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稅費征管體系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稅務局工作計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之年,是“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收官之年,做好各項稅收工作,意義重大。今年全縣稅收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總局、省局、市局和縣委縣政府經濟、稅收工作部署,堅定不移加強黨對稅收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縱深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續工作,鞏固“減稅降費”成果,扎實完成好各項稅收任務,更好發揮稅收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水平,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貢獻。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嚴格防疫措施,堅決打贏疫情阻擊戰。當前,疫情防控已經進入最吃緊的關鍵階段。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勝利在望,越要小心謹慎。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級決策部署,做到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動、力度不松勁,奮力奪取疫情防控的最終勝利。要繼續抓好辦公大樓、辦稅服務廳、干部食堂、住宅小區等關鍵區域的防疫工作,堅持好出入登記、體溫監測、消毒滅菌、配戴口罩等措施。要嚴格按照縣委政府有關要求,積極參加社區、扶貧點的疫情防控,做好政策宣傳、疫情排查、落實管控等工作。要落實總局“四力”(優惠政策落實要給力、“非接觸式”辦稅要添力、數據服務大局要盡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四個及時”(及時抓好宣傳輔導、及時制發操作指引、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及時強化督導考核)工作要求,抓好稅費服務,確保稅收優惠政策精準落地,在抗擊疫情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讓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是抓牢政治建設,深化全面從嚴治黨。鞏固拓展主題教育成果,推動主題教育常態化、長效化、制度化。持續推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修好“永恒課”“終身課”,形成長效機制。全面提升黨組織的組織力、凝聚力、戰斗力。提高基層黨組織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水平,深入推進巴邱分局基層黨建示范點建設。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做到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強化監督檢查,對頂風違規違紀行為“零容忍”;要狠抓“兩個責任”落實,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要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特別是第一種形態,對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做到早發現、早提醒,嚴格控制苗頭性問題擴大化。
三是堅持統籌結合,抓實減稅費與穩增長。要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圍繞促進“六穩”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做好減稅降費和組織稅費收入工作,推進稅收管理善治法治共治,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要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成果,持續跟蹤政策落實的問題和短板,針對行業共性問題和納稅人繳費人的個性化問題,深入剖析,對癥施策。特別是針對“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做到政策落實再嚴格、宣傳輔導再精準、政策效應再分析,積極為企業發展減壓助力。依托稅收大數據,及時核查疑點數據,確保政策紅利精準落袋。要依法依規征收稅費。堅決落實總局“三個務必、三個堅決”要求,嚴守組織收入紀律,實現“減稅費”“穩增長”“促發展”協調并進。要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加強收入質量監控。
四是全面提質增效,促進稅費服務升級。著力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增強辦稅繳費便利度。開展好第7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一網、一門、一次、一窗”改革,提升前臺人員素質,拓寬自助繳費終端、手機APP等多元化繳稅渠道,提高數據應用集約化水平,提供更好的辦稅體驗。要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對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的涉稅事項,細化完善政策制定、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方面的機制制度,確保涉稅任務落實落細。要提高社會好評度。全面對接政務服務平臺“好差評”系統,打造標準統一的服務評價體系,做好“好差評”系統組織實施工作,并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查整改反饋和信息公開機制,用好評價結果,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五是依托數據支撐,提升稅收治理效能。要夯實征管工作基礎,落實征管規范2.0要求,繼續加強數據清理核實,推進征管檔案電子化、規范化管理。以征管檔案為重點,以巴邱分局為試點,全面清理、整理各類檔案,提升檔案管理規范化水平。要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健全動態“信用+風險”新型管理機制,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嚴格進戶執法檢查,努力做到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監管效能最大化。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打造新型稅務執法質量控制體系,強化執法督察,規范稅收執法。要健全稅務監管體系。推進協同共治,用好涉稅信息共享平臺,不斷提升第三方涉稅信息收集、分析、利用水平。深入推進“雙打”兩年專項行動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堅決遏制虛開騙稅違法行為。穩妥推進個稅匯繳,確保匯繳工作順利推進。
六是持續深化“四合”,激發干部隊伍活力。要明導向,夯實用人之基。堅持穩字當頭,有序推進職級晉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認真落實省局制定的進一步激勵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若干舉措,激發干事創業熱情。要提能力,恪盡擔當之責。強化教育培訓、年青干部成長工程,鼓勵參加“三師”考試和會計、經濟類職稱評定。要重關懷,傾注關愛之情。高度關注干部職工合理訴求,盡心盡力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強稅務文化建設,促進隊伍深度融合。努力為青年干部提供宜居、宜業的生活環境,以事業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打造一支稅務鐵軍。
綠色稅收政策完善思考
摘要:為應對資源環境危機,中國已建立相應的綠色稅收制度,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綠色稅收體系仍處于起步階段,存在主體稅種征收范圍較窄、力度較弱,實際調節作用有限,稅收征管不到位,優惠政策不完備等問題。建議通過完善環境保護稅,強化主體稅種地位,提高現有政策法律效力,更新稅費政策及實施標準,強化稅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整合并新增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逐步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
