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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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1

甘肅省流動人口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育齡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的住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滿18周歲至49周歲的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將其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責任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兌現獎罰規定。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責任制,加強協作,互通信息,各負其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有辦事機構并配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有關部門或單位落實綜合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民政、衛生、人事、建設、交通、教育、鄉鎮企業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綜合管理目標責任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分工協作,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接受檢查、考核。

前款規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辦理、查驗有關證件時,必須依法核查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查驗蓋章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對于沒有《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未經查驗蓋章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查、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協調行動,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第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要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在流動人口聚居社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要發揮各自的社會職能作用,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管理育齡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一)對育齡流出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為已婚育齡流出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三)與流出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立生育、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四)為育齡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五)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流出育齡夫妻核發生育證;

(六)統計流出人口及育齡夫妻的生育、節育情況;

(七)為實行晚婚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流動夫妻,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優待措施;

(八)與流出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工作聯系,并對現居住地管理機構所發聯系函及時回復;

(九)依法查處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對本管轄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管理,并依法履行管理育齡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一)對育齡流入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依法查驗和登記育齡流入人口的《婚育證明》,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

(三)對育齡流入人口登記建卡,告知其接受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與服務,并與已婚育齡流入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四)定期組織已婚育齡流入人口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并出具《甘肅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五)統計流入人口及育齡流入夫妻的生育和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六)檢查、監督相關部門在審批育齡流入人口暫住、務工、經商等證件時核查《婚育證明》及其審批結果通報的情況;

(七)為持有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生育證并申請生育子女的育齡流入夫妻,辦理查驗登記手續;

(八)與流入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聯系,并對戶籍所在地管理機構所發聯系函及時回復;

(九)依法查處育齡流入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要依法做好本社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登記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進行法律政策宣傳教育和訪視指導,提供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咨詢服務;

(三)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綜合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實行婚育證明制度,逐步推行計劃生育信息計算機管理。

凡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育齡流動人口,在離開住所之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婚育證明》。

第十二條 育齡流出人口申請辦理《婚育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情況證明;

(四)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接受處罰的情況證明;

(五)育齡夫妻與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

育齡流出人口未按前款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實行定期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并出具《報告單》的服務工作制度。

《報告單》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監制,加蓋現居住地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后,方可在現居住地及其戶籍地有效使用。

對于持有前款規定《報告單》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再要求其定期返回戶籍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管理和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計劃生育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現居住地的通訊地址;流動育齡夫妻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郵遞提交現居住地的《報告單》。

第十五條 育齡流入人口必須持有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查驗登記蓋章的《婚育證明》,方可申辦暫住、務工、經商等證件。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育齡流動人口申辦的暫住、務工、經商等相關許可證件時,應當核查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持有的《婚育證明》,并將審批結果定期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凡未持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婚育證明》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主管人員不得批準辦理許可證件:

(一)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證或常住戶口登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審批和審驗營業執照;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辦理流動人員就業證;

(四)房管部門及私房主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五)民政部門不得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六)衛生部門不得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七)建設部門不得審批、審驗從事建筑活動的執業資格證書和資質證書;

(八)交通監理部門不得審批和審驗駕駛執照;

(九)招工單位、個體工商戶不得錄聘雇用。

第十七條 對育齡流入人口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的轄區誰清理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分工負責。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從事個體工商業的,由發證發照單位負責;無固定從業場所的流動小販、工匠和無業閑居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隨單位職工居住的,由該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有辦事機構或者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育齡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并接受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 已婚育齡流入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按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并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登記蓋章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已婚育齡流入婦女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時,應當核查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持有的《婚育證明》和生育證;對未持有《婚育證明》和生育證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年度責任考核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單位或個人,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或先進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項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的《甘肅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流動人口衡量標準衡量流動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動涉及的空間及其持續的時間。在空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距離對流動人口進行分類,或按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的空間組織形式──區域,將流動人口按不同等級區域進行劃分,如省際、縣際、鄉際流動人口,還可以按農村、城市兩大居住地系統區分為以城市和農村為流動目的地的各種流向的人口。在時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人口的出行規律分為定期和非定期流動人口。在定期流動人口中,又可根據當事人離開常住地在外居留時間的長短,劃分為每日流動、季節性流動和周期性流動人口。

除了時間和空間標準外,也可以根據流動的功能、當事人與流動目的地的認同程度等多種標準衡量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個人或群體在社會生活中所必需的義務、活動、物品等在空間上是彼此分離的。從個人或群體的角度觀察,一方面是與常住地聯系在一起的歸屬、義務、權利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2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3

