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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民政履職報告范文1
2020是政府依法履職第一年,如何在新時代下,以案促改,完成各機關的整改目標任務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眾所周知,長期以來“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而這次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上更是提到了需要進一步加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步伐。同時對打擊防范各級黨政機關的腐敗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近期發生的案例就在我們的身邊,令人觸目驚心。給我也有很強的警示作用,時刻提醒自己無論何時何地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操守,杜絕任何不法違紀行為的出現。以下是我對這些案例的幾點看法及自己的未來的規劃。
一、莫為蠅頭小利迷惑。能夠在民政機關工作,不管是我或者其他同事,都是經歷了多年的學習,準備。在立足于自己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遵守社會主義法律道德規范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切勿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權利不是用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而是應該發揮正面積極的引導指導作用。我們要做的更應在實際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同時將自己的眼光看長遠,我們要做的是民政工作,是服務于人民,為社會穩定發展的民生大事,如果只看眼前一點小利益,放棄了自己的原則和立場,背棄社會主義價值觀,那將最終毀了自己,也給組織和黨抹黑。
三、牢記為人民服務的態度。我們是服務部門,是為廣大的人民群眾解決問題的部門。所有國家立足的根本都是人民,選擇這樣一份職業意味著這就是我們要承擔的義務。任何時候設身處地的為他人著想,急人民之所需,把人民的事情當作自己的事情處理。堅決杜絕任何推諉,逃避責任的行為,積極主動,發揮自己應有的職責,在認真服務的過程中實現個人價值。
個人民政履職報告范文2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稐l例》規定,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濕地違法排污;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保護的濕地,是指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
第四條濕地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濕地管理機構、經費保障、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統稱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鼓勵受益地區與濕地保護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責任,有權對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濕地資源調查,并公布調查數據。濕地資源調查應當與土地、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調查相銜接。
濕地資源調查數據應當作為制定濕地保護規劃、采取濕地保護和利用措施的依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序報批。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協調,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保護區劃與建設布局;
(四)生態、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十四條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由濕地保護名錄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濕地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等事項,并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濕地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設立保護標識,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明確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濕地保護。
第十九條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以保護生態系統、合理利用資源、科普宣傳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并具備開展生態旅游條件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第二十一條具備國家濕地公園設立條件的濕地,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
第二十二條面積在20公頃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濕地主體功能或者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濕地生態系統典型,在省內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的。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
第二十三條設立市級濕地公園、縣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對不適宜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濕地,可以因地制宜設立濕地保護小區。
需要設立濕地保護小區的,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內容,并有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改變濕地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占用或者征收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七條因建設工程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超出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
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游、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避免影響、降低濕地生態功能和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三)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濕地違法排污;