關鍵詞:綠色稅收體系;環境保護稅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速度有目共睹,但與此同時,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引起廣泛重視。因此,中國大力推行各類環境保護政策,尤其是在黨的報告中,“綠色”作為新發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未來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標準。其中,綠色稅收的制定是實現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綠色稅收,又稱為環境稅收,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排放行為征稅。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提到環境保護稅概念時提出,除了生產成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也會對生產外部造成危害,并產生外部成本,綠色稅收通過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排放行為征稅,將外部成本內在化,以保護社會效率并降低環境負外部效應。因此,政府需要調節市場活動以確保個人和企業合理使用自然資源等公共物品。二是對進行污染防治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稅收減免,實行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減免可以通過調節納稅人利益而矯正其經濟行為,鼓勵企業發展環??萍?,從源頭降低污染水平,從而滿足可持續發展理念,保證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
二、我國綠色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稅種征收范圍較窄、力度較弱
雖然我國從2018年正式實施了第一部《環境保護稅法》,確立了綠色稅收體系的主體稅種,但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一定缺陷。一是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較窄。目前的環境保護稅主要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音等四類污染征稅,但環境保護所涉及的范圍遠不止這些,例如碳排放和汽車尾氣污染等都未納入征稅范圍。二是環境保護稅作為綠色稅收體系的主體稅種,設定的稅率較低。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稅率基本保持了排污費原有標準,2019年僅占稅收總收入的0.12%,占比相對較低。綠色稅收的主體稅種稅率較低使得企業污染環境的成本低,部分企業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稅負遠低于企業防污減排成本。根據相關調查,每千克二氧化硫排放的稅額為1.2元至12元①,遠低于企業脫硫購入設備和投入人工的成本。
稅務局發展工作計劃
2020年,是脫貧攻堅決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之年,也是“十三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稅收工作責任在肩、意義重大。今年全縣稅收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市稅務工作會議和縣委十四屆九次全會部署,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黨對稅收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黨建對稅收工作的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進新時代稅收現代化建設全面提質增效,為確保我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貢獻。按照這一總體思路,縣局要堅定不移地貫徹省、市局黨委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鼓足干勁,再接再厲,統籌做好減稅降費和組織稅費收入工作,統籌做好執法監管和優化服務工作,著力強黨建帶隊伍,著力促改革謀發展,推動各項工作質量和效率有大的提升。
(一)講政治嚴紀律,高站位推進政治建設。
我們要發揮黨建引領作用,使黨的旗幟始終高揚在稅收工作最前沿。一是鞏固深化主題教育成果。認真學習貫徹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總結大會上的講話精神,全縣稅務系統要以這次主題教育為新的起點,不斷深化黨的自我革命,持續推動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我們要認持續地“學”、持續地“改”、持續地“做”、持續地“建”。不斷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二是壓實管黨治黨責任。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縣局“兩個責任”清單,通過談話提醒、調研指導等常態化措施,把責任傳導至“神經末梢”??h局黨委要堅持每年開展1次政治生態專題調研,開展1次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專題學習教育,召開2次會議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樹好政治生態建設風向標。三是不斷提升黨建質量。落實新縱合橫通強黨建工作機制體系,制定黨建工作規范,建立黨建引領稅收改革發展的制度化機制。抓好黨支部建設,創建“四強”黨支部,持續整治軟弱渙散的黨支部,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和執行力。傳承紅色基因,發揮好“龔全珍工作室”作用,擦亮黨建工作品牌。四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堅決反“四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問題的反彈。推進“五型”稅務機關建設,重拳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持續治理“怕慢假庸散”和“冷硬橫推”等問題。一體推進“三不”體制機制建設,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和廉政風險防控,始終緊盯侵害納稅人繳費人利益的問題和“微腐敗”,嚴厲查處稅務人員參與虛開騙稅不法行為,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
(二)促改革謀發展,持續拓展減稅降費成效。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成效,對稅收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要在鞏固和拓展上下功夫,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落實落細。鞏固就是鞏固去年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將一盤棋合力、網格化管理、全覆蓋輔導、一對一服務等推向深入。拓展就是結合今年的新要求,出新招、求實效。一是加大宣傳輔導力度。緊扣關鍵時點,抓準重點對象,廣泛宣傳減稅降費促發展的實效和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認同度,穩定市場預期。要專門走訪、專題座談、專項輔導,通過對重點行業開展“一對一”上門輔導,幫助企業應知盡知、應享盡享。二是加大政策執行力度。拓寬意見建議來源渠道,持續跟蹤政策落實的問題和短板,針對行業共性問題和納稅人繳費人個性問題,深入剖析,對癥施策。及時核查省市局下發的疑點數據,確保政策紅利精準落袋,絕不允許因組織收入壓力大而使減稅降費打折扣。三是加大分析核算力度。強化日常監控和政策效應分析,密切關注各行業稅負變化,做好效果監測和研判,既算好行業大帳,也算好分戶小賬,既算好今年新增總賬,也算好去年平移及翹尾的細賬,提高數據統計質量,確保減稅降費效應得到完整反映。
(三)穩增長顧大局,確保組織收入量穩質優。
堅持落實總局對組織稅費收入“重在量質兼優”的要求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明確的“穩字當前提質量”的原則,努力實現稅費收入“量”的平穩增長和“質”的穩步提升。一是爭取支持落實收入目標。要提前謀劃、提前溝通,認真開展稅收分析,摸清摸透實有稅源,主動加強溝通匯報,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把握組織收入主動權。二是依法合規組織稅費。既要考慮去年減稅降費在今年翹尾減收較多的因素,也要看到減稅降費帶來稅基不斷擴大和增優的有利形勢,堅定組織收入信心,依法依規征收。要堅決落實總局“三個務必、三個堅決”要求,嚴守組織收入紀律。要做好2020年社保費和醫保費征收工作,提高繳費率。三是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要加快培育拓展新稅源,積極穩妥挖潛增收,杜絕個別稅種虛收空轉。要加強收入質量監控,動態掌握組織收入異常情況,有效遏制少數行業異常增長勢頭。要合理規劃收入進度,避免月度間大起大落,同時防控好負面輿情。
環境稅體系建構有效途徑分析
