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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1
1.1護理措施對照組患者采取常規護理,觀察組患者采用綜合性護理,包括生活、心理、安全、用藥護理及物理療法幾個方面,具體如下。
1.1.1生活護理(1)飲食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適合給予高蛋白、高維生素、高熱量、低脂、低糖、清淡易消化飲食,并發高血壓患者更應注重低鹽飲食,忌咸菜、腌制食品等。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老年患者可能會出現拒絕飲食,無法自主進食等情況,需要護理人員精心護理,協助患者進食或完全喂食。要留心觀察老年精神病患者飲食行為,督促患者飲食均衡,避免挑食等不良習慣。注意有無因牙齒問題而導致進食困難的患者,及時給予對癥治療。(2)睡眠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多出現睡眠障礙,難以入睡或早醒。由于神經系統紊亂,部分患者夜間異常興奮,也有部分患者異常抑郁或焦慮,均可導致失眠。對夜間興奮、吵鬧擾民的患者加以勸阻,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失眠嚴重的可遵醫囑給予藥物幫助睡覺,以保證患者擁有足夠的睡眠。(3)行為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由于神經系統障礙,可出現更衣、如廁、上下樓梯等行為缺如,護理人員應勤助老年患者更換衣服、勤擦洗,保持身體干凈,促進皮膚代謝。如廁障礙者需要隨身照顧,以免大小便污染衣服,避免隨地大小便的現象。老年患者視力減弱,應時刻關注其走路,尤其在上下樓梯,需要隨時攙扶。尤其注意高血壓嚴重患者,避免意外摔倒的發生。
1.1.2心理護理老年精神病并發高血壓患者與其他老年患者一樣,甚至由于他們自身精神病的困擾,存在更多的心理問題。家庭、社會、疾病等壓力使得老年患者更易產生焦慮或抑郁,喪偶等相關重大事件無一不刺激著情緒的變化,這對于病情進展是一種惡性因素。護理人員應充分關注老年患者的言情舉表,及時加以開導、關心以及鼓勵,可調動家庭和社會支持系統,開展大型座談會,彼此打開心扉進行交流,從而緩解老年患者的孤獨感;解釋治療的有效性,幫助患者樹立信心,消除絕望。做到不嘲笑、不責罵患者,寬容對待每位老年患者,爭取獲得其信任。對于躁動難制服的患者,必要時采取行動,滿足患者的合理需求,使其在心理上獲取一定的撫慰。
1.1.3物理療法當患者的思想、情感或意志行為受到某種外界因素影響,利用物理方法(如電波、超聲波或某種更先進的儀器)對老年精神病并發高血壓患者進行治療。對于急性期精神病患者可以選擇無抽搐電休克治療,以期快速控制癥狀。
1.1.4安全護理老年精神病患者因精神問題使其反應能力減弱、記憶力衰退、視力下降,行走時容易發生摔倒、碰撞等意外。另外,老年患者的骨頭脆弱易折,發生意外后容易骨折,尤其并發高血壓的患者,多伴存心、腦血管疾病,一旦外界刺激,血管易破裂,搶救不及時將嚴重影響生命安全。護理人員應做防跌倒、防墜床等醒目標識,老年患者的鞋底應防滑,褲腳不宜過長,病房地磚應防滑或加防滑墊,病房及走廊應減少設施物品,保持路道通暢。衛生間應設置救護鈴。同時,告知家屬也應注意患者的出入安全。對于老年精神病患者要時刻關注情緒變化,尤其是思維受幻覺、妄想支配且內容不暴露的患者,應嚴防意外的發生。對有自傷、自殺、傷人傾向的患者應重點監護,同時關注有嚴重抑郁情緒的患者。
1.1.5用藥護理老年精神病患者應遵醫囑給予抗精神藥物;另外,并發高血壓患者,應結合降壓藥物治療,護理人員須嚴格遵醫囑發藥,并保證患者無漏服、誤服、延服藥物等現象的發生。由于老年患者記憶力減退,神志不很清晰,須監督服藥,確保用藥準確,以便醫生更好地掌握病情,準確增減藥物劑量。同時,向患者及家屬宣教遵醫服藥對病情的重要性,引起大家的重視,利于更好的治療。
1.2觀察指標
1.2.1焦慮自評量表(SAS)主要反映的是有焦慮傾向者的主觀感受,分為4級:1級表示沒有或很少時間有,2級表示有時有,3級表示大部分時間有,4級表示絕大部分或全部時間有;判斷標準:50分為分界值,50~59分為輕度焦慮,60~69分為中度焦慮,70分及其以上為重度焦慮。
1.2.2事故發生率與血壓平均值記錄發生跌倒、墜床等意外的患者例數,計算其占總例數的百分比;監測患者血壓,記錄治療期間患者平均收縮壓以及舒張壓。
1.2.3滿意率采取本院自制的滿意度問卷調查分析,主要從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責任心、專業素質、患者焦慮改善度及舒適度等方面來評價,總分為100分,60分為分界值,小于60分為“差”,60~70分為“中”,70~80分為“良”,大于或等于80分為“優”,滿意率計算為評“優”和“良”總例數與患者總例數的比值。
1.3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7.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數資料以百分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以α=0.05為檢驗水準,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SAS檢測結果比較進行綜合護理后,觀察組患者的SAS檢測結果顯示,輕度焦慮41例、中度焦慮8例、重度焦慮1例;對照組患者中,輕度焦慮17例、中度焦慮23例、重度焦慮10例;觀察組中、重度焦慮患者均明顯少于對照組,而輕度焦慮患者明顯多于對照組,兩組相比差異均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兩組患者事故發生率和血壓均值比較觀察組10例患者發生事故,發生率為20.0%;收縮壓均值為(142.0±10.2)mmHg,舒張壓均值為(89.0±6.3)mmHg。對照組42例患者發生事故,發生率為84.0%;收縮壓均值為(150.0±12.4)mmHg,舒張壓均值為(91.0±7.6)mmHg。觀察組患者事故發生率和收縮壓均值均明顯低于對照組,兩組相比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而觀察組患者舒張壓均值與對照組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2.3兩組滿意率調查比較觀察組患者對護理滿意度評“優”“良”“中”“差”分別有36、10、3、1例,滿意率為92.00%;對照組患者評“優”“良”“中”“差”分別有19、10、15、6例,滿意率為58.00%;觀察組患者滿意率明顯高于對照組,比較差別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2
**月24-29日,我和**、**三位護師參加了XX省護理學會舉辦的《神經精神科護理新趨勢學習班》。
學習班的內容主要有講義授課和論文交流分兩大部分,講義共有10個課目,如精神病護理學進展;睡眠中危急狀況的識別與護理;精神(心理)護理文書相關問題;護士身心健康的維護;護理科研中的科研——選題技巧等內容。
通過學習,使我受益匪淺,簡述如下:
一、精神病護理學進展。國際精神病與精神衛生護理聯盟關于約束、隔離精神病患者的原則。
1、ispn認為患者有權保持尊嚴、獲得關愛、高質量的護理。注冊護士應提倡和保護患者的權利;任何精神衛生機構應將患者權利以通俗懂的語言置于顯著的地位。
