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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沒有真正起到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起著逆向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不能實現的原因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檢討,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皟r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 發展 。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 經濟 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2〕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薄?〕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 自然 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檢討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 計算 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梢钥紤]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 會計 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薄?〕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 科學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紤]到我國各地區 經濟 發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 政治 、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2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币虼死尜x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坝行┧靡黄鹂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边@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扣除個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6]參考自《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研究》,董旸,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009年3月。
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一、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它的征收體現著一個國家在其管轄范圍內與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種征納關系,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征稅制度。本論文所指的工資、薪金,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概念自20世紀90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我國,譯自 tax-planning 一詞,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在西方發達的國家里,從事稅收籌劃的專家學者有很多,但是對于稅收籌劃尚無權威、統一的定義。綜合而言,國內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表述大體如下: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少繳稅而采用的各種各樣的方法,但是也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合法性是稅收籌劃中最基本的特點,也是區別于逃避稅收行為的基本標志。因此,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若是在稅法及其法規之外,逃避稅收負擔,則屬于偷稅漏稅行為。
在經濟活動運行機制中,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通常既有滯后性,這就為納稅人更好的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納稅人應該從實際出發,對自身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使稅負最低,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稅收籌劃最主要的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
三、工資薪金所得稅的籌劃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越來越高,其中工資薪金占其絕大部分,目前,我國對工資、薪金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收入達到某一檔次時,要求支付與該檔次稅率相適應的稅負,于是人們也越來越關注工資薪金的稅收籌劃。如何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繳納更少的稅收,正確引導工資薪金的稅務籌劃對我國納稅人及稅收經濟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一,有利于激勵納稅人增強納稅的意識,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初衷是為了少繳或緩繳稅款,但納稅人的這種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這不僅“鉆”了國家的財稅政策空子,而且學到了財稅政策及相關的法規知識。第二,稅務籌劃可以節減納稅人的稅額 ,稅務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稅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第三,稅收籌劃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稅收籌劃是針對稅法中未明確規定的行為及稅法中優惠政策而進行的,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充分利用納稅人稅收籌劃行為的反饋信息,可以完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從而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稅法和稅收制度。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來源,如何有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調整為 2000元,仍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就比較重。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納稅的比重就大得多。這個時候,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籌劃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工資薪金即月工資、季度獎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的收入額減除允許扣除的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工資薪金的發放方式作出最好的選擇,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加個人的可支配收入。
所謂年終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一次性資金。當然也包括我們俗稱的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由于納稅人的收入是一定的,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籌劃能更加合理的降低稅負。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不同,因此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是節稅的一個重要思路。
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用其所得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額的30%以內可以扣除,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此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捐贈額超過扣除限額時可以分期捐贈。假設實際捐贈額=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A,稅前扣除限額=B;第二步:如果I>A+B,則需繼續運用分期捐贈等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如果I
對于適用累進稅率的納稅項目,應納稅的計稅依據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節省納稅支出。
《中華反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年修訂)第9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年修訂)第40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這些行業是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但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僅是這些行業的工資起伏比較大,故當納稅人在其他行業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即將每月收入平均分攤,這樣就可以少繳納稅款,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1]高金平.稅收籌劃操作實務[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54-65.
