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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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論文

法律思想史論文范文1

內容提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自20世紀90年代基于計算機技術應用所出現的互聯網,是人類社會的一次信息革命。網絡技術把許許多多的信息源、用戶終端和計算機連接起來,通過網絡軟件實現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1]互聯網不僅僅是一種新發明,而且是一種產業的變革,互聯網的應用創造了新的市場和行業。根據1999年美國得克薩斯大學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進行的劃分,互聯網產業包括電子商務(網上商店、訂購服務、售票和專業服務等)、產業基礎設施(因特網接入公司、調制解調器制造商等)、軟件應用(網絡瀏覽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經紀公司和其它各種服務公司)四個組成部分。自產生以來,互聯網產業一直迅猛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據艾瑞咨詢統計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網絡經濟整體規模達到716.1億元,環比上漲17.1%,同比上漲72.%,預計第四季度將達到800億,全年約為2627億元。2011年受歐債危機的拖累,全球經濟整體乏力,互聯網產業卻依然呈現穩定增長的態勢。到2011年底,全球網民總數達到22.67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2.7%;手機用戶總量達到59億,移動寬帶用戶近12億;全球網站總量增至5.55億個,同比增長117.6%。[2]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行業內的競爭也日趨激烈。20世紀末發生在美國的微軟反壟斷訴訟案,是全球范圍內影響最大的互聯網相關行業的反壟斷訴訟案件。此后,一些互聯網行業的巨頭企業,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國、歐洲也紛紛受到反壟斷調查,屢受反壟斷訟累。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后,互聯網產業由于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場,成為反壟斷工作重點關注的幾個行業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案(以下簡稱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2011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的舉報,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公司互聯網專線接入價格情況進行了反壟斷調查。2012年4月,360訴騰訊壟斷并索賠1.5億元的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國內外互聯網反壟斷案例的論爭焦點主要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上,相關市場成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聯網產業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科學合理地界定“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3]即界定相關市場(RelevantMarket),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邏輯起點,亦是重要的反壟斷司法程序,對判定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具有潛在的決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關市場”一詞以來,相關市場是反壟斷的核心概念,也是壟斷行為認定和反壟斷執法活動的基石。因此,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司法過程中一項最基礎、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工作”。[4]

美國反壟斷執法當局和學者們為更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提出了眾多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彈性法、“合理的互換性”測試、“獨特的特征和用途”測試和聚類市場法等;二是假定壟斷者測試及其執行方法,包括臨界損失分析、臨界彈性分析、轉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機會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論的方法,包括價格相關性檢驗和運輸流量測試。[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單邊市場邏輯的基礎上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的,在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適用時,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挑戰和質疑。

(一)困境之一:將平臺作為一個獨立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不考慮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而是按傳統的單邊市場對待,將互聯網企業的平臺產品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美國的微軟案就是此種方法適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國微軟公司因涉嫌違反《謝爾曼法》而遭到美國司法部與美國1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檢察長指控,進而衍生出全球矚目的美國微軟案。這場世紀審判中最具爭議的部分,乃是微軟公司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軟件市場中,將其生產的網絡瀏覽器軟件(IE)與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結合在一起出售,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關規定。[6]盡管在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壟斷或者企圖壟斷行為,原告必須界定相關市場?!盵7]雖然法庭最終認定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是為了壟斷瀏覽器市場,但在微軟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實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簡單陳述了微軟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中擁有獨占地位,而沒有對案件所涉相關市場的界定依據做出清晰闡述。[8]可以說,作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訴訟的第一案,微軟案打開了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之門,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軟案卻沒有能夠關上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質疑之窗。微軟壟斷案存在兩個基本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對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原告從計算機個人用戶角度出發,認為被告擁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被告則根據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兼容性特點,從軟件供應商的角度出發,相關市場應認定為計算機軟件市場,則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市場份額不足30%;二是微軟公司是如何將其擁有的在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壟斷力量傳遞到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從而實現其對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的壟斷,這種“捆綁”銷售的機理是什么?對于以上兩個問題,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雖然作出了事實認定,但是并沒有在判決中進行說明。由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聯網產業反壟斷糾紛頻頻發生,互聯網巨頭無不為之困擾。

