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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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

稅費制度范文1

現代稅制的特點很多,其本質無非兩條:

一是消除"身份性貢賦"色彩,實行公民權利平等基礎上的非身份性稅法,無論是所得稅、資產稅、遺產稅等等都應有一定之規。對公民個人來說最重要的是所得稅,而所得稅率累進制和低所得免稅線是現代社會的通例。但按這個原則,我國相當一部分農民就幾乎不應成為征稅對象。而按現行稅費改革政策,改革后農業稅加特產稅兩項占農民收入的比重仍達15%以上,與市民的所得稅義務相比仍具有"倒累進"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盧鋒先生提出"農民免稅論",認為第一農民收入很多達不到所得稅起征點,第二當前農業狀況已使土地從"資本"變成了社會保障手段,不能成為資本稅的對象。他的說法或許過于理想化,但卻是合乎邏輯的。我們現在或許還做不到這一點,但一定要有這種意識:只要現存稅制不能在統一的累進稅率面前對城鄉居民一視同仁,就不能說我們的稅改已經"治本"了。

二是現代稅制更重要的基礎是納稅人權利--義務統一原則。所謂"無代表,不納稅",可以說是近代化變革的最重要起點。當年英法等國最早的國會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純粹就是因國王必須就征稅問題與"納稅大戶"(后來隨民主的發展而演變為一切對國家有義務的公民之代表)協商而產生的。也正是在"無代表,不納稅"的基礎上形成的納稅人認同,使現代國家擁有比傳統國家更強的征稅合法性和更大的實際征稅能力。納稅問題的實質是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它表面上是個財政概念實際上卻是個政治范疇。本次稅改在社區公益收費問題上提出"一事一議"、村民自治的原則實際上也是基于這一點。但在"皇糧國稅"問題上與上述標準距離還很大。歸根結底,稅制改革的"治本"要取決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兩點都以城鄉公民一視同仁為原則,不涉及什么"工業反哺農業"、國家"保護"農民扶助農村的問題。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這樣號稱實行自由經濟反對歐洲型福利體制的國家,農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護的一個群體,而且經濟學家一般認為,由于交易費用高、自然風險大、生產周期長、離散性供給和消費彈性小于供給彈性導致的"蛛網震蕩"等原因,在形式權利一視同仁的"公平市場"中農民也會處于弱勢,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照顧。但中國農民面臨的從來不是爭取照顧的問題(在農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況下恐怕也難以照顧)而是減少歧視的問題,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護"但求準入,"形式權利一視同仁"這種在發達國家招致農民抗議的狀況,對中國農民來說已是夢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術層面而言,本次稅費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談過的"黃宗羲定律"陷阱以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百分率稅則"的可行性問題。我國歷史上所謂的什一而稅、十五稅

一、三十稅一,都是時人對稅收總量的大致估計,實際操作起來由于國家沒有能力核實農戶的產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標"(丁、口、戶、地畝)定額征收,頂多粗略地再把丁、畝等劃個"三等九則、""五等版薄",這種劃分與農戶收入的實際變化也很難相關。而且由于鄉村吏治不好,這種劃等工作還容易被扭曲產生更大的問題。所以歷史上就存在著"五等戶、""九則丁"逐漸被淡化、被更劃一的標準所取代的趨勢。因此當時一旦改革稅制,為避免征稅失控通常都采用絕對量控制的辦法。如晚唐"兩稅法"便規定以大歷年間實征額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則是以康熙末年定額為準("盛世滋丁永不加賦")。而本次稅費改革的"兩個7.5%"都是相對性指標,在當前"農民純收入"統計極不準確、"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情況下,沒有絕對量控制只有相對性指標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

2、與上述相關的是對農民非農收入的征稅問題。我國目前所謂農民負擔問題,其實主要是務農戶、尤其是種糧(或其他大宗主要農產品)戶的負擔問題。象蘇南浙江那些"鄉鎮企業"高度發達地區乃至城郊、城內級差地租高收益地區農民是不大有這種問題的。本次稅改規定的基本稅種是農業稅和特產稅,實際征收又多是按人口、田畝數計算,這就使負擔集中在務農、種糧之民身上的狀況更嚴重。目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試點中已經反映了這個問題。

這也是我國歷來稅制的老問題。由于我國經濟活動、尤其在農村經濟活動中缺少規范的薄記、營業額申報與核實等手段,古代的稅收就常有"逼民趨末"的問題。清代有些地方為了使經商戶承擔一些負擔,曾勸告乃至強制商戶置辦田產,免得"萬金之子身無寸土,則終歲于國家不輸一錢"。這當然不是根本辦法。

應該說中國歷代王朝均奉行重農抑商政策,在稅法上也從沒有優待商人而苛待農民的動機。但傳統社會的條件下始終不能形成一種合理的累進所得稅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時常在工商領域實行不合理的勒索、壟斷、禁錮制度,阻礙了民間工商業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卻在基本稅制上一直沿襲了不利于農民的"倒累進稅"傳統。形成漢儒所謂"今法律賤商人,而商人富貴矣(秦按:實際上是有權貴背景的商人富貴矣,對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時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鬧著玩的),今法律貴農人,而農人貧賤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來我國賦稅征收的主體由人頭稅向土地稅轉移,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

"倒累進"之弊不僅使農民負擔重于市民,農民之中,種糧農民又重于務工商的"農民",而務工商"農民"的負擔又重于純粹的"食租者"。如今許多明星城市擴張所及,地價驟升,像深圳羅湖區許多"農民"僅僅由于區位而暴富,他們已經既不務農也不務工商,許多人只知賭博、包二奶,稅收對其毫無調節作用。當然,決不是任何情況下地價飆升都使農民受益,更常見的是由于地權曖昧,地價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權的"征"地"賣"給有錢的,區位收益同樣流入私(盡管不是農民)囊。當年馬克思主張通過土地國有取消絕對地租并把級差地租收歸國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我國,絕對地租(現實中可理解為農耕戶的土地負擔)之高造成許多地方農民棄耕、土地拋荒嚴重,而高額級差地租(現實中主要是土地的區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帶來的受益)盡入私囊又造成壟斷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賣地財政"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國家用高額累進所得稅調節級差地租更公平。

在面向城鄉全體公民的現代所得稅制暫時不能實現的情況下,"農民收入百分之幾"的相對標準意義不大,按人按畝的定額計證又有"倒累進"之弊,怎么辦?根本的出路還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從技術角度講,也不是沒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國家最終征地權的情況下,改"地畝稅"為"地價稅"而地價稅率實行累進制,也許是個辦法。地價實行"自報公議","自報"有利益制約:高報地價,征稅吃虧,低報地價,征地吃虧,農民自會選擇最有利于己的報法。而土地稅總額按地價分攤,無論怎么報,總額反正不變,國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時"地價"概念取代自然形態的"地畝"概念,也為進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條件。