2、應有合格專業護士,實行24小時責任制護理。ispn認為約束與隔離只有在其他手段無效、無法保證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使用。
3、所有患者在病程中應接受全面評估,包括生物學因素、環境因素及行為方面、評估發育水平,既往精神創傷史,共患疾病,基礎行為水平。
4、提倡依靠環境,設施盡可能保證安全及減少約束。
5、護士應接受行為評估,各年齡段用藥,安全監控等專業培訓,應接受對攻擊行為評估和干預的培訓,如癥狀的識別,語言干預技巧,選擇最小約束的思考策略。
6、需完善制度及機構對工作人員涉及攻擊的反應。
7、醫生或資深執業護士應在約束后1小時內對患者進行面談評估,24小時內對患者必須更改指令,同時應進行面談評估。約束時間應標明:成人<4h,9-17歲青少年<2h,<9歲兒童<1h,到時需行行為評估。
8、資深注冊護士是最佳再評估人,可以觀察記錄患者的日常行為試行解除約束后評估。
9、約束時不得遮擋患者面部,不得單獨約束或隔離兒童,被約束的患者至少每2小時應活動其身體,必須提供給飲水,解便及測量生命體征。
10、有內外科疾病的患者應盡可能用其他手段代替約束以策安全,約束后1小時內必須告知醫師或執業護士。
11、約束或隔離的決定應即刻通知家屬,應予書面通知,不應以約束為理由阻止家屬訪視。患者及家屬合作制定治療護理計劃,治療護理計劃是否正規、是否適合患者特點應受到監控。
12、使用約束或隔離時護士應接受患者的詢問及給予清楚明白的解釋。益處:促進對癥狀的認識、促進解決問題、提高沖突解決技巧,可減少約束對患者的負性心理體驗。
13、精神衛生機構應收集約束,隔離的效果資料,以幫助改進有關指南,需要在循證基礎上研究約束,隔離的有效性。
14、應警覺掩蓋之下的“零容忍”規則,這將造成很多副作用及意外。
二、睡眠中危急狀況的識別與護理
怎樣看病人睡覺?
護理要點:
1、對所有病人的身體狀況、病情、主要用藥都要有一定了解,對睡眠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預感性。
2、重視對睡眠的觀察:“窗口”,有無主觀性失眠、有無打鼾及鼾聲特點、有無表情和動作異常等;
3、與醫生做好溝通,及時反應病情變化、“清醒”地執行醫囑;
4、重點病人的護理:睡姿、防護、觀察生命體征和引流搐等;
2、做好解釋、安慰和心里支持工作;
3、重視自身的睡眠;勿誤導患者。
三、護理文書相關問題中的病情記錄常見缺陷
欠準確:如;護理記錄為“發現患者呼吸困難,要求吸煙,在大廳行走?!贬t生記錄:“患者自訴呼吸困難,要求護士給煙抽就好,未見呼吸急速,缺氧表現”;
欠具體:如護理記錄為“已認真檢測心率、心律”,但沒有具體的心率值和心跳節律的記錄。
用詞不當:如“未見抽搐行為”?!扒榫w不協調”。
抄襲檢查結果沒有護理意義:有時還抄錯,例如:心電圖報告非特意性st—t異常,護士寫成“特意性st—t異常”。
語句組織欠妥,造成錯誤意思:“仍有飲酒欲望,按醫囑予凱西來利血生,沙肝醇等藥治療”。
欠全面:記錄中有防壓瘡護理,但沒有寫皮膚情況。
病情觀察無連慣性:例如;一些藥物不良反映、腹痛、咽痛等情況,無跟蹤記錄。
護理措施不徹實際:例如“四肢肌張力高,已矚病者放松”?;颊弑忝貙懀骸安毝囡嬎?,建議改為“督促病人多喝開水,或矚陪護予多喂開水”。
自暴濫用約束:例如:“病者主訴沒有不適,已告知醫生,未見三防行為,按醫囑予2條短帶保護性約束”。保護性約束沒有醫囑,解除約束后,未停醫囑。保護性約束病人無跟蹤記錄。
語句欠條理,表達不清楚:例如“三脂偏高,戒糖飲食”。
特殊病情沒有交班:例如:病人空腹血糖2.2mmol/l,沒有交班。
記錄用方言:如:“爛飯”。
在疾病高峰期,護理措施為向病人講解相關精神病知識,不適宜。
護理記錄過期、留空行、字體太小、字體不能辨認、簽名字跡不清。
四、護士身心健康的維護
(一)提高管理者的支持
是影響個人工作滿意度和心里健康最有效的方式。
1、維護護士人才身心健康的基本對策;
(1)制定特殊崗位的人才政策;
(2)推行一線留人的優先對策;
(3)解除后顧之憂的保障措施;
(4)維護身心健康的咨詢機構;
(5)提供調控護士人才職業心態的良好環境氛圍。
2、注重護士心理、社會、倫理等方面知識的教育:
(1)注意提高在職護士,尤其是基層醫院的社區保健護士與人溝通的技巧,加強護士心理衛生保健知識教育,掌握自我心里調適技巧。
(2)在發生各種沖突時,找有類似經歷的同事,關心自己的親屬或朋友傾訴,使自己的苦惱得到宣泄、疏導而減輕精神壓力。
(二)護士心理健康自我維護的措施
1、培養樂觀的闊達的人生態度;
2、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心理品質;
3、調節好自己的情緒;
4、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
5、社會輿論的正確導向;
6、生活中注意勞逸結合。
論文交流部分,有兩篇交流論文使我有深刻的體會,
1、帶教精神科新護士的體會:
由XX市第三人民醫院臨床擔任護士帶教工作的護士所寫。我也有擔任護士帶教工作,所以對于這篇論文特感興趣,通過論文交流學習,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隨著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人們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精神病的發病率也隨之增大,因此,擁有一支高素質的精神科護理隊伍顯得越來越重要,而帶好每一名新護士是重要的起點,只有基礎打好了,才會有高素質的人才出現。要把帶教工作做得更好,就要不斷學習,只有不斷提升自我,才能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才能滿足新護士的各種學習需求。
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強制醫療 鑒定程序 事后監督 權利救濟
一、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價值分析
我國《刑法》對于強制醫療問題所作的規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遍L期以來,這一規定缺少在程序上的具體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彌補了這一漏洞,設置了作為特別程序的強制醫療程序。從刑事科學的價值研究方法上來看,強制醫療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價值:
(一)社會防衛價值
社會防衛理論由刑事社會學派的菲利所提出,建立在整體主義的基礎上,主張由個人構成的社會并不是無序、零散的個人的簡單相加,在地位上優先于個人而存在。刑事社會學派從這一理論出發,認為“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提倡從社會環境中認識犯罪行為,另一方面懲罰犯罪以維護公共秩序、公民安寧。
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刑事強制醫療對象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雖已達到犯罪程度但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由此可見,這一制度有利于在實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與正常社會秩序之間構建一道屏障,從而有力地實現防衛社會的目的。
