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規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行政法律法規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行政法律法規

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探討

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針對批量性產品的產品安全監管措施。缺陷召回制度對于市場經濟發展是柄雙刃劍。一方面,市場的繁榮發展要求新鮮血液的注入,需要產品的創新與技術的突破,太過收緊產品安全監管抑制市場活性;另一方面,新興產品及技術的復雜與不成熟易導致在設計、制造環節中出現紕漏,使產品存在損害人身、財產的不合理危險的可能性增加,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手段,對我國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企業提升產品質量有重要作用。本文將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的現狀出發,比較歐美等國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現狀分析當前我國缺陷召回法制建設的短板和問題,并提出我國缺陷產品法制建設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產品安全,質量提升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通過15年的發展實踐,已經成為產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為守護安全、減少傷害、穩定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法規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定義及法律責任有待明晰等問題,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對保障產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提升產品質量和消費信息有重要作用。一是守護產品安全底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通過召回活動,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隱患,保障消費者人升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二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缺陷產品召回是處理市場流通中具有安全風險的批量性產品的補救措施。三是倒逼生產者加強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發展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召回也是生產者主動研發改進技術的機遇,提升了產品質量。四是增強消費信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生產者與消費者對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認知逐漸加深,生產者對于缺陷召回的態度從回避到主動召回,認識到承擔缺陷召回責任是生產者展示社會信譽的良好體現。生產者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的同時,也增強了消費者信心,保障了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1國內外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現狀

1.1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層級的立法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有缺陷、召回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部分專門法中有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方面,汽車、消費品及藥品等產品有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目前覆蓋的產品類型包括:汽車、兒童玩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消費品、鐵路專用設備等。在法律體系構成方面,我國未訂立產品安全的專門法,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的上位法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當前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構成。法律層面,《產品質量法》作為我國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的基本法,缺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僅在第四十六條簡要規定了缺陷的定義?!断M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產品侵權責任出發,規定缺陷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的賠償責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層級對于缺陷產品制度的規定有責任規定劃分不明,缺陷定義不統一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的缺陷,與《產品質量法》中的缺陷的定義不一致;《侵權責任法》對于缺陷產品侵權責任規范應限于民事責任范疇,然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召回責任屬于行政責任。規范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包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其中,2004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已失效)的,標志著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創建。在完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方面,建議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增加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章節;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方面,提高現有缺陷產品召回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法律層級并制定完善其他召回法規及部門規章。例如:市場監管總局及生態環境部聯合推進的《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正在制定,為我國規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護人身健康提供法律支撐。市場監管總局推進的《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的出臺將在完善消費品召回范圍、健全法律責任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的不足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法規中對于缺陷、召回、法律責任的規定尚不完善,例如:《產品質量法》作為產品安全及產品召回的基礎法,缺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部分部門規章的法律位階較低,行政執法力度有限。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調整范圍有待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使用消費品名錄的方式規定產品適用范圍,與新產品快速涌現的市場環境不符。

1.2歐美產品安全法律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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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下類型化高校學生管理論文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淵源

高校自主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對學校內部事務的自主管理、自己責任的權利(或權力),其目的是排除來自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干涉,內容包括內部管理權和學術自由權,前者如人事、財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學、學位認定等。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體現為管理權和教學權,如《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第32―38條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教學、自主設置組織機構等相關權利。高校自主權來源于憲法教育權,本質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內部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高校自主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轉化為學校內部章程、條例或實施辦法等對其內部成員實施約束、管理和獎勵處分。對于高校內部成員之一——學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權則演變為高校學生管理權。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內涵

理論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特別權利說、民事權利說、行政權利說等。這些理論都從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學生管理的內涵,但不能涵蓋目前的管理現狀。結合法律依據及實施目的,本文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權是基于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實現,圍繞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權來源于憲法。憲法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憲法,高校學生管理權就失去了法律依據。高校是學生管理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事業單位法人;學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學生管理的諸多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行政性。從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條明確肯定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高校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對學生的管理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被訴行為主體上高校將進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確認。從權力來源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部分是國家教育權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體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權最終的、具體的執行者,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性質和目的與國家教育權是一致的,屬于行政權范疇,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從行為看,無論是高校針對學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細則、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還是針對個人、個別行為做出的通報決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均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完全具備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征。最后,從管理權內容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遠非行政權所能涵蓋,如對學生生活實施的管理,包括對宿舍、教學設施、圖書館的管理等,應屬民事范疇。因此,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是一種基于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三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標準和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應以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實現國家教育目的為原則,以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對學生學籍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法律地位等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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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執法的難點和對策