稅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現行稅制中能夠體現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關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稅種多以稅收優惠方式對保護生態環境行為進行激勵。整體上看,我國現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稅收政策以激勵為主,抑制不足,政策組合失序,核心導向不突出,未形成完整的政策體系和制度體系,稅收的環境保護功能尚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當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厘清各稅種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作用和調控重點,結合有增有減的稅制改革,構建一個科學的環境稅體系,協調各稅種及稅收同其他調控手段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稅收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作用,也已成為人們的共識。 一、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基本構想 從作用有效發揮和易于操作管理的角度,并借鑒國外經驗,我們認為,我國的環境稅體系應包括必要的收費。因此,稅收體系和收費體系構成完整的環境稅體系。 其中,稅收體系是由為抑制或避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而征收的稅種以及促進環保行為的稅收政策構成的制度集合,包括:(1)對一般污染行為征稅,旨在減少或杜絕污染等破壞環境的行為;(2)對難以避免的污染行為征稅,籌集環境保護資金;(3)對開發和利用資源行為征稅,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4)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給予減稅、免稅等優惠政策。 收費體系是對資源開發和污染排放等行為按照一定標準收取費用的制度集合,包括:(1)對造成污染的行為和產品收費,以提高污染排放的私人成本,減少污染物的排放;(2)對造成嚴重污染的行為進行處罰,為污染事后補償和污染治理籌集資金;(3)對資源的開發收費,如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引導資源的合理開發。 將收費納入環境稅體系的原因在于: 首先,在環境稅體系中保留一部分收費,可以更靈活地運用經濟手段相機地解決征稅難以操作的問題。對某些污染行為征稅,會存在技術判斷、現場勘察、征收標準及征收方法上的難度,而由相應的技術部門、環境監管部門對污染行為收費,更容易操作,而且能夠達到與征稅同樣的調控目的。 其次,由于稅費之間在范圍、目的、征管等方面的互補性,以及作用的整體性,將環保收費體系納入到環境稅體系中,有利于政府從整體上把握并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在征收的目標和作用上稅費沒有本質區別,并且兩者具有極強的互補性:從兩者的特點看,征稅具有統一性、普遍性,收費一般地域性強、差異大、靈活性高;從行政執法看,受制于稅收的征管條件和技術水平,在某些方面收費更便于操作,從而提升執法效率;從稅費征收的歷史看,我國運用經濟手段減少污染排放主要依靠排污費,稅收手段運用的較少,排污費的征收具有長期積累的經驗且在減少污染排放方面也具有較好的作用,將兩者統籌運用,合理搭配,更有利于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最后,將收費納入環境稅體系,有利于協調稅費關系,合理界定稅費負擔。從國外的實踐看,收費與征稅都需要一定的立法和審議批準程序,并且建立了嚴格的檢查和監督機制,對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是征稅還是收費,取決于各國的機構設置、征管水平、污染物的性質以及哪一種方式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規范的收費同征稅相比沒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在規范收費立法、執法、監督的基礎上,將兩者統籌考慮,有利于更好地進行稅費的選擇和稅費總體負擔的核定。 二、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具體闡釋 (一)稅收體系與收費體系的劃分 根據稅費的不同特點、作用方式及征收管理的有效性等因素,對環境稅體系中征稅和收費的范圍進行劃分。以下幾種情形宜納入稅收體系:(1)污染物的排放源穩定、集中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易于測算的情形,同時包括對污染物的排放量雖然不便于直接測量,但可根據污染產品的使用量計算出排放量的情況;(3)具有普遍性,且經常發生的污染行為。 采用收費方式,納入收費體系的情形包括:(1)排放源分散、不穩定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測量難度大或測量成本很高的情形;(3)污染行為的發生僅存在于某一特定地區或企業,不普遍或不經常發生的情形。 (二)環境稅體系各組成部分的具體內容 1.稅收體系 稅收體系包括資源—消費稅體系、污染排放稅體系、稅收優惠三部分,如圖1所示。 資源—消費稅體系包括資源稅(包含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消費稅、關稅、車船稅。資源稅是對各種不可再生資源和可再生資源(如水、耕地、林地、草場等)的開發使用征稅;消費稅是對不可再生資源、稀缺資源和非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征稅;關稅主要是對稀有資源和戰略資源的出口課征高關稅,從而提高能源銷售成本,減少出口;車船稅是對機動車船按燃料使用量和排污量的大小征稅,降低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污染排放稅體系包括直接污染稅和間接污染稅兩部分。直接污染稅是對排放的污染物征稅,是一種單純意義上的排放稅。當前條件下,直接污染稅的征稅對象是在生產、經營和生活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間接污染稅是對某些使用即會造成污染的產品征稅,是針對特定產品,屬于一種商品稅,如對洗發水、汞鎳電池、含磷洗滌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課稅。 稅收優惠是運用稅收手段對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排放行為的一種正向刺激,主要包括:(1)對從事新型節能環保能源和技術的研發、生產及推廣的優惠;(2)對從事節能降耗服務業的優惠;(3)對有助于環境改善的環保行為的優惠,如購進節能減排設備等。同時,以稅收優惠方式體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的方式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加計扣除、低稅率、免稅、即征即退等。#p#分頁標題#e# 2.收費體系 收費體系包括排污費、行政處罰及其他環境保護收費。排污費包括對廢水、廢氣、廢物及危險物、噪聲超標的收費,還包括對熱污染、光污染的收費,征收的范圍不僅對企業的排污行為收費,還要對居民生活排污行為收費。行政處罰是對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對限期整改的污染行為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其他環境保護收費包括礦產資源管理費、停車費、水電費、對高污染和高風險企業收取的風險調節基金等。 (三)稅費體系的作用環節 1.厘清稅費作用環節 環境為人類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必要資源,但人類對資源的利用引發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資源的利用可分為開發、加工生產、交換、使用、排放五個環節,對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征稅和收費通過在資源利用五個環節的調控,達到促進合理開發使用資源和減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其中稅收調控貫穿于資源利用的各個環節,且在開發、加工生產和交換三個環節起主導作用;而收費調控主要是在資源使用和排放環節發揮作用,如圖2所示。在開發、加工生產、交換三個環節,稅收調控主要通過資源—消費稅體系和稅收優惠來完成,調控目的一是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二是扶持節能以及新型環保能源和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收費調控是通過在礦產資源開發環節征收礦產資源管理費,借此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確保礦產業開發健康有序進行。在使用和排放環節,依托資源—消費稅體系引導資源的合理使用,依靠排污費和污染排放稅體系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時,稅收優惠主要扶持節能減排產品的使用和技術推廣。 2.明確稅收體系主要稅種的調控重點 資源稅、消費稅、直接污染稅和間接污染稅是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厘清稅費作用環節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主要稅種的調控重點,可以有效避免稅收政策間的重疊、脫節、相悖等問題,充分起到稅收調控的主導作用。資源—消費稅體系主要目的是為引導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污染排放稅體系主要目的是為減少對污染產品的使用和對污染物的排放。資源稅在開采環節進行調控,是對原材料和初級產品征稅;消費稅在加工生產環節實施調控,是對資源經提煉或深加工后的產品征稅。直接污染稅是在排放環節進行調控,對排放的污染物征稅;間接污染稅是在加工生產及使用環節進行調控,是對使用即會造成污染的產品征稅,不使用不征稅。 三、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政策建議為有效發揮稅收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作用,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稅體系。