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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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工程論文

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文1

質量是公路工程的靈魂和生命,工程質量是百年大計,造福后代的大事,也是企業的信譽和生命,交通安全工程設施具有區別于土建工程的獨特的施工特點,在質量控制中也存在區別于土建工程的控制手段和側重點,根據實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質量控制工作[2][3]:

(1)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施工前加強對產品及原材料的質量合格檢驗,這是一道最關鍵的質量管理程序,拒絕任何不符合設計或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或原材料進入施工場地。進場材料構件的質量對交通安全設施的質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標志牌、波形梁護欄、隔離柵等的質量隱患往往不是出現在安裝過程中,而是出現在進場構件的質量上,安裝的檢驗比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較容易發現和糾正,但進場材料的質量問題,往往不易及時發現,通常在使用過程中才能逐漸暴露出來,因此,進場材料和構件的質量檢驗十分重要;

有關人員必須到進貨的生產廠家檢查和確認其生產設備能力、工藝水平及其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貨過程中,不定期地進行巡查,以保證生產廠商提供的產品合格,產品進場后,技術人員要依據規范的規定試驗和檢驗,確認后方可用于安裝,發現疑問時,還可以增加相應的檢測項目和頻率。

主要手段有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和工地試驗室進行抽驗兩種,每進一批都應嚴格履行該程序,必要時,應到產品加工生產廠家進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藝的檢查。例如成品波形梁,進入施工現場后,先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及各項技術指標,并進行抽檢,包括外觀尺寸檢查、厚度檢查、防銹處理檢查、基底鋼材機械性能檢查等,重點抽檢波形梁鋼板厚度及鍍鋅厚度、均勻性,因為波形梁鋼板厚度每相差0.1mm,其防撞性能則大打折扣;鍍鋅層的厚度及均勻性則直接影響到波形梁的使用壽命。

如果發現有嚴重的情況,必須立即檢查生產廠家的加工程序;對標志板先檢查底板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再測試其色度性能、光度性能、逆反射系數、發光強度系數、耐侯性能、耐彎曲性能以及防腐處理等。對標線主要檢查標線材料的反光性能、附著性等,對隔離柵主要檢查外觀尺寸及防腐處理等。

(2)加強對工序流程的控制,

把好質量關,消除工程中隱含的不合格工序的發生,如波形梁鋼護欄施工工序為:放樣-打樁-護欄安裝-護欄線形調整;防眩板施工工序為:放樣-支架及防眩板安裝-防眩板線形調整。隔離柵及防拋網的施工工序為:放樣-挖坑-澆基礎、立柱安裝-掛網;標志的施工工序為:基礎定位放樣-基坑開挖-基礎混凝土澆筑-標志立柱安裝-標志板安裝;標線施工工序為:放樣-清掃路面-劃底漆-劃標線。

(3)對專業人員的控制

專業人員是運用廣泛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工作經驗加強工程質量的重要基礎,在高速公路蓬勃發展的今天,從事交通工程的專業人員十分緊張,必須認真審核進場專業人員的資質和能力,必要時可以抽調相關人員進行短期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教育項目部的工程技術人員,使他們認識到創精品工程最重要的是先從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目標做起,認真自覺地履行監理程序,從最基本的施工要素做起,嚴把質量關。

(4)建立合理的質量管理體系

建設工程都是*一個好的管理體系來支撐,依*機制來運轉的,作為施工項目管理層,項目總工程師為整個項目質量的負責人,制定該工程質量的總體方針、政策,質量檢驗工程師及試驗人員定期地對施工中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規范的,要求施工隊立即進行整改,直到達到規范要求,才能進入下一道程序的施工,項目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工程師在現場進行現場技術指導和監督,及時解決現場出現的問題,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橫向從自建到各專業的管理體系,使工程質量得到好的保證。

2.交通安全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

交通安全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重點環節在于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對于一般交通安全設施而言,有防撞護欄、防撞護欄、標志、標線及周圍環境安全等具體控制因素,因此對這些具體因素采取科學而有效的措施是保證交通安全設施完工的必然保障,其具體措施分別如下[4]:

2.1防撞護欄

國內高速公路廣泛采用的是波形梁護欄,是利用土基、立柱、橫梁的變形來吸收能量,并迫使失控車輛改變方向,恢復到正常的行駛,防止車輛沖出路面或穿越中央分隔帶,以保護車輛和乘客,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2.2防撞護欄

在高等級公路上,為了防止與公路無關的人和動物進入,保證車輛高速行駛的安全,防止非法占用土地等,而設置禁入隔離柵,隔離柵最常見的問題是由于隔離柵強度較差而時有被盜,不僅給管理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且給安全行車帶來不利影響,必須加強現場的安裝質量。

嚴格按照設計圖進行施工放樣,先從路兩側的邊溝向外定出中心線,保證公路用地范圍的準確性,然后再在中心線上定出立柱位置,并在每個樁位做出標志;在放樣和定位工作完成的基礎上,根據設計圖的要求開始挖坑,平面尺寸和深度不能小于設計要求,坑底要清理干凈;連接網片,先在地面上將網片用立柱連接起來(連接螺栓不能擰緊),連接完后按照每個基坑的位置豎立起來,并用臨時支架進行支撐,根據設計圖和現場地形進行調整,確保線形的平順美觀;隔離柵的線形經監理檢查合格后,即可向坑內澆筑混凝土,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80%以上時方可拆除臨時支撐,并擰緊螺栓;

