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系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立法體系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立法體系論文

個人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探討

【摘要】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無論是生活、學習、工作都利用了互聯網的便利條件,但互聯網時代為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脅,所以政府也提高了對互聯網時代法律的保護力度,那么在互聯網時代傳統的法律保護手段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法律保護措施也需要融入互聯網思維,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ヂ摼W時代的到來推動了立法思維的提升,受互聯網時代信息開放性的影響人們的財產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脅,個人信息泄漏事件也時有發生,想要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加強法律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法律制度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力。

【關鍵詞】互聯網+;個人信息;信息安全;相關法律

引言:

互聯網+背景下人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網絡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個人信息是指自身的姓名、指紋、卡號、手機號、身份證號等重要的能夠被識別的個人身份證件和信息,當這樣的個人信息被泄漏不但會威脅到財產安全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著威脅,所以法律所設定的相關條例如:《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是為了加強我們個人信息的保護,但是當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也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還需要不斷的去修訂去完善,來適應互聯網背景下信息化思維的管理體制,一下本文將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進行探討,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的不安全因素,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監管和治理。

1.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現狀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也成為了人們生活和學習的重要載體,但是網絡環境下信息技術的發展存在很多的技術隱患,對于用戶的個人信息無法進行數據化的安全防護。個人信息的泄漏會導致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財產安全也會收到威脅,所以在網絡安全隱患的刺激下我國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來維護我國人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網絡數據化發展下出現了以盜取個人信息的網絡犯罪群體,這影響了網絡環境也影響了用戶的個人權益,為我國的立法工作增添了難度。

2.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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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相關性

[摘要]

近些年以來,理論界爭論經濟法與民法的聲音越來越大。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而經濟法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二者構成了一種互補的法律體系,這種理論更易被學者們接受。將兩者所處的體系地位與關系整理清楚,有利于完善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在此對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相關性進行研究分析,分別從民法相關研究、民法與經濟法的差異性、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四個部分進行闡述。

[關鍵詞]

經濟法;民法;獨立部門;聯系

一、民法相關研究

(一)民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古羅馬產物,后來漸漸出現在商品交換中。民法功能類型各不相同,很大一部分與民法典對國家與社會的想象迥異,其價值體系與民法典亦多有抵牾。我國未來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構建必須考慮到以下問題:民法典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被賦予了極高的法治期望。事實上,民法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總稱,重點是對財產關系的調整。我國沒有民法典,從而也沒有補充型特別民法。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沒有關于消費者特權的一般性規定,我國民法發展道路與西方最大的不同則是西方經歷的是解除管制—管制—再管制的過程,我國還未完成這一過程。當前,我國部分企業中存在公法與私法雜糅現象。要解決這一現狀,必須將其歸類,民法歸民法、行政法歸行政法。為實現技術中立,我國可以通過強化用益物權、淡化所有權來對債權內容進行切割與組合。按財產法邏輯建構的家庭法是實現民法典技術中立的最大挑戰,家庭法是文化的堅固堡壘,也是改變道德觀念與社會文化的主要利器?,F代民法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正是體現了民法的個體利益本位之本質。民法還是以維護個體利益為中心任務的,只不過為了兼顧其他個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做出某些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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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F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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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建構

一、引言

我國在新時期適時推出了海洋發展戰略,制定了海洋事業、海洋人才發展戰略規劃。為了對接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各高校,特別是海洋類高校,紛紛設立涉海類專業及在其他專業設立海洋通識課程,擴展大學生的海洋視野。國內海洋類高校的學科布局一般都有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等涉海類專業,另外還有行政管理、農林經濟管理、物流管理、工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國內海洋類高校的發展定位一般都是國內或國際一流海洋特色大學,打出“海洋特色牌”,以期實現海洋特色定位下的理、工、農、文、經、管、法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格局。所以,為了適應海洋大開發的新形勢及海洋類高校的特色戰略定位,在涉海類專業、管理類專業乃至其他相關專業開設《海洋行政管理》通識課程具有重要意義。而欲開出《海洋行政管理》課程,建構該課程的教學內容體系則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二、前期研究綜述

