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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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調研報告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1

一、××縣物業管理的難點表現

(一)觀念落后,意識淡薄,物業管理運作的大環境尚未形成實行物業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任何新生事物起步都需要廣泛宣傳引導,人們正確地去認識。目前,對物業管理宣傳的力度不夠,人們對物業管理的基本概念、內涵、性質、原則、作用知之甚少,甚至產生種種誤解和錯誤認識。人們的觀念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福利型的管理模式,不能接受物業管理提供的有償服務。

(二)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健康有序的物業管理局面尚未形成目前我縣物業管理的類型有三類:專門成立的物業公司(xx縣物業中心)、開發企業派生的物業公司(如:興隆物業公司、常順物業公司、昌盛物業公司、華瑞物業公司、華能物業公司龜龍林物業公司等)、各單位自行管理的隊伍(如縣水利局、國稅局、發改委、興隆山管理局家屬樓的管理等),顯然,還沒有形成開放式的物業管理競爭機制,直接影響了物業管理的質量和健康有序物業市場的發展。

(三)地方性政策不配套,使物業管理難以步入正軌隨著《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出臺,我縣只制定了相關的實施意見,從實際情況而言,政府、職能部門、物業公司、業主之間的責、權、利不清,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常常出現矛盾和糾紛。同時政府缺乏對物業管理發展的扶持政策,使我縣物業管理一開始就陷入困境,影響了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

(四)建管分離,物業管理啟動資金難以落實由于建管脫節,給新建住宅小區開發物業管理埋下了許多隱患。開發商只考慮建設,很少考慮日后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啟動資金以及維護,管理資金無法落實。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新開發小區應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資金,但在我縣缺乏相應配套政策和力度而無法落實。舊住宅小區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小區,配套及設施不全,房屋設備超期服役,維修任務相當繁重,恰好這類住宅小區在計劃經濟時期建設單位和開發單位無這項費用預留,在這種情況下開展物業管理更是難上加難。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戶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繳納比例為:住宅為售房款的3%,非住宅為售房款的6%,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提取。目前全縣共有住宅樓面積約100萬平方米,其中縣物業中心托管面積約17萬平方米,各開發公司下屬物業公司托管面積約30萬平方米,其余約50多萬平方米的房產屬于自管或沒人管理狀態,都沒有按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提取相應的維修基金,致使建成后十年以上的房屋屋面出現滲漏、下水管道阻塞、破裂等現象無資金維修,也沒有物業公司接收托管。

(五)收費低,收費難使物業管理舉步維艱

《××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批準的收費標準,僅達到小區公共衛生、綠化,保安等項目基本管理服務所需的費用標準,維護維修資金無著落,作為企業化的物業企業要自負盈虧,勢必影響其服務質量和水平,對業主提出的一些服務需求特別是諸如屋面修復、下水疏通、化糞池清理等問題想滿足也力不從心,無非將增加兩者之間的矛盾。受住戶觀念、經濟發展特別是居民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影響,收取物業管理費十分困難,成為困擾物業管理企業實現自我發展、自負盈虧的最大障礙。從我縣實際情況來看,物業管理費的收繳率僅在6o%左右。

二、要著重處理好幾個關系

物業管理說起來很簡單,就是“受委托、按合同、有償服務’’。但這十個字,做起來就不那么簡單。因為它涉及到許多復雜的社會關系。只有理順這些關系,才能使物業管理有序推行。

(一)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

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都是物業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業主委員會對小區物業有終身管理權,物業公司具有終身服務權,雙方互為依存,缺一不可。在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體制中,共同管理著同一物業,這就決定了他們之間是有一定的法律和經濟關系。兩者之間是平等的,其權利和義務由法律、合同約定。相互之間是一種提供服務與購買服務的關系,而且還是一種相互選擇、自愿成交的關系。物業公司要履行業主委員會賦予的管理責任,提供統一專業化的周到服務;業主委員會要以主人翁的身份參與管理,監督管理,決策管理。把兩者結合起來,就是物業管理的新體制、新關系,這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的一大特點。