(二)人權保障價值
以個體主義為基礎的人權保障理論,主張對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個人及其權利賦予優先權。人權保障理論主要為實現個人權利的保障,主張人權先于任何一種特定形式的社會生活而存在,個人優先于社會。人權具有天賦性、普遍性和個體性,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重點關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體與程序權利的保障。
刑事強制醫療制度中的人權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對全體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與對被強制醫療者權利的保障。雖然強制醫療會對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但它的目的在于運用社會公共資源為精神病患者進行治療,從而使其遠離疾病的困擾并重新回歸正常社會。
(三)預防與矯正價值
貝卡里亞的威懾論與菲利的矯正論都是預防犯罪的學說,兩者的區別在于:威懾論為一般預防,即把懲罰作為對犯罪和其他不道德行為的一種威懾;而矯正論為個別預防,即把刑罰作為矯正犯罪的措施。刑事強制醫療主要體現了個別預防價值,它針對實施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運用強制醫療的手段予以矯正。
二、現行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成因
繼刑事訴訟法從整體上規定了強制醫療制度之后,2012年底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又從管轄權、期間、具體審理程序、救濟途徑等方面對這一制度做出了詳細規定,但結合國內外司法實踐,現有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仍有待完善:
(一)從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權主體來看
我國的職權主義色彩過于濃厚,這一權利牢牢掌控在法官手中,鑒定人扮演著輔助法官審理案件的角色。而根據刑事訴訟法“控審分離、控辯對等”的原則,司法機關壟斷鑒定權將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障。馬克思在談到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時,曾提出兩者的分化只是表面的、相對的,而在實質上是統一的,權力來自于權利,以維護權利為使命。因此,我們應當在制度設計上追求權利與權力的平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的刑事訴訟法將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融合,使得精神病鑒定既可由法官提出,又可由當事人申請提出。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亦規定,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進行精神病鑒定。從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角度來看,我們應當借鑒上述制度,將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權賦予控辯雙方。
(二)從強制醫療的對象范圍來看
刑事訴訟法將對象限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所實施的犯罪類型限于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從防衛社會的有效性角度考慮,這一規定顯得過于狹隘。在德國刑事訴訟法中,強制醫療的實體要件是:(1)實施了違法行為;(2)不具備或減輕負擔刑事責任能力;(3)將來有嚴重違法的社會危險性。結合國外立法實踐,應當將我國強制醫療對象、所實施犯罪類型進行擴大。
(三)事后監督機制有待完善
從醫學精神病學的角度來看,精神病的治愈率很低,只能在藥物控制下終生維持。雖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心理治療對于精神病的作用已越來越顯示其效力,但是通過強制醫療還是難以在短期內完全地治愈精神病,因此加強強制醫療解除后的監督非常重要。除了可令精神病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之外,還應當發揮近幾年興起的社區矯正機構的功能。
(四)費用負擔機制不盡合理
目前,我國強制醫療的費用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負擔,如果沒有監護人則由法院指定親屬負擔,只有在前兩者都不存在的情形下才由政府負擔。而強制醫療作為一種“非自愿”行為,精神病人家屬在支付醫療費用時往往不夠積極。在精神病治愈難、療期長的特殊背景下,治療費用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水漲船高,部分經濟狀況欠佳的家庭將顯得捉襟見肘。如果僅由精神病人的家屬支付,可能導致大量精神病人無法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救治,或經過救治卻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從強制醫療的刑事科學價值考慮,作為受益者的社會應當負擔部分費用,以利于制度的有效實施。
(五)對被強制醫療者的救濟力度不足
其一,被強制醫療者及其近親屬如果對強制醫療的決定不服,只能通過申請復議或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途徑獲得救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對申請復議的時限、效力等問題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但與國外相比,我國的救濟途徑仍有待拓寬;其二,在因不當救治造成精神病人的人身傷害時,該如何追責?在醫療過程中,由誰來對醫療效果進行評估?這都是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給出答案的問題。
三、我國強制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的路徑
(一)應當借鑒當事人主義的優勢,將精神病鑒定啟動權的主體范圍拓寬
司法精神病鑒定是強制醫療的先決條件,只有經鑒定后符合發生精神?。礋o責任能力)和具有人身危險性兩個條件,才能啟動強制醫療。我國刑事強制醫療的鑒定啟動模式為單向性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機關均可提起精神病鑒定,從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能力。從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看來,應當將我國刑事強制醫療的鑒定啟動模式轉為對抗型,將主體范圍拓展到檢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
