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術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立法技術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立法技術

略論電子技術對行政立法程序的沖擊

一、行政立法程序的電子化趨勢

在我國,中央政府已建立電子行政立法的統一平臺,即國務院法制辦在其門戶網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設置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公眾可進入該系統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表意見,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正試圖將其法制機構網站建設成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主要平臺。從我國的情況看,電子信息技術已初步應用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每一個步驟。通過互聯網公開行政立法草案,接受公眾以在線方式提交的意見,并在網上公布最后通過的法案,已成為通行做法。總體而言,當前的實踐側重于消極的信息收集而非積極的參與,多用于管理海量的信息而未充分利用電子信息技術的互動性潛力??梢哉f,僅僅是將傳統的行政立法程序簡單地搬到互聯網上,還稱不上是一種立法上的“革新”?;ヂ摼W的優勢不僅表現在改善公眾獲取信息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改變了社會作出集體決定的方式。據此,真正引起“革新”的不是電子信息技術本身,而是嵌進技術內的個人相互間交流和信息交換的巨大潛力,當前的電子行政立法實踐恰恰未體現這一特性。為進一步發揮電子信息技術的互動性潛力,美國目前主要從電子卷宗和在線對話入手,改進電子行政立法。電子卷宗在內容上,最低限度應包括行政機關依法須公開的所有立法信息。這樣,通過立法透明性上的改善,公眾所提的意見將更有針對性,對行政機關的影響也將隨之增加。在傳統參與方式中,公眾相互間不知道各自所提的意見,無法展開互動式討論,然而,借助在線對話機制,參與者可以了解其他人所持的立場且相互交流,公眾參與的整體質量有望得以改進。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公眾可以就某一立法議題達成共識,使之成為最終法案的一部分??梢姡娮有姓⒎ǖ膬r值絕不在于從紙面到電子的簡單轉變,未來很可能導致傳統的以行政為起點的單向度立法程序轉變為行政機關和公眾互動式的雙向度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目標

為評估電子信息技術對行政立法程序的沖擊,首先需要識別行政立法程序追求的目標,判斷互聯網相比其他傳統參與方式,如書面、電話、傳真或聽證會、座談會等,在目標實現上的差異。行政法擔負著保障公民權利和有效執行行政任務的雙重使命,以此為基礎,一個理想的行政立法程序應當在滿足對有效的、節約的政府的需求與保護個人抵制不合理的或不合法的政府行動的權利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據此,可將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目標歸納為:形式性(司法審查性)、效率和參與。其理論基礎分別來自四個不同的行政權合法化模式,即形式主義模式、專門知識模式、司法審查模式和多元主義模式。受工具理性和技術官僚效率觀點的迷惑,形式主義者意圖將行政機關比作一部機器,即實現選民主觀愿望的客觀、中立的裝置。行政法理論中最能體現形式主義要求的是授權原則。該原則將行政權的合法性建立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及對行政活動的控制上,行政人員必須執行選民通過其代表表達的意愿,而不是自己認為好的舉措。當立法機關為行政人員提供了行使權力所應遵從的具體指示時,法院的任務是將行政機關禁錮于立法機關的指示范圍內,使之服從于法治。據此,司法審查模式可以看作是形式主義模式的延伸。行政機關對效率的追求,既來自形式主義者主張的機器與效率的內在聯系,也來自行政人員的專業性。根據專門知識模式,行政機關的成功運轉依賴于它的靈活性和對行政人員的專業判斷的及時回應,這些共同促成了效率的實現。參與目標近年來成為行政立法程序中一個單獨的考慮因素。對形式性和效率目標提出批評的學者,認為應給予參與更大的分量,因其具有比司法審查更突出的控權效果。該觀點主要受到政治多元主義的影響,主張所有的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參與行政立法,通過類似于議會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行政立法,自然具有了正當性。在行政立法程序的三個目標中,司法審查居于關鍵地位。法院對行政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進行單獨或附帶審查時,需要判斷行政機關有無遵守制定法規定以及是否依據行政立法記錄認定事實。其中,對制定法的遵從體現了形式主義的要求,對立法記錄的尊重確保了有意義的參與。據此,形式性和參與這兩個目標交織在一起??傮w而言,電子信息技術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應用,可以調和效率與參與之間不可避免的沖突,卻加深了形式性與參與之間的緊張關系,使行政立法程序三個目標之間的平衡進一步復雜化。

三、電子信息技術對行政立法程序的沖擊

為準確評估電子信息技術的影響,可以從行政立法程序的目標出發,判斷該技術是否保證了有效的司法審查所必要的形式性,是否因提高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和減少行政資源的使用而增進了效率,是否因保障個人尊嚴而改善了參與。

(一)對形式性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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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制度網絡信息安全論文

一、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

1.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發展。

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絡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并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并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

2.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

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后的調整方式,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并完善網絡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絡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并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絡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絡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

3.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

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后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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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立法研究

一、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研究概述

(一)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相關研究

通過文獻分析法和調查法,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歷史和現狀進行研究。2003年以來的研究文獻中,10篇是大陸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師范大學趙德成發表《臺灣地區特殊教育法律的特點及啟示》一文,該文介紹了臺灣地區以《特殊教育法》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形成的歷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點。侯曉燕、張巖宇(2007)、郝曉岑(2003)、陳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進行了研究。其中侯曉燕、張巖宇(2007)對特殊教育立法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變劃分為四個階段。郝曉岑(2003)總結了我國教育體系的結構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層次。陳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關懷的視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歷史進程、分析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闡釋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礎,并提出和闡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業進入法治的軌道。徐巧仙(2004)在介紹新時期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了我國新時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與功能。

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領導不到位、政策難貫徹;傳統教育體制與特殊教育規律存在著沖突;特殊教育法制環境不完善;課程和教學方法難以滿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國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層次低、體系不完善、法律用語不規范、缺乏操作性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出相關建議。龐文(2011)對我國學術界關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概述了現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汪放(2006)在借鑒外國特殊教育發展及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探討了教育公平與我國特殊教育立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我國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權的平等實現問題。此外,劉賢偉(2007)認為“全納教育”是有影響的國際共識之一。意大利、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是世界上較早實施全納教育政策的國家,擁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納教育”體系。將這些國家的“全納教育政策”與中國的特殊教育政策進行對比,可以找出中國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國際與國內的教育發展形勢需要中國在“全納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導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對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較研究

一部分學者運用比較研究法,將國內與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歷程、現狀及相關條例等方面進行比較,總結國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劉坤(2009)、鐘玲(2007)、侯?。?009)對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并分析了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劉坤(2009)總結了美國特殊教育立法的兩大特點:即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改進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與評估標準想結合。鐘玲(2007)在分析美國《障礙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則以及該法案的演變與成效的基礎上,與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建設作一比較。侯?。?009)總結美國特殊教育立法多年來所取得的成就及特點,同時,注意對其先進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繼剛(2009)認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保障特殊學生的合法權益,及解釋、說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韋小滿(2005)通過回顧美國30年來特殊教育立法中有關評估的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發現任何法律法規的建立都必須經歷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一般原則到具體實施辦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此外,還有劉頌、王輝(2000)發表的《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的權利———英美兩國有關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評》一文,該文詳細介紹了并對比了英美兩國特殊兒童家長的法定權利。

二、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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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立法構想

 

