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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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論文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1

近年來,我國居民差距逐年擴大,給國家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依靠財稅手段對居民收入差距進行調節,在我國財產稅不健全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成為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理論上,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實行的是對高收入者多征收而對低收入者少征收或不征收的量能課稅原則,因而具有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這也使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但學術界對個人所得稅的功能發揮與調節效果卻褒貶不一,批判個稅效果的基本觀點是個稅占比較低,邊際稅率較高,收入分配調節效果較差等等。其實若要達到調節收入差距的目的,不僅要考慮稅收結構和邊際稅率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稅基和征收方式的改革,因此本文認為要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在其改革過程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征收,這將是個稅改革的一個重點方向:在稅收總量與宏觀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增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實際上,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已經按家庭收入進行征收,這可以充分體現每個家庭的差異,考慮到家庭因素差異,實行差異化的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體現稅負公平性。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僅要考慮政府的稅收來源,更重要的是要體現社會公平。但我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個稅是否適合按家庭征收,改革如何進行?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本文就此展開實證研究,并在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和配套改革措施。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數測算

該部分主要是對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判斷其顯著性和影響方向。由于對全國居民收入的統計難度很大造成的數據缺失,特別是現實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觀數據,因此,從全國整體層面測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觀影響因素的文獻明顯不足,這成為深入分析中國居民收入分配,解決收入差距實際問題的“瓶頸”,本部分主要選取最新的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數據庫中居民收入的微觀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論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開發的DASP程序,測算出1989—2011年北京、遼寧、江蘇、上海、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抽樣家庭收入基尼系數。DASP估算GINI系數的方法是:式中,變量Y表示每個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個數;w表示抽樣權重和抽樣規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計權重。本文以CHNS數據庫內的家庭年總收入(Hhinc)為收入變量,測算抽樣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本文采用回歸法再次測算我國家庭GINI系數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點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機制,而DASP應用模塊內的測算方法已經基本達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狀態的目標,文章并非針對收入差距刻畫準確程度的探討;二是盡管不少文獻已涉及測算各省基尼系數的數據[1](非城鄉和地區的GINI系數),但這些數據并沒有基于CHNS抽樣數據的分組測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內家庭收入差距狀況,而且這些文獻內針對基尼系數測算時因數據處理方法迥異導致的數據不一致性差異。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數,以彌補上述文獻關于GINI系數的研究不足。首先來觀測12省份抽樣家庭的收入情況(如圖1所示):圖1顯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在利用DASP計算GINI系數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將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為基期的實際值,然后以各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權重,帶入到上述公式中,計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圖2、圖3所示。由圖2、圖3可以看出,總體來看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492,而且從1989年到2009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逐步擴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轉,因為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核密度圖明顯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均值分別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見,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收入差距出現了一輪較為明顯的擴張。從地區收入差距來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遼寧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盡管地區間收入差異顯著但呈現出動態一致性,即各地區均存在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分析

目前,CHNS數據庫總體上包含了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戶相關調查數據,其中缺少了遼寧省1997年、黑龍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轄市2009年以前的調查數據。這12個省份分別屬于東、中、西部地區,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狀況,因此在控制變量選擇上,采用了國家統計數據,而且選取的數據具有時序一致性,這也確保了回歸模型能夠反映中國各項影響因素波動與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變動之間的關系。

(一)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標及說明

本文所選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圖全面反映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因素,另一方面也考慮使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選自于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中的家庭住戶抽樣調查和住戶健康調查,在其中選取了10項與收入分配相關的家庭因素指標:家庭年總收入、家庭結構、性別、年齡、兒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測評、就業比重、工資制度。這些數據是從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國12個省、自治區的面板數據,來構建省級面板數據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數為獨立變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項是各類影響因素解釋變量為:HhsizeSm代表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結構方差,Gender代表性別,Age代表年齡,Children代表兒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業,Wage代表工資制度。另外,控制變量有:通貨膨脹率(Inflation),地區經濟增長率(PerGRP),投資開放程度(FDI),區域金融發展水平(Finance),地區資源稟賦(Resource)。fi為個體固定效應,用以固定地理環境等地區異質性因素的影響,ft為時間固定效應,用以捕捉共同沖擊的影響,εit為殘差項。由于解釋變量較多,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線性和盡可能多的保存數據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響因素間的相關性,將相關性較高的影響因素分開單獨回歸,這種做法完全是出于確保模型回歸結果無偏有效(BLUE)的考慮。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考慮到北京、上海和重慶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樣指標數據,不能滿足面板數據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實證模型剔除了這三個地區的數據,但這樣做并不會影響模型結果的一致性。根據表1中相關系數數據和逐步回歸的方法,先將高度相關的數據和不顯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齡(Age)、兒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區經濟增長(PerGRP),同時,刪除了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m)影響因素。

