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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1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種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市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執法及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產部門職責)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所有人使用人義務)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八條(備案申請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行依申請備案制度。
第九條(禁止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申請提交材料)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結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核準程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給予是否批準的答復。批準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可作為申請使用個人賬戶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服務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義務)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申請變更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人義務)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賓館、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
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維修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設立)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從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標準文書。
第十八條(申請鑒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四)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六)房屋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經鑒定,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設單位等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上述應委托的單位(人)支付。
第十九條(毗鄰者權力)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相鄰房屋的不當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認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損壞自有房屋的,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委托)鑒定機構可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文書。
第二十三條(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現場查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鑒定要求)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專家進行鑒定,并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鑒定文書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鑒定費的收取遵循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鑒定費用,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尚未頒布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安全鑒定的,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四章危險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結果告知及報送)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是否暫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危房分類管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危房治理)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危房強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險情處理)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危房改造)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監督檢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礙。
第三十三條(危房租賃)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承租人應及時遷出,危險房屋經治理解除危險后,所有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協議,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危房代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訴請房屋所有人償付。
第三十五條(共有共用治理)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屬危險的,各所有人對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屬建筑應共同治理,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設部《異產毗璉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份額分別承擔。
第三十六條(責任劃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超荷載使用致使房屋損壞,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應負責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構成危險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義務)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三十八條(鑒定后危房管理)經鑒定屬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治理后,經鑒定機構驗收已解除危險的,可繼續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經驗收未解除危險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經鑒定屬整體危險并應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條(重建手續)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重建審批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檢查的,由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致使房屋倒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2
關鍵詞:房屋鑒定;問題;思考
1.關于《危標》和《可標》的使用選擇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一99)(以下簡稱《危標》)1.0.2條規定:《危標》的適用范圍是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一1999)(以下簡稱《可標》)1.0.2條規定:《可標》的適用范圍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鑒定(包括危房鑒定及其它應急鑒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鑒定及日常維護檢查;3建筑物改變用途、改變使用條件或改造前的專門鑒定。