在國家層面還缺乏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保障的情形下,積極探索地方立法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建設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在現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法律體系中,《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但目前可專門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規、規章還是空白。因此,加快步伐,制定一個專門的低碳經濟法規,以用來解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理念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構成了立法理念的主要內容。立法理念是界定立法本質和有效指導立法活動的前提條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理念應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是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科學發展的理念,要求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提出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精神指示;其次是要從江西省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其低碳經濟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難點問題;此外,還要發揮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有效結合,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   (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科學發展的理念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氣候變暖的趨勢也在加劇,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的內涵和本質要求,在關系處理上都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因此,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也就應成為低碳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訴求。一方面,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國內外社會都獲得了廣泛認可,并且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同志指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涵,要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律中也已有以權利的形式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予以體現,環境權便是以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思想為指導的一個主要權利。目前,許多國家也已將環境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疇。科學發展觀以發展為第一要義,核心是以人為本,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就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領低碳社會建設和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低碳經濟立法要體現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理念。這要求在立法中,必須遵循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堅持順應民心的立法原則。注重在實踐中學習、總結經驗教訓。從尊重當地群眾風俗習慣、地域文化中尋求立法基石。因此,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為立法理念,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民本權利研究,把理論上應然的權利內容法定化,進而成為人們實際生活中的實在權利。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江西省是生態環境較好、礦產資源豐富的大省,總理在江西視察工作時指出:“像江西這樣好的生態環境在中國已經不多了,要切實保護好鄱陽湖的生態環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作為國家層面的戰略發展規劃,具有其獨特的地理生態優勢。在低碳經濟立法時要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情況為基礎,制定適合湖區低碳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生態優勢轉化為一定的經濟優勢。因此,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不能對國外所謂的先進制度就生搬硬套,盲目輕信,進而對當地已經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生活方式和發展模式加以限制、排斥。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三)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相結合的理念   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低碳經濟,不僅要遵循自然規律,而且也要利用市場規律。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也不能有效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承載力之間的問題,也無法解決經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問題。這就必須要發揮政府“看得見的手”來進行宏觀調控,以彌補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因此,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必須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相結合的理念,把市場資源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有效結合起來,有效解決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的立法主體據以開展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整個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原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低碳經濟的指導思想,反映低碳經濟法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進而保證該法內部的協調統一。   (一)明確低碳經濟原則,增強立法的適用性   低碳經濟是通過低投入、低污染,高產出保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最大限度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因此,低碳經濟的原則可簡單概括為三點:首先是節能減排的原則。這就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減少高耗能源利用,降低空氣中的碳排放量。根據此原則,在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鼓勵開發能源利用新技術,減少能源消耗就成為重點關注的部分。其次就是低污染原則。企業和個人在生產、生活過程中都要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自覺地保護環境,維護環境衛生。此原則要求在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做到通過立法去規范和引導人們的生產和消費行為,促進企業低碳發展方式的轉變和大眾低碳消費模式的養成,制定相應獎懲細則,進而對人們的行為加以督促、引導。此外,就是技術性原則。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發展低碳經濟同樣需要強大的科學技術能力作為重要支持,開發新能源需要科技條件,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需要科技條件,污染防治和處理技術也需要科技條件。技術性原則要求在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通過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對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技術、人才、教育和科研等各方面加大投入,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法律保障。   (二)把握低碳經濟的特征,體現立法的針對性   通過對低碳經濟內涵的認識,明確了低碳經濟的原則。同時,低碳經濟也具有經濟性、技術性和目標性三大特征。把握低碳經濟的特征能更好地體現立法的針對性。第一,經濟性。低碳經濟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來發展,而且低碳經濟的發展不能使生活條件和物質生產水平的明顯下降。低碳經濟立法為的是更好地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在立法過程中,注重低碳經濟的經濟性特征能使立法更具針對性。第二,綜合性。低碳經濟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而是一個綜合性問題,涉及能源、環境、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這要求立法的涉及面要寬、要廣,以體現低碳經濟的綜合性特征。第三,就是目標性。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是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改善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性特征,在立法過程中來說,就須統籌協調經濟、政治、文化、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問題,將其作為制約因素來考慮。低碳經濟的這三大特征,應該成為低碳經濟立法的重要內容。#p#分頁標題#e#   (三)完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促進立法的系統性   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指在具體實踐中運用低碳經濟理論來組織和開展經濟活動,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為低碳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具體來說,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為基礎,以低碳發展為發展方向,以節能減排為發展方式,以碳中和技術為發展方法的綠色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對于低碳經濟立法具有主軸線的作用,有利于把握住立法過程中的關鍵點。通過低碳經濟立法,盡可能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不僅要在節能優先,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立法,而且要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激勵低碳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層面的立法。從而使得促進低碳經濟的立法更富有系統性。   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思路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需要有一個清晰思路,這樣才能使所立之法更具協調性、具體性、統一性。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思路包括宏觀方面的立法模式選擇、微觀層面的制度選擇和構建低碳經濟法律體系。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模式的選擇   立法模式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采取的法律類型,可以從多角度來進行多重選擇,如法律的名稱、立法權限的分配、法律規范內容、立法方式等。在考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模式時,我們應該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與國家及江西省現有法律體系的關系問題。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會涉及很多方面的關系,尤其是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因此,在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相關條例時,應盡量避免出現法律條文之間、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的沖突,否則會造成執法、司法的運行失調,降低法律實效。尤其是低碳經濟在我國仍處于探索初級階段,實踐中還存在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不足、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因此,我們在避免法律法規條文之間沖突的同時要加快低碳經濟的法律體系建設。   第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與外國經驗的關系問題。低碳經濟的發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且國際化程度較高。低碳經濟立法源于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時必須考慮到法的本土化問題。可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考慮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湖區的實際情況,以此為立法的基礎;另一方面,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制度為我們所用。   第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現實性與前瞻性關系問題。現實性與前瞻性的關系問題實際上就是指當前鄱陽湖區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與目標適當超前的關系問題?,F階段,立法工作一定要從現實條件出發,但也應有一定的前瞻性,必須符合改革的前進方向和目標。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達到要求的,可以規定過渡性辦法,以避免造成不適和反作用。   第四,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立法理論與低碳經濟實際建設情況的關系問題。目前,低碳經濟在我國還處于研究階段,在地方的研究就甚是薄弱。人們對此認識不深,低碳經濟實踐還處于探索階段,沒有形成規模,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建設還有很多空白。因此在加大立法理論研究的同時,必須加快作為低碳經濟試點地區的建設,為全國性的低碳經濟立法提供經驗和借鑒。   在分析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立法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江西省和湖區實際情況和現有法律法規體系的特征后,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進行低碳經濟的立法模式選擇時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根據法律名稱確定立法模式。從對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情況分析可知,各國在選擇低碳經濟立法名稱時,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通過對氣候變化進行干預達到綜合性立法的目的。如英國2007年出臺的《氣候變化法案》,其是世界上第一個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立法的國家;第二種情況是通過對能源使用進行控制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如德國2002年出臺的《節省能源法案》;第三種情況是通過對低碳經濟自身直接立法以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目的。如美國2007出臺的《低碳經濟法案》。通過把湖區的實際情況與各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進行比較后,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專門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應該采取第三種做法,即命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命名能充分體現立法的針對性,立法宗旨更明確,該法規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并且可以在立法中增加有關低碳經濟技術投入和宣傳、教育方面的內容,使得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更靈活的發展低碳經濟。   根據立法主體確定立法模式。我國立法的權限包括根本層次的立法(憲法依據)、基本層次的立法、行政法規層次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規層次的立法。從《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并不屬于國家專屬立法權,可以由地方立法完成。且我國關于區域發展規劃的中央立法明顯滯后,因此,針對區域發展規劃的立法,擁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該發揮主動性。   根據立法方式確定立法模式。現階段,法律法規的起草模式主要有行政機關立法模式、專家立法模式。行政機關立法模式的主體多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會更多地站在部門利益的角度考慮,從而會造成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忽視。而專家立法模式主要是委托高校、科研單位中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學專家起草,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使立法工作更具有理論性和前瞻性。但是法學專家作為理論工作者,其立法常常因缺乏可操作性,有時甚至會過于抽象化,而不易為大眾所接受。實踐證明,受多因利益的影響,以上兩種形式獨立完成的法規草案質量并非盡如人意。也只有大多數人能夠接受并經反復斟酌取得共識的最終方案,才能被稱之為法律意志。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實施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本質是一次以生態為目的的全方位利益調整。立法者應不僅僅拘泥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草案意見這種形式,還可采用公民旁聽會議、座談會、來信來訪、由民眾提交草案等形式,營造群眾參與立法氛圍,以拓展民主立法的廣度和深度。#p#分頁標題#e#   總之,在國際社會廣泛倡導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我國也積極的融入其中。但地方及國家尚無專門的低碳經濟立法,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措施大多靠政策引導,留下了許多法律空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的立法也相當薄弱,既缺乏一部母法起統領作用,相關配套的立法也相對薄弱。因而,在考察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立法實踐后,應根據湖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出臺起統領作用的湖區低碳經濟促進法的同時應完善相關配套專門法。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制度選擇   科學抉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制度,有利于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備??茖W、合理有序地推進現行制度的改革,應堅持有破有立的原則。不僅要改革和消除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和相關政策,而且也要根據低碳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設計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應政策。因而,有效清理不利于節能減排的制度性障礙,健全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是加快低碳經濟立法工作,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1.低碳經濟發展規劃制度“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發展低碳經濟也需有一個清晰規劃。