(二)困境之二:將平臺一邊的市場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注意到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但是在相關市場界定時,以市場份額較高的一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衡量涉案企業的市場控制力。此種方法的運用出現在中國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為不滿被告百度公司“競價排名”的做法,訴諸法院。[9]本案關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成為左右案件走向的關鍵問題。原告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是中國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百度公司在該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行為已經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被告認為,搜索引擎服務相對于廣大網絡用戶而言是免費的,免費服務并不是《反壟斷法》所約束的領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最終,在相關市場認定問題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網絡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確實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務商支付相應的費用,但作為市場主體營銷策略的一種方式,部分產品或者服務的免費提供常常與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收費緊密結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務商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免費搜索服務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費服務,它仍然可以通過吸引網絡用戶并通過廣告等營銷方式來獲得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關市場”以是否付費為標準顯然不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2)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雖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網絡金融服務等互聯網應用技術在廣大網絡用戶中也具有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務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時間內使網絡用戶獲取海量信息的服務特點,這是其他類型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即作為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服務與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等其他互聯網服務并不屬于構成相關市場的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服務,即‘搜索引擎服務’本身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法院雖然在相關市場認定方面認同了原告的主張,但是最終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因而,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決僅從與原告利益沒有直接關聯的單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則其判決難免存在一定的謬誤。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采取相對保守的態度,不去主動界定相關市場。美國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家專門提供兒童信息的網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該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況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頂峰時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訪問量超過1000萬人次,而被Google“封殺”之后,該公司網絡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業務對該公司進行了不正當地“封殺”,損害了其互聯網業務,Google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獲得經濟賠償,并請求法院強制Google改變現有的網站排名機制。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認為:(1)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引擎市場是一種“銷售分類”(Grouping of Sales)及這種銷售分類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原告沒有主張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務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務,而是主張“鑒于過去用戶的經驗和預期,及考慮到先前的關于因特網自由與因特網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監管和技術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須是對使用者免費”。這種判斷的根據是沒有拘束力的,以此為基礎來證明反壟斷法與免費服務存在某些關聯是站不住腳的。盡管KinderStart辯稱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從其他途徑為谷歌帶來豐厚的報酬,但是它卻沒有指出是什么人因為搜索給谷歌付費。因此,從反壟斷法的立場上來說,搜索市場(SearchMarket)不是一個“市場”。(2)原告亦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廣告市場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盡管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 Market)與因特網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廣告有著本質區別,在界定相關市場的時候必須對此予以充分考慮,但這種區別還不足以使得搜索廣告市場與比之更大的因特網廣告市場(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區別開來。因為一個網站可能選擇通過以搜索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廣告,也可能選擇別的與搜索無關的方式廣告。無論如何,以搜索為核心的廣告方式與其他任何因特網廣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點,并對雙邊市場的特點進行了說明,但并沒有對雙邊市場的內部關系進行論證,存在說理不透的問題。

(四)小結

通過以上國內外案例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認定有如下特點:(1)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舉證責任由原告負擔,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確定相關市場是足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異為基礎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關產品市場的基本要素。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訴訟中的相關市場是由消費者可獲取的選擇來決定。一般而言,相關產品市場包括許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彈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產品或者服務集合,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品牌可以單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12](3)在傳統產業中,“免費”的行為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制之列,但在具有網絡外部性的互聯網產業中,“免費”不足以構成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抗辯。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雙邊市場特性對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還不能完全反映雙邊市場對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帶來的挑戰和沖擊。[13]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的界定必須建立在對費用支付模式的進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礎上。(4)在各國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質疑、模糊性結伴而行。原被告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論證相關市場的界定,法院總是以缺乏足夠證據為支撐的替代性分析來解釋相關市場的界定。即便在對相關市場界定有著深遠影響的判例——杜邦案與布朗鞋案中,法官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都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更不用說原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心甘臣服。[14]這個問題在互聯網產業表現尤為突出,也給互聯網產業的反壟斷司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二、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特殊性

互聯網產業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將互聯網技術加以產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21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富有活力的增長點莫過于互聯網產業。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社會財富也在不斷增長。互聯網產業是以互聯網為支撐的,它擁有最大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資源配置平臺和專業社區平臺。然而,互聯網產業所形成市場不同于傳統的單邊市場,[15]而具有雙邊市場特性。

(一)雙邊市場的特質

雙邊市場理論是在21世紀初產生的一種經濟理論。[16]雖然此前已經存在一些典型的雙邊市場產業,如媒體、中介業和支付卡系統,但真正受到學者關注和重視的是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隨著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出現,形成了大量的雙邊市場,如操作系統、搜索引擎、B2B電子市場、門戶網站等。以互聯網產業為代表的新經濟的發展,使雙邊市場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雙邊市場理論研究,主要側重于對雙邊市場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新經濟產業在產業組織、企業行為、反壟斷政策等方面的影響與變革。

從外觀上來描述,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s)也被稱為雙邊網絡(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兩個互相提供網絡收益的獨立用戶群體的經濟網絡。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雙邊市場是指有兩組參與者需要通過平臺(Platform)來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入該平臺另一組參與者的數量的市場。[17]平臺實際上是一種交易空間或場所。較之于單邊市場,雙邊市場具有如下特征:(1)雙邊市場具有“交叉網絡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這是指兩個不同用戶群之間的外部性,即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帶來另一邊用戶效用的提高。[18]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雙邊市場的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這是一種具有“交叉”性質的網絡外部性。(2)雙邊市場定價的平衡法則。在單邊市場中,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同一類用戶群體在不同產品之間產生的外部性會被用戶內部化;而在雙邊市場中,由于交易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不同的用戶群體,市場兩邊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并不會被用戶內部化。因此,為平衡兩類用戶的需求,交易平臺往往會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小一邊的價格加成(Mark up)比較高,而對彈性較大的一邊則價格加成比較低,甚至低于邊際成本定價,或者免費乃至補貼,以吸引其參與平臺并進行交易。[19]

在上述三個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谷歌的搜索引擎平臺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都屬于雙邊市場而非傳統的單邊市場。在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中,微軟向軟件開發商免費提供Windows操作系統接口,而向電腦用戶收取操作系統的費用以使兩類用戶群體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上來。在谷歌與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中,盡管兩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別,但是這兩個平臺運行的模式都是一邊向利用搜索引擎進行信息搜索的廣大網民提供免費服務,一邊對利用搜索引擎廣告的企業收取相應費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決于平臺所能夠吸引到的網民的數量多少。