通過期刊網以“海洋行政管理”為題名和關鍵詞檢索后發現,目前已經發表的論文有60篇左右,研究內容可做如下歸納:一是奠基于其他專業之上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索在行政管理專業內開設海洋科技、海洋法、海洋管理等課程,把行政管理專業辦成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特色的專業。二是作為特色研究學科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討海洋行政管理的公共性、外部性、利益主體的多元性特征,并把學科體系歸納為海洋職能、海洋制度、海洋決策、海洋實施、海洋財政、海洋倫理等。梳理現有海洋行政管理學科體系的爭論分野,并提出海洋行政管理學理論體系構建原則,如工具性原則、差異性原則、系統化原則、生態化原則,并對學科體系進行宏觀架構,探討其概念、理論基礎、管理理念、管理主體、行為工具、管理實踐等問題。提出以行政管理理論體系為基礎,在適應海洋實踐活動規律、海洋行政管理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建構海洋行政管理學科體系。三是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研究。一些學者在分析了現有海洋行政管理體制弊端的基礎上,沿著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思路,建構了分散管理、統一執法,以及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信息部門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海洋行政管理宏觀體制。探討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發展歷史的路徑依賴,職能配置交叉重疊與多頭管理等問題及其克服。四是海洋行政管理某一領域的研究。對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等進行海洋執法監察的研究;提升海洋行政管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研究;提升地方海域管理水平的研究;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海洋發展戰略的研究。前期學者對于海洋行政管理問題的研究內容非常豐富,視角多元,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但對于海洋行政管理作為一門課程來看,其內容體系如何建構?其內涵和外延如何界分?遵循怎樣的邏輯?這些問題尚無學者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對上述問題的解答。盡管如此,學者們的前期研究成果,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和支撐。

三、研究方法與設計

《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內容框架體系的厘定,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深度訪談法;(2)文獻研究法;(3)比較研究法;(4)頭腦風暴法。在研究設計上,由于《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針對的對象為管理類和涉海類專業的學生,課程定位為涉海類專業、管理類專業的海洋通識課,在學科歸屬上又屬于管理學科,同時在研究題域上又具有海洋的特殊性,所以在研究設計上必須考慮兩個維度,即“管理”的維度和“海洋”的維度。另外,由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公共性,所以還需要考慮一個維度,那就是“公共性”的維度。

四、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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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發展失衡及糾正策略

摘要:從公正觀視野下考察,成人教育具有教育對象多層次性、教育目標多元性、教育機會平等性和教育資源利用性等特征。但我國成人教育的發展并沒有體現出這種公正觀視野下的特征,成人教育在整個教育體系中發展失衡,在教育資源分配體系中處于不均狀態以及成人教育自身發展的失衡,使得整個成人教育在教育系統中處于邊緣化地位。因此,需要推進成人教育專門立法,明確成人教育辦學定位;積極完善教育政策供給機制,保證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積極提升成人教育辦學質量,明確成人教育發展的成人性。

