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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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條例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1

一、研究區域狀況

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海南省東北部,離??谑袇^30公里,是以保護紅樹林濕地為主的北熱帶邊緣河口港灣和海洋灘涂生態系統及越冬鳥類棲息的重要自然保護區。1980年1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海南東寨港自然保護區,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建立的第一個紅樹林濕地自然保護區,為我國首批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7個濕地保護區之一。2006年被國家林業局評為示范保護區。保護區總面積3337.6hm(公頃),其中紅樹林面積1578hm(公頃),灘涂面積1759.6hm(公頃)。保護區內分布有紅樹林植物19科35種,棲息的鳥類有204種,記錄的魚類有119種,大型底棲動物115種,是我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中紅樹林資源最多,樹種最豐富的自然保護區。

紅樹林――根的迷宮,防浪護堤的銅墻鐵壁,天然的污水凈化廠,海洋生物的伊甸園。紅樹林是熱帶、亞熱帶海灣、河口泥灘上特有的常綠灌木和小喬木群落;它生長于陸地與海洋交界帶的灘涂淺灘,是陸地向海洋過渡的特殊生態系;有著發達的且具有呼吸根或支柱根根系,能在海水中生長。盤根錯節的發達根系能有效地滯留陸地來沙,減少近岸海域的含沙量;茂密高大的枝體宛如一道道綠色長城,有效抵御風浪襲擊,也為海洋動物提供良好的生長發育環境。同時,擁有豐富的鳥類食物資源,是候鳥的越冬場和遷徙中轉站,更是各種海鳥的覓食棲息,生產繁殖的場所,在工業、藥用等方面也有著很高的經濟價值。

二、研究方法

預先選取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周邊生態文明村,以隨機的方法向游客\景區工作人員及保護區周邊村民發放調查問卷,對于不能獨立完成問卷的居民進行問卷的講解和記錄,協助其完成。共發放問卷180份,有效問卷為155份,有效率為86%。調查問卷共涉及被調查游客的個人基本特征、紅樹林知識普及程度、紅樹林景區經營管理、紅樹林發展前景四個方面。在調查訪問結束后,對數據進行相關的統計處理。

三、研究結果

(一)被調查者的個人基本特征

本次被調查對象為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客、工作人員及周邊村落居民,被調查內容包括了年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職業。

依據調查可知:①年齡結構上,以19~45歲的中青年為主,共占被調查者人數近80%,由此可看出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玩的游客以19~45歲的中青年為主要人群;②文化程度上,被訪者主要是大專/本科文化程度,其次是中專/高中;③在職業分布上,教師和學生群體占據了近一半的比重,由此可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游客以一日游游客為主。

(二)紅樹林知識普及程度

依據調查可知:①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了解程度的問卷調查數據分析中,有79%的人表示了解,21%的人不了解。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絕大多數游客對紅樹林的相關知識具有一定的了解,這和游客的職業及文化程度密不可分。②對于當前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瀕危物種的存活率,有56%的人表示了解,44%的人不了解。③對于紅樹林的價值認知調查中,67%人知道紅樹林可以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的生態功能,66%人知道其藥用價值和旅游觀光價值,62%人知道紅樹林對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在這一系列的調查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絕大多數游客對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著最基礎的了解,且主要針對紅樹林的樹木價值等本身問題。④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污染程度的問卷調查數據分析中,絕大多數人認為污水和垃圾排放是紅樹林的主要污染,其次是亂砍濫伐、圍海養殖與蛀蟲的入侵。⑤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的宣傳活動的問題中, 51%人表示曾接觸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宣傳活動。⑥對于政府是否舉行過有關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宣傳教育活動,只有30%的人表示了解,表明政府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活動宣傳力度不夠。⑦在受調查的參加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的公益活動中只有38%的表示偶爾參加。表明,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的公益活動舉辦效果一般,參與度不高。

(三)紅樹林的經營管理

依據調查發現: ①對于目前東寨港紅樹林水質量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68%的受調查者感覺基本滿意,32%表示不滿意。