一、基本情況

此次督查先后檢查了區公安分局及茨菇塘派出所、新華東路派出所、區城建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工商分局及荷葉塘農貿市場、區委宣傳部、區勞動人事局、區衛生局及區衛生防疫站、明照衛生院、區教育局及仙庾中學。從總體情況看,各部門都把計生工作作為本部門一件大事列入議事日程,按照目標責任合同的具體要求,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市里對我區的考核要求來看存在一些差距。

公安部門:分局機關調整了計生領導小組成員,明確了分管計生領導和工作人員,召開局務會議專題研究計生工作一次,分局與各派出所均簽訂了2005年度計生工作責任合同書,并且在一季度進行了一次全面督查。檢查局機關辦理遷戶的資料,共遷戶59人,均有計劃生育證明,但其中規范的計劃生育證明只有5人,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12人,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47人,均已告之,告之率100%;檢查茨菇塘派出所,辦理新生兒上戶手續86人,均已查驗計生證明,查驗率100%。抽查黃家塘社區辦理暫住證情況,發現無計生證明55人,及時通報計生部門55人,有計生證明的人員相關資料未見,辦理戶口遷移40例,無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檢查新華東路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296例,無違反計劃生育人員,辦理暫住證登記146人,發現無計生證明的127人,均已通報計生部門,辦理新生兒上戶116例,均已查驗計生證明。

工商部門:分局領導對計生工作非常重視,調整了計生領導小組成員,召開了2次專題局務會議,將計生工作納入了分局的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了分管領導和計生工作人員職責;同時,分局與五個工商所簽訂了責任合同書,建立了以各工商所執法監督的“條條管理”和以各工商所計生信息員宣傳服務的“塊塊管理”相結合的的管理體制;在四年一次的年檢換照工作中,徹底清查在冊個私企業計生登記情況,對未換計生證的個私企業,采取先換證再換照的方法,并在注冊大廳和各工商所張貼有關計生政策;抽查分局55份營業執照辦理登記檔案,有《婚育證明》復印件的55份,登記率為100%;抽查荷葉塘農貿市場持證情況,隨機抽查14人,持6人,持證率43%,未達到考核指標,工商部門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規范,存在提前蓋上查驗章的現象。

教育部門:區教育局把計生工作列入局重點工作,明確了局長為計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指定了一名局領導分管,配備了一名計生專干具體負責;對計生領導小組和計生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計生協會成員進行了調整補充;召開了4次局務會議專題研究計生工作;局長與11所學校校長簽訂了目標責任狀;抽查了仙庾中學,有統一編印的講義,有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有教案、有總結,每學期安排不少于5課時對學生進行計生政策宣傳和青春期性知識教育,學校定期出宣傳版報,開展知識搶答賽,并組織學生撰寫人口與計劃生育小論文和采取黑板報、手抄報、宣傳廚窗、校園廣播等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

衛生部門:區衛生局調整了計生領導小組成員;與院、站、所簽訂了責任合同書;抽查區衛生防疫站,辦理衛生許可證47份,均已登記和查驗計生證明,但只有登記沒有相關資料,建議將婚育證明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后附于登記表后備查;抽查明照衛生院,孕婦孕期保健數0,孕婦入院分娩5人,查驗生育證5人,查驗證率100%,其中登記數3人,登記率60%,有2人未登記,已登記的資料不全。

財政部門:區財政局與各財稅所均簽訂了責任合同書;召開了2次局務會議研究計生財政投入工作。存在的問題是局務會議記錄不及時,未見上年度表彰通報文件和本年度檢查督促通報或記錄,本級財政投入方面還存在不足,按省、市考核要求行政經費、計生協會經費、手術減免費沒有完全到位。

其他部門:宣傳部因準備不足未見相關資料,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城建局、民政局均調整補充了計生領導小組成員,明確了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各項工作均按年初與區委、區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合同書運作。其中,民政局還在辦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明確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象不能享受低保,并每月底將本月結婚對象名單及詳細資料登記一份送交區計生局,解決了婚姻登記制度改革以后計生部門難以摸清新婚對象底子的問題,工作較有特色。

二、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

1.公安部門辦理“空掛戶”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對象戶在人不在,村(居)委會根本無法管理到位,造成計生工作隱患,而一旦出現違法生育,責任往往又全由村(居)委會承擔;辦理暫住證時查驗登記計生證明存在漏洞,與計生部門聯系還不夠及時。要求公安部門在辦理上戶、遷移戶口時嚴把查驗和登記計生證明關,建議公安部門杜絕辦理“空掛戶”,加強公安與計生部門的聯合執法,對轄區內的流動人口每個季度清查一次,加強對計生干部執法過程中人身安全的保護。

