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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1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以原告張澤沒能按照公安部《倉庫防火管理安全規則》的規定執行,違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災,認定張澤應對該火災負主要責任。原告對被告的責任認定不服。
原告訴稱:原告沒有在倉庫用火,對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于1998年3月10日認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認定,但被告在沒有對起火原因重新認定的情況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災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對該火災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對該火災責任認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隊遲遲不予答復,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辯稱:此案不屬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即使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原告依法已喪失本案的訴權。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隊逾期不做出決定長達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超過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時效期間。
事實: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時左右,平和縣糧食局后巷舊糧食倉庫張澤租用存放農藥的倉庫發生火災,盧某掛了119火警電話后,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迅速趕到火場滅火。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現場進行勘查?;馂默F場位于小溪鎮后巷,為高度7米的一座倉庫。東側為張澤的農藥倉庫,西側為葉五的醫藥、獸藥倉庫,農藥倉庫與醫藥倉庫設一道4.2米高的墻隔開,窗大多都封上鐵網。起火部位在舊糧食倉庫東側第一間(即張澤租用)距北墻5米、東墻3.4米的中部偏東范圍。另外,氣象局提供的氣象資料證明,排除了自然燃燒的可能性。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根據現場勘察、調查后,認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并于1998年3月27日將平公消監字(1998)02號火災原因認定書送達張澤,張要求重新認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向張澤送達平公消監字(1998)01號火災事故責任書,該責任書認定,張澤沒有按照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執行,對該火災負主要責任。張澤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將彰公消重字第01號維持火災原因認定書的決定送達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會影響到相對方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后,在法定的期間內申請重新認定,但被告遲遲沒有答復,同時未告知當事人的訴權和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被告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期限,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被告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依職權做出的,應予支持。維持原責任書。
解說:
本案屬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責任認定案,爭議較大,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火災責任認定是否屬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二是張澤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三是消防大隊對張澤火災事實責任認定是否合法。經審理后,:1、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受理本案后,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認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履行職責做出的專門性技術堅定結論,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后,漳州市中院請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否立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閩高法行(1999)8號文答復:火災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排除范圍,依法審查張澤的起訴。平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張澤起訴符合行政訴訟受案條件。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2
(1)建筑工地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施工現場輪流安全值班制,落實安全責任制。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執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布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設備、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布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必須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筑物墻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19)安全技術規范,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并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于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并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后,經項目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設備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并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準后才能施工。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二、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凡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
四、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五、高空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必須辦理相關票證,現場必須按照要求做好防護
六、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七、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對違反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及時搶救傷者,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九、不得影響正常生產,不得造成電纜損傷。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管理責任制
1、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火災的應急預安和落實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應急預案的實施。
(2)擬訂項目經理部及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工作計劃。
(3)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4)管理本工地的義務消防隊和滅火訓練。
(5)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學習,使職工懂得安全動力火、用電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增強職工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6)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2、義務消防隊防火責任制
(1)模范地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對違反者進行勸阻。
(2)了解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向領導匯報。
(3)經常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4)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務水平。
(5)組織隊員輪流值勤。
(6)協助領導制訂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7)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活動。
(8)全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防火知識,會報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3、現場電工防火責任制
(1)電工必須持安全生產監察局核發的《電工安全操作證》上崗操作。
(2)要按照有關規范安裝檢修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
(3)配合技術人員正確計算配電線路負荷,配電正確,對配電線路指定專人負責和維修,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設備,不得隨便亂裝亂用。
(4)嚴禁使用銅絲、鐵絲代替熔絲,按容量正確選用熔絲。
(5)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運行情況,對超負荷和往年加大熔絲容量等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6)積極主動向用電人員宣傳安全用電常識,組織職工進行電器知識講座,制止違章用電行為。
(7)配合義務消防員對電器防火器材進行維護。
(8)要掌握排除電氣故障的方法,并會使用滅火器電氣火災。
4、焊工防火責任制
(1)有《焊、割工種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實習員沒有正式焊工在場指導,不準從事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審批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和落實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3)不了解焊、割現場和周圍的安全情況,不準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
(4)盛裝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各種容器、管道、倉間、罐柜等,未經清洗和測爆,沒有安全保障時,不準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冷卻、隔聲、隔熱、裝飾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6)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8)因火星飛濺、導體傳熱和感應能引起焊割部位毗連的物體、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力。
(9)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情況,不準焊、割。
5、木工防火責任制
(1)禁止在木工間和木工作業場所吸煙。
(2)禁止在木械間使用明火。
(3)在操作各種木工機械前,仔細檢查設備是否完好。
(4)在工作完畢和下班時,清理場地,將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泉并閉門窗。