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制度是保障低碳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依托中英兩國合作的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南昌市成為唯一被列為發展低碳經濟試點的省會城市。通過試點工作,南昌的發展將為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發展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在江西省“十二五”規劃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該堅持將相關規劃指標,如鄱陽湖的水質、濕地、森林覆蓋率、單位GDP能耗等約束性指標進行整合,然后分解到各項規劃和政策中去。在江西省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抓住機遇,妥善處理好實現產業跨越式發展與低碳經濟發展順利轉型的關系,大力促進碳減排、能源材料安全、維護生態平衡之間的協調發展,加快節能減排技術進步和降低經濟發展的生態成本,這些將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制度的關鍵所在。   2.低碳經濟扶持制度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經濟性和目標性特征,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優勢同時也需要政府的調控和管理。不論是在碳交易市場的形成、發展方面,還是在財政、稅收和產品采購等方面政府進行幫助和扶持,都可以促進低碳經濟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應起管理和服務的作用。具體而言,構建低碳經濟扶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碳平衡交易制度。設計制度以碳基金為主要內容,將企業與個人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轉換為相應的碳基金,將此用于生態補償和生態建設。通過碳平衡交易制度使得外部環境成本中的生態服務從無償轉為有償。為加快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要加強對碳平衡交易制度的扶持:首先,要形成碳交易的市場和明確碳交易的規則,批準設立正規的碳交易中介機構,確保碳交易價格公平合理;其次,形成綠色能源交易機制,把碳平衡交易與鼓勵使用綠色清潔能源的政策相結合起來,倡導社會積極發展和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維護生態平衡和發展低碳經濟兩者協調發展。   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和稅收制度。一是財政政策。政府對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生產者或經濟行為給予補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如英國和丹麥都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相應的財政保障機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應加大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扶持力度,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發。進一步強化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在引導、支持企業在低碳經濟領域積極投資的同時,加強監管、淘汰落后企業和技術。設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基金和行業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進一步拓寬吸收環保資金的渠道;二是稅收政策。稅法政策是發展低碳經濟最為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盡管稅收的制定權很大范圍在國家層面而非地方,但地方對于地方稅這一塊擁有很大的運作空間。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在地方稅權利范圍內,可以對清潔能源產品實行增值稅的減免;對于新建節能、清潔能源生產企業的低碳金融所得給予營業稅稅收優惠;對生產節能、清潔能源產品企業的再投資給予退稅等優惠。甚至對消費環節的消費者也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經驗,將其納入低碳經濟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中。   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政府的采購是最初發展低碳經濟的最大推力,不僅能夠解決低碳產品的銷路問題,而且也發揮重要示范作用,最終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目前,國家層面的政府采購并沒有涉及低碳產品的采購問題,地方立法可以將低碳產品納入政府的采購范圍。通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實施綠色采購政策來建設符合湖區實際情況的低碳消費體系,這可以有效地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發展。借鑒國外經驗,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在規制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方面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要規定政府綠色采購的主體范圍,即政府綠色采購的主體包括哪些。二是要明確綠色采購標準,即取得低碳標志的產品才是政府綠色采購的標準。三是政府綠色采購的詳單。四是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指南,即指導政府采購人員根據采購詳單進行綠色采購的行動指南。   3.加強低碳技術研發與創新制度低碳技術的進步和創新,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乃至全國的低碳技術研發能力薄弱,為此地方政府部門要加大對低碳技術研究的投入:首先政府部門要組織研制開發清潔生產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對研究和處理低碳產品的研究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其次要注重加強與企業的交流與合作,鼓勵企業注重研發清潔能源技術,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產業界的積極創新與開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再次要加強國際技術交流合作,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具有成熟的低碳技術,湖區政府要通過國際協商與合作機制,促進這些發達國家向中國轉讓先進技術??傊?,低碳經濟法要為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技術研發及其所需資金提供制度性保障。#p#分頁標題#e#   4.低碳消費制度社會生產總過程中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生產決定著消費什么和消費多少,然而消費也反作用(促進或阻礙)生產的發展。例如,擴大消費,可以帶動經濟增長。低碳消費模式與發展低碳經濟相適應,也符合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的客觀要求。一方面,鼓勵和引導公眾低碳消費,增強消費者的環境責任意識。根據節能減排的原則,消費者自愿按照低碳的標準來選擇產品和服務。低碳消費制度可以從消費主體、消費客體和低碳環境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進行法律調整,增強消費者環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產者不僅要在其生產中保護環境、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要對他們所生產的產品在其正常使用期間以及報廢之后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僅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而且也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因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低碳消費制度中也應有所規定??傊?,在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通過低碳消費制度,引導人們逐步形成綠色、低碳的消費觀念及習慣,積極倡導公眾低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5.公眾參與制度實現公民權利是法的核心所在。低碳經濟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的關系,構建綠色、健康和宜居的生態環境。因而,低碳經濟發展也需要廣大公眾和民間組織積極主動地參與,鼓勵和支持、引導他們參與到低碳經濟的建設中來,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環境保護參與制度相關的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公眾和民間組織參與的原則、程序和具體內容等;另一方面就是拓寬公眾和民間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使他們能方便、快捷和有效地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去,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此外,利用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保理念。增強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培養其良好的環境守法與環境侵害維權意識,引導和激勵廣大公眾和民間組織依法參與環境管理公共事務。   (三)構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議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應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江西省法規和環湖各市區縣法規三個層次構成,包括生態經濟區建設的核心法規,資源、能源、環保和生態保護等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和專項法規。要構建這樣一個體系,需要嚴格貫徹和執行國家及江西省現有的法律法規,出臺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和專項法規,修訂和完善部分不能適應生態經濟區建設需要的舊法規,并注重環湖各區域的協調和配合。另外,也要加大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低碳意識。   1.依法貫徹和嚴格執行國家現有法律法規   在促進和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嚴格貫徹和依法落實國家現有的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由于國家至今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發展低碳經濟法律;另一方面就是國家現有的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包含了一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定。貫徹執行《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制定是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它是至今與低碳經濟發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循環經濟以節約資源、減少資源消耗、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資源循環利用率為基本特征,以實現資源反復循環利用為目標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在減少資源消耗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同時,也必然會降低碳排放。另外,《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的循環經濟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循環經濟統計制度等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和指導意義。貫徹執行《節約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是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從能源的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豆澕s能源法》明確提出將實行節約資源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并且將節能目標納入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產業政策制定等內容。同時,能源消耗重點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的制定、執行也保障了節約能源法的實施?!豆澕s能源法》的制度和內容,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應給予重點關注。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國家各部委出臺的各項規章制度同國家法律相比,相對靈活,時效性強。嚴格遵守和落實這些法規、規章。集中反映了國家當前的大政方針和政策導向,如節能減排、主體功能區規劃等都是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   2.以低碳經濟理念為指導,修訂和完善江西省現有法規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出臺后,應以這部條例為基礎,以低碳經濟理念為指導,系統梳理現有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修訂和完善。在能源領域,《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是依據1998年實施的《節約能源法》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需要,建議江西省對其進行修訂,制定《江西省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以2008年4月1日實施的新《節約能源法》為主要依據,并突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方面的規定。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規定,可以在該條例中規定,也可以根據需要出臺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專項法規。在高碳排放收費方面,原《江西省征收排污費辦法》經過兩次修訂,部分條款已失效。建議根據《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2008年11月28日通過修訂)制定高碳排放企業的排污收費專項法規,提高收費標準,規范排污費的使用,嚴禁擠占挪用排污費。系統梳理現有宏觀經濟政策,修改或者廢除不符合低碳經濟理念,與生態經濟區建設不一致、不協調或沖突的政策,使政策與法規保持一致,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   3.注重環鄱陽湖各市區縣相關法規政策的協調一致   環湖各區域是進行低碳經濟建設的中堅力量,各地要樹立環湖經濟一體化的意識,顧全大局,加強合作,不出臺阻礙生態經濟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承擔起促進鄱陽湖區域低碳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建立環湖各區域協調小組。協調小組成員應包括南昌、九江、上饒、鷹潭、撫州、景德鎮6市和5河流域涉及的5個設區市。由協調小組統一協調區域之間、流域上下游之間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建立網絡平臺等措施,共享經濟規劃、產業發展布局、碳排放等方面的信息。環湖區域在制定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法規、規劃、政策時,征求生態經濟區內其他各市縣的意義或建議。#p#分頁標題#e#   4.加強環境法制宣傳,提高公眾依法參與發展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意識   通過報刊、電視、網絡、公益廣告、學校環境教育、報告、講座和培訓等多種形式對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公益廣告等公共媒體的宣傳功能,及時宣傳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劃等信息,充分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引導和推進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專門建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網站,并設立法規政策專欄,宣傳和普及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建設的法規規章。編制低碳經濟發展法規相關方面的書籍和宣傳手冊,普及國家、江西省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可以翻譯發達國家或地區在發展低碳經濟、污染防治、生態建設方面的相關法律政策,供大家參考。此外,針對不同人員可以采取不同的宣傳方式。針對政府工作人員,通過報告會、學術講座和舉辦生態經濟培訓班等形式,提高他們低碳的意識。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環保負責人,加強法規宣傳和培訓,使他們積極參與、發揮榜樣作用。重視綠色學校的建設,把低碳意識教育納入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總之,通過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干部依法執政的意識和示范作用,提高企業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促進形成依法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5.盡快出臺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   要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江西省必須在修訂和完善現有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重點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和專項法規。在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的條件還未成熟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首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有必要以現有的政策文件和制度建設為基礎,深入開展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調研,聽取關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意見和建議,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規劃。其次,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出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規章。根據江西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規劃的總體要求,在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由鄱陽湖區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應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發展低碳經濟中所碰到的問題,以便增強可操作性。再次,條件成熟時,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法規,出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通過發展低碳經濟立法探索與實踐,由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需要,在總結實施低碳經濟地方性規章經驗基礎上,制定江西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性規章相比,地方性法規有更強的政策宣示功能和體系統領功能。   總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有利于保障低碳經濟發展。江西選擇低碳發展之路必須立足省情、順應全球發展趨勢,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實現江西跨越式發展的明智之舉。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建設中,以低碳經濟為主導的新興生態產業被確定為產業選擇的主要方向。所以促進低碳經濟地方立法將為解決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提供思路,其必將推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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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電子化革新思索

