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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1
一、擔保范圍
(一) 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單位規章制度,并服從工作分配;
(二) 保證被擔保人選崗后,并在___月___日之前,將個人人事檔案提交廣安區教育局政工股或科技局;
(三)保證對被擔保人毀約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的責任;
(四)保證被擔保人對因其失信或失約而給貴單位造成的損失按貴單位規定進行賠償;
(五)保證被擔保人提交個人事檔案時,按貴單位的規定辦理一切相關手續。
二、擔任責任
若被擔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約定給貴單位造成損失而未能及時進行賠償時,本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對被擔保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向貴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三、擔保期限
本擔保書自擔保人及被擔保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被擔保人將個人人事檔案提交科技局或政工股或擔保人依法無法承擔擔保責任時止。 四、不可撤銷
(一) 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貴單位與被擔保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發生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而撤銷或變更;
(二)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被擔保人向貴單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而撤銷或變更。
五、附件:
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擔保人(蓋章):________ 被擔保人(蓋章):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2
連帶保證契約書債權人_________(簡稱甲方),連帶保證人_________(簡稱乙方)。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_與甲方間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__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擔保函_________(供貨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愿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貨款支付
保險保證合同債權人(甲方):_________保證人(乙方):_________乙方詳知甲方與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合同》提供擔保。
不可撤銷外匯額度擔保書_________銀行:根據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號文的申請,貴行同意向其提供外匯貸款(大寫)_________元,本保證人愿意為該項貸款的外匯額度擔保。
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保證書編號: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據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我單位同意作為被擔保人的保證人承擔按期償還你公司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手續費以及履行有關義務的保證責任,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不可撤銷擔保書_________行:根據_________(借款人)的申請,貴行同意向其提供外匯貸款(大寫)_________美元(或其它外幣),配套人民幣貸款(大寫)_________。本保證人同意為該項貸款擔保。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工程保證契約立保證書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電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與業主_________訂立合約承包,工程費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借款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元。
履約類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
承包商履約保函_________(業主):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承包商申請,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
承包商履約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銀行保證書致_________:根據_________合同中合同條件第60.6款的規定,_________(以下稱“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一筆金額為_________大寫為_________的銀行保證金作為其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擔保。
引進國外設備信用證結算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同_________(外商)簽訂引進_________(設備)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外匯),并已向貴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我行已接受
不可撤銷保證書編號: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據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我單位同意作為被擔保人的保證人承擔按期償還你公司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手續費以及履行有關義務的保證責任,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信用擔保書致_________分行:根據你行與_________(下稱借款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的貸款。
外匯擔保合同申請人: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向受托銀行申請開具外匯保函,其受益人為_________。
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借款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稱甲方)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貸款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稱乙方)住所:__
擔保合同(供借款保證用)合同編號:_________保證人(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
公司債券擔保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為甲方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擔保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為籌集_________工程建設資金,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同意,決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經 (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 │ │本合同,共同遵守。
引進設備結算信用證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為引進_________(設備名稱)_________(數量),總價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履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受托銀行_________申請出具人民幣保函,受托銀行同意出具此項保函。
預收款退款擔保協議書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與_________(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
履約擔保書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為委托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為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雇主名稱)(以下稱雇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
分期付款租賃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元。
分期付款(租賃)擔保協議書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擬向_________(供貨人或出租人)購入(或租賃)_________,同時按照《_________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_________(受托銀行)申請出具
