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征收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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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收方式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1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扺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后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企業的貨物按其來源可分為購入的貨物及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兩大類。購入的貨物未再加工,從理論上講,其價值沒有變化,但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而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由于經過加工,其價值已經發生變化。按其用途可以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大類。對內是指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對外是指用于對外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和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對內不需要考慮價值變動,而對外需要考慮價值變動。按此原則,貨物在何種情況下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何種情況下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1、購入的貨物用于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貨物沒有增值,且用于企業內部,應按歷史成本計價,也不需要考慮其價格變動,因此,當貨物改變用途,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時,只需要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1]a企業福利部門領用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4000元;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5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000+4000×17%)4680

貸:原材料

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貸:原材料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

2、購入的貨物用于企業外部。比如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貨物雖然沒有增值,但其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由于貨物已經離開企業,其價值已經實現,盡管沒有作為銷售處理,但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并確認銷項稅額。

3、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盡管貨物沒有離開企業,但其價值有增值,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4、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外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情況下,貨物有增值,且已經離開企業,價值已經實現,因此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2]a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產品成本為57000元,計稅價格(售價)為6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產品不是在建工程領用,而是由福利部門領用,則會計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67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產品是用于對外投資、捐贈等,也需要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二、企業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進項稅額轉出的運用分析

如果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其價值同樣為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3]a企業原材料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75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775

貸:原材料

7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500×17%)1275

又如,a企業庫存商品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為20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庫存商品

3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題中改為在產品,其他資料不變,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生產成本

3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000×17%)3400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于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于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只要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處理前一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三、企業平銷返利行為中進項稅額轉出的運用分析

所謂平銷返利,一般是指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的銷售方式。平銷行為不僅發生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而且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中也時有發生。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例4]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0月從另一納稅人處購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計貨款100000元,稅金17000元。供貨方按10%進行返利,并用現金形式支付。

a企業購入商品時,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a企業在收到返利時,會計賬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若結算后收到返利則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實務中,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資金、購買方直接從向銷售方支付的貨款中坐扣、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或坐扣有關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購買方在銷售方直接或間接列支或報銷有關費用、購買方取得銷售方支付的費用補償等情況都應按返利原則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四、增值稅出口退稅行為中進項稅額轉出的運用分析

按照我國增值稅條例規定,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為出品產品所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退回。但在實際工作中,進項稅額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5]a企業1月份購進外銷商品一批,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合計11700元;該批商品全部外銷,售價16000元。經計算,當期免抵稅額900元,抵減內銷商品應納稅額(假設為8500元),其余800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借:銀行存款

1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商品應納稅額)

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00

從上例可以看出,企業為出口產品所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由于未全部退回,則未退回的部分視為企業購進貨物的代價,應反映為銷售成本。企業購入外銷商品一批,價款10000元,進項稅額1700元,共計11700元;該商品出口,國家退稅900元,其余800元未退。從總體上來看,企業購進貨物的全部代價是11700元,國家退稅900元,實際代價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稅的價款10000元直接作為存貨處理,在貨物出口后,已經轉為主營業務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要轉為主營業務成本。其結果是,主營業務成本共計為10800元,反映購進商品的實際成本。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與“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科目涉及“主營業務成本”、“待處理財產損益”(結轉凈損失時通常轉入“營業外支出”)等,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還有的“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雖然并未影響當期的應稅所得,但隨著在建工程的完工、折舊的計提,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轉讓處置,相應的增值稅將在以后的期限內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因此對于進項稅額轉出的業務需要會計人員在賬務處理、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予以關注,以正確計算企業損益,同時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1]戴德明等:《財務會計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侯立新:《增值稅業務有問必答》,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3]財政部:cpa考試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2

一、征收對象

凡在城縣范圍內依法從事石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都納入稅費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標準

按3元/噸(按1公斤炸藥爆破4噸石料,折算為1公斤炸藥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場價格上漲和下跌超過30%,則相應調整征收標準。

三、執行時間

從年3月1日8時起執行。

四、集中征收單位

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負責對全縣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石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稅費征收。

縣內其它單位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年審、辦證及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規費。

五、征收方法

(一)對從事生產經營石料的企業和個人稅費集中征收實行預征稅費方式。

(二)凡在城縣范圍內依法從事石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年2月25日前到縣稅費征管辦領取《購領證》。

