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投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金融服務投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金融服務投資

人力資本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影響

摘要: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對國家經濟的影響重大。本文通過將人力資本水平引入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分析中,從理論機制梳理了人力資本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的影響路徑,并在此基礎上利用相關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結果表明,中國金融服務貿易長期處于逆差狀態,主要是保險服務的大量進口所引起,國際市場占有率極低,貿易競爭力較弱。但從動態視角來分析,中國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呈發展態勢,且市場占有率與貿易競爭力已有顯著提高,實證結果驗證了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加強主要受人力資本和金融業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

關鍵詞:金融服務貿易;人力資本;貿易競爭力

目前各國產業發展格局發生巨變,服務經濟飛速發展,已成為新時代背景下經濟發展的顯著特征和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升級的主要推動力,是如今國際市場競爭中的新興重點領域,世界服務貿易結構日益向新興服務部門傾斜,而傳統服務業所占份額持續下降。以金融服務為代表的新興服務業,在服務貿易內部結構中的比重將顯著提高,服務業的競爭重點將逐步從傳統服務業的競爭轉向通過金融服務的新興服務業的競爭。在此背景下,探究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提升的主要動力要素是富有重要現實意義的。關于金融服務貿易這個議題,大多數文獻集中在對其競爭力的探討。部分學者利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貿易競爭力指數等對金融服務貿易進行了對比研究[1~3]也有部分文獻圍繞金融服務貿易的影響因素進行探究,主要從宏觀經濟因素和要素投入角度兩個方面展開。劉建廷(2012)[4]從FTA視角出發,對比了中國、日本、韓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現狀,認為中國的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與貿易自由度均無法與日本和韓國相抗衡。因此,中國應漸進有序地開放金融服務貿易策略,逐步推進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黃滿盈,鄧曉虹(2018)[5]將總量與動態發展納入綜合考量,構建了BTCGa用于測度雙邊服務貿易競爭力,并基于引力模型對其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結果發現:貿易雙方的經濟規模、經濟自由度會對中國雙邊金融服務出口競爭力產生顯著的影響,中國對大多數貿易伙伴的金融服務出口不具有競爭優勢。黃蓉(2016)[6]從要素投入的視角展開討論,她認為在未納入技術因素的條件下,資本對中國金融服務貿易出口具有負作用,但在技術條件下勞動力對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具有較大的積極影響,且能淡化資本的作用力。

1人力資本對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影響的理論基礎

斯密將“分工理論”延伸到國際市場成為比較優勢理論的源泉。Hecksher&Ohli基于李嘉圖模型進一步提出了要素稟賦理論,是對比較優勢理論更深層次的擴展和補充。隨著服務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學者加入服務貿易研究中,希望為服務貿易找到適用的理論依據。在新經濟增長理論中,Lucas將人力資本視為一種特定的要素,提出了“專業化人力資本積累增長”模型。他認為勞動力的專業化可以通過“干中學”效應在生產實踐中獲取,勞動要素的專業程度隨著產出數量的增加而強化,專業化后的勞動要素因為具有內生動力而成為人力資本,由于專業化的人力資本增長是在已有的人力資本水平上進行,人力資本的積累總體上遞增,導致人力資本的邊際產出具有遞增性,因此人力資本積累是產業不斷發展和經濟持續增長的內在動力源。Sagari(1989)[7]在探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比較優勢的根源時,內生增長理論的內核引入H-O-S的分析框架下,認為國家之間不僅存在技術階梯,而且技術轉移日益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內容。國與國之間存在技術落差,不同技術水平所導致的要素投入組合不同,即較高的技術水平可節約要素投入。因此,各國間的技術差異是驅動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金融服務既具有資本密集型特征,也具有人力資本密集型特點。當今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競爭激烈化的一個重要表征即人才競爭的不斷加劇(劉輝煌,2000)[8]。人力資本增加意味著生產要素質量的提高和生產技術水平的進步,首先會導致金融服務業規模經濟效應的形成,由于規模經濟效應,人力資本產出的邊際成本逐漸降低,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由此得以實現和保持。其次,人作為技術實現的主體,在人力資本作用加持下,傳統金融服務與新思潮、新科技的結合,強化金融服務的內容、形式和質量,進而提高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最后,技術流動使得一些發展中國家獲得了較快的技術進步,服務貿易本身就是一種技術的傳播渠道,它可以通過影響技術和其他生產條件,進而影響一國產業的發展。發達國家的金融服務內容和服務技術水平遙遙領先,在金融服務領域外商直接投資不斷增多,中國對金融服務的大量進口,將對中國金融服務行業產生某種程度上的“技術溢出”,充足的高質量的勞動力(即所謂的人力資本)意味著更強的學習與吸收能力,在人力資本作用的加持下,通過對進口金融服務內容與技術的轉化和吸收,能夠刺激中國金融服務企業更新其服務內容與技術創新動力,從而提高我國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谝陨先c,本文提出假設:人力資本對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競爭力具有促進作用。

