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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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論文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倍谖覀儭耙婪ㄐ姓钡慕ㄔO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現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钡?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常,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p>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3)對行政程序混亂,違反法定的、不可改變的順序,并且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判決撤銷并責令行政機關依照法定順序重新處理。

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不同于實體違法,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并不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程序違法,從嚴格法治角度講,是必須撤銷該行為的,但從效率上講,有條件地維持也是可取的。程序違法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于形式主義。這也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程序違法不以撤銷該行政行為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表現為一種“待定”狀態,如超出復議期限仍未做出決定的行為,可能會成為相對人提訟或要求其它權利的理由,這也是一種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響行為效力,則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注釋:

①羅豪才.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247.

②石紅心.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責任新論[J].行政法制,2002,(2):910.

③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2

PDA是石家莊市福蘭德公司于1995年申請注冊的商標(核準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至2007年)。此后,香港權智通集團北京快譯中心未經福蘭德公司許可在其相關產品、宣傳上標注了醒目的PDA標識,福蘭德公司將以上事實投訴到北京市海淀區工商局。由此,權智集團的相關產品被工商局作為侵權產品相繼查封。權智集團於1999年12月14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撤銷“PDA”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但旋即又撤回了上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了權智公司的撤案申請。但是,1999年12月30日國家商標局在未事先通知福蘭德公司的情況下,突然以PDA是英文“PersonalDigitalAssistant”的縮寫,即“個人數碼助理”,是電子記事簿類產品的通用名稱為由(并沒有更詳細的說明),做出了撤銷PDA注冊商標的決定。

本案的案情是比較簡單的,但本案引發了一些有爭議的話題:

其一,商品通用名稱如何認定。PDA是福蘭德公司注冊商標“小秘書”對應的英譯商標,其全稱為“PersonalDataAssistant”。但IT業界對PDA也有許多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是“PersonDigitalAssistant”的縮稱?!癙ersonDigitalAssistant”這一理念是1992年由美國Apple公司執行總裁JohnSculley提出的,Apple公司創造了“PersonDigitalAssistant”這一理念,并推出了基于這一理念的產品NewtonMessagePad,但是并沒有把它注冊為商標。當福蘭德公司于1995年申請注冊PDA商標時,PDA還不屬于熱門詞匯。近些年,PDA似乎已成為電子記事本的通稱。PDA能否作為福蘭德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與商品通用名稱之間如何區分、界定;一旦某一商標事實上成為一種商品的通用的名稱,如何平衡注冊商標的使用與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之間的關系;

其二,現行的商標管理體制是否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現行的商標管理體制中,商標的有效性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裁,這是不可訴的,但如果在商標評定裁決中出現了違反程序的情況,是否可訴;現行的商標主管部門隸屬于工商管理部門而非知識產權局,這是否有利于商標-這一類知識產權的專業管理;如商標局劃屬知識產權局,那么,商標局與工商局在商標與商品的管理方面如何協調?

其三,商標與域名的交叉保護與沖突問題,亦急需加以討論。在PDA商標被撤銷之前(1999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曾審理了福蘭德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技貿有限公司侵犯“PDA”商標權一案,該公司將注冊為該公司的三級域名,法院認為PDA不屬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僅限于核定的第九類商品,作為域名使用不屬侵權。因此,福蘭德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但是,《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第四項明確規定“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北京彌天嘉技貿有限公司將.。CN注冊為該公司的三級域名得到核準,說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管理中心(CNNIC)認為“PDA”不是商品通用名稱。顯然,兩個行政部門的認定出現了沖突,這就出現了怎么協調的問題。

正是基于上述一些初步的考慮,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會組織專家學者于2000年4月4日晚于法學樓舉辦了題為“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一案研討會”。