2.3標志及標線

交通標志在整個交通安全設施中起著重要作用,它就象一座無聲的廣播電臺,24h為道路使用者提供明確、及時和足夠的信息,引導和組織交通流,交通標志直接關系到交通運行狀況和道路使用者對道路的認識與理解[4]。

首先,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的要求進行標志基礎的放樣,保證標志的里程位置和凈高符合設計要求;標志基礎的幾何尺寸及埋深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保證標志基礎的穩定,待混凝土的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80%以上時,方可進行標志的安裝;

同時為了確保標志板面的平整度,監理必須嚴格控制標志背面的加固,增強標志結構的整體性;在標志的安裝過程中,要精確控制標志安裝基準面的平行度與垂直度,這樣才能為標志安裝后的合格提供必需的技術保證。

對于標線,交通標線對車流的渠化、分道行駛及導流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有著美化道路的效果,因此標線涂劃工程必須確保線形流暢,并與道路線形相一致,保證良好的晝夜視線誘導作用,同時還需做到標線幾何尺寸規范,與路面有足夠的附著力。

3.結論及展望

交通標線是交通安全設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安全設施與服務設施、管理設施、土建工程是一個綜合的有機系統,必須通盤考慮,同步設計,一方面可避免相互干擾與矛盾,另一方面各個專業可以在總體設計指導下開展設計工作;

在交通安全設施的成功工作中,一條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工程不得由一家施工單位來承建,而是全過程引入競爭機制,可以提高承包單位的競爭性、危機感和責任心,有效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同時應將交通安全設施的內容按功能再細化,逐步走行業系統化、專業理論化的道路,成立行業專營公司;

另外,完善而合理的交通安全設施能夠美化環境、協調景觀、活躍視覺,為司乘人員提供舒適、安全、快捷的服務,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大力加強對環境安全的宣傳和控制,防止對已完路面的污染和損壞,對施工廢棄物嚴禁亂丟亂棄,否則就會造成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的遺憾,成為美中不足。

總之,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的發展尚不成熟,需加強國內外的學術交流,相互借鑒各自好的技術措施和經驗。

摘要:本文在闡述交通安全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管理手段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并對設施工程建設進行了總結及展望,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的建設提供了一定的看法。

關鍵字:交通安全設施,質量控制,措施

參考文獻:

[1]JTGB0122003,公路工程技術標準[S].

[2]JTJ07429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S]

[3]高速公路叢書編委會.高速公路建設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文2

關鍵詞:安全工程;化工安全;實踐教學

1我校安全工程本科專業特點

1.1不同高校安全工程專業的行業背景

國內開辦安全工程本科專業的高校很多,各高校安全工程專業一般具有典型的行業背景。調研發現,安全工程行業背景涵蓋礦山安全[6-7]、冶金安全、石油安全[8]、化工安全[9]、機械安全、交通安全、城市公共安全、農業安全[10]、建筑安全等。各高校在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時,會綜合考慮行業背景和培養定位,制定符合人才發展的培養方案。

1.2我校安全工程專業的行業背景

我校安全科學與工程學科從1988年起開始招生安全類碩士,培養以化工安全為行業背景的研究生。2006年開始招收安全工程專業學位碩士。2010年開始設置安全工程本科專業。這種先學科、后專業的建設思路決定了我校安全工程本科專業具有顯著的化工安全行業背景。

1.3國內對化工安全人才的迫切需求

近年來,雖然國內化工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總體較好的態勢,但是事故總量依然很大,重特大化工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披露,僅2017年就發生了203起化工行業事故,死亡238人。化工事故的不斷發生,凸顯了化工安全技術及管理人才的嚴重不足。尤其是現有的安全工程人才培養模式,知識結構單一,化工人才不懂安全、安全人才不懂化工,真正既懂化工、又能掌握安全的復合型化工安全人才,是目前國內化工行業的迫切需求[11-12]。針對此需求,我校在已有化工安全人才培養計劃的基礎上,更加深入健全化工安全人才培養體系,注重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

2以化工安全為特色的安全工程實踐培養模式

2.1培養方案中實踐環節的制定

所謂化工安全,指的是化學反應、化學工程、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化工安全具有基礎性、綜合型特點,不僅涉及安全工程的主要基礎問題,還兼具燃燒、爆炸、有毒等與介質風險相關的問題,以及與過程裝備可靠性有關的問題。因此,在以化工安全為特色的安全工程專業培養方案實踐環節的制定上,必須綜合考慮安全與化工(化學工程、化學工藝等)、安全與化機(化工機械等)的有機結合。我校在制定安全工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時,參考了安全科學與工程學科定位,即“瞄準國家重大需求,以反應性物質的安全技術為起源,以過程安全、化工安全、管理安全為應用基礎平臺,形成以過程工業和石油化工行業為鮮明背景的特種過程裝備安全技術、工業爆炸及其防治理論與技術、危險性辨識與災害反演評估技術為核心的化工安全學科特色和專業優勢”。經過總結教學實踐經驗并開展討論,以化工安全為特色的安全工程專業實踐教學環節,將化工安全教育貫穿于安全工程本科4年的各個實踐環節中,達到系統且循序漸進的教學效果。除了工科院校普遍設置的工程訓練、機械設計課程設計、測試技術實驗等實踐環節外,我校的其他實踐環節均融入了化工安全教學,詳細介紹如下。

