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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財務公司審計報告范文1
一、集團客戶特殊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特征產生的授信風險
(一)集團客戶的經營風險
集團客戶除了具有單一企業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之外,還有特殊的經營風險。集團客戶經營的多元化和跨區域發展模式,對資金管理和運作水平的要求較高,如果經營管理能力跟不上規模增長的速度,將會形成特殊經營風險。例如,2003年山東省W集團公司規模進入快速擴張期,各商業銀行紛紛爭相貸款,造成企業對資金形勢和融資環境估計不足、盲目樂觀,大量涉足自身不熟悉的鋼鐵行業。2004年,國家對鋼鐵行業實行宏觀調控,各家銀行開始壓縮信貸業務規模,該集團公司于是將各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于在建項目,隨著在建項目的停建,大量流動資金被長期無效占用。
(二)集團客戶的財務風險
集團客戶的財務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信用膨脹風險,集團客戶累加的銀行信用超過了集團客戶的實際償還能力;二是擔保虛化風險,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的相互擔保使得銀行風險防范措施失效;三是償債主體錯位風險,集團客戶利用子公司貸款造成承貸主體與用款主體的錯位;四是集團客戶目前普遍采取結算中心、財務公司或資金池等管理方式容易引發系統性財務危機。
(三)集團客戶的非正常關聯交易風險
關聯交易是指在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F階段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和監管機制的缺失,使得企業集團有機會濫用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逃廢銀行債務,危及經濟金融的穩定。首先,集團客戶可能使用關聯交易粉飾借款人財務報表,以達到銀行授信的標準;其次,集團客戶可以通過內部關聯交易,將信貸資金用于不符合宏觀調控政策要求的建設項目或違規進入股票市場,獲取不正當利益,并將集團內某一成員公司的經營風險轉移到集團內的其他成員,從而掩蓋了風險,使商業銀行失去了及時發現問題采取防控措施的時機;第三,某些信用不好的企業集團,可能利用關聯交易,將與銀行有借貸關系的子公司的資產進行轉移,有意逃廢銀行債務。
二、商業銀行授信風險控制和銀行監管不足產生的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一)銀企間信息不對稱
商業銀行與集團客戶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基礎上的。在現行的信貸管理體制下,商業銀行要及時完整地掌握集團客戶的整體經營和財務真實性等信息十分困難,不論集團客戶的借款行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獲取集團客戶的真實信息要比單一客戶難得多。商業銀行與集團客戶之間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加上集團客戶有意的“信息屏蔽”和金融同業間的“信息割裂”導致信貸風險管理可能出現真空地帶。
(二)銀企談判地位的差異
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門檻降低,提高了集團客戶的談判地位。集團客戶缺乏向銀行提供企業詳細資料的主動性,更不用說是提供控股及關聯企業等關鍵性信息,因此商業銀行常陷于談判的不利地位。而銀行則為保住客戶資源,貸款“三查”制度執行流于形式,對企業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無法有效監督貸款資金的實際流向和用途。
(三)個體理性與集體非理性
確保借款人未償還的債務價值與項目中剩余的價值之間大致平衡是銀行信貸審批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各商業銀行都要評估借款人的資產凈值并在此基礎上核定貸款額度。從單個銀行來說,這顯然是一種理。問題在于,姑且不論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各銀行之間單就采用集團客戶什么時間的財務報表作為核定額度的依據就存在很大差異,銀行獲取信息的滯后給了集團客戶可乘之機。因此盡管每一家銀行核定的貸款額度可能是合理的,但多家銀行累計的額度往往超出集團有效凈資產或可保證收入,因而是非理性的。集團客戶通常具有一定資產規模和行業優勢,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如果一家銀行向集團公司授信采取信用方式,也會迫使其他銀行降低門檻,放寬貸款條件,發放信用貸款。在幾家銀行給予集團客戶以高額授信之后,往往誘導其他銀行爭相盲從,產生“羊群效應”,缺乏對集團客戶資質的理性分析。
(四)共同問題
集團客戶的龐大規模吸引了多家商業銀行的競爭性貸款,使得商業銀行對同一家集團客戶的貸款表現為多個委托人(商業銀行)和一個人(集團公司)的共同。共同表明銀行的集體行動容易導致銀行對集團客戶在信貸審批和貸后監管上出現搭便車問題。