第三,目前稅費改革不能孤立進行的觀點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稅改同時伴之以基層政治體制改革已成為共識。撤鄉并鎮、精簡機構、村務民主、一事一議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區公共事務改革與國家-公民關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國目前鄉村基層機構多,人員多,開支大的確是導致農民負擔重的原因。但這與許多農村社區結構渙散、公共事務癱瘓、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鄉村組織是"(生產)隊為基礎",那時的"隊"與農村傳統自然村落-小共同體大致相當,即所謂"村隊一體",社區公共職能相當發達(體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隊"基本虛化,由原生產隊改成的"村民小組"往往形同虛設,而由原生產大隊改成的"行政村"成了鄉村組織的新基礎,機構、權力均大為膨脹,特別是(在土地經營下放到戶的同時)土地控制權由生產隊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鄉土人際關系自然形成的共同體而只是國家基于管理需要劃定的,社區公共職能薄弱而"國家經紀"色彩濃厚。除了部分鄉企發達、村級經濟活躍的富裕地區外,廣大純農區鄉村的"行政村"權力基本上是單純的"國家政權末梢"。其職能用農民的話說就是替上頭"要糧要錢要命",而社區公益職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區公信力,有時應上級號召搞的社區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對上邀寵而增加農民負擔之舉)。然而,國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認其為基層政權,而是將其規定為村民自治組織并由農民供養。這種"給國家辦事而國家不養,由村民養活而無益于村"的狀態導致村級組織處境尷尬,干群矛盾嚴重,村干部"兩頭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趨向于自謀其利,成為既敷衍國家也脫離村民的消極利益階層。

近年來的村級民主對促進民主意識有很大意義,但并未根本解決"政權末梢"與"社區自治"的職能沖突問題。而純就村治來說,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體、又非適當行政區劃的"行政村",以"國家民主"的標準程序建立一個既是自治組織又是政權末梢、職能相互沖突的機構,未必是最佳選擇。我認為未來的鄉村組織模式應當是:

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變如今的渙散狀態,發展村民自治,標準民主程序固然好,但熟人共同體的傳統組織形式(如宗族等)只要組織成本低、社區治理有效而農民又接受,外人不必強行改變。自治組織不吃"官飯",對村民負責,其是否需要、需要多少供養乃至公益費用,均以村民同意為原則,外部規定的"百分之幾"標準意義不大。民主國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時也不必過于在乎下面產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標準",只要以法治保證這些組織不侵犯人權即可。例如宗族議事會可以處理族內一般公共事務,但決不可私設公堂,侵犯族人基本公民權,也不許對外組織械斗。--其實這些限制與"族"不"族"的并無邏輯聯系,即使"規范民主"產生的組織,也不能以"多數決定"為理由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F代民主制度當然不可能以血緣組織為基礎,但同樣也不可能以強制取消血緣組織為基礎,否則秦代法家的強制"分異"、不許"族居"就成了最激進的民主政策了?,F代民主要制止的只是"族權"對人權的侵害,但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因為"族權"比其他形式的公共權力更邪惡,而只是因為現代社會對任何形式的公共權力的濫用都應該防止?,F代社會應當明確"群己權界":個人領域通行自由原則,無論血緣還是非血緣的、民主還是專制的公共權力都不應當侵害這種自由。而公共領域通行民主原則或曰多數決定原則,即社區公共事務取決于社區多數(無論這多數是否有血緣上的聯系)或受權于多數的人,國家公共事務取決于國民多數或國民多數選出的人。只要落實了這些原則,所謂村民自治會助長宗族傾向的擔心是大可不必的。

在自然村之外取消"行政村",而把鄉劃小一些(這與目前存村并鄉的思路不同),鄉級機構應是民主國家政權末梢,不是自治組織;是派出機構,不是組織龐大的一級政府;"鄉官"是事務官而不是政務官,實行公務員制而不是選舉制,由國家財政供養而不是由農民供養。尤其教育這一塊國家要切實負起《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責任,不能讓農民來"養教育"--后者正是形成如今"農民負擔問題"的原因之一。至于"七所八站"這類專業機構或農業服務部門,或者實行企業化,向市場求生存,競爭中謀發展?;蛘咦鳛樾枰a貼的公共事業單位由財政實行垂直撥款(即與所謂"鄉級財政"脫鉤),不能讓農民承擔補貼責任。在上述原則下,數量減少的"鄉官"吃"皇糧",辦國事,由政府考核任用,過去引起爭議的"鄉級選舉"問題不復存在。農民在這一級的民利主要是自由結社等公民權利,通過農會等組織保有與政府談判的能力。

而民主選舉應當是縣及縣以上各級政權的產生基礎。這涉及政治體制改革的其他方面,這里就不細談了。簡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鄉上農會對公務員,縣上搞選舉政權。以實現傳統與現代化、農民民利與國家行政能力的結合。

第四,近年來財政收入上"強干弱支"的政策取向值得反思。90年代中期以來國內外一直有呼吁我國強化"國家汲取能力"的聲音,它主張實行財政集權、提高兩個比率(國家財政收入占gdp比率,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比率)、發展轉移支付,這在當時"諸侯經濟"發達、中央財政困難的情況下有其合理性。即使今天,省級經濟中仍然有"諸侯"現象,中央與省的關系上適度集中可能還是合理的。但這些年來除少數發達地區外,縣鄉村三級財政的困難日益加劇,中央財政收入卻超出預期地高速增長。去年中央財政增收2000億,而多數縣工資都難以發出,村財政負債數十萬、鄉財政負債上百萬的比比皆是。這些財政窟窿最后還得用農民的血汗來填補。農民負擔問題的惡化不能說與此無關。

"強干弱支"主張者喜歡強調國際上"兩個比率"發達國家比不發達國家高,現在比過去高。以此證明我們應該提高這兩個比率,尤其是提高中央財政的"汲取"比率。他們還說世界上許多統一國家的解體乃至我國歷史上各代王朝末世的大亂都是由于這一比率下降導致的。我以為這是太過輕率的說法。歐洲許多民族在前近代處于領主割據狀態,無所謂"中央財政",統一的民族國家是與近代化進程同步形成的,說這一過程伴隨著中央財政力量的成長或許可以成立。但倒過來說統一國家的解體就是由于"中央汲取能力"不夠,已是很難服人。