目前有些鑒定機構不分鑒定類別,兩種標準混用,且使用《可標》既不嚴謹,也不規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導致鑒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現許多明顯錯誤,由此而形成的鑒定結論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能服務的。因此,建議鑒定機構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最好選擇使用《危標》而不是《可標》。而在進行房屋改造前的專門鑒定時,應該首先選擇使用《可標》,而不是《危標》。
2.關于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的異同
(1)《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1危房鑒定及各種應急鑒定;2房屋改造前的應急檢查;3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檢查;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的安全問題。
《可標》條文說明1.0.2條指出:當承重結構出現可能影響安全的異兆時,對建筑物進行的以搶險和緊急加固為目標的安全性檢查與鑒定,亦即通常所謂的危房鑒定,屬于應急鑒定范疇,即《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了危房鑒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鑒定。
(2)建設部129號令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從129號令第6條至第14條的條款規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即129號令中,安全性鑒定和危房鑒定(危險性鑒定)是同一個概念,即危房鑒定也稱為安全鑒定。
由上述討論可知,當使用《可標》并按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時,對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可以根據需要有所區別。而使用《危標》并按建設部129號令規定的方法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時,則無須對二者加以區分。
3.鑒定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包括檢測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即部令141號明確規定(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業務工作,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的機構不得承擔檢測業務。而我們有一些鑒定機構并未取得檢測資質證書,有的僅只有計量認證,這就意味著,這些鑒定機構進行既有房屋的結構和材料檢測屬違規運作,一旦出現工作差錯、糾紛或訴訟,將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和賠償風險。
(2)根據建設部141號令的規定,檢測機構只是對建筑材料、構配件進行物理、化學檢測。簡單說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物理、化學技術數據,而整個房屋是否安全或質量是否合格,應由鑒定機構另行出具鑒定書作出鑒定結論,或者由有關各方參與共同進行驗收。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02)(2011版)第10.2.3條規定:混凝土強度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驗收。此條規定足以說明檢測單位提供的只是技術數據,而不是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最后結論。
(3)材料和結構檢測應該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進行。但是,我們有些鑒定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并不科學合理。例如在進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強度檢測時,沒有按照檢測技術規程和標準的規定,隨機抽取足夠數量的構件進行檢測。如此一來,檢測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檢測技術規程的理論根據一一數理統計原理(一是樣本隨機抽取,二是樣本數要足夠)。
4.關于房屋結構及構件的承載力復核驗算
在日常鑒定工作中,經常要對被鑒定的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某些構件進行承載力復核驗算。驗算時荷載參數如何選取,值得討論。例如: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按現行規范應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則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為1.5kN/m2,新規范比老規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一2001)實施以前,住宅的樓面活荷載都是按1.5kN/m2進行設計計算的。那么我們現在因某些原因對這些房屋進行結構承載力驗算,若按照現行規范來進行復核驗算,這些房屋結構承載力都難以通過理論計算,會得出結構不安全的結論。但實際上它們都能正常使用,因為它們本身可以承受原規范所規定的荷載。那么這個矛盾應該如何解決呢,建議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處理:
(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新規范實施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規范進行驗算,檢測的實際荷載值,用實際荷載值進行驗算。新規范實施以后設計的房屋,用新規范進行驗算。
(2)對于后續使用年限可能達到房屋設計基準期的房屋、擬進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進行抗震鑒定,無論是何種房屋,均應按照現行規范進行驗算,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5.關于幾個資質問題的討論
5.1設計資質
有些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危房處理建議,并不只是原則性的處理建議,而是非常具體的加固維修方案,有的甚至還有加固設計圖紙。在進行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時,有時直接修改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設計方案。然而,在我們鑒定機構沒有任何相關設計資質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第1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隨時有可能受到有關管理部門的查處。當稍有不慎,出現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時,將給我們的鑒定機構帶來極大的麻煩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在審定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時,還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裝飾裝修方案涉及到變動房屋的承重結構,一定要審查有與該房屋相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變動設計方案,而不能只以裝飾裝修設計圖作為結構變動依據。因為,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有關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僅具備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的單位是沒有資格出具房屋承重結構變動設計方案的。對此,鑒定機構應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一旦出現工程事故后承擔連帶責任。
5.2檢測資質
前已所述,進行結構檢測需要取得省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建設部141號令還明文規定,檢測機構必須是一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是與政府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真正做到,也沒有完全做到)。要取得這樣的檢測資質不容易,我們有的直轄市鑒定機構的檢測資質是由房管局頒發的,這在省級行政區是不可能實現的,也不符合建設部的規定。但是我們的鑒定工作又確實需要有檢測工作作為技術基礎,缺其不可,這個矛盾如何解決還需要大家共同討論研究,鑒定機構的市場化也許是出路之一。
