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與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藥品經營與管理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1

關鍵詞:藥品經營企業 管理 發展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號:1004-4914(2017)02-190-02

一、山西省醫藥公司發展介紹

山西省醫藥公司成立于1950年,建國初期隸屬于山西省商業廳。1955年山西省藥材公司掛牌,負責全省中藥材的調撥、批發和零售。隨著歷史變遷與機構改革,1979年組建成為山西省醫藥管理局,1983年更名為山西省醫藥總公司。1999年省政府把原屬于省醫藥總公司管理的182個企業,組建為省醫藥集團公司,承擔著全省醫藥藥品的批發和調撥任務。2004年山西雙鶴藥業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2011年國藥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傳承了山西省醫藥公司、山西省藥材公司、山西雙鶴藥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資源,2012年10月1日,國藥集團山西有限公司正式啟動運營工作,經過不斷的探索與改革,國藥集團山西有限公司由一個整合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中型醫藥商業企業,一躍成為依靠現代管理理念治理的股份制大型醫藥流通企業。

二、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轉變改革過程

(一)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對山西省藥品經營行業的沖擊

從1955年到1983年,由省藥材公司到省醫藥總公司,隨著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各大國有制醫院、私有制醫院、股份制藥房等更多的藥品銷售企業可以直接面向群眾銷售藥品,到2000年左右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大規模成立。由于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沒有完整的銷售手續,或是銷售范圍受限,在進行藥品銷售時就勢必會掛靠在一些國有藥品經營企業名下。由于供求市場容量有限,往往看到的國有藥品經營企業大量的銷售票據背后,實際上都是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的成果,國有藥品經營企業其實并沒有那么多與票據相對稱的業務量,形成所謂的“走賬”,逐漸一些小型的國有藥品經營企業被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并購、賣牌。股份制、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漸漸占據藥品銷售市場主導地位。

(二)國家藥品銷售管理政策的調整與再改革

2010起,國家藥品管理部門開始整合小型藥品經營企業,由于藥品經營企業的規模、資質、經營范圍、銷售手續管理等要求日益嚴格,一些曾經掛靠或者購買國有企業牌子的小型私有制藥品經營企業紛紛倒閉、轉行,或者干脆又返回頭繼續掛靠到符合經營銷售條件的大型藥品經營企業上;在嚴格的市場條件管理下,銷售利潤大幅縮水。最后,大型醫藥集團逐步將小型私有制企業并購,占據大部分藥品銷售市場份額。

三、制約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發展的因素

制約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分析為:制藥和藥品經營產銷一體化的綜合性大型企業短缺,新藥創新能力弱

1.大型醫藥企業集團的組建與發展逐步規范著藥品經營市場,但制藥與藥品銷售綜合性企業短缺,能夠在全國具有競爭力的大型綜合性藥品經營企業少之又少。

2.省內制藥企業常年生產一些比較成熟、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仿制藥品,同品種生產企業數量多,產能過剩,專業化程度低;而藥品銷售企業就向市場上銷售著這些技術含量較低的仿制藥品,因為此類藥品成本低,費用低,利潤高,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是牌子弱、療效較差等。長期如此,導致群眾不愿購買山西省企業生產的藥品,選擇購買一些知名度更高的省外或國家級藥品,影響制約著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的良性發展。

3.藥品創新研究投入不夠。影響山西省醫藥企業深層次發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藥品制造企業研發投入少,新特藥少,新特藥創新能力弱。

四、對未來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穩步的發展建議

(一)繼續推行大型醫藥集團為藥品銷售市場主體原則

大型醫藥集團的企業經營管理更加現代化,制度更加完善,藥品采購環節更加嚴格,出庫銷售檢查更加細致,百姓用藥更加放心,應當堅持繼續推行大型醫藥集團為藥品銷售市場主體原則,并形成大型醫藥集團市場化,同時應形成良性競爭,避免一個或某個醫藥集團壟斷化發展。

(二)鼓勵支持制藥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產銷一體化的系統發展理念

建議政府鼓勵科技型企業向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對省級大型制藥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人才輸送,允許其設立制藥研究中心,幫助聯絡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生產設備和技術;藥品研發成功后,主動宣傳,擴大市場影響,使其形成產銷一體化的管理系統,力爭使山西省具備產銷一體化的大型綜合類優秀醫藥企業躋身全國同類一流水平。