6、油漆工防火責任制
(1)禁止火種進入工作現場。
(2)禁止使用明火煙葉溫或在密閉狀態下溶解漆料。
(3)禁止亂倒剩余漆料溶劑。
(4)隨領隨用油漆溶劑、剩料要及時加蓋,注意儲存安全。
(5)經常清除工作場地的油漆沉積物,并要注意工作場的通風。
7、倉庫管理人員防火責任制
(1)不準攜帶火種入庫。
(2)不準在庫房內使用電加熱器具和燃氣具。
(3)不準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和工場間。
(4)不準在庫房內架設臨時電線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熾燈,
使用有鎮流器的燈具,應將鎮流器安裝在庫房外。
(5)不準在庫房內存放倉庫人員使用的油棉紗、油手下套等物品。
(6)要將各類物資分類、限額存放;堆放的物資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7)認真檢查物資堆放安全情況,離開倉庫時切斷電源,并關閉門窗。
(8)掌握儲存物資性質和防火滅火知識,發現火災后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及時撲救。
(二)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宣傳教育能加強公司員工的防火意識,充分認識防火的和重要性,處理火警的原則為必須認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察看或撲救。
(2)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消防規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進事亦和案例等,
(3)宣傳教育可采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學習,請專人講解,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4)義務消防員的培訓工作由保安部具體負責,各部門協助進行。
(5)保安部全體員工均為義務消防員,其他部門按人數比例培訓考核后定為公司義務消防員。
(6)保安部主管負責擬定培訓計劃,由保安部專案領班協助定期,分批對公司員工進行消防培訓。
(7)消防培訓的內容。
①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點部位:配電房、電工房、保安部、油漆倉、板材倉、下班倉、五金倉、成品倉、飯堂、鍋爐房、宿舍樓等。
② 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的安全使用方法。
③ 掌握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及自救知識和技能。
④ 組織觀看實地消防演練,進行現場模擬培訓。
(8)培訓后,進行書面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并挑選優秀者給以獎勵。
(9)防火檢查是為了發現和清除火警隱患。本公司須切實落實消防措施,預防火災事故。
(10)防火檢查類別:
① 員工對防火安全的意識和重視程度。
② 各部門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操作規范,防火設備。
③ 各部門人員按安全防火規范的程度進行操作。
④ 各種設備、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11)公司員工一旦發現有火警,能自己撲滅的,應立刻采取措施,根據火警的性質,就近使用水或滅火器進行撲救。
(12)火勢較大,在場人員又不懂撲滅方法的,應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員或巡查的保安員進行撲滅工作。
(13)若火熱發展得快,無法立刻撲滅時,應立刻通知總機接線生,執行火災處理的撲救管理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1、總則
(1)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2、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1)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3)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職責
(1)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編輯器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2)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3)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①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②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③ 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④ 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 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②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③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
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④ 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5)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6)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4、防火安全措施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2)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具體措施。
(3)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4)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他各部門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過進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5)各辦公大樹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門及本部門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6)對從事電工、燒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操作。
(7)施工作業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規定由動力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并按不同級別進行審批。一級動力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安全技術和保衛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保衛室友提出意見,經防火由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衛部主管審批;三級動力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衛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要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律不許使用電爐等電器。
(8)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妥善保管。
(四)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后報公司,經公司安全部門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審核,在一周前將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在4天前填寫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在3天前提出,經焊工監護人員簽署意見后,報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五)工地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間、食堂、腳手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檢查時如有發現,除沒收入器物外,罰款50元。
4、木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下清,如堆積不能及時清運的,處以罰款50元,木工間發現有人吸煙者罰款10元。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墒褂脿顟B。
(六)特殊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總則
(1)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焊、割作業場,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種警告牌、操作堆積牌、禁火標志懸掛醒目、齊全。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于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捉耳光得少于30m。
(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少于5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5)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按規定應配置一定數量滅火器,
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6)動火作業前必須執行審批制度,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7)嚴格執行獎懲制度,遵守消防規章制度,對未出大小火災事故,能消防火災隱患或勇敢撲滅火災事故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人員視情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電焊間
(1)電焊間防火安全工作由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容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木工間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水平。
(2)木工間制作職工對安全防火知識必須有深刻的認識,木工間的落手下清工作必須做好,下班前要隨手下把鋸末、刨花、木頭片等清理出去,保持木工間整潔。
(3)木工間應盡量不堆或少堆木頭,放在露天的木頭應遮蓋,四周清理干凈,堆放木制品的房間要打掃干凈。
(4)木工場地,嚴禁吸煙,冬季嚴禁用電爐,火爐取暖。
(5)刨花、木屑要隨時清理,并做到料完場清。
(6)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靠牌,做好記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7)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4、油漆間
(1)工地油漆間設專職的倉庫保管員。
(2)倉庫保管員應懂得化學危險品的基本性質,工作認真。
(3)嚴禁庫內吸煙,對違者進行嚴格處罰。
(4)建立禁火區動力審批制度。室內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正確配置滅火器材,做好定期檢查。
(6)嚴禁閑人入內。
5、材料倉庫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然起火。
(4)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大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6、機修間
(1)機修間的安全訑火工作由機管員全面負責。
(2)機修間各種防火警告牌必須齊全,各種制度上墻。
(3)機械設備安全放位置選擇合理,電線及配電箱設置規范,做好機械的接地或接零。下班時切斷電源。
(4)油類物品要歸類存放,配備一定數量有效的滅火器。
(5)按規定做好每天的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7、職工宿舍
(1)宿舍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
(2)宿舍內電線由電工安裝完畢后,禁止他人亂拉亂接。
(3)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4)職工宿舍每50m平方米設置一只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定期檢查其使用可靠性,近旮補換藥物。
(5)防火工作負責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經常巡祝生活區域及宿舍,發現危險因素,及時消除隱患。
8、食堂