(二)家庭影響因素模型結果與解釋

經過相關性檢驗之后,將剩余的影響因素代入省級面板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判斷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方向和顯著性。而針對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時,采用一元變量回歸方法單獨進行回歸。所有因素回歸結果詳見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估計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隨機效應估計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應,既反映了固定效應又反映了隨機效應,盡管估計方法變成了極大似然估計(ML),但估計系數還是無偏有效的(BULE)。具體到三種模型的選擇問題,由LM檢驗(1.45)可見固定效應模型不適合,而從Wald檢驗結果看出隨機效應模型(180.18)和混合效應模型(262.09)都是顯著適合的,但考慮到各因素的顯著性,模型3的結果最為理想,下面的討論將以模型3的回歸結果為主。根據回歸方程結果得出家庭影響因素與居民收入差距的關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職人數與非在職人數的比值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資收入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勞動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兒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縮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齡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見,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干預調節

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自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以來,歷經幾百年的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政府融資、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馬斯格雷夫的理論,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是顯著的,所得稅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環節進行調整,因此一般采用累進稅制,并制定免征額方式征收,實現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補助收入,促進社會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優化[2]。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重點分析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加強還是減弱家庭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個人所得稅將作為干擾項加入到調節模型中,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關系的調節作用,模型回歸結果詳見表3。模型回歸結果表明: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是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增強了性別對收入差距的擴大作用(76.562),這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但是個人所得稅增強了健康程度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9.909*),增強了兒童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84.737),減弱了老年人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84.123),減弱了年齡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0.820),這些方面都是通過調節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從以上分析中可知,個人所得稅通過調節性別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從而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過健康程度、兒童、老年人、年齡等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體現為在更大程度上個人所得稅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而且通過家庭因素傳導的調節作用會更強。根據實證分析,可以確定:首先,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其次,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可以加強各種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因此,從縮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盡管個人所得稅能夠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實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應當進行調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個人所得稅能體現出家庭因素的特點,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家庭進行征收,體現出每個家庭的情況,那么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差距功能將得到充分發揮。因為家庭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構成,贍養老人、撫養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從長期來看,考慮家庭差異的稅負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間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來說,更合理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對待、綜合征收[3],先合并計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慮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按家庭的各個因素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有先例、有經驗。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按家庭進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進收入分配調節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4]。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大國經濟”,這意味著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依據家庭的狀況來實行各項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狀況,判斷他們是否符合稅收豁免的條件,一方面是自己申報,另一方面要由稅務部門來一一認定,這對于擁有13億人口的國家來說,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首先,是技術層面的稅收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準確統計每一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這對人口大國來說有一定難度;其次,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勞動力、家庭的流動非常頻繁,增加了統計的難度,這也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新型家庭結構。在這些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征收最好是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因此,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的比重,創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準確可靠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

著手建立納稅人家庭基本信息數據庫,首先通過自行申報的方式進行,然后在進行人口/經濟普查的同時對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對自行申報的家庭數據查漏補缺。數據庫中至少要包括的內容:(1)真實準確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情況。這里的總收入要考慮綜合收入不能只考慮工薪收入。(2)真實準確的納稅人與家庭直系親屬的贍養關系,以及贍養關系改變的情況(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變化,也包括因領養、供養關系改變而引起的變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需要考察的指標有:家庭人口結構與性別比例、家庭人口年齡分布情況、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將盡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錄入納稅人家庭數據庫,作為個稅征收的綜合考慮依據。

(二)建立誠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機制,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