(六)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八)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實施濕地生態保護和修復、退耕還濕和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加強水資源保護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調配水資源,科學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維持濕地的基本生態用水,保護和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濕地的自然狀況、受影響因素等進行監測,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導致濕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等情況的,采取退耕還濕、補水、限牧、移民搬遷、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推進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應用,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在河道徑流量滿足的前提下,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濕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據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濕地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的納污能力,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因人為活動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濕地生態用水不能滿足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需要的,應當綜合考慮年度來水情況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需求,適時組織補水。國家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濕地保護情況,并將濕地保護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列入濕地保護名錄濕地的保護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具備條件的,可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第三十七條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濕地保護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濕地資源的監測、監控。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濕地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布濕地資源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濕地保護名錄的;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批準占用濕地的;
(四)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未進行生態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未進行生態修復的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游、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的,由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民政履職報告范文3
認真落實縣委、政府以及各級領導對審計工作指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緊扣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以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突出“改革、發展、安全、績效”目標,落實完善審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創新審計組織實施方式方法,大力推進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的審計全覆蓋,推動嚴格依法履職盡責、深化審計質量效益,充分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審計項目安排的原則
全縣2017年審計工作,要在堅持“全面覆蓋、精準立項,注重實效、量力而行”的基礎上,把握以下原則。
(一)著力服務全面從嚴治黨。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刻理解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職能定位,堅持依法審計,切實履職盡責,強化跟蹤權力運行軌跡、關注責任履行情況、促進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意識,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各項審計工作之中。
(二)把扶貧審計作為第一任務。統籌安排扶貧審計項目,實行扶貧審計全覆蓋,著力加強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扶貧項目實施、資金管理使用、目標任務完成等情況的審計監督,促進提高扶貧績效,保障脫貧攻堅目標如期實現。
(三)把服務改革和發展貫穿始終。跳出單純的“項目審計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轉變思想觀念、轉換思維方式,堅持“三個區分”,著力保護創新、支持實干、寬容失誤,推動建立“容錯”機制,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始終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作為審計機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
(四)突出大數據審計方式的主導地位。把審計信息化作為提升審計能力、實行審計全覆蓋的根本途徑。以實施公共資金全覆蓋方案為突破口,探索開展非現場審計,全面推行“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系統研究”的數字化審計方式,加大各類數據關聯分析力度,使數據審計在精準實施上提供支撐和保障。
三、審計項目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中央和省、州、縣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以項目落地、資金保障、簡政放權、政策落實、風險防范為抓手,圍繞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重點關注第二個“項目年”和扶貧攻堅等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突出重大項目建設、財政資金統籌、簡政放權和“放管服”改革、振興實體經濟等主攻方向,揭示弄虛作假、有令不行及重大履職不到位等問題,促進政令暢通,推動政策措施有效實施和發揮作用。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根據審計署的統一安排,實施同級審計。
審計時間:在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0日前,向州審計局提交階段性跟蹤審計綜合報告,于20日前形成綜合報告報送縣政府。
(二)財政審計。
1.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編制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落實積極財政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和規范預算管理與執行為目標,重點關注財金互動、專項資金整合、財政存量資金統籌盤活、政府債務風險防范等政策執行情況,圍繞財政總決算草案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編制的規范性深化決算草案審計。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負責對同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草案)編制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時間從3月開始,5月10日前完成。