(三)加大新特藥的開發并參與藥品新品種的競爭

新特藥是未來制藥企業競爭的核心,山西省醫藥企業能否躋身全國前列,取決于以仿創結合為主的研發新能力。

據筆者了解,市場上兒童專用藥物品種與數量稀少,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率高、危害嚴重,兒童專用藥品的研發資源少,給藥途徑不安全,兒童用藥成人化現象極其泛濫。因此筆者呼吁并建議山西省制藥企業能夠大力研發專用于兒童服用的藥品,保證下一代的安全健康成長。

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改革左右著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的發展方向,根據分析阻礙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向前發展的原因后不難得出,繼續推行大型醫藥集團化發展是前提條件,支持大型綜合性醫藥企業產銷一體化系統管理是主要方法,加大新特藥的研發力度是必要手段,只有三個要素同時具備,才能更加穩步地推進山西省藥品經營企業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廣大群眾服好務,把好健康關。

參考文獻:

[1] 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新華網,2011

[2] 楊舒杰,陳晶,王淑玲.醫藥企業并購中資源整合的策略研究[J].國際醫藥衛生導報,2008

[3] 陳斌.中國醫藥企業競爭的現狀及未來走勢[J]企業論壇,2003(4)

[4] 邢花,富麗娟,董麗,曹洪.關于開發兒童藥品市場的思考.中國藥業,2006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2

近幾年,我國醫藥事業迅速發展,對醫藥商品經營與管理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因此,培養適合市場需要的品經營與管理專業人才已經成為醫藥高等??圃盒5漠攧罩薄TS多院校已經開設本專業,但是由于辦學時間短,辦學經驗不足,缺乏科學的課程體系。因此,探討如何建立高職高專藥品經營與管理專業的課程體系是十分重要的。

1 藥品經營管理專業人才的需求現狀

1.2崗位群分布

經營管理專業學生主要是從事藥店營業員、醫藥公司采購員、保管員、銷售員,醫藥企業銷售員等工作。

1.2人才需求的數量

從我院就業情況看,企業對經營管理專業學生的需求量非常大,對人員的需求主要是從事營銷工作,很少一部分從事生產相關工作。

1.3知識能力與素質要求

醫藥經營專業要求學生具有醫學、藥學、市場營銷學等知識,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同時要求學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2 藥品經營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現狀

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不統一,加之藥品經營與管理專業開設時間不長,導致本專業發展良莠不齊。主要問題是:技能教育在整個教學體系中所占比重不大,學生素質不足以直接勝任工作的要求等。

3 對建立藥品經營與管理專業課程體系的建議

3.1 加強就業指導工作

首先,學院可將職業指導課程與學院專業特點相結合,通過就業指導課,強調“先生存,后發展”的就業理念,講授生動活潑、切實可用的就業指導知識,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感受、思考與決策,珍惜就業機會,成功就業。其次,加強學生職業規劃教育。通過系統地培養高職生對職業的正確認識,幫助他們建立個人發展規劃,督促他們養成良好的職業素質,教會他們捕捉就業機會的技巧,促進他們學會自我認識、自我規劃、自我管理、自我調整和自我完善,形成自動自發的執行能力,最終成長為一名優秀的職業人。再次,加強職業道德培養。職業指導課程由于從個人發展需求的方向切入職業思想教育,更容易為學生所接受,也更容易促進正確職業觀的形成,而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必將體現為他們為實現職業理想而采取的一系列正確的行動,由此養成良好的職業習慣,最終塑造出高職生作為新一代職業人應具備的職業素質。還可以為高職生開設人力資源管理相關選修課程,使他們了解企業管理機制,進入企業工作后能更快地適應企業的要求,成為受企業歡迎的“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技術人才” 。

3.2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把學生培養成一個有愛心的人。(2)把學生培養成為吃苦耐勞的人。(3)把學生培養成一個有責任心的人,要讓每一個學生都認識到,一個人既然來到這個世界上,就應當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家庭負責,對國家負責。(4)把學生培養成一個有感恩之情的人。(5)幫助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曾轟動一時的大學生傷熊事件,震驚全國馬加爵殺人案,給我們留下了深深的思考。一個人如果沒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他就不能對社會負責,不能對他人負責的人,即使才高八斗,也會因為道德的淪喪,責任感的缺失而危害社會。

