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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明確宣稱“人人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是所有人民和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目標”。人權的保障是一個涉及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法律等多個領域的系統工程,其中法律的保障起著關鍵和重要的作用。法律對人權的保障,首先是由憲法規定人權保障的原則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再通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將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和細致化,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宣布人應當有哪些權利。其次是在人權受到侵犯后能予以及時有效的救濟和恢復。權利受到侵害以后,如果沒有正當程序進行救濟,人權最終也就無法保障。我國在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作為憲法的重要實施法的行政法在保障人權方面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為例論述我國行政法制度對人權的保障。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人權的保障
關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的行政法學界有許多種觀點。但行政法治原則是大多數學者所主張的,它包括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授權進行活動;二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做出的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以此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這兩個基本原則都從規范行政權力方面體現了行政法對人權的保障。按照基本原則的要求,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權的設定,還是行政權的運作都要由法律規定并符合法律要旨。通過對規范和控制行政活動以防止因行政主體濫用權力而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不法侵害。
二、行政法的具體規范、制度對人權的保障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對行政權力運作的控制和對人權保障的價值目標和立法方向,行政法中的具體規范、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就應以此為指導,致力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行政法確認、保障公民的權利
1、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被認為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許多國家的法律對人身權做出了規定。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侵犯,一方面來自與公民處于平等地位的個人或組織,另一方面是來自與公民有一定支配關系的公共權力機關?;诖?,《人民警察法》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2條規定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給與治安管理處罰。通過警察執法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予以預防、制止和處罰,來創造、維護一個大體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從而使身處其中的公民能較好地實現自己的人權。
行政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的職責,但它根據行政法授權也可以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權。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行政權力也是一把“雙刃劍”使用好了可以有力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和實現行政機關的管理效能。如果濫用了此權力,不但破壞了政府職能的實現和法治規則,而且也會直接侵害公民的權利,破壞和催殘人權。因此,規制公權力是公民人身自由權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
首先,行政法規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主體和程序?!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定,行政拘留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法》第4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公民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其次,行政法對行政主體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了禁止性規定?!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度嗣窬旆ā返?2條規定了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等。最后,行政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時受到監督。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要接受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民對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侵犯前、侵犯中、侵犯后及時獲得保護和救濟。
2、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洛克開創了自然權利說的財產權理論。他首次將財產權與生命權和健康權、自由并列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從而將財產權的地位提高到基本人權的高度。在現代社會,人權的基本內容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而財產權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源泉和手段,人們如果沒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權利,也就失去了維護其生命的正當途徑。在私有財產達到一定量的積累后,人們可以擁有發展自我的權利,通過行使私有財產權,參與經濟活動而獲得更多的經濟成果,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因此保障財產權正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我國憲法2004年修正案22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和法治的進步,政府管理的職能和方式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由以前的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政府不僅是管理者更是社會全方位的服務者。在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方面,行政機關肩負著相應的義務,要依法確認、授予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并保障行政相對人這些權利的實現?!毒旆ā返?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任務。國務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2條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另外,公民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定程序可以獲得涉及財產權益的行政許可也可以使公民可以得到相應的財產。
(二)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政救濟行政法雖然對公民的人權予以確認和保護,但行政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在近期和將來很長時間內都是無法消除的。所以對公民人權保護的第二道屏障也就顯得格外重要,這就是救濟。我國已制定了一些法律相應地建立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與國家賠償制度,在保護人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如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對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沒收,非法罰款、吊銷執照或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都有權向法定的行政機關請求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予以撤銷、變更或同時要求做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予以賠償,使公民受到侵犯的權利得以補救。#p#分頁標題#e#