保證合同書編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賬號:_________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貸款擔保意向書編號:_________──────────────────────────────────│中國工商銀行分行縣支行││辦事處││廠向貴行貸款元,我廠愿為其擔保元,如││借款單位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由我廠承擔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國際工程履約保函格式_________號合同履約保函題目:_________致_________:鑒于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就油田地面設施施工、試運和移交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貸記卡保證合約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保證人)乙方:_________(發卡機構)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注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向乙方領用貸記卡提供保證擔保。
信用卡擔保合約(單位卡)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為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一、保證人(單位卡保證人必須為
信用卡擔保合約(個人卡)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為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一、保證人承認《_________人民
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
總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分包商)就___
網上政府采購預交保證金協議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如下協議:一、乙方自愿按規定數額預交保證金(含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作為參加甲方組織的網上投標的信譽保證,無特殊原因有效期內不予退還。
總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_________(分包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分包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愿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
業主支付保函(試行)_________(承包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業主的申請,我方愿就業主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
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甲方(擔保人):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本建筑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_________年_
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_____(以
投標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參加_________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保證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帳
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3
一、問題提出
雇主(單位或個人)在聘用員工時要求第三人為員工提供擔保,保證在員工出現偷盜、挪用、侵占雇主財產等有違誠信行為時承擔連帶責任,此種“人事擔?!笔欠裼行??擔保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二、司法案例
案例1:
【案情】
2008年12月22日,來北京打工的黑龍江人李某某與從事圖書銷售的羅某某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羅某某提供圖書,由李某某負責銷售,根據李某某的工作情況給其發放工資和提成。因為李某某是外地來京務工者,為避免其卷錢一走了之,羅某某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戶口、正當職業的人為其擔保,李某某遂找來北京打工時認識的張某某為其出具了一份保證書:“我自愿為李某某擔保,如他在為羅某某工作期間,有不忠于他的行為,并造成一切損失,由我來承擔”。三個月后,李某某與羅某某因工資問題發生糾紛,雙方失去聯系, 羅某某將保證人張某某告上法庭。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擔保書是為被保證人的人品等無法預知的事物擔保。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雇主的利益。因此,涉訴的擔保書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設立擔保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據羅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銷售圖書的合同內容來看,羅某某提供圖書,李某某負責銷售,并由羅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工資報酬,二者之間事實上形成的是個人雇傭關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基于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設定擔保。羅某某主張張某某出具的擔保書是為主合同的債權擔保,但張某某出具擔保書時,羅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僅存在雇傭關系,而并不
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無主合同,因此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也失去存在的基礎,且擔保書中也未指明羅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綜上,張某某為羅某某出具的擔保書應屬無效。因此羅某某以張某某是李某某的連帶保證人為由,要求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給付圖書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羅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羅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所作 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案情】
原告陳某于2005年12月15日開辦食為天酒樓,同月底夏某經樊某介紹到食為天酒樓擔任出納。2006年1月16日,被告樊某向原告陳某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夏某經樊某介紹到我店擔任出納工作,因工作特殊性,如出現營私舞弊、中飽私囊,將由樊某承擔賠償?!贝撕?,夏某在2007年11月23日之前,多次將原告陳某酒樓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應收款、應付稅款449 293.05元挪用并揮霍,夏某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對夏某挪用金額的審計支出審計費10 000元,原告共計損失459 293.05元。夏某無能力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以被告樊某出具的保證書為據,要求被告樊某賠償原告459 293.05元的損失及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
【審理結果】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應適用1994年《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收取保證金不可,提供“人?!钡姆绞疆斎灰嗖辉试S。本案中的“保證合同”系對尚未發生的侵權行為之債設定的擔保,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擔保,且用人單位可能通過這種擔保形式將其因自身管理疏漏產生的責任轉嫁給擔保人,因此,保證合同無效。合同雖屬無效,從另一角度講,如果被告不提供擔保,原告對其介紹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重要崗位的職
員招錄時,會更加謹慎,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而被告對造成無效后果亦存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依據締約雙方的過錯情況,可由被告承擔不超過夏某不能給付部分1/3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樊某對陳某產生449 239.50元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1/3的賠償責任;樊某對陳某產生10000元的評估費損失承擔1/3的賠償責任。
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一審法院適用締約過失責任裁判本案屬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無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保證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均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陳某開辦酒樓,系個體工商戶,其與樊某之間因保證合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我國《民法通則》
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蔽覈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北景钢蟹撑c陳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屬于人事保證范疇,是對尚未發生的侵權之債設定擔保,用人單位可能因此怠于行使管理職責,將管理風險轉嫁給擔保人,有違公平原則,故保證合同無效。對于保證合同無效,擔保人樊某存在一定過錯,應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1、人事擔保的含義