我們認為,我國應當在理順稅費關系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有增有減的稅制改革,通過稅收體系和收費體系的完善來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 (一)稅費體系的調整 將原有排污費中對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費項目改為征收直接污染稅。以二氧化碳為例,對二氧化碳的排放由收費改為征稅的原因是: (1)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普遍性,不是偶然行為?,F階段二氧化碳約占溫室氣體排放的60%,是最重要的溫室氣體[1],各地區的生產和生活都存在二氧化碳的排放問題,對其排放征稅有利于統一口徑,協調管理。同時二氧化碳排放影響范圍較廣,而不局限于某一地區或企業,處理不好也會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伴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的日趨成熟,以征稅方式由中央政府統一調度和管理,便于中央政府進行國際協調。 (2)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盡管難以測算,但每單位燃料所生成的二氧化碳比較穩定,因此可根據燃料的類型和使用數量征稅,從而使征稅具有可操作性。 (3)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稅,有助于征稅和稅收優惠的有效銜接。原有廢氣排污費根據廢氣排污當量總量收費,排污當量總量的計算多數情況是根據物料衡算得出的,繳費的多少同實際的排污量不掛鉤,不利于鼓勵企業購進除塵環保設備,減少污染物排放。將對二氧化碳排放收費改為征稅,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在能源使用環節通過征稅鼓勵企業提高燃料的使用效率,在污染排放環節以稅收優惠鼓勵排污者積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使征稅與稅收優惠有效銜接,抑制和激勵共同起作用。 (二)稅收體系的完善 1.完善資源—消費稅體系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調控范圍,將森林、草場、耕地、沙石和生產生活用水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歸并與資源稅征收范圍和目的有重疊的稅種或稅收政策,如土地作為一種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科學設定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如對具有戰略意義的資源,可以執行累進稅率,對礦產資源應將適用稅率與資源回采率掛鉤,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明確消費稅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能定位,減少社會對能源類原材料、制成品和衍生品的消費。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高檔包裝材料、實木家具、稀有金屬等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科學設置消費稅的稅率,提高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的稅率等。 2.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稅體系我國目前尚未針對污染排放行為開征獨立稅種,更沒有確立污染排放稅體系,為加強稅收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調控力度,需要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稅體系。污染排放稅體系包括直接污染稅和間接污染稅?,F階段將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費納入直接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將含磷洗滌用品、農藥、化肥、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納入間接污染稅的征收范圍。 3.綠化稅制,科學設置稅收優惠 首先,綠化稅制。(1)取消與環境保護相悖的稅收政策,如對污染程度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未加區分地執行統一標準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利于提高企業的治污積極性;(2)取消與國家產業調控政策不一致的稅收政策,如國家發改委《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2]而現行資源回收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從鼓勵企業利用“三廢”節約資源的角度制定的,未考慮對《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的影響,且在稅收減免審批環節中缺乏有關環保等級和重點行業類型的評定標準,致使一些應關停并轉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小水泥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3)及時取消或完善政策制定目的與執行效果相悖的稅收政策,如“企業生產水泥摻渣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稅退稅”[3],但調查發現,以生產低標號水泥為主的小水泥廠,雖然工藝落后、廢渣利用量少,但因摻渣比例高,幾乎都能享受退稅優惠,而以生產高標號水泥為主的大型水泥廠,盡管工藝先進且廢渣利用量多,但因產品質量要求摻渣比例不能達到30%,反而難以享受到退稅優惠,政策負效應明顯。#p#分頁標題#e# 其次,完善增值稅。(1)完善增值稅的計稅方式,對特定的行業實施差別征收,如光伏和風能等新能源在開發使用中,并不存在原材料進項稅額,增值稅稅負水平相對較高,可以退稅的方式鼓勵其發展;(2)擴大增值稅優惠范圍,如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范圍較窄、設定條件偏高,使許多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得不到應有的支持,應擴大其優惠范圍。(3)科學設置增值稅的優惠內容,如企業資源循環利用中,原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只有一次,中間環節廢棄物的循環利用無法產生進項稅,而增值稅的特點決定了企業資源循環利用程度越高,最終產品的增值比例就越高,企業的增值稅負擔也就越高,因此應合理設置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的增值稅優惠。 最后,增強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力度,并可適當降低兩者的稅率,為新增環境保護稅種和政策提供稅負空間。將企業對資源的使用效率、污染排放強度與稅率掛鉤,對高能耗、高排放企業執行高稅率,同時對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如節能服務業等)及環保行為制定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 (三)收費體系的完善 1.排污費 (1)擴大現行排污費的征收范圍,對造成的熱污染、光污染的行為收費。熱污染的繳費人應包括:建筑群過度集中地區的房屋持有人、機動車所有人、空調設備的使用人(特別是對大型商場、寫字樓的空調使用者)以及熱電廠、核電廠、煉鋼廠等高熱排放單位。光污染可分為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其繳費人主要是特定活動的承辦人(如夜間室外足球比賽、演唱會的燈光量化等)、特定建筑(如使用大量反光玻璃作為墻體的建筑)和設施(如紫外線、紅外線的排放設備等)的持有者。 (2)改革現行排污費的計費方式和征收標準?,F行的排污費單位收費標準是2003年核定的,一直沒有調整,存在收費過低、計費方式不科學等問題。其中廢氣排污費的計算是按照廢氣排污當量總值乘以單位稅額計算得出,排污當量總值并不是所有氣體排放當量的加總,而是排放氣體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前三位氣體的當量值之和,一些高污染氣體成分并沒有單獨列為必須繳費項目,造成盡管企業對高污染氣體成分的排放量大,但由于該氣體成分所占比重沒進入前三位而免于繳費。因此,有必要結合企業所用燃料的類型、使用量及污染氣體的危害程度進行收費。 2.其他環境保護收費項目 加工業應逐漸發展成為優勢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在農村工業化發展模式上,國有企業、外資經濟、民營經濟是農村工業化發展的主體,其中發展民營經濟又是吉林省農村工業化未來發展的方向。在發展地域上,根據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未來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的框架,在核心經濟區域、主要交通干線、資源優勢區域,以鄉鎮工業園區為主要載體,優先發展農村工業化。只有農村工業化實現了突破性的發展,吉林省農村勞動力產業轉移的渠道才能真正拓寬,才能減輕城市經濟發展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吸收的壓力,才能改善農民收入結構和增加農民收入水平。 3.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業服務業實現勞動力產業內部轉移 通過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實現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在農業內部實現產業轉移。