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取向視角下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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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取向視角下經濟法論文

一、經濟法與民法利益觀之差異

觀,就是人們對一事物的總體看法和根本態度;那么利益觀就是指人們對利益的總體看法和根本態度。利益,通俗來講就是指“好處”;從利益與法律的關系角度來講,以利益為核心而形成的利益關系是法律為實現社會正義所需要調整的對象之一。經濟法在產生之初就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價值取向,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主要目標。這與其產生的原因密不可分:19世紀中后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的高度集中,壟斷出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矛盾愈加激烈,個人利益的實現甚至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此時,以個人利益為價值取向的民法已無法應對市場失靈,于是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登上舞臺。民法作為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價值取向,以維護個人利益為主要目標。學者王軼也指出:“民法就是通過對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所謂‘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首先是指民事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沖突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和民法雖說都有其對利益的根本態度,即以何種利益為其價值取向,但二者的利益觀并不是絕對的、完全排他的。無論是經濟法還是民法其實都有對其他利益的考量與總體把握?;\統地說是因為“法律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對各種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價或衡量,以及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具體來講,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但并非把社會利益絕對化,并非像計劃經濟體制下以“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為口號扼殺犧牲個體利益。相反,經濟法通過規范調整,以期實現社會整體最大化,此目標的實現必然帶來社會良好的經濟秩序,為社會中的個體創造更有利的經濟環境。此外,經濟法注重對個體的保護,如對壟斷的打擊、對弱勢群體(在整個社會中也算一種個體)的保護等,也因此經濟法的體系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等。反觀民法,雖然民法不承擔積極推動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的職責和使命,但仍須發揮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著力避免民事主體的利益安排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我國《合同法》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就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存在著這樣幾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自由經濟論,其觀點是社會利益可完全經由個體自主追求自身利益而自然達到。二是不承認社會利益,即認為社會利益是個別干預者的個人利益。典型代表是哈耶克的秩序理論。三是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學派,他們認為社會利益就是“組成社會的各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即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四是強調社會整體利益優位于個人利益,持這一觀點的如社群主義論者。筆者認為,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社會利益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共性特點;個人利益具有個別性、特殊性和個性特點;社會利益寓于個人利益之中,而個人利益則體現著社會利益的要求,是社會利益在各個個別人身上的利益表現,并且受到社會利益的制約。關于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是可以用來解釋經濟法社會本位和民法個人本位的。不論是側重保護社會利益的經濟法還是側重保護個人利益的民法,二者都是統一于市場經濟之中的法律調整手段,都統一于一個法律體系之中的法律規范,都是為市場經濟的安全、持續發展服務。

二、經濟法與民法公平觀之差異

關于公平的概念,實質是很難界定的,因為其運用廣泛、內涵豐富而又復雜。按照不同分類標準,公平可分為實質公平和形式公平、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等。“公平、正義,為法的最終目標,具有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及模糊性的特征。可以說,基本法和一切部門法,均以公平為指導思想。”因此,公平自然也是經濟法和民法的最高價值取向。但是,具體而言經濟法和民法對于公平的追求卻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經濟法更加注重實質公平、結果平等,民法更加注重形式公平、起點平等。值得說明的是,無論是起點公平還是結果公平,都不應該絕對化理解,即本文所講起點公平和結果公平都是相對公平,而非絕對的平均主義。經濟法與民法公平觀差異的原因具體來講有如下幾點:

1.從經濟法與民法不同的前提條件來看。

民法“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征,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在起點公平與結果公平的之間,民法實際也追求結果公平,但這種結果公平的追求是有前提的,即基于起點公平在合理有效的法律規則框架內必然會導致結果公平的出現這樣一個假設。因此民法的許多規定主要都是對起點公平的客觀確認。因而民法是強調形式公平、起點公平的。經濟法因其產生的歷史原因和特殊使命,在其產生之初,就深切認識到,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中,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又因“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市場經濟也必然產生結果上的不公平。

2.從經濟法和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雖然平等并不等于公平,但公平含有平等,并且從此條規定還是可以看出,民法之規定還是建立在民法主體起點公平的基礎之上。此外,民法還認為只要在起點公平的條件下按照效益分配,即使分配差距再大,也是正常的。而經濟法方面,盡管對經濟法的體系,不同的經濟法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但不論是兩分法、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可以體現經濟法對結果公平的重視。經濟法要求國家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實行直接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結果公平。這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相對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這主要體現在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稅法和社會保障法等。以壟斷為例,經濟法認為壟斷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相對弱小企業的利益,阻礙科技進步和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制定反壟斷法,對壟斷的行業進行調整,限制打擊壟斷企業、保護弱小企業,進而實現實質公平和結果公平。

3.從經濟法和民法的現實作用來看。

傳統民法更加注重形式的、起點的公平,依靠市場這只“無形的手”調節,盡管保證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不受干預,但最終導致的是壟斷橫行、兩極分化、經濟無法持續發展。而經濟法更加注重實質的、結果的公平,強調政府干預經濟,依靠政府這只“有形的手”進行宏觀調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個體的自由,但最終可以預防經濟危機、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筆者認為,起點公平和結果公平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也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它們都統一于整個公平的概念之中,共同構成其內涵,拓展其外延。因此,經濟法和民法的公平觀是對立統一的。并且根據馬克思的公平觀,“當今我們消除兩極分化的唯一出路就是……一方面清除影響‘形式上的公平’得以實現的各種因素,解決權貴‘壟斷機會’的問題……;另一方面創造條件使‘形式上的公平’向‘事實上的公平’過渡,真正做到我們的公平不僅表現為‘過程的公平’,更體現于‘起點的公平’和‘結果的公平’”。實際上,無論是談經濟法與民法的利益觀差異還是公平觀差異,其基礎都是二者的價值取向。經濟法堅持社會本位,而民法堅持個人本位。無論二者的價值取向從表面看上去是多么對立的,深入分析便不難發現二者的統一之處。

作者:劉琪琳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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