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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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則論文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1

行政法意義上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比例原則具有實體和程度兩方面的涵義。就實體而言,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行政權力的行使,不能給相對人造成超過行政目的之價值的侵害,否則就不合比例。實體合比例主要是從價值取向上來規范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理關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行政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由于任何實體性的結果都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而達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實體合比例的保障,實體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終體現。比例原則是德國人奧托·麥耶(QttoMayer)在其《德國行政法》中最先揭示出來的。有人講,:比例原則“如同民法之“誠信原則”一般,以帝王條款的姿態,君臨公法學界,成為公法學上最重要的原則之一。許多國家如荷蘭、葡萄牙、日本通過借鑒和吸收,將比例原則轉化為適合本國的法律原則。

比例原則是從法治國原則中演繹出來的,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

1.1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妥當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對于實現行政目的、目標是適當的。也就是說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及方法應有助子行政目的之實現,否則即違反適當性原則。

1.2必要性原則,又稱最溫和方式原則,最小損害原則,指行政行為應以達到行政目的、目標為限,不能給相對人權益造成過度的不利于影響即有多種同樣可達成行政目標之方法可供選擇時,行政機關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則即違反必要性原則。如稅務部門有權扣押欠稅者財產,若其可在扣押產品與扣押設備之間選擇,則一般應選擇前者,因為這對欠稅者的損害相對較小,

1.3狹義比例原則,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應衡量其目的達到的利益與侵及相對人的權益二者孰輕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為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給予相對人權益以超過行政目的、目標本身價值的損害。此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任其所欲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有義務在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做出平衡,同時,行政機關必須避免采取一種對某一個人生活方式產生實質性負擔的行為。如警察使用槍支的目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鳴槍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則行政目的即已達到。此時,警察仍向犯人射擊致其傷亡,則該侵害與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關系,從而違背了狹義比例原則。

上述三項原則并非各自獨立存在,而是相互影響并引導政府行為。它們共同調整兩類關系,一是國家活動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二是公民的自由權利與公共利益的關系。三項原則聯系緊密,違反其中一項原則便可能構成對另一項原則的違反,而違反任何一項原則,便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應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使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合法,而且合理。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亦應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基礎上,適用比例原則來解決爭訟,兼顧衡平行政目標和相對人權益,在確保行政目標前提下,使相對人權益受到最小的損害。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房地產公司向規劃局申請增建房屋,在未經規劃局許可的情況下開始施工,后規劃局以建筑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及建筑物影響中央大街景觀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房地產公司拆除建筑并罰款。房地產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已建成的樓房部分是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筑,部分是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應認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建設行為,應予處罰。規劃局確定了中央大街保護建筑“新華書店”為影響中央大街景觀的參照標準,就應以房地產公司建筑物遮擋書店多少就決定拆除多少是正確的,規劃局所作的處罰拆除面積超過遮擋面積,故對房地產公司的建設行為處罰顯失公正且規劃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房地產公司建樓已達7層半。故規劃局處罰顯失公正,對規劃局具體行政行為應予變更:減少拆除部分,維持保留部分建筑并對該違章建筑罰款。法院認為規劃局所作的處罰決定中,拆除的面積明顯大于遮擋的面積,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對人的損失,給相對人造成了過度的不利影響。判決將規劃局的處罰決定予以變更,雖然減少了拆除的面積和變更了罰款數額,但同樣達到了不遮擋新華書店頂部和制裁房地產公司違法建設行為的目的,使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對中央大街的規劃要求,也達到了執法的目的。

通過本案可看出法院對本案判決正是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的恰當運用,但是,令人深思的是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中尚未意識到目的與手段間如果存在不適當也同樣會構成違法。比例原則的思想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完全進人到行政主體的知識和經驗中,還沒有完全變成為看得見摸得著的活生生的具體制度并發揮作用。

2試探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的運用

通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執法時并未充分意識和運用比例原則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同時我們也深刻的認識到比例原則對行政機關執法及司法機關審案的重要性。但由于比例原則并未為我國學界普遍重視,理論上也僅限于行政法教科書中陳列的大堆的概念和泛泛而談的原理,該原則究竟為行政機關執法、法官判案提供了多少理論資源,行政法學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追隨法律生活的邏輯,面對并解決著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這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下面試從以下幾方面探究一下比例原則的巨大作用:

2.1行政立法方面。

國家機關在進行行政立法時應根據比例原則考慮這項行政立法是否可達到預期目的,是否是將產生最小損害的方式,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結果在對某些人賦予權利的同時,對另一些人科以義務。行政法律也不例外。但基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更需要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調整以達到平衡,而平衡的標準即可適用比例原則。