2.地稅預算執行及稅收征管情況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稅收征管機制不斷完善、保障國家財稅收入安全和稅收相關調控政策落實為目標,重點關注涉及 “三去一降一補”相關企業重點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與效果,資本利得、利息等財產性收入和部分壟斷性高收入行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契稅征收管理等情況。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對縣地稅局進行審計并負責對地稅預算執行及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時間從2月中旬開始,4月30日前完成。
3.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促進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州、縣轉變作風相關要求,加強部門預(決)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為目標,對部分單位進行重點審計。重點關注項目預算編制不細化問題,結合對其他商品服務支出、物業管理費、公車運維費等支出預算編制情況和中期預算調整率的檢查分析,揭示問題、分析制度性根源,促進建立相關支出預算標準、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管理;關注預算調整申報與批復情況,分析流程與管理制度,揭示影響預算執行進度的具體原因,促進簡化預算調整審批程序,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關注經濟決策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檢查部門在預決算編報與調整、共管資金分配與項目安排上是否建立和有效執行集體研究決策制度,促進規范重大經濟決策行為。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安排對縣民政局、縣科知局2個部門進行審計。
審計時間從3月開始,5月30日前完成。
(三)扶貧審計
“插花”貧困戶扶貧資金專項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插花”貧困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促進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加強重點資金監管為目標,主要關注扶貧計劃執行、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實施績效等情況,保障“插花”貧困戶扶貧脫貧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安排,由縣審計局組織實施。
審計時間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安排部署執行,9月20日前完成。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政策落實、規范管理、提高績效,促進分配公平、維護人民群眾住房保障權益為目標,重點關注2016年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政策執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專項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設、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和棚改貨幣化安置、項目推進和保障待遇分配中存在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以及跟蹤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根據審計署的計劃安排,由審計局實施同級審計。
審計時間從2017年4月起,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五)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依法、盡責、有為”為目標,關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對領導干部遵守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深入揭示領導干部不依法行使權力的問題及其體制機制原因,分析掌握違法違規問題的規律和特點,推動完善“制度籠子”,促進權力規范運行和黨風廉潔建設;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關聯度高的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實施情況,深入揭示領導干部履職不全面、不充分等問題,查找職責邊界不清、規則不明、權責不對稱等深層次原因,推動健全機制,促進領導干部全面充分履職盡責;關注領導干部推動地方(部門、單位)事業發展情況,檢查剖析發展成效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干部主觀努力程度,深入揭示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探索對領導干部作風、能力、實績的科學評價體系和方法,深化審計結果運用,促進領導干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更好服務干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將安排3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審計時間從3月開始,11月30日前完成。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1.“項目年”決策部署推進情況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推動有效投資和政策措施落實、促進完善重點項目制度、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順利推進為目標,重點關注并落實“項目年”決策部署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對部分2016年新開工、續建、建成項目開展調查,跟蹤2017年新開工項目,揭示提高項目審批時效、創新投融資機制、優化要素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建成項目投產達能實效,提出健全完善重大項目推進與保障機制制度的對策建議。
2.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保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落實、促進重點項目有效推進為目標,重點關注建設資金籌集使用、概算執行、履行建設程序、工程進度、要素保障和“項目年”政策措施貫徹執行等情況,揭示推進項目中不作為、慢作為、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相關單位和人員履職盡責、規范項目建設管理、保障重點項目順利推進。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將對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進行跟蹤審計。
審計時間按照工程進度分階段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3.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審計目標和重點:以維護國家建設資金安全、規范項目建設管理、促進投資領域改革為目標,重點關注征地拆遷補償和工程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投資績效等情況,揭示和查處項目建設管理中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堵塞漏洞、防范風險,促進健全建設領域監管體系。
組織實施方式及執行單位:縣審計局將安排2個竣工決算審計項目項目。
審計時間從3月開始,12月10日前完成。
