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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戰略性制度設計。本文闡述“十三五”時期全國建設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三項改革探索,并分析國家福利型稅收讓渡模式、自保公助型收入關聯模式和個體責任型儲蓄積累模式等三種典型養老保險模式,在此基礎上從國家、險企和居民三個層面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稅收遞延
自2000年步入老齡化社會以來,全國老年群體的絕對和相對數量持續攀升,人口結構由正三角形逐漸向紡錘形過渡,人口老齡化是今后較長一段時期基本國情。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為18.7%,較2000年增長8.37%;65歲及以上人口占比為13.5%,接近2000年(6.96%)的2倍;老年撫養比為19.7%。今后5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將以每年約1,000萬人的速度增長,截至21世紀中葉,全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將達到3.8億人,占總人口比重27.9%。當前,國家已建立起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的主體是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基金發揮補充作用,作為強制性養老金制度在普及程度和繳費密度上具有優勢,但收支壓力逐年遞增,給中央和地方財政帶來沉重負擔。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構成我國養老金第二支柱,惠及群體和擴容空間有限,2020年彌補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財政支出達500億元。第三支柱本應包括保險、基金、信托、股票等多類產品,但由于目前僅將保險納入稅優范圍,因此現階段第三支柱只有稅延型養老保險一種形式。“十四五”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最重要的窗口期。大力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不僅能夠保障和改善民生,而且會豐富長期資本來源,極大優化資本市場結構,還將有力對沖老齡化對產業結構調整和宏觀經濟增長帶來的巨大沖擊。
一、“十三五”時期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探索
(一)啟動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2018年4月12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下發聯合文件,宣布自當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ê瑥B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三地啟動為期一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顧名思義,“個人稅收”表明該政策的作用主體是居民的應稅收入,而“遞延型”意味著在該制度設計下投保人可將保費在稅前列支,待日后領取保險金時再補繳稅款。從個體層面來看,立足于當期,這一舉措通過抵扣投保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減輕了投保人的稅收負擔。從國家層面來看,該政策不但能夠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進而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增長,而且有助于緩解我國老年人口比例持續上升帶來的財政支出壓力、填補養老金保險體系與稅收政策銜接的空缺,此外無身份識別特征的普惠性稅收減免還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提升人民幸福感。
(二)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2021年5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同步出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方案》,決定于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ê瑢幉ㄊ校┖椭貞c市開展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圈定人保壽險、中國人壽、太平人壽、太保壽險、泰康人壽和新華保險六家保險公司參加此次試點。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其進步性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交費方式靈活,創新賬戶式體系。保險公司可設置差異化的保費標準,且投保人交納的保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在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的同時打消其對于保險金到期無法給付的顧慮。二是收益模式多元,凸顯長期屬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在積累期采取“保證+浮動”的收益模式,并設計了有次數和時點限制的投資組合轉換功能。三是拓展保險責任,銜接養老服務。除常規的身故責任、年金領取責任外,業務方案還鼓勵保險公司以適當方式提供重疾、護理、意外等其他保險責任,以及康養、照護等服務。此舉意在引導各保險企業打造差異化險種以提升公司競爭力和市場份額,避免同質化產品泛濫,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優勝劣汰的先天優勢。
(三)設立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擬設立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信息披露公告》,對籌建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養老”)的相關事宜進行披露。短短20天后,中國銀保監會公開批復文件,同意17位發起人(包括11家銀行理財子公司、3家國資公司、2家券商和1家險企)共同注資111.5億元聯合成立國民養老。較之現有養老保險公司,國民養老有三個典型特點:第一,展業基金充足。自2004年首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平安養老)獲批成立以來,國內目前共有9家養老保險公司,平均注冊資本僅為35億元,即使是注冊資本金最高的新華養老(50億元)也不足國民養老的一半。國民養老的股東以銀行、券商和保險公司等大型金融機構為主,該類行業頭部企業客群指數領先、資管規模龐大、資金實力雄厚,即便斥巨資入股國民養老依然資本安全墊扎實。第二,經營范圍展延。國民養老開拓了商業養老計劃管理和保險兼業代理兩大全新業務領域。前者為健全養老金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后者則為國民養老與銀行、券商等金融公司建立合作搭建橋梁。第三,行業影響深遠。國民養老是國家激活第三支柱養老金市場的一次重大嘗試,單就保險業而言,其龐大的體量勢必對其他商保企業構成一定挑戰,但國民養老有望借助規模優勢在業務設計、渠道供給等方面盤活現有資源,提振產業變革、刺激模式創新。
二、典型國家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設計
