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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1
一、立體體例-經濟法理念的反映
關于產品質量的立法通常包括兩大內容:產品責任法和產品質量管理法;前者是以產品和 產品缺陷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特殊侵權法,后者是以產品和產品質量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國家管 理經濟和市場之法,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內容、調整方式、法律執行均有較大區別。大多 數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均未將二者規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之中。歐美國家通常制定專門的產品 責任法;而關于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規范則較為分散,主要體現在對一些特殊產品,如食品 、藥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法規。如美國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注:該法是1979年美國商務部公布的專家建議文本,并非聯邦正式法律文件。)、《歐共體產品責任指 令》(1985年7月25日)、《聯邦德國產品責任法》(1989年12月15日)均只規定了嚴格意義上 的產品責任-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1條規定:生產者應當 對其產品的缺陷造成的損害負責,開門見山地指明該法的調整范圍。
比較而言,中國《產品質量法》的內容更為豐富。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的立法體例保持不 變,主要內容仍為5章:總則、產品質量的監督(注:修改前的《產品質量法》為“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去掉“管理”二字,似并非偶然 .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第3條新增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義 務。按照這樣的思路,具體管理產品質量的義務理應由企業承擔,政府的職責定位為產品質 量的監督。)、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損害賠償(注:嚴格說來,將本章稱為“損害賠償”并不妥當,甚至有誤。因為本章不僅規定了產品缺 陷損害賠償責任,又規定了銷售者的一般侵權責任和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 0條)。銷售者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并不以產品造成損害為前提,其責任形式除損害賠償外 ,尚有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形式。因此可將本章標題定為“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或類似 的稱謂。)、罰則。從內容上看,概括而言,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既規定了政府及具體主管 機關的監督職責,又規定了檢驗、認證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義務;既規定了政府行使質量 監督的權力范圍,又對政府行使監督權力的方式、程序作出了規范,并規定了政府的法律責 任以及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措施;既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又規定了產品 損害賠償責任;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既有積極義務,又有消極義務;產品損害賠償責任既 規定了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又規定了銷售者的產品 瑕疵擔保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既規定了產品損害賠 償責任,又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罰則)。在一部條文只有 74條(修改之前只有51條)的法律文件之中,如此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與責任、行政 機關的監督職責與法律責任,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及運作,其主體之廣泛、制度之全面、內 容之豐富體現了中國特色;既確認和規范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質量監督權力,又對市場主體 具體的產品質量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規范,并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調整政府和 企業的行為。相比國外單純規定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法,中國的產品質量法在內容 上的這種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經濟法綜合運用各種調整手段規范政府和市場主體的行為, 國家介入經濟生活,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理念的反映。設定行政機關產品質量監督權力和 建立產品質量監督制度是該法的重要內容和特色所在,如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 證制度、抽查、檢驗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豐富的行政執法手段等等 都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和運用?!懂a品質量法》將產品責任和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融為一 體,是產品責任法與產品質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是目前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具有中國 特色。(注:房維廉主編:《產品質量法的理論和實務》第18頁,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年版。)這種立法體例及法律內部的結構安排是立法者的偶然隨意、還是精心設計、抑或無 奈選擇,容筆者后文詳述。
二、產品質量責任-由單一的產品責任走向綜合的產品質量責任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2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作者簡介]蔣冬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博士生,廣東教育學院講師。廣東廣州510303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3-0105-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為《消法》)實施十多年來,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侵害消費者的行為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巨大變化,各種新型的消費糾紛和問題也不斷出現,特別是在電信、食品、網絡、房地產等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不僅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法》亟待修改完善。
一、現行《消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消費者”概念模糊