我想就本案件著重談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國家商標局作為一個全國性關于商標的主管機關,是一個行政機關,行政法上的主體。他作出的撤銷行為毫無疑問是行政行為,從工商局制定的規章內容來看,是行政處罰,如果進入到訴訟程序,那就是行政處罰。從法理上講,撤銷肯定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不見得是行政處罰。但無論怎樣,它都是一種行政行為,那么,目前它就面臨著一種挑戰。對于本案,國家商標局把福蘭德公司的注冊商標予以撤銷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何呢?我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第一,看其主體是否合法?!渡虡朔ā返?7條規定,國家商標局可以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也可以撤銷注冊商標。根據該規定,其主體是適格的。但是其行使權力是否超出了法定范圍呢?請注意:行政機關通過法律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一定被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條件的。如果當條件不成立或不成熟的時候,就可能存在的問題。在本案中,商標局可以依職權來撤銷,但依職權撤銷的起動程序有其適用的條件,商標局以不當注冊為由撤銷PDA商標,如果聯系到第27條的規定:以欺騙手段,還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等等。再聯系前面的第7條規定,這里面就存在國家商標局在行使權力時是否存在的問題。因為它自己確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1997年是這個標準,《商標法》的規定還是比較細密的,從申請開始到核準有一套程序,經過這一程序就是符合第7條的規定,也就是合法注冊的商標。一旦經合法注冊的商標就應該受法律的保護?,F在予以撤銷的標準與法律規定的不一致,這就導致商標局出爾反爾、反復無常,致使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

第二,按照法理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也應當給予福蘭德公司充分的法律保護。如果出現像韋之先生所講的出現按照《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注冊時適用一個實質性標準-具有顯著性,此時的顯著性與彼時的顯著性可能有所差異。但是,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就是說,福蘭德注冊商標時PDA還具有顯著性,隨著發展,如該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等活動,使PDA逐漸被人們誤認為通用商標名稱。如果商標局真正出于對企業的關心,就應當給予必要的行政指導,企業應該注意什么,對自己相關的利益如何進行必要的法律保護等等,這才是真正的關心商家的利益。如果當事人不采納,到10年期滿時,可以根據一個正當理由不予以批準其續展。本案中,該商標才持續了二年,也許出于“紅眼病”,也許出于其他不正當的考慮,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也許是后來崛起這一個大公司的原因吧??傊艺J為,商標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銷決定,是權力的濫用。這個單方面的撤銷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行為。

第三,是程序問題。在這個案件中是非常明顯的,1999年12月底作出的決定,違反了1996年就已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更違反了國家工商局自己制定的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在其中第6、7條里面它又恰恰把撤銷注冊商標列為行政處罰的種類,這不是典型的出爾反爾、反復無常嗎?這不是濫用權力嗎?這不是典型的違反法定程序嗎?所以,國家商標局作出的撤銷PDA商標的決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國家商標局沒有給予當事人任何申辯、申訴的機會,也即沒有履行必經的法定程序,就更不用說舉行聽證程序了,所以國家商標局是典型的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個是形式,它當時沒有走一個通知、送達的程序

,可能在后來經過當事人多次的催問,才事后給了一個通知。所以,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分析的話,不難看出,國家商標局的這個單方面的撤銷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者是一個法律上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各個方面看,國家商標局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是違法的。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和司法審查。