⒉無營業執照的個私業主和流動攤販的管理未到位。目前,工商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主要是在其辦理營業執照時查驗《婚育證明》和對固定門面、攤位的個私業主進行管理,而部分個私業主并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有些商販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持證率極低,存在著較大隱患。建議工商部門要進一步發揮協會的作用,充分利用“點、線、面”的控制格局,加強信息交流,把這部分人的計生管理工作抓起來,堵死漏洞。另外,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要與業主簽訂計生合同,強化業主的責任,要求業主管好其所有從業人員和幫工的計劃生育工作。版權所有

3.個別醫院、衛生院在接待孕產婦時,未全部查驗登記生育證,在接受引產對象時沒有要求其出具計生部門證明,沒有詳細登記其身份證。我區今年出生嬰兒性別比較高,區衛生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B超機的管理,加強B超醫師的職業道德教育,簽訂合同,杜絕性別選擇性終止妊娠;加大對個體診所非法接生和違法施行計生手術的打擊力度;各醫院分娩和計劃生育手術的病歷檔案管理要加強,所有新生嬰兒均要登記造冊存檔,并登記好《生殖保健服務手冊》,引產手術病歷要真實可靠,時刻備查。

⒋計生扶貧救濟面需進一步加大。我區計生救濟面較少,沒有充分顯示計劃生育的優惠政策,民政部門要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殘疾家庭及時給予救濟,救濟面要達100%,從而提高群眾自覺執行計生政策的積極性。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4

加快區域信息化建設,為“一盤棋”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健全全員流動人口信息庫,發揮國家PADls流動人口子系統的作用,提高系統應用效率;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重點推進信息通報與反饋協作、《婚育證明》管理協作,避孕節育信息溝通與協查,生育服務登記、計劃生育證件辦理及社會撫養費征收協作;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是環渤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的重點。

10月26日,環渤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區域“一盤棋”工作座談會在內蒙古烏海市召開,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副司長,巡視員王謙,助理巡視員蘇榮褂及處長余梅,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等十省市的分管領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處長參加了會議。烏海市政府副市長甄晨嵐到會并致辭。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人口計生委提出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 “三年三步走”工作任務,加快推進區域“一盤棋”工作,總結交流區域“一盤棋”經驗,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促進環渤海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會上,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副司長王謙傳達了國家人口計生委,中央綜治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在江蘇省無錫市聯合召開的全國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研討會暨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工作啟動會會議精神。各省市介紹了本地區區域”一盤棋”工作開展情況和下一步工作計劃,并對2010年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一盤棋”評估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見。黑龍江省。吉林省人口計生委匯報了相關課題進展情況。

會議指出,環渤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重點:一是加快區域信息化建設,為“一盤棋”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健全全員流動人口信息庫。發揮國家PADls流動人口子系統的作用,提高系統應用效率。二是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重點推進信息通報與反饋協作、 《婚育證明》管理協作,避孕節育信息溝通與協查,生育服務登記,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及社會撫養費征收協作等。三是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侯鳳岐、市人大副主任莎日娜、市政協副主席呂紀俄等烏海市黨政領導會見了與會代表。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5

一、城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⒈組織機構、人員配置、工作經費落實差。各級計生部門都設置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工作人員。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絕大部分都是原來計劃生育部門的那一套班子,那班人馬,實行的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在機構改革前,基層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多些。機構改革后,隨著工作人員的減少,流動人員管理對象的逐年增多,有很多事情已經顧不過來了。身處農村計劃生育機構的工作人員工作還相對容易,因為流入農村人員少,對于此項工作目前還能勉強應對,身處城區的計生工作人員就難多了。隨著流入人口由原來的幾十人、幾百人增加到幾百人、幾千人、幾萬人,在管好本地常住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時就顯得人手不夠的情況下,還要去管好不斷增加而且大多處在生育旺盛期的流動人口,實在是力不從心。開展此項工作,上級沒有專項經費,鄉鎮只能從其他經費中擠出一點來,而村、社和城區中的居委會就更困難了。開展工作需要的人和經費,成為擺在眼前的一大問題。