2.2行政執法方面

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易被濫用的特征,為杜絕行政執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適用比例原則有助于解決問題。因此比例原則適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領域時要求行政機關在選擇執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圍、幅度時,必須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當出現法定情形時,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罰款或者警告。據此,行政機關可選擇三種處罰種類,并對其中兩種還可以再進行處罰幅度的選擇。當公安機關作處罰決定時,就應適用比例原則,考慮處罰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只有相當的處罰決定才是有效的、正當的,否則便是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反了比例原則。同樣,本案中規劃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中要求匯豐公司拆除的違章建筑面積明顯大于遮擋的面積,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對人的損失,給相對人造成了過度不利影響。也就是行政機關處罰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合理的。

2.3行政司法方面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按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并做出裁決的行為。在行政裁決活動中,行政工作人員以準法官的身份出現,由于他們畢竟不是專職法官,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可以彌補他們在這方面的欠缺,使他們在做出復議決定或行政裁決時有一個較客觀、易把握的判斷標準,并據此作出公正的決定或裁決。比例原則不僅有助于行政機關公正執法,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論法》第54條第4項規定,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而在判斷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時,法官便可運用“比例原則”這一標準。本案即是運用比例原則判斷行政處罰顯示公正的典型案例。此外,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比例原則”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違法行為?!氨壤瓌t”在行政審判中的適用,可以彌補成文法律的不足,使法官在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作判斷時,可以依據較客觀的判斷標準;同時,比例原則也可以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實現公正裁判,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的學說或觀念。它可能載于法條中,但更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意識中。行政機關對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深人、透徹的研究、理解并加以有效運用勢必推動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使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更趨合理化,理性化,為向法治社會的過渡注人一劑強行針。

參考文獻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民法解釋學/梁慧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2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3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4

唐朝時期的法律制度

1)唐律疏議:

1,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2)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制度

3)六贓制度: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4)保辜制度: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制度

5)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3,類推原則

4,化外人原則

7)唐律的特點和中華法系: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5

[關鍵詞]外資;非正常撤離;文獻分析

外資非正常撤離的行為會產生社會關系的變化。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也會對外資非正常撤離產生的社會關系進行規制。但是,由于社會關系之間的牽連性和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會逐步擴展到社會其他層面和領域。這就導致了需要我國法律對外資非正常撤離相關問題進行系統化規制。

一、采用文獻分析法探討外資非正常撤離的背景

完善外資非正常撤離的法律規制體系,對于保護損害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有著重要作用。[1]完善外資非正常撤離的法律規制體系,需要對于法律尚未規定的立法空白予以填補,或者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已經出現了脫節或者相悖的法律規范予以及時調整,這就主要依靠立法者的科學立法以及立法技術的完善。

立法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尤其涉及到以體系化的方式多角度研究某一社會關系的法律規制。單以國際法的視角并不能完全涵蓋所涉及立法技術問題。因此,筆者希以對于相關論文的查閱和分析,借他山之玉,尋求啟示。我們選取了《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作為研究載體,對于其中近幾年的法學論文進行了必要的篩選和分析。通過對于相關論文的梳理,以期從中得到對于外資非正常撤離法律體系構建的借鑒和啟示。

二、對相關文獻中立法問題觀點的整理

(一)立法技術與法的價值

對于相關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設定,應當充分體現出法的價值。張輝通過對于相關領域立法與法的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論證,認為價值判斷是相關立法的理論基礎。[2]

(二)立法技術與法的社會基礎

法的產生以及規范的制定均需要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并不能完全憑借立法機關的主觀臆斷而產生。魏漢濤指出現實反映立法者的意志也受到一定社會條件的制約。[3]陶呈成、華國慶指出我國在制定相關涉及區域的相關立法要看到我國各區域之間的發展差異,并依此確定不同的法律調整措施。[4]鄒世允、尚洪劍也指出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是立法的現實基礎,因此,在立法時要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和評估。[5]王瑞恒、肖晶提出對于相關地方性法規出現突破現有法律規范的問題,在遵循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下,不斷完善地方性法規的同時,通過制定全國統一的規范予以規制。[6]除了考慮立法的客觀基礎,還應當充分考慮立法的主觀基礎。李店標認為,我們必須關注公民參與立法的效度,設計科學合理的標準進行檢驗,以確保公民參與立法制度的良性運轉。[7]

(三)立法技術與法律規范的表達

法律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以保障規范的能夠針對一般情況反復適用,但條文的抽象程度過高可能會導致相關權力(權利)濫用的情況發生。鄭寧指出,立法主體應該盡量回避對于模糊語言或者空泛的授權,降低相關權力行使隨意性過強的情況發生。[8]而叢日禹認為大量高度概括、簡潔的文字表達使得相關條文、制度能夠保持穩固。[9]

