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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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1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特殊情況 計稅處理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調節國民經濟和社會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杠桿作用,而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盡管個人所得稅已經實施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個人所得稅中的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幾種特殊情況的計稅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出錯并極易混淆,因此論文對此進行梳理歸納。

一、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不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企業為了減員增效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中,因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暫時不辦理退休手續,而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屬于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這些人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之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取得的基本生活費收入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中,一次性從原單位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該平均到自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到法定退休時間的所有月份,并合并到當月領取的各種應得收入,再減去當月應扣的基本費用。以此作為確定稅率的余額基礎,再加上當月的工資等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但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即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員能夠享受此待遇。提前退休時取得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應該先平均到每個月,所平均的時間跨度為提前退休到法定退休之間的所有月份。再減去當月該扣除的各種費用,以此余額作為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基礎,以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乘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即為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補貼應繳稅額。

三、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當用人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對其支付一次性補償收入,其補償款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對于此類補償款的起征稅點是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對于補償款的超額部分,將根據相關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于此同時,個人在領取此補償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三險(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一金(住房公積金)可予以扣除。然而存在另外一個特例,當合同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自行宣告破產時,其合同職工獲得的補償收入屬于一次性安置款,因此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全年一次性獎金

對于納稅人所取得的年終獎,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由代扣義務者在獎金發放時按照單月工資或薪金代繳納稅,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為兩種計稅方法,即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全部稅款以及雇主為雇員承擔部分或全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

例題1: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1月份取得當月工薪收入48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36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6000/12=3000元,因此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3500)*3%+36000*10%-105=39+3495=3534元

例題2:中國公民張某三的2013年1月份工資30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9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9000-(3500-3000)]/12=708.33元,因此稅率為3%;應納稅額=(9000-3500+3000)*3%=255元

例題3: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2月份取得當月稅前收入5000元和不含稅的上一年年終獎總額30000元。則李某在當月應繳稅額的具體計算如下:

其中工資部分的應繳稅額=(5000-3500)*3%=45元

稅后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30000/12=2500元,第一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應納稅所得額=(30000-105)/(1-10%)=33216.67元; 33216.67/12=2768.06元,第二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則應納稅額=33216.67*10%-105=3216.67元;當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45+3216.67=3261.67元

總之,個人所得稅中的這幾種特殊情況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不過仍然存在較大差別,因此應謹慎處理,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何時該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何時應單獨計算,何時用均值計算,而何時又應該用總額計算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

[2]劉穎.東奧會計在線稅法應試指導[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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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岳希明,徐靜,劉謙,丁勝,董莉娟.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應[J].經濟研究,2012,09:113-124.

[5]萬瑩.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由稅收累進性和平均稅率觀察[J].改革,2011,03:53-59.

[6]岳樹民,盧藝,岳希明.免征額變動對個人所得稅累進性的影響[J].財貿經濟,2011,02:18-24+61

[7]施正文.分配正義與個人所得稅法改革[J].中國法學,2011,05:32-43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度;問題;改進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居民收入不斷提高,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職能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因為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其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稅制進行分步式、循序漸進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存在缺陷

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類征收模式,對不同來源、類型的個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稅率,等額的稅前收入由于來源或者取得次數的差異可能導致不同的稅收,由此導致實際稅負的不相等,進而違背了稅收橫向公平原則。

(1)同等的工薪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股息紅利收入由于來源與取得次數不同,在稅收模式的適用上大相徑庭。而且對勞動性收入采用累進稅率,對其他生產要素收入采取比例稅率,也會使得勞動收入的稅收負擔偏重,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

(2)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并沒有將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尤其是需要加大調控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薪酬、稿酬、經營所得等11類。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類所能涵蓋。比如,廠主型的富豪,不給自己開工資或僅象征性地開工資,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規避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機制;又如,城鎮化進程中,大量城市周邊居民獲得大量房產和補償收入,然而由這部分的收入目前并沒有納入征稅收入范圍。

