RTSJ中,為了處理垃圾回收導致無可預測的延遲,實時線程可以使用作用域內存,不會被垃圾回收處理?;赗TSJ、JavaRTS、Jrate等Java實時平臺被開發出來。文獻[11]對JavaRTS和普通Java平臺進行了測試,結果顯示前者在平均響應時間、最大響應時間上都要優于后者?;谖④?Net框架的實時開發和應用也正為研究所關注[12]。#p#分頁標題#e# (3)借鑒QOS的方法保證關鍵應用的處理速度。借鑒傳統QOS的方法,可根據對延遲要求的不同來區分處理業務數據,比如哪些可以不傳或者少傳、哪些是必須在線傳或離線傳、哪些處理邏輯是可以通過放到硬件處理來加速等。對于消息流的傳輸也可以通過業務流控制和擁塞控制措施,來增強對延遲的可控性,這不僅可保證對延遲具有較高要求的數據能夠根據特定的策略優先使用計算和網絡資源,還可防止極端情況下海量突發消息流對接入系統和整個交易系統的沖擊。 (4)利用虛擬機技術可靈活利用計算設備處理能力。近年來,以Disco、Vmware、XEN[13]、KVM、Qemu、VirtualPC、UML等為代表的虛擬機技術成為學術界和工業界所共同關注的研究熱點。利用虛擬機技術不僅可以在同一硬件上虛擬出多個完整獨立、相互隔離的計算機運行環境,同時可以按需地對實際計算機資源進行動態調整。在構建低延遲系統時,可以利用虛擬技術,根據不同應用層業務特點及需求的變動進行靈活的計算機軟、硬件資源調配,消除延遲瓶頸、加快處理速度。 3.4性能測試與優化 3.4.1性能測試 性能測試一般是借助各種軟件或硬件工具對計算機的特定軟硬件組件進行速度或效率的測量,是以各種指標對系統性能進行評價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低延遲交易系統,除可以對滿足實際應用需求指標的情況進行測量,也需要結合利用多種標準或常用的測試工具來測量,以便在多個維度上進行評價和比較。 3.4.2動態調試及性能調整 傳統的性能測試基本上是一種靜態、粗粒度的方法,難以對相關資源在應用運行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進行動態的揭示。動態跟蹤可以在應用運行時自動進行實時監控、分析和調節,極大地方便了錯誤排查和性能瓶頸的檢測。動態跟蹤一般通過在程序代碼中嵌入觀測點,可以提供比傳統測試更小的監控粒度。根據監控對象層次可以將動態跟蹤的對象按照應用層、標準庫、操作系統、硬件幾大類進行劃分,具體則包括程序運行時的TCP/IP棧、對處理器、內存、BIOS、文件系統、網絡、I/O、算法、負載均衡等。動態跟蹤是近年來是系統領域的研究熱點,具有代表性的動態跟蹤工具有類Unix平臺上面向并行計算和實時應用Dtrace,用于Linux平臺的Dprobes、Lttng,用于AIX平臺的Probevue,面向Openmp應用的Omptrace等。用于Windows平臺的動態調試方法Ntrace也在最近被提出。 此外,基于虛擬機的技術可全真地對運行過的應用進行重放,從而進行進一步的調試和性能調優。虛擬機技術可以實現指令粒度的監控和捕獲,從而實現與運行時完全一樣的情景的全過程重放,每次重放也完全一致。對于傳統測試以及動態追蹤技術難以捕獲、重現及描述的非確定性事件,可以通過虛擬機技術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現?;谔摂M機重放的動態調試方法有Retrace、Revirt、SMP-Revirt等。 3.4.3業務數據流分析及仿真 數據挖掘和機器學習技術可用于分析、識別業務數據流的模式,可作為不同種類業務數據流傳輸模式和服務質量的基礎和依據,優化整體處理延遲。此外,結合測試及調試技術,可挖掘時間相關的業務數據流與時間或處理開銷“熱點”之間的關系,使得延遲優化更加動態、自適應。 利用仿真可進一步消除潛在的延遲瓶頸。如果只是對歷史數據進行分析,難以發現因為未來交易產生業務數據流影響下,會造成的性能“熱點”與延遲瓶頸。借助虛擬市場和市場仿真技術可以實現“機器人報單”,實現對未來市場行為的預測和仿真。傳統的基于數學方法的市場仿真技術主要通過學習歷史數據抽象出數學模型,并借此來推測未來的市場行為。但是,證券交易是個復雜系統,由異構、交互、投資策略出不窮的投資者來決定。這造成市場不斷變化,單一規律或模型的可重現率不高。針對傳統數學方法進行市場仿真的不足,基于Agent、多Agent等的動態市場仿真技術[14-15]被提出。與基于數學模型的方法相比,這類方法更加強調投資者的動態和交互性,因此可以產生更加貼近真實市場行為的業務數據。各種市場仿真技術可作為現有的性能測試和優化方法的有益補充,用于進一步發現和消除潛在的延遲瓶頸。 4結束語 數十年來,計算機硬件能力大致保持了每18個月就翻一番的規律,即著名的摩爾定律,然而軟件性能的提高卻遠滯后于這個速度。因此,在構件低延遲證券交易系統的時候,除硬件系統的搭建需要滿足低延遲的需求外,軟件系統在設計、實現和集成的時候,更需要考慮避免或減少引入延遲影響因素。 本文重點討論了延遲原因、可能消除或減少延遲的現有技術、方法和發展方向。然而,交易接入系統是個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復雜系統,各部分對交易接入延遲的影響基本上符合Amdahl定律——單獨對系統一個部分的改進并不一定能帶來整體性能的提升和延遲的下降。因此,打造低延遲交易系統要把握均衡和諧的原則,在抓住關鍵因素的同時、要從系統整體作考慮,細致分析各種因素的相互影響以及與周邊系統的相互聯系,結合實際不斷調整優化。