2.2認識實習環節

認識實習課程是培養工科學生對后續專業基礎及專業課程建立工程感性認識、激發學習興趣的重要實踐教學環節[13],設置在大二下學期,學時為1周。我校安全工程專業認識實習與化工大類專業如化學功能、化學工藝、工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與生命等專業同標準、同檔次開展。同時,對安全工程專業的學生,在校內認識實習課程中增加關于工藝安全與設備安全的相關內容,一方面增強學生對安全的認識,同時也更加注重培養學生對化工行業的理解。

2.3生產實習環節

生產實習是工科學生學習和掌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生產實際相結合的課程,也是學習專業方向模塊課程的實踐基礎課程,設置在大三下學期,學時為3周,一般采用駐廠的方式開展。我校安全工程的生產實習與化工機械大類本科生同時開展,實習廠家一般安排在化機廠、化工廠等實踐基地?;な且婚T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只有深入工廠內學習工藝及設備安全,才能對化工安全有深刻的理解與感悟。

2.4化工工藝及設備課程設計環節

我校安全工程專業的學生,在大三下學期、大四上學期會開展兩次化工工藝與設備課程設計實踐環節。第一次是典型化工結構如塔、換熱器的工藝設計,為期2周;第二次是典型化工設備如塔、換熱器的機械設計,為期3周。通過這兩次課程設計,使本科生熟練掌握化工工藝及設備相關的工藝安全、設備強度及穩定性安全內容,為從事化工安全技術工作提供支撐。

2.5安全工程專業實驗環節

安全工程專業實驗范圍廣泛,不同行業背景下安全工程專業實驗設置有很大不同。經過最終討論,我校以化工安全為背景的安全工程本科專業實驗課程凸顯火災、爆炸、反應過程等內容,設置了閃點燃點測試實驗、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測定實驗、氣體及粉塵爆炸特性測定實驗、放熱反應失控特性測試實驗、氣相爆燃及爆轟波傳播實驗、氣體及粉塵云火焰傳播行為實驗、細水霧抑制爆炸特性實驗、壓力容器超壓泄放實驗等。經過開展專業實驗,使學生對化工行業火災、爆炸、反應安全有較深的理解,同時能夠從事相關的實驗操作,培養實驗技能。

2.6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畢業設計(論文)是教學過程的最后階段采用的一種總結性的實踐教學環節,設置在大四下學期,為期15周。我校采用如下兩個措施實現化工安全人才的培養。(1)安全工程學生與化工機械大類專業學生混合開展畢業設計。即在整個選題、選導師、開展過程,均有具有化工背景的化工機械大類專業導師指導。畢業論文題目均與化工機械相關,這樣保證了安全工程學生對化工知識的有效應用及鍛煉。(2)聘請部分校外化工企業的校外導師指導畢業設計。畢業設計選題來源于工程實踐,具有非常顯著的化工行業背景。通過這種方式,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知識運用水平。

3我校安全工程專業就業方向

我校2010年開始招收安全工程本科生,迄今為止已經畢業了4屆學生。除了繼續考研或出國深造的學生外,就業的學生廣泛就職于石油、石化、海油、化工機械、核電等具有化工行業背景的企業,以及相關的檢驗檢測機構。同時,我校會通過定期會談、電話溝通等方式保持與用人單位的聯系,經反饋用人單位普遍對畢業生的技術能力給予了好評。

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 目前,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發展中面臨最棘手的問題就是辦學特色的定位和發展,本文以安徽三聯學院為分析案例,提出了生存發展之路在于以自身發展為基礎,以地方社會為中心,謀求與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與地方社會共生,并要有與時俱進的特色發展理念。

當前新辦本科院校在發展的外部環境、內部條件、發展定位和道路選擇等方面面臨著許多困惑和挑戰。在面對高等教育的“同質化”競爭、在兄弟院校紛紛“貪大求全”的發展誘惑下是隨波逐流,還是另辟蹊徑,在發展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特色專業群建設與規模發展,如何正確處理規模發展和教育質量的關系,都可以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考慮并解決。

在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進程中,為了滿足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的需要,一大批辦學歷史較長、辦學條件好的專科院校抓住機遇,逐步升格為本科院校。這類院校在升本后,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盡快形成特色和優勢,全面提升辦學實力,促進學校健康、持續和跨越式成長。

一、辦學特色應具有的特性

辦學特色具有內容的綜合性,它集中體現在辦學定位、學科特色、科研特色、人才培養特色、管理特色這幾個方面。特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辦學定位是首要的、根本的因素,是學校改革與發展的根本依據,是提高辦學水平的出發點和歸宿。尤其是對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唯有找準辦學定位,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學科特色是學校最主要、最鮮明的特色。國際上知名的大學無一不是注意建立和鞏固自己的學科特色,并以此形成自己相對的競爭優勢。

