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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1
一、乙方計劃生育責任
1.認真執行《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遵守戶籍地和流入地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2.外出時應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到流入地_________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交驗手續。
3.未婚青年要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4.已婚育齡人員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5.外出后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對乙方的生育,節育措施情況檢查與服務,每年進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環,孕情檢查,并將居住地(縣以上計生指導站)出具的《流動人口環孕情監測證明》寄回戶籍地。如違反合同,愿意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處罰。
二、甲方計劃生育責任
1.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辦法和規定,按規定為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督促乙方按照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3.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_________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根據乙方晚婚,婚育,計劃生育執行情況進行獎懲。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鑒證后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錯、轉讓或者涂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注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并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后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后,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涂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注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并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后應當將《婚育證明》及其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后,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偽照、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并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第十九條《婚育證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ㄗ灾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年3月1日后作廢。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缺陷及對策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C9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伴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的發展,大量的流動人口融入大城市,這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產生了重大沖擊,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相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且各地也實行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范,但是,從整體來看,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情況仍舊存在,而且呈現出增長勢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不完善。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計劃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現在:
其一,條文規定“形式化”。很多規定沒有強制性要求,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未達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個人或單位,由當地政府或是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這就造成權力行使過程中人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間,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異,而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協調問題,仍舊沒有統一性規定,這就造成一些流動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進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動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區并沒有將流入1月以上的育齡人口列入本地區計劃生育管理范圍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發一些超生育問題。
管理體制缺陷
其一,責任落實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職責并沒有清晰定位,雖然國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為主的管理原則,但是對具體管理服務內容并沒有規定,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機關具有管理監督職責,在權責不明的情況下,必定會出現責任推諉、配合不力的現象,進而影響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強。一方面,流動人口數量大、流動頻率快,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難度,進而影響了管理、監督的執行。另一方面,由于處罰條例、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制度不完善,這就造成處罰難、撫養費征收難等問題,進而影響了管理的實現。
管理機制缺陷
其一,缺乏監督機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需要諸多部門的配合,需要發揮媒體、輿論以及社會人的監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內部以及社會各種監督體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門違規管理,如對超生育進行不正當處罰、教育宣傳不夠等。其二,缺乏考評機制。缺乏統一性的管理考核標準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動人口管理中,往往以縣市級考核為標準,這就造成大范圍的考核標準與小地域的人口流動情況不一致,進而引發考核結果和工作目標脫節。如流動人口辦證率與計劃生育率不能準確反映出一個地方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質量。而相應的管理服務獎懲制度的缺失,也影響了管理者的積極性。其三,缺乏綜合治理機制。由于戶籍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稅費改革等政策并沒有考慮對低生育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綜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區執行管理工作時,缺乏帶頭部門,加之一些政策性的變化,如現階段“一證先行,無證否辦”的規定失效,使得綜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動態管理機制缺失。屬地化特征的靜態管理體制是現階段計劃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隨著人口流動的增加,人戶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明顯,而靜態化戶籍管理方式,對“社會人”就失去了控制,這就引發人口流動和靜態管理矛盾。
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的措施
1、完善相關制度,調整利益差異
其一,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為管理標準,并對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內容進行細化,強化管理部門的職責,并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下來,以提升管理的權威性和實際性。其二,針對差異性生育政策,要出臺統一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范,并強化對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并建立跟蹤系統,實現流出地和流入地雙向管理。其三,完善計劃生育家庭利益補償制度、流出地利益補償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以經濟補償的方式,提升人們少生優生的生育意識、健全農村的基礎資源和服務水平、緩解城鄉差距,實現流動人口數量的減少。
2、健全相關機制,增強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黨政領導、部門負責、社區服務以及群眾參與的綜合機制,并充分運用宣傳、教育等方式,提升社會群眾的計劃生育意識,有效實現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轉變靜態管理的模式,以村為單位,時刻把握人口的流動方向,并進行流動人口信息統計和完善,加強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統一的考核標準,將考核重點放在對已婚婦女的生育、節育管理上,并將考核結果與管理工作目標相結合,在提升管理服務的同時,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并強化地方政府的職責、相關部門的合作等,切實將管理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3、堅持人本管理,擴展服務途徑