②受調查者中對東寨港紅樹林設立景區并收費表示贊成的有84%的人,說明大多數人理解并支持自然保護區通過收取門票的方式來彌補保護區系列費用的開支。③對東寨港紅樹林應該采取保護措施中,32%覺得應該由當地人民與環保部門共同監護;25%認為由景區人員自覺負責倡導與監護;20%認為游客自覺維護;23%認為應該專門設立部門共同監護,可以看出東寨港紅樹林存在污染基本是眾所周知的事情。④在對東寨港紅樹林哪些管理方面比較薄弱方面,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景區的員工管理和服務管理方面比較薄弱,其次是基礎設施與政策法規,可見東寨港紅樹林的員工管理與服務管理有待加強。⑤在東寨港紅樹林其他方面,絕大多數人認為對于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網站的維護與更新的管理不夠,并認為應該加強對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網站的維護與更新。同時也應加大力度通過雜志報刊與組織公益活動的方式進行宣傳。

四、結語

1.通過對旅游地的了解程度調查,被調查者中多為19-45歲年齡層,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群,其中學生占有一定比例,高達40%,根據這一結果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著大量的潛在消費者,提高景區知名度,加大力度宣傳勢在必行,同時游客對旅游地了解程度影響著游客對旅游目的地的選擇,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仍要加大力度宣傳。

2.被訪者大多對紅樹林的價值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了解紅樹林存在一定的污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治理開展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擴大。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2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全省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資金投入,把自然保護區管理經費、科學研究經費及必要的建設所需資金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切實予以安排。

第五條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分為省級自然保護區、地(市)級自然保護區和縣級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等級的評定應根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保護對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樣性及科學研究價值、對國內外影響程度等綜合評價確定。

第七條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或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地(市)級自然保護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提出審批建議,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縣級自然保護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有關自然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提出審批建議,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提出申請。

第八條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批準文件確定后公告,其區界標志由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設置。

確定自然保護區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九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變更,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

第十條經批準建立的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省級以下自然保護區可由相應的管理機構或由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及保護地帶建設項目或設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需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和保護地帶建設項目或設施的,應當經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的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情況的信息統計工作,并在年度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區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3

一、成立領導組織,制定工作方案

為保證此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了由副縣長何曉剛擔任組長的賓縣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領導小組,對此項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和領導。制定了《賓縣自然保護區執法檢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自然保護區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大力查處自然保護區內的生態破壞行為和環境違法案件,規范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秩序,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依法合理開發和利用,推動自然保護區等生態良好區實施主動性和預防性保護,強化對自然保護區實施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促進保護區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制度化,確保我縣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抽調專門人員,重點檢查推進

我縣從環保局和旅游區管委會抽調人員,集中3天時間,對全縣自然保護區進行執法檢查。重點檢查了二龍山自然保護區、賓西長壽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勝利高麗帽子自然保護區、香爐山自然保護區。通過檢查,發現各保護區沒有新增污染源,但二龍山自然保護區和賓西長壽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不同程度存在問題。

1、二龍山自然保護區存在的問題

(1)保護區內龍珠集團、龍湖度假村、吉華園、省計劃干部培訓中心等單位無廢氣、廢水處理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2)湖濱山莊、鐵路培訓中心、龍泉山莊有廢氣、廢水處理設施,但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同時,該防治污染設施也未正常運行。

2、賓西長壽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存在的問題

保護區內的御龍山莊、雅園、華隆山莊、長壽宮和長壽山莊均沒有廢氣、廢水處理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三、依照法定程序,責令限期改正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責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內必須完成治理任務,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報請縣政府予以關停處理。

為更好地治理二龍山水庫污染,保護飲用水源,提高保護區環境質量,我縣由縣長帶隊組成專題考察組赴吉林松花湖考察吉林環科院的污水處理應用技術,并邀請有關專家到二龍山現場指導,對二龍山水庫周邊排污單位逐一踏察,并提出技術意見。目前,二龍山點源污染治理正在推進中,各排污單位基本確定治理方案,簽定治理承諾。