 

財政執法就是國家財政執法主體執行、適用財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即國家各級主管財政經濟工作的行政機關和財政職能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財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或手段的行為,包括履行財政管理職能的各級機關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賦予的權限內所進行的檢查、監督和處罰等活動。一、財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不合法的財政執法。不合法的財政執法,是指財政執法主體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而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執法行為,簡稱違法執法。違法執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失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   一是失職。失職是指法定的財政執法主體沒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財政執法職權,即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財政執法職權屬于權力的范疇,具有不可處分性,財政執法主體無權放棄自己享有的財政執法職權。財政執法職權與財政執法職責是統一的,放棄職權就意味著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因而屬于違法行為,財政執法主體應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失職的實質是財政執法主體沒有依法履行自己承擔的財政執法職責。   二是超越職權。超越職權是指法定的財政執法主體超過自己的法定權限行使財政執法職權。超越職權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超越管轄權。管轄權是指財政執法主體之間或財政執法主體與其他主體之間行使職權的權限和分工。超越管轄權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在財政執法時侵犯了其他執法主體或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如地方財政部門越權減免稅就屬于超越層級管轄權的行為,即下級財政執法主體沒有法律依據而行使屬于上級財政執法主體的職權。二是超越權限范圍。超越權限范圍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在財政執法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職權的范圍或幅度。   三是濫用職權。濫用職權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出于不正當的動機而背離法律法規授予該項執法職權的宗旨,作出的具有不合理結果的財政執法行為。   四是證據不足。在財政執法過程中,財政執法主體只有根據查明的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因此,證據是財政執法主體正確行使財政執法權的基礎,也是正確適用財政法律規范的事實根據。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執法證據的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不足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證據不確鑿,即財政執法主體做出具體執法行為的事實不確實或不可靠。如果財政執法主體根據不確實或不可靠的事實做出財政執法行為,將可能直接導致行為的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因此,對證據不確鑿進行執法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二是證據不充分,即財政執法主體做出具體的財政執法的事實依據確鑿但不充分、不全面,對執法行為起不到充分證明的作用。如果執法主體據此做出具體的財政執法行為,必將產生違法的結果。   五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財政執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正確適用財政法律規范,但在財政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行為也時有出現,其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一是適用不應該用的法律法規;二是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的條款;三是適用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四是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等。六是違反法定程序。財政執法的合法有效不僅實體上要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上也要滿足法律的規定。上述失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等都屬于實體違法執法。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是指不具備法定程序要件行使財政執法權的行為,即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步驟、形式、方式、方法等行使財政執法的行為。程序可分為法定程序與非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財政執法行為必須經過的步驟和必須具備的形式,財政執法時必須遵循,不得自行改變或自由選擇,否則,即構成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根據法定程序的種類,違反法定程序也可以分為步驟違法和形式違法兩種。步驟違法,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執法時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如沒有經過應當經過的步驟即省去了必經的步驟,附加不應該經過的步驟,或顛倒步驟的順序,如先處理后調查等。形式違法,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做出的財政執法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表現形式,如法律法規規定某一行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   2•不適當的財政執法。不適當的財政執法,是指財政執法主體雖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執法,但具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形,從而做出不適當的財政執法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不適當的考慮。不適當的考慮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因基于不適當的考慮而導致財政執法行為不當。不適當的考慮通常包括考慮了法律要求之外的因素或沒有考慮法律要求考慮的因素兩個方面,如在財政執法活動中,考慮了人際關系、借機討好或報復執法相對人等法律要求之外的因素,或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本應屬于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由于相對人的辯解反而加重處罰等。   二是不公正的處理。不公正的處理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處理相同情形的同類事件時,做出明顯不同的處理結果。這就是不公正處理。   三是不合適的方式。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做出具體財政執法行為時,既應考慮提高財政執法效率,又要注意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選擇執法方式時不注意尊重和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那么這種執法方式應當視為不適當。四是不應有的遲延。不應有的遲延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對完全符合法定條件和情形的事項拖延辦理。   二、規范財政執法行為的對策   從上述時常出現的不適當財政執法行為的情況看,原因十分復雜,既有財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問題,也有工作動機、責任心問題;既有個人素質不高的問題,也有系統和領導素質有待提高的問題。因此,要規范財政執法行為,必須實行綜合治理。   1•加強學習,明確財政執法類別和掌握執法方式。財政執法行為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各種分類。