第一種方式是規?;N養殖業結構調整,以滿足于城鎮生活需求結構轉變。城鎮化速度加快、城鎮化質量提升,對農產品需求數量和品種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城鎮居民水產品、蛋類、水果和蔬菜年人均消費占食品支出的30%左右。城鎮化質量提升伴隨著對農產品消費結構的轉變,這為吉林省農村發展規模化種養殖業結構調整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也成為未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方向之一。第二種方式是發展農業服務業。吉林省是糧食生產大省,糧食增產工程需要積極推進科技推廣、節水灌溉、機械化耕作、土地適度規模集中經營才能實現。未來,隨著農村土地適度規模集中經營的不斷推進,農業機械化、大田耕作是農業種植的必然選擇。農業服務業,包含從基本農田整治、種、田間管理、節水灌溉、收割等需要形成協作分工的農業生產方式,需要相應的服務業體系才能完成。通過政府推動,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通過部門助動,幫助具有服務性質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完善運行機制,加強培訓力度,提高其技術水平;通過市場拉動,求得發展,形成農業生產性服務體系,解決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在產業內部實現轉移。
去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總結
(一)2015年全縣預算執行情況
1、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
全縣收支情況。2015年全縣一般公共收入預算為56000萬元,實際完成56025萬元,為預算的100%,增長12%。全縣一般公共支出預算為289025萬元,實際完成288919萬元,為調整預算的100%,增長11%。
縣級收支情況。2015縣級一般公共收入預算44040萬元,實際完成45345萬元,為預算的103%,增長17.5%??h級一般公共支出預算為166526萬元,執行中因上級補助、債券轉貸等因素,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支出預算調整為272100萬元,實際完成271994萬元,為調整預算的100%,增長12%。
2、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縣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縣級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42000萬元,實際完成10734萬元,為預算的25.6%,下降77.4%。主要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減收較多。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49612萬元,執行中因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較少等因素,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支出預算調整為32122萬元,實際支出31834萬元,為調整預算的99.1%,下降50%。
3、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大企業稅收管理服務下英雄城市建設
大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納稅人中的關鍵少數,在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研發與創新水平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隨著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蓬勃發展,在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水平,緊緊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為加快打造“五個中心”、奮力打造新時代英雄城市、全面開啟武漢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貢獻稅務力量,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大企業經營與稅收特點
武漢市共有6000多家大企業,總數不到全市100萬涉稅市場主體的1%,但入庫稅收占全市稅收收入的70%以上。大企業稅源集中度高,稅收貢獻突出,顯示出極強的頭部效應。
1.經營范圍多元,涉稅事項復雜。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為維持自身優勢地位、追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往往選擇多元化發展戰略,逐步擴展經營領域,向產業鏈上下游擴張,或者開展跨行業經營與合作。大企業多元化的經營范圍伴隨著多樣化的涉稅業務,與傳統業務范圍相關的涉稅事項,大企業往往能夠較好應對,但對于新領域、新業態的稅收處理不夠熟悉,出現涉稅風險的概率直線上升。這需要稅務機關加強重點稅源監控,及時了解大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做好分析與預測。
2.跨區域性顯著,分支機構眾多。大企業一般具有較大的收入規模、資本規模、人員規模,足以支撐其開展跨區域乃至跨國經營,在不同地區開設分支機構進行生產經營以及投融資活動。大企業總部通過派出管理人員、設立財務共享中心集中核算、實現資金統一調配等方式,確保對跨區域分支機構的控制力。這對于稅務機關的政策執行統一性與納稅服務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各地稅務機關在稅費政策執行口徑上保持統一與穩定,避免由于政策執行不一致引發稅企爭議、損害稅法權威性;另一方面,需要稅務部門繼續完善電子稅務局功能,針對大企業個性化需求開發功能模塊,實現全流程網上辦。
3.合規意識較強,系統性風險高。大企業涉稅事項數量巨大且類型繁雜,非常重視財務管理和稅收環節的合規性,其招聘的財務、法務人員一般具有較好的專業素養,同時,往往會選擇購買專業服務,以規避相關涉稅風險,具有較強的稅法遵從意識。但由于大企業通常以集團模式運營,具有內部組織機構龐雜、經營領域多元等特點,使得與之相關的資產重組、股權轉讓、投資融資等涉稅事項更為復雜,隱含較大的系統性稅收風險。加之多數企業的稅收風險內控機制由財務部門構建并實施,相當于自己審查自己,內控機制的監督、控制與防范的作用并未充分發揮,放大了稅收風險。這在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向大企業提供指向性更強、質量更高的稅費政策講解,結合企業、行業特點深入分析政策風險點,并指導大企業優化稅收風險內控機制。
二、提升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水平的總體思路
加強村鎮財政建設研究
單位:湖北省財政辦公室系統政策研究課題組
在我國五級財政中,鄉鎮財政處于最基層,是國家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鄉鎮政府履行各項職能的財力基礎。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工作職能、任務等發生了深刻而顯著的變化,一些矛盾與問題也在改革和發展中逐步顯現,加強鄉鎮財政建設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重要課題。
一、農村稅費改革前后鄉鎮財政工作格局的對比分析
2003年,經國務院批準,湖北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農村稅費改革是新中國成立后繼、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村第三次革命”。一方面,農村稅費改革從根本上減輕了農民負擔;另一方面,農村稅費改革改變了鄉鎮財政的收入結構、工作職責、管理內容等。農村稅費改革作為政治經濟領域的一項重大變革,給鄉鎮財政工作帶來了巨大變化。
(一)鄉鎮財政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轉變。農村稅費改革前,組織收入、確保財政收支平衡是鄉鎮財政的主要職能。尤其是“農業四稅”(即農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是鄉鎮財政工作的重中之重。鄉鎮財政所組織的農業四稅收入是鄉鎮可用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2003年以前,以襄樊市為例,農業稅收入占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推進,2005年湖北取消了農業稅,為理順稅收征管,2007年湖北將煙葉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移交稅務部門征收。由此,鄉鎮財政只承擔本轄區的收入組織協調工作,但不再承擔稅收征收任務,鄉鎮財政所的組織稅收職能轉為協稅護稅。與此同時,鄉鎮財政的總支出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涉農支出增長迅速。以襄樊市太平店鎮為例,該鎮財政總支出由2003年的1758•46萬元,增加到2008年的3560•66萬元,六年間凈增1802•2萬元,年遞增15•2%。其中:涉農支出由2003年的136•5萬元,增加到2008年的438•54萬元,六年間凈增302•04萬元,年遞增26•3%,涉農支出的增長大大超過財政支出的增長,管好、用好涉農支出就成了鄉鎮的一大重要職能。