(七)為極積推進“審計四個全覆蓋”,將開展37個部門、鄉鎮2015一2016年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
審計方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從4月開始,6月30日前完成。
(八)交辦項目。
對縣委、縣政府臨時交辦的事項,做好統籌安排,及時組織力量采取適當方式開展工作,確保完成交辦任務。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計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審計范圍、參審單位、實施時間等,確需調整必須履行報批程序。推進審計項目計劃上級備案制,及時向州審計局報送2017年審計項目計劃。
(二)加強過程控制。審計項目組織單位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適時組織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明確細化審計目標、范圍、內容和重點以及審計分工,確保審計質量。認真落實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報告制度。
個人民政履職報告范文4
一、工作目標
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廣泛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切實做好滅火救援準備工作,全力維護全市火災形勢總體平穩,堅決實現“三個確?!惫ぷ髂繕耍矗捍_保今冬明春不發生群死群傷的大火,確保重要節日、重大活動和城市重要區域不發生大火,確保全國、全省、全市“兩會”期間全市火災形勢持續平穩。
二、工作內容
(一)全面落實火災防控舉措
1.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要全面分析研判轄區消防安全形勢和冬春季節火災特點,切實找準問題。進一步固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經驗,督促社會單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常態化消防安全自查自糾,及時消除單位自身發現的火災隱患。市公安、住建、商務、安監、城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對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轉、人員密集場所通道堵塞、商場市場以店代庫違章施工、室外廣告牌影響滅火救援、違規搭建彩鋼板建筑、石化企業易燃易爆單位火災隱患突出等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出臺治理標準,開展集中整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效果。
2.全力做好重大活動和“兩節”期間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兩會”、“兩節”等重大活動和重要時段消防安全保衛工作,集中組織5次“燕趙風暴”夜查行動。全國“兩會”前,重點加強對黨政機關、通訊、供油、供氣、供水、供暖、供電、交通樞紐等重點部位和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市公安、安監、工商、商務、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防火檢查,對煙花爆竹燃放區域以及重點區域實行“實名制”巡防看守。全市“兩會”前,對會場、代表駐地及周邊范圍所有單位、場所再次檢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各項安保措施。
3.統籌推進火災防控基礎工作。市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聯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居(村)委會開展“網格化”排查,建立“網格化”排查臺賬,做到單位場所底數清楚,火災隱患明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狀況,對發現的隱患徹底消除。已建立綜治平臺的,要將消防安全納入綜治平臺,尚未建立綜治平臺的,要把轄區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確保今年60%的鄉鎮、街道網格化建設達標。要深入推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督促重點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職、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我評估“三項報告備案制度”,年底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全部達標。深入開展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復驗工作,進一步抓好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年底前全市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要全部達標。
4.嚴格落實執法高壓管控措施。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要明確整改期限和措施,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1.全面開展專項宣傳行動。針對冬春季節火災特點,充分利用電視臺、戶外視頻、樓宇電視、大型電子顯示屏播放公益廣告,利用網站、手機短信等媒體安全提示等方式,開展常態化的提示性宣傳,廣泛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圍繞“認識火災、學會逃生”宣傳主題,結合實際,深入開展學校、社區家庭、人員密集場所、農村、社會單位專項宣傳行動,為專項行動營造濃厚輿論氛圍。同時,加大“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宣傳力度,廣泛發動群眾舉報投訴身邊火災隱患,對舉報投訴的隱患做到及時核查處理、及時反饋答復。
2.全面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各級各部門要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積極開展消防培訓,在切實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質和技能的同時,注重對重點領域、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培訓。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對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務必確保培訓到位,合格上崗。
(三)扎實做好滅火救援準備工作
市政府應急辦、民政、安監、衛生、交通運輸、公安消防等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聯合實戰演練,加強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升協同作戰能力。市公安消防大隊要針對冬春季節火災規律和特點,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大活動舉辦場所為重點,加強轄區情況“六熟悉”,修訂完善滅火救援預案,深化“百場滅火救援戰例剖析”專題活動等專項滅火救援準備工作。春節、元宵節和全國“兩會”期間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等級戰備、值班備勤和全勤指揮制度,調整充實執勤力量,做到一旦發生火災能夠快速、科學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1月20日至*年11月22日)。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階段工作任務,召開動員部署會,動員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今冬明春的火災防控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階段(*年11月23日至*年3月15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要在轄區內逐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查行動,動員和督促各單位對照標準排查整治。