證券交易的創新發展模式
我當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不斷改革調整,這樣才能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金融行業作為現代中國經濟的新興產業,對證券交易的形式、特點重點研究成為了的焦點話題。 一、證券形式,買賣方法多樣 若從早期傳統的經濟體制中看我搞的證券交易形式,其主要還是依賴于“現貨交易”。但在市場經濟、世界經濟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國內的證券交易形式呈現了“多樣化”特點,新形式包括: 1.當即買賣。這是我國商品經濟前期以及初期的主要證券交易形式,是中國金融業出現最早的證券形式。當即買賣證券交易重在“當即”,其含義是指有意向交易的雙方達成一致后當即把貨幣金額等結算徹底,而雙方通常是“持券者”和“持幣者”,此種交易形式延續使用至今。 2.延期買賣。該種交易形式與當即交易存在很大的差異,延期買賣交易并沒有真正的“證券”在手,其主要買賣的對象則是期貨合約。此種交易活動并非“眼下”就可以完成,而是要延遲一段期限。具體推后的時間要根據合約中的規定的時間而定。 3.權利買賣。社會主義市場具有不穩定、不可測、不定期等特點,使得證券在市場上的價格變動起伏不斷。證券權利買賣則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新交易形式。“權利買賣”是持券人通過預測市場行情,決定在某一個時間內把證券買進、賣出的活動過程,且每個時期都會出現不同的價格。 4.誠信買賣。證券企業或個人樹立了誠信意識后,不僅可以獲得良好的信譽形象,還能贏得同行、合作伙伴的信任。誠信買賣本質上則是社會人文理念精神的體現。誠信交易需要投資者具備足夠的保證金與誠信度,在買賣過程中由經紀人協助融資、買賣的運作。 二、交易特點,趨于人性自由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曾說:“新的經濟形式必將造成經濟活動的新特點,資本主義如此,社會主義亦是如此。”在市場經濟改革中,證券交易形成新的買賣形式后,其帶來的必將是新的交易特點。對于新的準則、特點,交易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以保證交易活動合法合理。 1.自由性。馬克思強調“自由是交易雙方的基本權利”,與早期國家政府干涉過多相比,現代證券交易過程中雙方的自由權利得到了拓寬,證券種類、買賣價格、交易時間等都可以由出售者或求購者協商而定。給予交易者更多的活動權利,也帶動了大批投資者加入到證券交易隊伍中。 2.流通性。我國剛剛出現證券交易活動時,其證券轉讓、買賣通常要受到其它因素的限制,如:政府、交易所的干涉,導致證券流通受阻。但在現代社會中,證券交易活動變得更加“暢通無阻”。當各種價格、品種的證券發放到持有者手上后,其可以隨意進入、推出市場,不會受到條件限制。 3.固定性。盡管政府放寬了證券交易活動的限制條件,但對于交易地點依舊要保持著“固定性”,證券交易必須要在相對固定的環境下進行。這是為了有助于經濟部門的管轄,在需要時可及時調整控制。當前,市場上主要的固定地點則是證券交易所,交易所不僅數量多,且規模不斷變大。 4.法制性。法制性是一切經濟活動必須具有的特點,俗語“無法不成天”,證券交易若缺少了法律的管制則必將變得雜亂無章,經濟犯罪活動將愈演愈烈。國家為了營造健康、穩定、持續的證券交易環境,逐漸出臺了《證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保證交易活動在法律范圍內進行 三、政府部門,扮好調控角色 “證券”在金融經濟里是很重要的組成,其與“保險、銀行”猶如“三駕戰車”共同推動者金融行業的繁榮發展。政府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引導者、調控者,面對新的證券交易形式與特點,政府部門需樹立高度的責任意識,積極采取措施確保證券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 1.領導,民主選拔。傳統經濟理念中,對于證券交易企業的領導者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安排,如:總經理、管理干部等,這種強制任用的方法顯然不合民主原則,本質上是一種“壟斷、獨裁”。政府在管理證券公司時需民主選拔證券領導者,讓“有才干、有能力、有經驗”的人管理。 2.業務,權利放寬。證券公司要想在市場上“撈到”更多的利益,就必須要不斷擴大自己的業務形式,增加收獲利益的途徑。