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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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

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1

關鍵詞: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政策性保險

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到1992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到1992年當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但保費快速上升的同時是居高不下的賠付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調整農險結構,對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進行戰略性收縮,而其他保險公司則是退出農業保險的經營。1993年以后農險規模和保費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農險保費收入下降到3.87億元,2002年繼續縮減為3.0億元,全國農民人均繳納農險保費不到1元。我國農業保險遠未發揮其化解農業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作用。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考察我國農業保險20年來的發展歷程,發現我國農業保險主要存在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業發展20年來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沒有針對農業保險的專門條款,使得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缺乏法律支撐;連WTO農業國內支持與保護的“綠箱政策”允許對農業保險發展的保護條款,我國都沒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劇的農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凸顯國家農業保險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現有對農業保險的扶持政策遠不能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

農業保險的深度和強度較低

我國農業保險在總體上普及率很低,覆蓋面很小,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業務覆蓋面較寬、有一定保險深度以外,全國農業保險承保率不及應保面的5%。1993年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高峰年,當年全國的糧食作物承保面為4.8%、經濟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豬1.18%、家禽約1.3%、水產養殖2.5%、森林4.59%。除經濟作物覆蓋面超過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的投保覆蓋面進一步下降。目前我國種養兩業95%以上均處在缺乏保險保障的狀態之下,農業生產完全處于一種不確定性的包圍之中。

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

我國目前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選擇嚴重,通常是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的地區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澇保收的地區則不愿參加保險,造成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直接導致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二是農險理賠復雜、特別是養殖保險核損較為困難,容易產生道德風險,騙賠的現象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

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經營農險的風險巨大,農險的賠付率遠遠高于安全線。1982年-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其中有7年的賠付額超過投保額,開展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長期虧損。盡管免除了農險營業稅,但國家的扶持力度不大,農險業務難以為繼。而且我國農險存在著政策性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弊端,這也導致農險經營的長期虧損。

農民投保意愿較低

我國農戶小規模經營、農民收入不高,加之農民保險意識淡薄,對農業保險認識不足,普遍存在僥幸心理。農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農險業務不符合大數法則,使得農業保險公司無法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這也是我國農險日益萎縮的重要根源。

農地制度的局限性與小規模農戶的經營風險

我國農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來我國以家庭承包經營制的農地制度推動了我國農業乃至整個國家經濟歷史性的持久增長。但從制度的安排來看,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逐步暴露出來,家庭分散經營更加劇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資源承包的有限性,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這不僅大大限制了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區域性種植、機械化耕作和集約經營;而且增大了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勞動力及農業固定資產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農業生產收成的不確定性及市場的多變,單一分散的農戶不能很好地運用價格、成本與利潤的比較去規避市場風險,容易造成決策的盲目性、產品的單一化、市場行為的趨同性,導致農業生產經營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的“振蕩”狀態。

我國農地產權激勵不足這表現為三個特征:產權不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農民承包界定不清。產權不完善。農民擁有有條件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產權不穩定。我國農地制度多變,農戶權利經常受到損害,無法實現土地利用長期利益最大化。這三個特征與產權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轉讓性、繼承性是相違背的,使農民對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長期預期,在收入、投入、風險目標的制約下,不能實現有效投入和積累機制。因而對我國農戶對有效抗擊自然災害的投入沒有積極性,是不難理解的。

小規模農戶經營的風險特征

在經歷家庭承包后我國的農業土地制度沒有出現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創新,小規模兼業農業成為我國農業的基本特征。國內外對農戶內部風險處理的研究顯示,農戶的風險處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規模的農戶防范和處理風險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國小規模農戶經營風險及其特點是:

農戶面臨多種多樣的風險作為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特征明顯的產業,在農業生產經營中,農戶既要應付農業的自然災害風險,又要應付農業生產資料與農產品價格波動以及農產品供求關系變動等的市場風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環境的變遷,農戶在面臨農業經營所固有的各種傳統風險的同時,正在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的新的風險。這些風險對農戶生產經營的影響越來越大。

農戶風險分攤的外部環境差在良好的市場體系中,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例如通過保險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風險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損失。但我國農戶缺乏有效的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其外部風險分散和防范的機制比較脆弱。現階段農戶對風險的防范和處理主要還是通過家庭內部及農戶之間的各種手段來應付,而且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應付意外事故。對農戶生產和消費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與不穩定性還缺乏有效的外部機制與手段來防范。

由于農業活動受自然條件影響大、風險程度高,農戶面臨的風險不確定性及損失都很大,商業保險往往不能承擔這種風險。保險公司無法統一農戶的行為,無法要求不同風險偏好和對各自風險評估不一致的農戶都加入統一的農業保險計劃,保險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防范都十分困難。這些特點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的外部機制安排在供給方面先天不足。

農民多是風險回避者大量的經驗觀察和實證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的農戶通常都是風險厭惡者,他們在生產和生活消費中力圖回避各種風險,這主要是因為欠發達的農戶抵抗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的機制與手段的成本較高。我國農戶承受不起風險較大的損失,大多數農戶寧愿選擇生產風險較小、收入水平也較低的生產方式,而放棄那些收益可能較高、同時風險也較高的活動。

我國農戶家庭的小規模農業既受自然風險影響、又受農產品市場波動風險制約,農業生產經營比較經濟利益低下,農地制度的缺陷和農戶的風險處理策略使得我國農戶單靠自身力量是無力防范和承擔諸如農業洪澇、干旱等巨災風險的。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設計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條件下,小規模經營的農戶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難以承擔洪澇、干旱等巨災的農業風險,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通過農業保險的方式分散和化解農業巨災風險。針對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特征農業經濟結構特征和WTO框架下農業保護政策,我國的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設計如下:

大宗農產品(糧棉油)是我國大面積種植的主要農產品,極易受到洪澇、干旱巨災的威脅。大宗農產品涉及千家萬個農戶,擬采取政府統籌農業保險的措施:類似西方國家的農業保險,給參加大宗農作物投保的農戶提供保險補貼或分擔保險費。美國、日本等給本國農戶的保險補貼達到農業投保費的45%以上,考慮我國目前財政負擔情況,給予大宗農產品的洪災保險補貼率可為30%;大宗農產品生產面廣、經營分散,農業保險的運作成本高昂,為鼓勵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事業,政府應當給予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費用補貼。

其他農產品,經濟價值較高、生產經營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濟式——相互保險的農業保險模式。非大宗性農產品是當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發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險模式可以起到風險化解與分散的作用。根據一些國家的經驗,我國目前實行農業相互保險機制的途徑比較可行的是集資模式。由于單個農戶實力有限,可以考慮以村民小組或村級經濟集體為成員單位參與相互保險公司的集資和籌建。

在缺少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條件下,為鼓勵更多的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可以考慮將農村其他保險(如財險、人壽險)納入農業保險,享受農業保險的一些政策待遇。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將農村地區其他保險業務的收益補償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虧損,從而分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改變國家對受災地區救濟救災款的辦法,將財政救災救濟款在內、甚至一部分扶貧資金等轉化為以農業保險補貼的形式發放,這樣既可以減輕對受災地區補貼的隨意性和地方政府對國家救災補貼的依賴,減少國家財政支出和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動受災地區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同時改變政府和受災地區人們只重視抗災救災、忽視農業災害風險的防范和風險分散與轉移的觀念。

農業洪澇、干旱等巨災的特點決定了巨災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產品性質,農業巨災風險不符合大數法則,純粹由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是不現實的。因此,為防范和化解巨災風險、真正實現保險保障農業生產經營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過合理的“市場干預”,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以巨災保險基金支持農業水災保險業務的正常進行,并且政府要作為巨災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險人”,在巨災基金不足以應付賠款支出或達到某一收支臨界點時,政府應當提供強力的財政支持。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為減輕自然災害給農民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西方發達農業國政府對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提供大規模的保費補貼,從而使農民能以較低保險費普遍參加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經驗,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途徑:一是強制保險,在一定地區實施農業保險時,把農戶貸款、技術幫助與投保掛鉤;二是對給予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以保費補貼和對保險公司的農險業務費用補貼;三是對參與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參考資料:

1.許飛瓊,我國的農業災害損失與農業政策保險,《中國軟科學》,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輝、趙仕平,新疆農業保險市場調查報告,《保險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2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保險公司

根據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的精神,全國各地積極響應,進行多種形式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實驗。但是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創新和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主要不是理論問題而是操作條件和操作規則問題。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不明確

為什么要試驗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是什么?這是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各地政府至今還不統一或存在眾多疑惑的問題。他們說,辦農業保險是中央為了確保糧食安全,但我們地方花這么多的精力和金錢,有什么好處?加之中央沒有相關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災還“吃不完兜著走”。這樣,地方上的積極性會打折扣,而且這點有限的積極性也很難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僅沒有能力給農業保險試驗以補貼,而且還想從農業保險的經營中得到一些好處(從保險經辦公司得到一些手續費收入)。這就更難期待農業保險試驗的真正啟動。

二、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組織和推動農業保險的費用分擔無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不可能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組織和推動為主。有的試點省,例如浙江省、江蘇省淮安市都將農業保險承保面作為試點市、縣政府的業績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進的過程中,除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外,地方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的農經中心等都承擔了很大一部分宣傳、展業、收費、查勘、定損、理賠工作。但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實際上是他們臨時附加的一項工作,由于沒有專門的編制和行政職責崗位,有關農業、財稅、發改部門只能臨時抽出一部分人員開展此項業務。鑒于我國農業經營的分散性和小規模經營,各地用于農業保險的宣傳、展業、查勘、定損的成本相當高,而保險公司從所收取的保費中提取的經營管理費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給這些人員,這部分費用實際上還是由財政負擔,但“師出無名”,有的試驗地區根本沒有這項費用,這些地方的區縣鄉鎮基層干部也就沒有積極性。這將可能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持續推進。

三、農民的自主投保意識參差不齊

農業保險對農業經營者來說雖然可以幫助他們分散生產風險,穩定其生產收入,保證簡單再生產的持續進行。但是,由于農業災害頻繁,風險大,費率高,投保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不高(特別是對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農業的農戶來說收益更是相對有限),農戶購買保險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雖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興趣,這就使很大一部分農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費補貼也不會自愿投保。但對于費率相對較低、政府補貼較高險種(例如浙江溫嶺的露地西瓜保險),農民感到有利可圖時,其參與熱情就比較高,甚至排隊投保,100%投保。這種情況給農業保險經營如何平衡農民自愿投保和準確費率、適度財政補貼關系的研究帶來了挑戰。