3.3加快校內校外實訓、實習基地的建設

(1)制定合理的實訓教學體系??梢圆捎脤⒙殬I崗位所需的技能按基礎技能、專項技能和崗位綜合技能分解為不同的層次,再針對不同層次的技能要求來構建逐步提升的階梯式實踐課程體系。

(2)校內校外實訓基地的建設。通過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來帶動專業的建設,是專業能夠更快的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校內可以增加銷售技能實訓室等。校外實訓基地建設方面應設法與更多的企業建立更廣泛、穩定的合作關系,使它們在滿足教學計劃內的實習需求的同時,還滿足學生寒、暑假期間的實習和打工需求。此外,要加快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積極建設模擬公司,增加從模擬崗位獲取工作經歷的途徑。

(3)加大實習投入,抓緊實習基地建設。學院要充分挖掘學院的行業背景潛力,尋求校企合作特別是與知名大企業的合作,盡可能獲得企業的支持,利用企業資源來培訓學生,走校企合作的路子,并借助實習企業這一平臺實現與就業市場對接。院實訓車間應具有對外服務的功能,真正成為學校與社會的連接紐帶、學??蒲修D化的前沿陣地,最大限度地適應、滿足學生職業技能的培訓。

3.4加強高職生就業競爭力的培養

一是創造更多的校內實踐活動機會。在現有的條件下,學院盡可能提供便利,促進各種有利于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學生社團的建立,搭建平臺,扶持各社團積極開展活動,為學生創造更多表現自我、鍛煉自我、提升自我的機會;同時要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各種競賽信息,并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鼓勵和引導學生積極參賽,在競爭中挑戰自我,磨練自我,增強其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的信心。

二是為高職生提供自愿(志愿)服務的渠道。每個企業都喜歡學生具有奉獻精神和吃苦耐勞的品質。青年志愿者行動弘揚了團結友愛、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無私奉獻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促進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互助關系,改善了社會風氣,頌揚了人間真情,樹立了時代新風,促進了社會穩定與進步。實踐證明,青年志愿者行動是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新載體,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青年通過參加志愿者行動,將自己與社會融為一體,把服務他人與教育自我有機結合起來,一方面可以增強青年人的社會責任感、奉獻精神和公民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開闊視野,豐富人生經驗,鍛煉和增強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技能。因此,讓高職生有更多的機會參加自愿者活動,既積累了工作經歷,也培養了職業素質,更重要的是通過接觸社會更清晰地認識自己,從而樹立正確的擇業觀,進而增強就業競爭力。

三是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建立?!半p證書”制是高職生職業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風帆”。高職生最突出的優勢就是較強的技術應用能力和實際動手能力,職業資格證書就是這些能力的見證。學院應積極探索多種職業證書認證制度,讓學生能夠掌握多種技能,做到一專多能。

此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當代大學生面臨越來越復雜的環境,個人學習和發展道路上的挫折和挑戰層出不窮,因此,還應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的抗挫折能力。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3

一、藥品生產企業

(一)嚴格對照“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清單(附件1、2)進行自查,有上述相關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于年月底前,在其出廠產品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對原料藥應在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對制劑(局部用藥除外)應在標簽或說明書上加印或加貼。藥品標簽、說明書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須于年月日前向省局申報補充申請備案。

(二)生產“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的藥品生產企業,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規范購銷臺賬,建立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杜絕藥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接受藥品委托生產,嚴禁在藥品生產車間(生產線)生產其他非藥品類產品。

(三)藥品生產企業外租廠房、車間不得生產“瘦肉精”或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物質。

二、藥品批發企業

(一)進一步強化特殊藥品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按規定渠道銷售。

(二)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對于年月日以后生產的應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而未加印或加貼的藥品,不得購銷。

(三)經銷相關藥品應建立專門的購銷臺賬和客戶檔案,確保產品購銷渠道合法,并實行實名購銷制度,銷售時每批產品必須附隨貨同行單,隨貨同行單中應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

三、藥品零售企業

(一)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對于年月日以后生產的應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而未加印或加貼的藥品,不得購銷。

(二)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相關藥品要嚴格按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進行分類擺放,并嚴格執行處方藥銷售有關規定。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5

早上好!