關于人事保證的定義,學者的表述并不相同。史尚寬先生認為,所謂人事保證,是指在雇傭關系或職務關系中,就可歸責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于用主時,保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徐國棟教授認為,人事保證是一方于他方的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的合同。通俗地說,人事保證,是指第三人事先向用人單位或雇主承諾,當勞動者或
受雇者的職務上行為致用人單位或雇主損害時,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
我國臺灣地區于2000年修訂“民法典”,增設人事保證制度。該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钡?56-9條規定:“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于保證之規定?!钡?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笨梢?,在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視人事保證為一種特殊保證,而保證是民事法律行為,因而人事保證合同亦具有民事合同之性質并無疑問。 此外在日本、瑞士等國家亦有人事擔保相關的制度安排,日本稱之為“身元保證”,瑞士則分稱為“職務保證”與“雇傭保證”。
2、人事擔保與一般保證區別
雖然人事擔保與一般保證一樣,系與“物?!毕鄬Φ摹叭吮!?,但人事擔保與一般保證又存在很大區別:
第一,擔保對象不同。一般保證主要是以現存具體債務或者可得確定債務為保證對象,雖然不以既存債務為限,但其保證的將來債務必須是可得確定的債務,如最高額保證。人事擔保則通常是以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并且除債務關系外,還涉及人身關系。
第二,擔保范圍不同。一般保證,其被保證之主債務通常具有明確的范圍,保證人的責任可以預先知悉及確定,而人事擔保,其被擔保之主債務為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致雇傭人遭受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其范圍廣泛而不明確,其損害額甚至可能遠超出擔保人所預料的范圍,擔保人的責任難以預先知悉及確定。
第三,社會經濟功能不同。一般保證在于擔保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金錢債務清償風險,而人事擔保則在于防范與分散雇傭人在雇傭他人時存在的職務損害風險。
第四,是否具有專屬性不同。一般保證所保護的債務無所謂的專屬性,保證債務可由保證人的繼承人繼承,而人事擔保則以擔保人對于被擔保人的信賴關系
為基礎,故原則上有專屬性,除有特別約定或者特別情形外,擔保人責任因擔保人死亡而消滅,并不移轉于繼承人。
3、人事擔保法律效力問題
人事擔保是否有效核心點就在于因受雇人的人品、能力或不誠信行為引發的“將來的侵權之債”能否作為可擔保之主債權。對此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持否定態度。前述案例1、案例2法院審判結果亦都認定人事擔保合同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人事擔保為無效擔保。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律體系規定的擔保,屬于民事擔保,即平等主體之間在民事活動中設立的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稉7ā返诙l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备鶕摋l的列舉種類及其法義,運用文義解釋的解釋方法,目前我國的擔保法僅適用于合同之債,而不能適用侵權之債。而人事擔保是要擔保受雇人不發生損害雇主的利益的違法違紀等不誠信行為,為將來的侵權之債設定擔保,該種擔保不符合我國現行擔保法設定擔保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彪m然有人認為該條的規定表明非合同之債亦可設定擔保,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臵、定金,并且這些擔保方式均以主合同存在為前提或者未來之債是確定可得的,而人事擔保成立時主合同不存在,并且未來之債是否存在也是不確定的?!稉7ā返谑臈l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背艘话惚WC之外,擔保法對保證未來債權的有效性認可僅限于最高額保證一種,而為將來侵權之債擔保的人事擔保未予認可,因此其不符合擔保法設定擔保的方式,應屬無效擔保。
其次,我國《勞動合同法》亦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
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痹摲ㄒ呀浨宄乇砻髁肆⒎C關對人事保證制度的否定態度。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但從行文及立法目的考量,此“擔?!币辉~包括任何形式的擔保,亦涵蓋人事擔保。綜上可見,人事擔保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不予承認的。
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4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編號: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條款均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維護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合法權益,請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予以充分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此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及借款金額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明確禁止經營的項目。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變資金用途,更不得用作違法和犯罪使用。否則產生法律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并由借款人賠償出借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三條 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 月/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交付
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將借款以 形式交付借款人。
借款人指定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第五條 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二、計息:按債權人適用的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三、 結息和付息:
經協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利息:
1、按月付息,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2、按季付息,每三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3、按半年付息,每六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4、一次性付息,每期 元。
5、其他: 。
四、違約金
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借款總額的百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第六條 還款
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當日將本金(即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存入出借人賬戶。
出借人指定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第七條 抵押條款
為確保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向出借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
出借人經審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有使用權的土地作為借款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為明確借款人和出借人保證人三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以下條款。
一、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市 ______區____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棟 單_____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房屋產權證號: 。
二、抵押財產價值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抵押率為 %。
2、不經評估,由締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人民幣(大寫) ,抵押率為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三、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抵押人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及債權債務糾紛,概由抵押人負責,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抵押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抵押人負責賠償。
五、出借人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出借人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屋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且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監督。