#p#分頁標題#e#   一是羈束裁量的財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的財政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財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具體明確的規定而實施的財政執法行為,稱為羈束裁量的財政執法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在于,財政執法行為的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方式和手段等均有詳細、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在實施財政執法行為時,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法律、法規或財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或雖有規定,但在執法行為的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余地或一定的幅度,財政執法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或幅度內,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稱為自由裁量的財政執法行為。   二是實體性財政執法行為和程序性財政執法行為。實體性財政執法行為是指財政執法主體依據實體法律規范的規定,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法律關系,從而直接影響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體權利義務的財政執法行為。程序性財政執法行為是指財政執法主體依照程序法律規范的規定,在進行實體性財政執法行為的同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財政執法行為。   三是依職權的財政執法行為和依申請的財政執法行為。依職權的財政執法行為,是指財政執法主體無須相對人的申請或請求,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主動實施的財政執法行為。財政執法行為絕大部分是依職權進行的行為。依申請的財政執法行為,是指財政執法主體必須在相對人提出申請或請求后才能實施的財政執法行為。相對人的申請或請求是依申請的財政執法行為開始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條件,非經相對人的申請或請求,財政執法主體一般不能主動做出依申請的財政執法行為。   四是要式財政執法行為與非要式財政執法行為。以財政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財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財政執法行為和非要式財政執法行為。要式財政執法行為,是指必須依法定的方式或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財政執法行為。絕大多數的財政執法行為屬于要式財政執法行為。非要式財政執法行為,是指不必具備特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生效的財政執法行為。非要式財政執法行為是受到嚴格控制的行為,一般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不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2•規范行為,嚴格遵循財政執法的基本原則。   財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財政執法的全部過程,由財政執法所應遵循的具體法律規范所確認或體現的基本精神,它是財政執法主體與財政管理相對人在財政執法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一是合法原則。合法原則也稱依法執法原則,是指財政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一切財政執法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也就是說,財政執法權的存在、運用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財政執法工作中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財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違法要求。合法原則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為核心,體現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和厲行法治的憲法原則。財政執法的合法原則要求所有的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管理國家財政事務,進行財政執法活動中,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辦事,不得超越權限、濫用權力,也不得放棄職權、不履行職責。   二是適當原則。適當原則又稱合理原則,是指財政執法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適當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自由裁量權是指執法主體在法律規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基于執法的目的自主選擇適當行為的權力。從形式上看,執法主體基于自由裁量權而做出的自由裁量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即使該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后果,也僅屬不當的行為,不產生違法問題。但是,嚴重不當的自由裁量行為也會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甚至造成比違法行為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自由裁量權必須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約束,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客觀、公正、合理、適當。   三是禁止權力濫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也稱為權力制約原則或執法監督原則,是指對財政執法權力的運用或行使,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依法執法原則和適當原則要求財政執法主體行使財政執法權應當合法、適當。但是,如果沒有有效的禁止權力濫用的機制即對權力的監督機制或者其他制約機制,財政執法權的合法、適當行使便失去了可靠的保障。禁止權力濫用既是依法執法原則和適當原則的有力保障。禁止權力濫用既是依法執法原則和適當原則的有力保障,也是與它們密切聯系的一項基本原則。   3•綜合治理,全面提高財政執法水平。各級財政機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認識法制財政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重要性,把財政執法工作擺到財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首先,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解決法制工作在機構、人員、經費方面的困難,充分發揮其協助領導辦理法制事項的參謀、助手作用。其次,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抓好業務建設,領導自己要帶頭抓,也要帶頭學,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第三,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分析具體成因,并采取得力的措施予以解決。如個人動機不純,濫用職權,要嚴懲不怠。第四,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動員財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力量進行監督,確保財政執行為規范。一般來說,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合法的財政執法活動應當受法律保護。財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法律、行政法規、財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所確定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行使財政執法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但是財政執法主體行使職權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財政監督除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外,主要有立法監督、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監督、監察部門的監察監督等。要通過綜合治理,全面提高財政執法水平,充分發揮財政執法在保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財政管理,提高財政管理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財經秩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等方面的作用。#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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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定位