(二)應擴大強制醫療的對象范圍
現有的強制醫療對象范圍較為狹窄,有待拓寬。其一,既然精神病患者在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之后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那么為什么在實施其他侵害刑法法益的行為后,不會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呢?其二,現有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了這兩類暴力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以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啟動強制醫療程序;而精神病人在實施未達到這種嚴重程度的其他犯罪后,是否會在未被強制醫療的情況下變本加厲,從而在之后的犯罪中達到這種嚴重程度呢?根據“風險社會”理論,現代社會的風險的嚴重程度往往超出了預警監測和事后處理的能力。既然如此,我們就更應當防患于未然,在實際侵害尚未發生或未完全發生時,將法益保護起點向前延伸。具體的制度完善構想是:一方面將侵害對象拓展為所有侵害刑法法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將侵害主體擴大到部分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于這類精神病人,在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后,可以追究其一定的刑事責任。
(三)應加強對強制醫療結束后的精神病人的監督
當前我國的社區矯正機構雖構思合理,但在實務操作中卻各行其道、問題重重。由基層組織運作的社區矯正機構存在財政支持不到位、人員缺乏、管理混亂等問題,在執行現有規定的刑罰時已經有些力不從心,應如何承擔起對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進行監督的任務呢?筆者認為應當從擴大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規模入手。可以在社區矯正機構中成立若干下設組織,各組織由精神病人的家屬和青年志愿者組成,負責單獨對某一具體被解除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監督和管理,同時應廣泛尋求政府財政和公益資金的支持。如此一來,既可減輕社區矯正機構的負擔,又可保證對精神病人的有效監督。
(四)應對強制醫療費用進行合理分擔
強制醫療作為刑法個別預防功能的體現,單單由患者家屬負擔費用不盡合理,應當由公共財政予以支持。但隨之而來的是另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壓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精神病已經呈現出高發趨勢,強制醫療的潛在對象數目因此大為增加,如果由政府負擔過多費用,不僅會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而且可能出現故意讓精神病家屬接受強制醫療,從而將治療費用惡意分擔給公共財政、將看護責任轉嫁給社會的行為。因此,一方面公共財政應當根據患者家庭的不同經濟條件酌情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公、檢、法機關在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時,應當首先對其家庭背景進行調查。在發現家庭狀況確有困難時,應核實其家屬是否有引誘、唆使或放任其從事不法行為的故意,對符合上述情形的行為予以處罰,并責令家屬繼續嚴加看管和醫療。
(五)應以多樣化的途徑建立對強制醫療者的救濟
一方面,除了在現有制度中規定申請復議的次數外,還應當引入上訴作為司法救濟程序,并注重保障辯護權。另一方面,在因不當醫療造成精神病人的權利損害時,應當由醫院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因為我國并未設立專門執行強制醫療的精神病醫院,現有醫院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負有醫治病人的責任,而不應視為其受到法院委托而歸責于司法機關。同時,在患者家屬負擔全部費用的現狀下,醫院可能會出于利益考量而在醫療效果評估上故意拖延,因此有必要由被強制醫療人和精神病院之外的第三方對被強制醫療人的診斷狀況進行評估,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組成評估小組進行。
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4
邁克爾?路特(Michael Rutter,1933-)是英國著名的發展變態心理學家,被稱為“兒童精神病學之父”。1933年出生于黎巴嫩首都貝魯特城,1936年隨父母回到英國,1940至1944年被父母寄養在美國。1944年后在英國接受了正規的學校教育。
路特1955年畢業于伯明翰大學醫學院。在獲得神經病學、兒科和心臟病學的碩士學位后,1958年在倫敦莫茲利醫院(Maudsley Hospital)接受了精神病學的訓練,1961年獲得資格認證,然后去紐約愛因斯坦醫學院進行了為期一年的研究。1962年回國后,他加入了醫學研究委員會的社會精神病研究所,1965年應聘到倫敦大學精神病研究所,1966年在倫敦被指定為精神病學會的高級講師。1973年,他成為兒童精神病學教授、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學系系主任。
1984年,路特創立了醫學研究委員會(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兒童精神病學分會,于1984年至1987年擔任該會的榮譽主席;1994年,他又創立了精神病學會下的社會、遺傳和發展精神病學研究中心(Social,Genetic and Developmental Psychiatry Research Centre),在1994年至1998年間擔任該中心的名譽主席。他在1987年當選為英國皇家學會院士,1992年被授予爵士爵位,是歐洲科學院(Academia Europaea)和醫學科學研究院(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的創始人之一。他還擁有萊頓大學、伯明翰大學、愛丁堡大學、芝加哥大學、明尼蘇達大學、沃里克大學等院校的名譽博士學位?,F在,他擔任倫敦皇家學院精神病學院發展精神病學教授和倫敦莫茲利醫院的精神病顧問。
迄今為止,路特出版了38本專著,并發表了400多篇論文。最有影響力的著作是《母愛剝奪再評估》(Maternal Deprivation Reassessed,1972),被New Society評價為“兒童保育領域的經典”。路特被公認,為兒童精神病學在醫學和生物心理學領域打下了堅實基礎,并做出了卓越貢獻。1995年他獲美國心理學會頒發的杰出科學貢獻獎。在20世紀最著名的100名心理學家中,他排名第68位。