(四)立法技術與法的發展方向

我們還應當考慮具體部門法的相關立法趨勢,保持一定的先進性和前瞻性。如,李春斌認為國家介入民法領域時應當保持謙抑。[10]陳軍提出,僅依靠行政權力手段已經不能滿足相關主體的需求,這使得行政活動的方式由強制、命令與服從向非強制、溝通以及合作的方式轉變。[11]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還應當關注國際對于此類立法的相關趨勢。王祖書指出,國際社會懲治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趨勢是編織嚴密的刑事法網,使職務犯罪分子沒有逃脫刑罰制裁的可能。[12]當然刑事立法方面我們還應當關注保護法益的價值傾向。徐啟明認為不同的犯罪對象表現反映出相關法律需要對于不同的法益保護的要求,對此應當正確認識保護對象的基本價值傾向,以此來進行科學劃定犯罪類別。[13]

(五)立法技術與法律移植

在本國法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可以降低立法風險。劉傳剛、李佳,指出法律移植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且有利于保持法的穩定性。[14]但在進行法律移植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保護我國的相關法律權益不受侵犯。劉穎指出法治思維的本土化路徑,要考慮到中國法治的實際進程和中國的可接受可理解程度。[15]陳曉宇指出,相關立法應當突出強調國家利益、揚長避短的原則。[16]張曉君、吳閩認為預見性的針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進行相關的立法,能夠更好的維護我國的相關權益。[17]劉繼勇強調涉及到國際民商事糾紛,應當充分利用“直接適用的法”,不必援引法院地的沖突規范,以保護國家的重大利益,維護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秩序。[18]此外,我們也可以充分利用雙邊、多邊條約予以解決。楊文升、張虎指出基于當初制定公約的歷史背景和時代的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雙邊投資條約成為了解決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最為重要的國際立法。[19]

(六)立法技術與法的預見能力

我們在對于加強事后懲戒力度的同時,應當更加側重對于風險的評估、監控和預防,節約司法成本,及時防治違反相關法律規范的行為發生。趙春指出要對于可能產生風險的相關領域應當重視風險預防原則,建立相應的防范預案機制,防止風險的發生。[20]

(七)立法技術與法的運行

立法的落腳點并不是將法律束之高閣,而應當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充分運行。丁慧、劉麗穎強調任何良好制度都依賴和仰仗于人的執行。[21]

三、相關文獻分析對外資非正常撤離立法問題的啟示

通過我們對于相關論文的分析和梳理,我們可以發現,一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多個角度的立法技術進行考察,而一套規范性文件體系則需要考慮的問題更加多元,過于拘泥于某一角度有可能產生“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效果。對于前述七個角度的分析,對于外資非正常撤離的相關法律體系的構建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法律規范應當充分體現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體現著法對于該領域調整的應然性和正當性。外資非正常撤離不僅使得我國應有的經濟秩序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相關撤資企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外資非正常撤離的規制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二)立法是應當考慮法所依托的社會基礎

一定的具體的法律規范應當與其所處的社會經濟基礎相互適應。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相關法律依據時,應當考察該法律規范所處的具體社會經濟基礎和各地區的實際經濟社會情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基礎,因此,對涉及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和企業應當堅持控股權的公有制屬性,對于相關戰略投資者應當采取謹慎引入的態勢,并且需要進行嚴格的資信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履約保證金制度,防止出現外資非正常撤離對于我國經濟命脈的沖擊。

(三)立法應當考慮規范的抽象性程度處于適度的范圍

法律規則的邏輯與語言也會影響法律在實際運行中的效果。在進行外資非正常撤離立法工作的時候,應當注意對于規范抽象性程度的把控。對于規制重點和可能出現權力(權利)濫用之處,應當明確而清晰地使用立法規范語言予以闡釋;對于原則性規范和非規制重點領域,可適當予以抽象歸納,待立法條件成熟時,再進行進一步規范。

(四)具體部門法的制定應當考慮部門法的發展方向和立法趨勢

由于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可能對于一定的社會現象產生之后才會予以規制,容易導致法律產生了一定的滯后性和僵硬性。如果在此前提下,仍要與社會保持同步發展,則有可能導致法律規范處于朝令夕改的不穩定狀態。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時予以適度超前的考量,注意關注具體部門法的發展方向和立法趨勢。對于外資非正常撤離,我們不僅應當關注現有的規制方式,也應當關注國際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趨勢。