七、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抵押權人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八、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轉讓、出賣、租賃抵押物,不得對抵押物重復設定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若因抵押人行為造成房屋權屬變更等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負責賠償。
九、本合同生效后,借、貸及保證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借款的保證 本次借貸行為 (身份證號: )自愿為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損失。(詳見附件一)
第九條 借款人及擔保人承諾如下
一、擔保人自愿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書”以其個人及家庭所有財產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二、借款人及擔保人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檢查和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及擔保人不以降低其償債能力的方式處臵自有財產。借款人及擔保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臵抵押、質押擔保時,必須及時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書面同意。
四、借款人及擔保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經營出現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及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向出借人提供虛假資料、文件、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資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
2、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3、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4、違反其所作的承諾;
5、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借款人及擔保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6、抵押物、質物貶值、損毀、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及擔保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7、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8、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9、在與出借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出借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宣布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清償;
3、宣布借款人及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清償;
4、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及擔保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5、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
6、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將抵押物(質押物)依法變現歸還借款;
7、出借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稅費
因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導致本合同在訂立、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而增加的有關稅收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稅收、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
第十二條 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借、貸及保證人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借、貸及保證人三方約定同意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借款條款自出借人將所出借的款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保證條款自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房屋土地等的抵押條款自在房屋或土地等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執有情況為 ,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借人(抵押人): 借款人(抵押權人): 保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銀行房屋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抵押人): 證件號: (借人、抵押權人): 證件號:
第一條、為了保障房地產抵押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義務,本著誠實、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則,借款人與出借人 年 月 日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條、借款人因資金周轉向抵押權人借款人民幣: 元
(大寫金額: ),并自愿將坐落于新疆喀什市疏附縣 商品樓作為抵押,房屋結構: 房產證號: ,使用年限: ,使用面積: ,抵給抵押權人,作為向抵押權人歸還借款的保證。
第三條、抵押期間,該房產由抵押權人監管,相關權證由抵押權人保管,上述房產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維護好該房產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還款辦法: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按月 分支付利息。
第五條、借款利息:按借款人于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條、抵押期滿,抵押人如果不能清償債務,但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七條、擔保范圍本金及利息為實現債權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歸還貸款又不辦理續借手續的,抵押人必須支付違約金(按貸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2、 借款人(即抵押人)逾期不能歸還抵押權人的借款,借款人(即抵押人)自愿接受市人民法院對上述房產的強制執行,且不提出任何異議。
3、 此筆借款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如借款到期不能歸還將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歸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費用。
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于出借人各持一份,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簽章):
出借人,抵押權人(簽章):
擔保人(簽章):
年 月 日
銀行房屋借款合同范文三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 表 人: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 抵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 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 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 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m2,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土地使 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 ,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條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應于每月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 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 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 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 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 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 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 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 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 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 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應遵循本辦法。