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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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函范文1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戚女士與上海某餐飲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授權合同》,約定上海某餐飲公司授予戚女士“某小龍蝦”在石家莊地區的特許經營權。合同簽訂同時戚女士向該公司繳納權益金12萬元、履約保證金3萬元。

由于個人原因,合同簽訂后,戚女士并未按照約定在90天內開始經營活動,也未使用上海某餐飲公司經營資源。同年12月,戚女士向上海某餐飲公司發出律師函,稱由于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未實際履約,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特許經營授權合同》,并要求該公司退還權益金及履約保證金。上海某餐飲公司回函答復:戚女士未按合同約定開業,構成違約,如她在接到律師函七日后仍未開業,上海某餐飲公司將解除與她簽訂的合同,并不予退還權益金和保證金。戚女士遂于2012年2月至楊浦區法院,她認可自己違約在先,上海某餐飲公司不需返還履約保證金,同時因雙方均未履約,要求上海某餐飲公司返還權益金12萬元。

上海某餐飲公司承認雙方簽訂合同后均未實際履約,但稱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權益金即區域品牌使用費,指獲得品牌使用授權、核心產品技術使用授權、連鎖管理應用系統使用授權的費用,合同簽訂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戚女士不得要求返還?!币虼?,該公司不同意返還權益金。

楊浦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戚女士的訴請,確認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授權合同》已解除,上海某餐飲公司應返還戚女士權益金12萬元。

【以案說法】

戚女士是否有權要求上海某餐飲公司返還權益金?

答:法院認為,因為戚女士不愿繼續履約,造成本案系爭合同解除。戚女士對此認可并不再要求上海某餐飲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而解除合同后,是否應當恢復原狀,則需根據合同性質確定。本案合同系特許經營合同,根據雙方合同中的定義,“權益金”就是戚女士對上海某餐飲公司經營資源的使用費。她在支付權益金后,并未實際開展任何經營活動,也未使用過上海某餐飲公司的經營資源。故根據雙方合同及權益金的性質,戚女士主張返還12萬元權益金,可予支持。雖合同中有“合同簽訂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戚女士不得要求返還權益金”的內容,但該條款應適用于戚女士已經正常使用上海某餐飲公司的經營資源、其支付的權益金獲相應對價的情況,故上海某餐飲公司以此作為不返還戚女士權益金的抗辯理由,法院無法采納。

法辭典

合同解除函范文2

內容提要: 未生效合同的命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可被解除。未生效合同產生了不完全債務;債務人若已經履行了不完全債務,只是不完全;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不完全債務,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債務,構成了先期違約,債權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或第4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此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商一致將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合同亦可作為解除的對象。

關于未生效合同,即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作為解除的對象這一問題,崔建遠教授曾在《合同解除的疑問與釋答》[1]一文中討論過,采肯定說并闡釋了理由。隨著時間的推移、實務的發展、研究的深入,筆者有不同的想法,有必要拋磚引玉。

一、未生效合同的命運分析

合同已經成立了,但尚未生效,在此期間,一方當事人實施了不法行為,致使相對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和等待其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于此場合,若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解除條件,該相對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否得到支持?這是實務向法律人提出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以下述案件為例加以研討。

案例一:甲房產公司由A國某有限公司和丙房地產公司出資成立。李某與甲房產公司于2000年6月簽訂了《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并得到了丙房地產公司的確認。該合同約定:(1)轉讓項目為《舊城改造項目》的開發經營權。該《舊城改造項目》的用地面積為45679平方米,建筑容積率為1:2,建筑面積約80000平方米。(2)甲房產公司將包括以前在該項目所投入的款項在內的整個《舊城改造項目》轉讓給李某,同時同意將公司股權、法人等手續轉讓給李某,手續由李某辦理;甲房產公司將轉讓的一切手續、文件轉交給李某。李某以人民幣4000萬元將《舊城改造項目》的所有權全部買下,承繼甲房產公司退出本項目的一切手續和投資額及延續本項目的開發、經營及管理權。(3)李某在簽訂合同后的3天內將200萬元人民幣匯入A國某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同時甲房產公司將其財務印章、公章及文件移交給李某;李某在2000年10月8日前將300萬元人民幣匯入A國某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余下的1500萬元人民幣,李某在2001年內分批匯付A國某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有尾數付不清的部分,可用樓宇抵頂。(4)甲房產公司在收到李某支付的人民幣1500萬元后,應把本項目所有權(包括開發公司的法人、股權)一并轉歸李某;負責把本項目前期發生的一切費用、清單及原始票據交給李某,負責李某付給的現金及分得樓宇的稅費,負責協助李某與村委會簽訂有關本項目的開發合同。李某負責按上述第(3)條有關付款的規定付款給A國某有限公司,負責將分給甲房產公司的樓宇抵頂部分的住宅按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幣結算,負責自籌資金開發本項目并在實施過程中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5)本合同書簽訂前甲房產公司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與李某無關,本合同書簽訂后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概與A國某有限公司無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甲房產公司將以前的付款清單及李某今后拆遷須付款的清單予以詳細列明,并經丙房地產公司及雙方確認和加蓋公章;按照雙方確認后的清單數目為準;本合同的簽訂需經甲房產公司、丙房地產公司的確認并加蓋公章。