關鍵詞:公正觀;成人教育;特征;失衡;糾正

一、公正觀視野下成人教育發展應有的特性

(一)教育對象的多層次性

很多學者從不同的學科如社會學、生理學、心理學等角度對“成人”進行多種層次的解釋,從中可以看到“成人”這一概念的復雜性,其內涵本身是多層次的。從公正觀視野看,成人教育的發展就是要保障其教育對象多層次性的實現。故此,成人教育對象多層次性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從教育對象受教育的經歷看,既包括曾經受過一定層次教育的人,也包括從未受過任何教育或是教育經歷較短的成人。第二,從教育的形式看,成人教育應該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開展不同層次的教育,包括學歷教育、非學歷培訓等。第三,從其教育內容上看,成人教育的內容是要滿足不同層次教育對象的不同需要,包括職業需求、學歷需求以及實現自我發展的人文需求等多種層次。第四,從教育類型上看,既有基于學歷需求的學歷補償教育,也有基于職業能力提升的成人職業教育。由此可見,正是因為成人教育對象的多層次性,使得成人教育的教育形式、內容和類別的多層次性,要求成人教育在發展過程中,能夠針對不同年齡、學歷、經歷的成人實現多元化的教育形式,保證教育對其個體發展的提升[1]。故此,在公正觀視野下,保證成人教育對象的多層次性,實際上是保證成人教育自身發展的多層次性,進而滿足不同社會個體對成人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二)教育目標的多元性

成人參加成人教育學習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以滿足家庭、工作及社會的需求。換言之,成人參加成人教育學習的動力是來自其自身的需要,是為了應對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每個社會個體是置身于社會實踐中,成人教育的內容也應該是實踐性的,個體按照社會的要求來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學習內容。當然,不同的成人學習者由于自身的經驗、經歷、學歷、個性等方面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影響成人教育目標的統一。因此,成人教育在公正觀視野下,并不是要保證成人教育目標的統一,而應該保證成人教育目標的多元。即通過成人教育的學習,學習者將其學習的知識整合到其固有的知識體系中,以獲取新的能力、技能,從而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從另外一個角度考察,成人教育目標也應該是多元的,畢竟每個個體學習者參加成人教育的動機是不同的,有些人是為了獲取知識,有些人是為了提升學歷,有些人則是為了自我完善等。由此,任何形式的成人教育其內容的設計應該確保其教育目標的多元化,滿足不同學習者的實際需求,進而從整體上培養學習者自我學習的導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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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教學方法分析

 

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當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是其他法學課程無以比擬的。在理論層面,民法學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足以構成支撐整個法學專業的理論根基,法理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理論皆發軔于民法學。民法學的思維方式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具有極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在實踐層面,整個社會法律糾紛的構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糾紛也遠比其他種類的法律糾紛復雜,民事案件的正確審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學理論素養和靈活的民法學方法論的運用。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民法學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學教育的成敗。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1]作為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的法學課程,為了彰顯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并發揮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應有的功能,民法學應該擁有區別于其他法學課程的獨特的思維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民法學教學的經驗和體會,反思傳統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并就如何構建與現代民法理念相適應的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表己淺見,謹充磚材。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2]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   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   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4]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p#分頁標題#e#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   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   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   總之,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   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   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性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多主體”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125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多主體”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2](73)#p#分頁標題#e#   “多主體”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   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   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三)完善考核方式,豐富考試題型   民法學在各個院校一般都是考試課程,閉卷考試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這種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對學生識記能力的考察,考試成績并不能真實反映學生對民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從未上過民法學課的識記能力強的學生,經過考前短時間突擊亦能獲得高分,這種失之片面的考核結果,實際上禁錮了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為了改變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應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閉卷考試考核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學期民法學論文撰寫質量為依據,評定期末成績,還應適當參考學生在平時上課,尤其是辯論式教學中的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另外,為了加強對學生批判性民法思維能力的考核,應對傳統的考試題型進行改革,增加考核綜合分析能力題型的種類和分值比例。筆者認為,應加大案例分析題的分值比例,另外還可以引入一種全新的題型———法條分析題,加強對學生法條解讀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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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護下的人格尊嚴權分析

 