(3)現行稅制導致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無法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由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非貨幣收入逐步增多,居民收入呈現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點,如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房屋轉讓收入、金融市場衍生品收入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如私營企業主、演藝明星等,收入來源渠道多,隱蔽性強,使稅務機關對于他們的真實收入情況很難準確掌握,從而導致逃稅避稅漏洞較多。造成了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格局形成。

2.稅制設計不完善

(1)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兩種形式,按所得的類別不同選擇對應的稅率形式計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3% -45%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的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稅率計算復雜。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征收群體是工薪階層,而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過高,大部分工薪階層只適用于最低的的兩級稅率。所以,七級的稅率設置以及較小的級距差距,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稅率調節的作用,而且還會導致納稅人通過隱瞞各項收入來降低邊際稅率。

(2)稅前費用扣除不合理:

在稅收理論中,個人所得稅除稅收優惠項目不予課稅外,還要對個人所得的一些費用進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費用扣除、生計費用扣除和特別費用扣除3個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方式為個人單項申報,費用扣除只是單純地對自然人的一般花費進行的扣除,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負擔人口、教育費用、住房費用、醫療費用等情況,也沒有考慮家庭的收入構成結構,只是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標準,導致同樣收入總額的家庭繳稅差距很大,有失公平。

(3)稅收監管機制有待健全

①代扣代繳是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征收方式,但有關代扣代繳的法律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致使在實際工作中涌現出很多問題,為稅務機關留下了執法風險和隱患。例如很多單位因手續繁復而不代扣代繳或只對固定發放的貨幣工資予以代扣稅款而忽略了不固定發放的獎金、補貼等。

②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的落實不到位。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而且現在也沒有形成對依法申報者的有效激勵和對違法者的嚴厲懲處機制,將不利于全民納稅意識的培養,甚至會惡化稅收環境。

③信息渠道不暢通,導致征管機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逃稅漏稅引發的稅收流失增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系統一直未實現全國聯網,導致征管信息傳遞受阻,且時效性很差, 不但稅務部門內部征管部門之間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受阻,而且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也不能實現有效信息共享。這樣就為偷逃稅行為埋下隱患。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進措施

1.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

中央關于個稅改革的指導方針在歷年歷次文件中始終是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故應科學設計稅制,具體操作方法為先按年匯總個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種收入類型),扣除法定減免額以及特定項目后計算出收入余額,然后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稅收。上述所謂的特定項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這些項目所得可以單獨列出,繼續實行分類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規避納稅人惡意調節收入來源和性質的情況,既保證了稅收收入又照顧了低收入群體,又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控功能。

2.降低稅率,減少級數,拉大級距

現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太多、級距不合理、結構復雜以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規定了三到六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個稅改革應逐步減少級數,將現行七級稅率合并為三到五檔;拉大級距,尤其是拉大中低收入稅率的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這樣既可以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也可以真正貫徹“高收入者多交稅,低收入者少交稅”的原則,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3.規范稅前費用扣除項目

(1)要將個人收入和個人綜合生計費用緊密聯系,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健康以及家庭情況,由此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在政策的制訂上向社會低收入群體傾斜,將關注的重點集中于中高收入階層,以此更好發揮收入調節作用。

(2)應適當采用家庭申報制度,以整個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根據不同家庭的收支情況確定稅收負擔,以此來避免家庭收入來源集中于一個人所導致的稅收不平等。

4.改進稅收監管體系

(1)將納稅編號與納稅人個人信息對接,建立完善的現代化信息網絡管理平臺,推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進程,努力做到個人信用消費、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等全程監控。此舉既便于個人所得稅征管,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2)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落實各項監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強化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稅收工作的硬性約束,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宣傳教育,敦促納稅人了解并遵守納稅規則。

(3)加大檢查和懲處力度。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使得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無法掌握完全的個人收入信息,即所謂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是個人收入信息的掌握者,要使納稅人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收入信息,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納稅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信息。而實施嚴厲的懲罰措施,并使稅收懲罰成為可置信威脅是稅收激勵機制形成的首要條件。必須保證適當的檢查面,并且加大懲處力度,增大逃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才能保證稅收。為此,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通過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稽查機構的裝備。