由于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機制的不同,單邊市場下建立起來的傳統競爭行為判斷邏輯在雙邊市場下很難具有適應性,雙邊市場的反壟斷規制由此變得復雜,涉及雙邊市場案件的走向亦由此變得撲朔迷離。耶魯大學的埃文斯教授認為,雙邊市場的規制必須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看待,簡單地、割裂地考慮平臺一個邊的市場行為將會得到片面的或者錯誤的結論,并導致錯誤的規制政策。選擇雙邊市場反壟斷規制的政策應該綜合考慮市場勢力、進入壁壘、掠奪性定價、市場圈定、市場效率的評估等因素。[20]賴特教授經過對澳大利亞和英國信用卡市場規制政策的長期實證研究,系統總結了這些適用于單邊市場的政策運用于雙邊市場存在的8個誤區,并認為這些認知上的誤區可以通過對于雙邊市場的正確分析而加以糾正。這8個誤區是:應該設定有效的價格結構來反映相關的成本;價格-成本之間比較高的加成意味著較大的市場勢力;低于邊際成本的定價意味著掠奪性定價;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有效的價格結構;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平衡的價格結構;在成熟的市場中,價格結構沒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價格;當市場的一邊定價低于邊際成本時,其必然受到市場另外一邊的交叉補貼;平臺所制定的規制性價格是中性。[21]

(二)傳統界定相關市場方法的局限性

盡管國際上尚未真正形成統一的相關市場界定的標準與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相關市場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規定,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應主要從需求角度來考察產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從具體的界定方法來說,各國反壟斷立法中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演變,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為基礎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給替代、交叉價格彈性、子市場、集群市場、產品流等。在這一個階段,界定相關市場都側重于對產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為雙邊平臺性產品,平臺的兩邊連接的分別是企業與用戶。對于普通的非付費網民來說,搜索引擎平臺向他們提供的是一種信息搜尋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當是搜索引擎服務市場;而對于另一邊在搜索引擎平臺上商業廣告的企業來說,搜索引擎平臺為它們提供的是一種商業廣告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被界定為互聯網絡廣告市場。由于對兩邊市場產品功能認知的分歧,在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在百度案中,我國法院最終將該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主要是從普通的非付費網民與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場出發進行認定的。而同樣的搜索引擎平臺產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認證,將相關市場認定為“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兩國反壟斷機構對搜索引擎平臺產品相關市場認定的分歧,體現了產品功能界定法在雙邊市場中運用的局限性。盡管后來的交叉價格彈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設前提是除壟斷者外其他供給者的價格不變,或者消費者對其他供給者的需求不變,而在現實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條件下的數據幾乎不可能,因此,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不大。

第二個階段以強調效率的芝加哥學派和以強調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思想為基礎,建立的以假定壟斷者測試法(簡稱SSNIP法)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礎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國《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為《歐盟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為止,SSNIP法是許多國家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的主要方法。盡管如此,SSNIP法在雙邊市場中也同樣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單邊市場分析的基礎之上,它對產品功能界定法的改進在于采用了更為嚴謹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標商品的價格來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來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的范圍。[24]但是,由于雙邊市場所具有的交叉網絡效應,平臺企業的收益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因此,這種小幅度的漲價對于一邊市場影響是不顯著的。其次,由于平臺企業對雙邊市場的用戶在定價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傾斜定價策略,即對一邊市場采取“低價”甚至是“免費”策略,通過免費提供服務來培育一定的用戶群,在免費用戶達到一定規模后,又以免費用戶為資源與另一邊的用戶進行交易,實現收費目的。這種存在交叉補貼的市場,互聯網產業的網絡效應加大了界定相關市場的難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彈性。所以,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首要競爭策略是產品差異化,而非價格策略。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新經濟行業中,由于產品品質的競爭或技術的競爭已經遠大于價格的競爭,以價格理論為基礎的SSNIP測度標準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關市場。[26]

從免費用戶角度來考察需求替代性,則顯得更難。首先,需要考察的是產品的價格,對于消費者而言其使用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免費的,無所謂價格問題;其次是產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影響使得該平臺對廣大消費者產生了“鎖定”效應,此時消費者的轉移成本較高,限制了其選擇可以替代的其他平臺;再次考察的是產品的用途,互聯網產業在位平臺企業總是不斷開發新產品,大多數在位平臺企業產品的用途基本能涵蓋其他產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費者的偏好,互聯網上的消費者對其所使用的產品往往具有依賴性,且使用又是免費,所以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雙邊市場中運用需求替代性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有著天然的硬傷。[27]

面對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反壟斷法實施時所面臨的窘境,美國反托拉斯機構中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對競爭影響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進行正式完整的市場界定。[28]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對競爭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這可以說是比復雜市場份額計算來證明市場力量的更為直接的證據?!盵29]國內有學者以此為據,提出對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的處理應當淡化其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30]對此,筆者并不茍同。因為相關市場界定是處理反壟斷案件中的邏輯起點,一旦離開這一起點去實施反壟斷法律,勢必會導致反壟斷法實施的擴大化,產生大量的反壟斷“偽案”,[31]浪費國家的執法、司法資源,更多的企業將會由此拖入訴累,影響企業的創新。

反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學者認為,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訴訟創建的一個人造物,通過其邊界將市場內外的企業區分開來沒有任何意義。[32]筆者認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一是進行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使互聯網產業的相關市場界定更為簡單、明確;二是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其中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

(三)小結

在雙邊市場上,平臺企業通常向兩組截然不同的消費群體提供多種差異化產品,這使得雙邊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變得復雜化:(1)雙邊市場具有復雜的外部性,如何考慮外部性對替代性的影響?(2)隨著消費群體的增加,平臺企業有了更多選擇,比如單邊漲價還是雙邊漲價,這必然增加求解最優化問題的難度;(3)當市場上有多個平臺時,如何判斷它們之間的替代順序?(4)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具有不同的經濟特征,所以在雙邊市場背景下推導各種方法的計算公式時,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建立相應的數理經濟模型。