市場機制完備的國家已經普遍建立了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良好的個人信用檔案可以視作個人的第二身份證,相反有過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的,在參與社會活動時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動,卻有一個終生的社會安全號,并且每個人擁有一份資信公司做出的信用報告,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這份報告。要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中國應盡快建立個人誠信制度,建立個人納稅賬號,各個納稅人的號碼都必須是規范的、唯一的、終身有效的,并且賬號中存儲著與該納稅人相關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員信息。而對沒有如實上報家庭情況的個人或者不講信用、不負責任的行為,一經普查驗證,當嚴厲對有關部門進行行政績效問責,對個人責任追究法律責任,形成以嚴謹的制度設計、嚴格的執行力度、嚴肅的審查處理為核心的個人誠信制度,督促中國公民重視自己的信用,確保納稅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門隨時核實數據庫中的信息

強化政府監管職責,避免實際操作中家庭數據庫“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當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時,例如所需贍養的老人數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沒有上報,都會形成不應有的贍養負擔而發生的偷稅漏稅問題,此時除了個人有義務及時更新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定時抽樣調查家庭情況,確保納稅人家庭數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加強核查、糾錯機制,保證稅收的公平,做好個人所得稅收入評估管理。

(四)各相關部門應當溝通有無,保證信息資源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聯網,互通信息。在按家庭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中,除了稅務部門,還將涉及其他許多相關部門,例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等,各相關部門有義務提供與家庭特征有關的數據查詢服務,并與稅務部門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鏈接,保證信息資源共享,如在人口死亡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數據系統,聯合完善人口死亡信息的登記,而稅務部門也應及時確認信息,以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發生。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2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關于全面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社會,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只有堅持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才能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那么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合理地推進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呢?我認為以下幾點問題值得思考: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選擇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開征較晚,卻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一并前行。從1993年開始制定具體稅則,到歷經十多年后的今天,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但隨著社會經濟和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的高增長,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與目前總體經濟發展狀況相較,已明顯地暴露出了滯后的一面,這就使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直接影響民眾利益、是民眾最為敏感的改革,從世界范圍來看,尋找對個人所得進行合理納稅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國際性的難題,它不但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而且還應充分地結合本國國情,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鑒歐美國家已經改革和實行了兩百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把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作為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指導方針是至關重要的。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作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是構建和諧社會中最積極的因素。本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宜強調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而應偏重于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和調節經濟平衡運行的功能。從我國目前已經著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的修改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已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剛出臺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自行報稅的規定,都是出于調節與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為起征點時,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占當時就業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業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的明顯增長,已遠遠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階層不再被列入納稅范圍,此舉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改善了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生活,達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讓民眾真正感受到了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與此同時,由此項改革所增加的社會有效需求積極地拉動了內需,又極大地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形成了稅收與經濟同方向增長的良性互動,并也適度體現出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按項目分類征稅的,交納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繳方式完成,這就使得納稅人在被動納稅時沒有自覺提供其全部收入項目的意識,而監管部門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這就難以避免地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其具體表現為: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現金收入及非現金福利所包含的隱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資產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資外的收入也越多,監控也越難。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手段也較為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等等,這些都給管理部門防止高收入群體稅收的流失帶來嚴峻的挑戰。再有,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于工薪階層,而約占我國總人口20%的富人所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卻只占10%。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費的總額卻占總人口數的50%。

很顯然,這種財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的。此次稅務部門最終決定由納稅人主動申報,從邏輯上講,沒有實行主動申報制度之前,納稅部門如果無法發現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話,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稅。但此制度實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動申報時刻意隱瞞,那就是違法,性質就變了。因此,應該說主動申報制度不但能夠使長期遭詬病的“富人”逃稅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還會間接地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只要我們確立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目標——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貧富差距過大,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平衡穩定地發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階段性目標,那么我們就可以此作為改革的思路和構架,確保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沿著平穩和諧的軌道向前進行。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體現人性化關懷

