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市鹽業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第一條為規范鹽業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各級鹽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鹽業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制鹽許可證、食鹽零售許可證;
(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含500元)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罰款;
第三條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原則。
第四條市鹽務局對行業中的聽證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指導。聽證由作出鹽政處罰的鹽業行政機關組織,具體由其鹽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聽證由聽證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依法具有《省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資格證》。
第六條聽證主持人的職權與職責。
(一)職權
1、決定聽證時間、地點和是否公開舉行;
2、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3、決定證人出席作證。
(二)職責
1、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2、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組織取證和辯論。
3、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4、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5、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提出審核意見,并就聽證情況向所在鹽業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報告;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鹽業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鹽業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辦案調查人和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及其人;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人;
(四)證人、鑒定人;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條聽證如公開舉行,可就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托1—2人。
第十三條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依據以及處罰建議;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參加人就案件性質、情節及處罰建議進行辯論;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前,當事人提出撤回聽證要求的,應予以準許。
第十四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依據聽證情況,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報所在鹽業行政機關負責人。
第十五條,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處罰建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提出維護處罰建議的意見;
(二)有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但辦案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或量罰不當的,提出糾正處罰建議的意見;
(三)有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但證據不充分或辦案調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行為,提出責令辦案調查人補充調查和補正后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五)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第十六條鹽業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后,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舉行聽證后的鹽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鹽業行政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鹽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