由于系爭股東系A國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但是其實際辦理并未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由于股權受讓人李某僅支付了884萬元人民幣的股權轉讓款,經A國某有限公司的多次催要后仍未付清余款,A國某有限公司為此提起訴訟,以李某嚴重違約為由請求解除《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重新經營管理甲房產公司。由于《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雙方為李某和甲房產公司,A國某有限公司非締約方,故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但李某在訴訟過程中認可了A國某有限公司的訴訟地位,且認可了《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實際上是A國某有限公司,最終裁判機關支持了A國某有限公司解除《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的主張。

案例二:甲公司欲兼并乙公司,雙方簽訂了兼并合同,其中約定以若干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一系列優惠政策、放貸銀行免除乙公司迄今為止拖欠的貸款利息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在合同簽訂但未滿足生效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即開始履行合同,但在確定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問題上發生嚴重分歧,而乙公司的大多數職工也反對公司兼并,并停工和不斷上訪,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由于甲公司的兼并目的難以達到,預期利益化為泡影,加上大部分優惠政策落實無望、放貸銀行明確拒絕免除乙公司的貸款利息,甲公司遂提出解除該兼并合同。乙公司以合同解除只能針對有效的合同作為理由,予以抗辯。

上述案例一提出的問題是,該案中司法機關的裁判根據為何;案例二提出的問題是該兼并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筆者認為,未生效合同即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應區分情形而定。第一種情形是合同無效。如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這些規定的,轉讓無效。[2]上述案例一中的《項目及股權轉讓合同》,因主管機關外經貿委不予批準,以致股權轉讓行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應歸于無效,不再適用合同解除制度。[3]第二種情形是,當事人通過其行為或言詞已經變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條件,變更后的合同已經生效了。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始期或停止條件,在始期尚未屆至、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或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且對方認可,則宜認定該合同已經變更,去除了始期或停止條件。此類合同可以是解除的對象,對此未見有反對的意見。[4]第三種情形是,未生效合同因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終期屆滿而徹底地失去效力。例如,某涉外《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如自簽字蓋章之日起18個月內,政府主管部門未審批的,自動失去效力?!痹摵贤灰院炞稚w章之日起已逾18個月,即使政府主管部門并未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也歸于消滅。第四種情形是,未生效合同既非無效,又未經變更成為有效,繼續處于尚未生效的狀態。上述案例二即屬此類。屬于此類的還有:合同雖然尚未滿足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但并非審批機構不予批準,只是尚待時日,就屬于尚未生效的合同。此類合同可否解除尚存疑問,下文將專門進行討論。

二、未生效合同作為解除對象的理由

未生效合同可以作為法定解除的對象,其理由如下:(1)合同解除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這是在尚未遇到未生效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5]其實,中國現行法并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僅僅限于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這樣的背景下,只有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會有公正合理的結果,因此學界不宜再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界定中國現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對象。(2)依據合同神圣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旦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的后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根據舉重明輕的原則,未生效合同的約束力會更弱甚至沒有,就更應當允許解除了,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3)若不允許解除未生效合同,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留在這種狀態,要么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于無辜的當事人均為不利,該當事人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這并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4)其實,合同存在著死亡的基因,終將消滅。在中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制度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清償和解除等。[6]未生效合同在不存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原因場合,其消滅顯然不適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適用清償的制度。剩下的唯有合同解除制度,其應當是明智的選擇,因為已經生效的合同若提前歸于消滅,屬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疇,未生效合同的提前消滅也作同樣處理是比較合適的。[7]