《消法》第2條界定了該法的調整范圍:“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背酥猓断ā分性贌o對“消費者”定義的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對“何為消費者”的理解產生分歧:一是消費者是否只包括個人而不包括單位或其他組織;二是如何界定“生活消費”?!吧钕M”是與“生產消費”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人們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消費各種物質資料、精神產品,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國際上,消費者的服務范圍相當廣泛,如電信、互聯網、金融、保險、交通、教育、旅游、房屋裝飾裝修等都屬于服務范疇,而在中國,對這些重要服務領域,接受服務是否屬于“生活消費”還存在很大爭議,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因此,針對消費者而言,企業若要對其履行社會責任,其范圍和定義均未予以清楚、明確的規定,又何以能切實可行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消費者權利范圍過窄
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地位不均衡,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合法權益受到企業的不合理侵害。為實現雙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消法》賦予了消費者九項權利。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僅此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例如在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越來越多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網絡隱私權。網絡隱私權主要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在網絡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圖片和數據等未經允許就被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甚至買賣,而目前《消法》等法律并未對網絡隱私權加以明確合法的保護。
(三)消費者舉證困難
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的消費糾紛數據表明,舉證難是解決消費糾紛的第一難。我國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然而這一原則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不利的。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消費者很難對商品或服務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一些重要的信息資料完全由經營者所掌握,要求消費者舉出自己不易得到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明顯是非常苛刻的。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是引起消費者對收集的證據是否客觀真實、相關及時、合法有效、全面充分均難以準確把握的重要原因之一;收集證據的費用高,程序繁雜也是消費者擔心的又一問題。比如對皮衣質量的投訴,消費者擔心報告結果對自己不利,加之鑒定具有破壞性,故不愿去做檢測鑒定;又如農民消費者對農機、種子、農藥、化肥等農用生產資料的投訴負有舉證責任,盡管最終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但解決問題的難度大,極不利于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類似的案例,消費者在舉證責任上均處于被動地位,大大加重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然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舉證能力明顯要比消費者強,相關法律卻未在這方面作出公平、合理、明確的舉證責任規定,對消費者的調查取證行為也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客觀上促使了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不強,怠于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進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對消費者而言是顯失公平的。
二、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下各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舉措
(一)食品行業保護消費者權益新舉措
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受到消費者和食品企業自身的關注。食品企業為重塑食品誠信形象、提升行業聲譽,以身作則,積極倡導行業的社會責任和自律,維護自身的利益和消費者的權益。眾多食品企業開始從源頭抓起、全程監管,在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不使用國家現有法規明令禁止的各類著色劑、防腐劑、添加劑;學習歐美發達國家的“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監管理念,完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遵循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如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食品生產企業HACCP認證,ISo22000食品管理體系標準等;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與消費者的對話權,重啟消費者對企業的信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7年8月發表的《中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白皮書指出,中國政府一直把加強食品質量安全擺在重要的位置。經過努力,中國食品質量總體水平穩步提高,食品安全狀況不斷改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顯著好轉。
(二)電信行業保護消費者權益新舉措
電信業一直被認為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領域,隨著電信運營商多年的成長,企業不僅關注收入、利潤等直接經濟效益指標,也開始關注企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的其他貢獻,企業社會責任成了電信業的一大關注點。以廣東省為例,廣東六大電信運營商共同簽訂《廣東省電信運營企業社會責任公約》,以加強行業自律,共建企業社會責任感,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在治理網絡垃圾信息方面,圍繞“清除垃圾電子信息,暢享清潔網絡空間”主題,貫徹落實《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綠色上網活動,抵制非法網上服務,杜絕違法信息,啟動打擊非法制造和銷售短信群發裝置專項活動及SP(移動互聯網服務內容的直接提供者,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用戶使用的服務)代碼統一分配調整工作,以實現企業工作者具有社會責任理念的工作方式。
(三)房地產行業保護消費者權益新舉措
中國房地產企業在市場要求各企業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背景下,進人全面“責任競爭”時期,努力尋求開發商自身的利潤、業績和社會責任的結合點,降低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越來越多的房地產企業從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出發‘,建設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利用網絡創建一個房地產短信服務平臺,增進與消費者的溝通,擴大選擇空間,節省消費者的選購時間,企業又以客戶為中心進行資源配置,建立房地產客戶經營模式,努力提高住房的性能、環保舒適、環境質量,完善教育、商業、休閑、文化、綠地等基礎設施和社區配套功能。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合理需求,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業主排憂解難,房地產企業開始注重服務網點的建設,建立服務回訪和投訴受理機制,對服務過的客戶全部建立檔案,進行數據管理和定期回訪,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并為重要客戶提供上門服務。房地產企業與媒體合作專門開辟評估熱線,為消費者評估問題提供免費服務。在物業管理上,服務內容和執行標準則追求服務內容完美化、服務細節精準化、服務態度和藹化,提高服務品質,從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業主負責。