2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發展動態

2.1中國金融服務貿易規模與結構。整體而言,中國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呈擴大態勢,但貿易凈值常年為負值。2005年金融服務貿易出口額為6.95億美元,2018年擴大至84.04億美元,相比增加了約11.1倍,年均增長率為23.41%。另外,中國金融服務貿易逆差在報告期內呈先擴大后縮小的發展趨勢:2005年金融服務貿易逆差為66.64億美元,隨后持續擴大并于2013年達到峰值,逆差額為186.03億美元,2014-2018年金融服務貿易逆差狀態有所緩和,但仍處于逆差狀態,說明我國金融服務國際競爭力并不樂觀。中國金融服務貿易逆差主要原因在于保險服務的大量進口,2018年進口了近119億美元的保險服務,而其他的金融服務進口規模約占前者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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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務公司金融功能和金融創新

摘要:在我國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專業財務公司的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但在新形勢下,一些財務公司轉型發展意識不強,金融功能發揮不到位,金融創新比較薄弱,需要引起重視。本文對我國財務公司金融功能和金融創新進行了分析,在分析財務公司金融功能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金融功能發揮現狀,并提出金融創新對策。

關鍵詞:財務公司;金融功能;金融創新

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步伐新常態的背景下,我國金融體系日益完善,特別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越來越受到重視,這就需要財務公司必須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積極探索更加科學、更加有效、更加系統的金融功能,只有這樣,才能使其發展步入正軌。盡管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經大多數財務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都十分重視金融功能的發揮,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然有一些財務公司存在模糊認識,特別是在發揮金融功能的過程中,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等諸多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新形勢下對財務公司金融功能的創新與拓展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直接導致自身的競爭力不強,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并運用系統思維和創新理念,推動財務公司金融創新。

1財務公司金融功能分析

財務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隨著新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財務公司財務功能的發揮創造了有利條件,需要財務公司深刻認識到自身的職責和任務。具體說,財務公司金融功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支付結算與清算功能。該功能集中表現在結算中利用內部票據轉賬形式,使資金的余缺問題被解決,通過內部交易抵消,使資金占用量被降低,且結算工作開展下可解決資金異地劃撥下面臨的難題,使資金利用效率得以提升。這一功能是財務公司最基本的功能,而且也是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的基礎,從當前財力公司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支付結算與清算功能是其主要功能,而且也得到了財務公司的高度重視,在這方面能夠具有很強的規范化特點,因而可以說具有一定的優勢。二是經濟資源轉移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特別是在當前金融體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對于企業來說,如何更有效的開展融資和籌資業務,已經成為企業集團高度重視的重大問題。因而,對于財務公司來說,在當前形勢下,必須將經濟資源轉移功能上升到戰略層面,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入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舉措,努力使經濟資源轉移功能得到有效的發揮,比如在信用貸款、融資租賃、票據轉貼、同業拆借等都可以有效的應用。三是投資功能。隨著企業集團多元化經營越來越受到重視,如何為企業集團開展更多的業務支持已經成財務公司必須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投資作為企業集團的一項主要業務,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集團,投資領域涉及面廣,而且在“一帶一路”和“走出去”戰略的背景下,對內、對外投資發生了深刻變化,要求財務公司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積極探索有效的投資路徑,并且要在優化投資模式、創新投資機制等諸多方面下功夫,努力為企業集團拓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2財務公司金融創新的制約因素