這就需要政府適當減小管制范圍,放寬交易權利。有的交易項目、業務、種類可以交個證券公司自行決定,有的業務可“先執行,后審批”。 3.競爭,公平公正。鑒于證券交易所是目前證券交易的主要地點,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可定期對交易所進行核查,以規范內部的交易秩序。“競爭”是證券交易的必然產物,政府必須引導雙方正當交易,合法競爭,營造良好的經濟活動環節,保證交易活動公平、公正。 作為金融經濟的三大結構之一,證券行業對于我國金融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面對當前新的證券交易形式、交易特點,政府需要扮演好自己的“宏觀調控者”角色,創造和諧、合法、健康的交易環境。
網絡證券交易競爭思考
1競爭力數據模型的建立 1.1設定前提條件 評價網上證券交易的競爭力是現行我國證券交易的環境下開展的,主要體現在:1)證券交易費用相對固定.我國到目前為止無論什么樣的交易方式所收取的交易傭金都是一樣的,并沒有像美國一樣因為采取網上證券交易而降低了交易費用.2)網民人數與投資者素質.中國上網人數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全國網民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沿海城市,這些地區證券營業網點較多,到營業部直接交易的人工費用較低,一般人仍傾向于在營業部直接交易.3)對網絡安全性的擔憂.網上交易的風險大致包括行情顯示的實時通信線路的穩定性及下單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對于安全問題,一方面,從技術上來講,與其它同類業務如電話委托相比,網上交易的安全機制相對較為完善,一般人對安全的擔憂主要源于對技術的不了解;但另一方面,由于網上交易系統聯接了券商、ISP、銀行等多個電腦系統,中間環節較多,其穩定性可能要弱于一個集中的營業部電腦系統[2]. 1.2數學模型的建立 設定評定體系中的5個指標:1)管理機制競爭力:包括網上交易的開展方式,管理層的決策;2)產品種類競爭力:可以進行網上交易的產品種類,包括正在開發的金融衍生產品;3)服務范圍競爭力:營業網點數量,網上注冊客戶的數量;4)個性化的程度競爭力:客戶群細分的程度,產品的交易方式途徑便捷程度;5)硬件設施競爭力:包括投資、從事網上交易的時間、員工人數.基于以上的客觀環境與條件我們提取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的5個指標.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將網上證券交易的競爭力(Competition)定義為Com,同時將相關的5個因素分別定義為:管理機制競爭力為M(Management);產品種類競爭力為P(Product);服務范圍競爭力為S(Service);個性化的程度競爭力為C(Customize);硬件設施競爭力定義為H(Hardware).每一個變量的加權最高分值為5,每一個指標分為5個級別.設定行業內的最優秀的為5,依次向下遞減.例如,假定管理機制競爭力指標M,以西南證券為例,西南證券的管理層首先推出了“券商+網站+銀行”的概念,聯合飛虎證券網從事網上證券交易,從公司董事長公開場合所闡明的觀點,我們可以歸納出西南證券在管理層上對網上證券交易的定位是非常高的,所以可以其為標準假定為5.同樣以華泰證券為例,作為中小券商的領導層能夠從很高的戰略角度定位網上證券交易,且結合本營業部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十分詳細的發展戰略,加大投入、取得先機,在證券電子商務起步的幾年就取得輝煌的成績,同樣可以假定為5.這樣對每一個指標都選擇行業內的最優秀者為標準,來進行現在的數學模型的建立. 有了指標的標準以后,為每一個指標指定一個權重系數,分別記為ap、as、am、ac、ah,同時進行歸一化處理,即ap+as+am+ac+ah=1于是,有如下數學模型:Com=ap×P+as×S+am×M+ac×C+ah×H(1)式中:Com為某一證券公司的最終的競爭力所體現的數值. 2間接數據分析 2.1服務范圍競爭力指標 影響券商的網上證券交易的競爭力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券商網上交易的服務范圍,從另一各方面也就是券商的服務深度[3].如果券商在營業部數132哈爾濱理工大學學報第17卷目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實現采取網上證券交易的股民人數的絕對增加,那么就可以斷定網上證券交易的競爭力開始體現.如果按營業部進行平均,單個營業部服務的人數越多,那么競爭力就越強. 下面分析營業部的數目與從事網上證券交易客戶的數目的關系,確定網上交易的指標S,也就是服務范圍競爭力. 