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我認為,人性化關懷也應該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過程之中。在這次要求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中,稅務部門為了方便納稅人進行申報,提供了多種申報方式,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網上申報或郵寄申報,而且還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申報。這充分顯現出新規定人性化關懷的一面,也應該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考慮的一面。在這方面,可探索的內容還有很多。例如,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以個人作為納稅主體,而不是家庭。而在歐美國家則多了一種選擇,夫妻既可以獨立納稅也可以合并納稅,允許納稅人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自主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式。由于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不同,其負擔差別也很大,如果我國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也能把以家庭作為納稅主體納入稅體改革的內容,也讓人們擁有自主選擇的機會與權利,則可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稅法的人性化關懷。另外,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細則方面,還可考慮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稅、免稅方面的規定。比如適度考慮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生活負擔的輕重而區別計稅標準或檔次;對于購房貸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適度減稅、免稅等。在納稅所得扣減方面,能否將納稅人對社會慈善機構的捐獻及對公益事業的貢獻因素考慮進去,據其捐獻額度適當進行稅前扣減。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面,能否考慮一下,若是納稅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災人禍而導致的申報遲延或納稅滯后,可制定相應的免責或免罰條例等等。這些細則內容的規定,雖然在稅款征收中對征納額的影響并不太大,但卻充分地體現出政府人性化關懷的一面,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與宗旨也是相符的。

三、應讓納稅人得到充分的尊重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3

許多國家用綜合所得稅制取代了分類所得稅制或實行綜合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綜合所得稅是指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所得綜合征收。這種稅制多采用累進稅率,并以申報法征收。其優點是能夠量能課稅,公平稅負。但這種稅制需要納稅人納稅意識強、服從程度高,征收機關征管手段先進、工作效率高。而我國現在的征管水平顯然還無法達到這種要求,國家還不能對納稅人各種類型、來源的所得進行較好地掌握和監控。因此,當前我國還不具備實施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所以,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的轉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原有制度徹底否定,而應在原有稅收制度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行“漸進式”改革,現階段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亦稱二元稅制,即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不同種類的所得分類課征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來,按照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同時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在對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匯算時,應按不同來源收入總額減規定扣除計算的總所得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綜合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量能負擔原則,調節稅負,實現社會公平。

二、優化費用扣除標準

1.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收入按其來源不同,分為十一個應稅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應稅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的不同,所得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的稅負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納稅人;而且,不同的應稅項目其費用扣除標準不同,導致數額相等的一筆收入,界定的應稅項目不同,稅負也不同。因此,在對每項收入分類征收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實行源泉扣繳,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扣除。

2.“費用扣除標準”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建立費用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設計中沒有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那么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對其標準進行調整??梢钥紤]每隔三年,根據這三年的通貨膨脹水平,結合其他相關要素,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布新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設計費用扣除,根據家庭負擔情況規范扣除標準。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居民的經濟行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種家庭行為,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總收入差距上,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應集中體現在家庭收入調節的層面上。在生計費用的扣除上,除了維持勞動力個人生存與發展之外,還應考慮勞動力的家庭費用扣除,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費用扣除,更能體現量能負擔??紤]納稅人婚姻狀況,撫養子女的人數、年齡、子女教育支出,對家庭成員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因素。

4.實行內外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將普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區分開來。普通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3500元的,而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4800元;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參照執行。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享受同樣的物價水平,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違背了稅法公平原則。

三、建立激勵和督促個人申報的稅務制度

1.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

要進行綜合課征就必須使納稅人能夠自行申報。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從道德層面來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僅僅如此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建議的方案是: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扣稅。各項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在納稅人基本的生計費用扣除之外,還允許對其撫養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據實或限額扣除,這樣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

2.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

除了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以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外,還應該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為每個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是對納稅人進行管理的最基本條件。據統計目前我國有百萬人身份證重號,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稅號,身份證大量的重號將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傊?,在個人申報制度中要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稅收征納雙方的操作。

3.將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納入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稅制模式;免征額;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1稅源隱蔽,難以監控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被人們看作是“中國稅收第一難”,其根本原因是個人收入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目前個人收入除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許多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也監控不了,造成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源不清,加之納稅人多、面廣、分散、流動、收入隱蔽等,且主要是現金直接支付,可能無帳薄、憑證可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正稅源,以致大量的應稅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納稅意識難以樹立

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我國過去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工資制度,人們的工資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無幾,沒有納稅的資金來源,因而無納稅的條件和意識。隨著分配體制的改革,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除基本生活費用外,收入剩余較多,但人們仍沒有樹立起納稅意識,加之稅收處罰的力度和稅收宣傳的深度遠未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嚴格執法、嚴厲懲處的措施,以威懾違法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措施,一般按偷稅金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罰則過輕,同時在稅收征管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致使法律威懾力不強,僅僅觸及違法者之皮毛,難以起到懲戒作用??陀^上拉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從主觀上看,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掏錢交納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以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人們得過且過偷稅漏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畸形的觀念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推行依法納稅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1.3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2.1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現階段目標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重視實現調節分配和財政收入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將個人所得稅建設成為主體稅種。