四、地方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

不少省、市、自治區雖然在試點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時提供了一部分財政補貼(有的補貼保險費的50%,有的補貼35%),但是,他們也擔心全面鋪開以后,財政補貼的壓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蘇省金湖縣現在只在該縣的塔集鎮開展農業保險試驗,市縣財政2005年的補貼額為13萬多元,如果在全縣推開水稻、三麥、養魚保險,縣財政每年將要為此補貼200多萬元,而且這種補貼一旦實施,就不可能收回來,只可能增加,不能減少。因此,地方財政存在補貼的顧慮。更重要的是在沒有建立巨災補償基金的條件下,真的發生大災需要巨額賠付時,財政兜不了底,到那時政府將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財政補貼的黑龍江陽光相互農業保險公司雖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萬元的補貼,但是不僅數額不足,而且都是臨時性的安排,沒有長期保證。這對于一家只有數千萬元家底的相互公司來說,經營風險相當大。

五、中央的財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個未知數

政策性農業保險離不開財政支持,特別是中央財政的支持。財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險費的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在發生巨災損失條件下的財政支持等。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條件下,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離開了中央財政的適當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恐難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財政沒有任何有關政策期許和支持承諾,這是大多數省、市、區不敢進行試驗的重要原因,即使開始試驗的財政狀況較好的省份,也對試驗的可持續性沒有信心。這一點也正是前20年農業保險試驗失敗的重要教訓之一。當時不少地區也曾給與農業保險以補貼,但是他們能補“一陣子”,難補“一輩子”。六、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缺乏巨災補償準備和分散直接保險經營風險的再保險機制

各地在農業保險的試點中發現,如果不出現自然災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災害,農業保險費可以作為補償基金積累起來;如果出現了較大災害,農業保險可能會出現超賠(基金積累不足賠付)的現象;如果出現了較大范圍的損失巨大的自然災害,靠農業保險的保費收人以及艱難的積累來賠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車薪。這就要求農業保險必須建立“巨災補償準備金”,同時,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再保險機制,使得風險能在時間和空間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現在,尚無一個省、市、自治區在試驗之初就著手建立“巨災補償準備金”。同時,部分試驗的省、市、區也沒有安排再保險。缺乏巨災賠償準備,也五分散風險的其他安排,這樣的農業保險試驗經營就成了一著“險棋”,等于將風險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籌資渠道的隨意性對正規制度建設效力有限

在一些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地方,當地政府或保險經營機構力圖拓展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渠道,尋求一些產業化組織、龍頭企業為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或通過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展業,但這種非正規手段和制度是一種自愿行為,沒有任何政策和規則約束,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廣價值,對正規制度建設能產生多大效力,還無法預見,因此也恐難納入正規制度建設中來。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財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農業保險試驗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還沒有蹤影,例如:

1.稅收優惠政策。迄今為止,對農業保險的經營尚無任何稅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經營農業保險免除營業稅”的不成文規定至今還沒有明文認可。而所得稅對農業保險原則上依然征收。實際上,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費率和高賠付,使農業保險的試驗經營已經舉步維艱,在風調雨順的年份可能的經營結余并不能將其當作利潤,而應當將其作為非常年份的賠償準備基金。取消33%所得稅征收規定是試驗地區的普遍期盼。

2.“以險養險”政策。為了彌補農業保險準備基金的積累和增強償付能力,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之一是給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某些盈利性較好的商業保險險種,甚至對這部分險種也不征營業稅和(或)所得稅。目前的試驗中也有不少地方在這樣試驗。但因為沒有任何規范和依據,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蘇讓承保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借助該渠道同時向農民推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浙江省把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動車輛保險”都指定向經營農業保險的“共保體”投保(7月1日“交強險”實施后尚無明文),上海允許專門經營農業保險的專業公司經營“農村建房保險”、“農業機械設備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無依據,或者只是將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當作一個保險市場上的一般競爭主體,或者對這部分非農險業務的稅賦不免,因而對補充農業保險準備金或者“養險”的正面意義有限。

九、缺乏農業風險區域規劃,費率厘定和調整沒有依據

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教訓表明,農業保險成功經營的基礎之一,是做好農業風險區域規劃。因為這是正確厘定和合理調整農業保險費率的最重要的依據。我國雖然試驗了幾十年的農業保險,但至今沒有啟動農業風險區劃工作,這對試驗非常不利。據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該省某些地區農業自然風險比另一些地區大數十倍,但省里定的農作物保險費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風險系數最大相差是1:1.6),顯然違反了保險經營的風險一致性原則,致使其經營公平性受到廣泛質疑。因為出一樣多或略有差異的保險費而獲得風險損失補償的機會大不相同,風險小的地區的農戶只有向風險大的地區的農戶做貢獻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這些低風險地區的積極性。但是,因為沒有風險區劃作依據,同時又沒有相關經營的長時間數據資料積累,其調整難度可想而知。

做農業風險區劃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或某一個政府部門能夠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項并由各部門協調配合才能實施和完成。

十、專業技術和人才缺乏

農作物保險的專業性很強,要求從事試驗經營的機構和人員既要掌握嫻熟的保險經營技術(例如種植風險評估、費率厘定、保單設計等),又要掌握廣泛的農業技術(掌握育種、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氣象、經營管理等)知識,不然無法正常試驗經營。浙江省某地區2006年開辦的“露地西瓜”保險,由于其條款、費率、承保方面的缺陷,農民排隊買保險,而且100%投保,100%受災,導致理賠遇到較大麻煩,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協調和拍板。

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3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保費 賠付金額 起賠標準 免賠率

一、引言

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土地的收成關系著9億農民的生活。近年來重災頻發,災情凸顯出了我國農業保障體系的不完善,而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發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來,國家將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發展農業保險的重中之重,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探討已成為學術界最熱門的話題。