這一點也許有點超越本案,但這是我們知識產權界和法學界都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中國正申請加入WTO,所面臨的問題之一便是中國的很多政府行為能否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這是很多國家都關注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標準的公開化問題,包括國家制定法律、政府規章的標準的公開化以及海關通關手續的公開、透明等,都是非常令人頭疼的問題。我國關于商標、專利的最終裁決以及或裁或審中的仲裁都面臨著挑戰,因為WTO中的很多規則都要求政府行為公開化,一旦政府的行為影響到公民的權利,應該給予老百姓一個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而這正是我國法律方面的漏洞或缺陷。所以,我們應該盡快修改商標法、專利法,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裁決的法律制度得以改變。以便與國際接軌,更好地為相關的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但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尚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們還是要遵守,也就是說,我們不能突破現有制度而尋求救濟。在本案中,福蘭德公司下一步唯一的救濟途徑只能寄希望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各位專家公正的裁決。當然,作為我個人當然期待著法律制度的改變和不斷完善。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行政程序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一樣,主要不是作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作為一部集中系統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稱。一個國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而沒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統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認為已經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紀初以來世界許多國家越來越普遍的立法現象。20世紀初,西歐一些國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紀中期,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對其他國家行政程序法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特別是20世紀后期,更多的國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在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進步史上的意義非同尋常。從對國家權力進行約束的意義上講,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進步表現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對國家權力的來源進行約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滿著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現畢竟意味著國家權力運行方式的確定化、有序化,對國家權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適當約束。第二次浪潮是現代憲法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實現了對國家權力來源的約束,一切不合法的國家權力不被法律所承認,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掃除了政治障礙,奠定了制度基礎,對國家權力有了根本性的約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現。這一次浪潮不滿足于對國家權力的總體約束,而是進一步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主要是行政過程)進行具體的約束。毫無疑問,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為前提,否則就不可能出現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從屬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獨立的不容忽視的歷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構建的是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適應當代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現象,這已為相關的學界所公認。[②]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起草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就有過起草我國行政程序法的設想和建議。最近十幾年,對于我國是否應當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有的專家學者主張先分散地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張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F在,人們更加普遍認識到,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已經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許多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來解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已經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時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樣”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幾個基本問題,一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處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之間的關系;二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結構要有一個基本的考慮,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定之間的關系;三是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要有一個適當的原則,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也要避免以內部程序為理由妨礙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實現;四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性規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依托、融為一體;五是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合理的把握,使三種程序法形成有機的銜接。這幾個基本問題對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對這些基本問題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權利與提高效率并重及其體現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單一的,許多法律都有兩個甚至多個立法目的。如果各個立法目的之間存在抵觸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確界定它們之間的關系,這被稱為法律的“目標模式”。確定法律的目標模式非常重要,它決定著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響著這部法律每一項具體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標模式稱為某部法律的“靈魂”,并不過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個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這兩個立法目的存在著互相抵觸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可能影響行政效率,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就要在一定情況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會影響對公民程序性權利,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犧牲”?!翱酥啤币埠?,“犧牲”也好,都不能沒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的兩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需要加以明確,確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根據對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權利模式”,側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另一種是“效率模式”,側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幾年,我國行政法學界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較廣泛認同的主張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既不應采取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的“權利模式”,也不應采取側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應當采取“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設計各種程序制度時做到兩種立法目的兼顧,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怎樣體現這個模式,這個問題至今還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時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可以有三種辦法,第一個辦法,把目標模式同立法目的寫在同一個條文中,用以表明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第二個辦法,把目標模式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與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則規定在一起,用以指導這部法律的實施;第三個辦法,在規定每一項程序制度時都充分考慮如何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

用前兩個辦法來體現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對各個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確定,因而不宜作為立法目的的組成部分來規定。其次,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因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而不是關于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因而目標模式也不能當作基本原則來規定。再者,采用前兩個辦法還可能引起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設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則中列條規定“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不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的規定,就等于把這種沖突交給法律的實施者去解決,成為立法的“遺留問題”;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規定,又會因為同時存在著原則性規定而給法律實施者提供用原則性規定否定具體規定的可能性,反而給法律的實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當采用第三個辦法,就是把“權利與效率并重”作為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設計具體制度時逐個地解決權利與效率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這樣才能使“權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實處。也就是說,目標模式應當是立法者經過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對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則,而是立法者處理各項原則之間關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標模式應當體現在每一項制度設計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條文方式寫出來。

至此,我們還應當作進一步思考:在設計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項制度時,應當怎樣具體地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具體的說,可通過以下方式:

第一,通過程序制度的“多樣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多樣化”,就是為同一個程序行為設計兩個甚至多個程序制度。比如聽證,可以設計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聽證程序制度,這樣,可以用正式聽證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也可以用非正式聽證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達,可以設計直接送達、郵遞送達和公告送達;可以設計由相對人簽字的送達和無須相對人簽字的公證送達??偟膩碚f,各種程序制度都可以設計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形式,既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途徑,也為提高行政效率創造條件。