而古來就有中央集權傳統的帝制中國,"國家財政收入占gdp比率"是否低于現代國家大有疑問(的確有來源于國外漢學界的說法,以史籍中記載的"正供錢糧"為據,說傳統中國的農民負擔比前近代歐洲農民輕得多,但如前所述,雜派遠高于"正供"在古代中國是常見現象,所以這個說法不可信),"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比率"則一般都高于現代國家,尤其在歷代王朝末世除少數例外(例如東漢晚期的確是朝廷"汲取能力"萎縮、"官負人債數十億萬"的時代),倒一般都是"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比率"很高的時期,正是在朝廷橫征暴斂不僅使百姓遭殃,連地方也對中央失去耐性的情況下發生了王朝崩潰和社會爆炸。

以明代為例,明中葉政治相對最清明的弘治年間全國征收夏稅秋糧米麥共計26799.3萬石,其中"起運"(上繳中央戶部)1503.4萬石,占56%;"存留"(地方政府支配)1176.4萬石,僅占44%。1此后中央所占比重一直有上升趨勢。萬歷六年全國夏稅秋糧共2663.8萬石,其中起運1528.7萬石,占57.4%;存留1135.1萬石,僅占42.6%。2這個"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比率"已經比絕大多數現達國家高出不少了。到明末"三餉加派"風起,這些加派都屬于中央財政,從而使中央收入在全國財政盤子中所占比重進一步大幅升高,用黃宗羲的話說,達到"天下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而解運京師者十之九"3的地步。試問當今哪個發達國家中央財政的比重能高到如此程度?而明朝也就在這樣的狀況下崩潰了。

清代財政的中央集權程度更甚于明。清廷初建時為了安定人心,除總體上標榜輕徭薄賦外,還規定全國財政收入中中央與地方應各拿50%,即所謂"順治初年,錢糧起、存相半"。4但實際上中央所拿遠遠超過此數。在清前期和平時代的康熙二十四年、雍正二年與乾隆十八年,全國各征收地丁錢糧2819萬兩、3028萬兩和3013.3萬兩,其中起運部分分別占77.82%、76.79%、78.77%。5到清中葉嘉慶年間,全國地丁錢糧正供加耗羨總數中起運部分增至81.56%,而清廷由此轉向衰敗。延至清末,這個比率更上升到光緒年間的85.65%,6--這與黃宗羲所講的明末情況如出一轍--而清廷也就走向滅亡了。

民國在抗戰前,中央財政收入主要靠關鹽統三稅,田賦則劃歸各省財政,田賦附加一般劃歸縣財政支配??箲鸨l后,政府首先采取的一個財政措施就是把田賦收入收歸中央財政,并加強了中央對國統區田賦之外的人力物力資源的''''''''"汲取"力度,為此任用大批素質不良人員擴充鄉村政權末梢。這雖然有戰時經濟可以理解的原因,但它對政權與地方、與民間、尤其是與農民關系的加速惡化,實有重要作用。熟悉情況的人都知道,那時發動農民訴苦時,農民絕大部分的控訴通常并非沖著地租剝削,而是沖著的苛捐雜稅、拉丁派款和鄉村保甲人員的為非作歹。

當然,以上統計都是就合法財政收入而言,如果考慮到非法橫征,則中央政府在全國財源中拿走的不太可能達到如此高的比重。其實即使合法財政收入百分之百都被"起運"了,有權可用的地方官也不會餓死,甚至可能不會比以前少拿。但這在絕對量上決不意味著中央拿的沒有那么多,而只意味著地方上拿的遠不止那么些。換言之,這更表明農民實際負擔因"強干弱枝"而增加的程度常常超出中央政府的預想。可以相信歷代統治者無論賢暴明昏,大概都不至于故意虐民取樂,拿自己的江山社稷開玩笑,他們通常只是認為朝廷多拿一點,地方少拿一點,百姓總的負擔不會增加多少--很可能他們聽到的匯報也是這樣。然而常識告訴我們,朝廷的"汲取"本身需要支付成本。皇上不可能派千千萬萬的欽差直接面對民眾,朝廷的收入終歸是要由地方機構來征收的。而地方機構與朝廷一樣作為利益單位也有"經濟人"屬性,趨向于在權力所受到的制約邊界內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朝廷征收的越多,越需要更多的"國家經紀人",或授予地方上更多的"國家經紀"權,而在納稅人權利不足的情況下這種更為強化的國家經紀權也更能實現自身的最大化利益。朝廷既然把正式賦稅乃至耗羨之類的合法加派都幾乎"起運"一空,就很難不對地方上那些經紀人的另行"創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正供有限而橫征無窮"之弊愈演愈烈。

因此"起運"雖非"橫征"的根本原因,但"存留"不足在許多情況下的確促成了"橫征"的泛濫。明清時代許多有識之論談到了這一點:

"存留以供本地之用,一或不敷,……俸無所出,何以懲官之貪?……食無所資,何以禁吏之蠹?"7

"存留款項盡行裁減,由是州縣掣肘,貪墨無忌,私派公行,不可救止,百弊皆起于此。"8

"存留錢糧原留為地方之用,裁一分則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間,且不肖有司因以為利,是又重增無限之苦累矣。"9

起運太多存留不足,還導致借款上繳、挪移他費、轉圈財政、弄虛作假等混亂現象。清初戶部尚書就曾報告說:起運太多,"勢必欲挪移供應"。10就連康熙皇帝也看到:一切存留款項盡數解部,導致"州縣有司無纖毫余剩可以動支,因而挪移正項,此乃虧空之大根源也"。他指出,當時名義財政收入很高而實際可用財力卻不足的所謂"虧空"現象,官吏貪污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奇怪的是:"地方有清正之督撫,而所屬官員虧空更多,則又何說?"康熙認為原因就在于這些"清正"官員辦理"起運"太積極,以至于借款上繳、挪移他費,形成轉圈財政即帳面收入甚多而實際財力匱乏的大弊,他強調此弊對財政的危害有甚于貪污。11平心而論,我們現在不也出現了類似情況嗎?