目前,理論界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個方向:一部分學者專注于探索適合我國的發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則致力于保費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國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時,學者們普遍認為:現行的制度并不能為農業生產及農戶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額的保費讓那些種地為生、收入微薄的農戶只能望“?!迸d嘆。其次,較低的起賠標準使保險公司的賠付只能彌補災后經濟損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為再生產提供資金支持。再次,覆蓋面的狹窄常常使得現有的險種與農戶真實的需求相錯位。最后,農業保險災后定損的不確定性和復雜的理賠程序更加打擊了農戶參保的信心。

在保費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較早采用的是經驗費率法(APH),而后逐漸被單產分布法所取代。在單產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參數模型法、半參數模型法、非參數模型法和分層貝葉斯模型法。

雖然兩個領域都已涌現大量的優秀成果,但是這兩方的研究始終是孤立的。為了使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結合,本文先從理論上探究了保費與保單中的重要參數(起賠標準、免賠率、賠付金額)的函數關系。再從農戶的角度出發,探索合理的參數設置方法。最后以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產的實際資料,使用參數模型法進行保費厘定,從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給農戶造成的保費負擔等方面分析現行的保險條款的參數設置是否合理,為實踐提供借鑒。

二、區域產量保險費率厘定的原理

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的保費和賠償額取決于該區域的產量。在任何一個保單年度,不管單個農戶的產量如何變化,只要區域產量低于預期產量,該區域所有投保農戶就會獲得賠償——前提是減產是由自然條件引起的。我國目前實行的農作物保險都是區域產量保險,因此,本文的研究內容也只限于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

在實踐中,只有當承保作物的減產率達到一定程度時,保險公司才會對參保人進行賠付,且賠償的金額依據保單中約定的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免賠率以及實際的減產率、減產面積來確定。由此可見,在單產保險中,風險損失是通過農作物單產相對于正常產量的降低值來反映的,單產保險的費率必須通過農作物單產損失的分布來計算。

(一)保費厘定的基本原理

設Y為預期產量,x為實際產量,則損失率(loss rate,即減產率)可表示為:

定義起賠參數α:當損失率大于起賠參數,即時,保險公司對參保人進行賠償。設β為免賠率,f(x)為單產分布密度函數,EL為期望損失,p為保險費率,則假定農戶購買了起賠參數為α,免賠率為β的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承保面積為S,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為A,單位面積的保費為P,則其需要繳納的保費為:如果在某一保單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該區域的農作物減產率達到 α以上,則保險公司將對該區域所有投保的農戶進行保險賠付。

(二)保費厘定的關鍵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響保費P的因素為單產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數和5個變量:預期產量Y,起賠參數α,免賠率β,承保面積S,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A。

其中,承保面積S由參保人的個人意愿所決定,其作用僅僅相當于一個乘數,而對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厘定過程沒有影響,所以下文只研究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厘定。

此外,在實踐中,預期產量Y通常為該年度單產預測值的期望,沒有可變性,即在具體的產量數據下,Y為一個確定的常數。因此,在本文的理論推導中,也將其視作一個常數。

由此可見,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合理厘定不僅依賴于單產分布的正確選擇,還依賴于保險條款中三個重要參數(賠付金額A、起賠參數α和免賠率β)的合理設定。

可以直觀地看出:賠付額(payment)是賠付金額(A)的線性增函數。A越大,農民受到的補償就越多,農業保險發揮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單位面積純保費(P)也是A的增函數,A越大,保費就越高。太大的A會帶來農民無法負擔的高額保費。因此,A的設定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最好能分為幾個檔次,讓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實力進行自主選擇。反映出單位面積純保費(P)是起賠參數(α)的減函數,α理應越大越好。然而,賠付額(payment)也是α的減函數,α越大,保障的范圍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權衡選擇。

同樣的,賠付額和單位面積純保費都是免賠率(β)的減函數,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權衡選擇。

三、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實證研究

(一)數據的來源

從1949-2010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可以獲得山東省歷年棉花生產的數據資料,包括以下兩個指標:(1)棉花總產量;(2)棉花總種植面積。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畝產量,即單產數據。本文將對單產數據進行去趨勢處理,而后估計出2011年的預測值。

(二)產量數據的去趨勢處理

用SPSS繪制產量序列的折線圖,發現該序列存在明顯的時間趨勢,如圖3-1。因此,產量序列可分解為:其中,y為作物實際單產值,為單產趨勢值,為隨機波動值。

圖3-1 產量趨勢圖

去除時間趨勢有多種方法,本文選用回歸模型中的二次函數去除時間趨勢。用SPSS對產量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并且保留殘差項?;貧w方程和回歸系數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得到的回歸方程為:回歸方程表示的是單產趨勢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殘差項即為隨機波動值,兩者之和才是產量的真實值。將 t取63時,帶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趨勢預測值,將(3.3)式的結果加上隨機波動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單產預測值。

(三)單產分布的擬合

數據已通過正態性檢驗,利用最大似然估計得到正態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現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合理性研究

從2008年起,山東省對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實行保費補貼政策:農戶自付20%的保費,剩余部分由政府補貼。此外,通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子產品庫,可以查到現行的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以及全國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保險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對比。

表3-2 政策性與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比較

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 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

單位面積賠付金額A

(元/畝) 600 參照棉花生長期內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決定,不妨假設為600

起賠參數α 20% 30%

免賠率β 0 10%

加入免賠率的實際單位面積賠付金額(元/畝) 600 540

獲賠概率Pr 0.0474 0.0110

單位面積純保費P(元/畝) 7.6307 2.1758

農戶自付比例 20% 100%

農戶自付單位面積純保費(元/畝) 1.5261 2.1758

就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而言,非政策性保險沒有給出明確的取值,其規范程度還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險雖然給出了一個具體的標準,但是靈活性較差,農民無法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標準。