(二)鄉鎮財政由預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轉變。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財政以維持鄉鎮政府正常運轉為目標,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預算編制、預算執行、保證收支平衡是鄉鎮財政工作的主要內容。2008年,湖北全面推行以“鄉財縣管”為主要內容的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對基礎較好、管理較規范、財政收入增長能夠滿足自身支出需要的鄉鎮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管理方式;對絕大多數自身財力不足、管理基礎薄弱的鄉鎮,實行了“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改革,打破了原來鄉鎮獨立編制預算的格局。鄉鎮財政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縣級財政管理,鄉鎮財政支出由縣級財政核定后劃撥,鄉鎮預算管理職能趨于弱化。與此同時,鄉鎮財政的核算管理職能不斷加強。2000年底,湖北在全省推行“零戶統管”。鄉鎮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保持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單位銀行賬戶,收支直達,由鄉鎮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會計人員、資金結算和會計核算。隨著非稅收入管理的逐步規范,鄉鎮財政的核算職能得到加強。2003年,湖北推行新型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全省絕大多數鄉鎮依托鄉鎮財政所(經管站),建立了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村級資金、財務實行“委托雙”的新型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和鄉鎮財政所(經管站),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各村只設一名報賬員(會計)。會計服務中心與村集體簽訂規范的協議,受村級組織委托,轄區內村級集體資金和會計核算兩項主要工作,并協助村級組織搞好財務公開和提供會計信息服務等工作。會計服務中心以村為單位,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公布表,在村財務公開欄按時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由此,鄉鎮財政已將轄區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村財務核算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三)鄉鎮財政由生產發展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加強財源建設是鄉鎮財政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財源建設的實踐中,湖北各地形成了許多寶貴的經驗。20世紀80年代中期襄樊、荊州等地提出梯級財源建設理論;1994年湖北省財政廳提出的“建設效益財政”的理論;2000年襄樊提出的“質量財政”理論,等等。20世紀八九十年代,鄉鎮企業處于高速發展期。為支持企業發展,鄉鎮財政采取向上級財政申請周轉金、向金融部門貸款、向私人或企業借款等方式,籌集了大量資金,并投放到生產中。但由于部分鄉鎮財政部門在鄉鎮財政周轉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上,措施不得力,使用不盡合理,管理比較松弛,致使大量資金無法按期歸還,形成呆賬,給鄉鎮財政帶來較大風險。為強化鄉鎮財政管理,控制財政財務風險,1999年,財政部發文要求整頓財政周轉金,所有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鄉鎮財政失去了支持經濟發展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公共財政體制的完善,政府與市場間的職能邊界更加明晰,政府逐漸將提供公共服務作為其核心職能。服務群眾、服務鄉村經濟社會發展正在成為新時期鄉鎮財政工作的顯著特征。鄉鎮財政通過加強預算收支管理,服務基層政權建設;通過落實各項惠農政策、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落實農村綜合改革政策等工作,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服務社會事業發展。
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完善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稅費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費制度相當復雜,涉及房地產稅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相關的稅費主要包括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其中,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開發流通環節的稅費主要有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保有環節的稅費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梢姡覈康禺a稅法的特點是以開發流通環節的征稅為主,以保有環節的征稅為輔。保有環節的稅種配置不合理、稅基過窄的特點,既不符合國際上稅法改革的潮流,也不利于我國現行房地產業長遠穩定的發展,而且土地出讓金制度所帶來的土地財政更嚴重地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現代化法治化發展的進程。 [1](p627-679)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體系涉及的10個稅種大都在交易環節,即不賣不稅、不租不稅,一旦租售則數稅并課。從2005年房地產稅負的結構來看,在交易環節中,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就高達31%,加上印花稅及契稅中與房地產稅相關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過保有環節中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的22%。在重交易、輕保有的情況下,一方面,房地產交易稅種多、稅負重,且間接稅具有轉嫁性,這部分稅負最終由購房者承擔,直接導致房地產價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產保有成本極低,不僅會導致房地產閑置,還會引發投機或出于投機目的的囤積行為,結果房地產資源向少數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難以獲得該資源。雖然在開發環節,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不到12%,但土地開發要承擔巨額的土地出讓金,導致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稅收及相關租費負擔也遠遠超過了保有環節。[2](p23)目前在我國商品房的房價構成中,稅費所占比重為50%-60%(土地出讓金30%-40%),建筑成本和開發商利潤占40%-50%;而國外的房地產,其建筑安裝成本一般占房價的70%,稅費和利潤占30%。[3]而且費重于稅,“我國的房地產稅費構成中,稅收、收費、土地出讓金所占比重分別為20%、30%、50%”。[4](p344)可見,房地產業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賣房子就是賣土地。房地產業產生的級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外,都被少數房地產商拿走了。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中國財富的主要集中地。而隨著房價暴漲,“沒有房子的人”已被遠遠甩出財富形成的大門之外。 二、現行房地產稅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稅的出臺,它需要客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件為基礎,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房產稅即使立法也難以達到目的。[5] 目前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經濟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擴大資源價格改革滯后,形成資源級差收益。資源定價制度不合理,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環境成本。一些資源性行業企業以低成本甚至無償使用礦產、土地、水域等國有資源,侵占了正常經營收益以外的資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級差收益。同時,壟斷行業缺乏市場競爭機制,企業依靠壟斷獲取超額利潤。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領域沒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一些壟斷行業市場準入門檻過高,一些企業依靠壟斷地位獲得超額利潤,但絕大部分并未上繳國家、回饋社會,其中有相當部分以各種形式轉化為壟斷企業的工資福利。