(三)在縣稅費征管辦預征稅費后,由縣稅費征管辦開具《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

(四)憑《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到火工產品審購部門申購火工產品。

六、其它事項

(一)高速公路、106國道改造、重點項目建設、鄉村公益事業建設等所需火工產品,憑相關部門手續,報縣稅費征管辦,經審核后將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縣屬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工程在結算時必須經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審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h稅費征收管理辦必須依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量清單》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標準計征稅費。石材企業和個人已預征的可列抵稅費。

(三)縣財政、建設、城管、交通等相關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密切配合,在撥付相關的工程款時,必須經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審核后方可撥付??h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必須根據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出具的《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的數量審批火工產品??h民爆公司憑縣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的審批意見和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出具的《石料預繳稅費證明單》組織供貨。對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儲藏、轉借、倒賣火工產品的企業和個人,由縣公安局礦山治安管理大隊予以嚴肅查處。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3

關鍵詞:煤炭資源稅費;成本;資源租;稅費調整

我國“缺油、少氣、富煤”的能源結構決定了煤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構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據預測,這一消費結構在近五六十年內難以改變。但煤炭卻是不可再生資源,據bp(2007)估計,我國煤炭資源儲量只有1145億噸,可供開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煤炭資源的接續能源開發問題等是我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文從稅費視角對煤炭行業面對的稅費條款設置的目的及作用進行剖析,研究我國煤炭稅費制度應發揮的作用及變革的方向。

一、我國煤炭資源稅費結構特征

我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主要有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見表1)。

1.礦業權使用費及價款。兩權使用費和價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資源勘探資金機制,實現對煤炭資源有效地勘查、保護和管理。1996年國務院修訂了《礦產資源法》、1998年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有償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國目前煤炭資源無償和有償使用雙軌制格局的存在,企業無償或以極低投入獲取礦業權,導致行業進入門檻過低,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紛紛進入,由此帶來資源的浪費,所以,包括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通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完善。

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主體。資源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級差收益;而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的用意,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將其作為對使用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實現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但在具體實施中,資源稅的征收方式卻是既適用于開采優質資源的煤炭企業,也適用于開采劣等資源的煤炭企業,也就是說,對煤炭資源“級差收益”的調整是通過“絕對收益”的獲取方式,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從實際效果看,資源稅混淆了與資源補償費的性質?;诖?,有學者建議取消資源稅,有學者主張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趨于一致的觀點是效仿國際慣例改征權利金取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提高征收比率,實現國家的所有權收益。

二、厘清煤炭資源稅費因素的成本屬性

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煤炭資源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和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習慣上被稱為我國煤炭企業資源成本。根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界定,雖然目前我國關于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轉市場還不完備,但是要獲得煤炭資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為了獲取或使用相應的經營權,支付價款是事前的程序(雖然目前價款可以分階段上交),而支付礦權使用費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是礦權人必須付出的經營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關理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或者權利金)本質上不應該被視為煤炭企業成本。

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本質屬性是租。租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所有權與資源使用權相分離的產物,是資源使用者為取得資源使用權向資源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我國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作為煤炭資源所有者應當向資源使用者單位或個人征收資源租。由于我國目前對煤炭行業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方式沒變,同時對其改革方式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所以下文仍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表示國家對煤炭資源應享有的煤炭資源租。

經營者(企業)對資源租的支付不同于對成本的支付。關于租的支付和衡量可追溯到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的“三位一體”公式關于地租的解釋。斯密認為工資和利潤是決定煤炭資源產品價格高低的基本要素,租的有無及其大小則等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在扣除工資和利潤以后的余額,而煤炭資源產品價格的高低則取決于人們對其需求的程度。當煤炭資源供不應求成為稀缺資源時,產品價格中才會有租的成分。也就是說,煤炭資源租是市場對煤炭資源所有者的“賜予”,租的所有權屬于資源所有者,經營者應該將產品價格中的租轉讓給所有者而不是強留下來作為超額利潤看待。并且這種觀點一致延續下來.hotelling基于此推導出了霍特林法則(hotelling rule);宋承先用“作為剩余的租

”的觀點來理解經濟租的內涵。

可見,一種資源的市場需求強度反映了這種資源的稀缺度,而稀缺度又決定了這種資源租的高低,所以,經營者對一般要素的成本支付是“價格內”支付,而租則是市場引致煤炭資源稀缺度而產生的“超價格”支付。在煤炭產品市場,煤炭資源租(煤炭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和左右資源開采者行為的紐帶,所有者可以根據市場對煤炭需求程度確定租的高低,進而影響資源市場的開采者行為。那么市場、開采者行為與租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