我們的一些論者在鼓吹強干弱支時往往大談發達國家如何如何,羅斯福如何如何,他們忘記了人家的政府職能、約束機制和運行環境都大異于我們,說句逆耳的話:在我們的體制條件下一味"強干弱支",很可能學到的不是羅斯福,而是崇禎帝。當然我也不主張無限制地搞財政分權。無論羅斯福還是撒切爾都有許多基本的制度前提,在我們現有體制條件下,靠"強干弱枝"來搞"福利國家"和靠諸侯經濟來搞"自由市場"都是無法成功的。也許我們到了擺脫單純從財政上爭論"集權"還是"分權"的時候了。

注釋:

1.鄒泉:《古今經世格要》卷六,《食貨格》

2.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375頁引張學顏:《萬歷會計錄》

3.黃宗羲:《明夷待訪錄》

4.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八

5.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424-425頁。

6.同上,426-427頁。

7.順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戶部尚書車克題本,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8.陸隴其:《切問齋文抄》卷十六,《靈壽條陳時務》

9.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稅費制度范文2

關鍵詞:石油稅費稅費制度稅費種類

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

完全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國家石油工業對內對外完全開放,石油稅收對國內外各類石油公司都采用單一標準,一視同仁。政府所得主要來自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直接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主要是以現代租讓制為基礎的。同時,這些國家往往實現分稅制,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權征稅。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對天然氣的消費,雖然各國都規定了較高的消費稅或增值稅稅率,但對商業性用氣均規定有“可以返還”的優惠,以體現對天然氣工業發展和消費的鼓勵政策。

由于石油工業本身發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場變化頻繁,石油稅收政策調整的頻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時由于石油勘探和開發條件惡化,石油工業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使得稅收條件相對寬松。

參考文獻:

1.單衛國.國外石油稅制研究(上)[J].國際石油經濟,1996(3)

稅費制度范文3

文章選取國際貿易的視角,運用跨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簡要分析了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費政策的現狀,指出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給國際貿易帶來的問題,并從建立綠色稅收制度、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和實施綠色關稅制度三個方面提出了促進我國國際貿易均衡的環境成本內部化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

環境成本;環境稅制;國際貿易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一直以來實施以量取勝、低價競爭的對外貿易出口戰略,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很少考慮其對資源、環境的影響,特別是產品的環境成本未納入其價格之中,過低的資源環境成本在形成國際貿易價格優勢的同時也造成了國內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惡化,如水污染加劇、礦產資源儲量銳減、土地沙漠化等環境問題不斷突顯。此外,在招商引資的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為追求經濟效益和官員政績,往往以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忽視了外商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環境效益。在這種形勢下,研究我國國際貿易與環境資源的協調,對于正視傳統國際貿易發展方式對環境資源的掠奪和破壞,合理開發和保護環境資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優化我國的環境稅制體系,提高我國稅制結構的綠化度,將出口產品生產過程中帶來的環境負外部性內在化進產品的成本,有利于轉變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式,提高出口產品的總體競爭力,減少對外貿易摩擦,有利于改善我國巨額貿易順差的現狀,實現貿易的長期均衡。同時,環境稅制體系的優化對實現我國國際貿易與環境資源的協調,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有著深遠的戰略意義。

一、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現行稅制中與環境有關的稅收及其評價

我國目前尚未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稅種為環境保護提供了一定的資金,客觀上起到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作用,但作用甚微,與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的目標相距甚遠。資源稅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較窄。以現行資源稅來看,其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資源等7個稅目,水資源、海洋資源、草資源、森林資源等稀缺資源都未包含在內,這刺激了企業和個人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與使用?,F行消費稅的11個稅目中僅涵蓋了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而另一些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產品以及煤炭等,均未列入征稅范圍。除了課稅范圍過窄之外,現行資源稅還存在單位稅額過低、計稅依據不合理等問題,由此造成的資源價格不合理使得資源開采和生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直接導致了現實中我國資源利用的低效率,造成環境資源的破壞。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大部分稅種在稅目、稅基和稅率的設計上沒有體現出環境保護的思想,現行稅制對促進資源與環境保護的作用甚微。

(二)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及其評價

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收費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的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增加排污者的成本,使污染防治責任與其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促使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減少排污,并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技術,引進先進的環保設備,實現資源能源綜合利用。不可否認,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環境稅制不健全的背景下為實現“污染者付費”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進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然而,這一制度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第一,征收范圍過窄?,F行的排污收費標準仍然沿用2003年通過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僅對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及危險廢物、放射性等5類113項污染源收費,其中污水僅限于城市污水,對農村地區的污水排放,農村與城市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均未征收排污費,過窄的征收范圍嚴重影響了制度的運行效果。第二,征收標準過低。目前,各項污染源的收費標準普遍偏低,盡管對于部分污染物,超標排污需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甚至罰款,但其數量仍嚴重低于污染物治理所需的成本。盡管排污費收不抵支,但仍然有相當一部分資金返還到污染企業,用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治理污染。排污費的“征收、返還”機制在我國經濟發展初期有效地彌補了政府、企業在環保方面的投入不足,具有重要的價值,但在當前收費過低、污染嚴重的背景下,這一機制更加劇了環保資金的缺口,應及時予以變更。第三,征管難度過大。由于排污費在性質上仍屬于費用,不具有稅收的強制性,許多企業未意識到繳納排污費是企業的法律義務,故意瞞報或虛報排污數量和排污種類,以少繳排污費,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再加上征管難度大,環保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造成了排污費的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環保資金的籌集與防污治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現行的關稅制度及其評價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在關稅稅率大幅縮減,非關稅壁壘逐步削弱的趨勢下,新型的環境貿易壁壘正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所采取的貿易保護手段。與發達國家的“綠色”關稅相比,我國的現行關稅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關稅稅負過低。與出口所獲得的高利潤相比,出口環節的關稅稅率明顯偏低,不能有效增加產品成本,特別是“兩高一資”(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成本。因此,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企業仍然大量從事“兩高一資”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實施低價競爭的出口貿易政策,造成國內資源和環境的大量破壞,關稅未發揮出保護生態環境的調控作用。二是關稅對綠色產業的支持力度不夠。一方面,盡管我國目前已對部分“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進行了限制,課以較高額的出口關稅,但目前仍未出臺“兩高一資”產品及行業指導目錄以及相關綠色商品和綠色行業指導目錄,未能從政策上提供對綠色產業的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關稅對綠色產業的優惠多采取減免稅的方式,很少采用加速折舊等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優惠政策,與其他國家相比,優惠力度過小,政策的扶持效果不明顯。

二、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與國際貿易之間的沖突

(一)國際貿易摩擦不斷激化

當前,持續上漲的貿易順差、不斷激化的國際貿易糾紛,已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突出特點。日趨頻繁的國際貿易在帶來“出口第一”桂冠的同時也使我國進入了貿易摩擦的加劇時代。聯合國數據顯示,2012年第一季度,世界各國一共發起19項反傾銷調查,其中針對中國出口商品的調查有9項,占總數的47%,為全球最高,遠遠超過了中國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份額。貿易摩擦正在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一種常態,呈現出擴大化、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摩擦領域從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擴大;摩擦對象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蔓延;摩擦形式從反傾銷到反補貼,從雙邊磋商到多邊施壓,從“紡織品特別限制措施”、“非市場經濟地位”等逐步向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技術性貿易壁壘等擴散??梢?,以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為主要手段的國際貿易摩擦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沒有硝煙的戰爭”,極大地影響了我國國際貿易乃至我國整體經濟的正常發展。