參考文獻:

[1]岳樹民,李建清等《優化稅制結構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

[2]陳效 對改革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思考和建議.稅收經濟研究,2011(2).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文章從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探討了個人所得稅問題,并構思了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 ,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 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 經濟 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 發展 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1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 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分類所得稅制缺陷越來越明顯。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 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 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 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 費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個人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 加了征管對象的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②對低收入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首先,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隨著 教育 、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 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 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

其次,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 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1.3 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 %的比例稅率。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 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 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

1.4 稅基不夠廣泛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 小。

2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路

2.1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 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 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 他應稅所得匯總 計算 ,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 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稅收指數化措施

所謂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因通貨膨脹造成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包含三個層面:①按稅法規定原本不必繳稅的納稅人,因通貨膨脹導致實際起征點 的降低而被歸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列 ;②通貨膨脹使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入提高而產生了納稅“檔次爬升”效應,納稅人在實際 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卻按高稅率納稅;③通貨膨脹造成相鄰應納稅檔次之間的差值縮小, 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樣尤其是對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稅負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貨膨脹更多地損害了低收入納稅階層的利益,使個人所得稅產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 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 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 項加成征收的措施。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邊際稅率過高,實質上形同虛設。

2.4 擴大稅基

為了能有效地擴大稅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的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舉規 定不納稅的項目。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法律對策

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1.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方式

1.與用人單位簽訂雙份勞動合同逃避稅收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簽訂,而第二份勞動合同則按照實際工資薪金所得與第一份合同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差額簽訂,并用費用報銷的形式進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資逃避繳稅

過高的邊際稅率使得許多納稅人者傾向于選擇“高福利、低工資”,即企業將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轉換為消費服務。如利用各種商場購物券、給員工繳納各種商業保險、提供旅游補貼等,納稅人利用這種消費福利補貼實現了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費用逃避稅收

個體工商戶往往將自己的個人收入轉入自己的企業,自己日常的個人及家庭消費則從企業列支,并且大多數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進行交易。由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消費和職務消費的界限較模糊,這種做法不容易被稅務機關發現。他們往往在年終還不進行利潤的分配,而是通過借款的方式將其轉換成個人收入;此外,許多個體工商戶還通過在銀行設立多個賬戶的方式實現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將應獲報酬轉化為對企業的投資逃避繳稅

納稅人以購買股票、證券等形式進行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是納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內的,但很多納稅人不直接取得企業對他的分紅,而是通過將自己的投資所得預留在企業的賬戶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企業則把這筆收入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載在個人名下,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攤逃避繳稅

納稅人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扣除費用寬面額的規定,采用分散多次領取的方式,將其取得的收入化整為零,從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個納稅期限內都保持均衡。有的企業甚至將年薪改為月薪,將年終獎、季度獎等本應一次性發放的收入分散到各個月發放。這樣不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過高的個人所得稅,還能分享每個月的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1.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間,隨著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的增加,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額也由2005年的2094億元上升到6054億元,漲幅達到了189.11%。但我們還應該看到的是這七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額也在不斷增長,2005年流失額為4584.66億元,2011年則上升到8704.04億元,漲幅為89.85%,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還是十分嚴重的,不僅數額巨大,而且增長迅速。

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稅制原因

1.課稅模式不合理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對于同一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納稅額的課稅模式。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便于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稅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的征收辦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但實踐表明,這種征收方式難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其最大的問題是不能綜合考慮個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難以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2.課稅范圍過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范圍是采用列舉的方式的規定的,具體分為十一類。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所得特別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斷向多元化、隱性化的方向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結構日趨復雜。許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列舉的資本性收入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中還沒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這就導致了稅款的流失。

3.稅率結構設置復雜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資、薪金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除按20%征稅后,還適用加成征稅稅率,加成后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0%。