就起賠參數α而言,政策性保險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險,很好的凸顯了其“政策性”,因為其獲賠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險,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險種。

就免賠率β而言,政策性保險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險。在單位面積賠付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免賠率的存在使得農民能拿到手的單位面積賠付金額發生了變化:政策性保險的賠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險,可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農業保險。

就農戶自付單位面積純保費而言,在相同的賠付金額下,非政策性保險是政策性保險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險極大地加重了農戶的保費負擔。

綜上所述,現行的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險,而其帶給農戶的保費負擔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險。因此,未來所有農業保險的模式都應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險靠攏,并且可以繼續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單中還可設置免賠率不同的若干保險等級,將選擇權交到農戶的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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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體系 改革

一、農村金融的概念

農村金融要想發展依賴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受農村金融發展的反作用限制,所以農村金融在整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有主導性地位。我國對貨幣流通、信用活動與資金運動這三種密不可分行為,用農村金融活動來統稱。它是農村經濟發展下出現的一種產物,是一個金融部門,為農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直接影響農村金融活動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農村經濟是我國社會經濟的宏觀體現,而農村金融則屬于微觀行為,他們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

二、農村金融體系的概念

農村金融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現的重要組成,是金融體系在農村的運行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又和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他們之間相互作用和影響。理論上它包含內容多樣的金融組織形式和服務品種,如銀行信貸、保險、證、結算、信托投資理財等。

在我國農村經濟基本是由縣域的城鎮工商業和鄉村經濟組成,城鎮工商業主要是圍繞農副產品加工、運銷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展開,鄉村經濟基本是從事農林牧副漁第一產業生產。由此可見,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從地域上市指縣以下為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或是金融活動農村金融體系泛指,在縣及縣以下由若干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或活動組成的為農村經濟發展融通資金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自七十年代末,我國就致力于農村金融體制進行革新,也略有成效,但在很多方面還顯現出有待改進。

1.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缺陷

(1)整個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目前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致使許多依政策性建成的信用社、商業銀行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能發揮其應有效應,加上一些擔保租賃、商業性保險機構、證券等金融機構在農村還未設立分支機構,加劇了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這點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表現尤為突出。

(2)現有機構組織的功能缺陷。農村信用社不能全面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單一,對政策性金融重任難以擔當;郵政儲蓄資金另作它用,減少了對農業的支持;農村金融里商業性金融的主宰地位面臨挑戰。

(3)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拒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農業有5億畝農作物受到災害,占全部農作物播種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成災面積占受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這些災害帶來的嚴重后果卻只能靠傳統的方式進行彌補,即農業風險保障由民政部門主管的災害救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商業方式推廣的農業保險,僅這兩種救濟渠道解決農村保險業需要面對的問題,顯然是力所不能及。

(4)民間金融缺乏約束手段。農村民間的融資活動和金融組織,在政策壓制和地方性自發抵制的情形下仍然屢禁不絕,且有越演越烈之勢。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后,為禁止和取締民間金融組織,各地方政府出臺不少制度措施,這一現象在很多地方農村里雖有減弱趨勢,但至今還是在不少地方存在。

2.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缺陷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發展制度有待完善;供給不足明顯存在,有形成局部寡頭壟斷現象出現;資金優化配置受到影響,由未形成統一的資金供求市場價格機制造成;適應不了農村經濟發展需求,金融產品供給短缺。

3.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監管的方法單一;嚴密的分業監管;監管的涉及面狹窄。

四、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綜上所述,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存問題的探討,作為政府主宰產物的農村金融體系,并不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使我國農業、農村經濟建設及農村金融業本身的壯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束縛。所以建立一個全新的農村金融體系,以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為框架,讓農村金融活動中占主體地位的金融部門發揮出應有職能,這一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特性的金融新體系構建勢在必行。

1. 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原則

(1)處理好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的關系。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增長和農村金融發展時相互關系的良好處理,是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核心。經濟發展中產生了金融,經濟制約金融,金融支持了經濟的發展,而農村經濟發展一樣需要農村金融的支持。

(2)從實際出發,按市場需求構建農村金融體系。在我國經濟發達區域,仍以農戶分散占有土地的小農經濟為主,零散農戶在市場中缺乏競爭力,應予以自辦金融權,逐步構建與小農經濟的合作金融,降低資本從農業流出,為分散的農戶和農業發展服務。經濟落后區域,需要出臺相關政策性金融條款協助,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建設基礎設施,豐富產業結構,合作金融為農戶供應融資需要,使農業不再是當地經濟的主要支柱。

2. 構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

(1)拓寬農業發展銀行業務領域,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職能。擴展農業銀行業務,改善農業發展銀行單一負責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局面?,F在我國農業發展銀行不能很好發揮其功能,是由于業務面狹窄造成,遠未實現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2)發揮商業性金融的支農作用,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商業銀行向農業投放貸款時,國家可在最低限額或比例上做出相關規定,或建議商業銀行存款增長到一定比例時,多出部分用于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和農業建設。考慮到商業銀行的盈利性和分流大量農村資金的現狀,不妨借鑒國外的方法,例如在某一地方獲得的存款,要有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貸款使用在該地方的經濟發展上,規定了各行分支機構的資金使用比例。

五、結論

論文通過對現在農村金融體系狀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在探討農村金融相關理論概念和實踐操作基礎上,結合前人有關研究資料,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提出以上淺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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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帆.中國農杖中的需求型金融抑制及其解除[J].中國農村經濟,2008(12):69~73.