2.2個性化程度競爭力指標 作為網上證券交易的窗口的網站,是券商與股東進行溝通的最重要的渠道,網站的內容如何,網站提供的信息是否有價值,網站是否針對每一股東提供個性化服務,是券商的網上證券交易的又一個競爭力的體現.同時券商的個性化程度還體現在券商對股民的全服務的過程中,包括存取資本金、交易方式與手段等.在這里,由于數據量化的需要,采用券商網站的頻道的數目C來代表個性化程度的競爭力. 于是,對營業部的網站的頻道數目,以及所提供的個性化數目的種類的分析,評定指標C.也就是個性化的程度競爭力.各券商的主要頻道如表2所示.(此處C值的確定客觀上應該由各券商自己進行評定,然后進行綜合.由于數據的來源非常困難,此處的數據是綜合了我們課題組幾個網站.)從網站為客戶提供的個性化服務的水平,可以體驗網站背后的券商的研發水平、服務水平以及企業內部的資源整合水平等. 2.3硬件設施競爭力指標H 券商在硬件設施上的投資對網上的證券交易的競爭力同樣有影響.硬件的投資包括券商對網上證券交易的投資、從事網上交易的時間、員工人數.硬件的投資可以維護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提高股民的忠誠度、可以提高網絡品牌等.對于一個券商而言,如果可以從行業內部來分析,越早的投入,越多的從業人員、越大的投入,那么就具有越大的競爭力[4].但是由于很難在以上的幾個方面和到所要收集的數據,所以暫且以各個網站開通的時間作為可以量化的指標進行分析. 2.4產品種類競爭力指標P 各券商提供可以網上交易的產品種類可以說是最具競爭力的指標,如果券商可以為股民提供有差別的產品,那么就會形成很強的競爭力.通過分析券商可以提供的網上交易的產品的種類,評定指標P. 由我國的監管措施所限,全國的從事網上證券交易的券商所提供的產品基本上都一樣,基本上是股票、基金、國債等.但是在未來隨著監管措施的完備,混業經營條件的具備,監管部門會允許券商自己設計出有自己的特色產品.比如,股票投資與基金投資的結合方式,股指期貨與股票的投資等[5].#p#分頁標題#e# 從平安證券的網站就可以同時找到保險的產品與投票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到平安證券的網站已經將保險的信息與證券的信息進行了整合,無論是股民還是保民都可以從同一個網站得到服務.如果二者重疊,那么服務是一站式的. 可以斷言以后的證券投資網站會成為一個為客戶進行綜合理財的門戶,比如進行保險理財、投資于股票、投資于國債等.每一個普通的顧客,都會依據不同的風險愛好,進行不同的投資組合.由此可以得到平安證券P=5,而華泰證券P=3`. 以上的各個指標都是從外部對券商的網上證券交易的評價.還必須從券商的內部管理分析領導層對網上證券交易的認識與決策.這也是設定管理機制競爭力指標的原因.搜集各券商的管理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發展回顧與未來規劃,以及所做的決策,來評定指標M. 3直接數據分析 設計調查問卷,通過對結果的分析來評定股民最關心的指標,調節數學模型的指標的權重. 3.1調查的原則 調查地點:北京、哈爾濱、濟南,調查對象:準備進入股市的股民和正在進行網上證券交易的股民,具體樣本分布為:北京,400份,其中每種各200份;哈爾濱,300份,其中每種各150份;濟南,300份,其中每種各150份. 3.2調查數據分析 通過對全國3個城市的調查得出如下數據: 4數據模型分析 4.1數據模型的驗證 從上一篇的分析中,評價華泰證券的案例,對數學模型進行驗證.在對間接數據進行分析中,得到如下的指標數據:管理機制競爭力M=3;產品種類競爭力P=3;服務范圍競爭力S=5;個性化的程度競爭力C=4;硬件設施競爭力H=4.由此,根據式(1)可得Com=3.910.利用同樣的方法分析其他部分證券的Com值,如表7和圖2所示.從Com數據上得出,華泰證券、國泰君安、平安證券在網上證券交易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4.2分析方法的意義 要想完整全面的評價每一個券商的從事網上證券交易的競爭力是很難的[6].暫且從5個相關性不大的方面進行評價,得出一個綜合指數數據.這個指數并不一定能夠全面的反映券商的競爭力,但是至少可以對各券商對網上證券交易的認識和自身的競爭力有一定的參考.為未來的決策起到一定的參考意義. 華夏證券在服務范圍和服務深度方面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同樣在硬件投資、網絡建設方面也應該做一些改進.相比而言,華泰證券在各方面都做的不錯,但是相對于華夏證券來說,個性化程度方面做的有一些欠缺. 5結語 對大多數券商,都可以根據5個指標來找出自身的不足.在未來我國的證券市場競爭格局重新定義的階段,能夠調整自己的發展戰略,不僅可以在國內券商的競爭中站位腳跟,而且可以很從容的迎接來自國外券商的挑戰[7].在現在,很多多券商都沒有從發展的戰略高度定義網上證券交易,同時也沒有從組織結構上,從人才的構成上為網上證券交易作相應的調整,通過對競爭力的定義,可以使券商認識到網上證券交易的重要性,重振券商發展雄風.