(1)食堂環境,炊事員應負責天天打掃,物品堆放整齊,堆放的柴火不宜于過多,以燒一天的柴火為宜,每餐燒好后,應整理好柴草,
及時熄滅火種,嚴禁火種引出。
(2)食堂除炊事員外任何不得擅自動用灶火。
(3)每餐生活垃圾,必須當時清理掉,用籮筐倒入垃圾箱內。隊部防火領導小組和生活衛生小組每月作一交次防火衛生大檢查。
(4)對食堂炊事員要及時進行防火知識教育,食堂必須按規范配備安全滅火器,并對全體職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識教育。
(七)可燃可爆物資存放與管理制度
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分類、單獨堆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范。
2、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或燃性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存放。
建設工程內部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4、領用方面:倉庫保管員必須進行登記工作,作業完入庫時進行檢查,以確保以次領用時能做到心中有數。
(八)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總則
為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3、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負責《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4、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2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他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5、安全操作規程
(1)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① 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② 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油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他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③ 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地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④ 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在潛在的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油光榮稱號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遇有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⑤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他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勸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支安全地方動粗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水蒸氣、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⑥ 使用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爆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⑦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⑧ 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①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② 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確認,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須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部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③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10m嚴禁旋轉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他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他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④ 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主)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① 《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以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部辦理,安全部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證》。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3
單位: 姓名: 成績: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計30分)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物體燃燒產生煙氣的主要成分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氰化氫、二氧化氮、醛以及大量固體顆粒物。
3、火災從燃燒強度可分為初起階段、發展階段、猛烈階段。
4、常見的火災類型有:可燃固體發生的火災、可燃、易燃液體燃燒發生的火災、可燃氣體發生的火災、金屬火災。
5、滅火器由壓力表、筒身、保險栓、壓把、軟管、噴嘴等部分組成。
6、辦公室職工下班走出辦公室前要做到“三斷”斷水、斷氣、斷電。
7、物品的疏散原則是先易燃易爆物品,后其它物品。
8、常用的消防器材有:干粉滅火器、1211滅火器、CO2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消火栓、滅火器箱。
二、選擇題(每題2分,共計30分)
1、高層建筑、公共娛樂場所、百貨商場等在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采用的裝修材料是:( B )
A.可燃材料 B.難燃材料和不燃材料
C.易燃材料 D.鋼筋混凝土
2、下列( A )物質是點火源?
A.電火花 B.紙 C.空氣
3、大型油罐應設置( A )自動滅火系統。
A.泡沫滅火系統 B.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C.囪代烷滅火系統 D.噴淋滅火系統
4、以下對報警電話描述不正確的是( C )。
A.119報警電話是免費的 B.發生火災時任何人都可以無償撥打119
C.為了演練,平時可以撥打119
5、下列( A )滅火劑是撲救精密儀器火災的最佳選擇。
A.二氧化碳滅火劑 B.干粉滅火劑 C.泡沫滅火劑
6、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 ( A )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費用。
A.不得 B.可以 C.按照一定標準
7 、在公共娛樂場所,手提式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是( A )。
A.20米 B.25米 C.30米 D.35米
8、用滅火器滅火時,滅火器的噴射口應該對準火焰的( C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解決火險隱患要堅持"三定",請問"三定"是指( A )。
A.定專人、定時間、定整改措施 B.定時間、定地點、定專人
C.定人、定崗、定編制
10、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 A )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A.每月 B.每星期 C.每季度
11、身上著火后,下列哪種滅火方法是錯誤的( C )。
A.就地打滾 B.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C.迎風快跑
12、發現燃氣泄漏,要速關閥門,打開門窗,不能( C )。
A.觸動電器開關或撥打電話 B.使用明火 C.A和B都正確
13、依據《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下列( A )單位負責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日常防火工作。
A.居民委員會 B.派出所. C.街道辦事處
14、單位在營業期間,下列( A )做法是錯誤的。
A.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B.在安全出口處設置疏散標志
C.當營業場所人數過多時,限制進入人數
15、依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區以及周圍( B )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A.25 B.50 C.75
二、簡答題(40分)
1、消防安全的意義?(5分)
答:關系到社會穩定、企業興衰、文物安全、生命財產、經濟建設。
2、發生火災逃生心里誤區有哪幾方面?(5分)
答:從眾心理、向光心理、模仿心理、習慣心理、趨利避害心理。
3、火災逃生的基本方法有哪些?(15分)
答:繩索自救法、匍匐前進法、毛巾捂鼻法、棉被護身法、毛毯隔火法、被單擰結法、跳樓求生法、管線下滑法、竹竿插地法、攀爬避火法、樓梯轉移法、衛生間避難法、火場求救法、逆風疏散法、搭“橋”渡火法、
4、簡述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操作程序及滅火技能(15分)
答:1、占領上(側上)
2、保持適當距離(2~3米)
3、拔掉保險銷、壓下壓把
4、忌顛倒使用
5、對準火焰根部(泡沫除外)
6、由遠及近,水平掃射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4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斗爭的事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我國對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制,專門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等消防法規,其中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置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被檢查的單位或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防火負責或公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將整改的情況及時告訴消防監督機構。每個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認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而有些單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三、處罰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范文6
一、黨政領導職責
1.鎮長王世德對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黨委委員、副鎮長、政法委書記顏家政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煙花爆竹、職業健康、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3.鎮黨委委員、紀檢書記霍修菊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國土、建筑系統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土地復墾拆遷安置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4.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胡松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宗教場所安全、計劃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5.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工業企業、中小學校、廣電、衛生院、網吧、文化娛樂場所、校車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校車安全、工業企業、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6.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交通、新農村規劃與建設、農業、農機、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電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7、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集鎮與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機關后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鎮安全生產成員單位(部門)“一崗雙責”職責
