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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西藏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統籌其區域發展滿足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有助于實現其經濟協調發展。本文就統籌西藏區域發展做出論述,西藏作為特殊戰略地位的地區,如何在經濟發展中獲得穩定的發展態勢。針對西藏發展的條件,分析了西藏發展的有效途徑,基于發展趨勢進行統籌西藏經濟法的立法研究,為實現西藏協調發展提出有效完善的經濟法體系,為西藏日后的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關鍵詞】西藏;區域統籌發展;經濟法;立法
我國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要努力形成東中西優勢互補、互動的協調發展模式,以促進各地區之間的協調發展。西藏因諸多因素導致其發展能力落后于其他城市。如何運用國家政策實現西藏經濟協調、社會全面發展是現階段需要關注的問題,經濟法在西藏發展的過程中能為西藏統籌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經濟法的發展對西藏具有非常實用的價值和理論意義。
一、區域經濟的含義
區域一詞,在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從區域經濟學角度來看,區域是由地理條件、發展、歷史等因素形成的特定范圍,這個范圍中包含著經濟政治等層面的差異性。而導致這種差異出現的原因,是自然賦存不均勻。當“區域”和“經濟”聯系在一起就成了區域經濟,具體是指在經濟資源短缺的情況下,人類經濟活動與特定區域相結合。隨著經濟發展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已經不再單純地指向經濟增長,隨著社會進步,“區域發展”是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延伸,“區域發展”涵蓋了區域經濟發展,所以現在地區發展也被稱為區域協調發展。
二、統籌西藏區域發展的經濟法分析
(一)統籌西藏發展之路。基于西藏的地理環境等因素,未來如何發展是個大問題。從全局來看,當前的發展之路就是要統籌發展,國家和西藏地方政府要依靠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發揮各地資源,扶持弱勢地區經濟,逐漸縮小地區經濟發展間的差距,形成統一市場,實現區域之間的協調發展。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這就是西藏未來發展的大趨勢,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調控下,開辟具有西藏特色的經濟道路。1.發揮各地優勢,合理分工統籌西藏經濟發展要有大局思想,建立合理的分工機制,以發揮出其優勢,有條件的區域要率先實現現代化經濟,再為其他地區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統籌發展的過程中,起到帶頭作用,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先發展東部地區,之后向中西部逐漸推進是現階段的發展規劃,盡管西部地區呈落后態勢,但是換個角度來看,西部更有發展的潛力。西部要充分利用資源上的優勢,用資源優勢構建經濟優勢,實現兩者之間的轉化,用資源優勢為全國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物質保證。通過東部帶領西部,拉動中部經濟發展,實現全方位的發展格局。西藏自治區的資源十分富饒,但是在開發上有很大的難度,因為其生態環境比較脆弱,只能從別的方向來開發,如旅游業資源、民族文化等,不僅能拉動西藏自治區經濟發展,還能形成地區特色。2.扶持落后地區我國戰略任務的地區矛盾主要是因為經濟實力差距過大,為了防止兩極分化,要讓東部積極帶動西部發展,中央政府也要加大對西部落后地區的扶持力度。3.形成全國統一市場西藏經濟基礎薄弱,缺乏物資,各地區的商品在西藏市場中都不存在貿易壁壘問題,正因如此,西藏市場一直發展不起來。國家要加大力度培育西藏市場,每個國家與地區的實際情況都不相同,治理方法通常是因地制宜,這也說明了沒有任何方針適用于所有國家。但有一點是公認的,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確實是互補的模式,市場想要發展要依賴于政府才能得以實現,政府在調控市場經濟的同時,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能為市場起到作用的時候要挺身而出,為市場發揮提供環境,保證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不違背市場經濟規律。