三、煤炭資源租、市場與開采行為

為了研究的方便,把資源開采者分為兩類,其一,視可開采煤炭資源有限,實現既定資源條件下的長期收益最大化的開采者,稱其為類型i開采者;其二,視可開采能源資源無限,實現當期收益最大化,稱其為類型ⅱ開采者。同時,設定開采者所處的市場類型為完全競爭和壟斷兩類。因此,下面討論的是競爭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壟斷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開采者的行為以及不同行為對租的影響。

競爭條件下,假設市場中有m個互相競爭的企業,不同時期的企業市場需求曲線是p1=pt,行業的需求曲線為p1=a-b∑q(其中:pt表示時期t煤炭的市場價格,p1表示時期t內不變的煤炭價格,j表示企業m中的個體);壟斷條件下不同時期的需求曲線是pt=a-bqt(qt表示時期t煤炭資源產品的行業產出量,a、b為正常數,t表示資源的開采期限,r為收益折現率)。另外,假定煤炭資源的初期存量為s;煤炭資源開采的邊際成本為c,煤炭資源租取決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與邊際開采成本,即p1-c。

根據以上分析和假設,根據兩種類型開采者在兩種市場條件下實現目標與約束條件的不同分別構造四種情形予以分析,見表2。

煤炭資源租是資源所有者控制開采者行為、調控煤炭資源開采市場的一個有效的杠桿。從煤炭資源政府所有的角度看,類型ⅰ開采者基于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標與政府通過租稅的方式控制資源開采速度和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可以認為,類型ⅰ開采者行

為是政府合意的,相應的租稅(競爭市場:(a-c)e,壟斷市場:(a-c)/2+(a-c)er(t-t)/2,可以實現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的社會效益最大化;相比較而言,類型ⅱ開采者基于當期收益的最大化,不考慮煤炭資源的可耗竭性,相對于類型ⅰ開采者,競爭市場導致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完全失去,壟斷市場導致所有者權益損失,租的基本作用之一在于維持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因此,在租金受損的情況下,維持煤炭資源的可持續開采也就失去了基礎。以上分析說明,政府可以借助煤炭資源租的手段在不同市場對開采者行為進行控制,通過制定租稅標準約束、調整開采者的開采動機,限制短期行為開采者的市場進入,提高煤炭資源市場的集中度。

四、所有權租稅設計

我國目前煤炭行業的稅費結構遵循礦業企業的稅制,除了上述煤炭資源稅費外,還有普適性的稅費,具體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等共十余種。關于我國煤炭行業目前的稅費狀況,煤炭經營者和理論工作者基本上達成一個共識:煤炭行業的普適性稅費偏重,而有關煤炭資源的特有稅費偏輕。

1.煤炭行業普通稅負重在增值稅。以淮南礦業集團為例,2002~2006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3個稅種在公司年度納稅總額中占有絕對比重,比例基本穩定在83%左右;其中繳納的增值稅占年度納稅總額的比例基本穩定在76%左右,是最大的稅種。而對煤炭企業而言,增值稅又是制度安排最不合理的稅種。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煤炭是資源性初級產品,在沒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問題;其二,煤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的比重小,可抵扣的購進額項目少?;诖耍袑W者建議,根據wto的有關文件中將“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質和能量的產業”定義為第一產業,我們應把礦業回歸到第一產業,和農業一樣免交或少交增值稅。同時根據第一產業的特點,對現行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

2.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計征標準太低,不能反映資源的真實價值。仍以淮南礦務集團為例,在2002~2006期間,減免后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計征比率之和最高為2006年的0.99%,最低的是2004年的0.53%,這根本無法體現資源本身的價值。另外,稅費的征收方式同樣會造成煤炭資源的大量浪費,以資源稅征收為例,資源稅以產量作為計稅基礎,不能全面反映資源的真實價值,造成煤礦在開采過程中“吃肥丟瘦”、“采厚棄薄”的破壞性開采。據調查,上世紀末的20年,我國共生產煤炭200多億噸,累計浪費煤炭資源280億噸。