(一)英國:國家福利型稅收讓渡模式。英國商業養老保險的內涵和外延較為寬泛,既包括傳統的儲蓄和壽險產品,也包括賬戶所有權、管理權和投資權分離的養老金計劃。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免于背負養老金重擔的國家,英國也曾深陷“第一支柱”依賴過度和養老保險體系效率低下的困境,但其借助稅改不斷強化商業養老保險在國家養老體系中的地位,將國家養老和私人養老一體設計、一并推進,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具體而言,英國政府根據被保人的職業屬性執行異質性的稅收政策,從而對各個社會群體產生激勵作用。針對雇主,英國政府允許其在稅前列支商業養老保險,推出“自動加入計劃”以保證所有員工平等地享有參與養老儲蓄的權利,實施“國家職業儲蓄信托計劃”(NEST)以降低私人養老金市場的管理成本,還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工資犧牲”合同以降低國家與私人養老金比例,緩解國家養老金給付壓力。針對雇員,英國現行的個人養老金計劃有“投資選擇型個人養老金”和“個人存托養老金”兩類。前者主要面向希望對個人賬戶投資有更多自主權的高凈值客戶,采用先扣稅再返還的稅優政策;后者主要針對中低收入人群,以低費率和低繳費為主打特色,應交稅費取決于賬戶內積累的養老金總額、領取額度和方式。2015年4月,英國廢除了個人養老金收入必須再購買年金產品的相關規定,讓居民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養老金自由化。針對自雇和無業人群,英國政府為充分適應其收入波動大、養老儲蓄參與度低、流動性偏好強的特點,專門推出新的“個人儲蓄賬戶”(ISA),按照稅后收入收取保費。
(二)德國:自保公助型收入關聯模式。德國不僅是養老保險的發源地,也是發展養老三支柱體系的先驅,擁有豐富的制度建設經驗和成熟的養老保障體系。1889年,俾斯麥政府頒布《養老及傷殘保險法》,標志著人類養老保險正式誕生;隨后百余年中,德國政府因時制宜調整養老保險政策,妥善應對工業革命、戰后復蘇、東西德合并、人口老齡化等一系列挑戰;2005年,德國依據《養老收入法》對養老保險體制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一舉廢除傳統的“三支柱”縱向模式(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私人保險分別對應第一、第二、第三支柱),定義全新的“三層次”橫向體系并沿用至今。在“三層次”模式中,第一層次為享受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養老保險,以提供居民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為出發點,包含法定養老保險和呂庫普養老保險。前者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德國社保法》確立了無差異性及可持續性特征,為不同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的居民提供機會均等的保障;后者主要針對自由職業者,由保險公司提供,繳付及賠付方式、合同期限、保險內容等靈活多樣。第二層次為享受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包括企業養老金和里斯特養老保險,目的是優化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前者由員工部分薪資轉化而來,包含直接承諾保險金、互助基金、直接保險、養老金賬戶以及養老金基金五種具體形式,具有稅盾作用;后者是政府背書的安全性極高的商業養老保險,并附加直接發放補貼、個稅交納遞延等優惠政策。第三層次為不享受政府補貼的其他補充性私人養老保險,旨在滿足被保險人個性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無法實現“拐角退休者”條件的投保人可根據自己的儲蓄和消費動機精確研判養老金缺口,定制專屬養老保險產品并按需調劑要約條款。
(三)新加坡:個體責任型儲蓄積累模式。1955年,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CPFB)揭牌成立并頒布《中央公積金法》,建立以個人儲蓄為核心的中央公積金保險制度(CPF),其出發點是為員工提供可預見性的退休保障。1965年,新加坡獲得獨立,中央公積金的功能開始逐漸延展,由單一的養老保障演化為融合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家庭保障、退休保障等的綜合體系。20世紀70年代,中央公積金僅采用兩級賬戶管理,普通賬戶用于購買政府組合房屋、人壽保險、金融資產及子女教育支出等,專門賬戶僅用于退休金儲蓄,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1984年,增設醫療儲蓄賬戶,目的是為公積金戶主及其家庭成員支付門診醫療、住院療養、疾病保險等費用;1987年,引入退休賬戶,該賬戶在成員年滿55歲時自動建立并從專門賬戶中劃扣基金。
三、借鑒及啟示
(一)探索三支柱有效對接模式,推廣養老金個人賬戶制。仍以IRA為例。IRA被賦予隨時接收雇主養老金計劃資產的功能,這意味著當員工變動工作或退休時,可將401(k)等資金轉存至IRA賬戶中,且該操作不會對其稅收優惠效果造成影響。截至2015年,傳統IRA轉賬流入資產達到4,599億美元,而個人繳費的資產僅為177億美元。借鑒美國經驗,為擴大第三支柱養老金的規模,我國應完善以賬戶制為核心的商業養老保險框架,充分利用三支柱之間產品的可銜接性,打通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實現注冊繳費、投資管理、基金轉移和稅優辦理等賬戶記錄方面的無縫對接。另外,應進一步探索三支柱的最佳平衡比例,統一調整養老金三個支柱的繳費率,酌情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為提高第二、第三支柱繳費率奠定基礎,這不僅緩解企業成本壓力,置換出大量閑置資金,提高企業利潤率,有助于理順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二)開發多元化保險產品,主動融合現代科技。相比于普通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明顯特征是需求多樣、分散度高且單筆保額低,而且還同時承擔著養老金儲備、投資儲蓄和理財基金等多種職能。因此,保險公司應順應政策和市場發展,轉變產品觀念,建立以開放性為原則的產品譜系,開發適合廣大消費者的保險產品和保險險種,并不斷拓展“產品+服務”模式的深度和廣度,匹配不同人群個性化養老需求;實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運作模式,在積累期長期增值需求和領取期靈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尋找平衡點,將不同類型的契約型產品和中長期信托產品相結合,打造兼具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功能的養老保險產品。此外,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要求保險機構在設計產品組合的同時,應重視科技元素的應用。保險公司要著力打造“互聯網+”業態下的新型養老保險服務模式,借助App等建立企業與消費者的聯動平臺,提供從售前咨詢、產品銷售、售后服務的“一站式”解決方案。
(三)合理歸置和優化自身資產。居民應綜合自身的財富狀況和實際需求,主動填補養老保險專業知識的缺漏,圍繞實用導向不斷提升金融素養,合理歸置和優化自身資產。此外,還要盡快轉變依靠退休金養老的固化思維模式,培養資財管理意識,樹立投資養老理念。同時,增強辨別能力,積極參加由政府、公安和社區等組織的宣傳推介和防詐騙講座,以理性客觀的態度對待商業養老保險。
作者:馬鳳嬌 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