三、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建議
(一)重新定義“消費者”。擴大消費者權益范圍
為明確《消法》的調整對象,也更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將“消費者”概念厘定為:以實現非生產營利性目的而購買、使用、持有以及處理商品、服務或者最終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個人。此定義未將單位列入是為了企業從社會責任角度出發,遵循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將“病人”、“購買生產資料的農民”、“打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者”等囊括進消費者的范圍內,保護消費者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另外,應拓寬消費者的維權領域,將商品房、汽車、通信、教育、金融、美容、旅游、交通、中介、電子商務、娛樂文化等服務行業和農資市場納入《消法》的調整范圍,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隱私權、選擇權、尊嚴權等。還有,如網絡隱私權、知情權等需予以明確規定。
(二)制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為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安全權,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經營者除了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外,還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危險的缺陷時,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采取免費修理、更換或退貨措施的活動。
《消法》第18條的規定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據之一,但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沒有規定經營者違反第18條應負的法律責任,因此經營者完成第18條規定的義務完全憑自覺,這也是不現實的。潘悅(2007)認為,應該在該章中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義務的責任;第45條第2款規定中的“大件商品”換成“商品”。此外還需完善與召回相關的“三包”制度,擴大“三包”范圍;完善召回管理模式,降低缺陷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可能性進一步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違反召回制度的責任人,監管機構應給予有力的懲罰。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順利實施,一方面依靠企業對產品質量的清醒認識和對召回制度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依靠嚴厲的懲罰制度對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產品的生產商,要采用多種形式的制裁措施,主要是經濟制裁,還有名譽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如對經營者主動采取措施召回商品、消除隱患的,工商部門將對其企業信譽給予良好記錄;對拒絕承擔應盡義務的,工商部門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還要對其企業信譽做出不良記錄。
(三)強化網絡運營商的社會責任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及時有效地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務院、信息產業部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但真正涉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幾乎是空白,今后應進一步加大網絡立法的力度,盡快使信息消費規范化。
1 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
一是在線信息披露義務。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二是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免責義務。如:限制無效條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于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當采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三是切實履行合同義務。除了規定經營者的“最長履行期限”和消費者的“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后服務義務、賠償義務。四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如:經營者要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網絡服務應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費者降低風險的技術措施;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其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2 加快與網絡消費相關的立法進程
對于侵害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正面規定經營者的信息告知義務,這樣,才能使企業從履行社會責任角度真正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歐盟、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網上交易或郵購等遠距離交易立法中,均有規定締約前的告知或提示義務,可供我國相關立法借鑒。例如歐盟《消費者保護(遠距離銷售)規則》中,對除金融、建筑合同、食品等遠距離交易外的一般性商品及服務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締約前的告知義務,“供應商(含貨物出賣人和服務提供者)在締約前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可理解的、確定化的信息”。日本《訪問交易法》第3條、第4條也規定了經營者在進行訪問交易之前,對于消費者必須明確提供經營者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商品或服務的種類。
(四)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增強消費者維權的信心和動力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3
省體改委、勞動廳、總工會、社會保險公司《關于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省政府: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盡快把企業推向市場,保障出售、解散、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現就解決出售、解散、破產的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應本著“集體自救、系統內調、自謀職業、市場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鼓勵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自愿組織就業、自謀職業和從事第三產業。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確認,稅務部門核準后,給予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安排攤位;符合產業政策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按照貸款原則給予貸款支持。