我國針對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累進稅率與之前的九級累進稅率相比,是有所進步的,但目前的七級累進稅率還存在不足之處。在這七級累進稅率中,只有前四個比較常用,而后三個級別的稅率幾乎用不上,實際意義不大,也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作用。此外,工資、薪金所得45%的邊際稅率還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稅率、高福利的一些歐洲國家外,其他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在40%以下,我國的邊際稅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僅次于丹麥62.3%、瑞典56.7%、荷蘭52%和日本50%。較高的邊際稅率會使納稅人為了降低稅率標準,而采用將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實現少交稅的目的,導致稅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實

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認識不到位,扣繳意識不強?!秱€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規定,代為扣繳是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但許多扣繳義務人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在幫稅務機關的忙,稅務機關支付給他們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更讓他們感覺是在給稅務機關打工。這種錯誤的認識,使得他們缺乏法律責任感。

扣繳義務人采用多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劾U義務人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人,他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厲害關系,扣繳義務人往往盡量少將職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國家,以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很多時候,納稅人的稅額是由扣繳義務人自身負擔的,這都會使扣繳義務人由于利益關系運用種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

2.征管信息不暢

納稅人收入越來越多元化、隱蔽化,而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還不高,申報、審核、稽查環節都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和查詢手段,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傳遞緩慢且準確性不高,造成了納稅資料的缺失。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滯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現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暢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全面、準確地獲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財產的真實數據。稅務機關與銀行、證券、工商等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另外,我國還沒有建立社會全員參與的長效協稅護稅機制和信息化網絡,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有限,稅務人員要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情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多樣,收入時間多變,如果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很難匯總統計,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

3.執法處罰力度不夠、缺乏獎勵機制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中規定了追繳稅款和交滯納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罰規定,但在稅收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不具體、幅度落差大,使稅務機關難以決斷。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在執法時對偷逃稅款行為的處罰往往過寬過軟、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國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抗稅、偷稅行為都有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給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具體執行的很少。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交或少交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交或少交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罰款很少有超過三倍的,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的作用。

此外,我國對誠信納稅人激勵機制缺位,誠信納稅和偷逃稅的待遇一樣,多納稅和少納稅的社會評價也沒有很大的區別。這種激勵機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納稅環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納稅者的積極性。

3 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法律對策

3.1 完善與優化稅制,彌補稅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我國目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體現了橫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在縱向公平上幾乎無能為力。分類所得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進行費用扣除,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使具有多種渠道收入、綜合收入高、納稅能力強的高收入者游離在稅網之外,他們往往不用交稅或者交納較少的稅,最終導致了稅收的流失。

我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分類征收與綜合申報的結合,具體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分類征收、源泉扣繳是基礎,主要計對占納稅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發揮分類征收的固有優勢。第二,逐步引入綜合申報制度,重點監控占納稅人20%的高收入階層。第三,實施對中低收入納稅人減稅,特別是降低勞動所得的稅負,這樣可以加大稅收公平分配的力度,減輕征管壓力、降低征管成本,將征管資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階層,在綜合申報制度的執行上配置更多的資源。在推進過程中,我們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術水平,盡早推出個人財產登記、雙向申報、納稅人代碼管理等關鍵制度,真正落實儲蓄實名制,推進稅務、公安、銀行、國土、海關等相關部門的納稅人信息共享。

2.合理確定稅基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正面列舉地方式,明確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前面10項規定了具體的所得項目,第11項規定“其他所得”,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定義。這種規定看上去是涵蓋了個人收入的全部內容,但第11項規定的“其他所得”沒有一個能夠明確“其他所得”性質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實踐中還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標準。