一、相關概念及定義

(一)經濟法

總的來說,經濟法就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和指導的法律法規。馬克思曾指出法根源于物質的生產關系,是與現實社會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當社會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當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間存在矛盾,甚至使得經濟基礎改變的時候,就會產生或者改變生產關系的法律,這就是經濟法理論產生的來源理論基礎。在現實世界中,經濟法是十七八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和鞏固,尤其到十九世紀壟斷主義橫行的時期,出現了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通過國家權力的“另一只手”直接接入私人經濟來進行經濟干預和指導,以協調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的矛盾。1890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20世紀初德國最先開始使用“經濟法”的概念。我國對經濟法的認識從1978年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恢復開始;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確立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高度重視經濟法及其理論研究。

(二)行政法

行政是國家最早的一種職能,行政法泛指國家行政管理中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一般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以及內部行政關系四種。由于現代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包括治安、稅收、行政管理等領域,內容繁多復雜,而且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經常需要廢改立,因此行政法并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行政法還可以分為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兩類,一般行政法主要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等這一類調整一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而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行政法主要體現的是一種管理、調整、規范的法律效力,保證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并切實維護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與關系定位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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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法治建立探討

作者:陳麗萍 單位:湖北孝感學院

現代社會應是法治社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行政法治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影響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秩序的確立、運行必須靠法律來保證,政治和社會生活也必須依靠法規來規范。權力只有在法律的監督和制約下才能有效避免腐敗。行政管理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權力的運行過程,整個過程必須依法行政。唯有如此,才能限制權力的惡性膨脹,實現管理職能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做到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內涵

關于行政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行政法治就是保障和維護行政權的有效實施,強調國家管理的作用,“既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1],稱為管理論;另一種認為行政法治就是要控制和限制行政權,“行政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對政權的控制”[2],稱為控制論;還有一種認為行政法治既要保障行政權的有效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又要防止行政權的濫用,“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3],稱為平衡論。其中,平衡論就是要在行政權和公民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兩大權利、兩大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學者都同意平衡論的觀點。“在一個強調行政機關主導地位和公民服從地位的時代和國度,行政法的本質只能表現為‘管理法’———而在一個強調公民權利、害怕行政專橫的時代和國度,行政法的本質則可能表現為‘控權法’———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在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征是行政權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3]

二、我國行政法治尚不完善之處

1.行政立法緩慢、滯后,不能適應政府工作的需要。

其一,內容不能與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民主法治體制和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秶鴦赵航M織法》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基本上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沒有很好地體現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府權力下放、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在這方面要下大工夫研究,作大動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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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公眾參加分析

本文作者:張巍 王恒昕 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學生工作處 哈爾濱師范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工作處

一、公眾參與地方行政立法的相關概念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而并非法律上的專門術語。所謂行政立法,從動態的層面上說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靜態意義上,行政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法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進行,其法律效力要低于憲法和法律。

(二)地方行政立法

相對于中央行政立法而言,地方行政立法指的是有權限的地方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及其結果。地方行政立法是構成國家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立法法》中對于地方行政立法的有關規定指出,有立法權限的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其主體不僅包括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包括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