前面謝*局長就我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情況做了總結,對目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通報,并對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提高了要求,請大家回去以后認真組織抓好落實。下面,我結合轄區監管工作實際,把*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做以安排。

一、我市藥品經營管理基本狀況

自我局組建發來,把抓好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作為打開藥監工作局面,規范市場流通經營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頓和規范措施,尤其是從*年開始,按照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藥品經營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組織對全市藥品經營企業開展了GSP認證,經過藥監系統干部職工*年多的努力,在各企業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經營管理質量認證實施工作進展順利,至*年底,全市經營企業GSP認證工作圓滿結束,*年底,市局在全市藥品經營企業中開展了誠信體系評價活動,經過推選審查,給*家管理規范、誠信經營業授予了“誠信藥店”榮譽稱號。通過加大市場整治力度、實施GSP認證和推行誠信體系建設,我市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質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強,藥品流通秩序明顯好轉,藥品經營企業整體質量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認證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從*年下半年開始,我局組織對已通過GSP認證企業開展了跟蹤檢查,通過GSP跟蹤檢查情況看,質量管理出現了嚴重地下滑,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GSP認證根基還不牢固,企業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甚至分部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擅自變更倉庫地址,出租(轉讓)《藥品經營許可證》及柜臺和掛靠銷售、違法藥品廣告、超范圍經營、購進渠道不規范、質量負責人不在崗等。尤其近來零售連鎖公司在內部管理和對所屬零售連鎖門點管理及督促檢查上出現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連鎖門點管理混亂的問題日益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全市藥品經營企業規范化管理進程,背離了GSP認證的宗旨,為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埋下了隱患,也影響到我市今后GSP認證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本年度全市藥品經營市場監管重點

*至*月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召開了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確定了今年全省藥品市場監管工作重點和任務,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針對我市藥品市場存在主要問題,經研究討論,我局于近期印發了《*年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現結合《工作重點》,把今年我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重點做如下安排:

*.繼續開展打擊制售假藥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把以義診、咨詢和打著民族用藥幌子欺騙群眾的各類藥品銷售以及以郵寄渠道為手段銷售假劣藥品、非法制劑、非法廣告藥品、??朴盟?、進口藥品作為重點進行整頓,集中開展打擊各種形式的無證經營行為,維護醫藥市場的正常流通秩序。

*.開展藥品、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加強對重點媒體廣告情況的監測工作,重點組織開展對新特藥品及其廣告的專項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廣告藥品及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抽驗力度。在這里我要強調一下零售企業、醫療機構違法藥品廣告問題,突出表現:未經藥監部門審查藥品廣告;未經工商部門審批藥品廣告;竄改廣告內容;改變方式;異地廣告。

*.加強中藥材(飲片)質量管理。重點解決飲片包裝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藥材(飲片)問題,繼續規范中藥材(飲片)購、存、銷各環節,嚴格中藥材(飲片)經營的市場準入。集中開展對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中藥飲片購銷行為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藥飲片包裝標識規定。重點檢查進貨渠道、資證及票據、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劑使用等重點環節。對購進包裝不符合規定,外包裝未按規定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產品批號的中藥飲片堅決依法處理。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中藥飲片經營活動或超范圍經營、使用中藥飲片的單位和個人,按無證經營藥品嚴肅查處。監督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嚴格落實中藥飲片處方調配行為。

*.開展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在規范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分類標識和陳列管理的同時,各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零售企業不得經營和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的有關規定,其它暫時還不能做到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繼續執行處方藥銷售登記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作出處理,確保國家藥品分類管理政策執行到位。

*.開展特殊藥品和疫苗質量的專項檢查。要對精麻藥品和疫苗經營、使用單位倉儲、送輸、銷售、保管、使用等各環節進行檢查。重點查處進渠道不合法、經營(使用)過期失效精麻藥品和疫苗、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購銷領用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假劣藥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處理,嚴禁不合格精麻藥品和疫苗流入銷售使用環節。同時要加強對特殊藥品及疫苗經營、使用資格的管理,對檢查中發現未經過資格認定或未按規定辦理許可事項增加經營范圍的,一律按無證經營查處。