本文作者:曾娜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行政立法是當代無可避免的現實。截至2011年8月底,我國已制定行政法規706部,[1]再加上現行有效的12000多部行政規章,[2]已數十倍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治(法律的統治)日益成為規章乃至規范性文件的統治。如果說行政立法程序是“現代政府最偉大的一項發明”,[3]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則為這一發明的改進提供了無限潛力,使行政立法過程從傳統的紙面方式轉變為電子方式。行政立法的電子化并未突破現存的法律框架,但如果電子信息技術能適當地整合入行政立法的程序設計中,公眾參與將從目前“紙面上”的權利,轉變為真正的民主實踐。亦即,公眾將在行政立法中發出更大的聲音,實質性地分享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出現立法上的“革新”。

一、行政立法與電子信息技術

針對行政立法的正當性基礎,古典的“傳送帶”理論(transmissionbelt)認為,公民通過選舉控制立法機關,經立法機關授權,行政立法間接取得源自選舉的民主正當性。該理論在行政國家的現實下已難以立足,為確保行政立法的正當性,首選的替代方案是模仿議會立法程序,使利益相關人能夠參與到行政立法的制定過程中,借此補充日漸乏力的議會控制。從行政立法過程看,最突出的一個特征是信息管理的復雜性。這是因為行政立法通常針對的是當前社會中最具緊迫性的一些爭議,往往涉及跨機關、跨地區的協調活動,收集、加工、分析和交流信息所耗費的資源占據了行政立法成本的大頭;若再引入公眾參與,勢必進一步增加信息處理上的困難,延誤法案的公布。當然,如果公眾參與能夠顯著提高行政立法質量,所付出的這些代價也可忽略不計。問題是,受制于種種因素,公眾難以接近行政機關的立法資料,也無適當途徑了解彼此所提的意見,無法開展有效的交流,因此,實踐中公眾雖對立法草案提出種種批評,卻無法提供有價值的替代方案,除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外,并未產生明顯的利益。甚者,公眾參與所帶來的行政立法程序的復雜化,可能導致行政機關放棄行政立法,通過“紅頭文件”等方式進行規制,反而造成更大的不利。