網絡證券交易的發展難點
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于1997年快速起步,但自2002年以來,其發展速度已變得緩慢,一度出現了下降趨勢,當然這種情況的出現也與2001年~2005年的大熊市不無關系。通過對歷年《中國互聯網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對網上交易前景看好的網上用戶比率,從2002年開始呈現出下降的趨勢。網上證券交易并未成為證券交易的主要方式,反而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面對這種現狀,我們必須冷靜思考:是什么因素影響了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 (1)網上證券交易準入制度的束縛?!毒W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開展網上委托業務”。同時,“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網上委托業務”。券商要想獲得網上證券交易的資格,就不得不在網絡建設上加大資金投人,而券商的技術實力薄弱,容易形成安全隱患。 IT證券網站雖然擁有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設施,卻不能取得證券經紀資格。在這種政策的制約下,券商和IT企業的各自優勢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必然會抑制網上證券交易的順利發展。 (2)網上證券交易的責任分擔制度亟待改革。由于電子商務法律的滯后效應,我國尚缺乏嚴格的責任劃分制度以及客戶糾紛處理程序。目前普遍實行的責任分擔方式是由投資者在閱讀券商制定的《風險揭示書》和《服務免責條款》后簽訂委托合同。在這種委托合同中,對于發生交易失敗、交易錯誤、信息被篡改或泄漏等情況,均規定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責任,券商不負連帶責任。顯然,這種不公平的責任分擔制度會讓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產生抵觸情緒。 (3)投資者的構成是制約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主要因素。由于機構投資者和“大戶”早就擁有券商提供的專用交易通道和資訊,因此可以說網上證券交易的開展主要是面對中小投資者,而我國的中小投資者基本屬于證券市場中的弱勢群體,資金有限,并且已開通網上委托功能的客戶,多數同時采用電話委托、現場委托,純粹采用網上委托的用戶較少;同時,許多年齡偏大、文化水平較低的股民,計算機操作水平幾乎為零,網絡知識知之甚少。可想而知,這種投資者的構成現狀,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產生不了多大的促進作用。 (4)券商收益與成本不對稱。網上證券交易一方面可以節約投資者的時間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約券商近80%的資金投人。但由于網上交易的規模較小,同時,各家券商為了爭奪客戶而大幅降低傭金的現象愈演愈烈,券商通過網上交易獲得的收益還不足以補償網絡系統的投資和日常維護的支出,大部分券商并沒有達到通過網上證券交易降低成本的目的,卻面臨著收益與成本不對稱的嚴酷現實。在漫長的熊市中,許多中小券商因此被踢出局。 (5)技術水平有限,業務創新不足。我國大部分券商網站實際上只是為網上證券交易提供了一個交易通道,距離真正意義上的純粹的證券電子商務還有很大的差距。由于技術水平有限,業務創新不足,缺乏像美國的嘉信、E一Trade等在規模和實力上強大的網上券商,投資者無法體會到網上服務帶來的好處與便捷,這導致投資者還不能把網上證券交易當作一種必要的選擇。 (6)網上開戶無法實施。網上證券交易的最大優勢便是打破時空局限,然而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網上直接開戶受到限制,投資者開戶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到證券營業部以及銀行辦理,這給廣大農村居民以及根本就沒有證券營業網點的城鎮居民帶來了不便。 (7)網上交易的安全問題。由于網絡病毒的肆虐以及黑客的神出鬼沒,尤其是能夠竊取用戶帳號和密碼的木馬病毒的出現,讓股民談網色變,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大多數投資者盡管知道網上證券交易的各種優勢,但出于對資金安全角度的考慮以及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存在著各種疑慮,造成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采取敬而遠之的態度。 (8)傭金太高的問題。傭金居高不下是我國發展網上交易的最大障礙。國內券商都是根據有關法規,統一按照交易額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傭金,而在網上證券交易最活躍的美國,投資者通過互聯網買賣股票可獲得誘人的交易傭金折扣,有的網絡券商甚至推出免費交易網站,不收取任何交易費用。因此,低廉的交易手續費促進了美國網上證券交易的迅猛發展。我國證券交易實行固定的傭金制度,投資者很難從網上交易中獲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傭金返還來吸引用戶,但畢竟不公開、不規范,并且返還比例還要視用戶的資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面向所有用戶。這就大大降低了用戶對網上交易的興趣,使得網上交易規模難以擴大。 (9)網速太慢的問題。在歷次調研中,網速太慢是用戶最不滿意的另外一個主要問題。由于目前上網大都采用撥號方式,線路擁擠阻塞帶來的不便甚多,網上證券交易難免不受影響。在交易量較大的情況下,網上行情與信息的更新速度可能比實際行情慢幾分鐘以上,直接影響交易的質量。用戶可能因為行情阻塞或顯示太慢,下不了單或下單拿不到想要的價格而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券商不負任何責任。隨著網上交易的普及,用戶對因特網的傳輸速率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1)建立與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管理部門應確保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步問題,力爭解決好以下問題:①網上交易需要《數字簽名法》來保證用電子簽名代替書面簽名的合法性。②我國的《合同法》已經承認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許多交易項目的結算也都是通過電子票據來完成的,而我國的《票據法》目前還不承認非書面的電子票據。③應逐步降低網上交易的進入壁壘,推動市場各方參與者開展公平競爭。 (2)加強對網上證券業務的監管。①對網絡上的在線論壇如果不加強監管,會不可避免地產生虛假信息的傳播行為;對于在線咨詢,必須監督券商所邀專家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嚴禁欺詐投資者。②在完善嚴格的責任劃分制度和客戶糾紛處理程序的基礎上,監管交易雙方責、權、利的分配,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p#分頁標題#e# (3)引入保險機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尚無一家保險公司備案登記開展網絡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險業務,也沒有券商提出為投資人的利益擔保。美國網上證券經紀商E-Trade以高額免費保險吸引投資者參與,為每個賬戶免費提供保險。E-Trade的這一舉措,增強了投資者網上交易的信心。我國券商應在網上交易方面與保險公司積極合作,開發對應險種,為網上投資者投保,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明確服務定位,推進個性化的網上交易業務。目前,僅僅提供網上證券交易通道的業務模式已不能適應投資者越來越強烈的個性化需求,券商應開拓新的服務品種,立足將業務定位在不斷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上面來。 (5)加大網絡系統投入,促進網上交易安全。為了改善目前上網慢的情況,除了增加骨干網的帶寬、路由器速度和服務器的處理能力外,還要提高用戶接入網的傳輸速率。為了保證安在網上交易中,客戶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數據要經過較長位數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務器才能正確識別這些數據,而且要采用安全認證機制,進一步加強對交易各方的身份認證,防止假冒和抵賴現象的發生。 結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升溫,網上證券交易打破了傳統交易模式的時空限制,為投資者帶來了快捷便利的交易體驗,盡管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因素是各種各樣的,但只要我們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想方設法突破瓶頸,就一定會實現網上證券交易的快速發展。
國外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啟發