(一)鎮黨政辦
1、負責把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組織實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嚴格執行統一規范、統一審查、統一制度;
3、協調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4、代表鎮政府負責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5、負責全鎮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年”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產年”活動宣傳工作。
(二)鎮紀檢監察辦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鎮屬各部門和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3、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4、參與對各村(居)、企業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鎮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三)鎮安監所
1、組織制定訂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預案、指導和督促全鎮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承擔鎮安監所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鎮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鎮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鎮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鎮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查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評價,并進行監督檢查;
6、組織、指導全鎮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加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加強農民工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和監管水平;
7、依法監督全鎮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即工礦商貿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依法監督檢查鎮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非煤礦山、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項。
10、承辦鎮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鎮國土資源所
1、負責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等變更時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問題;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對建設項目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鄉)規化法》的規定,做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時的安全工作,堅決打擊非法建設;
4、在制定中長期城鄉規劃和審批具體建設項目時,要充分考慮地質條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從源頭上堵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5、負責街鎮道路挖掘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交警部門的同意;督促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負責街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工作;負責街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7、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
8、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9、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組織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鎮建筑行業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五)鎮農辦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護區的防火安全監督檢查;
2、組織全鎮農業、林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六)鎮電灌站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鎮內水利設施(水庫、山塘、水電站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山塘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兼顧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負責全鎮水利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水利設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七)民政辦
1、負責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災情的救災撫恤工作,負責撥款、社會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負責鎮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級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鎮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重特大事故現場安全秩序。組織或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參與對各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6、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鎮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九)供電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定期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4、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電力高壓線路、小水電站、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
6、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企業停止供電。
7、負責組織全鎮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組織制定全鎮小學、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和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活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組織制定防震減災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防震知識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內容;
8、負責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學校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10、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鎮衛生院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未采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院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核查《食品衛生許可證》,重點監督檢查飲食行業的食品衛生狀況;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醫療救護;參與全鎮醫療衛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負責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要件的審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要依法督促其辦理手續。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村居職責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安全協管員負責落實。各村(居)安全協管員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礎數據臺帳,層層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以及責任目標,負責協管區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按照“一個企業一檔”模式分別登記建檔,形成本級安全管理數據庫;督促、幫助各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協助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點安全隱患單位實施重點監控,定期開展網格內企事業單位、煙花爆竹、在建項目、居民小區、交通道路、河道、塘壩等的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和在建項目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設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況,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用電、用氣是否規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隱患信息,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案并及時上報鎮安委會;督促相關責任人對本區域內的安全情況進行排查。
四、“一崗雙責”責任追究制度
鎮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安全領導組成員單位責任人,應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制度,對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失職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村(居)屬地企業一年內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對該村(社區)實施“一票否決”,該村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各類先進,且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
五、獎懲制度
1、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突出,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成績突出,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
2、對經常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經費,按要求及規定標準整改事故隱患效果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