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測或者未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定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明知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的房屋為危險房屋,仍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4
關鍵詞:結構鑒定;安全性鑒定;抗震鑒定
Abstract: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 suzhou area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ilding safety and aseismatic appraisal work, with the main body of the testing, classification and the test it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with a preliminary analysis, the author expounded in safety and some opinions of aseismatic appraisal.
Keywords: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Safety appraisal; Aseismatic appraisal
中圖分類號:TU973+.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建國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在中國進行了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己建造了大量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由于城區規劃、經濟利益等原因,對既有建筑的改造項目呈日趨增長的趨勢,故而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及抗震鑒定亦逐漸被重視起來。作為建筑物結構鑒定工作者將本人在鑒定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整理、匯總,并提出作者之見解,希能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
二、建筑結構可靠性及抗震鑒定的基本程序
對于既有建筑結構的可靠性及抗震鑒定程序應根據承接單位資質不同采用不同的鑒定程序,以下列出兩類程序可基本代表不同資質情況下的鑒定程序:
委托單位
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 委托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鑒定單位接受委托 檢測單位接受委托
搜集原始資料,調查建筑現狀,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及內容 確定檢測內容,詳細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根據設計年代及使用功能采用相應的鑒定方法進行抗震能力鑒定
鑒定報告
(程序1:鑒定單位不具備檢測資質的鑒定程序)
(程序2:鑒定單位具備檢測資質的鑒定程序)
三、既有建筑的可靠性及抗震鑒定應包括下列內容及要求:
1、根據委托方要求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及內容。
2、搜集建筑的勘探報告、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
3、對收集到的原始資料進行審查,了解建筑物結構體系、建造年代、使用功能、設計變更及施工驗收情況。
4、對于建造年代較長,設計圖紙等相關技術原始資料缺失的建筑物,應先對建筑物進行現場調查,了解其結構體系,必要時采用技術手段對重要信息進行補充。
5、現場檢測
5.1、地基基礎
5.1.1、查看設計資料,了解其基礎形式,開挖基礎對基礎外觀,基礎尺寸、埋深進行抽樣檢查檢測。如果地基基礎資料缺失,必須采用補勘的措施對其土層資料進行了解。
5.1.2、采用鉆芯法對基礎混凝土強度進行抽樣檢測。
5.1.3、檢查基礎是否存在腐蝕、酥堿、松散、剝落和開裂現象。
5.1.4、對建筑物四角進行傾斜測量,分析基礎是否產生不均勻沉降。
5.2、上部結構
5.2.1外觀質量與缺陷:檢查柱、梁、板、墻的外觀質量,觀察其是否存在露筋、蜂窩、孔洞、疏松、風化及裂縫等外觀缺陷。
5.2.2尺寸與偏差:采用鋼卷尺和深度尺對柱、梁、墻、板的相關尺寸進行抽樣檢測。
5.2.3變形與損傷:采用經緯儀、三維定向儀、吊線及鋼尺等對柱、梁、墻、板的垂直度或撓度進行抽樣檢測。檢查節點部位是否存在變形與損傷。
5.2.4材料強度: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柱、梁、板、墻的材料強度進行抽樣檢測。
5.2.5鋼筋工程施工質量檢測: 采用鋼筋位置測定儀對梁、板的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間距等進行抽樣檢測,采用破損法檢測其鋼筋配置情況,并檢查鋼筋銹蝕情況。
5.3、圍護結構:分別檢測檢查圍護結構構件局部尺寸、工作狀態、支撐長度和連接狀況;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是否受損,變形縫處的防水措施是否受損,有無排水不暢現象,排水溝節點有無老化現象。
6、檢測成果分析、驗算
6.1、根據現場檢測、檢查的數據進行分析、判斷建筑現狀,為結構驗算提高數據依據。
6.2、根據現場實測數據,進行結構驗算,判定該建筑物是否滿足要求。
6.3.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建造年代等因素,依據鑒定規范選用相應的鑒定方法。
6.4.對既有建筑整體可靠性及抗震性能做出評價,對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四、在鑒定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項:
1、 既有建筑的可靠性鑒定,應根據下列情況區別對待:
1.1、建筑結構類型不同的結構,其檢查的重點、項目內容和要求不同,應采用不同的鑒定方法。
1.2、對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鑒定。
注:重點部位指影響該類建筑結構整體性能的關鍵部位。
1.3、對建筑物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可靠性分析時應分別對待。
2、現有建筑可靠性鑒定宏觀控制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2.1、對使用預制樓板的砌體結構(包括底框結構)宜進行檢查,凡無可靠連接措施的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計劃。對裝配式樓梯須進行連接加固。
2.2、當建筑的平、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在平面內明顯不對稱時,應進行地震扭轉效應不利影響的分析;當結構豎向構件上下不連續或剛度沿高度分布突變時,應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應的要求鑒定。
2.3、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2.3.1、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作用傳遞途徑。
2.3.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或抗震能力。
2.3.3、應具備必要的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抗震承載力和良好的變形能力。
2.3.4、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承載能力。
2.4、檢查結構體系時,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的承載能力的部件或構件;當砌體房屋有錯層或不同類型結構體系相連時及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大部分無窗間墻砌體房屋,應進行相應的可行性抗震加固。當框架、框架-剪力墻結構為單向框架或單向布剪力墻時應加固改造,高層單跨框架結構宜進行加固改造。對于嚴重不規則結構應進行加固改造。
2.6、 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2.6.1、 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構造柱或采用配筋砌體等。
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5