四、協調相關部門,建立長效機制

通過這次專項執法檢查,我們對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基本現狀、存在的問題有了全面的掌握,深刻認識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必須建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目前,我局已與有關部門協調,由縣政府出臺了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制度,從而確保了這項工作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總之,這次執法檢查工作在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按時完成了本次檢查的各項工作任務,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省、市環保局繼續做好此項工作,使賓縣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不斷得到加強。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4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  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環境要素中已被人類認識的對人類具有經濟價值的自然物以及尚未被人類認識的自然物在作為“經濟資源”或“一般存在物”的同時,還具有維持整個地球生態系統穩定和繁衍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因此,在對環境中的自然物予以開發利用同時,還應當注意對它們予以保護,以保持整個地球生態系統的穩定,使人類世代得以生存繁衍。[1]設立自然保護區已被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我國于1956年在廣東省肇慶市建立了第一個自然保護區――鼎湖山自然保護區。到2000年底,全國已建立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1227個,總面積達9820.8萬公頃,約占陸地國土面積的9.85%,其中19處自然保護區加入“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絡”,7處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武夷山、張家界等4處自然保護區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或自然與文化遺產。[2]鑒于自然保護區在保護天然“本底”、生物多樣性以及進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將之納入法制軌道強制保護已成當務之急。本文擬從以下幾個角度談一下自然保護區立法的必要性。

二、從國際環境法理論談立法必要性

“不是地球屬于人類,而是人類屬于地球”。在這個藍色的星球上,人類生息繁衍。我們使用機器的歷史還只有大約六百年,而我們地球迅速的現代化發生于最近六十年。[3]今天,人類已不再天真地以為未來世代的生活條件將會比我們的更好,而是在思考著作為人類一員,我們將要傳給未來世代的自然和文化遺產的狀況,以及我們自己取得和享用這些前代人留給我們的遺產的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國際法的文件方面開始表現出對未來世代人類福利的關心。在自然環境方面對未來世代正義的關心,最初是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準備會議中宣示的。該宣言的第一原則規定,“人類……負有保護、改善現在和未來世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第二原則還宣示,“為了現在和未來世代,應當對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包括大氣、水、土地、動植物種……,通過周密的計劃和細致的管理予以充分的保護?!痹谂c斯德哥爾摩宣言大致相同的時期,為了將來的世代保護自然的、文化的環境的理念就已經清楚地納入在三個條約文本的談判之中。這些條約就是1972年的《倫敦海洋傾廢公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公約》和1973年的《控制瀕危物種和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4]

為實現世代間公平理論所包含的世代間的正義,有人嘗試將公平作為分配資源的規范原則。并提出關于世代間公平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保護選擇原則;第二,保護質量原則;第三,保護獲取原則。[5]其中,保護選擇原則的核心要義在于保護選擇的多樣性,保護選擇的機會。對于生物資源來說保護選擇的多樣性必須保護生物棲息地。我們沒有必要保護一切物種,實際上也做不到。生態系統會自動改變一些物種和品系來修復自身。不過,我們需要保護一個地區總的生物多樣性,這對保持自然環境的活力和維系人類文明來說至關重要。

世界基因多樣性的喪失的危害超過“能源耗盡、經濟危機、有限的核戰爭或集權政府的壓迫。盡管我們有可能遭遇那些災難,它們能在幾個世代內得到修復。有一件事則需要幾百萬年來矯正,這就是本世紀80年代正在發生的自然棲息地被毀導致的基因和物種的喪失。后人絕不可能原諒我們的這種愚行”。[6]生物資源是無價的遺產。當我們破壞富于基因多樣性的森林和其他生物棲息地時,我們減少了未來世代開發食品和其他商品作物、藥物和工業品的機會。而隨著生物技術的進步,這些資源將變得更加有用。為了給未來世代保留基因財富和確保當今世代的各個成員的利用機會,在利用基因資源時我們必須考慮一定的國際性義務,首要一點就是保護資源的措施?;蛸Y源可以就地或異地保存。但最有效的保護基因多樣性的方法是保護它們的棲息地――就地保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建立了一個環球生物圈保護區網絡,挑選出一些地方對其生態系統加以保護。

綜上可知,建立自然保護區對生態系統、自然資源進行保護是各國都應承擔的國際義務。目前,世界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使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區,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