第二,通過程序制度的“具體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具體化,一是指各種程序制度本身的規定要具體,二是指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也要具體。特別是,如果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不具體,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樣化就會形同虛設。在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存的情況下,要具體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正式程序,何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這樣有利于避免行政機關不適當地選擇簡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同時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適當地要求行政機關適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過程序制度的“遞進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遞進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前一個程序制度為后一個程序制度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后一個程序制度使前一個程序制度實際有效、決不落空。這樣就可根據行政活動的具體情況,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或者倒過來,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從而使行政程序在整體上實現權利與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種主要方式來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兩個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實現。

三、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總分式結構

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一樣,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時間性”這一基本特征,它對程序性法律的結構產生重要影響,使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基本按照“時間流程”安排各項程序制度,形成以時間為主線的“線性結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這樣。行政程序法作為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也應當考慮到程序的時間性,也應當采用這種“線性結構”。但是,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又有不同之處。訴訟法通常只規定某一種訴訟行為的程序,比如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而不把各種訴訟程序規定在同一部訴訟法中。這樣,訴訟法在結構上不需要考慮兩種以上訴訟行為程序之間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把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這樣,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就不能只考慮程序的時間性,還要考慮各種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這是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必然要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

據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結構大致有三種選擇: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為的類別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整個行政程序法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為一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各個部分內部采用線性結構,但整個行政程序法不是線性結構,而是并列結構。這種結構的特征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別為結構基礎,程序的時間性從屬于行政行為的類別。第二,總括式-打破行政行為的類別界線,按照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這種結構與訴訟法的結構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時間性為結構基礎,行政行為的類別從屬于行政程序的時間流程。第三,總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總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這種結構的特征是兼采上述兩種方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作分則性規定,能統則統,不能統則分。我國行政程序法應當采用哪一種結構方式,下面作一些更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結構不可取。這種結構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法的“匯編”,由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有許多共性,因而這種結構使許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復,整個法律冗長、拖沓。表面上看,這種結構似乎有一個優點,就是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自成一體,方便法律的實施。但這個優點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長、拖沓抵銷掉。所以,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這種結構方式。

第二,總括式結構也有不足。這種結構對各類行政行為共有的程序制度進行歸納重組,顯然能夠克服并列式結構冗長、重復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結構簡潔、條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顧各類行政行為特有的程序制度,為此,各類行政行為還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發揮作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總分式結構是較好的選擇。其一,總分式結構能夠充分體現制定集中系統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動復雜、多樣,為了實現行政法制的統一,應當力求使行政行為統一起來。由于在實體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十分困難,各國主要謀求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行政程序法擔負著這個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性。采用總分式結構,以通則性程序制度為主體,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負這一使命。其二,總分式結構能夠較好地處理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法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類行政行為法,因為各類行政行為法還需要規定各自的實體規范以及特有程序規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與各類行政行為法有機地銜接起來,整個行政法體系依然是松散的??偡质浇Y構通過適當的分則性規定可以起到與各類行政行為法銜接的作用,使行政法體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其三,從根本上講,總分式結構是行政法體系對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與各類行政行為法形成“扇形”結構關系。體系的結構關系必然影響法律內部的結構,處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總分式結構。所以,總分式結構被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總體上認識總分式結構的合理性并不困難,但是,如何具體地構建總分式結構,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主要研究兩個問題:

第一,如何設計通則性規定。從理論上講,通則性規定應當“跳出”各類行政行為,另行設計適用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體立法中,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卻以行政決定程序為主線設計通則性規定,這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考。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中,行政決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決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動的全過程;二是它具有終極性,行政決定能夠窮盡行政活動所能做的行為;三是它具有具體性,行政決定能夠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的影響。所以,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并不妨礙制定通則性規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還可以避免在分則性規定中對行政決定程序再行規定,避免條文的重復。因此,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是設計通則性規定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方案。當然,這種通則性規定只能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都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或者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的最低程序要求。簡單說,這也就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決定都不得違反正當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則性規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分則性規定。但是,這些行政行為有的已經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有的將來可能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對這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能不規定,但又不能規定得過多,否則就會與專門的法律重復,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從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經驗和我國其他法律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來看,可以以三種規定為限。一是原則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可作為專門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二是接口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引據性條款,作為與專門法律的銜接;三是補缺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對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單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規定,其他程序制度則由專門法律規定。