一、對母愛缺失與剝奪的研究
路特的研究思路主要是詮釋自然和教養之間的關系,研究論題圍繞母愛剝奪對兒童心理社會發展的影響展開。這個論題涉及依戀關系的缺失與剝奪、依戀關系的喪失等。
依戀關系的缺失與剝奪。母愛剝奪的相關研究,是路特研究的重要領域,形成了他關于兒童成長的心理環境的重要研究范式和觀點。路特認為,兒童依戀理論的提出者鮑爾比對母愛剝奪的概念過于簡單化。鮑爾比認為,母愛剝奪是指兒童與一個依戀的人分離,失去了依戀對象且沒有發展出對他人的依戀。路特認為,這些依戀的性質,每種都有不同的效應。為此他在缺失(privation)和剝奪(deprivation)之間作了區分。如果兒童根本未能形成依戀關系,這是依戀的缺失;而剝奪是指依戀關系的失去或受損害,即曾經擁有過以后的失去。依戀的缺失有兩種原因,一是兒童有許多不同的養育者,二是家庭不和阻礙了兒童和成人建立依戀關系。路特發現一個有趣的結果,對于兒童精神問題的風險因素而言,父母離婚和父母去世顯然具有相同的效應,然而,事實是父母離婚對兒童造成的負面影響遠遠大于父母去世。他認為,兒童期依戀關系的缺失可能導致了最初的粘滯、依賴行為,尋求注意和不加選擇地建立友誼等行為。然后,隨著兒童逐漸成長,表現出無法遵守規則,建立持久的人際關系或者有負罪感。路特還發現了行為的證據,情感障礙,以及語言、智力和體格發育的紊亂。出現上述問題,并非如鮑爾比所聲稱是缺失與母親的依戀關系所致,而是由于缺少依戀關系通常所能提供的智力刺激和社會經驗所致。
1989年,路特領導了英國和羅馬尼亞被收養者研究小組,跟蹤研究了許多十幾歲時被送到西方家庭中收養的孤兒,對于影響兒童發展的早期剝奪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包括依戀及新關系的發展,得到了樂觀的結果。尤其在實驗方法上他采用了更科學的方法,他將大量的時間投身于與兒童的接觸,采用自然實驗的方式發現可以得出因果推論的方法。作為一個臨床工作者對兒童的了解,與對細節或例外結果的關注,路特在彌補鮑爾比提出的依戀關系基礎之上,往前更邁進了一大步。
依戀關系的喪失――應對、心理彈性、遺傳因素和保護因素。路特著力考察了當面臨依戀關系喪失時,兒童的心理行為反應以及相應的機制。
第一,兒童需要考慮應對。即要么有身體上的應對,要么有心理上的應對。路特認為,兒童的應對行為包括問題解決和情緒調整兩種,這兩種方法中有許多屬于偏差行為或不良適應行為。
第二,兒童需要避免壓力和逆境,或者用某種方式減少壓力所帶來的影響。路特認為,在挑戰與壓力面前,兒童必須學會應對,一種方法是通過暴露,使兒童處于真實的危險中,只不過這種危險控制在兒童可以處理和應對的范圍內。這方面的思想和研究使心理彈性成為到目前為止產出頗豐的一個研究領域。
第三,涉及到遺傳因素。已有研究發現,遺傳因素在環境對人影響的易感性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尋找涉及到壓力應對時的遺傳路徑,要么是增加風險,要么是增加保護性。
除以上所提到的三種面對壓力時可能的機制,路特也是較早關注到部分不利處境兒童發展依然較好的研究者。他特別關注兒童成長中的保護性因素,即那些使兒童免于受到傷害、減低傷害或者修通所受傷害的因素。包括兒童面對應激的性質、兒童生活境況改變、兒童自身的因素、家庭內因素以及諸如學校、家庭外因素五個方面。這些保護性因素的提出,對于早期剝奪兒童后期的治療工作提供了理論上的指導,尤其對研究處境不利兒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過,路特同時也強調,為了了解與加強心理彈性與保護機制,人們必須考慮到家庭與政治、經濟、社會、以及種族情境的互動,以及個人與家庭因而出現的衰敗或興盛。
二、孤獨癥的研究和思想
路特醫學和神經病學的特殊背景,使他關注到了其他研究者可能較少關注的社會行為遺傳因素,并且嘗試對其機制進行研究,這一點尤其反映在他對孤獨癥兒童的研究中。
孤獨癥的發病機理:遺傳因素的作用。20世紀60年代,人們普遍認為,孤獨癥是一種情感性的而非軀體,原因是不良的父母撫養方式和其他心理因素導致了該疾病的發生。1977年路特等的研究使人們開始認識到孤獨癥遺傳因素的重要性。該研究對象是21對英國雙生子,其中10對是異卵雙生子(基因相似性與普通兄弟姐妹一樣),并用嚴格診斷標準每對雙生子至少有一個是孤獨癥。結果發現,沒有一對異卵雙生子是同時發病的,也就是說,異卵雙生同時發病機率是0。這可能也是人們對孤獨癥的遺傳因素未給予重視的原因。這篇論文公開發表后,路特開始質疑自己的觀點,5%的概率是相當低,但是真正的核心不應該關注很低的絕對概率,而是相對于當時普通人群萬分之四的發病率非常高的相對概率,顯然,遺傳因素非常重要。關于這一點,路特從研究中找到了支持證據,即1977年研究中的11對是同卵雙生(基因100%相似),他們中有4對,即36%被同時診斷為孤獨癥。盡管該雙生子研究的樣本很小,但是兩類雙生子發病概率統計學上是具有顯著意義的。另外,他的研究設計非常精細,因此,該實驗對孤獨癥領域的研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另外,基于路特與其同事的研究工作以及后來的驗證性研究,孤獨癥從作為一個環境影響的心理問題逐漸被理解為重要的遺傳性精神疾病之一,其結果大大促進了20世紀80年代的分子遺傳學研究,而孤獨癥則是研究者們首先關注的幾個重點領域之一。
孤獨癥的診斷。路特1977年的雙生子研究是另一個重要發現,涉及到孤獨癥的診斷,他提出了孤獨癥譜系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ASD)的概念,其征狀是社交及溝通上的廣泛性異常、異常局限性的興趣、高度重復性的行為。事實上,路特及其同事對參加實驗的42名兒童進行了細致的評估,包括社會、情緒、認知以及語言功能。最令人振奮的發現是,遺傳因素對孤獨癥譜系障礙的影響效應比對孤獨癥的影響效應更大:同卵雙生子的相似性竟高達82%,異卵雙生子的相似性僅有10%。
因此,路特與其同事認為,孤獨癥是與遺傳因素相關聯的廣泛性認知障礙。這些發現也在后續的追蹤研究中得到證實,即孤獨癥譜系的廣泛性診斷,以及同卵雙生子82%、異卵雙生10%的癥狀相似性。路特及其同事的研究工作表明:孤獨癥的行為如果被認為是從出生到童年早期的發育障礙所致更為合情合理,孤獨癥是一種軀體性的、與父母撫育方式無更多關聯的發育障礙。由于路特等的研究工作,到20 世紀70~80年代,人們基本上摒棄了孤獨癥所謂“父母撫養方式不當”的病因假說。無論是孤獨癥生物學病因探討,還是臨床實體的識別與描述;無論是相關癥狀群的分型,還是研究與其他精神障礙的聯系,均提示了對孤獨癥研究的一個全新時代即將到來,即明確了孤獨癥與精神分裂癥的區別。
三、遺傳和環境的交互作用
路特在2006年出版的《基因和行為:自然-教養的交互說明》(Genes and Behavior:Nature - Nurture Interplay Explained)一書中,系統闡述了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觀點。他主要闡釋了基因是怎樣影響行為的,以及在理解各種行為特點和精神障礙的因果路徑中的重要性。他對行為遺傳學、精神病遺傳學以及環境對風險的調節效應研究等許多領域,進行了清晰而又通俗易懂的描述,尤其是對基本假設、方法的優點和不足之處的細致考慮,以及對研究結果的謹慎解釋。同時,路特也指出了純粹遺傳解釋的局限,其核心是基因和環境永遠不可能完全分開。路特認為,幾乎沒有例外,人的特點和障礙、體格和精神都是基因和環境多因素影響的結果,一方面,這意味著對所有的行為而言,遺傳因素盡管可能不一定是占支配地位的,卻是普遍的。這一點不僅對于障礙,而且對于普通人的心理特性,包括氣質和認知特點,甚至犯罪或離婚這樣的行為也同樣適用。另一方面,許多遺傳影響效應的例子也通過與環境的各種交互而發揮作用。因此,一些遺傳行為會在某種程度上暴露于環境的風險因素之下,即所謂的遺傳-環境相關。例如,父母有遺傳因素的行為,可能破壞家庭功能,反過來,它又把孩子置于形成行為的風險環境中。換言之,父母的基因通過環境的影響機制來增加孩子發展所面臨的風險。