美國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終確立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證券業界是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動者和主導者。早在187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投資者簽署標準客戶協議書,表明他們須把日后發生的任何金融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而不會提出訴訟。但是,證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爭議,主要包括證券交易糾紛的可仲裁性、對投資者是否公平、司法審查等問題。直到20世紀80年代,證券交易仲裁才最終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過仲裁解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交易糾紛就成為一種重要途徑。作為一種多元化的證券糾紛解決方式,美國證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對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構建具有借鑒意義。 一、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內容 美國證券仲裁的范圍較為寬泛,既是解決證券領域勞動糾紛的方式,也是解決投資者與證券商爭議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證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紐約證交所的會員監管、執法及仲裁職能部門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組織金融業監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負責營運全美國規模最大的糾紛調處,處理幾乎所有涉及須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的糾紛。其主要包括:(1)投資者與經紀商、交易商之間的糾紛;(2)經紀商、交易商之間的糾紛;(3)經紀商和交易商與其雇員之間的糾紛,如有關雇用、薪酬、歧視、不合理解雇的糾紛。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交易糾紛解決適用的規則是“客戶爭議仲裁程序準則”。金融業監管局還成立了一個全資附屬機構,即金融業監管局糾紛解決中心,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以解決投資者、證券公司以及注冊代表之間的金融糾紛。 證券交易仲裁是指對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產生的糾紛進行的仲裁。糾紛類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違反適合性規則、違反信義義務、過度交易、違反合同、不實陳述和欺詐等。在美國證券交易實務中,投資者在開立投資賬戶時就須與經紀公司簽訂爭議解決仲裁協議。如今證券仲裁協議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且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的現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經紀公司往往強迫其客戶簽訂仲裁協議,以此作為開立投資賬戶的前提條件。強制性仲裁協議始于198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訴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聲稱,強制簽訂仲裁協議是聯邦法院的政策。這項政策導致證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經由自律組織結案,而1993年則上升至5300件。①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資者對經紀公司啟動的。與向法院起訴相比,通過仲裁解決交易糾紛,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可謂是雙贏。 首先,在理論上講,仲裁時間比訴訟時間要短。美國的一般證券仲裁從投資者提出申請到收到裁決書花費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費較為合理,而且投資者可不聘請律師。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投資者在提出賠償請求時,需根據索賠金額支付申請費以及聽證會押金,如果困難也可以申請減免。仲裁員在聽證結束時有權利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聽證費。另外,申請人也可以降低律師費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而且不容易被推翻。盡管仲裁裁決也可能被訴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撤銷,如仲裁員超越職權。這種最終裁定減少了敗訴方的訴訟請求,從而減少了雙方的額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員來自業界,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所爭議的問題。由于對案情比較了解,仲裁員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斷,這對復雜案件更為有利。另外,證券仲裁對經紀公司也有利。因為仲裁程序并不公開,公司的聲譽在公眾中不會受到負面影響。 二、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發展 美國證券業界直接推動了證券交易仲裁制度的發展。而且,美國聯邦法院的態度與該項制度的最終確立直接相關。美國的證券仲裁制度的發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隨后數年期間,許多其他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效法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客戶簽訂糾紛仲裁協議書。這些協議書的效力一般均為法院承認,尤其在1925年通過《聯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須把仲裁協議書視為其他合約執行。 在20世紀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對于證券仲裁持消極態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控告其經紀商,聲稱被其以欺詐手段誘使購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經紀商作出回應,指出該投資者在金融糾紛發生前簽署的保證金賬戶(marginaccount)協議書中載有仲裁條款,因此要求法院暫停訴訟,直到根據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程序結束為止。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仲裁協議只是一種約定,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選擇司法裁決的權利不能被放棄。因此仲裁協議不能限制買受人尋求司法救濟。這實際上表明對仲裁機制存有懷疑,并裁定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2(2)條就欺詐行為提出的投訴,不能根據糾紛仲裁協議書解決。但該裁決與美國聯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調和,因為美國聯邦仲裁法支持執行仲裁協議作為一種快速、經濟和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美國最高法院對待仲裁協議的轉變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認為,買賣雙方因交易而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聯邦法院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予以執行。與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項國際合同。該項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國法院阻止或妨礙買受人選擇美國法院的權利。美國法院隨后逐漸改變了對商業仲裁的態度,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慮其立場。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對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下的仲裁機制有信心,并質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決是基于對仲裁機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認為,仲裁為投資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這種轉變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證券業仲裁聯合會(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過了仲裁統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證券業自律組織采納。在這些組織的努力下,法院開始改變對仲裁的看法,承認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決糾紛的作用。[1]#p#分頁標題#e# 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更進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推翻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決,堅稱投資者根據1933年《證券法》提出的投訴,須根據糾紛仲裁協議書解決。