(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長期以來,中國外貿走的是粗放型的、以資源換市場、以數量換取外匯的發展道路,加之合理、完善的環境稅費制度的缺失,粗放型外貿增長直接導致了原材料、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當前,環境污染密集型產業仍然是我國出口貿易的主力軍,高能耗、高污染、資源型等環境敏感型行業的初級制成品在出口貿易中仍然占有相當的比重,皮革制品(鞋靴和衣服兩類)、煤炭、石油原油、木制家具等均排名在出口前50位,以空氣、水體和土壤污染為代表的生態環境的惡化,迫使我國用更多的資源來阻遏生態危機,這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我國貿易產品頻頻遭遇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影響產品的競爭力??梢?,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雖然在一定時期內推動了出口絕對額的增大,刺激了經濟總量的增加,但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資源與環境的矛盾,讓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三高一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粗放型的外貿增長方式意味著中國的出口增長越快,環境壓力就越大。

(三)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低

隨著經濟和貿易規模的迅速擴大,我國的能源生產量和消費量迅速增加。2007年,我國能源需求的增長速度已超過GDP增速,能源消費彈性系數近1.4,能耗強度也隨之增長。目前,我國的能耗水平居世界前列。國際能源署數據顯示,日、英、法、德等國用我國3.5倍左右的人均能耗,達到了我國7.5倍左右的人均GDP;美國用我國6倍多的能耗達到了我國10倍的人均GDP;韓國用我國3.7倍左右的人均能耗,達到了我國5.2倍左右的人均GDP。如果以匯率計算,則我國與其他國家人均GDP的差距更大。造成我國能耗水平過高的原因除了經濟增長和科技水平之外,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也是重要因素。在我國的稅制結構中,資源能源方面的稅收較少,僅有的資源稅也因覆蓋面窄、稅額低、計稅依據不合理等問題而未能充分發揮其保護資源的作用,資源環境稅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導致我國的資源能源價格過低,不能準確反應資源能源的稀缺程度及真正價值。過低的市場價格直接造成了資源能源在開采和使用過程中的浪費和破壞,導致資源能源利用的低效率。

三、國際貿易中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綠色稅收制度

綠色稅收制度就是在稅收制度中引入環境保護的思想,通過稅制設計、稅費的征收將產品的環境成本內在化,從而調節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實現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的目的。一方面,開征環境稅、碳稅等新稅種。切實加快推進環境稅、碳稅等新稅種的開征,通過這些單獨的能源環境稅的征收,啟動“綠色稅收轉型”,提高稅制綠化度。同時,進一步擴大綠色稅收的調節范圍,稅種設計力求實現對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等社會經濟、人民生活各領域的覆蓋。在此基礎上,通過能源稅、空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垃圾稅等專門的能源環境稅的征收,完善環境稅體系,擴大綠色稅收的收入規模,進而形成反映環境生態損害成本的價格體系。另一方面,改革完善資源稅、消費稅等既有稅種。改革完善現行資源稅制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一是要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嚴重短缺和破壞嚴重的資源融入資源稅的調控范圍;二是要提高資源稅的稅率,特別是對于一些開采成本較高和開采難度較大、產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較大的資源應課以高稅率,增加資源的使用成本;三是要調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改從量征收為從價征收,改按銷售量、使用量征收為按開采量征收,將資源的保護環節向前推移。通過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來推動資源價格體系改革,使資源價格能夠真正反映資源稀缺性、供求關系和環境代價。

(二)完善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本質上屬于一種經濟手段,通過環境成本內部化提高產品的成本,進而利用價格杠桿調節排污者的產量,實現排污量減少、資源利用率提高、環境優化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完善的排污收費制度是對綠色稅制的有效補充,對于排污治污及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要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和價格杠桿原理,科學合理的排污收費標準應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同時低于排污者為減少排污而進行產業升級改造的成本,這樣既可以避免費用轉嫁與不足額繳納行為的發生,又可以調節排污者的行為,減少環境污染。此外,為最大限度地鼓勵排污者積極治理污染,還應設立相應的優惠政策,如對引進環保設備、大幅減少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和投資于環保產業的企業予以稅收、信貸、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優惠,從而引導排污者的行為,激勵其主動防污治污,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二是要積極探索排污費改稅。現行的排污費雖然在概念上仍然屬于“費”的范疇,但其實質上已經具有了稅收的性質。將排污收費制度由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稅收明確了此項費用的實質,同時也突出了對污染物征稅的法律強制性,這樣既可以充分體現國家保護資源與環境的決心和力度,又可以有效減少目前排污費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尋租”現象和地方保護主義,避免稅款的拖欠、偷逃和挪用等現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改革之后的排污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征收程序進行征收,能夠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征收網點多、稅收征管員綜合素質較高的優勢,有效解決環保部門人力不足、征收成本過高的問題,有助于提高征收效率,減少稅收成本,從而提高排污稅收入的使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環保資金??顚S玫墓δ?。

(三)實施綠色關稅制度

“綠色”關稅是“綠色”稅收思想在關稅制度中的延伸和發展,是國家為保護資源與環境,授權海關對出入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特別是對資源和環境造成巨大損害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種補償性的稅收。綠色關稅是實現國際貿易中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手段,是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重要途徑,對于轉變我國外貿經濟體制,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要提高資源環境類產品的關稅稅負水平。一是要調整關稅的稅率結構。具體來看,應對進出口產品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對資源環境產生的危害進行評估,并以此為標準設定合理的稅率等級,特別是對那些危害較為嚴重的產品,應設置高于平均水平的稅率,使各類產品的環境成本體現在其價格之中,實現價格的合理化。二是要調整關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強對出口價格低、出口數額大的產品的調控,可考慮對此類產品采取從量征收、復合征收等方法確定計稅依據,提高產品的出口價格,限制出口數量,利用關稅加快扭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長期以來難以擺脫的以量取勝的困境。其次,要加大關稅對綠色產業的優惠支持。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制定出臺相關綠色商品和綠色行業指導目錄,明確、細化綠色產業和產品的范圍,將關稅的優惠政策延伸至綠色產業的各個環節,尤其是科技研發階段,減輕企業的研發成本。二是創新關稅優惠政策。綠色關稅的實施應創新和豐富關稅的優惠政策,加快引入國際先進的諸如加速折舊(如荷蘭對于特別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廢棄物、噪聲以及節能等領域的專門設備)、減免稅總額控制、具保延期納稅等多種形式的優惠手段,加大優惠力度,扶植國內綠色產業的發展?;谝陨系姆治觯鉀Q我國國際貿易中的巨額貿易順差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長期均衡,關鍵是實現國際貿易中出口產品的環境成本內部化,現實選擇是優化我國的環境稅制,這不僅包括一切與自然資源利用及環境、生態保護相關的稅收,還包括其他與環境稅有關的稅費制度的優化和協調,如排污收費制度及關稅制度等。通過這些措施糾正環境成本的外部性,將反映環境生態損害的成本融入商品的價格,以實現對資源和生態的合理價值補償,減輕我國的環境和資源負擔,進而實現環境保護和貿易發展的雙重目標,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產業升級,依靠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來實現經濟和貿易的持續高速增長。