綜上所述,雙邊市場理論的提出,為反壟斷法理論研究開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也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尤其是相關市場界定的操作帶來了全新的分析視角。然而,從諸多的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的差異化行為來看,經濟學界和司法界對于雙邊市場的策略行為多持支持或者不確定的態度,且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缺乏一個判斷雙邊市場定價規制的標竿體系。[33]雙邊市場理論的發展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工作帶來了挑戰,也為破解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釋:

[1]參見邢志強、韓淑芳:《信息競爭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2]參見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2》,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頁。

[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3條。

[4]劉偉:《序》,載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5]參見黃坤:《經濟學視角下的相關市場界定:一個綜述》,載《經濟研究》工作論文,2011年,wp133,載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參見張維中:《美國微軟案操作系統軟件搭售問題之研究》,載《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關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參見佟姝:《百度被訴壟斷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壟斷糾紛一案評析》,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參見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馬歇爾就對市場進行了界定,他認為市場是買主和賣主可以自由進入并在同一時間對同種商品形成相同價格的所有交易關系的總稱。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單邊市場。參見[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朱志泰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8頁。

[16]一般認為,2004在法國圖盧茲召開的雙邊市場經濟學學術研討會,標志著雙邊市場理論的形成。參見朱振中、呂廷杰:《雙邊市場經濟學研究的進展》,載《經濟問題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參見紀漢霖:《雙邊市場定價策略研究》,復旦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第44頁,參見中國知網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參見王先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頁;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參見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5-87頁。

[24]參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

[25]在互聯網產業中,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饋、冒尖、鎖定和轉移成本等一系列現象。特別是當出現“鎖定”現象后,不論新興的網絡產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優惠的價格,網絡用戶都不會轉向它,因為網絡用戶會認為現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參見余東華:《反壟斷法實施中相關市場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進》,載《經濟評論》2010年第2期。

[27]《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還規定了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也存在上述問題,在此不贅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書,第332-334頁。

[31]關于反壟斷“偽案”的提法,可以參見鄭文通:《我國反壟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的誤讀》,載《法學》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參見注[19],第60頁。

法律思想史論文范文2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飘厴I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忌止P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谠囋诠P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度龂尽の簳ばl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p>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

法律思想史論文范文3

《一個世俗時代》是一部874頁的煌煌巨著。wWw.133229.COm麥金泰爾為此書寫的推介評語[9]指出:

查爾斯·泰勒以前也寫過關于世俗主義的作品。但沒有跡象表明他會給我們貢獻一部像這本新書這樣非凡的著作。他在這本書里想要達到雙重目的:一方面對西方文化和社會秩序的世俗化給出一個歷史解說;另一方面要澄清“作一個世俗的人”以及“棲居在一個世俗化的社會”意味著什么。沒有任何簡短總結可以再現泰勒細致入微而又總攬全局的分析技巧……這本書是對過去一個世紀一直在進行的關于世俗化的討論作出的重要而又具有高度原創性的貢獻。其他同類作品都望塵莫及。

雖說這本書從論述的深度和廣度上看都超出了泰勒此前論述宗教和世俗化問題的著作,但說它的出現毫無先兆卻有些言過其實。1998-1999學年,泰勒應邀在愛丁堡大學作了著名的“吉福德講座”(gifford lectures),他為這一組講座確定的主題是“生活在世俗時代”。此后,他先后圍繞這一主題出版了兩本篇幅在200來頁的“小書”:2002年的《如今宗教的各種形態:重訪威廉·詹姆斯》 [10]和2004年的《現代社會想像》 [11]。對于熟悉這兩部著作的讀者來說,《一個世俗時代》所表達的基本觀點和論證理路都不會是陌生的。這部“大書”的精彩之處在于它的歷史研究,尤其是關于教會改革和基督教神學自身的發展如何為“世俗化”和“現代性”創造了條件的歷史論證。由于對這部巨著進行全面的評析必定是“費力不討好”的,本文將側重分析這本書所欲回答的問題、它回答這些問題的方式以及它在“世俗化”理論傳統的地位。

泰勒將世俗性理解為一種“社會想像(social imaginary)”。社會想像類似于福柯的“知識型”,它不是一種知識分子建構的“理論體系”,而是體現在普通人理解世界的方式以及日常話語中的“思維框架”。用泰勒自己的話來說,社會想像是“是人們想像他們的社會存在、他們如何與他人和諧共處的方式……以及潛藏在這些預期背后的更深層次的規范性觀念和圖景” [12],它是“使共同的實踐和廣泛共享的正當性感覺成為可能的共同理解” [13],“它實際上是對我們的整體處境的一種大體上零散的、未經語言整理的理解……”[14]。支持“世俗性”這種社會想像的是泰勒所稱的自足的“內在框架(immanent frame)”,也就是說,人可以憑借理性和經驗理解這個世界,一個“超驗”的領域不是不存在的就是與我們無關的。換句話說,“內在框架”意味著我們理解和經驗這個世界的全部資源都來自于人間生活,從時空維度上講,超越此在的超驗世界與超越今生的來世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與我們無關。這一點在齊美爾那里曾經以另一種方式得到精彩表達:

通常的觀念是:這里是自然世界,那里是超驗世界,我們歸屬于其中之一。不!我們歸屬于第三個、無法表述的世界,在其中,自然和超驗都是反映、投影、矯飾和解釋?!盵15]

現實絕不是世界本身,而只是與藝術世界和宗教世界并存的一個世界。它們是用同樣的素材打造的,但所采用的形式和前提不同。經驗中的現實世界可能是有序規整在實用意義上最適合于促進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要素的結果……因此,決定用心智創造哪個世界的是我們的目的和明確預設,現實世界只是許多可能世界中的一個。[16]