2.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

促進公平應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則。現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

(2)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當考慮國情。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必須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接軌并非意味著“全盤西化”。改革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同時體現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3)重視發揮財政收入職能。

從所得稅的職能角度看,財政收入職能是基礎,也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稅種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較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的作用。3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3.1從稅制上看應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

我國應大大地削減稅率級次。在減少級次情況下擴大級距的經濟涵義并不在于簡化稅制,其在稅負公平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意義是深遠的。首先,我們把最低收入級距列為第一級距。處于較低收入的納稅人數目是大多數,遠多于高收入納稅人的數目。這樣,如果第一級距的寬度相當大,足夠覆蓋大多數較低收入的納稅人,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由于大多數人的個人收入波動不足以越過這一級距,從而使不公平現象消失。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由于這一級距相對擴大,而其稅率下降幅度較小,從而總財政收入將可能增加。從最高級距來看,由于最高收入級距的納稅人比例和稅收收入相對都比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階層,而高收入階層增加收入較難,因而,這一級距的級距寬度和稅率的較大程度的變動對總稅收收入的影響將因為納稅人比例相對較小而減弱。所以,此級距下限可以較大幅度下調或上升,以適應效率、公平原則,而不太影響總稅收收入。稅率可以較大降低,以體現效率原則,同時高累進稅率又能進一步體現公平原則。

3.2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我國可參照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方法,實行“個人經濟身份征”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身份證或納稅身份號碼,兩證的號碼是一致的,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帳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和稅務機關征稅聯網,稅務部門直接通過其銀行自動扣稅,使每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部門的直接監控之下。同時,也要求每個單位都要在銀行開戶,并且,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銀行轉帳。這樣,就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有效的稅務監控機制,促使公民必須依法自覺納稅,使偷稅漏稅沒有可能,逐漸形成人們的自覺納稅意識。

3.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改善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在目前人們還沒有完全樹立自覺納稅意識、全國還沒有建立自動監控機制的條件下,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力度,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落實代扣代繳的稅源控管上,主動爭取稅源比較集中的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4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款行為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所存在問題及對其的對策建議。

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對應的是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而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在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此,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沒有積極性,因為這樣的申報在表明上看來純粹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問題

在代扣代繳制度下,個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論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都是屬于稅后收入。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稅前收入,換句話說,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而把稅后收入換算程稅前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且不說各個項目對應的計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個項目,對應的稅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納稅人沒有這么專業的能力來判斷自己的這一項收入到底應該用什么的方式來換算成稅前收入,比如說勞務報酬所得,在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所得,而在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它適用的稅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屬于勞務報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稅前扣除呢?在恢復稅前所得的時候這一部分扣除額應該如何計算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勝枚舉。哪怕是專業的稅務人員,在面臨這么多項目的匯總統計的時候也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更何況是僅僅只有一點點納稅知識的納稅人呢?很多個體工商業者甚至一點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應該繳納哪些稅,什么時候繳稅呢。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難確認了。由于銀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時間來計算的。我們能夠查詢的也許只是某一筆錢的在某幾個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頻繁的活期存款賬戶,那么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銀行目前還沒有提供查詢一年利息的服務。而且,很多納稅人還有很多個銀行賬戶,不同賬戶的利息是該加總計稅呢還是應該分別計稅呢?還有,由于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可以合并納稅的規定,家庭共有的財產收入及投資所得應該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劃分并申報納稅呢?“分類計稅”增加了“綜合申報”的難度,很多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清晰、準確的核算自己的應稅收入。而納稅申報表是需要納稅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樣,在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準確核定自己的收入時候,他應不應該為填寫了這樣一段話而承擔“誠信風險”的責任呢?