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5

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甘肅??;農業保險

一、前言

鄉村振興戰略旨在推進我國農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減貧、脫貧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從建體系、抓重點、求創新、強基礎四個層面進行了頂層設計,并提出要持續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增加農保險種、有效提升覆蓋面,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增加財政補貼種類,探索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保險,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甘肅省作為脫貧攻堅難度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脫貧摘帽,但仍然要把鞏固脫貧成果、防范返貧惡化作為重點工作。因此,加強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研究,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一)農業保險覆蓋情況

近年來,甘肅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情況良好,各項指標穩步上升,覆蓋率逐年增加。保費收入從2013年的5.73億增長到2020年的19.13億;保費賠付額從2013年的3.07億增加到2020年的15.72億;賠付率從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險密度從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險深度從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據銀保監會數據顯示,近三年甘肅省累計簽單保費44.5億元,共賠付28.3億元,其中直接受益農戶301.5萬戶次,有力支持了農戶的穩定增收和特色產業的良好發展。但據甘肅省2020年農戶參保戶數計劃表顯示,全省申報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戶,[1]僅占全年農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戶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肅省農業保險的普及率還有著較大的增長空間。

(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因農業的弱質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技術要求等特點,被界定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國對其發展也都采用“市場+政府”“自愿+強制”的雙向引導。我國自2004年試行“有政府補貼的商業化農業保險”,2007年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在全國范圍推行。甘肅省農業保險亦采取“市場+政府”的經營模式,即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國壽財險、太平洋產險、平安產險、黃河財險等12家保險公司都擔負著甘肅省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并且“每縣經辦機構原則上2家,不超過3家”,經辦期限3年,通過競爭性磋商等簡易程序確定服務地區,進而與地方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2]推進農業保險防災減災、助力農業災后恢復生產。在中央保費補貼支持下,2007年開始逐步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試點能繁母豬險種,2008年試辦奶牛保險,2010年試辦玉米制種保險,2012年在天水、慶陽、平涼等地開辦森林保險等;同時,也開發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馬鈴薯、中藥材等甘肅農業特色險種。目前,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已多達105個,覆蓋羊、牛、薯、藥、果、蔬六大主導產業[3]。

三、鄉村振興戰略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時空差異的資源稟賦結構導致甘肅省鄉村發展的差異化分布,也使農業保險發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問題與特性問題。

(一)甘肅省經濟水平落后制約了農業保險發展

農業保險功能的有效發揮需要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資金,該資金一部分來自保費收入,一部分來自投資收入。目前,為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通常由政府財政為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這就意味著地方經濟水平好壞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發展水平。對甘肅省而言,近年來,經濟總量逐年上升,但與全國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較大,長期以來經濟體量位居全國末端梯隊。2020年,全省GDP實現9016.7億元,實際增速3.9%,總量僅高于海南、寧夏、青海、四省區;全省人均GDP約3.41萬元,不及全國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與此對應,全省財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874.5億元,僅為廣東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實體經濟發展的落后,使得投入農業保險的財政資金不夠充足,嚴重制約了全省農業保險的發展。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落后意味著農民收入低,限制了農業保險購買積極性。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甘肅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了7.4%,但僅占全國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國各省排名最低位次。這種農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飯的傳統觀念過于濃厚,對農業保險認知不充分,致使農村居民主動投保意識弱,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供給力度有待增強

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國家旨在保護糧食安全和農業經濟發展,但農業產業固有的低收益、高風險、高賠付率使農業保險盈利性較差,與保險公司的商業逐利目標矛盾。為此,國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項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2010年5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保險公司為種、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從事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免征營業稅及后續對應的增值稅。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2017年財政部的《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還允許經營政府給予保費補貼農業險種的保險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巨災風險準備金,具體按補貼保險保費收入的25%計提。甘肅省貫徹執行,即使這樣,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成本和低保費收入下的優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應,甘肅省還是農業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農保賠付率更高一些。這些明顯抑制了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發展建設的積極性,整個市場政府主導力量明顯,市場自發調節力度弱。與此同時,省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數據信息共享平臺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導致承保農作物的方位、面積等數據不準確,農業指標監測設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進行。各保險公司針對農業保險特色產品的開發創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覆蓋了包含主糧作物、藏系養殖、森林在內的主要農產品,以及包含果樹經濟作物、特色養殖、蔬菜種植等在內的特色種養殖產品,但大多保險產品同質化現象明顯,缺少市場競爭。同時,隨著新型經營主體和特色經濟林果類產品種植規模的增加,逐步開展了針對蘋果、玉米的“保險+期貨”試點,增開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廣杏、茶樹、湖羊、絨山羊、黑山羊等11類品種的天氣、價格指數保險;以及紅花椒、核桃、油橄欖、藜麥、金銀花、設施蔬菜、中藥材等9類產品的收入保險。這些創新型險種總計20余種,僅占全部農業保險品種的18%,并且很多尚處于試點環節,未大規模推行,創新力度明顯不足,理賠標準和理賠方式上的較大差異也影響了相關產品的信服度與普及率。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規模種養殖大戶越來越多的對理賠提出高要求,傳統的成本保險已經無法滿足農戶化解風險的需求。與現有物價匹配的產值保險、收入保險成為主要需求,但現有產品表面創新多、質變節點少,尚未涉及到深層改革,這些都從供給層面影響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對策

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背景為依托,要想獲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必須重點解決財政補貼、需求提升和供給增強三大問題。