工具理性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現代人將“自然世界”和“超驗世界”都納入自己的算計,從而營造出一個“第三世界”:人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神法”或“自然法”或許并未失效,但卻被人類心智的“內在框架”改造成了人在虛無中創造的意義。

這種理解和體驗世界的方式是所謂“現代社會想像”中的一部分。在泰勒看來,“從一開始,現代社會科學的頭號問題就是現代性本身”[17],而“現代性”是

一種史無前例的混合物,其中包含各種新的實踐和制度形式(科學、技術、工業生產、城市化),各種新的生活方式(個人主義、世俗化、工具理性),以及各種新式毛?。ó惢?、空虛、一種感到社會即將瓦解而導致的恐慌)。 [18]

作為現代性的一部分,世俗、世俗化或世俗時代是現代學術史上的關鍵詞,但其含義卻有待界定。對有些人而言,世俗化意味著道德的淪喪和文明的衰退;而對另一些人來說,世俗化卻意味著科學昌明、社會進步和蒙昧時代的結束。與世俗化緊密關聯的概念包括啟蒙、祛魅以及理性化。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和韋伯為“世俗化”命題貢獻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論資源??档碌摹皢⒚伞币馕吨岩磺兄糜凇袄硇浴钡臋z驗和批判之下。但他同時也承認人的“理性”有其限度,強硬的無神論者和盲信的教徒都犯了同樣的錯誤:他們都宣稱自己知道其實并不知道的東西。因此,我們需要厘清知識的界限,以便為信仰留下空間。為此,康德指出,實踐理性要求我們“設定”一個超驗的上帝,從而我們的“道德律”提供依據。[19]這類似于孔子所說的“敬神如神在”,只有基于這種擬制或假設,我們才會“畏天命”,并做到“慎終追遠”,乃至“民德歸厚”。不然的話,便會陷入“上帝死了,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道德困境。韋伯則提出“除魅”這一重要概念來幫助我們理解“世俗化”的要害。用一位評論者的話來說,在韋伯看來:

祛魅背后的力量是合理性(rationality),更準確地說,是合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與理性(reason)不同,合理性關注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指人的算計能力,有效達致可欲目標的能力。它發端于有目的的人類實踐活動。它的根源是現世的。在特定情況下,它具有無限的適用性和非同小可的擴張性。實際上,它是相當霸道的。它改變著它所觸及的范圍,最終它改變了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 [20]

從這個意義上講,現代性不只是意味著用理性祛除“巫魅”,更導致了理性的自我限定,并最終使“工具理性”成為導引人們社會行動的主要心智構成。在多元主義的現代社會中,依信念倫理而行動越來越顯得“不負責任”,只有將后果納入計算和考量的社會行動才是審慎的現代人、尤其是現代政治人應當采取的行動。

盡管在對現代處境的事實分析上泰勒繼承了韋伯和齊美爾等人的思路和判斷,但他在規范層面上則將“祛魅(entzauberung)”命題作為主要的批判對象。他將“祛魅”這一否定性概念重新命名為“化減(subtraction)”,并講述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化減故事”,其中包括:(1)啟蒙或“走向成熟”的故事,也就是康德所言的“勇于認知(sapere aude)”,成熟的人要勇于走出虛幻的假象所造就的“安全和舒適”的環境,真面現實,并且為自己在現世的處境作出選擇和承擔責任。[21]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大部分受過教育的成年人都“走向了成熟”,于是“舊的參照系瓦解了、燒掉了,新出現的是將我們自己視為‘個人’的認知取向?!?[22](2)“上帝死了”的故事,也就是尼采所說的“重估一切價值”。既然上帝死了,人就成了宇宙的中心,“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cism)”或“唯我獨尊的人本主義(exclusive humanism)”成了現代價值的基礎?!跋颥F代性的轉型穿越了傳統信仰和忠誠的廢墟”,[23]對傳統價值的“減除”是“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3)“賽先生”的故事,也就是以達爾文的“進化論”為典型例子的自然科學對“創世論”、“啟示”和“奇跡”的掃蕩,“基督教義的主張在科學不斷挺進的年代顯得不那么可信了?!盵24]這些“化減故事”導致的最嚴重的后果,就是朝向“超越(transcendence)”或“圓滿(fullness)”之門的關閉,或者說是對人生的終極意義之求索的停頓。 [25]在這一點上,作為社會科學家的韋伯和齊美爾早有類似的觀察結論。比如齊美爾將近一個世紀前寫道:

當下情境的強大引力場不是使這種或那種教義、而是使信仰的超驗目標本身顯得因虛幻而黯然無光?,F在留存下來的不是可以借助新的實現方式便可以企及的超驗形式,而是某種更加復雜而無助的東西:曾經由超驗來滿足的那種需求,那種不因滿足方式的更替而消退的需求,如今由于信仰對象的退位而麻木了,就好像它的生命之源被切斷了一樣。[26]

與韋伯和齊美爾不同的是,作為哲學家的泰勒不滿足于描述這種現代處境,更著力于批判和尋求解決之道。在他看來,超越維度的缺失使得人的生存意義變得貧乏,使得“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式的不負責任的生活態度橫行,也使得現代人時常陷入之后的空虛和匱乏。但超越之門對人類是一直敞開的,封閉的是人的心智。在“內在框架”的限定下,我們喪失了一片更廣闊的天空。人本主義范疇內的所謂“內在超越”,無異于搬著自己的腳來試圖離開地面的徒勞。泰勒設想出一種“非主流的”未來,也就是彷徨的現代人皈依或重新皈依宗教(在他的視界中,主要是天主教)的未來:

我預見到另一種未來,它基于另一種假定……在宗教生活中,我們對一種超驗現實作出回應。我們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這方面的感悟,它顯現于我們瞥見、認出并試圖去往某種圖景的瞬間,這種圖景,我稱之為“圓滿”。因此,唯我獨尊的人本主義者以及其他困在內在框架之中的人士所看到的“圓滿”圖景也是對超驗現實的回應,只不過這種回應迷失了目標。他們把這個目標的關鍵內容關在了門外。與此相反,我在前面所描述的宗教(再)皈依的結構性特征就是敞開地直面現實,在這種(再)皈依中,我們會感到自己沖破了一個狹小的牢籠,進入了一個更廣闊的天地,并且開始以不同的方式來理解事物。 [27]

可見,與“啟蒙”和“現代性”脈絡中的主流思想家截然相反,泰勒將“以人為本”的思維框架視為“牢籠”,而將朝向超驗世界的宗教視為通向更廣闊天地的門徑。他認為,要解決現代性的根本問題,現代人就需要向宗教和超驗現實敞開自己的心靈,也就是“從戒備森嚴的自我(buffered self)”重新調整到“敞開的自我(porous self)”。

關于世俗化過程的理論主要有兩種,一種將信眾的減少和個人信仰的弱化視為世俗化的主要含義,并將科學的發展視為世俗化的主要原因,將宗教從公共空間的退出視為這種世俗化的結果;另一種則將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邊緣化視為世俗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將現代社會的制度性安排(政教分離、社會分工等等)視為原因,將個人信仰的衰落視為結果。這兩種理論識別出兩種世俗性:(1)公共空間的世俗化;(2)個人信仰的衰落。但泰勒在這本書里卻著重研究第三種世俗性:“信仰的條件”的轉變:

我想要界定和追溯的這種轉變是這樣的:它把我們從一個不可能不信上帝的社會帶到一個信仰即使對于最虔誠的教徒來說也只是多種可能性之一的社會。對我自己來說,放棄我的信仰也許是不可想像的;但有許多其他人,包括我的親朋好友,他們沒有信仰(至少是不信上帝或者超驗世界),但我卻不得不坦率地承認他們的生活絕非貧乏的、盲目的或沒有意義的。信仰上帝不再是理所當然的。存在許多其他選擇。而且這還意味著,至少在某些社會環境中,一個人或許很難堅守自己的信仰。有些人會感到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信仰,盡管他們會為此哀傷一陣兒。[28]

信仰的條件包括社會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和文化的。他的思想史考察涉及眾多教會圣哲和世俗大師,而且著重揭示思想觀念之間的傳承脈絡。將任何一位思想家拿出來作為例子都會破壞這種論證理路,因此,對這部分內容的理解留待有興趣的讀者自己去閱讀和思考。我這里只舉一個教會史上的例子。

泰勒對基督教史的細致研究涉及教會史、教會與世俗社會關系史以及宗教哲學史等多個領域。他的中心命題是:基督教思想的自身發展和教會組織的自身改革為世俗化創造了最重要的條件。比如,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是中世紀歐洲史上的重要事件,這次會議上通過的多項教會法令對此后的歐洲史產生了多面向的影響,單是追溯這些法令帶來的后果就足以耗盡多位歷史學家的畢生之功。泰勒選取了其中的幾項導致“規訓社會(disciplinary society)”之產生的教令,并分析了它們為“世俗時代”之來臨所準備的條件。泰勒指出,科層式的互補性(hierarchical complementarity)是傳統宗教社會的組織原則:獨身的神職人員“為結婚生子的俗人祈禱并履行傳教牧靈之責,后者則為前者提供支持。在更廣的范圍內,僧侶為所有人祈禱,化緣修士四處傳教;其他人則提供布施、醫療服務等等。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之間獲得了均衡,其基礎就是社會功能的互補性?!盵29]但1215年拉特蘭會議的一項教令要求全體俗人都要向神職人員做私密懺悔,并因此強化了對神職人員的培訓,出版了大量神職人員培訓手冊,所有這些規訓手段構成了所謂“正統實踐(orthopraxis)”的一部分,并最終引發了新教改革這一系統性反彈。一項旨在將修道院生活方式擴展到凡人社會的改革為何反而導致了社會的進一步世俗化?在泰勒看來,這是因為一種不加分別的信仰模式的強制推行弱化了傳統上的科層式社會互補結構,并為近代的無分殊的“平等”社會打下了基礎。其實,如果將這一問題置入康德和韋伯的概念框架,其原因可能變得更加清楚。在《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中,康德區分了“作為偶像崇拜的宗教”和“作為道德行動的宗教”;而在其《宗教社會學論文集》的“前言”中,韋伯則區分了大眾的宗教信仰與圣賢的宗教信仰。這兩組區分都體現了對“分化的秩序構型(differentiated configurations of order)”的深刻理解。普通人生活在現世的關懷、糾葛和焦慮之中,信仰對他們來說多是一種寄托,是一種乞求心靈安寧、今生福報或來世凈土的手段。試想,哪一位缺乏哲學訓練的普通人能夠理解這樣一種境界:“無目標的專注是祈禱的最高形式” [30]?苦行只有對少數修道者來說才不是苦;受苦而不明其目的,其結果只能是苦本身,而不是超越苦難的彼岸。正因如此,一項旨在清除世俗世界“精神污染”的教會改革,導致了反對教會“強權”和“腐敗勢力”的社會運動。