國家賠償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規定了賠償義務。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也就增強了對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不依法辦事、侵犯人權的查處,更主要的是使公民受損的權利得以恢復,加大了對人權保障的力度。
三、我國現行行政法中有關人權保障的缺憾及完善
我國的行政法在人權保障方面雖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中也存在很多缺憾,而且有些方面甚至達到了阻礙人權進一步發展的地步。所以,如何彌補其中缺憾、完善有關行政法律制度,在當前就成為了重要任務。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勞動教養是對習慣性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又有勞動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隨著以加強人權保障為重要內容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我國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來,勞動教養制度再一次成為我國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許多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存在侵犯人權的問題。主要理由:首先,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效力不足。勞動教養是以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為法律依據的,而我國的《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都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所以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違法,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很成問題了。其次,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處罰,但期限卻長達是1到3年,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延長1年,比有些刑罰的處罰都嚴厲,違反了比例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最后,勞動教養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行政處罰,對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如此長的時間,卻是由勞動教養委員會這個行政機關依相對簡單地行政程序,而不是通過嚴格的司法審判程序做出來,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混亂性嚴重侵犯了人權。
對勞動教養的存廢、變革有不同的主張,一是主張保留并強化;二是廢除;三是改革。對于這三種模式改革應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勞動教養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勞動教養通過對違法者人格的矯治可在預防和治理犯罪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所以,對之不能簡單地廢除了事。當然我們更不能無視其對人權的侵犯,而簡單的予以保留和加強。對之改革也有不同的學說觀點,我們認為,可以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適當改變期限后,作為一種較輕的刑罰納入刑法。當然為了使勞動教養能夠更好的融入刑事制度還需要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觀念及規范加以改造。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缺憾和完善
公民對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還是太窄。復議法中的財產權通常被理解為物權、債權、繼承權、經營自主權、知識產權等具有直接經濟利益的經典財產權利,而公民對公務員任職的公平錄用權、勞動就業權、參加經濟活動的公平競爭權等,都排除在財產權范圍之外。這些權利正是公民取得私有財產的方式和途徑,甚至要成為公民賴以生存、生活的經濟基礎,應當歸于財產權的范圍。為了更好的、更全面的保護公民人權,行政復議法應當擴大有關受案范圍。
(三)完善征收、征用制度
2004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憲法對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財產作了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要求征收、征用應遵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依法補償三個法定條件。
我國行政法對此還沒有統一、明確和具體的規定,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利用公共利益范圍的不確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征收之實,侵奪公民的私有財產。
其次,正當程序在保護私有財產權利,限制征收、征用權方面是必不可少的,是對政府濫用權力的限制,對公民的一種法律程序保障,是行政征用制度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各國都很重視行政征收、征用程序的立法。我國關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程序性規定很不完備,政府權力的濫用并沒有遇到太多的障礙,公民的法定權利都將因其不可操作性而變得毫無意義。
最后,我國的行政補償也無統一的法律規定,是由各個單行法律分別作出規定的,所以補償的標準也不統一。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完全補償,指補償的價值至少不得低于被征收財產的價值,這是對被征收人最有利的補償;二是適當或合理補償,這是最低補償標準,只要給予補償即可,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三是公平或公正補償,要求補償價值與被征收財產價值大體相當。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中對于最能保護公民權利的完全補償的規定并不多見。適當或合理補償的標準本來就是最低,但我國現有的補償水平連此標準都達不到,實際只是一種“撫慰性”補償,這無異于對公民財產的一次變相侵奪。
行政征收、征用和補償的完善,需要制定統一的標準、法律。首先,要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盡管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十分困難,但是為了使相對人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有征收、征用的限度可循,通過概括加列舉的方法在法律中比較明確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還是可行的。其次,我國應當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行政征收、征用的法定程序,使行政征用程序法律化、規范化。行政征收、征用程序應當包括:申請,明確規定提出申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調查,調查的目的在于確定行政征收、征用的目的,只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予準許;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調查核實以后予以準許;訴訟,對不服行政征收、征用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只有規定了一套完備的、科學的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征用的合法、公正和公開,避免對公民人合法財產權的侵犯。最后,必須舍棄適當或合理補償的標準。從保護公民的財產權角度出發,應樹立公平補償的觀念,反映到立法上就要規定公平補償的標準。公平補償要求補償價值與被征收、征用財產的價值大體相當,補償應當至少能彌補征收、征用給公民帶來的直接損失和可期待利益損失。四、結語作為調整社會關系比較廣、對公民的權利影響比較大的行政法,在人權保障方面發揮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即使是在我們這個還在法治征途中的國家也是如此。既然我們還在征途之中,還不是真正的法治國,在行政法律對人權保障的方面還有很多制度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