(一)加快地區經濟發展,增強財政補貼力度

經濟有效增長是帶動農業保險良好發展的動力,而農業保險的良好發展又可以推動農業經濟的快速增長。因此,一方面,借助“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中甘肅省的特殊地理位置優勢,順應國家雙循環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等發展契機,積極推動省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優化財政資源統籌,增加對鄉村振興等重要領域的財政支出比例,確保并逐步提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利用效率。作為經濟欠發達省區,甘肅對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依賴程度較高。2010-2019年,全省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均值僅為0.463%,而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均值卻達到1.658%,全省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的比值從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財政部數據也顯示,2013-2018年,中央對甘肅省財政轉移支付總量(不包含稅收返還)從0.16萬億增加到0.2萬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已成為甘肅省財政支出的主要來源。以財政補貼為主的農業保險在甘肅省試點以來,中央、省級、市縣三級財政補貼比例分別約占40%、25%、15%,2007-2019年,累計政府保費補貼61.23億元,占保費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級、市縣級各自累計補貼額為25.66億元、21.69億元、13.89億元,[5]中央補貼是主要構成。2020年,全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9.13億元,按照“財政補貼資金計劃”,中央補貼3.49億元,省級補貼5.04億元,分別占保費收入的18.24%和26.35%。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在甘肅省加快經濟發展同時,資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補貼,因此,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轉移補貼,還要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資金使用監督,避免尋租、資金缺位錯位使用情況,確保資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經濟價值高的果蔬類農產品,農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財政壓力和省政府保險任務計劃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險覆蓋率較低,亟需財政補貼的持續增加。鄉村振興需要繼續推進“一縣一品”“一村一品”特色農業產業發展,相關農業保險則因產品特色多處于創新試點環節,并由縣級財政主要補貼,而省內高貧困率意味著多數縣級政府地方財政有限,無法承擔高額保費補貼,保障規模有限;農民的低收入也制約了自繳保費比例不能太高,這就導致“全而弱”的惡性循環。從長遠發展來看,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仍需中央財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農民需求

提升農民需求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中確定的中央補貼品種,除育肥豬實行“成本+目標價格”保險、由農戶承擔20%的保費以外,其他實行成本保險,農戶承擔保費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擔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農戶僅分攤5%;商品林分攤比例最高,需分攤30%;馬鈴薯、能繁母豬農戶分攤20%,玉米、棉花、冬小麥為15%,青稞、藏系羊、奶牛為10%。蘋果、中藥材、肉牛、肉羊、蔬菜、雞等省級補貼品種則區分農戶貧困程度,貧困戶承擔10%,非貧困戶承擔20%。與此同時,作為成本保險,相關補貼品種的保額根據開辦時的物化成本確定,從300元到10000元不等,費率從2%到6%不等。據統計,2007年,全省農戶自籌保費546萬元,占總保費收入13%;2019年,自籌保費33380萬元,占比20%;2007-2019年間,農戶累計自籌保費12.02億元,僅占保費收入的16.3%[6]。傳統補貼品種保額與現行物價增長速度的脫節,使農戶享受低費率同時,又認為成本投入和保險賠付之間有差距,尤其是設施投入大的高經濟價值農產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農戶投保意愿。這就需要依托鄉村振興戰略,在產業脫貧的基礎上積極推行產業振興,提升農戶手工技能,增加穩定的從業工資收入和財產凈收入,從而可持續地提高農戶可支配收入,在現有消費基礎上滿足農業保險費用開支的增長,從根源上緩解甘肅省農業保險投保率低的現狀。此外,還需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改善農戶傳統“認栽”觀念。在偏遠農村地區,保險普及力度并不樂觀,一些農戶只知道社保,對農業保險知之甚少。因此,在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推進的政策環境下,鄉村干部以及農業、保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深入村社,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普及宣講會,為農戶們講解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理賠案例,通過淺顯易懂的方式讓農戶意識到“以小換大”的風險防范重要性,了解農業保險的功能,積極配合國家政策的順利開展,增強參保積極主動性。同時,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間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視頻方式,找當地已參加農業保險并獲益的農戶做代言,多做產品介紹和優惠政策宣傳,從而提高農業保險投保率。

(三)提高保險公司供給積極性

1.繼續推行并落實財政部規定的有關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稅收服務質量,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并吸引保險公司主動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提供更多的農業保險服務,積極協助甘肅省鄉村振興戰略的落實。2.引入更完善的競爭機制,建立多元主體的農業保險市場。截至目前,甘肅省尚未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服務,農業保險由綜合性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只占各經營主體業務的小部分,這就使服務專業性欠缺,在產品設計和費率厘定及條款制定上專業性不強,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和質量也劣于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未來可以在提升經濟發展、確保并增加地方補貼的基礎上,吸引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來甘肅拓展業務,增加市場競爭力,提升服務質量。3.規范保險經營管理,提高理賠效率和精準度?!蛾P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結合自身財政情況增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引導保險機構到農村基層網點,下沉服務重心,開拓新型農業保險產品試點范圍。因此,一是甘肅省政府要進一步結合鄉村振興發展需求,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推動“以獎代補”政策的試點;二是現有從事農業保險的各家保險公司應加大對農險業務的重視,積極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類型,增加對鄉村振興中“一村一品”的高經濟價值特色農產品保險保障,明確理賠范圍,做到精、準、細。在現有成本保險為主,試點產量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產值保險、“保險+期貨(權)”等產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據保障對象的特殊性,試點成熟后逐步推廣普及。三是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及時賠付,增強保險信譽度,提升農戶投保熱情。四是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農業保險的產品宣傳、開發創新,完善省內“互聯網+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推進農業保險承保的電子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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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范文6