隨著財務公司地位越來越重要,要求財務公司必須不斷改革和創新財務職能,通過卓有成效的金融創新,努力發揮自身的積極作用。盡管從總體上來看,財務公司普遍都能夠履行好自身的基本職能,但在金融創新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制約因素。深入分析當前財務公司金融創新的制約因素,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缺乏金融創新理念。理念是行動的先導。對于財務公司來說,要想推動金融創新,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斷創新金融服務理念,特別要從傳統的管理型向服務型、實務型向創新型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公司的金融職能得到拓展。從當前財務公司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盡管企業集團普遍重視財務公司的職能改革,而且也要求財務公司要不斷推動金融創新,但普遍存在金融創新理念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的就是一些財務公司還沒有正確處理好“管”與“理”的關系,按照企業集團要求被動開展工作的情況較多,發揮自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時候少,比如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還沒有將其納入到企業集團整體發展戰略當中,各自為政的問題突出等。二是缺乏金融創新機制。從當前財務公司的運行情況來看,盡管都具有較強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但在金融創新方面普遍存在運行機制不系統的問題。比如個別財務公司還沒有將金融創新納入到企業文化體系當中,相關的激勵機制不夠完善,財務公司廣大員工在金融創新方面缺乏針對性。再比如在金融功能方面,還沒有將信息服務納入到財務公司金融服務體系當中,在為企業集團提供財務信息決策支撐方面十分薄弱。還有個別財務公司的制度體系不夠完善,特別是對于一些具有較強戰略性的金融服務工作,還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同時也沒有制定科學的工作制度。三是缺乏金融創新模式。在當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對財務公司開展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如何更好的應用信息技術已經成為其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但從當前一些財務公司金融服務的整體運行情況來看,服務模式還比較落后。比如“互聯網+金融服務”還沒有成為一些財務公司的重要發展方向,金融服務的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不高,對市場的反應比較滯后等。還有一些財務公司沒有深刻認識到大數據技術、云計算技術的應用還不夠到位,相應的大數據平臺、云服務平臺建設步伐十分緩慢,通過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對企業集團開展決策服務的意識和能力不強,迫切要求財務公司構建“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金融服務模式,努力提升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戰略性以及長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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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功能優化

1、我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存在問題的分析

我國各省(市、區)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典型平臺主要有江蘇省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中國科技金融網、北京中關村科技創業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等。其他諸如團貸網、眾貸網、紅嶺創投、合力投資等只提供科技金融某一細分產品服務或是只提供信息服務而沒有相應在線申報平臺的不納入典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范疇。分析這些典型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可以發現存在以下主要共性問題:①提供的金融產品的品種不全。如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只提供創業孵化服務,而忽略了科技金融領域中其他組成部分,如“風險投資”、“私募”“、債權投資”等。②在各平臺現有的金融產品中資源的覆蓋面很小,只依靠于自身積累的資源,而沒有積極向外擴展,且地域性很強。如江蘇省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中的科技項目只包括“省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省創新資金項目”和“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局限于江蘇省內和國家級的項目,而并未兼顧到其他省市的項目;而且不提供科技項目的主動申報,不能滿足更多中小企業的項目申報需求。③大部分平臺只提供供需信息,流程覆蓋面比較窄,很少有從信息、供求雙方接洽、調查、合約簽訂的全流程服務,尤其在合約簽訂后的后續服務、多方協調等方面更是缺乏。如江蘇省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只了相關供求信息,而沒有提供后續的服務,平臺的功能只限于信息和查找,缺乏一站式的管理。④大部分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都沒有考慮到處于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資金需求結構有著很大區別,如風險投資比較適用于企業的種子期和初創期,而在企業的成熟期比較適用主板市場或二板市場融資。現有科技金融平臺并未對融資產品進行細致劃分,導致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中小企業難以找到適合的融資產品。如中國科技金融網在項目倉庫中按照“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投資收益”對投資產品進行了分類,而未區分資金來源,導致融資企業需花費較多的洽談成本才能找到合適的融資產品。⑤幾乎所有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都未設計出清晰的商業模式,運營成本主要來自政府補貼,不具有自我生存能力。