⒉管理歸屬不明、責任不清、統計口徑不一。隨著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以及流入人口的增多,原來的條塊管理模式被打亂,已經完全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需要了。很多應該接受管理與服務的對象成了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盲點。戶籍地管,人不在,不知情;居住地管,婚育情況不清,有些還認為是有單位管著的;而工作關系所在的單位呢,則人在外,管不著;你認為該你管,我認為你在管,實際上卻成了“幾不管”,管理歸屬不明,管理責任不清。在相關人員違法需要處理,有錢收時爭著辦,而在違反政策的婚育情況統計上報時,卻你推我,我推你。

⒊部門配合不力,信息資源互換差。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了全國各級各部門都有支持、協助、配合搞好計劃生育的法定義務。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卻發現這一制度落實不夠。就拿戶籍部門來說吧,有的地方在辦理戶口的遷進、遷出、新生兒上戶、農轉非時,沒有較好地堅持鄉鎮以上的計劃生育證明辦證查證制度,致使很多違法生育的對象在沒有受到有關處理的情況下,便到了一個新的地方(有相當一部分群眾錯誤地認為只要上了戶,就不會受到處理了),達到既多生孩子,又不受到處理的目的。在公安、工商、勞動、衛生等其他部門中也有類似情況發生。除了計生部門在主動獲取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方面做得不是很好而外,部門與部門之間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交流、信息互換工作也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⒋查證、驗證比例低,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處理的多。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年的計劃生育統計公報來看,即使是典型調查,對持有婚育證明的跨省流動的育齡婦女的查證驗證率也只有,對未辦理婚育證明的婦女,在流入地給予補辦臨時證件的比例不高,必然導致流入人員在流出地辦證比例的低下。既然有可能不被流入地進行盤查,就給了那些在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不愿主動接受處理對象以更大的躲藏空間,這不能不讓人憂慮。流出地知情不知人,沒辦法;流入地知人不知情,沒措施。

⒌在查辦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和事的過程中,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證件。我們在查處流動人口違法懷孕或者違法生育時,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根據舉報,明明有的房主家里有我們要找的版權所有對象,房主卻千方百計地給予阻撓,不準進屋,要我們出示搜查證等等,別人要保護他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而我們卻難于開展工作。

⒍考核方式上的“一分多記”容易造成工作上的相互推諉。對流動人口這些特殊人群實行的以現居住地管理、戶籍地管理、從業地多重管理的目標考核責任制,很容易造成違法懷孕或違法生育后,在具體落實工作或統計責任時相互推脫。而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你爭我搶。這樣的考核方式十分地不利于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二、加強城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⒈流動人口流入城區的比例大,管好城區中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就是抓住了流動人口管理的“中心”。從國家統計局近期公布的流動人口統計數據看,全國目前共有流動人口約億。版權所有其中,流入城區的比例達,流入鄉村的僅為;從城區流出的僅占流動人口總數的,而從鄉村流出的竟然高達。鄉村流出的人口左右均為育齡人口,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已婚育齡夫婦約均外出務工。除在本地工作或做生意的以外,留守在家的一般都是些因無技術不好找到務工門路、因孩子還小不便離家,或者是家里有其他事情無法離家以及一些老弱病殘的人。留守在家的,違法生育的意愿一般都不強烈,即使出現違法懷孕或者違法生育也好處理,比較好管理,流出在外的,一是他們居無定所,二是難以知道避孕節育情況,即使違法生育了,五年八年才一個人回家,誰也不知情。因此,以現居住地為主加強城區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已經成為整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心。作為流動人口主要接納地的城區,加強這些對象的管理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義。

⒉城區流入人口的多樣化,致使重復管理和管理斷層現象十分突出。目前,城區流入人口已呈現多樣化趨勢,城鄉交錯,居住情況復雜,有因企業改制或破產流向社會的,有因招工進入城區的,有因買房遷入的,有因通過征地轉為非農戶進入城區的,還有因其他原因從農村流入城區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時一個家庭的計劃生育工作要同時接受原戶籍所在村民委員會、流入地用工單位、流入城區居民委員會的多重管理,被管對象很有意見。有的城區居民委員會對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根本就不知情,管理上出現了空當;而流出地只知原來在家的情況,在外情況一無所知,想管也管不了。

⒊加大對城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證、驗證力度以及對違反計生政策人和事的處理強度,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常住在家的,怎么管理都好辦,宣傳政策有人聽,違反規定易執行,流出在外的,說話無人聽,調查了解找不著人,兌現處理好似“紙上談兵”。從近年來基層的實際情況看,流動人口違法生育后既不回鄉接受戶籍地處理,也未受到現居住地處理的現象較為突出,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影響較壞。如不盡快想法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非常不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實。