關鍵詞:淺談;建筑結構檢測;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 TU3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現代建筑水平體現著人們對高品質生活的追求,為了滿足這種追求,必須對建筑工程相應的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革新與改造;建筑工程更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國利民的系統化工程,百分百的貼近人民的生活,需要廣大建筑工程建設者保持清醒的頭腦,重視建筑工程建設。針對于建筑工程結構檢測目的而言,是為了監督和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可靠性,降低建筑工程使用的風險,從而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對于建筑工程結構檢測實質內容而言,它必須按照國家相關的規范要求,來作出建筑工程建設工程實際的評估。由此我們必須對建筑工程結構檢測技術做系統分析與探討。
一、建筑結構的檢測的主要內容
(一)混凝土強度檢測
混凝土強度檢測一般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進行,混凝土的現場強度檢測方法包括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鉆芯法、后裝拔出法(后錨固法)、超聲法和減壓法。各種檢測方法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因此我們要根據檢測環境和構件條件,選擇合適的檢測手段。在本次鑒定中,選擇了鉆芯法和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
1.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1.1檢測方法,根據CECS03∶207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范標準,按照工程的現有結構和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劃分檢驗批,芯樣試件的數量根據檢驗批的容量確定,從檢驗批的結構構件中隨機取樣,每個芯樣取自一個構件,芯樣試件內不宜含有鋼筋,每個標準芯樣試件內只允許有2根直徑小于10mm的鋼筋;現場取得芯樣切割、補平后進行試壓,通過現場檢測數據計算,經統計分析,推出混凝土強度。1.2檢測數量,依據GB/T50344―2004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表3.3.13中B類結構質量或性能抽樣檢測的最小樣本容量。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檢測數量見表1。
2.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根據JGJ/T23―2011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標準,按照工程的適用范圍和結構混凝土不同強度等級劃分檢驗批,從檢驗批的結構構件中隨機抽取檢測構件,每一構件測區不應少于10個,對于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構件,其測區數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5個。測點宜在測區范圍內均勻分布,測點不應在氣孔和外露石子上,同一測區只應彈擊一次?;貜椫禍y量完畢后,應在有代表性的位置上測量碳化深度值?,F場測得的回彈值和碳化深度值,由“測區混凝土強度換算表”查得每個測區的強度值,通過現場實測數據,經統計分析,推算出齡期混凝土強度推定值。
(二)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根據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2011年版)對梁類、板類構件各抽取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構件進行檢驗,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采用鋼筋探測儀檢測,檢測面應清潔、平整,并應避開金屬預埋件,鋼筋接頭和綁絲;在被測鋼筋的同一位置應重復測1次,第2次檢測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為檢測值。
二、建筑結構檢測標準體系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通用標準之間層次和定位不清楚
標準間內容交叉重復與標準的層次以及定位不清有一定的關系。目前,標準體系劃分為基礎、通用和專用三個層次,但是同一層次的標準之間關系并不是特別明確,例如《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與《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鋼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等4項通用標準定位不清楚,幾項標準都在抽樣原則、測試方法、結果評定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而《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包含了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結構的現場檢測,因而內容出現交叉重復;《混凝土結構試驗方法標準》包含了實驗室和現場測試技術,以及監測的技術方法,這就與《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工程結構監測技術規范》的適用范圍產生了交叉重復。因此,應對相關幾項標準進行研究,明確其標準間的層次關系,是上下級關系?還是并列關系?然后,根據它們之間的層次關系進行適用范圍和內容的調整。
(二)專用標準的缺失
通用標準一般也是一項綜合標準,往往涉及某個領域的方方面面,在我國工程標準化建設發展初期,通用標準常常能夠解決某個領域標準的有無問題,標準的頒布能夠帶動一個領域的快速發展,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非常明顯。但由于通用標準大而全,面臨的問題也比較多,在建筑結構檢測領域主要體現在:1.測試方法的重復規定。有些檢測方法是多個通用標準覆蓋的檢測領域都需要使用的,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不同標準針對同一檢測方法的重復規定。2.測試方法不夠全面系統。對于檢測通用標準。3.編制和修訂困難。新的材料和新的工藝不斷出現,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及時增加新的測試方法內容。另外,隨著技術發展,已有的測試方法需要進行修訂。4.不利于檢測技術的優勝劣汰。例如,《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中羅列了11種檢測方法,真正得到使用的只有回彈法、點荷法、原位軸壓法3種方法,其他方法極少使用。
三、對建筑結構進行檢測鑒定加固的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接受委托
標準的委托書應包括建筑物概況、工程責任主體、申請事由、鑒定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關委托單位的信息等內容。在接受委托時要詳細閱讀委托單位遞交的委托書,必要時可以與委托單位進行詳細的交流,向他們介紹鑒定的規范和標準,明確委托單位的鑒定目的和要求。若有意外情況發生,應及時向委托單位說明情況。
(二)對建筑工程進行調查
在對工程進行調查時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選用調查人員,深入現場,從各個渠道收集資料,并填寫初步調查情況表。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任何有關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登記在案,并及時報告。在調查時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現調查工程屬于危房時一定要對居民發出通知,確保人員安全。
(三)確定檢測內容,簽訂相關協議
在此環節中一定要再三確定檢測內容,注意確認簽訂的協議是否包含檢測目的、鑒定范圍、鑒定費用及費用支付方式等內容。根據鑒定目的和范圍抓好檢測重點,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充分考慮有可能造成質量安全的各種因素,在鑒定過程中所進行的一切活動都要符合規范和要求。
(四)再次詳細檢測
圍繞建筑結構的剛度、強度以及穩定性進行檢測。檢測時,必須關注周邊氣候條件,對建筑物建筑結構的施工缺陷、材料強度以及損壞情況進行檢測。
(五)編寫鑒定報告
在進行詳細檢測、綜合分析后,開始編寫鑒定報告。合格的鑒定報告應包含建筑物概況、鑒定目的、范圍、檢測結果、鑒定結果、鑒定結論及由此作出的建議和應該有的附件等內容。在編寫鑒定報告時語言要規范、標準,用詞要嚴謹,切忌出現專業術語錯誤,最重要的是觀點要明確,保證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若有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者,務必耐心細致地做好答疑工作。
結束語
總而言之,對建筑結構檢測鑒定加固關系著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安全,而且還能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了建筑行業的發展,它的解決必須依靠全社會人們的共同努力。為此,我們一定要掌握正確的方法,對建筑結構進行科學的檢測鑒定加固,保障建筑結構檢測鑒定的質量安全,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其米旺姆.淺談建筑結構檢測[J].中國西部科技,2009,31:20-21.