這種觀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采納。《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第8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問題至此尚未解決,原因在于《若干規定》的上述關于解除未生效合同的規定,是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這一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義務為解除條件,而非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8]主給付義務或從給付義務為解除條件。在未生效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時,相對人可否援用《合同法》第94條的有關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仍需討論。

三、未生效合同中的義務與解除類型的對應關系

鑒于中國現行法設置的合同解除制度包括約定解除、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諸類型,[9]有必要分別討論每種解除行為與未生效合同之間的關系,以檢驗上述結論是否適當。

未生效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權產生的條件,或當事人各方事后達成了解除該合同的協議,這些情形在實務中已經發生。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規定:“如自本協議書簽署之日起十八個月后,本次股份轉讓仍未生效或者出現其他政府審批障礙而導致本次股份轉讓無法實施,則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十八個月屆滿后三個月內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書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協議書。如本協議書因此解除,各方保證各自承擔本次股份轉讓發生的成本及費用,互不追究,但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因本協議書任何一方過錯導致本次股份轉讓未能生效或無法實施,該方不得依據本條提出責任豁免?!贝祟惣s定乃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應予承認。如此,在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成就時,應允許該解除權的行使,或當事人各方達成了解除的協議,該解除協議生效之時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歸于解除。

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解除未生效合同,不存有法律上的障礙,理論上也能自圓其說。有疑問的是,當事人能否基于《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主張解除此類合同。筆者認為,回答這個問題牽涉到債務的分類、未履行效力不齊備的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先期違約及其類比,需要較為詳細地進行分析。

關于債務的分類,學說上已經承認了效力齊備的債務和效力不齊備的債務,或者說完全債務和不完全債務(unvollkommene Verbindlichkeiten)。[10]德國法甚至承認了賭博、約定婚姻居間報酬等均不設定“債務”類型的不完全債務。[11]舉重以明輕,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只是尚未生效,基于此類合同產生的債務,更應屬于不完全債務,是債務的一種類型。既然合同沒有生效,這種類型的不完全債務自然未屆履行期,于是不會構成遲延履行。在債務人自愿履行不完全債務的情況下,如果該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是否構成不完全履行?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之一是,《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務。比照該規定的精神,可以認為債務人自愿履行不完全債務,意味著放棄了期限利益,債務的履行期限因此而屆至。其理由之二是,即便履行期明確,但按照《合同法》第71條第1款關于“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除了履行期純為債權人的情況,債務人也有權提前履行,并且債務人提前履行時,債權人若無其他理由而不受領,就構成債權人遲延。這種特例也模糊了不完全履行情況下的履行期屆至。其理由之三是,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至少在形式上沒有履行期限屆至這個要件,換句話說,不完全履行指的是債務人所為的給付存在著瑕疵,不看重履行期屆至與否。

債務人明確表示無論何時都不會履行不完全債務,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該債務,其是否構成先期違約?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因為先期違約的要件就是,在履行期屆滿之前或在履行期屆至前(普通法的模式),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其債務或構成客觀預期不能(普通法)。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債務,必定在“履行期屆滿之前”,也自然在“履行期屆至前”,宜按先期違約對待。

綜上所述,未生效合同產生了不完全債務;債務人若已經履行了不完全債務,只是不完全;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不完全債務,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債務,構成了先期違約,債權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或第4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四、部分未生效合同與合同解除之間的關系

世界上的事情確實復雜,其表現之一是,合同未生效,可能是某特定合同的部分條款未生效,其他部分已經生效。在某特定合同由一系列合同文件組成的場合,這種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情形可能發生。試以下述案例來作分析。