各銀行忽視其他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情況的主要原因,一是給予授信額度與批準具體貸款數額及使用貸款尚有時間差造成各行核定額度缺乏風險意識與嚴謹態度;二是各家銀行都有擴大授信額度來擠占他行市場份額的意圖,具有擴大額度的主動性和傾向性;三是其他行授信信息、使用額度信息動態變化,及時捕捉此類信息要花費較大的成本。
對集團客戶貸款的共同問題不僅事前表現為各家銀行爭相放貸導致對集團客戶貸款過度,還表現在集團客戶出現問題時銀行的集體跟風行動可能把集團客戶本來正常的經營問題放大,出現“墻倒眾人推”現象,而且在債務重新談判時(對各家銀行總體有利的建設性談判)很可能失敗。
(五)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制度不夠完善
第一,識別集團客戶和關聯企業的手段簡單,不能適應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管理的要求。目前各行識別集團客戶的主要手段是以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企業報送資料、人工查看持股情況等判定是否具有關聯交易或母子公司關系。由于工商登記的信息局限于股權上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與被控制企業的關聯性,對股權關系并不明晰的實質性關聯企業則無法揭示其關聯性。人工查看持股情況往往有遺漏,企業報送的信息中可能有故意隱瞞的情形。第二,缺乏科學、統一的集團客戶信用評級標準。各家銀行對集團客戶的信用評級標準不一,同一企業在各家銀行評級結果差異較大。第三,借款合同對借款人的約束力不強。商業銀行對合同的重視程度和管理水平相對薄弱,對于銀行制定的加強風險管理的若干方法、規定未體現和落實在合同中,借款合同對借款人行為約束不夠。第四,尚未普遍建立交叉違約制度。國外銀行將關聯客戶定義為“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可以被視為一個整體的、互相關聯的一批債務人”,認為對關聯企業客戶的風險控制必須遵循“一個債務人原則”。借款人集團內部的任何成員違約,銀行將視同整個集團違約。而我國商業銀行未普遍建立交叉違約制度,導致部分有不良貸款的客戶在多家銀行開戶,多頭套取銀行貸款。
(六)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和經營模式存在缺陷
從法人地位上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對于所有分支行的行為銀行總行都要承擔最終責任;而集團客戶一般是多級法人,集團總部或上層企業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子公司的行為責任。單一法人體制的商業銀行與多級法人體制的集團客戶之間形成一種法律責任承擔和風險分布極不對稱的關系。
從經營模式上看,商業銀行多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在信貸管理中實行總行、分行、二級分行等逐級授權和轉授權,屬于縱向經營模式。集團客戶的成員企業橫跨多個省市,有的成員企業甚至延伸到國外,屬于橫向經營模式。銀行的層級組織結構與管理模式造成了信息傳遞的事實障礙,這種信息分隔的狀況,削弱了各分支機構對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控制能力。而且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篩選、傳遞信息,甚或扭曲信息。由此造成銀行總部難以控制其分支行在全國范圍內向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的授信,而銀行的分支行又沒有能力從全局角度對集團客戶進行風險控制的局面。
從考核機制上看,由于向集團客戶授信在短期內能為銀行帶來大額的存款和高額的利潤,同時風險的延遲暴露因無法判斷決策者的責任而得以免責,部分商業銀行則更是不惜一切代價爭搶市場份額,這種制度上的缺陷誘使基層行負責人在短期內盲目追求數量增長和短期效益,放松對關聯企業多頭貸款條件、相互擔保等的審核,忽視長期風險的防范。
(七)現行的監管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適應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監管的需要
一是監管機構內部按照銀行類型設立監管職能部門,不同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不同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對集團客戶授信及風險的認識一般來源于所直接監管的銀行,對于某一家具體集團客戶來說,監管部門掌握的授信風險資料是零散的、非系統的,因而對風險的揭示更多地停留于局部或某一點上。二是各職能部門日常監管中,涉及集團客戶授信時往往會發生超越監管職責范圍的事情,在缺乏工作協調機制的情況下,很多問題可能就在相互推諉中不了了之。三是大額客戶授信風險分析監測制度還未能充分發揮其預警功能,缺少一個能給商業銀行提供詳細了解集團客戶關聯關系和授信情況的信息平臺。外部監管提示和預警的不足,增大了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積聚的可能。