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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治理是政府歷史責任使然
人類生活會使用到環境,也會影響到環境,如果對環境產生的是負面影響,就造成了環境問題,反過來,環境問題又會對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危害。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歷程,對環境的破壞日益嚴重,尤其是近幾十年來的改革開放使得國家經濟迅猛發展,同時人們能夠采取更高精尖的技術來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質資源并滿足精神所需,因此國內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穩步提高,但對自然界的影響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卻日益突出。政府在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特別注重對環境的治理,將環境保護列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出臺了一大批法律法規文件,在多個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中創造了良好業績,且政府越來越加重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經濟投入,劃分出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流域,并切實地開展此項工作,因此不論是污染治理、城市環境改善還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等都卓有成效。但是即便如此,在環境保護領域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且沒有做到全面改善,甚至部分地方環保問題仍日益嚴重,這已經成為阻礙社會健康水平、破壞生態平衡、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下大力氣解決好環境污染問題,把環境問題的解決放在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地位,促進資源、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重塑政府形象,而且對我國經濟的穩固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
環境治理刻不容緩,治理的目的就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利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借助政府和社會公眾的力量,通過對環境問題的有效監測、預防、決策和處理,和諧政府和公民關系,維護政府形象,最終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政府是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從政府的目標行為來看,政府以為公共利益服務為目標。政府具有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職能,政治職能是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而社會管理職能是指政府要制定通過一系列政策與手段,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經濟,營造社會和自然協調發展的社會環境。環境是一種傳統市場經濟無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政府職能的發揮就愈顯重要。環境治理和保護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環境的計劃和安排、分配首先由政府負責,政府比任何其他經濟實體都更有能力和資源開展環保工作,這也要求政府有義務首當其沖地進行環境治理,它必須為公眾謀求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負有向社會提供環境政策、環境制度這樣的公共物品的義務,擔負起主要的治理責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社會公共資源和服務的供應方,必須通過制度及其落實等各環節的工作來確保市場的良好、有序運作,且維護良好自然和社會環境。
三、治理環境問題是政府的職能與特征使然
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職責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對環境問題的強制性干預、對環境的建設與規劃以及對公眾行為的引導與約束。
1.對環境問題的強制性干預
由于市場調控缺乏宏觀性和長遠性,尤其是在對環境的利用方面,不能把握恰當的利弊關系,往往會因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破壞環境。國家發展要兼顧可持續的目標,因此必須從其他角度重視并切實地保護環境。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這種政府干預和市場自主相結合的方式是必須的。干預的方式主要是對作為社會經濟細胞的企業的行為進行直接規制,借助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稅收,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行為進行限制或禁止,對違反規定的企業采取經濟和行政處罰措施,以此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同時樹立環境成本化觀念,把環境作為企業資源的一部分計入生產成本,企業對環境保護承擔直接責任,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環境遭到破壞的問題。
(1)加強環境治理領域的立法、執法。
法律法規是保障社會正常運轉的首要因素,在環境治理領域同樣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當前的重要工作是對環境保護進行立法,依據法律來開展環境保護相關的限制、治理和制裁等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多年來,我國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效,但與環境破壞速度和形式變化的發展還是不相匹配,環境治理工作有待加強,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環境立法缺乏長遠性思維、內容滯后,法律法規的震懾力不足,執法隊伍建設滯后,以及環保部門執法監督職能不到位。這些導致了許多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找不到對應的法律,環保部門對眾多的違法行為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環保執法在很大程度上呈軟弱的狀態,在一定程度上還助長了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因此,加速環境立法,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解決環境問題的當務之急。首先,要改變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要把環境立法作為社會和人類持續發展的首要條件,改變完全以經濟指標衡量發展速度的觀念,以環境和經濟的均衡性為基本原則,要把可持續發展的新理念、新情況及時貫徹到環境法律法規中去。其次,在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實踐的基礎上,全面審視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最后,要把法律的執行效力提高,只有在完善法律保障和高效的法律執行能力相結合之下,法律的效力才能真正得到體現,因此應強化對突出的環境問題的執法監管力度,努力構建體系完善、執行力強的環境治理法制。
(2)完善市場機制以發揮市場治理的積極作用。