三、國有企業出售、解散、破產時,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與所屬企業應協商制定職工(包括離休人員)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需要跨地區、跨系統調劑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協助解決。確實安置不了的,無論原企業是否參加待業保險,均由社會保險公司按待業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待業保險。
四、出售國有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原則上由買方全部接收。在企業公開出售的過程中,應把買方接納職工作為出售企業的條件。
五、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待業職工,在新建、擴建企業招工時,勞務市場應優先推薦,企業應優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產的國有企業中,非因工病休六個月以上的職工,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本人無自救能力,又無法安排其重新就業的,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介紹到當地民政部門領取定期社會救濟金。
七、出售、破產的國有企業中,因工傷長期休息的職工,經勞動鑒證委員會確認,按工傷保險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八、對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特困職工,企業主客部門和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其重新就業,并鼓勵其自謀職業;資金有困難的,可從待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中借貸一定數額進行扶持;稅務、工商、城建等部門應給予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
九、出售、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單位后,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手續;沒有得到安置的,按待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后仍未就業的,由社會保險公司按養老保險金發放標準發給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十、國有企業出售、破產后,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從出售企業所得收入和破產企業資產清算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交給社會保險公司,作為職工待業保險金和離、退休人員退休養老金的補充。
十一、國有企業出售、破產后,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從出售企業所得收入和破產企業資產清算中,根據企業離、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在職職工醫療費用提取比例(計算到省當年統計的平均壽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交由社會保險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公司共同研究解決。
十二、利用解散國有企業的技術、設備、人員組建新企業,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原企業還貸無能力的,銀行可給予“停息掛貸”的優惠政策;對新企業,稅務、工商部門給予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4
交通問題一直是上海這座特大城市永恒的主題和難題之一。加強城市綜合交通管理,不僅關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體現市民素質以及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上海市從2016年3月起便開始了高強度的交通大整治,這些整治中暴露的問題,為新《條例》的修訂提供了一系列有血有肉的數據和參考。交通大整治,從人治到法治,并配套一系列軟硬件設施的上馬,相信城市交通的科學有序管理指日可待。
開門立法,集中民智民意
《條例》修訂,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立法的預備項目,2016年6月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其轉為正式項目。并由原定的9月提前至7月進行第一次審議。此次《條例》的修訂創新立法機制,實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長共同負責的“雙組長”制,并由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聯合起草小組。在各方聯動的基礎上,聯合起草小組對《草案》進行反復打磨。根據道路交通立法內容多、涉及部門多、立法難度大、社會敏感性強等特點,市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7月、9月、11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不斷完善制度設計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使立法過程成為社會參與、社會動員、宣傳普法、凝聚共識的過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中的重點條款反復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邀請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專家學者和律師等,對《條例》草案內容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對重點條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對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經濟特區和其他相關城市的道路交通立法及實施情況進行了分析和研究;就公交專用道的劃設和使用、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電子警察執法、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道路停車泊位的調整等問題多次與市公安局、市交通委進行了專題研究。
本次修訂堅持開門立法,廣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發揮代表作用,采用多種形式聽取本市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在二審后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市民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241件,對《條例》提出了132條修改意見,積極發揮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系點的作用,分別聽取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以及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對電子警察執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進行實地調研。此外,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市民提出的規范執法、完善兵民服務等問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漢民率法制委、法工委進行了多次專題研究。
群策群力,二審稿修改重點細看變化
據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介紹,就草案的二修稿的重要修改重點可以看到,法制委員會充分吸取了常委會和社會各方的意見。
完善便民措施的有關規定
比如,有代表建議,從便民的角度進一步完善有關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定。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政府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既要從嚴管理、從嚴執法,也要不斷完善各項便民措施,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據了解,上海市近期已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市民有交通道路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