A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境內上市公司,其對外簽署了一份《股份轉讓協議》,協議附有以下四份文件:(1)《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2)《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安置安排》;(3)《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盈利目標之承諾函》;(4)《受讓人的法人代表甲對本次收購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之不可撤銷的承諾函》。該《股份轉讓協議》第26條規定:“本協議書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钡?7條規定:“本次股權轉讓在以下條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1)轉讓方的股東大會批準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的本協議書項下的目標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目標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批準本次向受讓方協議轉讓標的股份;(3)本次股份轉讓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4)受讓人向目標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發出的《要約收購報告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無異議,《要約收購報告書》生效且要約收購完成;(5)本次股權轉讓獲得主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批部門批準;(6)本次股權轉讓獲得主管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準?!痹摗豆煞蒉D讓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按照《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以及該協議第26條的約定已經成立。不過,其尚未經主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和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前段的規定,以及該協議第27條的約定,《股份轉讓協議》尚未生效。受讓方認為,轉讓方違反了附件中的《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主張解除主協議。

此處暫且不論轉讓方是否違反了作為主協議的《股份轉讓協議》,在假定轉讓方已經違反了該附件協議的情況下來回答受讓方有無權利解除主協議的問題。這里需要特別探討的是,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有部分生效的情形?若有,其根據是什么?

首先,作為主協議的《股份轉讓協議》第22條第2款規定:“受讓方承諾因其主觀、惡意的過錯導致本次股權轉讓未獲審核和批準機關批準而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在該事實發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1200萬元的違約金。上述受讓方的過錯是指應當履行相關法定或約定或承諾的義務而受讓方因主觀、惡意的過錯不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1)受讓方對其具備本次收購目標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資格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關投資者資格的承諾,而導致本次股份轉讓不能獲得批準;(2)受讓方未履行且也無法繼續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導致本次股份轉讓失敗?!惫P者認為,受讓方承擔該條款約定的違約金責任,必須以該條款已經生效為前提條件,假如該條款尚未生效,不可能產生違約金責任,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這說明作為主協議的《股份轉讓協議》在總體上尚未生效,但其中的第22條第2款卻已經生效。

其次,按照主協議第34條第2款關于“本協議書附件是本協議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各附件一經各方簽署,即具有與本協議書相同的法律效力”的規定,該協議書附件《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也是該協議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據該附件協議第3條第7款關于“本協議經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為《股份轉讓協議》之附件,與《股份轉讓協議》一并使用,是《股份轉讓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因《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已被各方簽署而發生了效力,雖然作為主協議的《股份轉讓協議》在總體上尚未生效,但為其不可分割組成部分之附件《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卻已經生效。

那么,對于這種總體上尚未生效但部分條款業已生效的合同,其可否作為解除的對象?既然完全尚未生效的合同都可以作為解除的標的,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合同就更不必說了。但問題的難點并不在這里,而在于一方當事人違反的是業已生效部分的義務,相對人卻要解除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這可否得到支持?《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至第4項等規定的解除類型及其運作,是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已經生效的或者未生效合同項下的義務,相對人的解除權將因此而產生,其結果是使該已經生效的或者未生效的合同歸于解除。即A合同被違反,導致的是A合同被解除,而非B合同被解除。但上述“一方當事人違反的是業已生效部分的義務,相對人卻要解除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的問題則有所不同,即A合同被違反,相對人卻要求解除B合同;或屬于某合同的A部分被違反,相對人卻要求解除該合同的B部分,對此,筆者認為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第一,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和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若各自獨立,僅為類似于“單純外觀結合的合同聯立”情形的,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或條款,相對人只能據此解除該部分的合同或條款,解除的效力不及于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相對人只能據此解除該部分合同或條款,解除的效力不及于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或條款。這是因為單純外觀結合的合同聯立,實際上是數個獨立的合同僅因締約行為而結合,相互之間不具有依存關系。于此場合,自應分別適用各自的合同規范。

若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和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為類似于“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的合同聯立”情形的,則應貫徹主合同或條款被解除的,依附性合同或條款同其命運的原則。這是因為于此場合的各個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別判斷,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時,依存的合同應同其命運。據此,在主合同或條款尚未生效,而其依附性合同或條款已生效的情況下,若解除尚未生效的主合同或條款,則已生效的依附性合同或條款亦隨之解除,而已生效的依附性合同或條款被解除時,尚未生效的主合同或條款并不必然被解除;在主合同或條款已生效,而其依附性合同或條款尚未生效的情況下,解除已經生效的主合同或條款時,尚未生效的依附性合同或條款亦隨之解除,而尚未生效的依附性合同或條款被解除時,已經生效部分的主合同或條款并不必然被解除。