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畢竟帶來了主體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近日來,不斷蔓延的金融危機或多或少會對每個人的收入產生影響。在這個不太樂觀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想起某些細節,很多人認識到報酬減少,越應該注意節稅避稅。其實,如果你稍稍變化計稅的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就會大有不同。關鍵要認識到,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為支付的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作一簡單探討。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使人們開始重視個稅的節稅避稅。近日,越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影響著每一個人,特別是工薪階層,于是工薪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顯得越發重要。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2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2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
[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的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5
一、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開征以來,經過多次的修正,目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情況如下:
1.分類所得稅制造成稅負不公平。
個人所得稅按稅制設計及其征收方式可分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以及混合所得稅制三種稅制類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劃分為11個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不同的稅率及優惠辦法,在個人取得不同的項目收入時,分類分項繳納所得稅。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現多種形式。采用分類所得稅制來征收個人所得稅,會造成相等金額的收入因其收入方式不同而出現稅負不同的結果。例如:甲、乙兩人都是機修人員,月應稅收入均為5000元,甲與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則甲的收入為工資薪金,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45元;而乙與丙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則乙的收入為勞務報酬,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20%)×20%=800元。同樣的收入額越高,兩者的稅負差距就越大,這說明現行的稅制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也同我國的社會主義分配精神相矛盾。
2.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準予在納稅前扣除的費用是采用統一扣除標準。具體的扣除辦法有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對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采取相適應的扣除方法。如:工資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可扣除費用3500元;個體工商戶和對企事業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勞務報酬、稿酬、財產租賃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每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定率扣除費用20%;財產轉讓所得可扣除財產原值和相關稅費;利息、股息、紅利及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為生計費用、成本費用和特許扣除費用。其中生計費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生計費用扣除生計標準與實際生活成本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沒有考慮納稅人是否需要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因素,結果造成納稅人的家庭生計費用用于承擔的稅負,造成了不合理。另外,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采用統一的扣除標準,結果是造成大中城市等經濟發達地區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沒有得到保障。成本費用是為取得所得而發生的支出,然而目前只有個體工商戶及對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和財產轉讓、財產租賃所得規定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其他所得,如: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則不能扣除成本費用。特許扣除費用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特殊的開支,如: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扣1300元。
3.稅率設置復雜且邊際稅率高。
稅率是以體現公平、兼顧效率而設置的,是稅制的核心要素,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取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于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適用固定比例稅率。另外對勞動報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進行加成征收;對稿酬所得減征30%。
工資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來源,其所得稅稅率設置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的部分適用45%的高稅率,而除工資薪金及個體工商戶等外,其他的所得適用單一稅率。例如:甲通過辛勤勞動取得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萬元,則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乙通過股權投資取得月應稅資本利得也是10萬元,則乙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也使得在最后幾級收入上幾乎征不到稅款,同時也似在說明我國限制較高勞動致富。
4.多種計稅方法造成稅負不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財產租賃所得按月計征;論文格式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征;其他所得按次計征。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采用自行申報納稅外,其他所得均由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在支付應稅所得時均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另外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①年應稅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②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③在境外有應稅所得的;④有應稅所得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有按次計稅、按月計稅和按年計稅。根據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費用扣除、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方法計稅可能會對一部分納稅人造成不合理的征稅,也會使一些人進行合理避稅,造成稅負不公平。例如:甲的全年應稅工資總額為36000元,如果按照月平均應稅工資3000元,無年終獎金的方案發放,則無需要納稅;如果按照月平均應稅工資2000元,年終獎金12000元的方案發放,則:平時收入未達到扣除標準,不用納稅,但年終獎金需要納稅,應納稅額為:[12000-(3500-2000)]×3%=315元。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1.選擇適合國情現況的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多數國家運用的稅制,是公認的最公平、最科學、最合理的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則是少數國家運用的稅制,它造成稅負不公平是明顯的。我國人口眾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高收入者的收入隱匿性強和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這使得個人所得稅制在設計上增加難度。
為了推進稅制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當前可以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項目;將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紅利股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納入分類所得項目,仍然按照原來的方法實行分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該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動態的調整過程,所以混合所得稅制比較適合當前的國情,但不是最終的稅制。這樣既有利于實現稅收的公平,也為過渡到綜合所得稅制作嘗試。
2.制定與納稅人實際負擔相當的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額是一直是備受熱議,也是近連續三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的重點內容。在推進稅制改革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當前的社會經濟情況,又應該參考國際慣例,設計出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