⒋適應工作要求的不斷變化,管理措施必須推陳出新。以往,各地在流動人口的管理上,大多采用過一些諸如交押金、定保證的辦法,這些老的辦法在當時對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起過作用。而現在,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全國上下都在要求和強調文明執法、優質服務。以往那種“趕豬牽羊,拗門抬床”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株連政策”,是不符合法制建設的要求的。目前,一些干部對這一變化仍然很不適應,很不習慣。一說到文明執法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七個不準”就沒了主意,覺得這既無法做、那也沒法搞了。如果帶著這樣的認識和觀點去管理城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是徹底行不通的。不斷變化的形勢已經要求我們現在的管理者、服務者,必須主動地去思考、研究和采用容易被廣大群眾接受的新方法、新措施。

三、解決城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難的對策

⒈建立健全城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增加人、財、物的投入。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城區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由此產生的服務經費、工作經費、人員經費等方面的問題也是需要妥善解決的。

⒉加強領導,部門聯動。計生部門成立流動人口管理站,區計生局成立流動人口管理站,配備專人負責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及時通過全國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反饋信息,各鄉鎮、辦事處均設立專人負責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將其作為常規工作來抓。區政府與公安、工商、衛生、勞動、民政、城建等計生綜治部門簽訂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責任書,在以上各個系統建立流動人口管理網絡,各個部門各負其責,公安部門負責在對外來流動人口在辦理證件時,查驗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登記檔案定期將此信息提供給計生部門嚴格把關;工商部門負責在對外來經商、為個體私營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和檢驗時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驗,發現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緩辦營業執照或報計生部門要求限期補辦婚育證明;衛生部門負責提供孕情、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勞動部門負責做好外來流動人口就業培訓和發放勞動就業證,進行勞動檢查執法時做好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城建部門負責對外來流動人口在本市購置房屋、租賃房屋時查驗婚育證明。

⒊積極探索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方法,提高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水平。近幾年來,我區推出一些新的措施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實踐證明是很有效的。一是率先在年推出流動人口檔案式管理,即在城鄉結合的農村以出租戶為單位建立流動人口檔案,以村民小組為主對流動人口進行統一管理,反饋信息,提供服務。具體操作上分三步走:第一步由村書記、村主任與各組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年底根據考核給予一定的獎罰;然后各村民小組向房屋出租戶發一個內裝《房屋出租須知》、《房屋出租戶計劃生育合同書》、《流動人口登記本》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知識的流動人口檔案管理袋,出租戶如實填寫《登記本》后再將信息反饋到村;最后,各組設立組務公開欄,公布流動人口情況,接受群眾監督,以此增強出租戶的責任感。××年又推出了“臺賬”式管理,即在社區居委會按照育齡婦女臺賬管理模式,以每個出租戶為單位,將所有流入該戶人員的情況登記成冊,再按出租戶的門牌順序裝訂成臺賬。以居民小組管理為主,由居民小組信息員將每個出租戶流動人口的信息反饋至社區居委會、單位。同時,社區居委會和居民小組信息員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上戶隨訪,隨時掌握出租戶的流動人口變動情況,及時與流出地取得聯系,將現居地與流出地共同管理落到實處。二是在私營企業和房地產開發公司推行法人負責制,在其管理的范圍內對用工人員和入住戶的計劃生育實行管理,做好“個一”的工作,即計生部門、工商分局與法人代表簽定好一份合同,企業、公司建好一本計生對象的臺帳。檔案式、臺賬式和法人負責制管理辦法的實施,使我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底子更清,信息更靈,管理和服務更到位。三是在流動人口聚居地成立流動人口計生協會,××年率先在流動人口最多的合泰社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使流動人口實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更好地維護了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為其提供了更優質的服務。

⒋完善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考核口徑,劃定歸屬,明確職責。為了杜絕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那種“拈輕怕重”、你推(責任)我爭(利益)的不利局面,為了不致使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斷檔脫節,推行計劃生育屬地管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以現居住地為依據,劃定歸屬,明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服務管理、情況統計,檢查考核一律按“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口徑進行。以此來避免管理主體之間責任的相互推諉,以及對流動人口的重復管理和管理斷層現象的再次發生。