辦學特色是優勢的體現,概括而言,其內涵有以下特征:

1.獨特性。一所高校的辦學特色首先要有鮮明的個性,亦即人無我有,人有我優,獨具的東西具有不可替代性。

2.穩定性。一所高校在發展歷程中形成比較持久穩定的發展方式,所具有的特色要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成為同行學習的榜樣。

3.發展性。辦學特色不僅是對過去歷史的總結,而且要著眼于未來學校的發展前景和規劃。高校辦學特色不能太老套,而是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

4.系統性。辦學特色雖然大多是指一所學校在辦學實踐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一兩個方面的獨特之處,但它的內涵卻能輻射和滲透到高校的各個方面,既包括教學、科研活動,又包括學校管理的各個層面;既包括可感知的、顯性的物化載體,又包括抽象的、隱性的精神風貌。

二、安徽三聯學院的院情簡介

安徽三聯學院是一所由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其前身為三聯職業技術學院,是安徽省建立最早的民辦高校之一,學院由安徽三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興辦,目前擁有高職36個專業,本科10個專業,在校生達一萬多人。多年來,集團不僅重視辦學投入和基礎辦學條件建設,而且支持學院改革辦學機制,加強專業建設,依托所屬的安徽三聯事故預防研究所的人才、科技資源,促進學院初步形成了“科技引領、系所結合、構建特色專業群”的辦學特色,為學院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形成安徽三聯學院辦學特色的途徑

任何一所學校的辦學特色都不是自然形成的,它不僅有一個長期的形成過程,更有一個在明確目標導向下的刻意追求過程。創特色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特別是對于安徽三聯學院這種新建院校,既要把常規的基本工作做好,又要在短時間內創造特色,難度可想而知。特色不是一個空泛的口號,更不是學校包裝和操作的工具,它需要強有力的措施和扎實到位的基本功才能形成。

1.明確思路,確立個性化的辦學指導思想。

有個性,才有特色。要想在激烈的教育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突破長期以來形成的統一的辦學模式,走個性化辦學之路。在確立個性化的辦學指導思想上,安徽三聯學院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根據學院的歷史條件和特點,找準自己的特色定位。作為安徽三聯學院院長的金會慶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可以說是中國交通安全工程第一人,在學院創建初期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專業”填補了國內高校交通事故防治專業空白。如今學院初步形成了“道路防治工程”特色專業群,交通工程①涵蓋了人、車、路和環境整個交通系統的各個要素,學院的交通工程系針對“人”的因素,有駕駛適性支撐;針對“車”的因素,有汽車運用技術和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專業支撐;針對“路”的因素,有道路工程等專業的支撐;第二批申報設置的有交通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市場營銷、藝術設計等5個本科專業②,在今后的專業規劃中還將開設“交通安全工程”、“汽車服務工程”等相關支撐專業。

(2)以點帶動面的發展思路,全面打造學院特色群。安徽三聯學院特色在交通工程系,交通工程系起到了一個特色主導作用,在其影響和帶動下,全院其他系通過積極合作、等方式構建了一個真正的專業特色群體。

(3)傳承優良的培養模式,為特色專業群夯實基礎。自學院成立以來,積極探索產學研結合之路,憑借安徽三聯事故預防研究所的科研實力,大力發展系、所合作的辦學模式,為特色專業群的發展奠定基礎。最近,安徽三聯學院又榮獲安徽省高?!爱a學研合作鼓勵獎”。

2.教學上深化改革和創新,始終不渝地追求“活、新、特”。

一所大學的辦學特色不僅僅體現在特色專業上,教學上的不斷改革和創新也是特色發展的體現。所謂“活”,就是以職業性和應用性為綱來創立新的教學模式,靈活地設計和不斷更新本科教學內容,將最新的應用技術引入到教學領域中。所謂“新”,就是有新培養目標、培養模式和培養方式:安徽三聯學院已將交通運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三個本科專業結合科研和教研項目建設,初步顯現出更好的學生能力培養效果。所謂“特”,就是始終堅持本院已有的“校企結合”之路、“3+1”③等辦學模式。另外,安徽三聯學院還在不斷拓展“特”字牌,通過調研、洽談和協商,積極爭取共建實用型的本科專業,堅持“以服務求生存、以貢獻爭支持”原則。近年來,安徽三聯學院先后有5門課程被評為省級精品課程,位居安徽省民辦院校精品課程數目第一;現已有4部自編教材被批準為國家和省級“十一五”規劃教材。

3.采取特殊措施,建設一支有鮮明特色的師資隊伍。

建設一支教學和學術水平高、結構合理、能適應學科和專業發展需要、具有實施素質教育活動的創新型師資隊伍,是形成辦學特色頭等重要的大事。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在于教師。安徽三聯學院先后出臺了“教師年度培訓工程”、“中青年教師發展環境優化工程”、“骨干教師引智工程”等一系列措施,就是要創造良好的條件,為學院的發展增加后勁。金會慶院長領銜的“交通安全與智能控制專業”教學團隊被批準為安徽省第一批省級教學團隊,這使得安徽三聯學院成為首批53個省級教學團隊中唯一獲此殊榮的民辦院校。