經濟學常識告訴我們,只有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市場資源配置才能達到最高的效率。我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環境資源不能作為一種具有產權的常規資源來進行清晰的界定,沒有作為一項納入市場競爭的經濟資源計入產品成本,因此依賴市場進行價格調節,卻對資源的配置和優化無法發揮作用,常常因為經濟效益忽略了對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使得發展缺乏長遠目光,帶來的環境破壞卻是無法恢復的。而產權明晰的市場結構能夠給經濟活動的主體提供有效的經濟刺激,并引導其將環境成本的外部性內部化。所以,在市場機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中,政府要在技術上、制度上界定出明晰的環境資源價格體系,使環境資源的價格與價值相匹配,避免環境價值評估差異過大,做到產權明晰,促使微觀市場經濟主體將環境資產的運行成本內部化于企業的經濟成本中。同時,還要從積極的角度促進企業自覺參與環保,政府還要加強對資本的引導,注重生態產業的發展,積極引導產業結構的轉變,在對企業的考核方面將經濟指標和生態指標相結合,引導企業優化產業結構,對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行為進行扶持或獎勵。
(3)充分運用市場化治理工具,利用經濟手段來開展環境治理。
盡管在環境治理領域我國曾采取不少措施且取得過較好成績,但是目前環境政策工具與手段已不能適應環境治理新形勢的要求。因此,政府要大力改進環境政策,要制定和實施基于市場的環境政策,建立綠色保險和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多采用市場化的環境政策工具,通過征收環境稅、對環保企業進行補貼和資助等方式來引導企業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實現政策高效性和靈活性的目的。除此之外,政府還要進一步完善環境稅收體系,完善鼓勵節能環保的財稅體系,完善與實施治理措施,運用市場化工具強化環境治理的成效。
2.對環境利用更體系化、科學化
環境保護是關系整個社會的課題,對環境的管理屬于社會公共領域,因而此項工作必須由政府牽頭開展,在做好總體規劃的同時,還應增加對環境的關注度并在該領域投入更多資源,例如增加一些有利于環保的公共設施,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并針對一些面臨更多環境破壞機會的地域如城郊等加大治理力度,通過建設優化環境的工業企業等措施來治理環境;與此同時,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又是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標準建設的主體,應發揮其主導作用,加強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研究,建立科學的環境評估體系及考核標準并推廣應用。
(1)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增加環保資金投入。
環境污染治理之所以見效不明顯,是因為投入不足的問題一直存在。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指標是投入,投入不到位,治理就跟不上。因此要增加政府在該領域的投資,首先從人民生活環境的改善開始,將財政收入更大比例地運用于環境保護。就目前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規模來看,仍跟不上該領域的發展所需,資金不足已經阻礙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因此除了財政投資外,應多拓展資金渠道,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投入到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中,建立來源多角度、結構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同時,通過政策激勵更多企業參與到環境保護事業中,政府應拓寬思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將環境保護相關產業推入市場,推廣第三方治理模式,大力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環境治理行業,并采取多方面措施進行扶持和資助,使之在資源、人才和運作等方面取得便利性,從而促進其發展。
(2)加大污染治理的科學技術投入,促進生態修復。
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是由人類價值觀取向所決定的,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人類的價值取向開始注重人類和自然間的互動,人類的科技發展開始更加傾向于環保。因此在環境保護工作規劃中應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通過科技運用對環境產生正向作用,政府更是要對與環保相關的科技事業發展提供有效支持。另一方面,對于帶來負面影響的科技環節應采取措施,減少對生態的破壞。
(3)加強質量控制,統一環境質量標準。
社會公共環境需要有基本的質量標準,以確保人民的健康狀況和社會各環節均衡運作。政府在此方面的首要責任是建立有效的環境監測評價系統,正確評估環境質量并確立一定的標準,使得基本的環境設施既能滿足人民的切實需求,又能與國際標準同步,此外還要把握好體系建立的前提,即維護人民健康狀況和社會的生態平衡。在建立有效監測評價體系時,還要關注環境污染問題,在監測之上完善污染預警機制,以掌握污染程度并及時目前環境質量的真實狀態和水平,通過社會群眾對環境現狀的反饋改進政府工作,完善環境資源配置和監測體系。
3.對公眾行為引導和約束
環境保護不僅需要發揮政府作用,更涉及到各環節、各部門甚至每一個人,在政府做好體系建立和監測評估等工作后,還要通過各種渠道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引導公眾行為,在全社會共同參與下更有效地開展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同時促進環境和經濟的和諧發展。
(1)進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公眾參與度。
雖然我們已經采取了許多措施提高公眾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但公眾的生態意識及環境保護行為尚處在較低的層次。此外,國家并沒有相應的制度對公眾參與環保工作進行界定、支持和保障,公眾也往往沒有適當的機會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來,但事實上環境保護工作要能產生實效并得到持續開展,公眾參與是必然要求,促進公眾參與是更全面、長久達到環境保護目的的重要途徑。因此,在充分提高公眾參與意識與參與行為的基礎上,還要特別注重社會各界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參與,充分發揮第三部門、民間學術團體和公眾保護環境的主動性,進一步完善環境治理的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的相關法律制度,通過制度建設確保公眾在環境治理中的有效參與,彌補政府、經濟和社會三者之間關系中存在的不足,有效發揮政府治理環境的作用。
(2)加大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培養公眾環境保護積極性。
在環境保護現狀和知識等方面,應更廣泛、深入地對公眾進行教育和普及,培養全民范圍的環境保護理念,并強化破壞環境所帶來危害性的教育。政府要通過各種渠道開展以生態環保為主要目的主題性活動,在活動中凸顯生態環保理念,同時,要打破時間和空間的約束,多策劃、開展適合公眾參加的環境保護活動,為公眾參與環保工作提供條件,也使得環保理念真正進入千家萬戶,讓公眾在參與過程中從形成關注生態的意識,并自覺保護環境。從本質上看,大自然與人類共生,環境污染和破壞都是人類行為造成的后果,因此要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使得自然和人類協調發展,最根本的就是提高人類對于環保的重視,推動環保相關產業發展。同時,環境保護也是政府首當其沖應開展的重點工作,它不僅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經濟發展,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課題。政府要發揮其市場監督、指導、資源配置、公共管理的職能,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支持,并從體系化、長遠性角度考慮,充分發揮其環境保護工作的主導作用,推動整個社會環保意識提升,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體系,這樣才能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
作者:鄭瑩 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