3.實現政治權利的稅費向所有權的租稅的變革。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目前煤炭行業的稅費設計存在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4

提高資源征稅標準已成共識

據了解,我國于1984年開征資源稅,并于1986年和1994年對資源稅進行了改革和完善。資源稅制度實施10多年來,在組織收入、促進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發展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資源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現行資源稅制度也逐漸暴露出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資源開采地稅收收入偏低、對節約開采和有效利用資源的調節力度不夠等問題。

研究者普遍認為,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礦產資源浪費嚴重與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過低有關。事實也的確如此。以煤炭為例,從1984年開始,我國采取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征收的資源稅平均稅額只有0.5元,已經低到了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而這個標準整整保持了21年,直到2005年,我國才上調了八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率,上調幅度在每噸2元至4元之間。但是,與不斷快速上漲的煤炭價格相比,這個標準仍然顯得非常之低。

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資源性產品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對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有著重要的作用。但資源性產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在工業化初期,其生產經營以壟斷行業或公用產品提供的行業為主,政府對這些商品的價格定位往往實行低水平的價格政策,我國也不例外,這是造成資源的過度開發、過度需求和過度浪費的主要根源,也是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下造成廢棄物的大量產生和污染物的無度排放所付出的代價。無疑,提高資源性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已成為資源性價格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F代經濟學普遍認為,合理的資源價格構成應由三大塊組成:一是開發成本,包括資源采掘、開發、運輸中的各項成本。二是環境成本,包括資源開發、消耗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后的治理成本。三是使用者成本,包括因資源沒能進行持續管理而損失的未來利益。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性產品價格構成往往把第二、第三兩大塊成本給忽視了,歷史的原因造成我國資源性產品價格構成的不合理帶來其價格總體水平偏低,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的局面。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且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開征的一種稅種。自然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例如原煤,開采一噸少一噸,原油,開采一桶少一桶。如果不加以約束,就會造成盲目投資、掠奪性開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接踵而至。所以,調高資源稅稅率,改從量計征為從價計稅,有利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率,造福子孫后代。通過調高稅率,也能夠更真實地反映級差地租,有利于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使得開發行為走向規范。同時,政府也能通過資源稅改革籌集資金,并將這部分收入用于補充環境治理成本等。

征收方式不可忽視

無論是煤炭企業、石油企業,還是其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最大的浪費是采收率低造成的資源浪費。有資料顯示,中國礦產資源浪費觸目驚心,總回收率只有30%;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也僅有35%。此外,我國大中型礦山中有43%沒有開展綜合利用。中國很多企業在資源開采中采用“吃白菜心”的辦法,將最好開采,開采成本最低的資源挖出來了事,將大量的寶貴資源浪費在地下。以煤炭為例,我國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薄煤層要求回采率不能低于85%,中厚煤層不能低于80%,厚煤層不能低于75%。但是,目前我國煤礦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鄉鎮煤礦回采率僅為15%,有些甚至低至10%。有關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從1949―2003年間,累計產煤約350億噸,而我國煤炭資源消耗量已超過1000億噸,這意味著,扔掉的資源幾乎是被利用資源的兩倍。以我國現有的技術水平,煤炭資源回收率達到70%以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沒有動力這樣做。許多專家和學家將這一現象完全歸結為我國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過低有關,開出的方子也是提高資源稅費的價格。從此,我國開始了一系列的資源稅的調整:先是從2004年起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的資源稅稅額標準,接著在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并且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

但這并沒有能夠解決資源浪費嚴重的狀況。問題出在哪里?關鍵是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方式有問題,這一因素對資源浪費所起的作用并不亞于資源類稅費過低的因素。

西方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時候,普遍采用與可采儲量掛鉤的方式,這種征收方式可以促使開采企業盡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獲取更大收益。而我國的資源稅則是從量征收,固定稅額,不是與資源的可采儲量掛鉤而是與已經開采完成的量掛鉤。這導致的后果是,企業盡可能地開采資源豐厚的地方,而對那些資源含量少的地方則丟棄一邊,以最大限度地節省開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寧夏一些煤礦對厚度1.5米以下的煤層不開采,因為開采這些煤層的成本比開采10米厚煤層高出5倍左右。既然是根據開采出來的煤炭量計算資源稅和相關費用,企業自然傾向于選擇開采成本最低的煤層,這才是導致我國礦產資源浪費嚴重的最根本原因。