三、從自然保護區角度談立法必要性

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對象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這些區域是組成整體環境的一部分,也是一種特殊的環境要素。它們往往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屬性,一旦毀壞就難以恢復。眾所周知,開發行為對自然環境的改造具有不可逆轉性,而這些天然的環境資源可以告訴人類最原始的和諧是如何保持并得以發展的,也為人類研究自身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提供參照。

建立一套專門的管理機構并建立專門的程序和制度,按保護對象的特征設定專門的標準,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等措施已經在“自然保護區條例”中有所反映。雖然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自然環境的一種最嚴格、有效的形式,但若無法律的調整與規制,沒有強制力做后盾,保護力度堪憂,難免流于形式。

四、從我國環境資源法體系健全的角度談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國正處于環境資源法的進一步發展、健全和完善時期。法律體系功能的發揮要通過法律體系的結構來實現。結構不完善,整體功能效應就會下降。就我國以往環境資源立法的側重點而言,有關的單項法律法規重環境污染防治、輕自然資源保護的傾向明顯,不利于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環境問題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往往具有復合效應,忽視哪一方面的防治都會帶來問題,特別是生態破壞,常常給人類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針對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水、森林、草原、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我們已經制定了一系列單項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等。這些資源法律的制定實施側重維護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自然保護區不僅僅包含這些自然要素,更具有其自身的獨特性能,是一種特殊的環境要素。在對其進行保護時須側重維護保持,而非開發增殖。在自然保護區內發生了生態利益與其他利益的沖突時,首先要保護的是生態利益,這也是自然保護區立法的必要性之一。在我們順應時展,調整立法側重點,堅持環境污染防治、生態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并重,促進預防性環境政策落實之際,自然保護區立法理應提上日程。

(二)環境民主是我國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吨袊?1世紀議程》明確指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公眾及社會團體的支持與參與。公眾、團體和組織的參與方式和參與程度,將決定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的進程?!瓐F體及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需要新的參與機制和方式。團體及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需要新的參與機制和方式。團體及公眾既需要參與有關環境與發展的決策過程,特別是參與那些肯影響他們生活和工作的社區決策,也需要參與對決策執行的監督。”由于廣大公眾往往是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直接受害者,他們對環境問題的感受最直接、最強烈,所以,公眾參與在完善立法、實施法律中發揮著巨大作用。已有學者提出:“落實環境民主原則,變現有環境資源立法的行政權力、公民義務本位為公民權利、社會利益本位”。[7]

現有的“自然保護區條例”,除第七條第2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外,對公眾參與原則幾無體現。有必要通過立法將環境民主原則有機地納入其中,特別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自然保護區管理中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以及通過行政、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

五、從現存問題談幾點建議

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按保護對象,可以劃分為三個類別、九個類型。[8]分別是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和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由于重點保護對象不同,各自然保護區存在的問題也不同,歸納起來,比較突出的有:[9]

1、基礎設施缺乏,保護體系不健全。特別是一些自然條件惡劣的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非常薄弱,通訊、電力等保護工作所需的最基本條件極不具備。同時,保護人員編制和配備不足,不能建立起有效的保護管理體系。

2、科技人才缺乏,科研工作進展緩慢。保護區社會、經濟、地理環境等客觀條件造成了科技人才的嚴重不足,再加上科研設施落后、科研經費匱乏,更增加了引進和留住人才的難度。但保護區本底資源、自然生態演替、植被恢復等大批項目亟待調查研究和開展。

3、資金普遍匱乏。病蟲害防治、珍稀瀕危動植物繁育以及日常的資源管護都需要大量的經費開銷。然而許多自然保護區都面臨自有資金不足,國家投入有限,難以正常運轉的困境。

4、宣教工作滯后,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保護區都成立好幾年了,可因為宣傳教育工作沒有有效開展,打擊的力度又不夠,區內居民保護意識不強,過度放牧現象不僅沒有遏止,反而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給保護區保護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和巨大威脅。

首先就要解決保護區的資金來源問題,已有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在第六條規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边@些規定雖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卻不能給予自然保護區堅實有力的資金支持,建議拓寬自然保護區籌資渠道,對于國家財政撥款則重在落實。