第二,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和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盡管在締約雙方看來不可分割,但在法律上卻屬于類似“典型合同附其他種類的從給付”的情形,其在處理上應當貫徹這樣的規則,即一方當事人違反從給付義務的,相對人只能據此解除該部分合同條款,典型合同不因此而被解除;一方當事人違反典型合同項下的義務的,相對人有權據此解除典型合同,從給付義務部分隨之被解除。這是因為典型合同為主要部分,從給付為非主要部分。對此,原則上僅適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規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12]

第三,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和已經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盡管在締約雙方看來不可分割,但在法律上卻屬于類似“類型結合合同”的,各部分合同或條款彼此之間居于等值的地位,其處理原則上應當貫徹這樣的規則,即一方當事人違反某部分合同或條款的,相對人只能據此解除該部分合同或條款,除非解除該部分合同或條款會使其他部分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的價值,或無法獨立存在。這是因為,對于居于等值地位的各部分合同或條款,應予分解,分別適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規范,并依當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調和其歧義。[13]

但是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并未導致已生效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價值,亦未導致已生效合同或條款無法獨立存續的,則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應予承認;而若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致使已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的價值,或使已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無法獨立存續的,則不應支持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解除已生效的合同或條款沒有導致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價值,亦未導致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無法獨立存續的,則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應予承認;但倘若解除已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已經導致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價值,或使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無法獨立存續的,則不應支持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

第四,若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和已生效的合同或條款密切結合且不可分割,解除任何部分的合同或條款,都會使其他部分的合同或條款失去存續價值或無法獨立存續。于此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反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條款所產生的義務時,相對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全部;一方當事人違反已生效合同或條款所產生的義務時,相對人亦有權解除合同的全部。

第五,就上述案例而言,A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及其附件《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二者既有相互獨立的一面,也有后者是前者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一面。說它們各自獨立,是因為各自的標的不同,各自的目的及任務有別,各自的生效要件相異,絕非同一典型合同里的不同條款,并無必然結合在一起的天性,而是不同合同因當事人的意思而“組合”在一起。說它們不可分割地組成了合同,是因為后者明確規定當事人各方應本著“為確保本次股份轉讓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障和明確過渡期間協議各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妥善安排過渡期間目標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運作”的目的,而特意作出了這樣的約定。因此,判斷受讓方有無權利解除《股份轉讓協議》,不宜簡單套用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而應當有所突破。

轉讓方違反附件中之《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沒有導致《股份轉讓協議》構成不能履行,也沒有使受讓方成立《股份轉讓協議》的目的落空,則受讓方不得以轉讓方違反了《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為由解除《股份轉讓協議》。但由于轉讓方違反《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的行為,已有使《股份轉讓協議》不能履行之虞(巨大的現實危險),因此受讓方有權援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主張解除《股份轉讓協議》。

而若轉讓方違反《關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渡期安排的協議》,導致《股份轉讓協議》構成不能履行或將使受讓方遭受重大損失或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受讓方有權援用《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主張解除《股份轉讓協議》。

注釋:

[1]參見崔建遠:《合同解除的疑問與釋答》,《法學》2005年第9期。

[2]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4款使用的術語是“轉讓無效”,未言明是不發生股權轉讓(類似于物權變動)的效力,還是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按照該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所謂“轉讓無效”指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審判和仲裁的實務也基本上按照此種解釋予以裁判?,F行《物權法》第15條等規定則區分了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原因行為的效力。如果據此模式和理念解釋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就會得出與以往解釋不同的結論,即政府審批部門不予批準涉外股權轉讓的,僅僅是股權沒有移轉,受讓人沒有取得股權,但股權轉讓協議不因此而無效,在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第47條、第48條和第51條規定的原因的情況下應為有效。鑒于我國審判和仲裁的實務基本上沿襲以往的理念和操作,本文也暫不予以改變。

[3]這里需要注意三種不同的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合同若正處于主管部門的審批過程中,尚未被批準,則為未生效,而非無效;只有審批部門明確拒絕批準,合同才無效;若合同約定了存續期間,在該期間屆滿時主管部門尚未批準,合同自動消滅。

[4]對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問題,應當做類型化的工作,若當事人通過其行為實際上已將合同變更,變更后的合同已經生效。