市公安、教育體育、安監、民政、衛生、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開展全方位排查,對自查程度不夠深入,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總結階段(*年3月16日至*年3月18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本轄區本部門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情況回頭看,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認真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建立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長效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在全國“兩會”結束后2日內,報送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總結到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重大情況及時報送。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冬春季節風干物燥,氣候寒冷,群眾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大量增加,元旦、春節、元宵節期間人流物流大,節慶活動多,燃放煙花爆竹多,引發火災特別是亡人火災的風險激增。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消防工作,認真研判分析形勢,找準火災防控薄弱環節,嚴格履職盡責,扎實做好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為切實做好今冬明春的火災防控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王少芳任組長,市公安局主管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公安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蘇同強同志兼任,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督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認真部署落實,召開專題消防工作會,切實解決消防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圓滿完成今冬明春的火災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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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用東莞 信用體系
一、東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運行現狀
在東莞市“三打兩建”工作中,石龍鎮被定為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單位。石龍鎮目前已經制定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初稿)》,并不斷對方案(初稿)進行完善和細化。石龍鎮將以“食品藥品”、“企業信用”為主要內容開展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并結合“智慧石龍”建設,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目錄,充分利用各單位部門的聯動,整合信用信息資源,同時計劃在兩個重點信用信息平臺建立起后,逐步打造個人和政務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石龍從2008年開始在牲畜產品經營戶中建立起信譽評價制度。在過去的四年里,A級經營戶在行業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帶頭作用,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打下了良好基礎。今年石龍共新增12個A級經營戶正式掛牌,其中有五家是從B級調升至A級。這意味著這些經營戶銷售的產品均通過石龍定點屠宰場等正規途徑采購,在評價前連續三年沒有銷售私宰肉、不合格肉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牲畜產品經營戶信譽評價制度自2008年實施以來,至今一共有136個經營戶獲得過A級資格,確保了石龍入場肉食品的質量。牲畜產品經營戶信譽評價制度從高到低劃分為ABC三個信譽等級。其中,A級經營戶最優質,會掛牌經營。這個制度為在業內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打下良好基礎,是石龍鎮“三打兩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信譽評價制度不僅有助市民選擇優質經營戶,選購放心產品,同時能有效促進經營戶自覺、規范、誠信地經營。
石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開局良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下一階級的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中,石龍著重研究“處理違反誠信信用系統行為”的“處置聯動機制”,并建立起“誠信宣傳教育機制”,營造起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東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石龍鎮在開展試點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如信用信息流動不暢,信息在區域、部門與行業之間分割與壟斷的情況較嚴重,大量應依法公開的執法、政務信息不能以便捷、有效的形式向社會開放,如何確保企業信用平臺長期有效運行,食品藥品流通行業市場監管及執法存在困難、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建議市政府組建信用體系建設專家組,統一制定“信用東莞”方面的宣傳教育指引。面對以上問題我們需要做的是:
(一)注重轉變職能,讓價格誠信評比融入社會。為確保價格誠信評比活動正面引導經營者加強自我約束,自覺規范價格行為,達到建立市場價格誠信體系的目的。市物價局注重在開展活動中轉變政府職能,委托市價格協會主辦,東莞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協辦,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市物價局和交通局提供業務指導和評比服務。
(二)認真組織評比,讓價格誠信評比引領行業。為使價格誠信評比活動能夠引領汽車維修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向全市汽車維修行業普發了《關于在全市汽車維修行業開展價格誠信評比活動的實施方案》1000份,并以自愿為前提,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通過汽車維修企業自薦、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或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推薦等辦法,將自愿參評的單位吸收到價格誠信建設活動中來,指定專人負責與參評的單位聯系,并指導其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落實價格誠信措施。
(三)抓好總結推廣,讓價格誠信建設成為體系。通過在全市汽車維修行業開展的價格誠信建設評比活動,市物價局就如何發揮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自律、咨詢、評議和監督作用,汽車維修行業信用狀況公報,建立會員企業價格信用檔案等手段,引導企業堅守價格誠信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東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措施