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集資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和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指定、并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承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托銀行違規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追究責任外,其風險由受托銀行承擔。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省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總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繳存不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除應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八條借款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應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等情況綜合確定,但不得高于所購建房價格的70%。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工齡,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有貸款償還能力的,其貸款期限可延長1-5年。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月*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婚姻證明;
(四)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證明;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證明或自籌資金證明;
(六)購買住房合同及相關資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資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借款人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前款規定的資料交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在收到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后及時轉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并在受托銀行收到貸款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并準予貸款的,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
第十五條用房屋作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的,還需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房產抵押或有價證券凍結手續。
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及有價證券的有效憑據由受托貸款銀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條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后,公積金中心根據受托銀行出具的證明,開具貸款劃撥通知書。受托銀行憑貸款劃撥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時間、金額和帳戶,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質押擔保。
第十八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產進行抵押,也可用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
(一)用現房抵押的,借款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交貸款銀行收押;
(二)用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期房抵押證明》和經注冊的房屋預售許可證確認書交受托銀行保管。
(三)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簽訂抵押合同;
(五)在房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無權出租、拆毀、轉讓、變賣、饋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管、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
(六)借款人用有價證券質押的,有價證券的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由受托銀行保管,并辦理質押凍結手續,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清本息后,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解凍,退還給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作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條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員、親屬的住房公積金進行擔保質押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保人自愿提供屬于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擔保,并簽訂擔保書;
(二)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應按規定連續繳納,擔保人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三)擔保人只能為一名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帳戶內的公積金在借款人未償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支取或再擔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時,公積金中心有權從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依法劃扣。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二十一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經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的,由財產繼承人或代管人應當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可在按月還貸的基礎上,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提前還貸時,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照中國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或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抵押手續。
第七章貸款監督
第二十六條售房人出具虛假購房合同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提前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并追究售房人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解除借款合同,追回發放的貸款,并追究借款人相關法律責任。
個人自愿擔保書范文6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钡诙鶙l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 證責任?!庇纱丝梢?我國法上對于保證期間以約定為原 則,以法定為補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是否有效,對于保證期間這一攸關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制度的適用,具 有不同尋常的意義。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外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 行期;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后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后2年;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 6個月至2年;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 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1]
以上約定除對第四種情形沒有爭議之外,其他幾種情形是否具有約束當事人的效力,不無疑問。應當注意的是,本文討論的范圍局限于上述約定木身,至于因當事人因素、意志因素等原因所致保證合同無效而引起的保證期間條款無效,則不屬木文討論的范圍。以下針對這四種情形依次展開。
二、當事人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的保證期間的效力