在物業管理實際運作中,物業公司應當如何擺正自己的位置,正確處理好服務與管理的關系?一是對業主的各類服務需求,應當盡職盡責,熱情周到地為業主排憂解難,真正樹立起“業主需要,我要做好”服務觀念;二是對個別業主違規違章行為,則應依據法規、合同、公約等的約定,大膽地認真地管理,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和公共設備設施的完好無損;使業主的物業得到保值增值。

(二)業主與業主的關系

“遠親不如近鄰”這一古訓,突出了在鄰里關系戶中統一大于對立的一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因毗連物業引發的鄰里糾紛,又表現出矛盾大于統一的一面。

成百上千個家庭同住一個小區,共同使用許多公用設施設備,如道路、外墻、屋頂、綠化、環境等,但相互間由于許多主客觀原因又疏于直接交往,這就需要物業公司去組織協調,要幫助所有業主形成一個共同遵守的業主公約,還要組織業主參加多種聯誼活動,促進睦鄰關系的形成,生活小事相互照應,管理大事共同決策。這樣,“遠親不如近鄰”的古訓就會大放祥光,和睦融洽、相互關心、歡快舒暢的鄰里關系就會形成。這種“詳和”的鄰里關系,必須由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來為其創造。

(三)有關部門與物業公司的關系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住宅小區是各相關部門綜合服務的對象,應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如房屋建筑質量方面的業務,應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管理職能;房屋產權方面的業務,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服務項目收費和收費標準方面的業務,屬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業務,屬轄區派出所的管理職能;水電暖方面的業務,屬相關部門的管理職。這些部門都是服務性的,都應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按規定入戶抄表,計量收費,不應將滴、冒、跑、漏等的損耗,都分攤到業主的身上,這種分攤是違背國家政策的,業主應該抵制,不應把怨言和責任轉嫁到物業公司,而應與物業公司配合起來,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扼制壟斷行業的違法行為。水電暖等相關部門,如要讓物業公司為其代收費用,須出具國家規定的委托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否則物業公司無權為其服務。

(四)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與物業公司的關系

隨著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政府對物業管理的職能就是依法行政,就是立法、監督、協調、檢查、指導。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只能做裁判員,對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要按其雙方簽訂的合同吹哨子,誰犯規罰誰。這樣物業公司的管理水平才可以提高,業主的觀念才可能轉變,物業管理市場才可能形成,進而發展產業,增加效益,政府和企業也都將同時受益?!痢量h物業管理所作為房地產管理的一個職能部門,應依據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全縣物業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全面負責本縣區域內各物業公司的審查、備案并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依法歸集并合理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按照住宅主管部門的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負責業主對物業公司創造質量投訴的調解處理;政企分離,脫開與縣物業中心上下級關系,對物業中心的體制進行改制,使其自主經營,自主發展。

三、××縣物業管理健康有序發展的對策

鑒于我縣物業管理的現狀和諸多問題,如何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目前已成為從政府到居民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那么,究竟如何引導物業管理工作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關鍵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盡快完善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用法制規范人們的行為。從深圳、xx、大連等城市的經驗來看,自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出臺后,這些城市結合實際先后出臺物業管理的一系列地方性配套法規,極大地推動了當地物業管理的發展。

××市在2002年出臺了《××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但作為縣區地域,借鑒實施畢竟不太切合我縣實際,因此,應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前提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盡快出臺××縣物業管理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從體制上給予理順,從政策上給予支持,特別是對未提留維修基金和未納入物業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政府應以宏觀調控手段加以調控,對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歸集,應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按比例繳納,對不按規定繳納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和《開工施工許可證》,使我縣物業管理工作逐步納入軌道。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觀念轉變

物業管理在我縣做為新興行業,目前人們對其了解甚少,能夠正確地理解、認識和支持的更少。這同輿論宣傳不到位有直接的關系。人民群眾對物業管理的接受和支持,是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社會基礎。應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和居民廣泛地宣傳物業管理,介紹國內外物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報道物業管理的進展,使更多的人了解、支持、關心物業管理,參與和推進物業管理。房管部門和物業公司要深入小區,面向住戶,利用掛橫幅、發傳單、樹宣傳牌、設立咨詢點等方式,大張旗鼓地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使廣大居民認識到物業管理是為廣大居民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使居住區的環境和各種配套設施保持完好,使房屋保值、增值。引導住戶轉變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無償服務的舊觀念,樹立起花錢買服務的新觀念,養成自覺交費的習慣,共建管理有序、和睦文明、環境幽雅的住宅小區。