[2]梁超榮.淺析建筑結構檢測及其常見安全問題[J].科技風,2009,23:157+163.
[3]丁鋒.淺談現代建筑結構檢測與加固施工技術[J].今日科苑,2008,08:175.
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范文6
【關鍵詞】房屋安全;結構鑒定;要點
房屋安全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而對房屋結構的安全鑒定也關系著整個房屋的整體建設質量,只有充分把握房屋安全鑒定要點,掌握全面的鑒定技術,才能真正做到工作細致,提高房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 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
(1)對從業人員要求高。鑒定人員除了要具備高素質的建筑專業理論以外,還要充分熟悉房屋建設過程中應注意的要點,也要明確外界環境、地理環境、氣象條件等對房屋建筑的影響,并且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2)房屋鑒定和房屋檢測密不可分。由于房屋結構較多,房屋的損壞情況和原因也不相同,所以要求房屋鑒定和房屋檢測相結合,從而根據相關檢測結果來推斷房屋的損壞情況和安全性。
(3)鑒定對象的特殊性。對于房屋安全鑒定來說,它與房屋檢測也有不同之處。首先它的鑒定對象是已經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其次房屋安全鑒定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鑒定過程,它的研究對象,從結構、年代、損壞程度上都有著不同,因此,在進行不同房屋鑒定時,要采用不同檢測方式,從而保證檢測的準確性。另外,房屋安全鑒定要注重結構安全,以地基、主體結構為主要鑒定對象,從而確定房屋的整體安全性。
2 房屋結構中常出現的安全問題
2.1 裂縫
房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出現開裂、滲水的原因很多,大致分為溫度裂縫、荷載裂縫以及干縮裂縫。
2.1.1 溫度裂縫
溫度裂縫一般是由于溫度變化大或者混凝土在施工時產生水化熱等因素造成的。相關研究表明,當混凝土內外溫差大于10°后,其冷縮值為0.01%,而當溫差在20°~30°后,其冷縮值變為0.02%~0.03%,而混凝土結構能承受的最大冷縮值為0.01%~0.02%,也就會導致混凝土產生溫度裂縫。因此,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充分考慮到外界因素對房屋結構產生的影響,充分查看建筑資料,以查明裂縫出現的原因。
2.1.2 荷載裂縫
荷載裂縫出現的原因一般是結構設計不合理、施工方式錯誤、混凝土承載力不足、地基發生不均勻沉降等。出現荷載裂縫會使整個工程變形,影響工程結構穩定。因此,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要充分查閱相關地質資料、施工資料等,合理計算房屋結構的承載力,從而出具科學的鑒定報告書。
2.1.3 干縮裂縫
干縮裂縫是由于材料問題產生的。由于混凝土結構凝固后,其絕對體積會減小,也就會使混凝土中的毛孔收縮,當干縮值超過混凝土本身能夠承受的最大拉伸值時,就會產生干縮裂縫。因此,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要嚴格檢驗水泥材料、骨料、水灰比等各項指標,從而準確判斷施工材料是否適合建筑要求。
2.2 變形
房屋結構在長期使用中,由于外界因素和自身承載力問題很容易發生結構的變形和位移,不但影響著房屋建筑的穩定,同時還會影響結構穩定性。較大的結構變形往往會改變結構的受力點,使荷載力重心發生偏移,從而使房屋構件的段面、節點處產生新的應力,改變構件應力方式,降低構件的承載力,引起房屋的開裂,甚至坍塌。
3 房屋安全鑒定檢測要點
3.1 判明房屋產生的裂縫是結構性裂縫還是非結構性裂縫
鋼筋混凝土房屋產生裂縫的原因有很多,其對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影響也很大,只有正確判定房屋的結構受力狀態和裂縫對結構的影響,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構件的維護和加固。其中結構性裂縫對房屋安全性影響最大,從根本上決定著房屋的結構應力、房屋承載力和房屋后續可能發生的損壞。而非結構性裂縫相對影響不大,往往是由自身應力而形成的,對房屋結構的承載力影響不大,可以根據相關的需要進行修補、加固。