路特認為,這種遺傳-環境的交互作用非常普遍,人們必須在研究中予以考慮?;虿皇菦Q定性的,他們不會以任何直接的方式,導致諸如孤獨癥和精神分裂癥等或者精神障礙的產生?;蜃饔糜谛袨榈男情g接的,很大程度上通過環境的調節而產生。基因和環境相互接觸的主要途徑是通過所謂的遺傳-環境的交互作用,這說明了基因為什么影響一個人對環境風險的易感性。因此,遺傳學者和心理學研究者,不僅僅是說著相同的語言,還要共同工作。路特因其豐富的跨學科研究背景,以及強有力的分析方法歷史性地承擔起了這項工作。
三、小結與展望
路特的研究領域和研究跨度非常廣闊,包含了早期的流行病學研究、學校效能調查、社會心理學的風險調節測驗、訪談技術的研究,以及后期的定量研究和分子遺傳學,涉及到DNA研究、神經影像學、家庭及學校的影響、基因、閱讀障礙、生物和社會因素之間的交互作用、壓力等方面。他的臨床心理學研究的重心包含了孤獨癥、神經精神障礙、抑郁、行為、閱讀困難、剝奪綜合癥,以及多動癥等。這種跨學科研究思路和研究實踐,為后續相關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并給心理健康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大大拓展了心理健康研究的內容和范疇。
路特提出的兒童面對依戀關系喪失時可能的應對機制,以及保護性因素的提出,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對兒童發展和學校教育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更為重要的是,他給面對不利處境的兒童工作者帶來了力量和希望。因為兒童所經歷的這些苦難,或許可以看成兒童生長所經歷的磨難,而不只是悲慘的不幸與無力的憐惜,這種信念可能同樣會傳遞給處境不利兒童,從而提升其自身的心理彈性。同時,也為早期剝奪兒童的后期治療工作提供了理論上的指導,尤其對研究處境不利兒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一點對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所帶來的兒童青少年社會問題尤其重要,大量的留守兒童顯然處在一個相對不完整的家庭中,父母不在身邊,養育者的變更把留守兒童置于處境不利地位,而在客觀現實無法改變的條件下,考察和研究其成長中的保護因素并應用于實際,對于留守兒童的教育發展更現實和可行。此外,路特對孤獨癥的研究,不但扭轉了人們對孤獨癥的看法,尤其是對孤獨癥兒童父母的看法,而且使孤獨癥兒童的父母尤其是母親,減輕了養育的心理壓力,從而使他們在對自己的養育能力方面減少挫折感,恢復養育孩子的信心。
路特關于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理論觀點,在理解個體差異的來源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與此同時也推動了行為遺傳學研究方法的發展。
一是研究范式呈現多樣化。一方面加強了收養研究的力度,使收養研究與雙生子研究在行為遺傳學中擁有同樣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使這兩類研究成為確定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重要研究范式。
二是由于統計技術的發展與完善,研究方法開始由雙生子研究、收養研究拓展到更為復雜的譜系研究,譜系研究可以為遺傳與環境的相互作用過程提供更為完備的信息。從發展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未來或許可以關注兩個方面的發展問題:一是在發展過程中,遺傳與環境的作用是否會發生變化。比如,就認知能力來說,隨著個體發育發展,遺傳的作用不斷加強;共同的家庭環境對童年期的個體是非常重要的,但到青春期以后它的影響可能逐漸變小。一是在個體發展的過程中,遺傳與環境的作用在每個年齡階段是如何持續與變遷的。例如,研究已發現在認知發展方面,從童年期到成人期的,存在令人吃驚的發展連續性。對這些問題的關注,不僅對發展心理學,而且對兒童精神病學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
無論如何,撇開路特對兒童工作的熱忱和天才的思想,單憑他對待科學研究善于質疑的態度,不盲從權威的科學精神,其“兒童精神病學之父”稱號,實屬名至實歸,名符其實。
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精神障礙 刑事責任能力 立法模式 限制責任能力
遍覽各國刑法,均規定有精神障礙影響責任的情況,而關于責任能力有無的標準,有的依據生理作用,也有依據心理作用,這一點各國規定并不一致。但是單純依據一種作用以決定行為人責任能力的有無,不免有失偏頗,所以多數國家立法條文中的表述,趨向于兼籌并顧。關于責任能力的概念規定,有三種不同立法方式,它的標準也相互不同。對此,大陸法系各國之間立法方式以及標準區別的說明與見解國內僅有趙秉志教授與黃京平教授著述有所涉及,重新對國內相關外文獻特別考究后拙筆如下。
一、生理學立法模式
生理學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法條中標明生理上的特征,如行為人具備此項生理上的特殊癥狀,即為精神障礙,至于行為人的特定行為是否是由于此項生理上的原因所致,則可置而不論。此種立法條文,以1810年的法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及1851年的普魯士刑法第四十條,最值得注意。此外,瑞士初期的刑法草案也采此種方法,但幾經演變,其現行刑法對于責任能力之規定,已經改采后述之混合方法,集中說明了此種立法方式在晚近逐漸沒落的事實。
此種生理學的立法模式,是以行為人是否具備生理上的精神障礙為其判斷標準,但是依現代精神醫學研究,發現精神障礙對人的某一方面行為發生嚴重影響,而于另一方面行為則沒有什么妨礙的情況,例如:有偷竊偏執狂的精神障礙人,是往往沒有放火或者殺人的傾向的,如果僅僅因為他具備偷竊偏執狂的精神障礙,并認為放火以及殺人也為精神障礙的行為而減免刑事責任,就非常不恰當了。因此,刑法上責任能力并非一個抽象觀念,它應就特定時間里的特定行為的關系決定。也就是說,在確定了人的精神對于行為有無影響后,才能確定當事人有無責任能力。所以此種立法方式,已經不為多數刑事立法所采納。
二、心理學立法模式
心理學的立法模式是在法條中明定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應為如何,作為判斷當事人有無精神障礙的基準。此種立法方式與生物學的立法方式不同的是,不以行為人的某種精神病狀為原因,而以由此病狀所出現的心理上的結果,為認定有無責任能力的根據。行為人在行為時,如果欠缺是非辨別能力或者常態的意思決定的,刑事責任自然會受到影響。反之,行為并非因為精神障礙,則其刑事責任不受影響。這里可以1869年的北德意志聯邦刑法第一政府案第46條規定為例,“行為時行為人失卻自由決定其意志的,其行為不為重罪或輕罪?!?/p>