而且,監管部門還面臨著“監管提示難”的問題,由于監管提示直指具體客戶,無論正確與否,都有可能直接面對集團客戶企業的質疑,監管部門的善意提示缺乏法律上的免責保護。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加劇了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集團客戶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但是《公司法》對母子公司之間關系、關聯交易的限制缺少明確的規定,尤其沒有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資的限制?!豆痉ā穱朗胤ㄈ巳烁癃毩⒑凸蓶|有限責任原則,為母公司濫用獨立法人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機,實際控制人從子公司得到的收益遠遠大于其對子公司承擔的風險?!稉7ā穼瘓F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相互擔保沒有設立限制和明確禁止性條款。集團客戶成員企業互相擔保形成的擔保鏈,使擔保形同虛設。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則會出現“一損俱損”的情形。
歐美國家的《民法》和《合同法》均規定,如果借款人(合同雙方)違反合同規定(明確的貸款用途),那么違規的一方(借款人)將以欺詐罪被(貸款人)。而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沒有上述規定,對于借款人違約行為,銀行利用合同規定借款人的法律保障不足。
立法的滯后導致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的法律性質和運作方式認識不清,對集團內部法律關系無法準確識別,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其組織結構和經營狀況做出準確評價。由于關聯交易的隱蔽性,一旦從銀行融資的子公司成為“空殼”企業,貸款銀行無法向轉移資產的幕后企業追索還款責任,進一步助長了非正常關聯交易。
四、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針對企業的征信中介服務還沒有普及,市場主體失信成本較低,失信問題普遍存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銀行對集團客戶貸款的每個環節都充滿了風險。部分企業集團、社會中介機構借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之機,利用虛假出資、重復驗資、先出資后抽逃等方式多頭注冊企業,造成企業資本不實,股權結構復雜。而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職能缺位,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不屈從于企業而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中介機構制造虛假信息的行為頻頻曝光。
在目前法律法規不健全、社會信用狀況短期內難以改觀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立足于實際,加快內部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改革步伐,盡快實現由“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的轉變,以客戶為中心,按業務板塊建立事業部制,實現前中后臺分離、職責清晰,以增強銀行內部信息傳遞效率,減少交易費用和委托成本。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強化貸款管理,遵循“受益人原則”,通過“向第三方支付”的技術手段控制貸款資金去向,降低銀行貸款潛在風險。
積極開展銀團貸款或俱樂部貸款。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銀行間合作機制,對信貸資金需求規模較大的新授信客戶,可以采用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與的銀團貸款方式;對已經授信且額度較大的集團客戶可采取俱樂部貸款方式,建立銀行間“分別監測、信息共享、風險共擔、協調一致”的合作機制,定期交流集團客戶的生產經營和融資情況等信息,打破各自為政的局面,避免貸款過于集中某些行業和企業,防范集團客戶授信集中風險,共求市場競爭中的雙贏和多贏。牽頭行還應積極主動地為集團客戶提供財務咨詢、投資顧問和現金管理等業務,提高企業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率,取得企業集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時,通過對集團內部資金流向的監控和經營狀況的把握,逐步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關系不理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