在行政立法實務中,使公眾參與具有可行性的工具的欠缺,顯著削弱了參與的價值,不過,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解決上述難題帶來了希望。關于電子信息技術的定義,存在不同的表述,一般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等管理和處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總稱。以該技術在行政立法中的應用為例,相比傳統的信息溝通方式,如公開紙面信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行政機關借助互聯網可以更低的成本和更有效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信息,減輕信息收集、處理上的負擔,因公眾所提意見過多而壓垮行政機關的擔憂得以有效緩解,從而促進參與機制更廣泛的使用。更重要的是,電子信息技術所具備的互動性,能夠幫助公民了解其他人提交的意見,開展相互間的交流和深入細致的討論;而且,通過在線對話,過去不能出席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的公民,現在有了更多的參與機會;在某些情形,公眾甚至可以就立法中的某一事項達成共識,使之成為正式公布的法案內容的一部分。鑒于電子信息技術在擴大公眾參與上有著突出的效果,而參與的擴大又有助于提高行政立法質量,行政機關日漸重視電子信息技術的應用,使行政立法呈現出電子化發展趨勢。

二、行政立法的電子化發展

行政立法的電子化涵蓋了一個寬泛的領域,主要指行政機關將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每一個步驟,如起草立法草案、公布草案、就草案征求意見、表決和公布最終法案等,以更好的實現行政立法程序目標的一系列活動。電子信息技術的應用將導致行政立法過程從傳統的紙面方式轉向電子方式,因此,在美國,一般將其表述為“電子行政立法”或“在線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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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行政立法協作性分析

本文作者:常有有 單位:天水市行政學院

加強行政立法協作,有利于統一經濟區內各城市之間的權力與責任,實現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經濟區的建立,是區域經濟與市場一體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必要的步驟。然而,長期以來各城市之間職能定位不明,權責不清,各自為政,缺乏聯合和互動,人為地造成了市場的分割,各城市自成一體的獨立產業體系使整個區域內缺少經濟互補的動力,合作愿望不強,打造區域整體產業競爭能力的迫切性并不突出,加之各地區在招商引資、外貿出口、土地批租、減免稅收、人才流動等方面,競相制定優惠政策,爭搶項目,搞地方保護,造成資金、人才、技術、知識、信息等要素流轉不暢。所有這些歧視性政策設置的貿易和投資壁壘,嚴重制約了統一市場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形成。而目前解決這些問題所采取的那些低層次、松散型的磋商和對話等合作形式,很難取得理想成效。經濟區內要實現更高層次的合作,就必須建立行政立法協作的相關機制,制定一些能在該區域內統一適用的行政立法,這不僅是區域經濟合作和市場一體化的迫切要求,更是改善區域法制環境、促進區域統籌發展的迫切要求。

加強行政立法協作,實現法律資源共享,不但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而且還能提升行政法制的統一執行力。眾所周知,任何一部較為成熟的法律規范的出臺,從開始論證、調研、起草,到審議定稿,一般至少要經過一兩年的時間,期間還會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因此,地方立法必須堅持簡約原則,相同或相近似的事項應盡量制定統一的法律規范,否則會使立法成本十分高昂。就關中—天水經濟區各城市而言,雖然存在著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形成的差異性,但由于自古以來經濟交往較為密切,因此,這些城市之間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自然條件等方面還是存有許多相似之處,在促進區域經濟大發展的目標之下,陜甘兩省政府之間也必然在很多領域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立法事項。從東北三省進行的立法協作嘗試來看,把那些具有共性或者能達成共識的立法項目或立法內容制定成一部行政立法并將之運用于相同或相近的省份,不但能降低立法成本、減少其他立法主體不必要的重復勞動,而且還能夠避免地方立法中的“碎片化”、“地方化”,提高法律規范在區域經濟圈內的公正、統一執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各自為政地制定規章,而應該相互協商和配合,高效地構筑起統一、完備的地方法制體系,為經濟區內各城市之間的合作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一、關中—天水經濟區行政立法協作的主要事項

關中—天水經濟區要想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必然涉及省際之間很多領域的行政立法協作。凡是涉及關中—天水經濟區地方經濟發展、公共事務管理、社會關系調節等事項,且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之內,陜甘兩省都可將其作為區域政府法制協作的選擇事項,但考慮到規則沖突和缺失所帶來的體制性障礙對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影響,筆者認為下列事項亟需兩省在自愿的基礎上開展行政立法協作。

1.產業規劃、發展及轉移事項。近幾年,長三角經濟區內由于產業同構化、城市同質化而上演的“港口之爭”、“機場之爭”、“招商之爭”,其實就是行政分割下不同地區之間追求當地利益最大化的極端表現。綜觀關中—天水經濟區內各城市之間發展的基本態勢,同樣存在著產業結構趨同,互補性較差等致命性弊病。產業結構的趨同既造成了地區間的過度無序性競爭,同時又造成各種資源配置的不協調及浪費?!蛾P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抓住了制約經濟區發展的核心和關鍵,在其第三章規劃了經濟區各城市未來10年的產業結構布局。然而,提高當地GDP的沖動并不能使各地政府自覺有效地消除各地區之間產業同構的狀況。因此,有關產業結構布局規劃的事項必須通過行政立法協作,在反復的磋商中使地方政府拋棄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的狹隘偏見,實現地區產業錯位發展。如果不在經濟區建立深層次的行政立法協作機制,各地貌合神離或暗自較勁的情況必然不會改變。產業結構的重新規劃,意味著資源、資本、技術、人力等生產要素會在經濟區內各地區之間發生轉移。除了承接東部地區的產業轉移之外,經濟區內隨著核心城市西安產業結構的變化而出現一定范圍的產業轉移。例如,西安都市圈內的輕工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會由于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崛起而逐步向關中的東西部地區和陜南、陜北轉移,那些生產力不足的微型企業因成本壓力而逐步向小城鎮遷移。產業的梯度轉移,主要靠市場推動,但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也很重要,跨區域的轉移尤其如此,所以應當通過立法協作,在各合作主體間創造促進產業轉移的良好條件,實現區域間經濟的平穩過渡和發展。

2.金融合作事項。經濟要發展,金融須先行。受地方經濟實力的影響,經濟區內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規模小、實力弱、管理水平低等不利因素,嚴重地制約了金融對各類市場主體的“造血”功能。今后,陜甘兩省一定要在金融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和金融市場體系的多層次上下功夫,一方面鼓勵設立地方性金融機構并支持這些金融機構打破行政壁壘的限制進行重組,跨地區設立機構和發展業務,另一方面不斷推進地方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發展和加快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等農村金融組織體的完善,在條件較好的地方,政府可以鼓勵組建或引進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新型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滿足不同主體的融資需求。此外,各地政府要不斷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逐步形成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包括貨幣、信貸、票據、債券、產權交易、期貨交易、保險、股票和外匯等市場在內的門類齊全的金融市場體系。既然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命脈,那么關中—天水經濟區必須以金融合作為紐帶,來帶動經貿合作與交流,促進經濟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經濟區內存在的一些低層次的金融合作機制,顯然不能解決金融方面深度合作問題。只有通過立法協作形式,才有可能建立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金融合作關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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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法學思考

 