2、完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功能的思路

綜合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本文提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提升:①結合科技金融理論,考慮多種融資方式,對融資產品進行細分,其中內源融資屬于企業自有資金融資,不在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考慮范疇;外源融資又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中的多層級資本市場融資國家已經有相應比較成熟的規章制度,因此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只提供相關知識,而并不作為中介平臺參與。因此,平臺應主要服務于直接融資中的風險投資和包括政策性融資、商業性融資、融資租賃和民間融資在內的間接融資。②確保平臺的開放性與易用性,獲取更多資源,提高科技項目與融資產品的匹配率?,F有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基本都是封閉式的,只能提供平臺自有信息,而不能搜索到其他平臺的信息。到目前為止全國已建成近百個帶有科技金融服務功能的平臺,均為獨立運作,每一家的信息量都不大,但平臺布局和結構不一,用戶很難一一注冊并適應每一家平臺,因此現有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使用率不高,很多平臺的信息更新還停留在幾個月之前。通過確保平臺的開放性和易用性,一方面可以豐富平臺的自有資源,另一方面可以運用垂直搜索技術集成其他省(市、區)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信息,增強用戶體驗,提高平臺使用率,實現良性循環。③提供全流程、一站式服務。實現從項目申請直至最后簽約、簽約后跟蹤的全流程服務,增強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作為第三方中介在項目接洽和開展過程中協調作用,實現服務平臺的增值作用。④改進平臺的信息搜索功能,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所處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進行融資產品的推薦與匹配,防止雙方的盲目尋找,減少接洽成本。⑤考慮集成的概念??萍夹椭行∑髽I在對科技金融方面有所需求的同時可能還有技術轉移或技術交易等方面的需求,因此,需要集成多種服務,為企業提供“一攬子”中介服務;即便企業只對科技金融有所需求,在項目申報和后期審核過程中也需要集成其他系統的信息,避免重復驗證,增加時間成本。

3、我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功能優化

根據科技金融全生命周期流程,對服務平臺功能進行設計,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對接服務、合同管理、項目執行、后評估及其他服務六大功能模塊。

3.1基本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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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排斥對家庭投資組合的影響研究

摘要:在我國金融體系中,金融排斥一直存在,深入研究金融排斥問題對金融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金融排斥充分體現了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的供給與家庭對金融產品需求之間的不匹配,這不匹配給家庭投資組合帶來了較大的影響。本文基于國內數據下就金融排斥對家庭投資組合的影響作了相關研究。

關鍵詞:金融排斥;家庭投資組合;影響

0引言

近年來,家庭投資組合的研究逐漸成為重要的研究領域,家庭投資組合作為一種金融行為,這種金融行為受金融體系的影響較大。現有的關于家庭組合的研究主要是關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方,這種需求大多是從家庭自身的特征出發的分析,對金融機構排斥行為對需求決策的影響分析較少,以至于家庭投資組合金融活動得不到有效的開展。因此,深入研究金融排斥對家庭投資組合的影響對于優化家庭金融投資決策有著重大意義。

1金融排斥的概述

所謂金融排斥是指一些群體沒有能力進入金融體系,或者不能以正當手段獲得的金融服務,如失業、收入低等特殊群體,這些群體大多被排斥在金融服務體系之外,使得其不能享受到應有的金融服務。金融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客戶接近金融資源排斥性;(2)條件排斥性;(3)價格排斥性;(4)市場營銷排斥性;(5)自我排斥性。

2基于國內數據的金融排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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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金融素養水平現狀及提升

摘要:我國城鎮化發展深入,“征地”需求旺盛,失地農民數量激增,提升失地農民金融素養對于推進農村金融環境建設有重要意義。本文基于金融知識、金融行為、金融技能三個維度研究我國失地農民金融素養現狀,針對失地農民提升金融素養水平面臨的困境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失地農民;金融素養

一、引言

在金融業與數字技術蔓延交融的背景下,愈發多樣化、復雜化的金融產品服務對消費者合理管理個人資產、明智決策金融產品、有效掌握金融知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這種能力稱為“金融素養”。全球對金融素養尚無統一定義,有學者將金融素養界定為消費者為了實現個人財務安全而有效決策其金融資源的知識和技能。在我國城鎮化高度發展的時代,失地農民在總人口中占比超10%,并以每年約300萬人的速度遞增。面對如此龐大的社會群體,提升失地農民金融素養、優化其金融行為,對于提升失地農民就業創業熱情,改善農村貧困面貌,進而縮小城鄉發展鴻溝,推動經濟平穩運行意義重大。

二、我國失地農民金融素養水平現狀

據2018年的《中國農村居民金融素養抽樣調查報告》顯示,農村居民金融素養水平總體不高,金融能力掌握度不夠,金融知識結構單一。結合歷年研究及央行的消費者金融素養調查報告來看,金融素養涵蓋金融知識、金融行為、金融技能三個維度。