四、以地方社會為中心,謀求與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與地方社會共生,辦出本土特色

應用型本科院校要打破封閉狀態,走出象牙塔,必須為地方服務、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地方需要什么人才,我們就應該培養出什么樣的“產品”來。作為一所地方本科院校,安徽三聯學院的發展必須順應安徽地區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因此,學院主要定位于:面向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立足安徽,輻射“泛長三角”,服務全國;面向基層,面向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的第一線培養人才,服務社會。目前,安徽三聯學院的人才培養體現了立足地方、服務社會的辦學定位。畢業生主要流向了安徽企事業單位,就業率連續多年保持97%以上,始終位居安徽高校前列。

五、結語

運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對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特色定位,既要以自身發展為基礎,又要以地方社會為中心,謀求與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與地方社會共生,辦出本土特色,特色的定位還要有發展性,要與時俱進,掌握教育的發展規律,勇于探索、創新,只有這樣,才能超前于社會,才能不被社會所淘汰。

安徽三聯學院遵循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牢固樹立“依法辦校、專家治校、質量立校、特色強校、人才興?!钡霓k學理念,堅持走校企結合之路,全面實施“十一五”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旨在建設成為我國國民教育系列有影響、辦學特色鮮明的創新型民辦大學。

注釋:

①交通工程:指為使道路交通安全達到安全、暢通、經濟、舒適和低公害的目的而對人、車、路和交通環境在交通過程中相互關系進行綜合探討和施工的工程。

②新批準的五個專業已被教育部批準設置(《教育部關于公布2008年度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備案或審批結果的通知》教高[2008]10號)。

③3+1:指的是本科的一種教學模式,其中3年的理論課程學習和1年的實踐實習,構成4年本科學習。

參考文獻

[1]金會慶.禍流行病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

[2]劉斌.注重優質培養注重個性發展.教育與現代化,2005.

[3]方明,谷成久.現代大學制度論.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

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文4

(東北林業大學,黑龍江 哈爾濱 150040)

摘 要:如何有效地提高學生學習效率與學習的針對性,是高校考試方法改革的關鍵。文章提出了一種基于課程性質分類思想的高??荚嚪椒?,并以交通工程專業為例,闡述了具體的實施框架和辦法,旨在為高校的考試方法改革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校;課程性質;交通工程;考試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5)07-0057-02

收稿日期:2014-10-30

作者簡介:張麗莉(1977—),女,黑龍江哈爾濱人,東北林業大學交通學院講師,博士,主要從事領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研究。

基金項目:2014年黑龍江省高等學校教改工程項目“基于課程分類的交通工程專業考試方法改革研究” (JG2014010588);東北林業大學2013年度“交通工程學”重點課程建設項目資助

高等教育同初等教育的不同之處在于,高等學校是直接向社會輸送人才,其培養的最終目的是使得學生能夠盡快適應社會工作,并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1]。因此,如何對高等學校的學生進行各方面能力的考核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研究課題[2]。本論文以交通工程專業學生的培養方案為例,結合該校的實際特點,提出了基于課程性質分類的課程考核框架體系,并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的實行辦法,為其他專業的課程考試方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交通工程專業課程體系現狀

(一)現有課程體系架構

目前,交通工程專業的主要課程分類方式是按照通識教育課、基礎課、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等教學模式進行的,其具體教學進程如表1所示。

(二)現有考核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從表1可以看出,現有的課程考核方式主要是考試和考查兩種類型,其中對于通識教育課以及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考核方式,主要以考試為主,對于專業選修課,主要以考查和考試兩種類型為主。目前的考試方法雖然針對不同的課程類型進行了區分,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考核方式種類較少。目前的考核方式在培養方案中只是籠統地規定為考試或考查,對于如何進行考試和考查沒有具體的規定。例如考試方式是閉卷考試、開卷考試,還是限制性開卷考試等都沒有特別細致的規定;對于考查方式,大多數都是由教師自主確定,如可以采用作業、測驗、寫論文、交報告等形式,這些在培養方案中體現得不細致,造成教師和學生的隨意性比較大。

2.未根據課程特性確定靈活的考核方式。目前大多數高校的課程培養體系中,只是按照課程的重要性確定考核方式,比如基礎課或者是必修課,就一定要考試;而選修課等,就采取考查的方式進行。這樣的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課程本身的性質,如有些課程的理論記憶性較強,那么就需要以閉卷考試,甚至是周考或月考的形式進行考核;有些課程實踐性較強,那么可能需要學生做調查報告或者論文;有些屬于理解性質較強的課程,就需要學生根據所需知識分析和解決現實問題,所以應采取調研報告或論證報告等考核方式。

3.缺少完備的教務管理系統和管理機制。目前大多數高校之所以普遍采取單一考試的方式進行課程考核,在一定程度上緣于教務管理系統以及考核結果的評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教師很積極進行考試方式改革,但是考核結果在教務系統中無法實現,或者是需要的相關材料過于煩瑣,特別是在高等學校的評估中,有些課程改革的材料無法提供標準的形式,造成了教師對靈活的課程考核方式實現比較困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師進行課程考試改革的積極性。