(三)理順管理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政府應出臺辦法和措施,理順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與公安、交通、市政、環衛等職能部門和產權單位、居委會的關系,使物業管理真正實現對住宅小區的綜合性、專業化統一管理,克服服務多頭管理,互相扯皮的弊端,加快物業管理企業化、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進程。完善物業管理監督約束機制。業主和物業企業應雙向選擇,平等協商,雙方應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以簽訂合同的方式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這樣,才能使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得到有效的監督,才能發揮業主委員會對小區住戶的宣傳、解釋、協調作用,才能要求業主遵守規章,履行義務,才能切實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促進物業管理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質量

提高服務管理質量,既是黨和政府一再強調和要求的,也是廣大群眾的實際需求。物業管理是一種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經營型的管理,只有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才能使管理上檔次、上水平。首先,物業管理人員要樹立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精神。物業工作事無巨細,服務時間不分晝夜,服務空間不受限制,物業員工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住戶服務的思想,恪守“住戶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以優良的服務,滿足住戶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和精神需求,讓住戶體會到花錢買服務所帶來的方便和實惠。其次,健全小區的管理制度。包括報修制度、承諾服務制度、物業人員的考核獎罰制度、文明優質服務制度等,用制度規范物業人員的行為,用服務調查來監督物業人員的表現,用獎懲實施調動物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再次,加強業務技能學習和培養。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建立良好的專業隊伍,以此贏得住戶和社會的認可。

(五)拓寬經費渠道,培育造血機能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2

【導語】以下是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環保局個人工作總結》,供您查閱。

XX年,在局黨組的領導,全處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目標。現將我處XX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及實施

制定了XX年局系統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細則,并指導局系統各部門、單位制定責任制目標分解方案,目標任務落實到每個執法人員,保證了執法責任制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并于半年對局屬單位、各區、縣(市)環保局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了集中檢查,進行了通報。

二、立法協調工作

協助市人大開展了《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在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并提報了該《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條例》已經于5月16日公布并實施。起草并提報了《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的草擬稿,配合市政府法制辦開展了立法調研。該《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豆枮I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辦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內可公布。

加強了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對市政府有關部門轉來的25件立法項目提出了15條修改意見。

針對基層提出的法律問題,分別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辦提報請示,并及時向區局和基層單位轉發,對基層單位在環境管理和執法工作中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給予指導。

三、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1、年初制發了《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定》,對處罰案件辦理程序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使其在指導和規范全市環保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時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

2、為了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強化了責任機制,與監察室等部門聯合起草并實施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預防和查處環境執法人員違法執法、作為不當等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結合“查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制定了《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轉辦規定》,

四、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

1、加大聯合、專項執法檢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組織開展了以水資源污染防治為重點的執法檢查。對全市建設項目和呼蘭、雙城等重點區、縣(市)所屬開發區進區項目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組織了兩次專項執法檢查。

2、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重點檢查了我局駐市行政審批大廳工作窗口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管理中心在實施許可的過程中,執行許可公示、監督檢查、許可聽證等相關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許可文書的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許可文書填寫不規范、檢查監督文書歸檔不及時等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整改。

3、嚴格行政處罰案件審查

審核局系統各執法單位提報的一般程序處罰案件83件,對其中12存在證據不充分、執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的案件,退回辦案部門重新辦理。對部分案件存在處罰畸輕畸重、量裁不當等問題,經與辦案部門溝通后,按局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另外,對立案后,要求銷案、變更處罰額度等問題嚴格把關,計劃明年完善相關處罰變更審查程序。

4、積極協調市、區法院,推進強制執行工作進展

為了給一線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我們積極與市法院、道理區及新成立的松北區法院溝通協調,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請強制執行立案22件,其中已執行到位7件,執行金額7.5萬元;以往立案的案件執行到位5件,執行金額4.2萬元。