[5]這是崔建遠先生于1984年在其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學碩士學位論文《論我國的合同解除》中提出來的,該文將經濟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質概括為四點: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的效力或是向將來發生或是溯及既往。后該觀點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一書中公開發表(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頁),并被國內諸多論著沿用(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頁;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 ~ 379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5頁;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3頁)。

[6]在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德國法系采取合同自動消滅并由當事人負擔風險的模式,故風險負擔制度在德國法系也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我國現行法將該制度分解開來,合同消滅的層面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合同不能履行所致損失問題不排斥由風險負擔制度處理。

[7]同前注[1],崔建遠文。

[8]本來,履行主給付義務應以合同生效為前提,合同尚未生效,主給付義務的履行期尚未屆至,債務人至少享有期限利益,沒有義務現時履行主給付義務。因此,特將“不履行”一詞加上雙引號。

[9]協議解除的條件為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這是《合同法》第93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從這個角度觀察,協議解除也屬于法定解除。

[10]參見王澤鑒:《民法債編總論基本理論債之發生(總第1冊)》,臺北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40~41頁。

[11]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諾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頁。

合同解除函范文3

關鍵詞:人事檔案;轉移;期限

1 問題的提出

作為記錄一個人身份、經歷、資歷等情況的材料,人事檔案與個人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關系與組織關系等緊密相聯。在個人申報職稱、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以及轉正定級時,都需要使用人事檔案。與其他類別的檔案相比,“檔隨人走”是人事檔案最主要的特點之一。換言之,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或終止工作關系后,其檔案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被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者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然而,在現實工作中常出現人走了,人事檔案卻未被即時轉移,從而妨礙保險辦理的情況。甚至還出現過,職工要求轉走人事檔案,原單位卻長期扣押而延誤檔案轉移,并因此賠償職工損失的案件。[1]

是故,個人因辭職(或因辭退、自動離職、解聘、辭聘等)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工作關系后,其人事檔案應當在多長期限內被轉移,已成《檔案法》實施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因現行規定的不一致,并不容易回答。為了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用人單位依法辦理檔案轉移工作,有必要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明確人事檔案轉移的法定期限。

2 現有規范性文件關于人事檔案轉移的不同規定

到目前為止,對人事檔案轉移作出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有以下幾部:《干部檔案工作條例》(1991年4月2日起施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1992年6月9日起施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2月2日起施行)、《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以及《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些文件出臺的背景體制不同,出臺的時間也相距甚遠,從其名稱還可知其適用的對象也不相同。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即所謂干部)等,與原單位終止工作關系另就業的,其檔案轉移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或者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但該《條例》并未明確規定檔案轉移期限。

結合《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來看,對于人事部門主管的流動人員,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15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從中可以明確一個期限,即15天。其計算起點是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之日。

對于原勞動部門主管的、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企業職工(即所謂工人)而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該規定確定的企業職工人事檔案轉移期限為一個月,計算起點是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以上規定是在干部與工人二分的舊體制下,分別就干部與工人人事檔案的轉移期限作出的規定。但在實行公務員制度、公立事業單位聘任制、勞動合同制這些新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之后,[2]“干部”、“工人”作為身份在法律上已沒有什么意義。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從干部任職終身制向聘任制的發展變化,《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專門就事業單位聘任制作出了解釋規定。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對于適用聘用制的職工,聘用合同解除后,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另根據該《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于未適用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職工及公務員,其人事檔案轉移期限仍適用《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及《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3 人事檔案轉移的有效法定期限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實施以來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詳細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該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該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轉移勞動者人事檔案的期限是15日,計算起點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即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該法出臺之后,企業、公司等用工的,一般都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換言之,一般都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包括關于檔案轉移期限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在競相適用于同一情況但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關于人事檔案轉移期限(一個月)規定,已經被效力更高的法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廢止。換言之,關于勞動者人事檔案轉移期限的現行有效規定應當是15日,而不能再是一個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無人事法律規定、無國務院規定的情況下,事業單位聘用的職工與單位解除工作關系后,其人事檔案轉移的期限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而不應當再是《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即應當是15日,而不應當是3個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截至目前,既無法律、行政法規,也無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事業單位聘用職工人事檔案轉移期限的規定,此類人員的人事檔案轉移期限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被聘用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此處的勞動法應做擴大解釋,除勞動法典化,還包括作為勞動法體系組成部分的《勞動合同法》。所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也在法院的適用范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法函[2004]30號)進一步明確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理論上,法律程序是指人們實施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方式、順序、期限和步驟。[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正是人事檔案轉移程序中的期限,是程序性規定,當然屬于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的適用范圍。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確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解除或終止工作關系后,單位應當在15日內,而不是在三個月或者別的期限內為職工轉移人事檔案。