(五)采取法律移植的技術時應當注意保護我國的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移植能夠在本國法尚處于空白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起到重要的借鑒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當注意,在采取法律移植之類的立法技術時,應當首先確立保護我國的權益不受侵犯。對于涉及到影響我國權益問題的法律引用,應當首先審查是否與我國的相關權益相互沖突。對于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應當及時予以排除;對于部分沖突的,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六)立法規范應當加強對于規制對象的風險預見和預防能力

法律對于社會現象的規制不僅在于對于違反法律的責任追究,同時還包括對于可能出現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及時調整。相比較而言,事前預防容易減輕外資非正常撤離發生后對于國家和個人利益的損害。對于外資非正常撤離,立法者應當充分考察外資準入時相關資信情況;對于出現異常情形的外資采取預警方式,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出現外資非正常撤離的情況發生。

(七)立法應當注意與法的有效運行相結合

在立法的過程,我們應當關注相關法律是否得到有關執法機構或者司法機構有效運行。外資非正常撤離產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現有規范對于外資撤離程序過于繁瑣,導致出現外資突破現有法律規范直接撤資的情況發生。因此,立法者應當在立法過程中注意相關法律規范能夠得到有效運行并進行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

[1]楊文升,張世玉.外資非正常撤離法律責任體系完善研究[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8(3):316

[2]張輝.生物安全立法的多元價值分析[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2):31

[3]魏漢濤.民間刑法及其在刑法解釋中的應用[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7(6):776

[4]陶呈成,華國慶.我國區域協調發展基本法立法芻議[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6):30

[5]鄒世允,尚洪劍.對我國地方社會管理立法問題的研究[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6(5):651

[6]王瑞恒,肖晶.我國司法鑒定地方立法研究[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8(1):38

[7]李店標.我國公民參與立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5(5):606

[8]鄭寧.論行政指導裁量權及其規制[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4(2):25

[9]叢日禹.論刑事立法的主觀主義與刑事司法的客觀主義[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6(4):500-502

[10]李春斌.挑戰與回應:性別正義視域下的家庭暴力與正當防衛――兼論《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法哲學[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8(2):173

[11]陳軍.民營化背景下行政法的發展變化與革新[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3(4):24

[12]王祖書.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化趨勢與我國的對策――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我國刑法修正案的影響為視角[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5(1):25

[13]徐啟明.盜竊罪之立法技術分析――以兩個加重情節為切入點[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5):31-32

[14]劉傳剛,李佳.法律移植對立法成本的影響[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5):34-35

[15]劉穎.論法治思維[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7(6):782

[16]陳曉宇.論TRIPS協議與中國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與完善[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3(1):32

[17]張曉君,吳閩.關于中國北極安全法律保障問題的思考[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8(1):43

[18]劉繼勇.論“直接適用的法”――以立法與司法實踐為視角[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3):25-26

[19]楊文升,張虎.防范外資非正常撤離的國際合作法律機制研究[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6(4):494

[20]趙春.我國環境法理論更新與制度完善――基于生態文明視域[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7(5):631

[21]丁慧,劉麗穎.高校腐敗現象的成因及其治理方略探析[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4(1):21

作者簡介

1.楊文升(1974-),男,遼寧海城人,博士,遼寧師范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國際法學、訴訟法學、教育法學研究;

立法原則論文范文6

通俗意義上理解,夫妻一旦離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也隨即消滅,不存在相互扶養的義務內容,但從傳統社會生活的角度考慮,女性養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務等等,其重心往往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業,部分女性全職持家,從社會價值來講,女性回歸家庭對于老人、子女來說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丈夫一方也會因為后方穩定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但這一切僅存在于持續、健康的婚姻關系當中,一旦婚姻關系終止,就會暴露出更大的問題。

廣州某媒體一則新聞,事業有成的阿軍要和結發妻子離婚。妻子全身心照顧家庭15年,丈夫則在不斷進修中成就一番事業,阿軍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妻子不同意離婚,還請求法院判令阿軍履行每天2個小時照料家庭的義務,對以前未履行的家庭義務以每天2小時計付代償家庭勞務費,1997年至2011年共計15年,10950個小時,以其時薪的1/5計,每小時200元,共計219萬元。

一、我國現行婚姻立法關于夫妻離婚后扶養救濟制度的相關規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頒布之后,在立法的層面增加了離婚后的幫助和救濟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經濟幫助制度。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損害賠償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規定了四種法定情形。

二、我國現行婚姻立法中夫妻離婚扶養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養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也有區分,廣義的扶養泛指一定范圍的內的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互相供養、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形態。狹義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力義務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里的夫妻扶養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內的扶養而不包括婚姻關系之外,對于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一方,只能請求適當經濟幫助作為救濟,對于全職家庭婦女來說,一旦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消滅,離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難的境地,還可能因此喪失子女撫養權,不利于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二)雖然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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