此種立法模式以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判斷為基準,所以比較契合實際,但是心理學上的探究,本來就是十分困難的,如果還以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為標準,就會更加困難。例如:行為人自己陷于精神障礙而實施犯罪行為,也會因此而被減免責任,這樣未免太過縱容這種現象,所以本說也不采納。
三、混合之立法模式
兼采生物學及心理學的立法模式,稱為混合的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的樣態,是先確定責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標明行為人行為時由此原因所生影響責任能力的心理狀態。此種立法方式,一方面顧及行為人的生理上的原因,另一方面及于生理上原因影響所及的心理活動,因而兼顧了行為時的認識與決定的雙重因素。根據這一觀點,被認為無責任能力的人,不但處于意識障礙或精神活動的障礙狀態(依生物學的方法主張)更須因此而無法為自由意思的決定(依心理學的方法主張)。而多數國家刑法及其立法新法案都采行了這一種混合的立法方式。
采行混合之立法模式的,例如德國刑法第20條規定:“行為人于行為之際,由于病理之精神障礙,深度的意識障礙,心智薄弱或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以致不能識別其行為之違法,或不能依此識別而為行為者,其行為無責任。”同法第21條規定:“行為人于行為之際,由于第20條所列各原因,致其識別行為之違法或依其識別而為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依第49條第一項減輕其刑?!奔礊橄却_定影響責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標明此原因所生的影響責任能力的心態。關于生理的原因則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具體列舉項目在下文會有提到。另瑞士刑法第10條、第11條、奧地利197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第11條:“行為時,因精神病、思鈍或嚴重的意識障礙,或其他相類似的嚴重精神障礙,以致無法辨別自己行為不法或無法依其辨別而為行為的,其行為無責任?!奔叭毡菊押退氖拍旮恼谭ú莅傅?6條:“因精神障礙而致無辨別行為的是非能力或無能力依其辨別而為行動的行為,不予處罰。”、“因精神障礙而致前項規定的能力顯著低下者,減輕其刑?!倍疾捎昧舜朔N立法模式。
由于混合方式兼具兩種觀點的長處,而去其所短,立論明確而且便于適用,所以晚近各國立法都采用了此種方法。但是這些國家采取的形式仍然有所不同,德國刑法是將生理上原因列舉規定,并將精神障礙致能力減低的行為,規定為應當減低處罰的事由(參照德國刑法20條及21條)。日本昭和四十九年(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則將生理上原因概括規定為“因精神障礙”,并將精神障礙致能力減低的行為規定為必須減低處罰的情由(參照日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
四、我國刑事責任能力立法所采觀點
我國刑法規定的因為精神障礙而得出刑事責任能力差異的情況,在1979年的《刑法典》規定與1997年的《刑法典》規定有較大的不同,基本上符合了大陸法系國家在此觀點上的主流發展,1979年的《刑法典》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精神病人在其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上,我國當時采取了一種混合的標準,也就是兼采用了生理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的立法模式,但是1979年的刑法并未對學界雖存在爭議但主流認為存在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應該承擔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加以規定。我國1997年《刑法典》第18條第1、2和3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贝舜巍缎谭ǖ洹吩谝廊痪S持兼采生理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基礎上,增加了對于精神障礙程度的三種分類于區別對待。而此種分類在學界仍有爭論,且與立法標準之確定有莫大牽連,故在下文“精神障礙判定等級”部分繼續予以分析。
五、精神障礙判定等級中的限制責任能力
通常認為,一定的精神狀態,是足以影響責任的評價的,而責任能力喪失的人為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則是責任能力的中間等級,是介于完全責任能力與無責任能力之間。但是有關限制責任能力的概念能否存在,學界一直有正反兩說。
肯定有限制責任能力規定的理由,有如下兩點:(1)在總結過往精神病的治療過程中,已證明了正常與不正常的精神狀態之間,常有邊際情形。為了使此種邊際情形合理化,顧及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限制責任能力的規定是有必要的。(2)限制責任能力制度,已經引導了心理學及精神醫學的深入研究,由于重大犯罪的不斷出現,精神鑒定更促進了行為及行為人人格之心理的以及法律的評價,廢除限制責任能力制度將使法官更少注意精神醫學及心理學的內涵,精神醫學者將更少考慮犯罪生理學的事實。限制責任能力制度存在的必要,乃是因為其對于認識能力或意思能力受嚴重影響之情形,許以較輕的刑度,蓋非如是,限制責任能力的人,在完全責任能力與無責任能力的處理中非此即彼,則對其相當不公。
精神病基礎學論文范文6
作為一名精神、心理科醫生,我在國內工作多年,同時又在美國多所大學醫學院精神醫學系工作多年,我深深感覺到中美在心理學和精神學上存在差異。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科技、健康教育的頭號強國,心理學和精神醫學的情況如何?美國人是如何看待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下面從幾個方面做一簡單比較。
很氣惱VS很高興
一位著名的美國心理治療專家到中國來訪問,與中國的心理醫生們交談,他說了一個很有趣的例子;一對青年男女初次約會,女青年準時到達約會地點,而男青年遲遲沒有露面。正在女孩焦慮等待中,男孩姍姍來到。女孩很氣惱,問男孩;“你看,都幾點了?你干什么去了?”男孩不好意思地回答?!笆直福疫t到了,因為我剛去看心理醫生。原訂看半小時的,未曾想被一個心理問題所困繞,直到心理醫生給予了詳細指導才解決問題,所以遲到了?!?/p>
這位美國心理治療專家問中國的同行們,“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中國,那位女孩會怎么想這位男孩?她會做什么?”大家議論紛紛,認為女孩會毫不猶豫地說“神經病!”然后扭頭而去。