五、行政復議和執法投訴的應訴工作

依法辦理了3件行政復議、1件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訴案件。依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3起復議案件的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對相關區環保局行政審批中亂作為或不作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分別做出了不予受理、終止復議和復議維持的復議決定。對于哈爾濱市陽光數碼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已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環保局提交了答辯書,省局已做出復議維持的決定。

六、環境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服務工作

組織開展了對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宣貫工作。邀請市人大法工室對《條例》進行了講解和現場答疑。

認真做好環境法律咨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全年共受理來自社會各界和基層環保部門的各類環境法律咨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給予耐心細致的解釋和回復,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幫助基層單位解決環境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調研綜合工作,為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服務

1、完成了XX年市委、市政府、局重點調研課題的申報及分解落實工作。

2、完成了XX年度全市環保系統優秀調研報告的篩選整理并開展了調研報告評選工作,共評出優秀調研報告37篇。

3、完成進行了全市環保系統優秀調研報告推薦工作,共向省局推薦14篇,并對5篇調研報告修改后向國家環??偩滞扑]。

4、參與了擾民噪聲污染防治成效機制法制調研工作,完成了王世華市長布置的擾民噪聲污染防治成效機制6項重點調研課題的協調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區內農墾系統企業環境管理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了《關于在我市市區內農墾系統企業環境管理情況的調查與建議》調研報告,并與農墾總局環保局就環境管理問題進行了協調和對話。

八、創新性工作

1、針對集中式培訓的內容針對性不強的實際,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訓方式,上門開展培訓。培訓采取典型案例講解、執法人員疑難問題問答的互動方式,增強了培訓的效果,對提高執法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較大幫助,受到基層環保部門的歡迎和好評。

2、針對執法薄弱區域重點督察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3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重大工程建設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三峽工程是一個十分成功的范例。幾年來,經過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三峽庫區移民資金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逐年下降,為實現工程優秀、干部優秀作出了努力?!?/p>

據介紹,2003年,高檢院突出了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專項預防、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系統預防以及發案單位的個案預防三個預防重點。據上海、安徽、四川等地檢察院統計的資料顯示,去年,重點建設項目職務犯罪發案率平均下降40%。

同時,檢察機關還重點組織了對交通、教育、計劃生育、司法領域職務犯罪情況的調研。四川省檢察院重點對教育系統和計劃生育系統開展調研,派出100余名預防工作人員深入到150個縣、900多個鄉(鎮)村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調研報告。其中,《當前農村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建議》引起了四川省委和四川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強管理,以預防犯罪。

據高檢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形式多樣的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預防咨詢在去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預防理論和專題研究工作的加強也推動了預防方法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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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預防:到目前為止,哈爾濱市二環快速干道、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等黑龍江省39個總投資328億元的重大工程,沒有發現職務犯罪和工程質量問題。這與黑龍江省自2001年實施為期三年的預防職務犯罪工程密不可分。1月6日,由黑龍江省委組織的預防職務犯罪三年工程總結大會在哈爾濱召開,107個先進單位和181名先進個人受到表彰。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4

余遠牧在會上作了2016年度協會工作報告:2016年重慶企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密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實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扎扎實實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工作;在當前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新形勢下,引導會員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創造性地開展服務活動,品牌活動和服務質量又有新提高;組織建設和黨建工作取得新進展,服務能力和水平邁上新臺階,各項工作取得了新成績:

扎實做好企業調查研究工作,營造良好發展環境。重慶企聯發揮熟悉行業、貼近企業的優勢,深入開展各類調研活動,取得了一批有價值的成果,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通過積極建言獻策,發揮了協會的專家智庫作用和“政企”橋梁紐帶作用。