自此,證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資者簽署的標準客戶協議書內加入糾紛仲裁條款,并規定客戶日后發生的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目前,證券交易糾紛主要通過仲裁或調解機制解決,大多在金融業監管局(FINRA)提供的平臺進行。金融業監管局合并了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執行和仲裁部門。在此之前,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90%的證券仲裁,其余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尤其是紐約證券交易所。至20世紀90年代,提交仲裁的證券案件呈增長趨勢,并在2003年達到頂點,此后開始回落。這主要是受世紀之交因互聯網泡沫的影響導致證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國證券交易仲裁的主要爭點 1.糾紛的可仲裁性 對于投資者與經紀商糾紛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認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經濟,可作為民事案件糾紛解決的一種替代方式。美國仲裁法期望改變幾個世紀以來司法上對仲裁協議的敵視態度,以便當事人避開訴訟的巨大支出和遲延,讓仲裁協議與其他合同一樣處于同樣的基礎。但是,批評者主張投資者只能通過司法審判來保護,由法官根據證據規則來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訴的權利。批評者進一步指出,證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種內在的偏向經紀公司的偏見。因為經紀公司都是金融業監管局和證券交易所的成員,而事實上證券仲裁都由這些機構負責。 2.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統一法典,如果投資者與經紀公司的爭議超過6年則不能進行仲裁。即使雙方簽訂仲裁協議以后,投資者也可以要求管轄機構或仲裁員允許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機構或仲裁員會保留管轄權并進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認為,法院并不會因為超過了6年的期限而撤銷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在仲裁決定范圍之內,時間只是一個程序性規則要求。另外,統一法典規定,集團訴訟不適合仲裁。這主要是因為證券業仲裁聯合會(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認為自律組織不適合于解決此類糾紛。一般而言,美國證監會和金融業監管局(FINRA)禁止集團訴訟類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據統一法典第8節的規定,上述禁止對于索賠請求的合并沒有影響。 3.仲裁與調解的關系 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支持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這是因為其認識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漸與訴訟類似,即缺乏效率。調解與仲裁的主要區別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約束力,并不具有類似審判的程序機制。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可提交仲裁或進行訴訟。當然,調解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或者兩種程序同時進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的調解通常始于雙方當事人參加的會議。調解員和當事人各方均有機會進行公開陳述。此后,調解員與當事人各方進行單獨商談,主要集中于各方糾紛解決的預期以及可能的解決要求。如果雙方都接受解決方案,則簽訂書面協議;即使調解不能促使雙方達成協議,雙方的溝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審查 根據仲裁法規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銷仲裁決定:(1)裁決因腐敗、欺詐和不當手段而作出;(2)仲裁員明顯不公或腐敗;(3)仲裁員因不當行為而犯罪;(4)仲裁員超越權限。另外,多數法庭還認為存在另一種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即明顯無視法律。③根據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銷裁決須認定:其一,仲裁員了解主要法律原則,但拒絕適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員忽略的法律規定明確、清楚,能適用于案件。④從司法實踐來看,證券仲裁程序司法審查呈增長趨勢,主要原因是:首先,這反映了部分下級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見,與最高法院的態度形成尖銳對立。最高法院并沒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員享有決定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干涉權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對法律公平問題予以關注的一種回應。但是,這種轉變是沒有依據的,因為美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均致力于確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盡管這項任務尚未結束,但證券經紀業沒有理由斷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這是20世紀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反投資者保護趨向的延續。如果投資者獲得大額賠償,司法機關對這種大額賠償的不支持就會反映在仲裁業中。如果這樣,下級法院就不會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來的重視仲裁和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傾向。對仲裁程序的司法審查呈增長趨勢一般有利于經紀公司而不利于投資者:第一,它導致仲裁時間的延長和費用支出的增加,而經紀公司有能力負擔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資者更可能因爭議的公平解決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決。司法干預應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認為仲裁員公平而應適用統一的法律標準,那么,自律組織需要選擇和培訓更好的仲裁員。第三,所有的參與者都會受益于不斷增長的證券仲裁。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預過度則會阻礙證券仲裁。 5.對投資者是否公平 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的公正性問題是一個備受關注的重要問題。雖然它對投資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屬于證券業自律組織,而該組織又是由證券業資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時間里,由于規則的不完善和監管的缺失,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確實作出過一些偏向證券業的裁決,所以,投資者和證券業自律組織仲裁制度的批評者對其公正性產生了懷疑。[3]為了使投資者改變他們“在由證券業控制的裁判場所中仲裁”的印象,樹立其對行業性證券仲裁機構將會公平解決糾紛的信心,美國證監會和各證券業自律組織進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許多防范措施。關于證券仲裁對投資者否公平的問題始于McMahon案件。人們對于證券仲裁司法審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當時的看法是,證券仲裁的關注點應是對投資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經紀公司,因為經紀公司控制著仲裁協議內容,并為仲裁提供經濟上的補貼。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費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簽訂仲裁協議時合理的告知,一個公正的決策者,由律師提供幫助的權利,享有提供證據的權利,陳述案情的權利,適當發現的權利,充分救濟的權利,了解裁決理由的權利,請求司法審查的權利。①另外,自律組織已將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訴訟費用,作為仲裁的一個主要優點,以此發揮其解決糾紛的優勢。#p#分頁標題#e# 總之,證券仲裁對投資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投資者救濟方式的自由選擇。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明確規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內容及其顯著特點,并要求在簽字行上方突出強調仲裁條款以引起投資者足夠的注意。