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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合謀模型 審計合謀是指上市公司的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與經營決策者(我們稱之為人)串謀,采用違規違法手段,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使得股東和公眾投資者不能真實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審計合謀破壞性很強,在現實經濟中普遍存在。它使得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不能有效發揮,而且嚴重地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所披露的財務信息誤導投資者并導致投資決策失誤。當審計合謀發展到一定程度,會使市場秩序陷入混亂。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能夠保證是會計信息質量,而且還可以防范財務舞弊和會計操縱行為。 信息不對稱是審計合謀的理論基礎。由于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股東(委托人)以及經營者(人)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由于時間、精力和技術原因無法對人實施有效監督,所以通過引入第三方獨立審計人員來監督公司經理人以防止其道德風險。但審計人員仍然可以利用其擁有的私人信息做出與委托人利益不相符的行為,與公司經理人瓜分信息租金。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征,各項法律法規仍不完善,證券交易市場換手率高、投機性強。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有著很強的利益沖突。上市公司重籌資,輕改制以及不注重向投資者分紅的現象非常突出。因此,加強上市公司審計的監管,防止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的合謀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至關重要。我們所構建的審計合謀模型是一個二層委托結構,即委托人—人—監督人(審計人員)。 在這個模型中,委托人為防止人利用其擁有的私人信息以獲得信息租金,聘請獨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審計,我們所關心的是進行一個機制設計來防止人和審計人員的合謀行為。如果由一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監督,那么人(經理人)與審計人員合謀的可能性增大,進而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本文根據博弈論中經典的“囚徒困境”模型來分析上市公司審計合謀問題,我們引進兩個審計人員對經理人(人)進行監督,以防止審計合謀。 我們來考慮模型中有兩個審計人員的情形:當出現兩個審計人員所提供的審計報告不一樣時,說真話的審計人員有充足的材料證明他的報告是真實的,而講假話的審計人員不可能提供這樣的證據。說真話的審計人員只存在將高生產效率、低邊際成本類型的人報告為低生產效率、高邊際成本類型人的情形,不存在將高邊際成本類型的人報告為低邊際成本類型人的情形。委托人對審計人員的獎勵是從人那里抽取的信息租金和對提供不實審計報告的審計員處以的罰金。這里我們假設審計人員有著較低的機會成本,即2w<Δθ•q。另外,我們還假定人在和審計人員談判時占據較為強勢的地位,審計人員不能和人討價還價,人有權決定轉移支付的大小,審計人員只能是接受或者拒絕人的轉移支付。根據理性經濟人假定,人對兩個審計人員提供的轉移支付一定低于其所擁有的信息租金。為了方便討論,我們假定人將一半的信息租金轉移給兩個審計人員,每個審計人員將分享信息租金41Δθ•q。 下面我們要看一看委托人如何設計一種機制來達到最優的獎勵水平和處罰水平。表1是在人為高生產效率、低邊際成本類形θ時,兩個審計人員相應的支付矩陣:為了使得兩個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θθ成為Nash均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4w≥w+Δθqp,即14p≥Δθq。同時為了不讓(θ,θ)組合成為Nash均衡,需要滿足14w+f≥w+Δθq即14f≥Δθq。所以,最優的處罰和獎勵水平都是14fpθq==Δ。此時,可以得到委托人不聘請審計人員的期望收益是Δθq2w>0。 從上述委托模型的博弈分析中發現,只要委托人聘請的獨立第三方審計人員的機會成本低于人擁有的信息租金,盡管聘請審計人員對人進行監督增加了企業成本,但對于有效防止經理人與審計人員的合謀來講還是值得的。 委托人在進行機制設計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個是委托人不要同時派遣兩個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很容易和經理人(人)形成合謀。另一個是委托人不要聘請一個內部審計人員、一個外部審計人員,因為經理人容易和內部審計人員形成合謀,變成一個利益體,這樣就不能形成監督人(審計人員)之間的囚徒困境。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同時聘請兩個外部審計人員,讓他們形成囚徒困境的局面,來達到防范審計合謀的目的。 二、信號傳遞模型 信息經濟學的經典理論認為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無礙實現符合委托人最大化收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中,由于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這就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做出有悖于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選擇,諸如虛假信息陳述、內幕信息交易、盈余操縱等。通過建立健全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可以提高證券市場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提高證券市場交易效率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問題關鍵是,采用何種監管方式有效減少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 在證券市場的信號傳遞機制的具體設計中,證券市場中的信息優勢方如上市公司與信息劣勢方會通過信息的有效供給與披露實現信息對稱,進而消除證券市場中的逆向選擇行為。此種信息對稱實現需要一個前提,即信息優勢方向信息劣勢方提供的信息具有難以模仿的特點或者具有較高的模仿成本。這樣方可有效防止擁有低質量信息者通過模仿高質量的信息向監管者提供并進而獲取不正當利益。下文對證券二級市場進行模型化研究。 