四、內部程序的外化與外部程序的內化

從是否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角度,行政程序分為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內部程序不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僅對行政機關適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規范,適用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規定內部程序?目前,不少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內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沒有看到與此相反的意見。

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是否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外部程序型”,只規定外部程序不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比較少,主要是美國、日本和瑞士。另一種是“外部與內部并存型”,既規定外部程序,也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等。[⑥]由此看來,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數。

應該說,行政程序法規定內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從總體上講,內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礎,不規定內部程序,外部程序無法展開。比如,行政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主體依相對人的申請啟動,一種是行政主體依自己的職權啟動。無論哪一種方式,都要以行政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或基礎。而很多行政主體是通過內部程序建立的,沒有關于行政主體成立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沒有前提或基礎。所以,正如民法要對民事主體作出規定一樣,行政程序法也要對行政主體作出規定。其二,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無嚴格的界限,它們常常隨著具體情況發生轉化或滲透,內部程序可能轉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滲透到內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機關內部的會議紀要,從理論上似應屬于內部程序,但在有關行政信息公開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關制定行政規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屬于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又如調查,一般來說屬于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但它顯然會滲透到行政主體內部,比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的人數作出規定。其三,許多內部程序都存在著間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就有影響,如果行政機關之間不能很好地協調,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搶管轄權,就可能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應當對內部行政程序加以規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對內部程序應當規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都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這個問題應當進一步研究。對此,似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內化。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規定內部程序的第一種情況,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進行而規定內部程序。前面已經提到,外部程序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以內部程序作為前提或基礎,。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主體的規定基本上屬于這種情況,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合議機關的合議制度、行政機關相互間的關系、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行政授權、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對這些內容加以規定以后,這些內容在性質上并不改變,依然屬于內部程序,它們只是因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是外部程序向內部程序提出的規范要求。有些內容純屬行政組織法的范疇,不應當在政程序法中規定,比如行政機關的編制等級和編制員額、內部機構的設置、內部呈批程序、公務員制度等。這些內容要不要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在立法時比較容易把握,較難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實際上,行政程序法不應當規定具體行政機關的職權,它只應當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進行管轄,為了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可以進一步規定相對人有權合理懷疑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實現對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的監督。

第二,注意內部程序的外化。即當內部程序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行政程序法應當對這種內部程序加以規定。比如,行政機關派出執行調查的人數,看起來是一個內部程序,但是由于這種內部程序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便應當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規定。再比如,聽證主持人的確定,看起來也是一個內部程序,但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很大,因而各國行政程序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規定外部程序制度時,會在許多環節上涉及到內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關的內部程序便外化為外部程序。這些內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后,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內部程序轉化為外部程序。發生轉化的原因是因為它們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顯然應當時時注意這個問題。實踐中,內部程序外化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我國的審批程序中。行政機關內部各處室的分工,常常轉化為對外的獨立審批權,要相對人自己逐個蓋章;一級政府內的各個職能部門,更是各爭自己的審批權。內部程序外部化的結果,就使一項許可經常要蓋幾十以至幾百個章,嚴重影響公民權利,也影響行政效率。不過這要通過行政許可法解決。

五、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程序規范外,要不要規定實體規范?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應當研究的基本問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在這個問題上做法不一,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規定程序規范,不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國家主要有美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另一類是“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僅規定程序規范,還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以聯邦德國為代表,包括奧地利、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⑦]

有的學者闡述了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理由。一是認為,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的做法在我國立法實踐已有先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屬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實體規范。二是認為,實體規范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不但不會改變程序法的根本屬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價值的實現。三是認為,行政實體法有很多重要原則和內容來不及立法,這些原則和內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碼的前置內容或先決條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應有的支撐。由此得出結論,行政程序法主要規定程序規范,但同時還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實體規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主張,但上述有些理由不盡妥當。我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并不是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也不是作為權宜之計,而是作為行政程序法應有的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具有特定的性質和一定的范圍,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要認真把握。