其次,細化法律責任的規定,適當加重處罰額度。比如,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著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管理人員的行為直接影響著保護區工作的成效,故應當增加對管理人員怠于履行職責的處罰。

六、結語

一般來講,對特殊區域,應當根據其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更為嚴格的措施。自然保護區承擔著保存自然的天然本底,為人類評價自己的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提供“參考系”;保護各種珍稀瀕危物種及其他生物物種;為科研、教育提供條件、場所等重要任務。制定“自然保護區法”,可以提高自然保護區法律調整的規格,促進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順利開展,從而對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生物資源進行更為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金瑞林、汪勁著,《中國環境與自然資源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2] 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頁。

[3] 普拉慈,《歷史上最大的跳躍》載于《80年代》10-13頁(F.Feather出版:1980年)。

[4] (美)愛蒂絲﹒布朗﹒魏伊絲著,汪勁等譯,《公平地對待未來人類:國際法、共同遺產與世代間衡平》,第30-31頁。

[5] 同上,第41頁。

[6] 同上,第195頁。

[7] 王曦主編,《國際環境法與比較環境法評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頁。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5

第二條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獵、經營野生藥材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家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采獵相結合的原則,并創造條件開展人工種養。

第四條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分為三級:

一級: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二級:分布區域縮小、資源處于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三級: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第五條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名錄,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制定。

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藥材保護物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國家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禁止采獵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第七條采獵、收購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該計劃由縣

以上(含縣,下同)醫藥管理部門(含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管理該項工作的有關部門,下同)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制定,報上一級醫藥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采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不得在禁止采獵區、禁止采獵期進行采獵,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采獵。

前款關于禁止采獵區、禁止采獵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采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持有采藥證。

取得采藥證后,需要進行采伐或狩獵的,必須分別向有關部門申請采伐證或狩獵證。

第十條采藥證的格式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確定。采藥證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核發。

采伐證和狩獵證的核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建立國家或地方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需經國務院或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在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內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必須征得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進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旅游等活動的,必須經該保護區管理部門批準。進入設在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的,還須征得該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同意。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自然淘汰的,其藥用部分由各級藥材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條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國家計劃管理的品種,由中國藥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余品種由產地縣藥材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按照計劃收購。

第十五條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限量出口。

實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品種,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野生藥材的規格、等級標準,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對保護野生藥材資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當地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沒收其非法采獵的野生藥材及使用工具,并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當地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和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沒收其野生藥材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保護野生藥棧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野生藥材資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破壞野生藥材資源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6

 

關鍵詞:生態旅游;旅游;建議 

生態旅游是一種正在迅速發展的新興的旅游形式,也是當前旅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鑒于此,中國國家旅游局把1999年規定為“生態旅游年”。世界旅游專業人士預測,以走向保護區、親近大自然為主題的“生態旅游熱”將在全球興起。

1生態旅游的概念和內涵

生態旅游(Ecotourism)是由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CN)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H CeballosLascuruin)于1983年首次提出。他認為生態旅游就是“所有觀覽自然景物的旅行,而這種行為不應使被觀覽的景物受到損失”。關于生態旅游的概念,一直是學術界爭論較多的一個問題。目前,有關生態旅游的定義有許多,但其中具有廣泛代表性還是國際生態旅游學會(Ecotourism Society)在1993年提出的概念,它把生態旅游定義為:“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維系當地人民生活雙重責任的旅游活動”。這一定義既強調了對旅游對象的自然環境進行保護,又提出了“維系當地人民生活”的功能。

開展生態旅游可以認為是生態與旅游所組成的一個復雜的系統,其實質就是運用生態學思想指導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者、旅游業在內的旅游系統的有序發展。生態旅游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態旅游是一種滿足高品位游客需要的旅游活動。生態旅游產品較普通的旅游產品而言,更追求那種回歸大自然的自然情調、追求原汁原味的文化享受、追求在生態旅游的過程中體驗“人地合一”的。這種高品位的旅游活動適應了具有較高生態意識水平,并且具備較高層次教育背景和文化涵養的生態旅游者的參與。