首先,制定成本費用扣除?,F行個人所得稅法除了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等中,明確規定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外,其他所得就沒有相關規定。然而獨立勞動者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也會發生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應該擴大成本費用的扣除范圍。
其次,擴大生計費用扣除范圍,并適當調整標準。原來統一制定生計費用扣除標準是依一個人在吃、穿、住、行方面的開支而設計的,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上,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情況而增加贍養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
第三,應該把費用扣除的具體標準額下放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情況進行制定,同時還需要考慮物價水平的變化和收入水平的變化,設計出能自動調整費用扣除的稅制,而不需要通過修正稅法來調整費用扣除。
3.簡化并統一稅率。
稅率是稅制中的核心要素,其高低反映了納稅人的稅負輕重。但目前主要的個人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其設計的稅率復雜且高稅率形同虛設。如果實行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將繼續按照原來的稅率20%進行征收,而將綜合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設計為20%,并適當減少級次,如分為:3%、5%、10%、15%和20%五級。如此能更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能更夠更好的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
4.實行混合申報制度和按年計稅方法
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全員全額扣稅 普通高等學校
【正文】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稅基廣、彈性大、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強的稅種,卻也被認為“征管第一難”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繭而出的。
所謂全員全額扣稅扣繳申報制度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高校財務部門是高校實施收、支統籌分配的具體執行機構,具有稅法賦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繳義務。為此,深入研究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見大,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
現階段我國的稅收信息化水平還未能都覆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稅務系統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也無法與銀行、工商、企業等部門實行信息聯網。個人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自行申報的納稅人為主進行數據采集、計算和繳納的。這就給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落實留下了監控盲區。
高校具有人員數量較多,所得發放金額小但次數多,所得發放依國家政策變化而變化的特點。高校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博弈過程中,納稅人顯然處于信息優勢,扣繳義務人即使有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意愿,但信息瓶頸的存在勢必造成計算上的不準確,人員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額申報上的不完整。
2、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難以準確區分
高校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主要體現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代扣代繳。雖然在職人員的工資比較容易區分,而工資以外的津貼、課酬、獎金等,由于匯總計算較困難,為了簡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稅率計算納稅額。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對“全額”的基數與變化數的掌握。
3、高校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證
高校一邊代扣代繳稅款,一邊又無法及時提供納稅憑據,使得個稅扣繳工作中處于兩難的境地。從而使得扣繳申報這一鏈條出現了延時性斷裂,這對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4、高校人員類別及構成復雜
高校作為一個特殊的收入群體,人員組成較一般企事業單位具有人數多、身份復雜的特點。與高校人員結構復雜局面極不對稱的是,稅法中并沒有詳盡地對不同性質的人員分類方法給予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各類人員身份不盡相同,高校財務人員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個人的判斷進行分析處理,這種模糊性給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運行產生了制度上的障礙。
5、收入發放時間及發放形式不統一
高校中的許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難按月發放,比如,校內教師的崗位業績津貼以及科研獎勵等,需要授課或終考核結束才能予以發放;外聘人員講授不同課程所得的課酬,待授課結束后一并發放。然而,稅法要求按發放收入當月計稅,這種計稅方法勢必造成教師的某些本屬于不同期間或不同項目的收入只能在其發放當月集中扣稅,倘若按公平性原則將這些薪酬分攤到以前月份,稅額就需重新計算,對個人所得稅的全額扣繳申報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二、 高校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層面:出臺針對高校的稅收管理辦法
稅務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對高校所得情況復雜、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積極協調稅務機關、高校、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有針對性地出臺一些具體的征管方法,以保證個人所得稅及時上繳及避免教師實繳稅金的不合理增加。對于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有歧義或難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著稅負公平的原則,應該及時作出相關補充規定,保證高校在實際工作中有章可循,從而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層面:嚴格執行全員全額管理
(一)全員管理
人員管理包括個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動態維護兩方面內容。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師的姓名、地址、納稅人狀態、納稅人狀況等。對人員基本信息的數據采集完成后,還需要對基礎數據實施動態維護。動態維護不僅指人員本身發生增減變化時的動態維護,還指人員前述各項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發生了變化的基礎數據進行動態更新。
(二)全額管理
全額管理通過以身份證代碼為唯一標識的一戶式管理模式實現。 一戶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將每個教師依姓名和身份證建立一戶式檔案,在前述對個人校內收入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個人按月各類應稅收入及其對應所得稅的分類明細檔案,按個人所得項目明細填報“支付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表”,并按時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內容,包括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及《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進行明細納稅申報。
3、教師層面:鼓勵教師自行申報
雖然代扣代繳是實現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來源具有多樣性,這就要求在出現取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或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時,教師應按稅法要求主動自行申報納稅。
對于納稅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的部分,學校盡管對其沒有扣繳義務,但應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種校內媒介,采用多種形式宣傳稅法知識和稅收政策,宣傳全員申報的意義,即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監控的目的是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使教師理解個人所得稅不單純是國家聚財的法律,也是一部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強教師作為納稅人的責任感和自豪感,從而形成自覺納稅的氛圍。
4、信息層面:加強個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順通,信息來源的單一化都會降低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質量,因此,信息化建設將有利于稅務機關信息的獲得以加強對全員全額申報的監控,也有利于簡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程序。
首先,要加強和推行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結合現代化方式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以減少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遵從成本。與此同時,教職工依法納稅后,稅務機關應該及時提供納稅情況的明細表,確保全體納稅人依法享有知情權。
其次,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實施協稅、護稅措施,堵塞申報漏洞,這不僅能節約社會資源,又能充分發揮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師的收入來源情況,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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