(二)經濟法分析。堅持黨的領導,是發展中必須要遵循的政治原則。在國家領導的帶領下,才能實現西藏跨越式的發展。通過社會意見、群眾建言等方式發揚民主,既能體現黨和國家的英明決策,又能體現群眾的智慧,將西藏發展上升到法律層面,充分保障西藏發展的成果,中國經濟法是經濟運行的法律保證。根據“兩個大局”的戰略思想,先實現東部發展帶動西部經濟發展,從而增強國家的綜合經濟實力。20世紀末,我國綜合經濟實力達到了統籌區域發展的條件,在物質條件完備的情況下,提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目標,落實大局思想。在這樣的背景下,西藏自治區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在中央和其他省份的扶持幫助下,西藏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統籌西藏發展的過程中,已經看到了宏觀調控的影子,這就說明了法律規范對于統籌發展的重要性。于是經濟法誕生了,統籌區域發展也要依靠經濟法來實現和調整,但是如何運用經濟法來統籌西部發展,還需經過仔細研究才能有可靠的答案。
三、經濟法立法研究
國外統籌區域發展,都在立法的保障下,這是發展西藏時需要借鑒的經驗。統籌區域發展離不開中央和地方兩大主體,因此統籌西藏區域發展必須在兩大主體的支持下進行。國家始終認為西藏是國內具有特殊性的地區,在文化、經濟、歷史等多個方面的發展上都與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不同。西藏生產要素低下,逐漸呈下滑趨勢,基于此國家采取干預的手段,實行宏觀調控來拯救西藏經濟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發展實踐中來,單純地依靠西藏來完成這個任務過于艱難,還是需要依靠國家干預來實現西藏自治區的資源優化,進而幫助地區牧民走上脫貧致富的道路。
(一)《宏觀調控法》。西藏的良好發展要得益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西藏的發展和穩定上表現出極度重視的態度,而且西部開發的戰略目標與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息息相關。國家內部的團結穩定與中國的國際形象有密切的聯系,對于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實力也有重要作用。對此,全黨同志必須著眼于國家和政府工作大局,提升自己的認知,加強政治意識,以大局為重,深刻地認識到西藏工作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中央認為西藏這個地區非常特殊,必須在發展上給予強大的政策支持,西藏發展不是地區問題,而是全國性問題,要從全局性的角度來看。然而在國家的扶持下,西藏自治區取得的戰績成果是喜人的,面對這些成果,應該用法律為其加以保障,將其鞏固下來,為未來西藏的發展道路奠定基礎,同時也為西藏的更高發展趨勢增加穩定性和強制性。現下西藏能依靠的只有民族區域自治法,能看出西藏在發展的過程中缺少完善的法律條文保護,更多的是政策層面的支持。在步入法治社會后,長期政策引導下,我國的立法條件趨向成熟,因此,開始著手于西藏立法,其中的《宏觀調控法》對于西藏發展有著重要意義[1]。經濟學的宏觀調控內容范圍廣,經濟又是一項不穩定的因素,想要用法律規范經濟是一項無法完成的任務。但是經濟法領域內的宏觀調控同以往的宏觀調控之間存在共性,以往的宏觀調控可以基于《宏觀調控法》協調實施,發揮立法協調整合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需要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法規規范系統。盡管這部法案最后被法律議案否決,但是其被經濟法學界大力倡導,它的存在是具有一定現實意義的。
(二)《西部開發促進法》。基于《宏觀調控法》,《西部開發促進法》對于統籌區域發展也有重要意義,兩部法律相比較,《宏觀調控法》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那時《西部開發促進法》是專門調整西部開發的法律。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國家一直使用國務院的意見和政策來實施統籌區域發展,對于現在的發展來說有些牽強,通過立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西部開發的任務得到實現,保障西部開發各項政策具有穩定性[2]。在這方面,國家已經認識到立法對于戰略開發的意義,也在極力促進立法的出臺,但是工作進展得一直比較緩慢,還處于制定中的狀態。
四、結論
綜上所述,西藏特殊的戰略地位和地理位置,與中國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等問題息息相關。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起到保障西藏發展的作用。經濟法制的建立意味著西藏內部與外部的安定和諧統一,對于西藏發展有重要意義。日后希望通過構建完善的西藏區域立法,形成一個和諧的立法體系,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提供條件,促進民族經濟可持續發展[3]。
參考文獻:
[1]蒲柯竹,美郎宗貞.西藏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實證研究[J].西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34(04):155-163.
[2]席蒙蒙,陳樸.環境友好社會進步經濟發展:西藏生態現代化的三維審視[J].西藏研究,2019(06):135-143.
[3]肖京.新時代的西藏經濟發展及其經濟法回應[J].西藏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0(01):139-145.
作者:劉淼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