(一)金融知識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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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綠色經濟影響因素探析

內容摘要:降低金融服務門檻、金融服務成本,擴大金融服務覆蓋群體從而推動綠色經濟發展,是發揮金融業對經濟可持續增長推動作用的基本前提。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法研究我國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的影響因素,并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這可以為更好發揮數字普惠金融對綠色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提供相關理論基礎。最后本文提出從完善風險監管體系、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降低數字普惠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通過將數字普惠金融的貸款成本與信用掛鉤等方式更好地讓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發展。本文的研究將有利于更好發展我國綠色經濟,因而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數字普惠金融;綠色經濟;影響因素;策略分析;風險監管體系

一、引言

數字普惠金融是在普惠金融的基礎上,通過引入數字信息技術,發揮數字信息的透明和便捷特性,降低金融服務成本和金融風險,從而讓金融服務深入到低收入和中小微企業中,有效滿足不同社會階層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而有效促進經濟發展。考慮到當前我國面臨的嚴峻環境問題和能源短缺問題,如何有效使用數字普惠金融的作用從而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必須思考解決的重要問題。因此,系統探討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的影響因素與策略,從而更好地讓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顯得尤為重要。當前學者們就數字普惠金融對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消費以及技術創新等方面產生的影響展開了分析。邱兆祥和向曉建(2018)認為我國數字普惠金融還存在較多的問題,為了更好發揮數字普惠金融對經濟社會的促進作用,需要從金融創新、數字基礎設施和征信體系等方向完善數字普惠金融。滕磊(2020)發現數字普惠金融通過使用深度的提升和覆蓋廣度的擴大,能夠有效緩解民營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約束。江紅莉和蔣鵬程(2020)發現數字普惠金融能夠通過促進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來優化居民消費結構,并進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成學真和龔沁宜(2020)發現數字普惠金融顯著促進了實體經濟發展,數字普惠金融通過推動傳統金融創新和科技創新來促進實體經濟持續發展。雷漢云和王旭霞(2020)發現綠色金融能夠通過改善環境促進綠色經濟高質量發展。張林和溫濤(2020)發現數字普惠金融通過促進服務業發展和居民收入提升途徑增加居民創業機會,進而促進全社會創業創新,但是這種促進效應還受到自身發展水平和地區市場化程度的影響。楊偉明和粟麟(2020)發現數字普惠金融能夠顯著提升居民收入,這種促進作用在城鎮居民和東部地區居民中更加顯著。綜上所述,本文發現當前缺乏系統探討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的影響因素,以及如何采取相關最優策略從而更好發揮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的作用。有鑒于此,本文將就各類影響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的影響因素進行詳細分析并提出相關策略建議,從而為政府出臺相關支持數字普惠金融對綠色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的政策提供理論參考。

二、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綠色經濟發展的機理

(一)數字普惠金融通過將資金配置給綠色企業服務綠色經濟發展

綠色企業為了實現節能、減排、高效的生產方式,需要對傳統的生產方式進行綠色改造,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綠色改造的收益風險卻相對較高,在金融機構獲取綠色企業生產信息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傳統金融機構不愿意將資金借貸給這類企業。這導致綠色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突出。數字普惠金融則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降低了綠色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的消除,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風險,金融機構愿意將更多的資金配置給綠色企業,有效解決了綠色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從而綠色企業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得金融資金,順利實現綠色生產方式的改造。因此,在數字普惠金融的推動下,更多的金融資金被注入到節能、環保的綠色企業中,而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金逐漸減少,這意味著綠色企業將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污染低效企業將逐步被市場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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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RCEP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影響

摘要:2020年11月,中國、日本、韓國等15國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世界上最大的自貿區誕生。RCEP對于深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穩定全球經濟均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資本項目管理產生較大影響。通過梳理RCEP的主要內容,從金融服務和投資兩方面與我國現行資本項目管理政策進行對比發現,RCEP對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提出了新需求,應采取措施予以積極應對。