但問題是,投資者在如何對待該信息上沒有選擇,因為經紀公司往往將簽訂仲裁協議作為開立賬戶的前提案件,投資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棄”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確表示,這種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盡管如此,但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仲裁員有作出損害賠償裁決的權利;仲裁協議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限制這項權利。盡管存在著懲罰性賠償和律師費用的爭議,但仲裁員作出上述裁決的情形正逐步增長。 第二,投資者的成本支出。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明確規定投資者有得到律師幫助的權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積極的證券仲裁律師參與進來。但是,小投資者不僅面臨律師幫助的困難,還面臨其他一系列問題。例如根據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仲裁員對仲裁程序事項有完全決定權,投資者沒有權利在仲裁協議中按其意思確定聽證地點等。 第三,仲裁員的構成。證券交易商協會的仲裁委員會一般由兩名非證券業的成員和一名證券業人員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證券交易商協會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業界成員的獨立性,并允許投資者在選擇仲裁員時有更多的參與權。但美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并沒有進一步認真審查每個委員會的業界成員,一些律師認為這種做法會助長行業偏見。但也有一些律師持不同觀點:業界專業知識對投資者有利,在美國仲裁法還沒有停止規范證券之前,也將證券仲裁員區分為中立代表和業界代表,因此這種規定并不為自律組織所獨有。 第四,仲裁裁決書的說理。仲裁裁決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決書可以公開獲得。但是,仲裁員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國證監會認為仲裁員應對裁決作出解釋說明,自律組織持反對態度,聲稱這可改變仲裁的基本性質,而一些評論家都支持說理性裁決。法院在撤銷仲裁裁決時,有時也會注意到缺乏理由說明,并進而對仲裁程序產生懷疑。特別指出的是,仲裁員不可能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制作裁決書,除非獲得相應的補償。即使簡單的解釋都要求仔細、周到的草擬,因為表達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說理可能會受到“明顯藐視法律”的影響。 四、對我國的立法借鑒 我國《證券法》第176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9條分別規定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對于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責,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的規定首見于自律組織的規范性文件,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試行規則》對證券仲裁解決機制的相關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據,因而約束力有限、適用范圍狹窄,而且因其自身規定上與國家法律法規的不一致而導致其最終未能有效實行。與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發展相近的是,證券業界是證券仲裁的推動者,具有自發性。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79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對證券仲裁作出明確規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又先后了《關于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和《關于證券仲裁協議的通知》。此時的證券仲裁范圍有限,不包括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仲裁,而且有關規定也因與此后頒布的《仲裁法》相沖突而被廢止。2004年1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證監會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對證券仲裁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的證券、期貨合同糾紛基本上可以涵蓋證券、期貨市場所存在的糾紛類型。這表明我國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動力量開始發生變化,即從上而下進行推行。但從實踐來看,證券仲裁涉及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幾乎沒有,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損失的糾紛、股票發行糾紛及國債交易糾紛。對于如何構建我國的證券交易仲裁制度,較為激進的觀點是,為證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應修改現行《仲裁法》,承認行業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獨立的證券行業仲裁機構,即在現有的仲裁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行業協會之外建立不附屬于任何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獨立的證券行業仲裁機構。這種觀點無疑是一種理想化的設計,因其突破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而難以實現。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除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以外,其他各類爭議的仲裁都必須遵守仲裁法所確立的有關制度與原則。也有觀點主張,我國應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行業內部的證券糾紛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其會員之間所發生的證券糾紛。[4] 這種設想也與現行立法關于行業仲裁的規定相沖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業仲裁的觀點也會同美國證券仲裁一樣會產生公正性問題。事實上,上述思想不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無視我國金融市場仲裁實踐的發展狀況。因為,不僅證券市場存在仲裁問題,而且期貨市場、理財市場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設問題。目前可行的辦法或者最優的選擇方案是,在現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并與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進行合作,開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體就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組織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規范建設,而由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銀行業協會以及交易所等提供專業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制度的建設。由于金融商品交易爭議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對裁判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理論和實踐經驗,從而能夠保證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美國證券仲裁給我國仲裁規則的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經驗: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規則要體現出行業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時在仲裁規則中具體規定調解和仲裁結合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員應來源廣泛,體現出行業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具體包括國內外的金融從業者、律師、退休法官等等。借鑒美國統一仲裁法的經驗,業界外的仲裁員應成為大多數,并公開適當的信息,如仲裁員的姓名等。[5]#p#分頁標題#e# 從我國金融交易仲裁的實踐來看,專業性都有很大的體現。另外,對于疑難案件和重大案件,還應建立咨詢、論證制度,在作出裁決前要認真聽取專家咨詢意見或論證意見。在具體規定上,應強調仲裁員的職責要求和法律義務。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監管機構應加強業界對仲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