中國的心理醫生們好奇地反問美國同行同樣的問題,“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美國會怎樣?”美國心理治療專家說:“女孩會很高興?!薄盀槭裁囱?”望著中國同行們驚訝的目光,這位美國專家慢悠悠地說:“女孩會很高興,主要有兩點,一是女孩會認為這個男孩的個人素質不錯,重視心理健康,二是這個男孩收入不錯,因為在美國看心理醫生收費很高”。
近幾年,眾多的心理診所和心理門診如雨后春筍般在我國出現??葱睦磲t生和精神病醫生的現象逐步增多,然而看心理醫生和精神科醫生仍被視為“見不得人”的“丑”事,人們總是竭力掩蓋,害怕被別人知道而帶上“精神病”的標簽而受到歧視。尤其是很多人雖然被心理和精神疾患所困繞,內心痛苦不堪,但又不愿被別人知道,甚至不愿對自己的家人述說,只能默默忍受痛苦。對工作、學習和生活產生很大的影響,很多人不得不中斷學業或停止工作。
在美國,看心理醫生是很平常的事,就像去綜合醫院看其他科醫生一樣,甚至成為一種時尚。就像上面的例子,美國人認為能去看心理醫生的人都是高素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沒有人認為看心理醫生是“丑”事、甚至是恥辱的事。
1VS15
筆者所在的耶魯大學醫學院精神醫學系擁有250名左右的faculty (指的是具有博士學位的精神病學家、教授和研究員),幾乎與我們國家整個精神醫學領域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相當。而在美國精神醫學界。耶魯大學醫學院精神醫學系排名第四。排名第一的哈佛大學醫學院精神醫學系所擁有高學位的高端人才更多。據統計。美國精神醫學界有4萬多名具有醫學博士學位(M.D.)的精神科醫生,還有數目相當的擁有博士學位(Ph.D.)的科研人員,而我國整個精神科領域大約有1萬五千名精神科醫生,其中很多人還是中專和大專學歷。另外專職從事精神醫學研究的人員寥寥無幾。據統計,美國有3億人口,而中國有13億人口,所以美國精神科醫生的比例大約是我國的15倍左右,因此我國精神醫學界還需要很多的精神科醫生,筆者相信在未來的10至20年,隨著我們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的生活程度進一步提高。對精神和心理健康的進一步關注,將有越來越多的優秀人才從事精神醫學。
還有,在美國,精神醫學是醫學院中的重要科目,以筆者所在的精神醫學系為例,耶魯大學醫學院在美國大學醫學院中排名一直在前104,而精神醫學系在醫學院中是僅次子內科的第二大系,可想而知它在醫學院中的重要地位。相反,在我國知名大學醫學院和醫科大學中,大部分幾乎沒有專門的精神醫學系,只是在一些省級的醫學院校中有精神醫學系,這可能是我國缺少受過專門訓練的精神科醫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可喜的是,這種狀況正在改變,如首都醫科大學剛剛成立了精神醫學系,相信以后的若干年內,將有更多的大學成立精神醫學系。
另外,在美國精神科醫生的社會地位和收入都排在醫生中的前列,據說精神科醫生的收入僅次于腦外科、心血管內科和腫瘤外科醫生,排在第四位。
長期住院VS社區醫院
精神疾病是一種需要長期服藥治療的慢性疾病,很多病人病情反復發作。需要終生服藥治療。實際上,在藥物治療精神疾病方面中美雙方差異不大。因為隨著我們經濟的高速發展,國際上著名的制藥公司基本上都在我國開拓市場或擁有分公司,很多在我們國家設有制藥基地,因此國際上有的抗精神病藥,在我國都能得到,雖然價格上有些過高。但最重要的差異在于對待精神病的觀念上,在我國長期以來,精神病人一直受到歧視,得不到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精神病人被稱為“瘋子”就是典型的表現,尤其是在人們的觀念中,認為“瘋子”就應該被關進“瘋人院”,接收長期住院治療。事實上情況確實如此,以筆者所在的北京回龍觀醫院為例,醫院里有許多長期住院治療的病人,很多患者住院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有的甚至從醫院成立起就住在醫院里了。長久以來,形成了這樣一個局面,就是精神病醫院住院病人越來越多,床位逐步增加。目前僅在北京回龍觀醫院,就有住院病人近1400人。
而在美國,在幾十年前,美國也擁有大型的精神病院,病人長期住院治療。但近年來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數和床位數逐步減少,很多精神病院僅僅有幾十張床位,甚至僅有十幾或二十幾個住院病人,而大量的精神病人回歸社會,在社區醫院中接收治療,以利于他們的精神康復。在美國,精神病人患病后。首先是到社區醫院中接收通科醫生的治療。通科醫生接受過精神科的專門培訓,能夠處理和治療常見的精神疾病,只有治療效果不好或者是那些病情嚴重、具有強烈的沖動和暴力傾向的病人,才被送到精神病院。而且病人住院的時間很短,只有幾個月或幾周,在急性期病情緩解后,病人就被送回家,繼續在社區接受治療。最重要的一點是,在美國醫學界,精神病人不再被看作是“瘋子”,而是需要接受治療的“人”,可以參與正常的生活和社會活動。
順便提一下,美國對于吸毒和藥物成癮者的觀念也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在美國吸毒和藥物成癮是很大的社會問題,人數眾多,美國政府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對付這個重大的社會問題。而精神科是擔負藥物成癮治療和研究的主要機構。在美國。吸毒和藥物成癮不再被認為是個人品德和道德問題,而是一種病、一種與腦功能異常有關而需要治療的疾病,而且在治療觀念上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吸毒和藥物成癮被認為是同其他精神疾病類似的一種長期、慢性疾病,病人需要長期治療,而且治療也不再以讓病人戒除藥癮為治療目的和目標,因此沒有強制的治療手段。美國醫學界認為,很多藥物依賴病人即使通過戒毒治療。在短期內戒除毒癮,但從長遠來看,復吸率幾乎達到100%,而且戒毒治療對藥物依賴病人是個非常痛苦甚至殘忍的過程。一個新的觀念是,吸毒和藥物成
癮是無法戒除的終生疾病,病人需要長期接受治療,所以治療觀念是,可以用一些成癮性較小、副反應較輕的藥品來替代那些常用的,如目前逐步流行的美沙酮替代海洛因就是在這種觀念下產生的治療方法。一個逐步達成的共識是,如果病人每天服用一次那些毒癮小、副作用低、藥性持續時間長的藥品來替代那些常用的。在此基礎上病人能堅持工作、學習和生活,那么就是很好的治療方法了。
幾百萬元VS上千萬美元
正如筆者在前面所述,在美國擁有人數眾多的精神科醫生,同時還擁有同樣人數的、從事精神科研究的專門科研人員。在美國醫學界,精神疾病的研究是醫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政府每年投入巨大的科研基金用于各種精神疾病的研究。比如美國國立健康研究院(NIH)是美國的主要科研機構。類似我們國家的中國醫學科學院。美國國立研究院下共有三十余個研究所,其中與精神疾病有關的研究所就占了5所,比如國立精神衛生研究所(NIMH),國立藥物依賴研究所(NIDA),國立酒成癮和依賴研究所(NIAAA)等,而在我們國家,尚無國家級的精神疾病的專門研究機構,而且我們國家對精神疾病研究的科研投入尚不足。不過,最近2~3年來,我國政府開始注意對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科研投入,在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如973和863項目中,開始資助專門研究精神疾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