一些行業市場準入門檻過高,擠壓了民營經濟的市場空間,固化了行業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6] (二)稅制結構不合理,難以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 1.直接稅比重過低,調節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由于過于注重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忽視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強化了稅收組織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現行稅制結構下,偏重于組織收入功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體現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國間接稅、直接稅收入分別占全部稅收的58.8%和27.7%,而作為目前調節居民收入主要稅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全部稅收的6.3%。這與世界發達國家以直接稅為主(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70%)、間接稅為輔(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30%)的稅制結構及其發展趨勢正好相反。 2.個人所得稅分項征收,難以加大對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F行個人所得稅采取的分類征稅模式,對不同類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適用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現行稅負相差很大,勞動所得稅負重于非勞動所得。由于實行分項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費用,易使高收入者、多來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隱蔽收入,出現高收入者稅負相對較輕的現象。加之稅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階層負擔了個人所得稅稅額的60%以上,難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3.稅制結構不健全,缺乏調節力度大的稅種。在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存在調節收入分配力度較大的財產稅,如房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在我國遺產與贈與稅尚未制定出臺,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又太窄,我國的房產稅名義上是以房屋財產為征稅對象,但實際上其征收范圍僅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即按經營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對于擁有多套住宅、豪華別墅的富人,只要其房產不屬于經營性用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繳納房產稅,因而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稅制結構不合理,缺乏調節力度大的稅種,難以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三)財產稅法體系不健全,遺產與贈與稅尚未開征財產稅作為一個稅系,包括一系列稅種。同一稅系里的稅種,除在功能、地位、性質等方面有著共同之外,又因具體課稅對象、課征范圍等不同存在著差異。財產稅究竟應當包括哪些稅種,國內外相關文獻并未達成共識。我國學界有如下觀點:財產稅僅包括房地產稅和契稅;#p#分頁標題#e# [7](p3)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車船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8](p255)財產稅包括房產稅、資源稅、土地稅、契稅、車船稅以及遺產稅;[9](p270)財產稅包括房地產稅、車船稅、資源稅等靜態財產稅和遺產稅、契稅等動態財產稅。 [10](p364)我認為,財產稅是對“財產”本身征稅,而不是對“財產”的獲取或收入征稅。對財產所有者來說,真正擁有這筆財產只有在財產的保有階段,而不是財產轉入或轉出環節,即產權變更階段。因此,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應是在財產保有環節對所有者征稅。我國目前與財產相關的稅種很多,但保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卻形同虛設,難以對存量財產,特別是對不勞而獲、投機鉆營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收入進行征稅。另外,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導致其“劫富濟貧”的調節功能缺位。 (四)財產稅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不健全由于土地、房屋等財產的市場價值反映了財產作為經濟資源的真實價值,它不僅包括土地的級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時間價值。因此,各國普遍以財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但我國目前的財產稅卻是以土地的面積和房產的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同時,為調節土地的級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設置不同稅率的方法,結果造成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隨意性大,操作起來缺乏客觀標準,從而難以很好地發揮財產稅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稅立法的設想經驗表明,通過財稅手段調節樓市價格并非房地產稅立法就可以達到目的的,還要輔之以金融政策、社會保障法律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關法律才能完成。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完善財政法律法規現階段合理調節財政分配,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和諧社會建設。 [11]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國民收入法》。《收入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第一,有關組織國民收入的基本原則,比如組織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關系。第二,有關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則,比如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關系。第三,有關確認各種分配比例關系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積累與消費分配比例、中央與地方分配比例、地區間城鄉間階層間分配比例、按勞按資按能間分配比例、經濟增長與工資增長以及社保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關監督政府和部門執法評價機制及違法違規的責任及追責程序。比如改變地方政府考核內容與辦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實行一票否決和追究連帶領導與用人責任制,定期公布官員尤其是一把手財產家庭成員收支等事項,使監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2.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促進財政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首先要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理順和規范財政分配關系。應當重新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尤其是需要確立各級政府預算內獨立的收入來源和支出責任,要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大對基層、貧困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財力支持。其次要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了避免體制分配的負面影響,適時調整體制分配政策,改變體制分配一體化問題,在體制上對縣鄉經濟和欠發達地區經濟給予體制優惠,放寬上劃比例,適當擴大地方留成比例,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3.