關鍵詞:RCEP;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簽署,標志著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啟航。RCEP對金融服務、投資便利化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也將對我國日后資本項目管理產生較大影響。本文通過梳理RCEP的主要內容,對比RCEP與現行資本項目管理政策,分析RCEP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RCEP主要內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國間多個自由貿易協定,統一了區域內規則。RCEP共20個章節,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自然人臨時移動等方面的開放,納入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等議題。在貨物貿易方面,關稅上給予“漸進式”零關稅政策。在服務貿易方面,RCEP成員國在金融、電信和專業服務領域做出更高水平的開放承諾。投資方面,RCEP涵蓋包括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在內的投資領域四大支柱條款,確認了成員國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投資待遇等方面的義務。自然人臨時移動方面,RCEP各成員的承諾基本超越各成員已有自貿協定的承諾水平。各方承諾區域內各國的投資者、公司內部流動人員、合同服務提供者、隨行配偶及家屬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獲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簽證便利,開展各種貿易投資活動。

二、RCEP與資本項目管理政策比較

(一)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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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權益司法保護探討

 

金融消費者并非一個普及的概念,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各種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層出不窮,市場競爭下,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個人與作為金融服務或者商品提供者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矛盾日益體現,其根源何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熱議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當如何保護?本文的論述圍繞此展開。   一、金融消費者的含義   (一)金融消費的產生   如引言所述,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金融業的日趨成熟,金融消費現象日益普及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費現象開始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重視。對于金融消費的含義,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1]   結合該定義,筆者認為,金融消費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首先,金融消費主體具有固定性。由定義可以看出,金融消費存在于金融機構和個人之間:一方面,由于金融業與國家經濟穩定與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國家在推行金融自由的原則之下對金融業實施了一定的管制,其中一方面便在于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的設置,從這一方面而言,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消費的主體一方具有固定性;另一方面,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交易行為的是個人。這里的個人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這里的個人指的是自然人,系民事主體之一種,可以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受一般民事法律的調整;另一方面,這里的個人具有消費者的身份特性,可以進行一定的消費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因此,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個人作為金融消費者必定與一般的消費者存在許多的不同。   其次,金融消費行為具有技術性。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交易的實質是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如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交易,是由銀行提供的存貸款、信用卡等信用服務;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以支付保費的對價獲得人身和財產保障的服務;而個人購買基金,既包括購買基金這個金融商品,又包括以支付手續費、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方式接受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同樣,個人買賣證券商品,也包括接受證券公司提供的經紀服務。從以上金融交易的類型來看,金融消費行為區別于一般消費行為之處在于其具有相當強的技術性,相較于金融機構而言,普通消費者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較為陌生,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消費的形式已從單一的銀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財、融資、投資等一體化交易延伸①。此種情形下,金融消費行為的技術性日益突出,這使得金融消費與其他消費區別日益明顯。   再次,金融消費目的具有個體性。與一般消費行為的目的一樣,個人投資者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個人銀行儲蓄存款一般是為了將來的生活所需,而個人的信用卡消費以及房屋、車輛貸款,就是為了現實的生活需要。人們購買保險、保障人身或家庭財產的安全,歸入生活需要應無異議。而個人將自己的閑錢用于購買基金或投資股票,為的是家庭財富的積累,多是希望能獲得收益,用收益改善生活,數量不大,則仍與儲蓄相似。由此可見,盡管個人可以作為投資者進行金融投資,但從根本上而言,個人進行投資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此種情形下的個人投資者本質上是金融消費者,其通過消費一定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以達到投資目的,從而滿足個人與家庭生活的需要。   (二)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引入   由上可知,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消費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個人作為金融消費者必定與一般的消費者存在許多的不同。有鑒于此,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引入十分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從一般消費者的概念入手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簡要的剖析。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針對該條,有學者認為,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2](P119)構成消費者的三個基本特征是:(1)主體是自然人;(2)行為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3)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3]   由此可見,從立法文義上來看,消費者的含義的確定可以從消費行為的主體、客體、目的三個方面進行衡量,而且,除主體外,消費行為的客體與目的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個案進行判斷,此種情形下,正如以上分析所言,一方面,盡管金融消費具有投資的特性,但是從消費的個體性而言,其根本上還是以生活需要為目的;另一方面,盡管金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技術性,但其本質上仍舊屬于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形態。因此,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符合一般消費者定義的特征,對此種消費形態的認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言,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另外,為了滿足科學、快捷的家庭理財需求,由于信賴金融機構的專業優勢,越來越多人選擇有償接受金融機構的理財服務。