關于機動車通行的有關規定
有代表建議,在“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應增加有關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修改《上海市未成人保護條例》時規定,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坐副駕駛座位、駕駛家庭乘用車接待未滿四歲的未成年人應當配備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有必要在本次立法中予以強調。
還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駕駛機動車時瀏覽手機短信、微信等現象較為突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建議在法規中增加相應的禁止性規定。為此,在法規中增加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即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關于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車輛的有關規定
有部門提出,應進一步加強對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車輛的管理,建議對有關條款修改完善。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第59條“單位交通安全內部管理”中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相應的,在法律責任中規定,“違反本條例第59條第三款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P款。”
積極聽取代表和市民意見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5
公司法通過法律手段確定了我國公司的法人制度,明確了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公司主體以及法人的相關責任、權利、義務。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由傳統企業制度向現代化的公司法人制度過渡的標志。公司法的實施對于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能夠在一個相對公平的制度和環境下進行合理競爭、生存與發展。同時公司法顛覆了傳統的公有制、私有制進行劃分的企業的管理標準,公司法使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競爭,打破了公私有制的界限,有利于規范企業的行為,避免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打下了法律基礎,用法律保護企業的生存環境。
公司法的實施對于現代企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將原有的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企業特色轉變為政企分離、政資分離獨立管理的現代化公司制度,將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制度和企業的產權關系進行了優化和明確?,F代化的公司制度必須由董事會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務,對于國企而言,公司法的實施有利于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對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合理的監督與管理,同時對權力進行合理的監督,實現了政企分離的現代化公司制度。
二、制約公司法作用的因素分析
2014年3月我國全面實施了新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實施對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環境的優化與政企分離、企業法人責任義務、和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新的公司法的實施過程中,任然存在一些制約公司法作用效果的因素存在。首先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公司法在對資本的改革與貿易安全與貿易平衡之間的制度還沒有起到較好的作用。201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對于平衡公司之間的貿易安全和貿易效率的作用較小。新的公司法依然忽視了資本的交易過程中的安全與保障問題。當前我國社會制度中,對于誠信、征信等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貿易過程中的誠信觀念與誠信制度還沒有全面建立,公司法的修改也沒有完全意識到其中的漏洞。因此要提高公司法實施的有效性,應當從平衡公司之間的貿易安全和貿易效率角度入手,完善企業之間貿易的誠信立法和安全保障。其次,我國當前的公司法對于公司的投資效率和資本利用的效率上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我國公司法對于投資和資本的利用在形式上要求嚴格、投資門檻高,因此現有情況下,許多公司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常常利用私營經濟中的漏洞,非法集資、出資最后抽逃資本,從而獲得注冊資格。對于虛假出資的行為,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與法律制裁,只是表示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權力和股東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或逃避公司責任的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難以真正保證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公司法實施有效機制的策略建議
1.科學評估公司法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作用要提高公司法實施的有效性,建立公司法實施的長效、有效機制必須科學評估公司法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作用,評估公司法的實施情況,在對公司法進行優化和修改前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充分分析研究,在科學的理論和現實研究基礎上評估當前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處和影響制約公司法實施效果的因素,根據這些因素和不足之處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公司法的修訂必須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現實情況,對于公有制、私有制、外資、合資等多種企業進行全面的考慮與調研,綜合多方面的意見,對公司法進行科學合理的修訂,避免公司法的修訂脫離實際。其次應當明確公司法修訂中的意見征集制度,對于多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進行科學的分析并給以足夠的重視,同時也不能忽視少數人的意見,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只要意見合理,都可以進行高度重視和應對。
2.應當提高公司法的有效性完善法律的權威性公司法的權威性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制度來體現,更應當用公司法的科學合理和細節上的考慮來體現公司法的權威地位。對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應當減少政府機構對于行政權力對于公司制度、公司的設立與運行的限制,對公司法的立法應當清晰化、授權化,談話行政干預在公司運行中的制約,給公司運行以良好的環境。在對公司法進行立法和實施的過程中,談話政府和行政干預的同時應當通過法律制度和法律制裁確保公司法的權威地位,法律的威嚴必須由依法辦事和有法可依來體現。同時對于公司法的管轄范圍應當進行合理的法律邊界的設定,在保證公司法的權威性的同時,應當規范公司法的司法邊界,不得使公司法影響或干預其它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得使公司法干預到企業的正常商業活動。