一、人格尊嚴權獨立性之爭   人格尊嚴是指生存的尊貴莊嚴,不容侵犯的身份、地位、資格。人格尊嚴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已成為共識,但對其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民法學界存在爭議,經概括基本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其一是一般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已涵蓋了人格權的全部內容,應作為一般人格權對待”;[1]“人格尊嚴權是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2]梁慧星教授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特別人格權,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規定的權利。[3]   其二是名譽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相當長的司法實踐也是將人格尊嚴權納入名譽權中保護的。   其三是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的內容不能完全為其它人格權所分化,更不能為哪一種具體人格權所包容,它具有自己的獨有內容,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規定和保護。”[4]謝懷栻先生認為,在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5]   羅玉中、萬其剛和劉松山也曾論述到:“《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于這一規定,有的學者將其認定為‘公民的一般人格權’。我們在這里把它作為‘個別人格權’看待。”[6]以上三種觀點可以看出,將人格尊嚴權等同于一般人格權來保護,基本是以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為代表,大多數學者關于此的學術論文都追隨這一觀點。但這種觀點沒詮釋人格尊嚴權、一般人格權與人格權三者之間的關系。名譽權說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則》把人格尊嚴權內容規定在名譽權中,實質上人格尊嚴與名譽人格利益有許多不同。基于人格尊嚴權立法歷程以及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人格尊嚴權成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更具必然性。   二、人格尊嚴權走向獨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應有的內容   從權利產生來看,任何一項權利都根源于社會主體的某種生活需求,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用實驗的方式舉例說明了人的基本需求的范圍和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需要、對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對美的需要等等。   現代心理學關于人的需要理論成為了現代人格權的立法基礎。隨著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對人格利益的需求不斷豐富,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表現出多層次性:最低層次的生物形態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部分機能的安全利益需求,它以權利主體的人身為核心;較高層次的社會形態人格利益,它是公民與他人或社會發生聯系的需求,主要包括歸屬與愛的需求(婚姻自主權、信仰自由等),尊重的需求(姓名權、名譽權、個人隱私權等)等;最高層次的心理形態人格利益,主要包括自我實現的需求和對美的需求等,它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因此人格權制度的立法基礎經歷了從純粹把人作為生物發展到作為社會關系的載體,又發展到對人的精神存在賦予了法律意義的過程。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提倡和保證人的基本人格的要求,重視人的社會化和精神健康。人格尊嚴,是一個人作為人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應受到他人或社會最起碼的尊重,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當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就會產生精神痛苦和疾病,就會破壞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目前我國正處于大量社會形態人格利益法律確認和保護階段,許多社會性權利要求在未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被確認為獨立權利,如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聲音權、信用權等。人格尊嚴在人格利益的三種形態上屬于社會形態上的人格利益,是社會性權利,對人格尊嚴權保護能使民事主體的自身完善和發展得到了保障,推動社會文明與和諧發展,在現代法律權利本位的思想下,法律賦予它獨立地位是社會走向和諧的必然之路。   (二)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重刑輕民的特征非常明顯,刑法體系非常發達完善,在汗牛充棟的法典中,卻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典,尤其漠視民法中人身權的保護。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開始重視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利益中的人格尊嚴利益的保護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1982年我國通過的《憲法》第一次從法律高度宣示人格尊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一次確認了人身權制度,是我國人權保護的一個巨大的進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在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脹過程中,必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如消費歧視、就業歧視、性騷擾等還大量存在,將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中已達不到保護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目的。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類型少、范圍窄弊病充分暴露出來,尤其是把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保護之中,將不能滿足人們對價格利益保護的需求。后來頒布的《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人格尊嚴權與名譽權分離并加大對人格尊嚴權保護力度,人格尊嚴權漸漸形成了一項獨立具體的權利,但它適用范圍有很大局限性,如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人們生活水平的極大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物質的需求越來越強調內涵和質量,越來越重視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渴望地位平等和人格被尊重已成為迫切愿望,人們需求更多的權利和權利類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文規定人格尊嚴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使人格尊嚴權在司法實踐中得以確立,適用到普遍領域。人格尊嚴權從無到有,從包含在其它權利中到分離,逐漸獨立成為一種具體人格權是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是和諧社會的客觀需求。#p#分頁標題#e#   三、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民法保護   加強和完善人格尊嚴權民法保護制度,有利于發展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   首先,在今后的民法立法中應明確規定人格尊嚴權。現今的《民法通則》對人格尊嚴權沒有進行直接保護,而是將人格尊嚴規定在名譽權中,對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客體界定不清,常會導致司法實踐中不能確定哪些類型的人格利益可被歸結到人格尊嚴權范圍來保護。因此在民事立法中應彰顯其獨立的地位,將人格尊嚴權同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等一樣在民法典直接規定,在全部列舉具體人格權后確定“其它權利”對其它人格利益的保護,使人格尊嚴權與所謂的一般人格權區別開來,真正發揮作用,使人格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其次要明確界定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只有先明確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才能對人格尊嚴權實施全面的保護。最好采用列舉與概括式方法明確人格尊嚴權保護的范圍。一方面對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的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明確列舉;另一方面對于不確定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人格尊嚴侵權行為采取概括式的形式規定為“其它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單列一項。使人格尊嚴權的保護有明確的內容。同時對已經具備獨立地位和條件的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法人秘密權、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將不屬于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內容從人格尊嚴保護制度中分離出來,使人格尊嚴權的制度內容得到提純,得以系統化。   最后要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損害賠償制度。侵害人格尊嚴權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對人格尊嚴權侵害主要是造成心靈創傷,承擔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在規定受害人可以提起人格尊嚴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應明確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和方法,以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此外,對于侵害人格尊嚴權的免責條款也應加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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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論文:國外高校安全教育啟發