第四次拉特蘭會議上通過的另一項教令,第18號教令,在泰勒的研究中未曾被提及。在中世紀歐洲,神明裁判(ordeals)曾經長期被用作司法過程中的證明手段,這導致了司法的“形式非理性”。神明裁判分為兩類:一類是單邊的,即只要求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接受考驗,考驗的方式包括開水、冰水以及烙鐵;另一類是雙邊的,即要求訴訟方法進行司法決斗(judicial duels)。第18號教令禁止神職人員為第一類神判祝?;蛑鞒制鋬x式,并一般性地反對在教會和世俗司法程序中采用司法決斗。由于神職人員的參與是第一類神判的正當性基礎,所以,這一教令雖然沒有直接禁止或反對這一類神判,卻也直接導致了這種神判在歐洲多數法域的消亡。[31]比如,在英國,這一教令所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陪審制的興起。而法官向外行陪審員詳細指令的需要,又導致了普通法的理性化。[32]這個例子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泰勒的“基督教自身發展為世俗化創造了條件”這一命題。

查爾斯·泰勒本人是一位天主教徒。在他1996年之前的作品中,他沒有公開表達自己的宗教觀點,以便“說服形而上學或神學信念各異的真誠思想者”都來認真思考他的哲學論證。[33]1996年,他獲得了天主教圣母會獎(marianist award),在題為“一種天主教現代性?”的獲獎演說中,他首次明確表達了自己的宗教觀點。這些觀點在《一個世俗時代》一書中得到進一步闡發。泰勒試圖調和天主教神學與現代性之間的緊張關系,為此他指出:救贖之道在于體認上帝以各種形式給予的啟示,這種多樣性不僅體現為上帝作為三位一體,也體現在人間生活的多樣性上面。在泰勒看來,天主教的一項原則是,信仰的拓寬(widening of the faith)有賴于“奉獻形式、精神體驗形式、禮拜儀式以及對道成肉身的反應形式的增加”[34]。在這種理解之下,天主教教義是一種“跨越差異的一體(unity-across-difference)”,而不是一種“通過認同而實現的一體(unity-through-identity)”。真正的天主教徒要勇于打破傳統的條條框框,與信仰其他宗教乃至無神論的人士進行對話,并在此對話過程中通過交流與反思的辯證過程而深化自己的信仰。泰勒曾經將利瑪竇(matteo ricci, 1552-1610)視為這個意義上的天主教徒的典范:為了向中國人民傳播福音,利瑪竇先后學習了佛教和儒家經典,并且與中國佛教高僧和飽學鴻儒進行了積極的對話,從而贏得了明朝士大夫的信任。[35]在《一個世俗時代》中,或許是由于接受了別的學者的批評,泰勒不再以利瑪竇作為典范,但仍然將宗教間的對話視為協調宗教信仰與現代性之間關系、并且豐富宗教自身內涵的主要途徑。

有趣的是,泰勒試圖在多元主義的當代語境中為天主教信仰找到位置的努力與哈貝馬斯從“方法論上的無神論”出發為多元價值的和平共處尋找方案的謀劃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哈貝馬斯認為,在當今的多元社會中,信仰宗教與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相互負有“認知上的義務” [36],他們應當參與“互補性的學習過程” [37]。這一對話過程要求人們保持開放的心態,認識到差異本身的價值,走出自己所歸屬的信仰體系劃定的視界。但是,與泰勒不同的是,哈貝馬斯所設想的交流平臺不是天主教信仰,哪怕是開明的天主教信仰,而是“哲學”,抑或是羅爾斯所說的“公共理性”。宗教語言必須經過“拯救性的翻譯”,才能進入公共對話的空間。哈貝馬斯指出:

哲學不能直接援用作為宗教經驗而在宗教話語中出現的語匯。只有當哲學采用一種自身的描述方式對這些經驗進行識別之后,它們才能夠匯入哲學資源自身的寶庫,被認可為哲學自身的經驗基礎。這種描述方式不是取自某一特定宗教傳統的語言,而是源自與啟示事件脫鉤的論辯性話語。在這樣一種中立化翻譯無法取得成功的沖突環節上,哲學話語必須承認自己的失敗。 [38]

哈貝馬斯把這種“拯救性翻譯”看得如此之重,以至于認為“一種不具破壞性的世俗化唯有在這種翻譯模式中進行”。 [39]

作為天主教思想家的泰勒與作為無神論哲人的哈貝馬斯在“宗教于現代社會中如何自處”這個問題上的高度一致,或許是因為他們都清楚地看到了“后工業社會”或“后世俗社會”中人們重新尋找“意義”的需求。一項有趣的“人類發展”研究為我們提供了線索。

因格哈特和魏爾澤爾根據對六大洲的81個社會(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長達20年(1981-2001)的“價值調查”(value survey)得出結論說:對于現代化和經濟發展與宗教信仰之間的關系,馬克思和韋伯所提出的理論都沒錯,但需要放到一個動態的時間序列中加以整合。在前工業社會,由于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們忙于為生存而勞碌,對信仰的自我選擇能力和自我選擇空間都很小,所以根深蒂固的傳統價值會主導人們的生活,也就是像泰勒所說的那樣,曾經有那么一段時間,在歐洲,不信仰上帝是不可能的;在工業化社會,由于社會分工、大規模生產和復雜化社會組織的需要,理性化-世俗化價值逐漸取代了傳統/宗教價值,而理性化-世俗化價值與專制或威權政府類型是兼容的,因為工業化要求集體規訓和整齊劃一的生活方式,在這個階段,信仰宗教的人數會顯著減少;到了后工業社會,由于生存安全已經不再成為人們所操心的事情,自我表達價值逐漸取性-世俗價值,人們開始追求多樣化的生活方式,宗教在這個階段會重新回到許多人的生活當中,民主、價值多元和自由會成為主流的政治訴求,在這個階段,以人為本的發展(human development)會取代單純的經濟發展成為主流的發展模式。在這一宏觀敘事框架中,對文化/宗教的理解可以分兩個維度,一個維度是以傳統價值和世俗-理性價值為兩極,另一個維度是以生存價值(survival values)和自我表達價值(self-expression values)為兩端,從這兩個維度來看,發展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有規律可循:

盡管一個社會的文化遺產會發生持續的作用,社會經濟發展會以可預見的方式改變一個社會在這兩個價值維度上的位置:隨著勞動力從農業向工業的轉移,人們的世界觀傾向于從看重傳統價值朝看重世俗-理性價值的方向轉移。此后,隨著勞動力從工業向服務業的轉移,第二輪價值轉換發生了,對生存價值的強調被對自我表達價值的側重所代替。 [40]

在目前這個時代,由于西方社會普遍進入了“后工業時代”,宗教作為“自我表達價值”而不是“傳統價值”的一部分而重新出現,正因如此,泰勒發現“信仰”成了諸多選擇中的一種。為了避免“諸神相爭”,泰勒和哈貝馬斯選擇了“諸神對話”。

在“諸神并存”的現代多元社會,泰勒作為以為天主教徒所啟動的“對話”,或許竟如同利瑪竇在四個多世紀前與儒、佛進行的“對話”一樣,是一次注定會失敗的傳教。多元而開放的天主教,一方面會被正統的天主教徒目為異端,另一方面仍然無法為非天主教徒接受為具有正當化力量的資源。化解“文明沖突”的方案,恐怕還是要到康德、洛克、韋伯、羅爾斯、哈貝馬斯等“俗人”那里去尋找。盡管如此,泰勒的巨著還是值得我們認真閱讀和考究的,每一位負責任的現代知識分子,都負有“認知上的義務”,去了解一位當代天主教大哲對現代處境的理解。

注釋:

[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874pp.

[2]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3] 參見: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4] michael walzer, menachem lorberbaum, noam j. zohar, et al. (eds), the jewish political tradition, volume 1: authority, volume 2: membership,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and 2003, respectively.

[5] alasdair macintyre, god, philosophy, universities: a selective history of the catholic philosophical tradition,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9.

[6] 他在這方面的已出版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兩本書: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a secular age, 詳情見注1。

[7] templeton prize,由英國的約翰•坦普爾頓基金會頒發,獎勵“在人類精神現實領域有重大發現”的人士,目前獎金數額為100萬英鎊或200萬美元。泰勒獲獎時的獎金數額據說為80萬英鎊或150萬美元。關于該獎項的情況,請訪問其網頁:。

[8] kyoto prize,由日本稻盛財團頒發,素有“日本諾貝爾獎”之稱,每四年評選一次,獎金為5000萬日元另加京瓷株式會社股份,其中的“思想與倫理”獎項自1988年開始頒發,首位獲獎者是“最偉大的印度學學者之一”、研究吠陀梵文的德國學者保羅•蒂姆(paul thieme, 1905-2001),此后的獲獎者都是哲學家,他們分別是卡爾•波普爾(1992)、奎因(1996)、保羅•利科(2000)、哈貝馬斯(2004)和查爾斯•泰勒(2008)。關于該獎的情況,請參見其網址:。

[9] 見該書封底。

[10] 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1]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3.

[13] 同上。

[14]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5.

[15] georg simmel, fragmente undaufsdtze. aus dem nachlafi und veroffentlichungen der letzten jahre, munich: drei masken-verlag, 1923, 3.

[16] georg simmel, die religion,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ed. horst-jurgen helle, berlin: duncker & humbolt, 1989, 10:43-44.

[17]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1.

[18] 同上。

[19] immanuel kant,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meiner, 2004. 中譯本見:康德著:《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0] alkis kontos, “the world disenchanted, and the return of gods and. demons”, in a horowitz and t maley (eds), the barbarism of reason: max weber and the twilight of enlightenmen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4, p.230.

[2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5.

[22]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157.

[23]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0.

[24]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267.

[25]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769.

[26] georg simmel, "das problem der religiasen lage,"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14: 369.

[27]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

[28]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3..

[29]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44.

[30] simone weil, waiting for god,轉引自:peter e. gordon, “the place of the sacred in the absence of god: charles taylor’s a secular ag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ume 69, number 4 (2008), p.648.

[31] john w. baldwin, “the intellectual preparation for the canon of 1215 against ordeals,” speculum, vol.36, no.4 (oct., 1961), pp.613-636.

[32] s. f. c milsom, a natural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6-8.

[33]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3.

[34]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5.

[35] 對于泰勒以利瑪竇為典范而展開的論證,有學者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利瑪竇到中國后先偽裝成僧人,后來發現僧人在中國社會并不受尊重,又偽裝為儒生,這些都是處于傳教的功利考慮,而不是出于學習和對話的目的。參見:ian fraser, “charles taylor’s catholicism,”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2005, 4, 231-252。

[36]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philosophische aufs?tze, frankfurt a/m: suhrkamp, 2005, 11.

[37] 同上,146。

[38] jürgen habermas, “transcendenz von innen, transcendenz ins diesseits,” in texte und kontexte, frankfurt a/m: suhrkamp, 1991, pp.127-56,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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