二、基于課程性質分類的交通工程專業課程考試方法改革舉措

由于本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交通管理、設計與控制、交通環保、安全等專業知識,能在交通工程及其相關領域從事交通管理、交通工程和其相關設施的設計、交通安全工程等工作的應用研究型專業人才,其主要就業方向為道路工程及設施設計及道路施工及監理方面、交通規劃方面、智能化交通控制與管理方面、現代交通物流管理方面。因此,課程考核體系中,更應該注重學生的設計分析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以及較強的學習和拓展能力等。

基于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一種基于課程性質分類的課程考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據課程內容本身的具體性質,將課程分為理論記憶類、分析理解類、實踐應用類以及語言表達類四種形式。

第一,在制定本專業的培養方案時,要組織講授課程的教師和相關專家與領導進行論證,明確課程的具體內容、課程的主要性質、主要的偏重方向以及課程之間的上下銜接關系,并對每門課程的具體考核方式進行論證和分析。該過程中可以采用專家會議法、集體討論法、匿名分析法等等。

第二,繪制課程之間的拓撲關系網絡,并提交初步的課程性質分類考核方案,組織學生和教師專家進行進一步的論證。聽取基層教師和學生對課程考核方式的意見、接受的程度以及改進的方法等。

第三,明確方案后,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包括考核的具體方式,所占的比例,提交考核成果的形式等等。基于課程性質分類的交通工程專業部分課程的分類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如表2所示。其中,對于理論記憶類,這里列舉出數學類、計算機基礎類、電子類以及一些專業基礎類的課程,該類課程應以閉卷考試甚至周考或月考的形式進行考核,強化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消化理解,為今后學習專業知識打下扎實的基礎;對于分析理解類的課程,列舉出政治類以及一些理解分析類較強的專業課程,這類課程如果單純通過記憶考試,會造成學生考完就忘的現象,因此,應著重加強學生應用這些理論分析實際現實問題的能力,因此以論證報告、調研報告、設計報告等的形式進行考核;對于實踐應用類課程,列舉出專業設計以及實驗類的課程,該課程本身是為了學生能夠實際操作或設計,因此,應采用操作或繪制圖紙和撰寫設計說明書的方式進行;而語言類的課程,由于語言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交流,包括口頭交流和書面的交流,因此,應該采用口試和寫作或翻譯的形式進行考核。

第四,教務部門應改進教務管理系統,對各類考核方式提供多樣化的教務考核管理平臺,并采用多數據融合的方式進行成績的考核和結果的評定,如可以采用基于證據理論的不確定評判方法,專家匿名打分法、集體評議法等等。同時,對各類考核方式提交的成果,可以采用人機交互形式或學生在線提交成果的方式,使得提交的成果形式更加規范,考核結果更加客觀和公正,并提高考核系統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本文提出的基于課程性質分類的課程考核方法,是一種考試方法思想的改革,在實際應用中還要根據學生不同的專業特點、就業方向、興趣愛好以及師資力量和學校辦學條件而進行調整和細化。同時,由于一門課程中的不同章節可能對學生學習的要求不同,如有些章節需要記憶理解,有些章節需要實踐應用等。因此,要求教師要針對一門課程的不同學習內容,靈活選用多種考核方式進行。

參考文獻:

交通安全工程論文范文5

無論是構成交通肇事還是僅僅民事賠償的份額分擔,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整個事故的處理中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理論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爭論激烈,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缎陆环ā芳捌鋵嵤l例對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具有可訴性仍然沒有予以規定,同時《新交法》又取消了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從而造成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事故當事者往往來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門,卻告狀無門,從而抱怨不斷。理論界對事故處理機制的質疑也有增無減。在本文中,首先詳細闡述了我國當前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了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接著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進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筆者比較了國內學者提出的解決方案,最后提出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切實可行而又能徹底解決問題的設計方案。

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②,其中絕大部分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論是作為交通肇事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還是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理論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難以正確對待?!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其用意是對多年的質疑和沖突給出一個正確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來,理論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質疑有增無減,事故當事者也抱怨不斷③,當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真的存在問題嗎?筆者擬就膚淺的思考參加探討,以求共鳴。

一、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當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他有幾種手段可以救濟?

(一)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新交法》對此仍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法發(1992)39號文)的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發(1992)39號未違背2000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④,應仍然有效。根據法發(1992)39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呢?

在《新交法》頒布之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在《新交法》頒布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失效,《新交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痹摲▽⒔痪块T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規定。按此規定,即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也就無權申請行政復議。

通過以上(一)、(二)分析可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新交法》頒布后,當事人亦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現在當事人能采取的救濟途徑只能是: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糾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采信。這樣一來,問題就產生了,僅僅通過這個途徑,當事人的權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嗎?

問題一:僅僅讓作為非專業機構的法院和沒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法官作為糾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的唯一途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細致的工作,是有很強的政策性、技術性和法律性的。如責任認定過程中的所涉及的路況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等等一系列專業技術鑒定,都無不表明責任認定工作的技術性、復雜性和法律性等特征,雖然說法院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法官并非萬能,他們盡管應該都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但是他們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來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來說,無論如何應該都是不夠的!

問題二: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對當事人來說是否公平?