(一)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標準規范。
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維護金融穩定、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效能日益顯現。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的核心是實現了企業和個人信貸信息在商業銀行間的全面共享,從而有效提升了商業銀行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的能力,是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石。為此,人民銀行出臺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業務規范、技術標準,以確保信貸信息的采集、報送、更新、查詢、應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性;同時,配套建立了數據質量保障和考核機制,以確保信貸征信系統的生命力和公信度。
(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數據管理機制,數據質量穩步提升。
1.完善數據采集質量保障機制;2.完善數據采集質量考核機制;3.完善數據采集質量激勵機制。
(三)推動社會信用體系信息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履職的重要參考。
推動信用報告應用于東莞市金融工作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東莞市委統戰部的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等,為市委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提供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與政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之間的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加強與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非信貸類信息源單位的聯系,鞏固與此類單位以信息共享協議為基礎的長效機制。截止2012年11月,共有1390301、14620條個人和單位公積金交繳信息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五)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社會信用理念。
人行東莞中心支行組織、參與一系列的征信宣傳活動,先后開展和參與“信用關愛日”、“和諧金融·幸福東莞—東莞金融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現場宣傳活動”等一系列宣傳活動,有效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J].遼寧省人民政府公報,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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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專委會工作量化模式的依據,是以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為核心;以專委會組成人員的有效工作時間和經費保障為條件,從而落實政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確保政協的基礎性工作不缺位,有規律,有創新。專委會工作的量化模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調查研究工作量化模式。政協是協商機構、議政機構、監督機構,調查研究為協商、議政、監督提供依據。因此,政協的調查研究在課題的內容選擇,調研的廣泛與深入,材料的分析與提煉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規范。調研前,要與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了解該課題的現狀進而確定方案;調研中,要采取聽匯報看材料、深入現場察看、抽樣調查個別走訪等方式。將各方面的情況匯集加以論證分析,得出的結論則更為準確。從改進調研工作及調研工作量、時間經費和組成人員結構因素考慮,專委會的調研課題一年完成2至5個較為適度。多了難以保證質量和水平,少則沒有充分發揮優勢和盡到應有的責任。
二是視察工作量化模式。專委會的視察工作,一是為委員提供參觀學習考察的機會,了解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多領域的改革發展情況,實現政協委員的知情權;二是在視察之中,收集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提案和社情民意,向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建議,促進問題及時解決。委員為非專職性,如果一年只安排一次視察活動,一些委員由于單位本職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就意味著委員履職的缺損。因此,安排3次視察活動,就可基本保證每個委員都能參加1次政協視察。
三是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量化模式。專委會在組織調研和視察工作中,通過有計劃、有組織的收集、整理滯留于基層、散失于民間的重要意見,通過政協信息這個渠道報送分管機關、進入決策過程。然而,專委會在調研和視察中往往只注意調研報告和視察報告的素材,而忽略了社情民意素材,有些問題不宜寫入調研報告和視察報告,但可以以社情民意的形式反映。同時,側重于收集各自所聯系界別、行業的信息,反映社會真實情況和民情民意,亦是專委會工作的特色和優勢,是豐富和拓展專委會工作的重要途徑。因此,專委會每年應提交社情民意3條以上。
四是提案工作量化模式。長期以來,專委會提案比例較少,以專委會的名義提交提案,在專委會工作中常常被忽略。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一項具有全局意義的工作,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提案的答復已形成規范的工作規程。專委會在開展調研和視察中,有許多問題可以用提案的方式反映。有些問題,如果以委員個人的名義提出,或因了解的情況不全,或因書面材料表達有限,影響提案辦理。如果以專委會的名義提出,則可以克服這方面的不足,以較高質量的提案,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對存在問題的解決也更有力度。因此,專委會應當充分利用自身的組織資源提出3至5個提案,使專委會的工作更加充實和有力。
五是對口專題協商工作量化模式。協商民主是我國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協商是政協工作的主要職能。專委會對口專題協商工作,是政協履行政治協商的重要工作內容和方式。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總結專題協商的經驗時指出,必須以專委會為依托,從協商方案的制訂、專題調研的開展、協商活動的組織、協商成果的報送,一定要依托各專委會進行,必要時動員和組織多個專委會共同參與。專委會通過政協的渠道與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就某一問題進行專題協商,以平等、直接、面對面的方式提出咨詢和意見、建議,使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更趨于完善。因此,專委會對口協商工作要按規范和程序進行,一年應進行1至2次。協商以后,還應跟蹤調研,促使協商取得實效。
六是走訪委員及委員所在單位工作量化模式。專委會是委員活動的聯系點,專委會一方面要團結聯系委員參政議政,一方面要為委員服務,關心了解委員,幫助委員解決困難。因此,這兩方面的工作需要走近委員,走近委員所在單位,建立起更加密切的關系。因此,走訪委員和委員所在單位應納入專委會的工作議程和日程,每年到委員和委員所在單位走訪不得少于1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