因此,個人金融服務的出現擴大了金融消費者的外延。[4]   從以上分析可知,金融消費行為符合一般消費行為的特征,但將其納入一般消費行為進行規制是否可行的,值得進一步思考。理由在于,金融消費畢竟與一般消費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有的學者所言,金融消費自身存在以下區別與普通消費的特性:一是盈利性的需求,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安全性的需求,對風險比較敏感;三是多元化、個性化的需求,收入層次不同、消費動機多樣等。[5]#p#分頁標題#e#   筆者認為,正是因為金融消費自身的特性決定了不僅有必要從理論上單獨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而且有必要從立法上定義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并針對金融消費的相關問題進行完善。對此,有的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6]   該定義一方面肯定了金融消費者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致之處,另一方面也突出了金融消費者區別于投資者的特性,較為全面,值得認可,可予借鑒。二、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現狀金融消費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要性與特殊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改革開放深化,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種種原因,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并未得到充分重視,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制度現狀   首先,市場主體制度的不平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產生其根本上是為了保護在社會化大生產中處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具體到金融消費者而言,金融機構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復雜細密的專業能力,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普通的消費者在精力和知識方面有種種限制,難以全面準確地了解其所消費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此種情形會使原本處于劣勢地位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金融機構多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回避責任、轉嫁風險,要么接受要么離開,消費者對此類合同沒有談判的余地。此外,復雜的金融商品并沒有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極大豐富了金融商品和服務,層出不窮的結構性商品充斥于各種傳媒廣告,金融衍生品也開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跨境金融商品也已出現。但是,這些復雜的金融商品并沒有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從業人員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時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率,商品結構、收益、風險以及具體投資方向等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要素或是沒有披露或只是模糊地進行了披露,使消費者盲目購買金融商品。[7]   因此,有必要對作為金融消費強勢方的金融機構進行規制,金融監管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性得以凸顯。其次,金融監管制度的不完善。由上分析可知,金融監管對于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金融監管部門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認識不足,金融監管并沒有起到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效果。目前金融監管部門仍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風險性進行監管,而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在認識上還存在很大的不足,保護消費者的措施相對比較薄弱。例如,現有的監管體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問題給予關注;監管機構內部沒有設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機構;沒有對消費者的各類信息進行調查、收集的制度規定,缺乏對消費者的真正關心和深入了解等。而且,我國并無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別負責,不同機構針對同類金融商品的保護力度不同也成為困擾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問題。然而,在現代金融市場中,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已經成為一種不可抵擋的趨勢。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導致了各個監管部門對部分同樣性質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卻有明顯的沖突。以個人資產業務為例,銀行理財商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所具有的性質相同,卻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分別規范,發行和監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8]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專門保護;二是現有的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缺乏協調性,有些規則存在沖突之處;三是現有的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立法位階太低,不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   (二)立法現狀   首先,從立法觀念而言,立法者并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特殊的保護。制度上的不健全體現在立法上則表現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滯后,現有金融法規主要規范金融機構穩定的運行秩序,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鮮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有必要整合現有的立法、司法、執法資源,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不局限于對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的一般保護,而要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保護金融消費者,要將保護消費者的特有制度用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為金融消費者提供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市場的全面保護。還要對金融機構加強義務與責任,促進金融商品和服務的規范化、人性化,不斷改善金融消費環境。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立法者應該從觀念上建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理念,不能僅僅用一般消費者的保護理念去解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其次,從立法技術而言,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具體構建。對此,有學者從兩個層面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立法保護方面進行了論述: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基本法律;二是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9]   第一個層次的法律并沒有體現出對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例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也不夠明確。該法第1條針對消費者保護有原則性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但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中,沒有一個條文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其他的監管法規中也沒有對銀行業監管機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職責提出具體的要求。