隨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于2010年9月12日的實施,兩岸關系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臺灣地區與祖國大陸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密切,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呈現發展態勢,涉足大陸地區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對大陸地區特別是沿海發達省市的勞動力市場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與臺灣人才“登陸熱”現象不相適應的是,大陸地區關于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需要我們加以發展和完善.   1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法律制度之現狀   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是指臺灣居民依法應聘受雇于大陸各種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行為[1]71.隨著海峽兩岸人民之間往來的頻繁,臺灣新一代的年輕民眾對大陸的認識逐漸加深,越來越多的臺灣居民愿意來大陸就業.早在2001年9月,15萬臺灣求職者中有2.02萬人希望就業地點在大陸,占求職者比重的13.5%[2].涉臺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勞動關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平等性.   我國《憲法》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臺灣同胞同屬中國人.因此,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應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在處理涉臺勞動法律關系時,應力求公平公正.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兩岸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不僅在實體上而且在程序上均應一視同仁[1]21.對此,2005年頒布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4條:“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過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這表明,現行立法要求發生涉臺勞動爭議時,根據我國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對臺灣居民給予了同等的法律保護.   第二,特殊性.   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由于主體的涉臺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類涉臺法律事務,絕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間的法律事務,而是中國國內特殊的法律事務.但它也區別于完全發生在大陸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直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相互間的法律事務[1]6.首先,涉臺勞動關系受兩岸關系形勢的影響和制約.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本同屬中華民族,血濃于水.雖然由于歷史的原因,兩岸曾出現過對抗甚至隔絕的態勢,但自1986年10月15日臺灣當局宣布開放兩岸人員往來起,兩岸同胞近38年的隔絕狀態被打破.近年來,兩岸關系的進一步緩和,為臺灣居民到大陸就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條件,大陸相關的法律規范也逐漸完善.從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到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及各地方相繼出臺的有關涉臺勞動立法,內容得到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當發生涉臺勞動爭議時,由于關系到判決的送達與執行等方面,其爭議處理的程序及效果也因兩岸關系形勢尤其是政治狀況的不同和相互配合、協助意愿的高低大受影響[1]11.其次,這種特殊性還表現在對臺灣居民實行就業許可制度.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需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用人單位變更的需重新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需辦理注銷手續.用人單位若未辦理上述相關手續的將受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針對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的敏感性,祖國大陸適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相關立法主要集中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須具備的條件.現行規定對臺灣居民作了幾項基本性的要求,如年齡范圍(18至60周歲),身體健康,有效證件及從事國家規定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明等,而不再要求其“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這意味著沒有就業經歷的臺灣青年從大陸高校畢業后可直接在大陸就業,其他臺灣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也可以同內地居民一樣平等就業.   其次,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崗位選擇.雖然舊的規定要求“聘雇的臺灣居民從事的崗位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且大陸暫缺適當人選”,但現行法律將此內容刪除,僅原則性規定了“用人單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新的立法擴大了臺灣居民在大陸的就業空間,使其有了更多的崗位選擇.當然,對于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資格證明.   再次,就業證管理辦法.由于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其就業證的辦理與更換等也是立法需要規制的內容.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為臺灣居民辦理申請、變更及注銷就業證手續;若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勞動保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甚至可以給予罰款.   2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有關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立法,保障了臺灣來大陸就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地促進了海峽兩岸人才的雙向流動,促進了兩岸的和平與發展,其制度價值不言自明.目前大陸的相關立法,存在以下問題,有待改進.   2.1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制度存在的問題   2.1.1相關立法數量較少   涉臺立法包括中央涉臺立法和地方涉臺立法.中央涉臺立法是由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針對臺灣事務制定或通過的法律規范,主要指涉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地方涉臺立法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通過的或制定的涉及臺灣事務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涉臺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3].#p#分頁標題#e#   目前,國家層面涉及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方面的立法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一部部門規章.其數量少,位階也不高.這與整個涉臺立法的滯后現狀一致,并不是臺灣居民就業方面立法單方面存在的問題①.同樣地,地方有關涉臺就業方面的法律規范也存在數量少的問題.以福建省為例,雖然制定了《福建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0年7月3日施行)、《福建省臺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1994年7月19日施行)等多項專項涉臺地方性法規,號稱是全國涉臺立法起步最早、立法數量最多的省份,但相關規定很少有涉及到保護在閩的臺灣居民勞動就業方面的內容,僅有新的《臺灣居民在福州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略具有創新性.而其他地區多以工作指導意見來規范涉臺就業法律關系,并未以正式的立法對此類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制,如《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貫徹執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可見,無論是中央層面還是地方層面,關于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方面的立法存在數量少的問題.   相較之下,關于臺胞到大陸投資方面的立法走在所有涉臺立法的前列.從1988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到1994年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再到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它們逐漸為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與此同時,福建、四川、湖北、廣東等三十多個省、市、自治區等出臺了實施《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具體辦法,內容涵蓋了保護臺商利益的各個方面,值得涉臺就業立法的研究和借鑒.   2.1.2相關立法內容不完備   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立法數量較少,這決定了其在內容上必然存在一定的缺失與不足.   第一、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的條件規定不明確.2005年《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臺、港、澳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此處“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規定》未作具體說明,也無相關實施辦法對此作出補充說明.因此,在實踐中很難對此進行認定和操作,不利于用人單位的具體掌握.   第二、保護范圍不全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經過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根據該條,未取得就業證的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是否受法律保護?