*、加強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跟蹤檢查?!端幤饭芾矸ā芬幎ǎ骸八幤方洜I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下發了一系列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開展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下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和GSP認證工作做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在按《標準》實施GSP認證現場檢查的同時,要求各藥監部門對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在認證合格后的*個月內,進行一次認證跟蹤檢查,經現場檢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據《藥品管理法》進行行政處理。

今年我市的GSP認證跟蹤檢查要著重解決批發企業異地設庫庫、出租(轉讓)庫房,零售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柜臺、違法藥品廣告、質量管理人員不在崗,零售連鎖店未執行統一配送,藥品從業人員素質偏低,藥品陳列分類不符合要求,處方藥不憑處方銷售,藥品養護制度執行不到位,各類記錄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督促各企業、門店進一步完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相關的程序、記錄,質量負責人要真正負起檢查指導和考核的職責。對零售連鎖加盟店,嚴格要求必須從配送中心統一購進,達不到要求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連鎖公司如果對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實施“六統一”管理,那就要考慮脫盟、獨立申請單體藥店或申請注銷許可證,堅決從根本上解決連鎖店管理混亂的局面。對違反規定出租或私自設立庫房的,立即停止庫房的出租、使用行為或對新庫房及時重新申請GSP認證。對違法出租出讓柜臺、設施設備的,一經發現依法從嚴查處。市局和各縣(市)局要對企業的藥品購進及驗收記錄、處方藥銷售記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溫濕度記錄、員工培訓計劃檔案及記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確保企業的各項記錄真實、完整、可靠。加強人員的管理,落實質量負責人在崗制度,加強門店質量管理員、驗收養護員的法律、法規以及GSP相關內容的培訓指導,提高人員素質。

*、加強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管。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藥品生產企業上市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專項檢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貫徹落實《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作為藥品市場監管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組織開展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以及各類商標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備案;藥品通用名稱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藥品包裝內有無夾帶任何未經批準的介紹或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藥品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有無超出規定范圍。檢查要注重實效,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理,確保檢查任務的落實。同時要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廣泛宣傳《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為新規定的實施做好輿論宣傳。

*、推進藥品經營誠信體系建設。繼續開展誠信藥店評選活動,對藥品經營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度,進行信用等級管理,把誠信審評結果與日常監管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宣傳和政策引導,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營造企業遵法守信經營的良好環境。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查處力度和健全對的公示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和誠實守信企業同時在新聞媒體及時進行公布,依靠社會監督優勢,提高企業自覺守法經營、規范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

*、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管理。一是規范銷售行為,做好經銷企業及銷售人員的摸底登記和建檔工作;二是嚴格市場準入關,做好銷售企業及人員資質審查,凡在*市范圍內從事藥品銷售的企業及經銷人員必須按要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接受合法性審查;三是借助市、縣藥學會這一社會團體的技術平臺,開展對藥品銷售人員相關法規及業務知道的培訓,提高銷售人員素質,對培訓合格有人員在市、縣局網站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培訓取得《藥品銷售人員培訓合格證》營銷人員不得在我市范圍內從事藥品銷售活動;四是規范銷售行為,嚴查亂委托、一人多企業和資質造假行為。

*、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端幤芳姓袠瞬少徆芾磙k法》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招標投標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生產和批發企業進行監督,并對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機構監督辦法》,對藥品招標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提供虛假資質證明、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明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藥品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一)對投標人應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未進行審核、未保證文件齊全的;(二)違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工作規范;(三)不按有關部門規定提供備案資料”,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招標采購審查程序》對醫療機構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資質及質量審查也做了嚴格規定,我局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度出臺藥品招標采購審查相關程序和要求,規范對參標企業資質及產品合法性的審查。今后未經藥品監部門審查,任何單位自行組織的招標藥監督部門一律不予認可。

*、加大藥品抽驗力度。今年要重點開展對批發企業、和各類零售企業,尤其是農村藥店的監督抽驗,開展跟蹤抽驗,繼續加大對中藥飲片質量的監督抽驗力度。各企業在購進藥品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索要法定藥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對于購進批量較大或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的品種無藥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的督促供貨企業送檢,否則不得購進。

藥品經營與管理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第十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第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并設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藥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藥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藥品保管、養護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藥品、中成藥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藥品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藥品現貨銷售,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藥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藥品的行為。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