顯然,如果礦產資源稅費的征收方式不改變,即使提高資源稅也無濟于事。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即當資源稅費提高的時候,相關企業更變本加厲地選擇開采資源最容易開采的地方,放棄那些不易開采的地方,以把資源稅提高的成本消化掉,這必然會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

資源稅改革效應有賴于體制完善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5

我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主要有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

1.礦業權使用費及價款。兩權使用費和價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資源勘探資金機制,實現對煤炭資源有效地勘查、保護和管理。1996年國務院修訂了《礦產資源法》、1998年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有償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國目前煤炭資源無償和有償使用雙軌制格局的存在,企業無償或以極低投入獲取礦業權,導致行業進入門檻過低,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紛紛進入,由此帶來資源的浪費,所以,包括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通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完善。

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主體。資源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級差收益;而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的用意,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將其作為對使用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實現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但在具體實施中,資源稅的征收方式卻是既適用于開采優質資源的煤炭企業,也適用于開采劣等資源的煤炭企業,也就是說,對煤炭資源“級差收益”的調整是通過“絕對收益”的獲取方式,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從實際效果看,資源稅混淆了與資源補償費的性質?;诖?,有學者建議取消資源稅,有學者主張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趨于一致的觀點是效仿國際慣例改征權利金取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提高征收比率,實現國家的所有權收益。

二、厘清煤炭資源稅費因素的成本屬性

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煤炭資源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和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習慣上被稱為我國煤炭企業資源成本。根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界定,雖然目前我國關于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轉市場還不完備,但是要獲得煤炭資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為了獲取或使用相應的經營權,支付價款是事前的程序(雖然目前價款可以分階段上交),而支付礦權使用費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是礦權人必須付出的經營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關理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或者權利金)本質上不應該被視為煤炭企業成本。

稅費征收方式范文6

加大宣傳力度,讓農民盡快了解改革后的農稅政策。既要讓農民知道稅費改革是黨和政府對農民的關心,又要加強對農民依法納稅的權利和義務的宣傳,讓廣大農民清楚作為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多用反面典型教育群眾,提高農民的納稅自覺性。

狠抓稅源普查,實行動態管理。摸清稅源是強化征收的基礎。各級農稅征管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農稅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徹底改變過去農稅稅源存在“農稅干部管得著看不見,村組干部看得見管不著”的現象。組織專門人員,抓好稅源常規普查;建立健全征稅檔案,各級財政農稅征管部門要根據自身的工作實際情況,建立稅源卡片和稅源檔案;強化動態控管措施,及時摸清稅源變量,做到隨時調查核實,隨時更新檔案。

規范征收方式,健全社會協稅網絡。一是規范委托征收,根據農村收入情況,對部分稅收的征收可以委托村委會、糧食等部門代征代繳。委托有關組織和部門征收農稅時,要明確相應權利和義務,辦理好委托代征代繳證書,確定委托范圍以及違規責任。抓好委托征收的監督管理,搞好受托方經辦人的業務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農稅收入委托征收管理制度,強化票款解繳工作。二是聘請農稅義務監督員,根據行政區劃按一定的比例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納稅典型戶為農稅義務監督員,讓他們定期反饋農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征收員執法情況。三是建立健全社會意見反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保證社會各方的意見能準確地傳遞到相關人員手中。

嚴格依法治稅,優化收入征管環境。費改稅后增加了收入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同時也要求各級征收部門努力克服“人治”、強化“法治”,自覺維護稅法權威,優化征收環境,嚴格依法征收。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征收,征收主體都要合法,并持證上崗。嚴格按章辦事,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公示制度,做到征收程序合法。加大農稅稽查力度,狠抓農稅案件查處。確保農稅執法能迅速順利開展。減少外來干預,優化征收環境。一方面,稅收征管是執法活動,是法律賦予征收部門的權力,不得隨意受各種外來壓力的干預。另一方面,稅收工作又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大、政協的大力支持,委托代征部門的積極配合,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共同為農稅征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落實農村稅費改革有關配套措施,避免農稅稅基受到侵蝕。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與取消不合理收費,推行鄉鎮機構改革,規范縣、鄉、村之間的分配關系緊密結合起來,形成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多項改革同時進行的格局。否則,各種亂收費、亂集資又會死灰復燃,各種不合理負擔最終還會轉嫁到農民頭上,使農稅稅基受到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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