作者:黃溪航 單位:欽州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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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范文4

[關鍵詞] 土地稅費;改革;物業稅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2)04-0033-07

中國的土地稅制框架涵括了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契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諸多稅種,但諸多稅種之間的協調性不夠,各稅種內部的設計也不夠科學。中國現行的土地收費種類多、項目繁雜、亂收費情況嚴重。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的土地稅費法律制度應基于發展中國家的定位以及人多地少的國情,在借鑒國外房地產稅制的基礎上進行相應改革。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土地稅制的設計應特別關注稅收的資源配置功能,將土地稅制的資源配置功能作為土地稅制設計優先考慮的目標。具體來說,中國的土地稅費法律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提高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優化土地稅制結構

中國現行的土地稅制框架為:在土地取得環節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土地保有環節曾存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三個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于2009年起廢止,現在僅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兩個稅種;在土地流轉環節存在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各類所得稅以及各種附加稅等。從稅種的種類數量可以看出,中國的土地稅負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轉環節。有學者采用計量分析的方法對土地保有環節和土地流轉環節的稅負進行比較,得出的結論為:土地流轉環節總體稅負水平相當于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的23%,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70%左右。土地保有環節總體稅負水平僅相當于房地產價值的1.5%~2%左右,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25%左右[1]110。在土地取得環節,因只存在耕地占用稅一個稅種,其稅負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比重更小。這種“輕保有”的稅制設計相當于給了土地保有者以無息貸款,阻礙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容易造成土地未利用或者幾乎未利用就被閑置,很難起到保護耕地和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的作用。同時還使得國家無法對房地產保有期間的自然增值部分參與分配,導致財政收入流失。相反,“重流轉”的稅制設計則抑制了土地正常的市場交易,助長了土地的隱性流動。[2]9因為在市場需求大于供給的情況下,土地流轉環節的稅種易于轉嫁給下游的土地使用者或房屋購買者,一方面使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買受者付出更大的成本,不利于土地二級市場發展;另一方面也容易增加居民的購房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及房產的正常流通就會因稅制設計缺陷而受到阻礙。

因此,對目前的“重流轉、輕保有”的土地稅收結構設計應進行相應改革。改革的方向是降低土地流轉稅負,提高土地保有稅負,把課征重點從土地流轉環節移向土地保有環節,逐步將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提高到占土地稅收的50%左右。

提高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在稅種設計上可以進行如下整合:

第一,將土地取得環節的耕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以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的一部分土地收費(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等)整合為一個稅種,可以稱之為物業稅。該物業稅以土地房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為課稅稅基,按年征收,這樣可以逐步使土地保有稅成為房地產稅收的主體稅種。關于房產稅和土地稅能否統一為物業稅的問題,學者間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應統一為物業稅,理由是:首先,房屋的私人所有與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房產稅與地產稅的合并和統一。[3]從占有課稅的本意出發,物業稅是對土地等占有行為的課稅,至于土地房屋的占有者是否就是所有者其實并不重要。英國和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中國香港的實踐表明:對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評估不會因所有制形態不同而增加難度,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合并課稅也并不會因所有制形態不同而產生障礙。換言之,所有制形態不能決定占有課稅的具體形式,而只能說明最終的稅負分配關系?;谕瑯拥牡览?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差別也不會成為合并城鄉土地占有課稅的障礙。在稅制統一后,可以通過稅制要素的合理設計來解決城鄉之間(或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之間)的稅負公平問題。通過對稅制要素的合理設計,物業稅完全可以與中國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構兼容。其次,因為房產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即所謂的“房依地存、地隨房走”。在不動產交易時,房屋與土地的價值往往是合并計算的。因此,將二者分開課稅顯然與交易習慣不符,而且造成在評估、登記、核準、稽征等操作上多一套程序,多消耗人力、物力,于稽征成本而言不夠經濟。[4]

稅費制度范文5

[關鍵詞] 改革和完善 環境稅費制度 節能減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建設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環、可持續的國民經濟體系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在“十一五”期間,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但是,從2006年效果來看,離“十一五”的規劃目標還相差甚遠,這一現象表明,今后幾年我國的減排任務依然較為艱巨。單純的行政手段已經解決不了當下中國的環境問題,而環境經濟政策將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首次明確了國家將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價格、財稅等經濟杠桿和法律、行政手段,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明顯體現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導向,提出改革資源稅費制度,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等。

1 我國目前環境與資源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由于一直受“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觀點影響,我國對生態資源采取粗放型、掠奪式的經營方式,導致資源和環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1.1 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于水環境V類標準,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準;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準;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1]。更甚者,2007年度我國還相繼發生過太湖爆發藍藻污染致使無錫百萬市民喝不上干凈的水,深圳灣出現大面積有毒紅潮等嚴重事件,巢湖、滇池也出現藍藻,重慶三峽庫區則出現黑藻等嚴重污染狀況。

1.2 資源嚴重短缺。多數重要礦產資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50%,水資源為世界人均水平的28%,耕地為32%,石油、天然氣的人均儲量僅分別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2]。

1.3 資源利用率低。資源綜合利用率僅為33%,低于發達國家10個百分點以上,主要產品能耗高于國際平均水平40%,每單位GDP消耗的鋼材、木材、水泥分別為發達國家的5~8倍、4~6倍和10~30倍。

1.4 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我國約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國土荒漠化,且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經濟損失達540多億元,平均每天近1.5億元[3]。

2 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

2.1 環境資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難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屬于準公共物品,具備公共物品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這些特性使得人人都想成為“免費搭車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資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必然導致資源濫用、生態系統惡化。

2.2 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外部負效應。產權界限不明,權益界限不明晰,政府缺少相應的措施或措施不力是外部效應產生的原因。

2.3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人的有限理性即短視性及機會主義傾向驅使人類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4]。

2.4 傳統政績評價體系中,GDP數值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地方官員的政績。一些官員為了追求GDP的增長,把發展放在第一位,將環境問題置于次要位置。這使得環境保護的一個最重要的主體―各級地方政府實際上處于不作為狀態,甚至不惜違背經濟規律,盲目上項目、搞投資,殺雞取卵,破壞資源與環境。

2.5 環保管理體制問題。環保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局長由本級政府任命并對本級政府負責,經費開支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當地方領導追求“政績經濟”時,環保局往往因認真執法而不受地方歡迎,環保局長只能服從地方的“大局”。