四、結論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6
立法后評價在提高立法決策科學化水平,改進立法過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進行立法后評價,對已完成的立法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立法的經驗教訓,可以檢驗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所依據的立法項目前期評價中進行的分析和預測是否準確,增強立法者的責任感,促使立法決策更加慎重、科學;可以指導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來立法的管理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時發現法律法規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較法律法規實際效果和預計效果之間偏離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也可以通過后評價發現新的立法需求,為啟動新的立法項目做準備。
但在實踐中,立法后評價往往被忽略,立法機關通常將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作為立法工作的結束。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評價制度,沒有法定的立法后評價機構,沒有成型的立法后評價程序和方法。反饋機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法規質量。近兩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機關陸續開始立法后評價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較大反響。在各地紛紛從自身實際出發,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后評價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評價制度將具有實際意義。
一、立法后評價的原則
立法后評價應該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開公正原則。法律法規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對法律法規的效果有著切身體會,因此,立法后評價應該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避免“關門評價”。立法后評價還應該盡量從立法和執法部門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發,獨立進行,特別要避免完全由立法決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評價的情況發生,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客觀公正原則應貫穿從后評價的選定、計劃編制、評價隊伍組成到評價報告的編寫等整個過程;
二是實踐性原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法規的質量只有在實踐中才能得到檢驗,只有實踐的結果才能說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須認真調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資料,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學性原則。正確的數據必須用正確的方法處理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后評價的質量還取決于后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因此,需要選擇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評價人員,認真選擇科學的評價方法,在評價報告中注明評價單位名稱和評價者姓名,以增強其責任心,注明使用的評價方法和選擇的依據等,使報告的分析和結論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據。
四是實用性原則。進行立法后評價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法律法規的決策、制定取得的經驗教訓,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項目提供參考意見。來自實踐的評價結果必須通過對法律法規的修改再回到實踐中去影響和規范社會關系,因此,后評價報告必須具有實用性,注重時效性、針對性,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更重要的是后評價的結果要建立通暢的反饋渠道,完善反饋手段和方法,及時有效地反饋給立法決策、起草、審議的有關機關,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參考。
二、立法后評價的時機
立法后評價的時機最好選在法律法規實施后已經開始顯現對經濟社會的規范作用,積累了足以進行后評價的的數據資料,具備了后評價的條件后進行。時間選得太早,法律法規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尚未顯現出來,無法進行科學的評價;時間選得太晚,立法過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及時總結,法律法規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時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時發現,后評價起不到及時反饋的作用,評價的作用將受到影響。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經濟社會關系顯現效果需要的時間不同,如交通管理、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一、兩年后就可以通過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標反映出效果,而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規一般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進行后評價的時機。
實踐是不斷發展的,各種經濟社會關系也是動態的,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過去能夠有效規范和調節經濟社會關系,解決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著現在和將來也能始終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還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和需要,建立對法律法規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三、立法后評價的程序
立法后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評價計劃、收集信息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和報告的反饋。
制定后評價計劃應該包括確定后評價目標、項目干系人分析、確定信息收集和綜合評價的方式方法、落實人員和責任、制定工作日程、確定報告格式和反饋方式等。
在制定計劃時需要認真分析法律法規的項目干系人,也就是與法律法規相關、受法律法規影響的人或機構。法律法規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項目干系人,尤其是執法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采取的行為是否與制定法律法規時預期他們將要采取的行為一致,法律法規效果的好壞取決于項目干系人的實際行為與預期行為之間的偏離程度。通常情況下,項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相對人等,以《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例,涉及的項目干系人眾多,條例適用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縣以上計生、計劃、財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門負有管理職責,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各級計劃生育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學校,計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都有涉及。這就需要正確分析判斷各項目干系人對條例影響或受條例影響的大小,決定應該向哪些項目干系人、采用何種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