對于受雇于用人單位的臺灣勞動者,立法將辦理就業證規定為用人單位的一方義務,實踐中出現的未辦理就業證情形多由于企業企圖逃避義務及疏于辦理等原因.雖然企業的該行為將由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被處以罰款,但將其建立的勞動關系視為不合法并不予保護的后果對臺灣勞動者十分不利.同時,該《規定》第3條,即“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未將臺灣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行為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   第三、企業合同解釋責任的缺失.臺灣居民雖與內地血脈相承,但由于各地特有的文化背景及生活習慣,其對大陸地區相關法律,特別是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不太熟悉,也不太能理解.然而,目前并沒有相關立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于涉臺勞動合同的特殊解釋責任,很有可能出現因為某一特定詞語含義及表達方式的不同引起勞資雙方對勞動合同條款解釋不同的爭議,這直接影響了臺灣居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效果.   第四、勞動者責任的缺失.《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備案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罰款”等.但規定未提及對在內地就業的臺灣居民違法就業的相關規制內容.若出現臺灣勞動者虛開健康證明,偽造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明等,將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此也有必要明確加以規制.   2.1.3地方立法的創新性不足   已有的地方涉臺勞動保護立法不僅存在數量少的問題,而且還存在創新性不足的根本性缺陷.地方涉臺就業立法多以執行性為內容,是對中央已有規定的實施性規定.由于涉臺立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出于對立法成本的考慮和政治風險的顧忌,地方對創新性的涉臺專項立法普遍缺乏動力[3].各地方相關立法及相關政策均是處于實施層面的規定,僅有2006年5月福州市的《臺灣居民在福州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尚具有創新性,其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未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個體經營做出相關立法規定情形下,率先對此做出相應規定.   2.2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2.1涉臺問題的敏感性   正如前文所述,兩岸關系經歷了從隔絕到緩和的發展過程,但目前兩岸關系總體仍未定型,交往中始終存在著政治斗爭.因此兩岸在商談事務性問題時總是盡力回避敏感政治問題,例如避免討論臺灣地區“司法管轄權”或“法律管轄權”這類問題,而是通過海基會與海協會、兩岸民間團體等協商機制來解決兩岸交往中的問題.因此,關于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法律制度發展也因涉臺問題總體的敏感性而步伐緩慢.   2.2.2涉臺立法不受重視   大陸人口基數大,勞動力供過于求,對外來就業人員持可有可無的態度,不像引進臺資那么心切,致使大陸對臺就業人員的立法更多的是出于政治上的考量,僅是作出的一個姿態而已,難免存在不全面、不規范的問題.一部法律、法規、辦法得以出臺,主要是體現各級立法機關意愿和社會的熱點問題,大陸正在實行城鎮化,需要更多的就業崗位,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或許并不是立法機關鼓勵和引導的方向,因此,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p#分頁標題#e#   2.2.3社會關注度不夠   一方面,臺灣來大陸就業人員人數不多,其數量相對大陸人口微不足道,其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護,對大陸的就業秩序和就業環境影響不大,也不會損害國際形象;另一方面,臺灣來大陸就業的人員一般文化程度較高,所就業的企業管理規范,各種福利、收入優于其他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可能性?。C上所述,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不為社會所關注,進而缺少社會的監督,這對中央及地方的盡快立法缺少一定的推動力.   3完善大陸有關涉臺就業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對臺灣居民來大陸的就業條件做出補充性解釋   針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未對“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作出具體規定的問題,各地方立法可以根據該地區的勞動力市場及各產業的實際狀況,制定出不同的認定標準.這一方面有助于吸引更多專業化的臺灣人才應聘到內地急需的各技術性崗位,為內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另一方面也是臺灣人才與內地崗位的一個互選過程.各類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崗位因其市場需要的原因往往報酬比一般的崗位要高,各地可以鼓勵有專業技能的臺灣人才在眾多崗位中選擇最適合自己發展的崗位就業,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此外,可適當放寬臺灣勞動者的年齡限制,可以將來內地就業的臺灣居民年齡范圍有條件地擴大或是作出補充規定,降低文藝、體育等特種公益性質的勞動者的就業年齡,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3.2擴大就業范圍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在大陸就業的臺灣居民若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隨著兩岸交流交往的增加,大陸向臺灣居民開放了多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如注冊建筑師、經濟師、會計師、拍賣師、執業藥師等等,這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于規范在內地就業的臺灣居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領域沒有對臺灣居民開放,特別是在教育文化領域還有很多的限制.因此,可以適當允許臺灣居民從事部分教育文化領域的工作,比如,某些學科的教師從業資格、某些領域的廣播電視節目等[4].此外,兩岸可以簽訂職業資格證書的互認協議.效仿廣東省和香港地區于2011年研究推行的“一試三證”的兩地互認合作,香港居民只需通過一次考試,就可得到內地、香港乃至國際認可,這可以作為大陸某些地方與臺灣地區簽署類似協議的參考.   3.3進一步明確合同解釋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如前所述,目前立法關于用人單位對涉臺合同解釋和臺灣居民違法就業的法律責任未作具體規定,這方面的立法缺失不利于保護合法的臺灣勞動者,也不利于內地勞動力市場的穩定和諧.因此,立法應作出相關補充,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對待涉臺勞動合同時必須作出特殊處理,向勞動者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與告知,避免因海峽兩岸用語涵義理解的不同而引起誤解.針對勞動者開具虛假健康證明等行為,明確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或限制其在內地就業等其他法律責任.   考慮到兩岸關系的復雜性以及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尚處于發展當中的態勢,涉臺就業立法應著重發揮地方的先行先試優勢.第一,地方性立法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的特點.臺灣居民來內地是一個局部較熱的區域性問題,他們往往選擇經濟較發達或地理位置較便利的大陸地區,像新疆、西藏這樣自身人口稀少、勞動資源少的地方,臺灣勞動者數量甚少.因此,尚無必要制定全國性的立法規制這種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相形之下,地方應積極努力探索并大膽創新,去解決這些新事物、新問題,而且地方立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相對簡單,所需時間較短,可以相機而動[5].第二,地方立法是對未來中央立法的探索.地方立法可以為中央涉臺立法提供探索經驗,如關于臺灣同胞投資的立法問題,就是先有地方性立法而后再由中央立法的①.   4結語   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是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結果,同時又進一步促進了海峽兩岸的交流與合作.現階段,大陸地區相關涉臺立法尚不完善,未形成體系.我們應在分析現有涉臺立法不足的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探索,發揮地方立法的優勢,逐步將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完善和發展,以便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更加便利的同時能更充分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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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和信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2012年是“十二五”各項重點任務全面落實之年,通信業在互聯網蓬勃發展的影響和帶動下,將繼續呈現出大變革、大融合的趨勢,新技術、新業務的快速發展也將催生出更多新業態,不同技術和業務之間的邊界也越來越模糊,通信業的服務對象更廣、服務種類更多、服務能力更強,傳統、單一的信息傳送服務向綜合信息服務加速轉型也將進一步加快。與此同時,產業生態體系也將繼續發生深刻變革,產業價值鏈的核心由制造和運營向應用和服務轉移的趨勢不可逆轉。   在上述產業大背景下,我們看到,國內外傳統的電信立法活動甚微。我國《電信法(草案)》的立法進程處于停滯狀態。盡管各方很關注,但是由于技術、體制等各方面因素,其出臺仍難以預計。甚至有專家建議,在《電信法》遲遲難以出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電信條例》加以修改,以適應電信市場的現狀。目前的《電信條例》諸多內容都過于落后于產業發展,許多問題都沒有規范,也找不到依據。中國的電信立法沒有實質性進展,也沒有新的立法計劃。整體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目前各國電信法的立法活動基本上都是適應互聯網產業的發展。比如,電信市場發達的美、英、日等國有一些立法動向,就包括探討增加電信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進行監管的權力;重視發展寬帶基礎設施;修訂管理規則,適應頻譜技術發展。而互聯網發展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涉及到數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實名制立法、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等領域。國內外產生了大量案例,國際社會也紛紛開始從立法上加以應對。我們也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前瞻性、前沿性研究,為完善我國的信息通信法制建設做好儲備。   