本文作者:王沫 石佳 單位:東北師范大學思想政治教育中心外國語學院

美國許多高校建立了信息通知系統,以便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告知學生,以普林斯頓大學為例,其網站上專門列出了“突發事件告知”專欄,包括緊急情況通告、公共安全警報以及電郵通告系統。[2]公共安全警報包含了普林斯頓大學校園內近期發生的犯罪事件以及其他危險事件,闡明事件發生的時間、性質、具體情況等,并提出安全防范的建議,有些涉及犯罪的警報還會告知犯罪分子的年齡、姓名、照片及所用車的型號及顏色等。[3]電郵通告系統是一個緊急情況通告系統,在這個系統中,經授權的普林斯頓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向個人信息和指示。它的優點在于它具有即時性,而且可以直接地通過多種通訊方式與個人聯系。[4]

此外,達特茅斯學院在此方面也進行了有效的嘗試。學院建立了緊急事故通告系統。一旦威脅校園群體的突發事故產生時,該系統會警告學校全體師生。達特茅斯學院的緊急事故通告系統采用多種通告及信息傳播的模式,包括達特警報(DartAlert),達特茅斯每日安全系統(D2UNow),達特茅斯主頁以及達特茅斯緊急通知網。達特警報是指學校挑選了一所校外公司提供信息通知服務。如有緊急情況發生,該公司將把具有時效性的通告通過各種通信設備傳送給達特茅斯學院的所有人員。所有達特茅斯學院的人員的通訊電話會收到一條自動消息,郵箱賬戶會收到一封附有關于緊急事故的簡要資料及應對指示的郵件。學校認定并訓練了一組倡議者,這些倡議者被授權以達特警報的名義發出通告。倡議者小組由安全監管人事部,安全治安主任、副主任,學院院長部的數名院長,危險及內部通知服務部主任組成;達特茅斯每日安全系統是一個快速傳遞消息系統,它于2009年春取代了學院的大眾郵件系統。該系統每日自動地向全部或特定的教職員工及學生發送安全信息,信息包括每日的安全情況及相應的提示。學院的安全部門主管、安全部門及高層管理人員都有操作此系統的權利,遇到緊急突發事件時可以快速通知。[5]達特茅斯主頁以及達特茅斯緊急通知網與普林斯頓大學的信息通知系統類似,在這里不作闡述。

