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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11月,中國、日本、韓國等15國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世界上最大的自貿區誕生。rcep對于深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穩定全球經濟均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資本項目管理產生較大影響。通過梳理RCEP的主要內容,從金融服務和投資兩方面與我國現行資本項目管理政策進行對比發現,RCEP對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提出了新需求,應采取措施予以積極應對。
關鍵詞:RCEP;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簽署,標志著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啟航。RCEP對金融服務、投資便利化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也將對我國日后資本項目管理產生較大影響。本文通過梳理RCEP的主要內容,對比RCEP與現行資本項目管理政策,分析RCEP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RCEP主要內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國間多個自由貿易協定,統一了區域內規則。RCEP共20個章節,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自然人臨時移動等方面的開放,納入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等議題。在貨物貿易方面,關稅上給予“漸進式”零關稅政策。在服務貿易方面,RCEP成員國在金融、電信和專業服務領域做出更高水平的開放承諾。投資方面,RCEP涵蓋包括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在內的投資領域四大支柱條款,確認了成員國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投資待遇等方面的義務。自然人臨時移動方面,RCEP各成員的承諾基本超越各成員已有自貿協定的承諾水平。各方承諾區域內各國的投資者、公司內部流動人員、合同服務提供者、隨行配偶及家屬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獲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簽證便利,開展各種貿易投資活動。
二、RCEP與資本項目管理政策比較
(一)金融服務
RCEP就金融服務制定了具體規則(見表1),我國做出了金融領域開放的最高水平承諾,同時也為防范金融系統不穩定性提供了充分的監管空間。
(二)投資
RCEP涵蓋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四個方面,對投資的定義、所投資本的轉移等均做出較明確的規定。投資章節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投資促進。規定通過鼓勵締約方投資、促進商業互動、組織政策培訓會和研討會等方式提高本地區作為投資地點認知。二是投資保護。通過規定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待遇標準等當前國際投資協定的標準性條款、詳細列舉了禁止業績要求、細化投資轉移條款、規定締約國進行征收和國有化的情形及補償投資者的具體要求等。三是投資便利化。完善各項制度環境、明確爭端預防和外商投資的協商解決等便利化措施,以期產生顯著的投資創造效應,增強投資便利性。四是投資自由化。在自貿協定項下以負面清單形式對投資領域進行承諾,承諾對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采礦業5個非服務業領域投資實行較高水平開放。
三、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影響
現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與RCEP的內涵基本一致,如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適用負面清單管理、直接投資業務下放銀行、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上線等,已體現了較高水平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但也對外匯管理提出一些新要求(見表2),具體如下:
(一)對跨境資本流動監管的有效性提出挑戰
RCEP囊括金融服務、投資等條款,將吸引更多資本匯聚于該區域,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等渠道的投資規模可能會激增。同時,我國以負面清單形式對投資領域進行承諾,對非服務業領域投資實行較高水平開放,將促進成員國間跨境投資增長,資金流動性增強,跨境收支監測和風險管理難度加大。
(二)投資幣種有了更高的自由度
RCEP對投資的界定包括各種形式的股份、債券、合同權利等,并且允許投資相關的轉移以任何可自由使用的貨幣按照轉移時的市場匯率進行。但根據現行資本項目管理規定,外債、境外放款等仍對還款幣種有所限制,外債要求還款幣種與提款幣種保持一致,境外放款要求人民幣與外幣不能錯配。
(三)跨境金融服務模式將更加多樣
我國在RCEP金融服務附件中做出了較高水平的開放承諾。一方面,開放業務范圍廣泛,包含保險、銀行、證券市場、衍生品市場、新金融服務等。另一方面,開放程度高,金融服務適用所有的跨境模式,包括“自一締約方領土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內提供服務;在一締約方領土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一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一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內的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但目前我國保險、資本市場等業務未完全放開,金融服務開放尚需逐步推進。
(四)境內個人跨境投資管理需進一步完善
RCEP中的投資者包括締約方自然人與法人,允許締約方自然人包括取得締約方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開展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而我國對境內個人開放的跨境投資途徑“管道式”特征明顯,且準入門檻較高,如滬港通、深港通等。
(五)對資本項目行政審批便捷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RCEP中規定了“簡化投資申請及審批手續”,并且在金融服務附件中規定,“監管機關應提供金融服務相關申請所需的文件、監管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進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等審批細節”。按現行管理規定,外匯局仍保留跨境信貸、證券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開展相關業務需經過外匯局備案或核準。目前的行政審批程序與RCEP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便利化程度仍需進一步提升。
四、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宏觀審慎+微觀監管”管理框架的運用
一方面夯實微觀監管基礎。進一步完善對企業業務真實性、合理性的監管。通過對企業資本流動的合理性進行評估,篩選可疑主體,對企業進行精準監管,防范異常資金流動風險。健全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定期對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進行評估,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加強對違規跨境資本流動的打擊力度,構建企業不敢違規、不愿違規的環境。另一方面,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提高風險防范和應對危機的能力,不斷豐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制定工具啟用、校準和退出機制。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
(二)逐漸放寬外債、境外放款還款幣種的限制
遵循“先長期后短期”的原則,放寬RCEP成員國間外債與境外放款還款幣種的限制。實現債務人可根據與債權人的約定,自由選擇還款幣種。同時,構建匯率波動預警機制,實時監測各國貨幣匯率,及時對匯率波動較大的貨幣還款規模予以限制,防止套匯。
(三)探索個人跨境投資管理模式
結合我國實際,逐步實現個人資本項目可兌換。一是循序漸進,按風險高低,有目標、有層次、有順序地推進個人資本項目開放,拓展個人跨境投資的渠道。二是加強風險管理。以銀行為抓手加強真實性審核,構建個人跨境投資的監測與評估體系,強化宏觀審慎管理。
(四)繼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
一是推廣一次性外債登記試點成果。逐步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債務人在其可借外債規模內辦理一次性登記后,自行借入資金。二是推進行政審批電子化,簡化審批流程。依托政務系統,實現日常行政審批事項線上辦理,為申請人節約腳底成本。三是提高服務水平。定期開展政策宣講,組織政策介紹會和研討會,促進投資信息傳播,提高外匯政策的知曉度。
(五)強化部門間協同,解決開放與監管難點
進一步加強與發改委、商務、工商、證監、銀保監等涉外監管部門的協作,定期溝通協商交換信息,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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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文靜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