1、基本假設 假設上市公司真實質量為θ,由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準確判斷這一情況。上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向投資者傳遞的股票價格為R,有R≥θ。R與θ的差距即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扭曲程度,用τ表示。有τ=R-θ。由公式可以得出,上市公司的真是質量越高,扭曲程度越小,即τ是邊際收益遞減。#p#分頁標題#e# 假設上市公司信息傳遞成本為C,C=C+Cp+fC。 其中,C表示信息披露成本。是上市公司在證券監管部門信息強制披露要求下付出的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成本,該參數是一個常量,不隨上市公司自身質量和信息披露內容的變化而變化;Cp是查處成本。當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與真實情況偏離即存在信息扭曲時時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用證券監管部門發現信息扭曲的概率與相應懲罰力度之間的乘積即P•D表示。 監管部門的查處成本與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程度相關,Cp(τ)。 通過c對τ求一階導和二階導得出:τpC>0,上市公司的查處成本與信息扭曲程度成正比;0()22>τpC,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對于查處成本的邊際效應遞增。 上式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與自身真是質量偏離程度即信息扭曲程度越大,證券監管部門發現及懲處力度越大,上市公司面臨的查出成本也會隨之急速上升。 fC表示信息扭曲成本。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價格信息高于自身真實質量時,在信息披露時需要支付的高于一般性信息披露的成本。信息扭曲成本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相關,且有τfC>0,即信息扭曲成本與信息扭曲程度正相關。 并且,上市公司為保持二級市場的股價而支付成本所放棄的其他機會下的成本作為一種隱形機會成本,用iC表示。 iC受兩種因素影響:一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對新增資本的需求情況;二是在特定經濟時期社會的宏觀經濟形勢對上市公司的融資條件和盈利情況的影響。結合上述因素,可得τ和C的關系:τpC>0,0()22>τpC,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的邊際成本遞增。 2、信號傳遞收益的假設 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公眾投資者無法辨別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上市公司可借機在二級市場上進行再融資等互動并獲取收益P。假定公司的收益只與股票價格信息相關,與公司的真實質量θ關聯不大,也就是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決定了公司的收益狀況,記為P(R)。設e(τ)=P(θ+τ),e(τ)為信息扭曲收益函數,用以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程度與其收益的影響,關系為τe>0。假定公司在業績虛構造假上服從邊際收益遞減,有0()22<τe。根據前面的模型假設,我們對上市公司信息扭曲行為τ和信息造假成本C以及收益函數e進行均衡分析。對于公司收益曲線e,有τe>0,0()22<τe,e在[0,+∞)上是凸增函數。對于C有τC>0,0()22>τC,C在(0,+∞)上是凹增函數。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為公司真實質量,即τ=0時,上市公司支付的成本僅為信息披露成本。當存在信息扭曲,即當τ>0時,上市公司應為其傳遞虛擬信息的行為支付額外的成本。也就說,成本函數C在τ=0處形成一個間斷點。下文將分析在既定C和e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行為表現。 我們定義下面的凈利潤函數U(τ),有U(τ)=e(τ)-C(τ),其中τ∈[0,+∞)。假設上市公司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則需要找到一個τ,使τ滿足U(τ*)≥U(τ)。 這個τ稱之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程度。τ可以看做是上市公司信息扭曲的均衡點。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當U(τ)=e(τ*)-C(τ*)≤e(0)-C時,公司進行虛假信息陳述以及造假并不值得,上市公司會選擇向公眾投資者傳遞真實的股票價值信號,γ=e(0)-C則被看做上市公司傳遞虛假信息即信息扭曲發生的臨界值。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過程實質為信號傳遞過程,上市公司是否進行信息的虛假傳遞或信息的扭曲程度取決于上市公司的收益函數e和造假成本函數C。即證券交易市場的信號傳遞機制由e和C兩個函數共同決定。單獨依靠一個收益函數或造假成本函數的高低無法決定一個信號傳遞機制的好壞,只有通過一個高的信息扭曲成本函數和高低的虛假信息陳述收益函數共同作用才可有效激勵上市公司提供真實信息,建立一個合理的信號傳遞機制。由于上市公司的造假收益函數受證券市場股票價格波動影響較大,往往難以直接估量與控制,因此,建立一個合理的信號傳遞機制更多依賴對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這一較為容易控制的因素。在證券市場的監管實踐中,證監會通過各種方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扭曲成本加以控制和影響,如加大對虛假信息傳遞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加大上市公司信息虛假陳述的查出成本pc,實現對信息扭曲成本C的影響。但同樣應該注意到,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管者作為信息劣勢方,加之個別努力行為的邊際效應遞減作用的共同影響,若僅憑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這一查處行為,很難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 由上述分析可知,上市公司信息扭曲成本是由信息造假成本、處罰成本、信息披露成本等構成的。所以,證券監管部門采用系統的監管辦法,從多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造假成本,才能達到減少證券市場逆向選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