美國許多高校在其學校的主頁上提供關于防范安全事故、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議,內容詳盡,指導性強。普林斯頓大學提供緊急事件應對措施,告訴學生遇見緊急事件時應該采取什么行動。其對各種類型事件都有相應的詳細指導,如學生遭遇搶劫、火災、身體意外傷害、化學藥品泄漏、自然災害等。此外,普林斯頓大學還提供意外事件前的準備措施,提醒學生怎樣預防意外事件的發生。[2]學校開辦各種培訓班,讓學生了解戶外旅游常識、意外傷害緊急救援方法等,例如,戶外先遣急救員課程(WFR)、心肺復蘇術課程(AED)。[6]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向學生提供安全提示,涉及各個方面,包括一般性常識、居家安全、宿舍安全、取款安全等。[7]例如,取款安全的一條提示是這樣闡述的:“不要把您的社會安全號碼印在支票、駕駛執照或其他財務文件上。如果銀行或其他機構使用您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客戶帳戶,打電話或寫信至公司申請一個不同的識別號碼。”[8]

美國高校把營造良好的校園安全氛圍作為加強誠信教育的有力手段之一,將安全教育的理念滲透到學校的方方面面。普林斯頓大學設立警報熱線、危機支援熱線,在學校出現緊急情況下,會有專人接聽危機支援熱線,提供有關緊急情況和有效支援服務的信息,在沒有緊急情況下,此線路保持留言狀態。學生也可以通過廣播收聽緊急情況報告,普林斯頓大學的電視頻道也會播出緊急情況通知和公告,學校的餐廳和電話亭都張貼了有關安全信息的海報。[9]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為學生編寫了《安全手冊》,全面地介紹學校的安全服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遇見意外事件的處理方式以及各種安全提示。此外,學校每天都有安全記錄,詳細記錄保安人員巡查的時間、地點,在什么地方有安全隱患,隱患是否得到處理等。如遇到意外事故,如學生物品丟失、身體意外傷害等,保安人員會及時處理并做詳細記錄。[10]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忽視大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當提及保證校園安全時,更多是指向于管理、約束學生的行為以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而不是教育、引導學生如何避免事故、處理事故。”[11]在理論研究方面,“高校安全教育實施狀況并不樂觀,對高校安全教育這一問題的研究較為零散,系統性不強。迄今為止,國內關于大學生安全教育的專著仍然寥寥無幾。”[12]“大部分期刊論文在論述安全教育時,很少能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見解,其論述多為蜻蜓點水似的一掠而過。而且,對于安全教育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中小學的安全防護教育,對大學是否有必要進行安全教育的問題探討不透徹,對高校安全教育應如何開展的研究也顯得模糊。”[13]此外,關于高校安全教育與國外進行比較研究的論文更是少之又少。在具體做法的實施上,我國高校進行了一些嘗試。例如北京林業大學、南開大學、四川文理學院將安全類課程納入了課程體系;北京市教委于2006年召開了“北京高校大學生安全教育工作會議”,上海市教委2008年頒布的《大學生安全教育大綱》規定高校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到教學計劃中,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安全教育師資隊伍,山東市2010年出臺高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雖然,高校安全教育問題引起了政府、教育部門、高校的關注,但對其重視的程度仍然不夠,安全教育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模式單一,缺乏前瞻性,效果甚微。[14]

高校安全教育需要完善的、規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用以指導和規范高校安全教育的落實。美國的校園安全立法體系比較完善,多年來其一直重視和致力于制定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形成健全的校園安全法律體系,使高校開展安全教育有法可依,為高校的安全教育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相比之下,“高校校園安全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死角,當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校園安全法。”[15]只有一些相關的政策和規定,這大大降低了我國高校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利于高校安全教育的開展和學生安全意識的養成。借鑒美國高校的安全教育,應盡快制定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律法規,明確權責意識,使高校安全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走上依法治校的法制軌道,為廣大師生提供一個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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