網絡和信息安全立法亟待加強   我國應當加強重點安全領域的立法布局,積極開展政府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國家關鍵資產保護、網絡身份認證體系、移動智能終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研究,爭取在有關領域早日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國外已從個人數據保護為主走向個人數據、商業數據保護并重。2011年3月,美國商務部互聯網政策任務組起草并提出《互聯網經濟下的商業數據隱私動態政策框架》,確認美國將重修《電子通信隱私法(EC-PA)》,以加強對云計算和位置定位服務中商業數據的行政保護力度。數據保護在我國,隨著云計算、移動互聯網條件下數據跨境流動趨勢的發展,應當加快數據保護立法,將個人數據、商業數據、政府數據一并納入法定保護的范圍,并采取法律、行政、技術等多種手段,保護數據安全。網絡身份認證體系未來,我國應當加緊修訂《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第三方網絡身份認證服務體系,授權第三方網絡身份認證機構對事關信息安全、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部分互聯網典型業務應用實行網絡身份在線認證活動。移動智能終端安全管理為了加強對移動智能終端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我國還應當在移動互聯網立法方面采取積極政策,積極推進有關移動智能終端安全管理的相關立法。未來,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專業、權威、獨立的《信息安全法》,構建、完善我國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將繼續引人關注   2011年12月,我國多家網站個人數據遭黑客攻擊泄露,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開展調查。近期查處的信息泄露事件主要有五個,包括了CSDN、天涯網站被入侵事件、網上流傳的京東商城網站被入侵事件、“YY”語音聊天網站泄露數據事件、網上流傳的工商銀行等金融機構數據泄露事件以及網上流傳的新浪微博、當當網等網站被攻擊事件。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查處入侵、竊取、倒賣數據案件9起,編造并炒作信息泄露案件3起,刑事拘留4人,予以治安處罰8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發言人表示,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些人編造或炒作網站用戶信息被大規模泄露的消息,既有出于個人進行炫耀或騙取錢財的目的,又有一些網絡安全公司銷售人員想以此提高知名度、推銷自己的產品,還有個別人借機企圖干擾和貶損北京等城市正在開展的微博客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工作。未來,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推動制定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比如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信部等部門牽頭制定電信、互聯網企業收集、處理、保存個人信息的基本規則;明確跨境數據流動的基本原則。遠期,則應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個人對自身信息的自決權作為基本人權需要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基于我國法律傳統和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當采取“行政法保護為主,民法保護為輔的模式;由于個人信息保護涉及金融、銀行、電信、公安、教育等眾多行業,由國務院單一部門難以推動立法的制定,建議由全國人大牽頭制定。   互聯網競爭法修法將加快執法力度也將加大   未來幾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有望完成,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執法權的分配等問題將在法律中得到明確的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部委(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聯合制定行業指南及實施細則,明確權責;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的執法力度將進一步增強。2012年,《反壟斷法》的配套立法將逐步完善: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經營者集中查處辦法》,最高法的《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有望正式出臺。   電子商務領域立法將提速   2011年爆發了引各方矚目的淘寶商場中小企業圍攻大商家事件,由此也引發了關于加快網絡零售法律管理體系建設的立法意向。相關部門正推動建立《網絡零售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形成第三方交易平臺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場規則,明確網絡零售市場各參與主體的權利、責任、義務關系,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管理職責,促進網絡零售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與此同時,第三方支付管理細則將出臺:央行強推實名制。占據第三方支付領域大半江山的互聯網支付,有望于近期迎來行業監管細則。近幾年,互聯網支付業務規模擴張迅猛,現已處于第三方支付的主流地位。據記者統計,在已獲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40家企業中,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的企業為30家,占大半江山。易觀國際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占整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份額高達96%。作為第三方支付領域的主導,關于互聯網支付的監管細則卻遲遲未能正式出臺。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且存在監管缺失,第三方網絡支付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逐漸成為洗錢、套現等灰色行為的多發地帶。此外,網絡釣魚、黑客攻擊、植入木馬程序等事件頻頻發生。2011年年底,央行已向多家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企業下發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網絡支付賬戶實名制將被強制推行。而目前,部分互聯網支付企業開通的實名認證服務,僅是出于業務需求的自發行為,并非監管硬性要求。保障資金安全,乃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重中之重。#p#分頁標題#e#   互聯網法律治理應堅持輕手管制原則   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帶來了大量新的知識產權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如何保護成為各國立法和司法的焦點。2011年12月18日,美國83位互聯網投資者和工程師聯名向美國國會議員發表了一封公開信,反對美國參、眾兩院正在分別審議的《禁止網絡盜版法》(以下簡稱“SOPA”)和《保護知識產權法》(以下簡稱“PIPA”)互聯網黑名單法案。SOPA的主要內容是,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打擊互聯網盜版。具體來說,就是以下四條:美國政府在得到法院禁令后,可以命令”網絡廣告提供商”(比如doubleclick)和“在線支付提供商”(比如PayPal)停止向侵權網站提供服務;美國政府還可以命令搜索引擎(比如Google)不得顯示侵權網站的內容,以及命令電信服務商屏蔽侵權網站;在六個月內獲?。òㄞD貼和上傳)盜版材料累計10次者,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事先采取防盜版措施,可免除侵權責任;如果明知有人利用該服務進行盜版活動,卻不加以制止,將加重懲罰。   可以看到,以上四條措施都不是通過打擊盜版者來防止盜版,而是通過擴大連帶責任來防止盜版。這種“責任擴大化”的后果,可以歸結為以下四點:一是一旦這個法案通過,整個互聯網產業都將受到牽連。任何公司只要提供互聯網服務,就必須為服務對象的行為負責,這會影響公司的運作模式,大大提高成本。二是該法案還會影響到互聯網的技術架構。因為網絡服務(Proxy)和域名解析(DNS)也屬于該法案禁止向盜版者提供的服務,如果Proxy和DNS都部署實時監控,互聯網架構將變得復雜,效率也會降低。三是該法案實際上將“互聯網審查”(internetcensorship)合法化。它規定任何公司如果沒有“事先采取防盜版的措施”,就是連帶責任人。這等于命令各家公司必須自行審查用戶提交的內容,“言論自由”將不復存在。維基百科、Youtube、Flickr這一類用戶直接貢獻內容的網站,也沒法生存下去了。四是該法案還廢除了《數字千禧年版權法》(DMCA)規定的“安全港”(safeharbor)原則。所謂“安全港”,指的是只要服務商在接到侵權通知后的規定時間,采取相應措施,就可免除責任。而SOPA要求服務商設法自行鑒別出侵權內容,否則就要承擔責任。總之,這個法案將加重所有人的責任,改變互聯網的運行模式,提高成本,阻礙創新,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卻無法真正地消滅盜版。這些人聲稱,如果這兩個法案付諸實施,則將創造出一個令人極度恐慌的環境,使技術創新變得不確定,并嚴重損害美國作為核心互聯網基礎設施監管者的信譽。這兩個議案將破壞互聯網的全球域名系統,并導致其他一些不可預知的技術問題。電影和音樂行業支持通過這一立法來打擊網絡盜版。而谷歌、FACE-BOOK等互聯網公司均對該法案表示反對。近日有消息稱,美國白宮針對SOPA和PIPA的爭議發表了一份聲明,但這份聲明并不是向這場爭論的雙方發出最后通牒,而是鼓勵娛樂與科技行業共同努力,找到一個解決辦法。白宮聲明,呼吁雙方在打擊互聯網知識產權盜版行為的同時,找到保護言論自由的辦法。奧巴馬政府的技術主管說,雖然盜版問題必須得到解決,但是“我們不支持那些影響言論自由、增加網絡風險、阻礙創新的立法……任何法案不應該破壞互聯網的技術架構。”   再看國內,中國的版權法第三次修改正在進程中。百度文庫事件影響深遠,觸發了行業監管者神經,并引發產業鏈相關者思考,更進一步加速了第三次《著作權法》的修訂步伐。最高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網絡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梢钥吹?,各國的立法試圖在版權領域的技術管制立法與產業利益中構建一種平衡。起初立法考慮要保證新生事物免受舊有事物的打壓,但是伴隨著互聯網產業的蓬勃發展的興起,法院和立法機構更多地考慮了對新技術適用施加法律限制,因此針對技術管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不勝枚數。   對于我國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法而言,任重而道遠,既要體現中國特色,又要適應新環境要求,既要依法保護權利,又要促進信息傳播。對于互聯網的法律治理,仍然要堅持輕手管制的原則。對于互聯網治理,首要的選擇還是應該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如果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次優的選擇是加強現實世界一般法律的適用能力。發達國家的網絡立法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多,只有靠傳統法律不能解決了,才考慮制定專門的互聯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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