信息資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書面征求意見、發放調查問卷、開展網上評價等多種途徑。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進行后評價時信息資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時的信息資料收集。從長遠看,需要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就參考后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法律法規后評價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在網上長期收集意見反饋,將平常的執法檢查、調研、聽取匯報、代表視察等有關資料及時分類保存,將已經進行的法律法規后評價資料存入等方式不斷充實和更新信息系統,為立法后評價積累資料。由于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交叉領域,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既可為待評價法律法規后評價提供資料,也可為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參考信息。
四、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
盡管國內目前對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研究才剛剛起步,但在投資領域和經濟社會其他領域中已經有一些比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資借鑒。立法后評價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對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評價,主要包括前后對比法、有無對比法和邏輯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對法律法規的質量進行量化評價,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對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前的情況和實施后的情況進行對比,以確定法律法規產生的作用。對比時還需要將決定制定法律法規時進行的研究報告中預測的效果與實際效果相比較,以發現差距,分析原因。通過這種對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規計劃、決策和制定的質量。
有無對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后出現的實際情況與如果沒有制定該法律法規應該發生的情況進行對比,以度量法律法規的真實效益、影響和作用。由于從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到進行后評價期間,經濟社會中很多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法律法規規范的領域產生了影響,因此,簡單的前后對比法不能對法律法規的效果得出準確結論,需要運用有無對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響,確定法律法規的作用。
邏輯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種國際上通用的項目評價方法,它應用問題樹、目標樹和規劃矩陣三種輔助工具,分析和分解問題,找出問題間的因果關系、目標--手段關系和外部制約條件。邏輯框架法通過建立宏觀目標、具體目的、產出和投入四個層次的目標及因果關系,形成垂直邏輯關系,確定立法的各個目標層次、層次之間的因果鏈和重要的假定條件及前提。通過比較原預測目標、實際實現目標并分析變化與差距,形成水平邏輯關系。垂直邏輯關系和水平邏輯關系生成矩陣式框架結構--邏輯框架表,用來進行目標評價、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趨勢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評價主體的判斷對與法律法規質量相關的各項指標進行單獨評價,并采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進行綜合,得出對法律法規質量的總體評價。法律法規的質量涉及到法律法規的運行成本、實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規本身的合法性、協調性和語言文字水平等多個方面,錯綜復雜的因素相互交織,從單個方面難以得出質量高低的結論,因此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運用一些數學上的分析方法對各指標得分進行整合得出綜合分值,確定質量等級。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二是指標權重,三是綜合評分方法。
法律法規的后評價指標體系可以通過專家調研法征求專家意見匯總而得。也可以借用邏輯框架法的問題樹和目標樹工具,幫助立法后評價人員理清思路,建立科學、完備、符合待評價法律法規具體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可以從法制統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績效、立法和運行成本、文字結構合理性等方面著手,其下再細化設立相應的二級指標。
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各指標對法律法規質量影響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應該使用一組不同的權重值來描述。指標權重指每個評價指標在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體現了每個評價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可以采用經驗判斷法,通過設計相應的調查表,請評委對指標權重作出評價,打出相應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見決定指標權重。為了提高科學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確定權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層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實踐中層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應用較廣,它是美國著名運籌學家Satty,T.L.提出的一種處理復雜指標體系權重的系統分析綜合方法,通過將復雜問題層次化,用將指標成對比較的方法構造比較判斷矩陣,或者由多個專家構造比較判斷矩陣,然后綜合給出評估結果,確定指標權重。
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必然需要不斷調整以期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新的方法并對指標體系和權重定期修正。
在確定指標體系和相應權重后,設計調查表,請各評價主體對法律法規相對于指標體系中的每項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進行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次的評價,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和利于數據處理,五個等次可分別對應設定為一定的量化分值。
對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的質量高低評價只代表了法律法規某一方面的情況,還需要對數據進行處理得出最后的綜合結論。由于立法后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層次性、模糊性的系統特點,在進行綜合評分時,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可以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對受多因素綜合影響的模糊的、不確定的事物和現象做出總評價的一種定量化的數學方法,它以模糊數學為運算工具,在確定各指標和子指標的權重系數的基礎上,構建單因素評價模糊矩陣和模糊綜合評價矩陣,根據模糊數學的合成原理,計算出最后綜合評價得分,從而確定法律法規的質量高低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