一是積極參與部分重點行業專項規劃調研與論證;二是聯合開展2016年重慶企業發展環境指數調查與工作;三是是開展重慶丘陵山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研究工作;四是聚焦熱點、難點問題,承接《〈勞動合同法〉主要問題及修法建議》的課題調研,開展了“勞動合同法在企業實施中主要問題及修改意見研究”課題調研工作,形成了《〈勞動合同法〉》主要問題和修法建議》書面調研報告,為立法機構提供了決策參考;五是參加了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座談會;六是深入開展大企業發展研究,完成《2016重慶百強企業發展綜合研究報告》《重慶企業百強發展的情況和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參考,印發了《重慶百強企業發展報告》藍皮書。

踐行服務企業宗旨,精心實施各項品牌活動。評選出許仁安等40位同志為2015年重慶市優秀企業家。重慶市農投集團王義昭、重c銀行甘為民、重慶海裝風電集團楊本新三位同志獲得“2015-2016年度全國優秀企業家”稱號,并于6月18日在全國企業家活動日上受到表彰。成功舉辦重慶大企業峰會;重慶百強企業榜單和《2016重慶企業百強發展綜合研究報告》;推薦渝企進入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500強、服務業500強。2016年渝企上榜中國企業500強12家、中國制造業500強13家、中國服務業500強26家。

通過深入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活動,在2016年企業文化工作會上,表彰了12家文化建設先進企業、16位企業文化建設突出貢獻人物、16個企業文化優秀案例、35篇企業文化優秀論文。經現場考核,3家企業被命名為重慶企業文化建設示范基地,61家知名品牌企業受到表彰。

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和諧勞動關系有關工作。推進2016年重慶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創建工作,成立了重慶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參與《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的修法研究,引導雇主履行社會責任。

大力推進企業高級人才隊伍建設。舉辦公益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管理水平;主動承接政府委托的高級研修班和國際勞工組織培訓項目等。

參與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合作舉辦了“中國西部企業信息化峰會”“重慶第五屆人力資本高峰論壇”等活動。組織企業家參加“2016年經貿形勢報告會”“全國企業家活動日”“中國大企業高峰會”等重大活動,推動國際商務交流。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5

先說明一點,人大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并不完全等同,二者在適用范圍及寫法方面都是有差異的,本文不欲就此詳述,筆者下面謹以“決議”作為展開論述的視角。其一,決議性質屬于人大四項職權中的“決定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議是憲法賦予權力機關的法定職權,從法理淵源而論,人大決議的法律地位直接來源于憲法,其權威性、嚴肅性不言而喻。其二,一般而言,決議都具有可執行性。各級權力機關作出決議,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執行。決議如果沒有可執行性,則作出決議的意義、目的就無法實現。其三,決議具有法律強制性,這是由決議的可執行性派生而來的,也是由作出決議的主體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而決定的。從理論上講,如果決議對象行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違反了決議的內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四,就法理而言,相關的審議活動應作為啟動決議的前置程序。換句話說,決議的產生一定要在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定會議(人代會、常委會會議)上對相關議題、報告進行審議并正式表決通過后方可作出,這也是決議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依筆者看來,要做好決議的起草工作,需把握以下三點:其一,熟悉、了解擬作出的決議內容,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譬如在起草上述關于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和發展民營經濟的決定、決議之前,起草者一定要學習、掌握吉林省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情況,這是高質量完成起草工作的前提。其二,要牢牢把握住國家權力機關的站位,選擇合適的材料視角。作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要著重謀劃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立足于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不應過多拘泥于具體工作事項和細節安排,更不應干預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其三,決議草案篇幅不要過長,決議提出的執行事項和要求應力求簡潔、清楚、明白,避免過多口號式、虛化式語言。

聯系到決議的篇章、體例、結構,就具體起草方法和技術而言,筆者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導語部分。這是決議的開篇,這一部分要交代作出決議的背景(如在人代會或常委會會議上通過審議某項議題、報告而決定作出決議)、緣起以及目的,語言宜精煉,過渡要自然,大約以二三百字的篇幅作為鋪墊,然后就進入到決議的主體部分。第二,對決議內容和主題的意義性闡述。如上例中對吉林省進行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和突出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重要意義、重大作用的概述,以此說明作出相關決議的

立法工作調研報告范文6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店子、澗池等鄉鎮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范性和工作效率。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防止群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21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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