3.2 判明結構性裂縫的受力性質
結構性裂縫分為兩種形式:脆性破壞裂縫和塑性破壞裂縫。脆性破壞裂縫的出現較為突然,一旦出現對于整個房屋結構的影響很大,會造成房屋的損壞,因此在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過程中要著重對易出現脆性破壞裂縫的地方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從而進行提前加固,防止裂縫出現。塑性破壞裂縫相比脆性破壞裂縫來說危險性較小,事先有變形或裂縫的征兆,可以根據情況進行適當補救。針對塑性破壞裂縫,在進行檢測過程中,可根據裂縫的位置、長度、深度等進行檢驗,如果裂縫沒有擴大趨勢,且最大裂縫未超過規定值,那么可以不進行修補。
3.3 查明裂縫的深度、長度、寬度
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檢測過程中,還要對裂縫的狀態進行檢查、判斷。同時根據檢測結構來制定相關修補、加固措施?;炷帘砻媪芽p可以分為三種:細小裂縫、中等裂縫及貫穿性裂縫。裂縫的寬度越大、長度越長、深度越深,其結構中的鋼筋就越容易受到腐蝕,也就意味著在長久暴露的情況下,鋼筋及混凝土的強度都會受到破壞,從而影響建筑壽命。因此,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時,要充分對房屋室內外的裂縫進行檢測,并結合房屋周圍環境進行充分考察。通常來說,室內出現橫向裂縫受對鋼筋混凝土結構影響較小,以不影響美觀為度。而在潮濕的室外,出現大規模裂縫則會加重鋼筋結構的腐蝕,裂縫也很容易發生擴大,因此應予以處理。此外,裂縫的深度也會影響建筑結構,通常表面的裂縫多是非結構性裂縫,對房屋影響不大,一旦出現貫穿性裂縫,則很有可能是結構性裂縫,很容易造成對鋼筋的銹蝕,影響建筑穩定。因此,應根據檢測結果,準確判斷房屋裂縫的深度、長度和寬度,并根據其危險性大小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4 判明裂縫的未來發展趨勢
裂縫按其擴展趨勢可以分為:穩定性裂縫、活動性裂縫和發展裂縫。房屋結構在長期荷載的作用下,出現裂縫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縫是穩定的,且寬度、深度、長度都滿足各項要求規定,并無很大危險,可以認為房屋結構是安全的。但如果裂縫是不斷擴展的,就說明可能對房屋結構產生影響,因此,要及時進行必要的修補措施。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時,要利用適當的檢測工具,充分分析裂縫的發展趨勢,從而準確判斷裂縫的性質,指導相關的修補工作。
3.5 判斷鋼筋混凝土構件結構變形
結構的變形測量要有重點,針對可疑跡象或者結構本身的弱點進行檢測,在進行建筑結構變形測量時,建筑結構的最大撓度和位移情況必須進行測量。同時在進行結構變形測量時也要與裂縫測量相結合,如果結構變形過大,很可能會產生相應的裂縫,而裂縫過大也會使建筑結構發生變形。因此,變形情況是反映房屋結構是否穩定的重要標志,也是房屋安全鑒定的重要內容。
4 結語
房屋安全鑒定是一項全方位的技術工作,對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測能夠保證房屋建筑更加合理,使用更加安全,從而保障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發揮最大功能。同時,房屋安全鑒定還有很多方面需要我們完善,除了技術方面的加強,還包括人員素質的培養、檢測經驗的積累等,只有各方面充分配合,才能保證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余丹.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工程與建設,2009(1).
[2]王艷玲.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鑒定[J].才智,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