⒌強化措施,分類管理。首先,我們將工作對象分為三類:將已婚育齡婦女作為重點管理服務對象,納入日常管理;將未婚男女流動人口作為一般登記、驗證對象跟蹤管理;將其他流動人口作為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等隨訪服務對象。其次,我們將工作重點放在三個方面:以已婚育齡婦女為重點人群,以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落實為重點環節;以出租房屋,住宅小區、商場、市場等為重點地段。再次,在管理上堅持“三誰原則”,即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的地盤誰清理,嚴把“三關”,即流出人口發證關、流入人口驗證關、避孕節育跟蹤服務關,實行“三定”,即定責任區、定人員、定任務,推行“三結合”,即有關部門在辦理務工證、營業證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者一律不予辦理,房屋出租者在出租房屋時對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者不得租給房屋,社保、民政等部門在下崗職工領取最低生活費時,對無計劃生育服務證明者不予發放。

⒍加大對相關部門的考核和違紀查處力度,促進資源共享。計劃生育工作是一項龐大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離開了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協作,是無法取得成功的。社會各職能部門在辦理諸如新生兒上戶、農轉非、戶口的遷進遷出,勞動、就業、參工、升學等手續時,都應查看其鄉鎮以上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并互通信息,作到資源共享。建立一套完善的對各部門進行考核的機制。對配合工作搞得好的予以獎勵,對配合不力、拒不配合、放任自流或者嚴重違規違紀的人和事,嚴肅追究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痢聊晡覅^就對一例違規給予違法生育對象上戶的派出所和戶籍民警進行了處分。

計劃生育證明的作用范文6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整合社區資源,搭建服務平臺,健全服務隊伍,以服務居民及流動人口群眾為宗旨,不斷滿足社區人群物質、文化和生活需要,探索社區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新經驗,突出“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主題,提高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水平,發揮典型社區的引導和示范帶頭作用,促進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組織機構

區上成立創建服務管理示范社區計劃生育領導小組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內容

要求社區結合實際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規范,做好人口計生的宣傳教育、政策咨詢、行政事務辦理等工作,將人口計劃生育事務納入社區“一站式”服務范圍,健全社區計劃生育臺帳資料,建立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清查規范化制度,落實居民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做到管理規范化,服務均等化。同時,為流動人口提供子女入學、房屋租賃、就業培訓、計劃生育優質服務。

(一)工作要求

1、建立機構。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城市社區管理機制和社區服務體系當中,社區要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干和流動人口協管員,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建立計劃生育社區服務網絡,社區所轄的單位、物業小區等要選定一名計生專干兼職人員,各樓棟要設立樓棟長,形成社區、小區、樓棟、家庭、育齡人員的金字塔式的服務網絡。

2、規范制度。社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要與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協調聯系,建立部門協作制度,建立領導包社區、專干包居民,小組包對象工作責任制度,建立轄區內劃片分段包干責任制度,達到服務流程程序化、制度化、規范化。

3、硬件設施。社區要有計劃生育工作室、協會辦公室和服務室,計劃生育情況一覽牌、各種管理制度掛牌、計劃生育管理流程牌、人口文化宣傳陣地。

4、服務管理: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利用社會資源為社區居民及流動人口提供免費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咨詢服務,指導社區居民進行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

5、基礎資料。三牌(社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計劃統計工作制度、經常性工作制度和社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情況一覽表掛牌)齊全,管理規范,更新及時,信息準確。

常住人口卡冊:一單、一卡、三冊、三牌

一單:(《省人口動態信息報告單》

一卡:(《育齡婦女檔案卡》)

三冊:(《村級人口計生工作手冊》、《計劃生育服務室工作手冊》和《三查兩清一服務登記冊》。

流動人口卡冊:五冊、五報表

五冊:全員流動人口(流入)信息登記冊、市全員流出人口清理清查登記冊、流入(出)已婚育齡婦女“三查兩清一服務”登記冊、外出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證介紹信、流入人口辦理、查驗《婚育證明》登記冊。

五報表:年半年全員流動人口統計表(半年報)、年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統計表(年報)、省省內流動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年報)、市流動人口流入(流出)清理清查統計表(季報)、省全員人口信息報告單(常住、流動)(月報)。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8月21日8月25日)。各辦事處結合工作實際,安排部署,制定起草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8月26日9月6日)。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的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摸底建檔,完善各項資料。

第三階段:(9月11日前)。按照示范社區標準,完成各項資料,區計生局對社區進行初驗。9月中旬保證全區現場觀摩會的召開。

五、幾點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辦事處要提高認識,抓好落實,做到領導、責任、措施三到位。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要把這次創建計劃生育示范化社區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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