在現階段,從保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出發,我們可以通過及時地補充法律法規或對現行的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解釋,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不斷擴大應稅項目。將資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納入到征收范圍中,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3.優化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第一,總體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并用,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的稅率結構。具體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經常性的所得,對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經常性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第二,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累進稅率為45%,這個稅率在稅收實踐中很少能適用到,在法律設置上形同虛設。世界上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都在逐漸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國是33%,德國22.9%,日本37%,韓國40%,俄羅斯31%,“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平均稅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應當根據全球稅制的變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適當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使稅法更好地落到實處。此外,個人所得稅綜合課稅項目的超額累進稅率檔次適當的簡化,最好不超過5級;分類課稅項目仍可適用現行20%的比例稅率,保持不變。

3.2 強化征管,截斷稅收流失的通道

1.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稅源監控

對稅源的監管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因此,為了治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我們可以通過社會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不斷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計算機化,加強對納稅人的重點監控和管理。

第一,加強稅收的信息化建設。稅務機關內部要形成稅收信息網絡,實現納稅人征管信息在全國稅收系統范圍內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建立重點高收入者納稅人的檔案,其他稅務機關可以共享這些信息,從而實現各級稅務部門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監督;對各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集中進行全面的調查,準確掌握高收入行業中各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員工的數量、收入分分配等情況,準確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項目、形式等情況。此外,還可以建立一個高收入者信息庫,信息庫主要包括某一時期內高收入者的財產來源、去向等資料,重點是高收入者的具體納稅情況。

第二,建立社會協稅、護稅機制。高收入者從事的所有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活動,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庫中。而及時、準確地從社會各個部門獲得這些信息,就需要銀行、海關、證券等部門的合作配合。因此,稅務機關要與工商、銀行、公安、證券、海關、房地產以及新聞媒體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促成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協作、通過各個部門提供納稅信息,同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3.加強稅務稽查,加大處罰力度

稅收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嚴厲有效的稅收處罰,較強的稅法威懾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要想改變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現狀,就應當加大稅收的處罰力度,從而增加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風險和成本。

同時,還要限制稅務機關在處罰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要適用統一的懲罰標準,使懲處不斷制度化和規范化。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進行通告,對其在全社會進行曝光,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加大納稅人社會形象等方面的損失 此外,我們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配套獎勵措施,形成一套納稅激勵機制。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在職稱評級、職務晉升、工資薪金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3.3 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貨幣化

個人取得收入是為了消費,在滿足一定消費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獲得收入后進行消費的方式,還是采取直接獲得服務的方式,對個人來說顯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業將支付給員工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提供消費服務的福利形式,這樣就有效地為他們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造成了我國現階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貨幣化、賬面化的程度較低。為了堵塞高收入者個人所得流失的漏洞,減少企業以各種名義向個人發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對福利性的轉移收入,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福利稅的做法,福利提供單位對發放的各種福利逐一進行記賬,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按照當期市場價格稽查其具體數額,只有已繳納福利稅的支出項目,計所得稅時才予以承認并準予列支,否則不準列支。

2.減少現金交易

根據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記錄的現金交易方式,是對個人收入實行監控的重要手段。個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變大量采用現金交易,而不經過銀行系統,因流向沒有記錄,稅務部門的征稅沒有客觀依據的現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系統基礎設施的改善。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對居民收入與支出的監控。

3.建立和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對個人的存量資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通過了解個人各項財產情況,推算其財產積累期間各年收入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堵住部分納稅人的偷稅渠道。同時,將個人高額財產,如高檔家具、高檔音響設施、樓房、別墅等,實行編碼實名登記,輸入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中心并全國聯網,可以有效避免因納稅人對高額財產進行地區轉移或者多人分名額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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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煒光:《個稅改革的大方向:以綜合制稅制代替分類稅制》,載《中國改革》,2008年第9期。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F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畢竟帶來了主體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近日來,不斷蔓延的金融危機或多或少會對每個人的收入產生影響。在這個不太樂觀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想起某些細節,很多人認識到報酬減少,越應該注意節稅避稅。其實,如果你稍稍變化計稅的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就會大有不同。關鍵要認識到,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為支付的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作一簡單探討。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使人們開始重視個稅的節稅避稅。近日,越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影響著每一個人,特別是工薪階層,于是工薪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顯得越發重要。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2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2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

[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的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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