與此同時,這些旅游者還可以充當傳播生態意識和思想的使者,通過一次豐富的旅游經歷,可以使他們自發地呼吁和影響周圍的人群,來共同珍惜我們的生活環境,共同來保護好我們的生態環境。

(2)生態旅游是一種借助與外部旅游資源的旅游活動。要申明一點,這里的外部旅游資源不一定是現在植被茂密,生態環境保護良好的旅游目的地。因為一些植被破壞相當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地區也可以作為生態旅游的目的地,如黃土高原等。與此同時,一些植被環境不是很理想,但是該地如果具有相當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照樣可以作為生態旅游的目的地,如殷墟等。

開展生態旅游,旅游者可以在生態旅游資源中探求大自然的奧秘,感受大自然的魅力,也可以在豐富的人文生態旅游資源中提升自己的文化涵養,感受祖國悠久的歷史文化。但是,不管怎么樣發展,生態旅游既然是作為了一種旅游活動,其活動的開展和完善必須依賴一定的旅游資源。這一點是勿庸置疑的。

(3)生態旅游是一種帶責任感的旅游。這些責任包括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責任,尊重旅游目的地經濟、社會、文化并促進旅游目的地可持續發展的責任等。生態旅游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生態性、自然性的旅游,更是一種通過旅游來加強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的旅游活動。所以,生態保護一直作為生態旅游的一大特點,也是生態旅游開展的前提,并且還是生態旅游區別于自然旅游的本質特點。

2現階段我國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1)國民生態意識淡薄。

許多地區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開發旅游資源時,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學論證、評估與規劃,缺乏對生態旅游的正確認識。特別是新旅游區的開發,開發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論證與總體規劃的條件下,便盲目地進行探索式,粗放式的開發。開發中重開發、輕保護,造成許多不可再生的貴重旅游資源的損害與浪費。被譽為“童話世界”的九寨溝,如今,由于上游和周邊森林大面積砍伐,使這里原湖泊水位每年降低6-30厘米,致使黃龍鈣華堤已開始退化、變色。如再不采取保護措施,這里的巖溶湖將會過早衰亡。湖南武陵源風景區中二氧化硫含量高達0.62毫克/立方米,超過國家一級大氣標準3.68倍;樹林大片枯黃,PH值達4.44并出現酸雨酸霧。

另外,廣大旅游者的生態旅游知識貧乏,欣賞水平低,環境保護意識差。在生態旅游區內,游人的踏踩、攀摘野花等不文明行為會造成土壤侵蝕,影響自然保護區植物的生長發育和更新。此外,許多導游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缺乏基本生態保護知識,不能把地質地貌的形成、動植物的分布及保護生態系統的意義等講解給游客,達不到讓游客認識自然、增強環保意識的目的;旅游地社區群眾沒有或很少從生態旅游中獲益。

(2)缺乏必備的景區規劃和監管機制。

不少地方在開發旅游前未制訂詳細的旅游規劃,或者制訂了旅游規劃但實施過程中并未很好執行,盲目發展,導致旅游開發失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保護區從結構上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一般也不允許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緩沖區內只許進行科學考察研究活動;實驗區內可以進行旅游活動。據我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一份調查資料顯示:一些自然保護區違反有關管理條例,在緩沖區甚至核心區內開展生態旅游活動。在已開展生態旅游的自然保護區中,有44%的保護區存在垃圾公害,12%出現水污染,11%有噪聲污染,3%有空氣污染;22%的自然保護區由于開展生態旅游而造成保護對象受到損害。11%出現旅游資源退化。

另據調查顯示,在已經開展旅游的保護區中,僅有16%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工作,有的保護區連一臺必須的測量儀器也沒有。根據科學監測對游客數量進行控制的保護區僅占20%,一些保護區已出現人滿為患的現象。甚至有23%的保護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從事旅游活動,使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地域減少,它們的生活空間和養料系統也發生變化,從而導致這里的動植物死亡和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對保護區旅游現狀調查顯示:已有22%的自然保護區由于開展旅游而造成保護對象的破壞,11%出現旅游資源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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