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第一,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具體內容包括: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第二,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要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財經秩序的根本好轉和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第四,修改和完善預算法律制度。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第五,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既是改革財政分配制度,合理調節財政分配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實現公共服務支出均等化,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全面協調發展的主要手段。 (二)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合理調節稅收分配 第一,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當前運用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重點應當是減輕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對中等收入人群實行低稅率政策。[13](p59)另外,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屬于勞務所得,在稅收上應同等對待??梢赃m當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的稅負,使高收入者作出更多貢獻。同時,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結合的稅制模式。所謂綜合和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是指對不同所得按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征稅后,然后匯總納入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程度,再以累進稅率征稅的一種所得稅課征制度。該模式與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相比較,堅持按支付能力課稅,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把源泉課征和申報繳納兩種征管方式上有機結合起來,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稅源;也符合寬稅基,減稅制的指導思想,是國際稅制改革的方向。#p#分頁標題#e# [14]第二,加快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立法,制定物業稅法。物業稅是一個地方公共財政賬戶,該賬戶的“加”來自于納稅人財產“減”;該賬戶的“減”主要表現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過一“減”一“加”,物業稅在實現地方財政收入目標的同時,自然兼顧起調節貧富差距的目標。由于經濟發展,不動產價值增加,物業稅會隨著不動產價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這種原因而導致的貧富差距上,物業稅優于所得稅。物業稅開征后,可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統一其中,更好地發揮公平財富分配和優化土地資源的功能。 第三,完善個人財產稅體系,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體系中,財產稅是重要的輔助稅種。要通過完善財產稅體系,更好地發揮財產稅對個人財產和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首先,要完善房產稅制。逐步擴大房產稅的稅基,全面征收房產稅,將城鎮居民自有住房、農村的非住宅和非農業用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在以財產價值為稅基的情況下,把目前按照房產的原值征稅改為以房地產的現值或市場評估值為稅基;合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課征;適當提高房產稅的負擔水平,增強房產稅的調控功能,可在全國范圍內規定統一的比例稅率(或三個檔次的累進稅率)。 稅率的設置要體現針對性,對高檔別墅征稅,可實行五級左右累進稅率,對居民住房征稅時,可設置一定的起征點,切實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完善財產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的重要舉措。應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同時,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特點,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三)建立稅費統一的法律制度 有關稅費統一的法律制度設計問題主要是土地出讓金的取締,交易、流通環節與保有環節和各種稅的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房地產稅各稅種的征收權問題。對此,可以借鑒韓國對房地產稅費大力整合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提供一個房地產稅整合的框架。在推進土地政策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的立法目的的房地產稅的改革中,應當考慮取締土地出讓金,可以將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房產稅合并入物業稅體系,繼續保留契稅、印花稅,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一起并入房地產交易增值稅體系,并在適時開征房地產空置稅,以抑制房地產業的投機行為,這樣的整合既有利于整合稅制,又便于征管,而且也不會增加普通住房人的負擔。 這樣來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于房地產稅的財權的分配法律制度,主要是考慮到現行的法律政策不能有效地調控房價,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保障房及相應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務。只有地方政府的財權、事權和財力相匹配,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的繼續實行,推動房地產稅法的有效改革。建議立法上考慮由地方政府征收物業稅、物業空置稅、契稅和印花稅,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房地產交易增值稅。 (四)完善有關房地產投資的法律制度。房地產稅法改革不是一時之事,而是長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障房地產產業的正常健康良性的發展。從長遠看來,過去投機于房地產市場的資本在經歷房地產稅法改革后會有大量的剩余,這部分資本的閑置將不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這時,立法上就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房地產稅法改革的同時,完善相關的投資法律制度,如房地產用于投資實體經濟,則可以適當減稅等,以保證這些從房地產市場上撤下的資本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五)完善房地產登記評估法律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其一,房地產登記制度不僅是確認納稅人的依據,也是對課稅對象進行評估和確定稅基的前提。登記資料可以顯示出一定時期房地產在不同地點和收入群體之間的分布情況,也可以作為制定調控政策的基礎資料。因此,在物業稅開征之前,要完善現行房地產登記制度。其二,建立房地產評估體系是開征房地產稅持有稅及流通交易稅的關鍵環節,權威的評估不僅僅來自于評估部門對房地產本身的科學合理的市場價的評估,還需要對所有者的購房資金的合法來源以及正當使用進行評價,只有這樣才能遏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性,鼓勵真正的投資。因此,在房地產評估上還得用法律賦予相關部門查明購房資金來源的權力。其三,發揮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優勢,提高信息在稅收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共享水平,并能及時更新。 針對目前國內房價不斷上漲的形勢,許多人認為應當通過征收房地產稅來抑制不斷上漲的房價,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能夠買得起房,能夠保障這一部分人的居住權。多數人認為政府對居民住房征稅的目的是要壓低房價,我認為這不是房地產稅立法的長遠目標,房地產稅立法的目的應該是把中央政府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和宏觀調控結合起來,保證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