通說以為,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2]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始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 履行期,亦即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保證期間即已經過, 此時,主債務人尚無義務履行債務,作為從屬的保證債務自無發生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等于主債務履 行期,當主債務人履行期屆至,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才發生,但保證期間已屆滿,保證人無履行保證債務的可 能。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期間的約定沒有意義。但保證人的保證意思可堪確認,保證期間約定的無效不影響整個保 證合同的效力,雖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但保證人仍應承 擔保證責任。依“無約定,依法定”的保證期間適用規則,可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值得探討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的始期早于主債務履行期的,該約定是否有效?本文認為,對此應視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的終期是否早于主債務履行期而定,如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則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如晚于主債務履行期,則保證期間的約定有效。[3]如甲、乙約定為2004年5月1日到期的借貸債務提供保證,保證期間自借款日2003年5月開始計算,至2004年4月1日或者2004年5月1日屆滿,則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其理由與前述情況相同,如甲、乙雙方約定保證期間至2004年12月1日屆滿,則為有效,原因在于,當事人對于主債務履行期均已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方對保證期間的終期已達成合意,即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債權,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的具體日期已經確定,即使此時主張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的始期與保證期間的性質不合而應認定為無效,也不影響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終期的約定的效力。
三、當事人約定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的保證期間的效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俗稱短期保證,其效力若何,歷來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過短,如短于6個月的,應當按照6個月處理。其理由是,法定保證期間(6個月)可以視為法律對債權人予以保護的最短時間,約定的保證期間如再短于6個月,給債權人行使權利增加了困難,甚至不利于保障債權的實現。[4]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短于6個月的保證期間的,應為有效,因為擔保法的規定為任意性規定,當事人當然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適用,債權人往往是保證關系中的強者,如果保證期間過短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完全可以在訂立保證合同時不同意。[5]
本文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過于嚴苛。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得到遵從,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是“經濟理性人”,都熟知相關法律。對于短期保證而言,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則應承認其效力,但短期保證之短期不能過分地限制債權人行使保證債權,“應以不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為限”。[6]若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過短,使債權人不能主張保證債權或者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的,該約定因與當事人之間的保證合意相違,即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至于何謂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無法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應由法官參酌具體情事予以自由裁量。
四、當事人約定長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的保證期間的效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2年,俗稱長期保證。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種約定無效。如果允許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期間,將導致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有效期間長于訴訟時效,其實質效果是以約定排斥了訴訟時效的適用,這既有悖于訴訟時效規定的強制性,也游離了擔保法關于保證期間及其效力規定的木旨。[7]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多長及是否有利于債權人,純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問題,保證期間并非時效期間,其長度應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8]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我國法律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問題并未作強制性規定,依“法無禁正即為允許”的私法自治理念,應當允許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長短作出自由約定。雖然保證期間制度之設意在保護保證人的利益,但保證人自愿放棄其利益,與保證制度確保主債務之履行的木旨并無不合,司法實踐中不應強加干預。
第二,保證期間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相互獨立,各有其特定的規則。訴訟時效制度意在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屬以社會為木位的立法,而保證期間制度旨在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著眼于個人的利益,因此,時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拋棄,但保證期間可得自由約定。同時,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雖為兩年,但其可因時效的中止、中斷而變動,亦可因特殊情形之發生而延長,累計可延長至20年,因此,那種認為主債務存續期間僅為兩年,并進而認為作為從債務的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兩年的觀點,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因多次中斷而延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4年。此時,保證期間并未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并不違反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第三,保證債務的從屬性為傳統民法理論所認同,并為各國民法所采納。但保證債務的獨立性在交易實踐中日漸廣泛地被采用,乃不爭的事實。我國擔保法第五條是保證債務獨立性合法化的制度前提。雖然目前審判實踐中僅承認對外擔保和外國銀行、機構對國內機構擔保時獨立擔保的效力,不認可其他當事人間獨立擔保的效力,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內經濟與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繼續對獨立擔保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已經有失保守,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合。[9]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若當事人間約定保證債務獨立于主債務而存在,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應認定其有效。此時,保證債務和主債務各有其履行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兩者并行不悖,保證人不得以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而向主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四,即使在從屬保證之下,若當事人約定了較長的保證期間,基于保證債務從屬于主債務的特征,保證人可主張特定的抗辯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但保證期間尚未屆滿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在主債權人因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時,對于主債權人的請求,主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如主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保證人自得以主債務人的時效抗辯權對抗之,雙方約定保證期間此時即失去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并非超過2年的保證期間木身的效力判斷問題,而是保證人的抗辯權問題,與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并不矛盾,與訴訟時效期間制度也不沖突。
應當注意的是,有學者主張,約定超過2年的保證期間屬保證人自愿放棄可能產生的訴訟時效利益。依傳統民法理論,訴訟時效利益不得事先拋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5條雖對保證人拋棄時效利益作了規定,但該規定僅限于主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屬事后拋棄,并不能準用于事先約定的情形。
五、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