(三)公眾參與地方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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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責任法律規范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業貿易活動數量不斷增多,企業已經成為商品經濟體系中的主體。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財務制度是企業正常運轉和規模擴大化的根本性保障,因此企業會計人員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會計人員不但要負責企業財務制度的運行工作,還肩負著重要的法律責任。   我國非常重視運用法律制度規范會計工作,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經過數次修訂,于2000年頒布實施。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修訂后的《會計法》對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有助于企業會計人員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也有利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實信用原則。   1企業會計法律責任的基本內容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嚴守的底線,是法制與道德規范內在聯系性的統一體。一般來說,企業會計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形式,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種類相一致。   1.1企業會計人員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強制力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和過錯行為進行的一種處罰。行政處罰不以剝奪行政相對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等為目的,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型工作的深入開展,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被市場經濟體系所替代,我國的會計行政法律制度也經歷了由行政處分向行政處罰過渡的過程。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行政處分行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如降級使用、警告、記過等等。在計劃經濟體制中,企業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與行政機關相似,對于會計人員的過失行為多采取內部行政處分的方式,這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疑是不合理的。而行政處罰主要指行政機關對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行業具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需要有相應的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因此,修訂后的《會計法》中規定了財政部門作為會計行業的監督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違法會計人員做出罰款、警告及吊銷從業資格證等處罰。   1.2企業會計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   《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附加責任。由于會計人員在企業經營行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其不當行為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稌嫹ā分幸M計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就是承認了平等主體間會計關系的存在,會計民事法律責任的提出是會計關系多元化的必然要求[1]。   1.3會計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獲取公共和個人財物金額巨大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稌嫹ā穼τ谶@個要求進行了細化,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2]。   2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的一些思考   2.1進一步完善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實際,在《會計法》等專門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會計法律管理制度。例如,可以適時出臺一批行政法規和單行條例等,彌補現有法律規定的空白和不足。   2.2利用法律規范合理區分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關系多樣化和會計活動多元化已經成為未來會計行業發展的主要趨勢。對于行政主管部門來說,許多會計人員的行為已經超越了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難以明確區分其行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需要我們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將散見于《會計法》以外的相關規定納入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中;另一方面則需要司法機關及時出臺一些司法解釋和法律釋義等,用于明確會計法律責任的劃分問題。例如,對會計人員的不當行為屬于主觀故意還是過失,以及過失行為的法律后果嚴重性評估等等,都需要進行明確的規定。   2.3建立和完善企業會計風險預警和防范制度,從源頭上杜絕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的發生   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從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產生的源頭入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風險。例如,要通過立法加強對企業獎勵費、差旅費等收支預算的管理,避免企業會計通過虛假、瞞報等方式篡改賬目信息,達到偷稅漏稅目的,逃避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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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與措施

一、工商管理中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企業工商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由于工作人員自身的綜合素質較低、監管能力較差,這使得在實際的工作監管中存在很多風險。同時還存在程序風險,工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時候經常會違反相關法律程序,很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為了走捷徑就忽略了正常的監管程序,出現了違法法規的工作行為。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定的社會風險。社會風險指的就是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為自身原因和環境原因引起的潛在性風險。

二、工商管理中系統性風險的解決措施

1.增強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

企業工商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提高員工依法行政的意識,在此過程中可以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身上,做到責任制,這樣有利于確保工商管理系統的規范進行和運作。首先,在工商管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來執行。在對每一個市場范圍進行監管、執法的時候都應該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當出現問題的時候以便于追究,追究該市場范圍內負責工作的工商管理人員的責任,并且在追究責任的時候要根據事情的嚴重性進行處罰。這樣不但能夠確保工商管理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行工作,使市場監管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實,還能夠調動起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避免玩忽職守的情況發生。其次,在工商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越權的現象,一旦發現應該立即進行嚴格的處理,輕則調動工作崗位,如果情況比較嚴重,行為比較惡劣就應該作出嚴肅處理。并且,要定期對工商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教育的內容不僅包括一些相關崗位的專業知識,還應該著重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灌輸,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企業工商管理工作人員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認識,從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高效地完成依法執政的工作。在培訓完成之后要對培訓的內容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的結果進行評價,對于表現好的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并將其與工作崗位掛鉤,這樣才能夠調動起工商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應該重視工商管理人員的工作意識,提高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從而避免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減少一些經濟糾紛。

2.利用和完善工商法律法規

就我國現在的情況而言,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處于一個落后、不完善的狀況,因此,在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過程中,應該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并對法律法規進行合理掌握、靈活利用。加強工作人員對法律的運用能力,能夠靈活運用法律,針對一些鉆法律漏洞的奸商要嚴懲,通過法律武器進行市場監管。同時,工商管理人員是工商法律法規的直接使用者,工商管理部門應該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并在執行的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一些合理有效的改進,在原有工商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做出更好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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