2.6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嚴,造成了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對于治污設施能不上就不上;即使上了設施,也經常停運以節約成本。同時,基層環保執法部門沒有關停權力,不能及時發現并制止企業偷排、漏排、超標排放等問題。

3 環境稅費的理論依據

環境稅費是指政府為了消除使用環境資源時出現的外部效應,實現特定的生態環保目標,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資源的程度或污染及破壞環境的程度所征收的各種稅費的總稱。

“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認為:市場經濟運行中,因為自然環境提供的服務不能由市場進行交易,所以,市場機制無法對經濟運行主體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這種以危害自然為表現形式的外部性成本發生在市場之外,庇古稱之為“負的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產生了,但沒有反映社會成本和未來成本,價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環境資源的社會邊際成本。為了克服這種“負的外部性”所導致的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政府應當實行干預措施,采取相應行政和經濟措施包括公共管制、財政手段(稅收,財政補貼、收費或者罰款)、經濟一體化、建立法制秩序等,從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內在化[5]。

4 發達國家主要環境稅收政策

目前發達國家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手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對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和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化學品稅。

4.2 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而征收的稅,如開采稅、森林稅和土壤保護稅。

4.3 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征稅。如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和電池稅。

4.4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征稅,如噪音稅、垃圾稅。

4.5 對農村及農業污染所征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和農藥稅。

4.6 對可能導致污染的產品征稅,如2001年,愛爾蘭對塑料購物袋的使用征稅。

5 目前我國環境稅費發展的狀況及存在問題

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目前實行的主要是稅費并舉制度,具體形式還是采取“以排污收費為主,以環境稅收、財政援助、抵息貸款、排污權交易為輔”的方式,我國目前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收費有資源稅、消費稅、排污費征收等。

5.1 資源稅

資源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主要是實行“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以調節級差為主。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5.1.1 稅種性質定位不符。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在中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功能。

5.1.2 計稅依據不科學。把課稅對象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使得企業對開采而無法銷售或自用的資源無須付出稅收代價,客觀上鼓勵了對資源的無度開采和積壓浪費,在現實中也造成了令人堪憂的環境問題。

5.1.3 征收單位稅額偏低。一方面,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弱化了稅收對資源的保護作用。另一方面,我國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銷售政策,資源價值未能通過市場價格得到比較真實客觀的體現。

5.1.4 課稅范圍仍然較窄。目前資源稅的課稅對象局限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沒有征稅,例如水資源、森林資源等,這些與我國多種資源短缺的情況極不相稱,從而不利于限制非稅資源的過度開采和使用。

5.2 消費稅

消費稅主要是基于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對一些會給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消費品和高檔奢侈品征稅,稅目中涉及生態環境的產品只有煙、酒、汽油、柴油、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11種,而未對目前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裝材料以及會對臭氧層產生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如傳統家電中的電冰箱、空調等課征消費稅,沒有真正達到調節消費者傳統消費方式,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的環保目的。此外,部分稅目的單項稅負比重不高,如我國一次性筷子,5%的稅率帶來的稅負調節功能不明顯。

5.3 排污費征收

排污費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征收對象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污收費項目四項。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6]。主要問題體現在:

5.3.1 排污收費沒有納入稅收體系,權威性不夠。

5.3.2 排污費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隨意性很大,政府官員在決策上容易受到企業的利誘或其他影響,從而使政策偏離最合理、最有效的軌道,出現大量的“尋租”現象[6]。

5.3.3 居民生活污染物如惡臭物質、部分工業廢棄物、電磁波輻射、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基本未實行收費。

5.3.4 排污費收費標準普遍偏低,收費標準已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標準偏低造成許多排污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現“交排污費、買排污權”的現象,影響了排污收費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發揮。

5.3.5 排污費征收依據設定不科學。對已經達到或低于排放標準的(SO2除外),不征收排污費。

6 改革和完善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基本構想

在當前巨大環境壓力和減排任務艱巨的情況下,中國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必須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順應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潮流,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運用稅費這個經濟手段,可以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促使資源配置向有利于環境的方向調整。通過改革資源稅、消費稅,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稅等,完善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稅費政策,促進節能減排目標實現,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6.1 增強資源稅環保功能

6.1.1 將面臨嚴重枯竭或生成周期漫長,且為維持人類生存和維持生態平衡不可或缺的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的擴大應覆蓋到礦藏和非礦藏資源。

6.1.2 改變完善現有資源稅的計稅辦法,調整資源稅計稅依據,從量定額征收改從價定額征收。

6.1.3 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資源供求變化,及時調整一些緊缺資源的稅額幅度。

6.2 完善消費稅的生態功能

6.2.1 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實行差別稅率,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對“綠色”產品少征或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6.2.2 加大對環境有直接或間接損害產品的稅收調節。

6.2.3 進一步擴大消費稅課征范圍,原則上對資源消耗量大、易造成環境污染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都應征收消費稅,如飲料容器、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不可回收的包裝材料以及會對臭氧層產生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如傳統家電中的電冰箱、空調等。

6.2.4 進一步擴大對國內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資源產品和初級產品新征或提高出口關稅稅率的范圍,并取消部分資源型產品的出口退稅。

6.3 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環境稅)

稅收最大的優點就是以規范性取代了隨意性,不存在行政的自由裁量,征稅的主體從主要的工礦業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征稅范圍擴大到向環境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有害成分、治理成本實行差別稅率,對那些高污染、高濃度、高致害、治理成本高的污染物要適用較高的稅率,使得違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引導企業積極投入資金治理污染,盡可能地將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7 結語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狀況不斷惡化,原因之一是我國目前實施的環境治理手段存在著不足。通過對現有環境保護稅費的改革和完善,如提高資源稅、消費稅稅負,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征辦法、提高稅負,排污費征收改為征收環境稅等,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促使企業節能減排,促使資源配置向有利于環境的方向調整,有利于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改革和完善環境保護稅費只是我國環保政策的部分內容,環境保護還需要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合,如建立能夠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經濟發展意識、發展體制和發展機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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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金鳳.環境稅在有效控制污染方面的理論依據及實踐方向[EB/OL]. 省略 , 2007-01-07.