首先,要正確區分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不要誤將程序規范當作實體規范。一些論說中把關于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效力的規定稱為實體規范,這就擴大了實體規范的范圍,誤將一部分程序規范當成了實體規范。比如說,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規定這樣兩個條文:一是“行政決定自行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另一個是“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行政決定無效”。這兩條規定都是關于行政行為效力的,但并非都屬于實體規范,只有后一條才是實體規范,而前一條應當屬于程序規范。區分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比較容易掌握,程序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體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發生前或完成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當一條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在時間上剛好處在行政活動過程的開始或結束處,就比較難以認定它是程序規范還是實體規范。這時,我們應當慎重對待,仔細鑒別。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與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實體規范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類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許多實體規范,這些實體規范所針對的對象是相對人的行為,所規范的內容是相對人應受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使在行政處罰法這樣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對行政行為本身進行規范的法律中,針對相對人行為、對相對人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規定的實體規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完全不規定針對相對人行為的實體規范,只規定關于行政行為本身構成要件的實體規范。這樣的實體規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規定,既沒有必要,也不符合邏輯,它們完全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的組成部分。

再次,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有時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時,如果在立法上人為地把它們割裂開來,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這樣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決定無效:(一)行政機關無權作出該行政決定的;(二)行政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決定的內容不可能實現的;(四)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五)行政決定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其中前兩項是程序性的,后三項是實體性的,它們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如果把它們分開,硬把后三項規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結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圍內的特定性質的實體規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必須將之置于我們的視野之內。

六、行政程序與復審程序的有機銜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相對人在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尋求救濟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將其統稱為“行政復審”。絕大多數有關行政行為的法律都要考慮行政行為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程序法作為規范行政行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應當處理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各國行政程序法處理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有兩種做法,一是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制度直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只規定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條款。采取第一種做法的主要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種做法。我國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種做法,而應借鑒第二種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必要因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廢止這兩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開,更符合我國的情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大陸法系相似,比較注重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行政程序在法律關系上有明顯不同,不宜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這樣,銜接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便成為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開始的條件,比如行政復議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啟動復議程序,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關于這種條件的規定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處。第二,判定依據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定的依據,比如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判定一個行政行為有效還是無效,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這樣,行政程序法中影響到行政行為有效性的各種規定實際上都有可能影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些規定實際上也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寬泛”的接口。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一定要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角度對有關規定進行審視,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既要避免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出現不應有的障礙,影響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要避免過早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影響行政主體充分行使行政職權;還要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缺乏行政程序法應當提供的判案標準。總之,要加強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個“統一場”。

七、結語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除了上面探討的這些問題以外,還有許多重要問題有待研討,比如聽證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各類行政行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討的幾個問題是影響這一立法活動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問題??紤]這些問題,一要借鑒外國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國的情況為基礎;三要注意理論創新。各國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美國為代表,一類以德國為代表。這兩類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許多共同的原則和制度,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比較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在總體上不宜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因為從我國國情看,沒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傳統、制度環境和社會心理環境。我們總體上適宜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時也要博采眾長,借鑒美國行政程序法對我國有益的制度,比如聽證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進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活動,在這一立法活動中,行政程序法理論一定會同時得到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①]例如,1925年,奧地利國會通過《普通行政程序法》,對歐洲大陸生產了重大影響。1928年捷克公布有關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蘭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國當時雖然沒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熱潮。見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頁。

[②]根據我國學者現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紀20年代至二戰;第二次是二戰至20世紀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參見同上,第203頁。

[③]學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其中第三個目的在邏輯上和實踐中均可以被前兩個目的吸收,因而提兩個目的就足矣。所以,學者們在進一步討論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時,通常把第三個目的放在一邊,只討論前兩個目的之間的關系。參見同上,第156—176頁。

[④]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京)1996第5期。

[⑤]邢鴻飛:《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組關系》,載《法學》(滬)2002第9期。

[⑥]王萬華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頁。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4