農業保險是商品經濟(特別是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外農經專家認為:農業科技、農業投入、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發展,特別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論文百事通現代農業承受著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的威脅,這些風險的存在和發生,嚴重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國農業經濟現實的“弱質”狀況,加之超小規模的農戶分散經營,造成了農業風險機制的脆弱性,我國農民的收益和農業經濟處在一種極度的不確定性狀態,客觀需要創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分攤經濟損失的風險管理機制,現代農業保險具有這一功能。農業保險的發展,對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推動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

(一)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供給不足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必然形成對農業保險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或現實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狹小的經營規模使農民產生較低的預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現實的保險成本。(2)保險價格即保險費率因素,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還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業形式經營,國家支持和補貼較少,相對農民收益而言,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3)受傳統農業的影響,農民的保險意識還較差。

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導致農業保險范圍過窄,規模狹小,很難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理論,農業保險經營者風險集中,賠付率較高(自1982年以來,中保農險的平均賠付率達103%),商業性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經濟效益,這就很難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在萎縮的供給和低迷的需求狀態下,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

(二)現行我國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不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國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各方都在結合自身的情況,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概括起來大致有:(1)保險公司獨自經營;(2)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3)保險合作社經辦;(4)農民互助保險組織經營等形式。這些探索無疑對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是有益的,但這些分散的、缺少風險基金的組織無法滿足農業保險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現在:(1)現行的保險組織體系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作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其主體作用尚未充分體現。(2)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的關系: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農產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當前我國農業的實際情況決定了農業經濟問題1999年第5期農業保險應具有政策性,這就必然要求在組織的設計上應建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但是現有的保險體系缺乏這一農業保險的核心組織。(3)承保面的選擇與責任控制問題。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其理論基礎,保險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點”,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經營的穩定性,這就要求擴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國地域遼闊,農業生產條件差異較大,農業內部各業之間以及不同地域之間,農業系統風險各異,況且農業保險存在難以控制的道德風險,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這個矛盾是現有的保險組織體系無法很好解決的。

(三)農業保險的發展面臨資金短缺、人才匱乏、技術薄弱的矛盾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特別是在資金方面的資助,但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農業保險將面臨資金不足的矛盾;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復雜性決定了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在理論研究上相對滯后,在實踐中發展緩慢,農業保險方面的統計資料不詳。技術是保險經營的重要要素,而發展保險技術的關鍵又是人才,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發展呈現多次起落,保險人才斷層,而農業保險經營上的復雜性、艱苦性,導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建國以來我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首先,發展農業保險要尊重農業經濟和農業保險規律。農業及農業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應區別于其他保險對象的保險業務,在政策法規的制定、組織機構的設置、費率的厘定以及理賠等環節,都應充分按農業規律及農村的實際辦事,現存的其他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方法不能簡單加以套用。其次,農業保險的發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農民這個利益階層在經濟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對保守,我國農民受傳統農業的影響較大,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作為商品經濟產物的農業保險也應是個漸進的過程;同時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要求農業保險的發展不能搞“一刀切”,而應因地制宜,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因勢利導,循序漸進,急功近利辦不好中國的農業保險,1953年我國全面停辦農村保險業務就是一個教訓。

(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的啟示創建于18世紀初的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目前已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和規模,通過對其分析研究,得出其有益的啟示有:(1)政府充分發揮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作用,強化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主要表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政府直接組建農業保險公司,如美國的聯邦作物保險公司;政府給農業保險大量的資助,一般補貼都占全部保險費收入的50%-60%;政府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2)組織的多元性并構成一個完整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組織,一般由多種形式構成。如西歐國家從事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有:當地小型互助組織、大型互助合作組織、政府保險機構、合股保險公司等;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主要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農業互助組合,二是農業互助組合聯合會,三是政府農業保險機構。這些組織間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構成一個有機的組織體系。(3)發展農業保險,立法先行。發達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過程中,重視立法工作,用法律來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如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的《聯邦作物保險法》、加拿大的《農作物保險法》等。

(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1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組織體系,為保險的發展作組織保證。首先,根據我國農業生產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及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在我國應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體的農業謝家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問題及對策保險組織體系。合作保險組織符合中國國情,農民易于接受同時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險組織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其合作范圍可以鄉為單位,保障對象直接面對農戶。第二層次,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其保險對象為互助織織,合作范圍可以縣為單位。第三層次,區域性保險合作聯合社。其保險對象為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其保障范圍,可按照農業經濟地理區劃而成的農業區域。充分發揮地區優勢,促進區域農業保險發展,這符合風險的集中或組合管理原理。其次,適時組

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產品具有社會公共福利性,各國都把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護的主要內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財力上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在各國都主要是一種政策行為,因此我國也應及時籌集資金,組織機構,建立我國的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除經營一般業務外,主要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新晨

以合作保險組織為主體,以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導,其他保險公司作為補充的多層次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2保險實施方式的選擇。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實踐表明,在農業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農民保險意識較差,自愿保險方式易導致投保面過小,范圍過窄,這一方面導致保險組織分散風險的能力降低,賠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費率上升,較高的保費率反過來又抑制保險需求,賠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險供給,農業保險就難以發展;但強制實施方式,又容易引起農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險實施方式的選擇上,一方面應強化宣傳手段,另一方面應區別情況,對種養殖業應強制保險,對其他險種則采取自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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