4 《檔案法》修改應注意的一個問題——代結語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工作關系后,通常都會要求單位盡快為其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我國有關機關在不同時期、不同勞動人事制度框架下制定的、關于人事檔案轉移期限的不同規定,實際上有礙人事檔案的及時轉移。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該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已經將人事檔案轉移的期限明確下來,即15天內辦理。為了消除前述人事檔案轉移規定的不一致,建議在修改我國《檔案法》時,改變重行政管理輕保障權利的基調,[4]集中而明確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p>

參考文獻:

[1]余國英,俞朝鳳.訟爭延誤檔案轉移用人單位是否擔責[J].中國勞動,2008(12).

[2]施懿超.檔案法理論與實務[M].重慶出版社,2002.

[3]謝暉,陳金釗.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合同解除函范文4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轉租權的房屋(合同標的)“ 號共 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經營場所。

第二條 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三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

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 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并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自然災害和偷盜行為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信息對外泄露。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遞增方式:隨xxxx市場情況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內簽定的金額不函租房稅,如需交納租房稅由乙方交納租房稅費用。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解除函范文5

地址: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轉租權的房屋(合同標的)“ 號共 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經營場所。

第二條 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三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 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并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自然災害和偷盜行為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信息對外泄露。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遞增方式:隨____市場情況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

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內簽定的金額不函租房稅,如需交納租房稅由乙方交納租房稅費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經辦人:

乙方經辦人:

年 月 日

合同解除函范文6

五金建材購銷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為了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雙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品牌: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單價、金額

第二條:甲方在本公司購買卷材、地板,原則上由乙方負責安裝。甲方不要求乙方安裝而自行安裝的,如安裝后出現問題難以區 分責任,一律視同甲方負責。

第三條:甲方是否選擇乙方安裝:1、是 2、否

第四條: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按總貨款支付定金,

2、材料到現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總貨款的%,

3、施工驗收合格后,,

4、甲乙雙方協議總貨款為此工程質量保證金,如工程在12個月之內沒有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此保證金如數返 還乙方。

5、甲方如付支票須提前支付,等支票到乙方賬戶后方可提貨。

6、其他約定事項:

第五條:提貨方式:

第六條:甲方應提供正常,合格的施工條件和場地。地面要符合國家 標準平整、干燥(3%-5%的含水量)、清潔無起沙現象方可施工。 如未滿足施工中的任何一項要求,造成乙方未按時施工即不為乙方違約。

第七條:交貨期限 年 月 日,材料到施工現場,從具備 天內,

第八條:1、乙方對產品質量保修 個月

2、免費維修

3、產品非正常使用以及人為因素損壞、特價產品、定做低 廉產品不屬保修范圍。

第九條:乙方違約責任:乙方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供貨,甲方有權 終止合同,乙方拖延工期沒有按時完工,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合同中息貨款的 1 %。甲方違約責任:甲方在交貨期內對乙方的交付的合格貨物拒收或因甲方原因需要整批退貨訂金一律不退。退貨費用一律由甲方承擔。其中訂制品一律不退不換。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付款,逾期每日按照合同總金額的 %計算支付乙方違約金。

第十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貨時起轉移,但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標的物仍屬于乙方所有;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自交付起,由甲方提供保管物品的場所,物品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和違約免責:出現法律規定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后,本合同解除;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并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規定的內容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相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本合同為規定的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及條款效力同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且訂金到乙方賬號后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后自動生效,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日:

五金建材購銷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為了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雙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品牌: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單價、金額

第二條::上述建材的質量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出廠質量合格證及批次質量檢驗報告,甲方憑單驗質。

第三條: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向乙方支付定金,元

2、甲乙雙方協議總貨款為此工程材料質量保證金,如工程完工在12個月之內沒有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此保證金如數返還乙方。

3、乙方墊付款項隨同鋼材驗收后付總款80%,余款三個月結清,商品砼按照季度支付。

第五條:交貨方式,地點和運雜費負擔:運費,上、下車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責任:

1.中途退貨或違約拒收的,償付退(或拒收)貨部分貨款總值__1_%的違約金.逾期提貨的,每天償付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管費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償付逾期付款總額_0.01_ %的違約金。

第七條:乙方責任:不能交貨的,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1%的違約金;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每天償付1 %的違約金。

第八條:交貨時間以甲方通知時間為準,甲方須提前一周下發書面通知給乙方。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且訂金到乙方賬號后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后自動生效,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日期:

五金建材購銷合同范文三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雙方就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采購產品清單匯總: (見附件)

第二條 貨物的技術標準和質量保證

五金產品生產質量標準,既有國際標準,又有國內標準的或行業標準的,以高者為準。 乙方應提供同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甲方使用不當而造成的產品損壞,乙方不承擔保修責任,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其進行維修,維修造成的材料、設備、人工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貨物的運輸及交貨

合同簽定后,根據施工進度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將合同規定的產品送抵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現場并負責卸貨。送貨地點為: 。甲方須指派專人對乙方所供之產品進行到貨驗收,并簽收乙方提供的送貨簽收單。產品的到貨驗收應包括產品的品牌、數量,型號,外觀及完好情況;收到貨后,甲方隨即向乙方簽發由乙方出具的“送貨簽收單。乙方向甲方工地的運輸途中以及卸貨過程中出現的損壞等情況均有乙方承擔。甲方指定驗收接貨人為 ,或憑甲方蓋章簽收。(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甲方選擇以 分批次支付 方式支付乙方所有款項。合同簽訂后:付款按批次付款。每批次要貨前10天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貨物到達現場并經甲方驗收通過后甲方在7日內支付該批貨物價額的70%,工程驗收通過后甲方支付至貨額95%的貨款予乙方,5%的余款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保修期滿后十日內無息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供相應正規發票。

第五條 合同條款的補充或修改:

8.1 乙方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交貨給甲方,不得自行隨意更改價格。如任何一方要作價格調整,均須提前提出,并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實施。

8.2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要注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雙方協商。

8.3 如甲方有新增的產品超出本合同范圍,應及時與乙方協商,以便雙方制訂新合同或增補合同。

8.4 凡甲方要求在本項目增加購買乙方其他規格型號的五金產品時,乙方需要據此合同附件相同的下浮比例按全國統一批發價格同比例下浮優惠后進行價格調整供貨。

8.5 乙方保證所品均為廣東雅潔五金有限公司產品。如發現不是雅潔品牌等冒充行為將扣除乙方該批貨款的20%的違約款,如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乙方負全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0.1 雙方簽訂合同后,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條款履行各自應盡義務的,一律視為違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0.2 甲方逾期付款,經雙方協商仍未能解決的,每逾期 1 天,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額的千分之 1 的違約金。若逾期超過 30 天,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25%作為對乙方一切損失的賠償。

10.3 乙方逾期供貨,經雙方協商仍未能解決的,每逾期 1 天,應向甲方支付本次定貨產品金額的千分之 1 的違約金。若逾期超過 30 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25%作為對甲方一切損失的賠償。

10.4 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乙方將無條件在兩日內更換,在乙方更換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格產品之前,甲方有權拒付該批次產品該批次中存在質量問題產品的貨款。經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更換的,則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應承擔該批貨款總價2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糾紛解決方式:

11.1 有關本合同或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執的異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妥善解決時,雙方約定在項目所在履行地提起訴訟,最后結果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10. 其他:

12.1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水災、戰爭、政府介入、自然災害、禁運和其他不可預測或避免的事故等風險而無法履行合約或延誤時間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乙有效證明,雙方應根據事故的合同的影響程度統一協商,以決定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或是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方對此做出一個明確的、合理的決定。

12.2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12.3 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正式文本,如招標書、投標書、產品報價單等,均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以供雙方核查、參考。

12.4雙方在合同上所注明的通信地址、聯系方法為雙方履行通知等義務的指定方式。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合同所提供的聯系地址是雙方寄發函件的依據,必須真實準備。任何一方提供的通信地址錯誤或拒不接收對方的函件,則發函方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函件的,自寄出的次日起滿三天即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12.5合同執行期內,乙甲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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