內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現代國家規范行政權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對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有著深遠影響。當前,、議會制和合作體系而實現未被代表的群體的政治整合。共識民主可以培育責任、增強政府的合法性和促進公共投資。在通過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來處理經濟全球化給主權國家所帶來的壓力方面,共識民主被認為比多數主義民主具有更強的能力。參見[美]馬庫斯.克里帕茨:《全球經濟與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識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編譯,載薛曉源、陳家剛主編:《全球化與新制度主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頁。

  [7] 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頁。

  [8] 轉引自前引4,第92頁。

  [9] 前引7,第274頁。

  [10] 參見翁岳生:《行政程序法發展之展望》,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1998年5月編,第9頁。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楊文忠譯,載《外國法學譯叢》1987年第4期,第79頁。

  [12] 翁岳生:《論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載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1990年版,第186頁。

  [13] 前引12,第187頁。

  [14] 前引12,第213-214頁。

  [15] 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頁。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頁。

  [16] 參見星:《論中國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

  [17] 參見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6期。黃學賢:《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及我國的選擇》,載《蘇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參見應松年主編:《比較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19]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頁。

  [20] 前引19,第139頁。

  [21] 參見張劍寒:《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68-71頁。

  [22] 前引21,第41-62頁。

  [23] 前引17姜明安文。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頁。前引16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頁。

  [25] 林紀東:《行政程序法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功能》,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17-18頁。葉俊榮:《轉型社會的程序立法》,載《當代公法理論》,臺灣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頁。

  [26] 轉引自前引17黃學賢文。

  [27] 參見薛剛凌:《海峽兩岸行政程序法學術研討會綜述》,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第137頁。

  [28] 參見王萬華:《2002年行政法年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參見楊小軍:《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幾個基本問題的思考》,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0] 參見楊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臨的基本問題——兼評〈框架修改稿〉》,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1] 參見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應正確處理的幾對關系》,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5

關鍵詞:聽證范圍;聽證主持人;通知內容;聽證筆錄

聽證制度在我國發展非常晚,1996年《行政處罰法》率先確立了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這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進步,但是由于起步較晚,加上我國行政法領域的不成熟,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相當簡陋,本文就從分析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的角度,比較研究我國聽證制度的不足及可借鑒之處。

一、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比較考察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撇開執行該程序過程中所遇到的其他阻力,單就該程序本身而言也是存在許多可能導致該程序被虛置的漏洞的。

1、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比較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適用聽證范圍的規定可以發現:

(1)大陸法系規定負擔處分可以適用聽證。

(2)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確定受自然公正原則或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權利的范圍來確定聽證的范圍。在英國,加拿大等國家,雖然成文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要聽取當事人意見,但根據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對公民權利有不利影響的決定時,公民享有公平受審權。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聽證是公民基于憲法所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3)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都只規定不適用聽證的事項,其他的行政處罰行為都一般的可以申請聽證。

以上比較可知,我國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范圍過窄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立法時采用的是列舉式的立法,這使得聽證程序只能歸于特殊適用之中。而不同于我國的,美國和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采用的都是概括式立法,只是對禁止聽證的情況作出例外規定,這樣一來,基本上所有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行政處罰都可以由行政聽證調控行為過程,由行政聽證確定義務設定和權力行使。

2、聽證主持人的法律地位不夠獨立。由于行政聽證制度具有準司法的屬性,那么聽證主持人具不具備獨立的地位,是決定著聽證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保障行政處罰公正性的關鍵因素之一。而我國行政處罰法中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十分簡單模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

而考察美國關于行政主持人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從有專門名稱的“審查官”到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確定的“聽證審查官”到1972年文官事務委員會改稱、1978年國會予以承認的“行政法官”,聽證主持人名稱的演變反映了其地位日漸獨立、日漸脫離行政機關控制的過程。主持人地位的獨立贏得了公眾對聽證程序公正性的信心。1同時,美國對于聽證主持人的權力也規定的十分明確細致?!堵摪钚姓绦蚍ā芬幎?,行政法官在主持聽證過程中,具有多方面的權力。如:主持宣誓;依據法律的授權簽發傳票;就證明的提供作出裁決,接受有關證據;為司法的目的,接受證據或主持證人作證;掌握聽證的進程;經當事人同意,主持召開解決或簡化爭端的會議;處理程序上的請求或類似問題;依法作出裁決或提出建議性的裁決以及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機關規章授權的其他行動。如此一來,行政法官的獨立地位和明確的權力就為其作出公正的裁決提供了制度條件。 比較聽證主持人制度可知,我國并沒有將聽證提高到準司法的高度,可以說聽證主持人的不獨立性、不權威性是我國公民對聽證制度失去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大部分聽證淪為“聽證秀”的主要原因。 --!>