稅費制度范文6

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分項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所得為征稅對象,有所得即征稅,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簡單來說,所得等于收入減費用扣除,而個人所得稅當中的費用扣除以法定為主。本人旨在分析,在收入確定的情況下,應確定怎樣的費用扣除標準才能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公平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內涵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必要的費用扣除,為取得所得而必須的支出;二是生計費用扣除,所得人維持生活的支出;三是特別費用扣除,一般為國家鼓勵的行為支持,比如慈善事業,保險等。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1、定額扣除:工資薪金所得,我國居民每月3 500元,外籍人士每月4 800元。

2、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3、定額和定率扣除: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每月800元或20%。

4、o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以個人為單位,導致稅收負擔橫向不公平。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以個人為單位,并未考慮到不同納稅個人的家庭成員情況不同,家庭負擔不一。如:養育子女情況,是否“二胎”;是否有老人需要贍養以及有幾個老人需要贍養;自身健康狀況。

(1)人口負擔不同: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及進行費用的扣除,造成收入相同的納稅人,因不同的人口負擔而形成不同的納稅負擔。比如:甲乙兩人,月工資薪金都是5 000元,甲負擔2人生活,乙負擔3人生活,按現行費用扣除標準兩人都扣除 3 500元后納稅,但同樣的錢,甲的收入維持2人生活,而乙需要維持3人生活,兩人負擔情況不同,稅收負擔能力自然不同。現行的費用扣除設計并沒有考慮這個問題,顯然有失公平。

(2)收入構成不同:以個人為單位申報和扣除,未充分考慮來自不同家庭的內部收入構成情況,會產生有著相同收入的家庭,由于收入來源構成不同而繳納不同稅額的不公平現象。比如,甲乙兩個家庭,收入都是7 000元,若甲家庭夫妻各自工資收入3500元,則他們的7 0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若乙家庭收入全部來源于丈夫的工資收入,則乙家庭的7 000元需要繳納245元的個人所得稅。顯然,這種以個人為單位的征稅模式有失公平,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稅收公平的原則,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2、內外有別的扣除標準,有失稅收公平。

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對居民與外籍人員是區別對待的,居民實行3 500元的定額扣除,而對外籍人員有1 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共計減除費用4 800元。外籍人員長期居住我國境內某地區,他們與我國同一地區居民的生活開支基本相同,理應與我國居民適用相同的扣除標準。因此,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內外有別的扣除標準有失稅收公平。

3、費用扣除的內容與現實脫離,未充分保障民生需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僅考慮了吃飽和穿暖的生存需求。然而,伴隨社會與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需要諸如醫療、教育、養老、住房等更搞層次的需求。此外,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殘疾人、大病患者等,需要一些特殊的支出?,F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忽略了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并沒有充分考慮民生需求的保障,這樣的費用扣除標準無法與高速發展的社會現狀相協調。

4、費用扣除標準固定僵化,造成稅收縱向不公平。

目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把人們吃飽穿暖的消費因素考慮在內,但這個扣除卻是一個定值,而社會現實情況卻是物價不斷上漲,收入漲速遠落后于商品價格的飆升。顯然,這樣的費用扣除標準與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是脫節的。

5、分類費用扣除,產生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所得稅分為11類,對不同所得分別實施不同的計稅方法,費用扣除和稅率,分別進行課稅。同樣的收入金額,由于來源渠道不同,納稅人需要繳納的稅額將不同。比如,現在有甲乙兩人,總收入5 800元。甲的5 800元為工資薪金所得,需繳納125元個人所得稅。乙有3 500元的工資薪金,800元稿酬,700元勞務報酬,800元特許權使用費,則乙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顯而易見,收入多元化造成高收入但分散的人群少納稅,而收入集中的人群高稅負。所以,分類費用扣除并沒有充分考慮不同收入來源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此外,我國對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沒有區別對待,一律采取定額800元或者定律20%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

三、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設計的建議。

1、家庭聯合申報扣除,綜合考慮納稅人稅負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將家庭成員收入合并,然后再統一扣除費用,得出家庭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以家庭整體收入征稅,能全面考慮家庭整體負擔,有利于社會納稅公平的實現,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內外統一,提高居民的積極性。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內外人員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實行不同扣除標準,是為了適應當時的國情,為外籍人員專設附加扣除額,是為了吸引人才和外資,提高國內經濟科技發展的水平,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現在的中國早已有能力,而且有必要讓全體納稅人享受“國民待遇”,應該將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內外統一。應該用公平的稅收政策對待本國公民和外籍人員,才能更好地穩定社會各階層,建設健康和諧的公平社會,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所以,將內外費用扣除標準進行統一,更加適合我國當前國情,有利于提高國民勞動積極性。

3、拓寬費用扣除范圍,全面保障民生需求。

在現有的吃飯和穿衣扣除范圍基礎上,還應將家庭贍養、教育、醫療、住房、保險費用等方面的支出,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家庭贍養,我國大部分家庭都需要贍養老人,加上中國計劃生育的實施,421模式結構的家庭比例越來越明顯,這將大大加重公民負擔。因此,贍養費在費用扣除中列支顯得意義深重。

教育支出,大多數家庭日益重視子女教育,教育支出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為保障國民素質持續提升,應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中列支教育支出費用,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近年來,我國家庭費用支出比例中,城鄉居民的醫療支出比例不斷上漲,已成為我國社會問題。應把醫療費用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減輕國民負擔。

住房方面,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價格大幅上漲,并且漲幅早已超過居民收入增長速度的許多倍。住房是基本民生保障,住房得不到解決,容易滋生社會問題。因此,應該將住房支出費用按一定比例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

保險費用的扣除,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中,“五險一金”已經納入扣除范圍中,但“五險”只是社會生活中最基本、最必要的保險,不包括其他費用的考慮。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命和財產的關注不斷增多,應該把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扣除增加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范圍中,并對其設定相應的最高限額。

另外,隨著國家的“二胎”政策放開,因為多一個孩子需要撫養和教育,許多家庭的勞動主力發生變化,由夫妻共同勞動轉變為由丈夫承擔家庭的所有經濟負擔,而妻子在家養育孩子,守護家庭“后院”安穩?;谶@種現實情況,應考慮將未就業配偶基本生活費用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這樣有利于于實現稅收公平,激勵一些高收入納稅人的配偶放棄工作,專職打理家庭生活,即能讓在職一方安心工作,又能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就業崗位。

4、建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彈性機制,適應物價上漲的影響。

前,我國物價上漲速度過快,費用扣除的固定,無法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物價的不斷上漲,而費用扣除固定不變,在客觀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在加重的。另外,原本不需要納稅的低收入人群,也會因為收入的虛假增長而被迫成為納稅人。因此,需要建立稅負扣除彈性機制,將物價上漲指數與費用扣除相掛鉤,成為動態調整。

5、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2017年兩會與“個稅”專題中,關于個稅改革方案中提到:按照“增低、擴中、調高”的總原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收體制。在新的個稅體制下,將實行按綜合所得減除標準,而不是繼續按工薪所得的費用標準,即將部分收入納入綜合,同時建立基本扣除加專項扣除的機制,適當增加專項扣除。對于個人所得稅征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真正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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