2.3處罰與獎勵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缺乏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獎勵及適當的減免措施的規定,而同時,它對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逃稅的行為的處罰比較輕。長期以來,我們說強調的都是“納稅光榮”的理論。對稅法的宣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強調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方面,而很少告之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鼓勵。以至于很多人對納稅有一定的仇視心理,或者應該說是不平衡的心里——納稅是我付出的,我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從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沒有得到一定的獎勵,相反的,他們所看到的往往是沒有納稅或叫做逃稅的人依然沒有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太輕,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實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受到這一系列情緒的影響而選擇拒絕進行納稅申報。

2.4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

中國人都有一種藏富的心里,按實際收入填寫納稅申報表意味著他們必須要把他們的財產狀況公諸于眾,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管稅法中有規定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保密,但個別的辦稅人員也許會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所得到的僅僅只是些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沒有辦法為納稅人保密,那么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將會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這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方向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之一。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

3.1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

要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能夠平穩發展,關鍵的問題是要改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世界各國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類所得稅制配合以代扣代繳制,要么綜合所得稅制配合自行申報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與自行申報制度的一個結合,僅僅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產品而已。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然要向綜合所得稅制變更。“雙軌”時期的種種不適應的癥狀,當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制與我們的自行申報稅制予以統一的時候將會逐漸消失。我們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個人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3.2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

許多采取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都會以各種方式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而我們國家缺乏一個這樣的機制。各個代扣代繳機構或是提供納稅人應納稅收入的單位,應該在納稅申報期間把包含納稅人的稅前所得、應納稅額及稅后所得的匯總單據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到納稅人的手中,便于納稅人匯總申報自身的應納稅額。除此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其在這一納稅年度的應稅利息收入、應稅股息收入等數據。這樣的話,納稅人就不必因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記錄零散收入的習慣,而企業等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本身就需要這樣的數據進行企業的帳務處理,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舉手之勞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定期(一般以一個納稅年度為周期)向納稅人提供其應納稅額等的數據,有利于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進一步開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預防偷漏稅等行為。

3.3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

在未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計過程中,應該要完善其獎勵與處罰措施,對于按期納稅,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及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時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物質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對在一定期限內表現優異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減免措施;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及稅務機關,應給予重懲,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只是行政責任。此外,還要將強宣傳,讓納稅觀念深入人心。

3.4加強保密機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證券公司等部門聯合起來,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的入庫,并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進行監督管理。但是同時,也應該給納稅人以足夠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視納稅人的隱私,為納稅人保密。只有納稅人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我們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進行的更為順利。我們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才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4總結

總之,我國的“分類計稅”下的“自行申報”制度僅僅只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我們應該正視在這樣一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并逐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制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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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書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的現實與選擇[J].稅務研究,2008,(1).

[3]徐曄.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幾點建議[J].稅務研究,2007,(6).

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6

摘要: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已有25年之久,近年來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超速增長,引發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系列討論,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也正在加緊擬定、審議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本文主要從費用扣除角度,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談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中國加入WTO的一項基本義務是給予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它的本質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而言,這些費用正是國外許多國家普遍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費用。但這些規定只適用外籍居民納稅人,并不及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外籍居民的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納稅公平原則。

4.分項扣除費用,造成稅款流失,增加征管難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扣除,造成不同類別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稅收優惠,不僅形成計征口徑不一,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或者不同性質的收入之間轉移稅負,給偷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如工資收入按月計算,每月按1600元的標準扣除;勞動報酬按次計算,屬于連續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項目收入,就可做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扣除,每項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納稅。假設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月收入相同,均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勞務報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不納稅;而乙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稅所得為1200元,需繳稅95元。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觀上鼓勵了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避稅。在實踐中許多兼職的報酬明明是工資,卻申報成勞務報酬,就是因為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機會。分項扣除費用,為人為轉移稅負甚至偷稅提供了條件,不僅造成稅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建議

1.增加費用扣除范圍

在標準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據實扣除的方式。考慮我國醫療、住房、養老等社會制度的現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人贍養費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人壽保險扣除等。其中,可以據實扣除的醫療費用是指納稅人支付的醫療保險以外的醫藥費用,此項扣除還可以規定年度最高限額;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應為納稅人購置普通住宅而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支出;老人贍養費扣除可以規定,如果納稅人要贍養無經濟來源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該允許據實扣除,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人壽保險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種輔助方式,應該允許扣除,但可以規定扣除的最高限額。

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掇k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辦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凹{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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