現場的勘驗、檢查,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要求當事人自己去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作為國家機關的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談何容易?而且公安機關一旦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話,該責任人都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關押,其就沒有機會去收集證據,更談不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了,這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問題三:如果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負全部責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呢?

根據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聯合的通知,當事人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同時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當事人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話,其不可能要求其他人賠償,即其找不到適格的被告,所以也無法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更談不上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其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對方當事人提起賠償的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在對方當事人提訟的之前,其責任將一直處在不定狀態,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濟途徑。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證據可能無法取得,這對被認定負全部責任的事故當事者要事故責任認定變得越來越困難。

問題四:交通肇事的案件,只有到了法院審理階段才能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對當事人來說其權利的救濟是否及時?

只要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責任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人身自由將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即使責任人對該責任認定不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對該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將案件從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再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經法院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才能將解除責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這給事故責任人的權利救濟太晚了,無法有效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上面我們已經詳細探討了當前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處理機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尋求最佳的解決途徑,我們必須先弄清當前我國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雖然《新交法》中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為證據使用,但這僅僅解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作用,并沒有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目前,在國內,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爭論最多的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我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理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全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第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授權而實施的一種職權行為;第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針對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單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它代表著國家行政機關獨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事人是否提出處理申請或者在處理活動中是否同意,都不影響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這就決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不同于行政調解,也不同于法律規定的行政仲裁行為;第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經作出,即對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授權,在具體的交通事故處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大小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⑤。

觀點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技術鑒定結論。

理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行使職能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評價。公安機關作為我國交通管理機關,其按規定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是與其行政管理職能密切聯系的,而責任認定本身是一種評價行為,與鑒定、評估等一樣,是以評價者的專業技術為基礎,以居中者的身份,通過技術手段對事物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這個過程中,公安機關作為評價者是處于事件之外的。就評價行為而言,其評價行為與國家職能無關。如傷殘鑒定由法醫學會作出,物價評估由價格評估機構作出,這些學會和機構都與國家職能無直接聯系,評價的資格來源于其掌握的技術和國家對其資質的認可,作出的評價結果只作為客觀事物的反映,無須強制遵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所作出的認定行為不是完全的行政管理行為,而是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技術性的操作⑥。

根據我國當前的事故認定處理機制,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有待商榷,第二種觀點不夠完整全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與行使國家職權有關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作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⑦。事故責任認定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同點是都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為。但是,并非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作出的行為都是具體行政行為。從行為后果上說,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成立后,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的影響,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對人一方必須服從并履行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具有具體的、確定的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的關鍵。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也沒有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僅具有證明行為的性質、責任程度等作用,屬于證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認定和處理問題的依據,也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判交通事故糾紛的依據,必須經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后并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后才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經審查,如果認為該責任認定有誤,依法還有不予采信的職權。在行政法學上,這種行為被稱為準行政行為,或者說是不完整具體行政行為。準行政行為并不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發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不直接對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所應有的特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所以筆者認為其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我們來探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不是技術鑒定結論?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技術鑒定結論范疇,但是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術鑒定結論,而是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技術鑒定結論范疇。除了第二種觀點的兩種理由外,筆者覺得還有以下兩點原因:第一,責任認定行為與技術鑒定行為具有相同的特征。技術鑒定行為是指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而得出的事實性結論。同樣,責任認定行為是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現場獲取的證據和資料進行各種鑒定后,依照有關事實、技術鑒定結論和法律規定,并遵循嚴格的操作規程確認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所作出的綜合性認定行為,是一種認證和判斷、推定的認定行為。第二,鑒定和事故責任認定都具有不可訴性。即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不能據此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但人民法院有權對鑒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查證不實、不合法的,則不予采信。責任認定行為也同樣不可訴性,在行政、民事、刑事訴訟中也只作證據作用。

但是,在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還有一些區別:

第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為,其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技術鑒定結論可以由行政機關作出,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或者其它事業性單位作出;第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安交警部門一次認定即告終結,當事人無權申請重新認定;而若當事人對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第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的單方行為,體現的是行政意志;而一般技術性鑒定則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人一般不主動行使,是雙方行為。

綜上,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以及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雖然同時具有具體行政行政行為和技術鑒定結論的一些特性,但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同于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而是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

三、完善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探索

在前面,我們詳細論述了當前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存在的問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新交法出臺后,取消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的制度,造成當事人救濟手段單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在國內,不少學者也已經看到這一問題,紛紛提出救濟措施來完善我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第一種觀點認為,責任認定行為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對責任認定中可能出現的違反程序和錯誤適用法律的部分可提起行政訴訟,而對責任認定中的純技術性的部分,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⑧。第二種觀點認為,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對責任認定不服,均可毫無保留地提起行政訴訟⑨。第三種觀點,應該恢復行政復議制度。

(一)筆者認為,對于前兩種觀點,筆者覺得無論從法律理論還是從法律后果和社會效果看,將行政訴訟作為當事人不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都是不妥的。

1、從法律理論角度看,如果允許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將違背法理和現行的法律規定。

從法理上說,在前面已經詳細闡述了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應該屬于準行政行為。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現行法律規定上看,根據最高法院、公安部聯合作出的法發[1992]2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聯合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從法律后果和社會效果上看,若允許對事故責任認定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將會產生很多問題。