加強社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將相關法律法規傳達給群眾;加大社會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根據流動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對辦證、驗證手段進行優化,并實現證件管理,以組織化管理的方式,強化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實施相應的獎懲制度,以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的方式,樹立榜樣作用,并對違規生育者進行相應處罰,實現強制與民主雙管理;建立服務站點,發放避孕藥具,提供生育咨詢服務;以網絡管理和網絡共享資源,來強化管理人員以及社會成員的計劃生育意識和技能。
結語:
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是實現現代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其體系完善中,要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國家政策、法規制度、管理機制等相關因素的作用,并通過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務,來提升社會成員的意識、健全相應的管理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肖萬春.加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創新[J].決策探索,2012(01)
[2]杜會軍.創新機制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J].人口與計劃生育,2011(07)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5
《條例》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規,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頒布實施,順應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基層迫切需要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法制建設的呼聲,標志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體現了《條例》的精神實質。
5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么要修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答: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對加強和規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二是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制度,為新形勢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問: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踐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因此,《條例》在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同時,著重對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一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離開戶籍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出具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二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時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依法落實流動人口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三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包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協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方便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改進管理方式,強化服務,切實減輕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負擔?!稐l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登記。根據原《辦法》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返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為了方便群眾,《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稐l例》同時對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時限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信息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互相通報、核實。關于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信息,《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關于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需要的信息,《條例》規定:對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育齡夫妻,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反饋。
三是縮小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根據原《辦法》規定,所有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都應當辦理婚育證明?!稐l例》縮小了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將辦證對象限定為成年育齡婦女,以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
問:及時、全面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條例》在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收集,實現信息共享?!稐l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之間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通報工作。《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并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條例》同時對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職責作了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三是盡可能拓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保障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難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6
為進一步夯實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基礎,不斷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能力與水平,街道決定從4月初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流動人口、出租房基礎信息大排查專項行動,為確保這次行動扎實有效開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為依據,通過開展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基礎信息大排查,進一步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在全街道范圍內營造良好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氛圍,積極推進平安玉海、和諧玉海的建設。
二、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街道內流動人口、出租房屋進行徹底排查,切實提高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質量、“四有”率和出租房一戶一冊的檔案臺賬,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要逐條逐項填寫齊全,輸入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平臺。
(二)流動人口登記率達到90%以上,流動人口人戶一致率達到80%以上,出租房屋登記備案率達95%以上,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簽訂率達到100%。
(三)出租房一戶一冊檔案齊全,臺賬資料完整清晰。
(四)進一步加強用工單位的辦證意識,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五)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管理進一步規范,人員到位,責任區域明確固定,工作職責等制度落實。
三、工作重點
(一)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質量和出租房屋一戶一冊臺賬。
(二)高危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控。
(三)流動人口聚集居住的群租出租房屋。
(四)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和治安情況復雜的出租房屋。
四、工作措施
(一)宣傳先行。通過上門入戶走訪、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在轄區居民小區、服務場所及單位,廣泛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流動人口、出租房東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識。
(二)分片包干。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協管員要按現有分配的力量,在社區干部的配合下,分片負責,以社區為單位,開展逐門逐戶的入戶調查,全面采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對已采集的信息要堅持經常性地入戶核對,及時進行補登、注銷和變更。
(三)分類管理。要認真推行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分類管理模式。對高危人員和存在消防安全隱落的出租房屋要實行經常性的入戶核查,全面采集高危人員的信息,發放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書、復查意見書、房東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對發現有違法行為和達不到出租房消防安全標準要求的,做好信息反饋傳遞,及時予以打擊和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克服畏難情緒和厭戰情緒,用足用好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