[10]   第二個層次的規章制度相互間常有明顯沖突,導致各金融機構在執行時無所適從,嚴重影響了執法的效果。當然,銀監會的監管規章試圖在消費者保護的一些熱點問題方面做出努力,如銀行服務價格問題。2003年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出臺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銀行服務價格的確定程序、收費標準等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監管當局已承擔起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職責,并試圖用強制性機制解決服務收費問題。但這種機制存在明顯的局限,因為具體規則無法對千差萬別的服務及其收費做出統一規范。另外,過于普遍地推行強制性規則,勢必導致市場規則受到挑戰。[11]#p#分頁標題#e#   綜上所述,立法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滯后一方面表現為相關立法規范的缺位,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現有立法間的不協調,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保護問題應該在這兩個層面加以完善。   三、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   由上可知,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制度上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問題的核心一方面在于金融機構具有天然的強勢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在于立法者欠缺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應有的重視。筆者認為,可行的解決之道在于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觀念對金融機構的強勢主體地位進行限制,體現在金融業方面則表現為對金融機構監管,因此,以下將著重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進行分析。   (一)更新理念   理念的更新一方面指立法理念的更新;另一方面指監管理念的更新。首先,立法理念的更新強調立法者應該樹立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理念,將其與一般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相區別,理解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其次,監管理念的更新指的是金融機構的監管者應該改變傳統的監管理念,適當側重于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對金融機構濫用強勢地位的行為進行限制與監管,這一點尤為重要。如學者所言,處于轉型經濟的中國金融業,面對來自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雙重壓力,產業發展的要求不僅強烈而且迫切。面對日益凸顯的消費者保護問題,金融監管機構應更新監管理念,正確看待產業發展與消費者保護的關系。一是正確看待根本利益與具體利益的關系。監管機構既要通過培育公平的競爭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來維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也要通過直接的規制和救濟手段來保障消費者的具體利益。二是正確看待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監管機構應著眼于消費者福祉的終極目標,推動金融業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提供符合消費者需要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挖掘和激發深層次的消費需求,為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12]   (二)完善規則   理念更新的同時更應該側重于對規則的完善,規則的完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二是金融業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   首先,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相較于其他法律規則的完善而言,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更應該側重于對技術問題的重視與解決,在我國消費者對金融知識欠缺的情況下,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在側重于技術層面的同時更應該注意將該規則與其他既有的法律法規相銜接,讓消費者能夠在具體金融服務規則之外尋求合理的救濟途徑。經濟法的回應性決定了金融規則的易變性,消費者無法做到時時關注并準確把握,因此只能通過穩定性更強的民事權利救濟規則達到維權的目的。簡而言之,金融服務規則與法律規則銜接的優點在于消費者能夠通過利用對其他一般法律的理解啟動對自己的權利救濟,而具體的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則可以由法官根據個案進行。根據此種思路,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在金融服務規則的制定中,應注意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的銜接,根據具體業務的特點,細化金融機構誠信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的具體要求。尤其要對金融創新商品和服務保持密切的關注,及時制定交易規則,跟進監管,防止金融機構在業務創新中利用壟斷地位以所謂的“國際慣例”“行業習慣”的名義,對消費者權利造成侵害。此外,金融服務規則的制定不僅要強調從監管(金融從業者)的視角對技術性規則進行完善,還要從保護(消費者)的視角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積極規則,如可以賦予消費者部分監管權(權利而非權力),在其進行金融消費的同時實現對金融從業者的間接監管。   其次,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國家立法層面的保護屬于外部約束,而行業自律監管則屬于內部約束,從某種程度而言,行業自律監管優于國家監管,因此,推動金融業自律規則的建設尤為必要。我國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自律機構雖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等方面的原因,行業協會的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行業協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作為也非常有限。行業協會目前還沒有從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也沒有相關的書面安排來促進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糾紛的減少和解決。自律性守則要強調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基本承諾規范,如可以考慮以下承諾:嚴格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商業秘密;確保格式合同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則;提供穩健和可靠的支付系統;重視營業場所的安全維護,確保消費者在服務空間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客戶了解有關商品與服務提供充分的信息等。[13]   筆者認為,盡管行業會的自律性規則不同于國家層面的法律文本,但是,行業協會的專業性以及靈活性決定了行業協會能夠制定出最符合經濟實際的規則,體現在金融服務領域則表現為行業協會對金融領域相關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風險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這個特性是其他政府機構或者立法機構所難以取代的,因此,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言,一方面,行業協會應該根據具體的經濟實際從書面上給予消費者指引,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應該制定相關的警示規則,對金融從業者的相關行為予以法律警示,必要時可以賦予行業協會一定的監管權。   四、結語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隨著金融消費的興起而顯得日益迫切。金融消費具有的固有特性以及金融機構的強勢性決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從立法理念到監管理念的更新,從金融服務規則到金融業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有利于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將為金融行業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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