(1)若允許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可能造成糾紛無法解決。

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經法院審查后,若認為該事故責任認定是合法正確的,自然不存在什么問題。但是,若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違法,法院判決撤銷重新作出認定。因為訴訟時間一般較長,事故現場往往面目全非,公安機關重新取證已經不可能,此時,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不重做違法,在沒有取得新證據的情況下重做同樣違法,而且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又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替代,這樣勢必造成糾紛無法解決。

(2)若允許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違背人民法院“一事不再裁”原則,給當事人造成訴累。

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不管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什么樣的裁判結論,實際上,僅僅是處理了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還沒有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若當事人對基于責任認定上的行政處罰不服、以及民事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必須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若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要繼續參加刑事審判。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之后,當事人要最終維護自己的權益,還必須再打一場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官司,給當事人造成訴累,同時也違背了人民法院的“一事不二裁”的原則。

(3)將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沒有專業知識的法官身上,很難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在本文的前面,筆者已經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很專業的工作。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涉及到許多專業的東西,一般都是通過專業的技術鑒定和技術認定才能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屬于專業技術范疇的職能,就像如公安機關作出的法醫鑒定、痕跡鑒定一樣,都可以通過技術鑒定結論的方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否則,既增加了法官和當事人的訟累,又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當事人的權利也得不到真正保障。

(二)我們再來看一下將行政復議手段作為當事人不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可采取的救濟途徑是否合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第二條規定⑩,能提起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從行政法理論上看,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準行政行為或者說是不完整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筆者認為也不適宜將行政復議作為不服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

(三)筆者對完善我國交通事故認定機制的設計方案

從法律理論角度分析,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由于是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不能由一般的鑒定機構來作出,故應該設立一種新的鑒定機構來執行。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可以成立獨立于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具體方案設計如下:1、人員組成。鑒定委員會的成員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組成;2、機構設置。在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縣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一般交通事故的首次鑒定;在設區的市設立市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不服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初次鑒定的再次鑒定以及對特大交通事故的首次鑒定;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設立省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特大交通事故的再次鑒定。3、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及重新認定的程序。公安交警部門認為需要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案件一律提交到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由鑒定委員會統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筆者認為,一旦在全國實行了這樣的方案,可以解決我國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現存的各種問題:

1、明確了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由于按照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事故責任認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來的,具備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表明特征,而且由于事故責任認定的作出又具有相當的技術性,所以也就具備技術鑒定結論的特性,一直以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技術鑒定結論爭論不斷,也沒有一個權威的說法。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事故責任認定由作為社會組織的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我們可以確定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應該是技術鑒定結論,這點非常明確。

2、能夠較好的保證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和統一性。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門的經辦民警作出的,由于民警的素質參差不齊,很難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而且同一案件如果不同民警經辦的話,可能責任認定的結果也不一樣,造成事故責任認定的公信力下降。而成立事故鑒定委員會后,由于委員會成員都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素質相對較高,由他們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較高的質量,而且全縣(市)的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都是由他們統一作出,能保證事故責任認定口徑一致,使事故責任認定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3、若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救濟途徑通暢,當事人的舉證義務大大削弱。前面,筆者也已經談到按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若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無權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或者刑事訴訟中通過舉證來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而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要求當事人自己去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作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難度相當大,而且一旦公安機關認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該責任人的人身自由都已經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其就沒有機會去收集證據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而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即使事故當事者涉嫌交通肇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當事人也只需要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就有義務去全面審核,當然事故當事者也可以舉證事故責任認定,但這不是當事人的法律義務,而是其權利,這樣可以從根本上保障事故當事者的合法權益。

4、對當事人權利救濟非常及時。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若公安機關根據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責任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那么即使該事故責任認定錯誤,也只有到了法院刑事審判階段才能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對于將人身權利放在第一位的法治社會來說,對責任人的權利救濟也來得太晚了。而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當事人若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直接就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若確屬責任認定錯誤,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將予以糾正,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會恢復人身自由,用不著等到刑事審判開庭時,這樣其人身權利就能得到及時的保障。

5、改變了將所有的救濟希望全部寄托在沒有專業知識的法官身上的困境。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若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只能在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中讓法官對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糾正。但是,法官并不具有交通事故的專業知識,只能在非常明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糾正事故責任認定,在一般情況下,法官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知識欠缺,很難糾正事故責任認定。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成員都是精通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他們對事故責任認定了如指掌,能及時發現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予以糾,這更能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在《新交法》實施之前,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新交法》規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稱“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減弱交警部門的行政職權的色彩,本文采用《新交法》的規定,故取題為“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②根據2005年公安部的新聞會公布的數據,2004年我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567753起。

③《新交法》頒布后一年內,筆者已經接待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來訪者40人次,而在《新交法》頒布前一年接待了20人次,整整翻了一倍。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第一條第六款的情況,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訴訟收案范圍,所以最高院的1992年的司法解釋未違背本解釋精神。

⑤劉善書,《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可訴性》,《法律適用》2000年第1期。

⑥佛山市中院行政庭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載2004年8月4

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著:《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參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頁。

⑧王家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性質及其可訴性》,載于《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21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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