3、對當事人受通知的權利規定的過于簡單。我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通知的規定,可是聽證的主要問題、主要證據是什么,都沒有規定要通知利害關系人,于是只有到聽證的時候,當事人才知道行政機關的主要證據、爭議的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自然也就很難拿出確鑿、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來反駁行政機關,行政程序也就只能流于形式。

4、聽證記錄的法律意義被弱化。從聽證的目的來看,聽證是為了獲得行政決定的證據,因此,應堅持“案卷排他性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經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作為根據,比如就聽證中的事實詢問聽證以外的其他證人獲得的證詞,行政機關利用其工作人員的秘密調查報告等。案卷排他性原則的形式是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案卷記錄作出行政裁決,其實質則是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和反駁不利于己的證據的權利的一種手段,是防止和減少行政機關,實現聽證程序公正的一種手段。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范德比爾在馬扎訴坎維奇亞一案中對這一原則作了精辟的闡述:“在依法舉行的聽證中,行政法庭作裁決時,不得考慮聽證記錄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這一原則,要求聽證的權利就毫無價值了。如果作裁決的人在裁決時可以隨意拋開記錄不顧,如果聽從了他人對事實和法律的裁決結論和建議,… …那在聽證中提交的證據,論證其意義的權利又有什么實際價值呢?”2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美國正式聽證程序中指導約束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世界上具有廣泛的影響,已廣為其他國家采用,然而我國的聽證程序中,卻沒有吸納這一核心原則。我國只規定在聽證程序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8條之規定作出決定,而對于聽證筆錄與行政處罰決定有何關系,并未明確。這就留下了一個極大的隱患:由于這一核心原則的缺位,本來就面臨著“異體排斥”的重重阻力的聽證制度最終可能淪為某種意義上的裝飾品,重演法律移植史上多次出現的淮橘成枳的悲劇。3

二、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漏洞的反思

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之所以存在以上及本文尚未列明的諸多漏洞,究其本質原因還在于我國對聽證程序的定位存在問題。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范疇的問題,這是沒有爭議的。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似乎都是這樣看待行政聽證的。但是,行政聽證的程序定位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則有所不同。所謂行政聽證的程序定位是指行政聽證在行政程序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從各國對其定位的進路看,大體有下列諸種:

(1)將行政聽證行為作為行政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2)將行政聽證作為行政程序的一個分支,其與其他程序相對應,而不是一個制度范疇的東西。

(3)將行政聽證作為行政程序中的一個行為規則,其最多只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個構成元素。我國的行政聽證程序到目前為止還只是一些行為規則。所謂行為規則是指其是某一行政行為作出時遵行的規范,而不是對某一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兩部重要的行政行為法典中規定的行政聽證條款其條文總數不超過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聽證的規定有兩個條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亦只有三個條文規定了行政聽證程序,這樣單薄的條文內容很難使聽證成為一個程序制度.而且上列兩個法律都沒有行政聽證的原則、法律效力等制度化色彩濃烈的條款。

正因為我國行政聽證程序的定位尚處于行為規則的范疇,未形成一項基本制度,其存在以上漏洞便是在所難免。所以在完善我國聽證制度的過程中應重視將聽證程序制度化。(作者單位:江西省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樹義:《行政程序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 羅豪才,應松年:《行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3] 楊凱杰:《行政聽證的理論意義與現實境遇分析》,華東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注解

① 張樹義:《行政程序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頁。

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6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p>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苾赡暾谓洕鷮W(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本科兩年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專科兩年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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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p>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p>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p>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p>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p>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p>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p>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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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p>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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