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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論文范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論文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證券化資產的權屬上,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發行人,畢業論文不能絕對排除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該資產的追索權,尤其是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
b.追索權上,投資者在不能完全通過資產或處置抵押品所產生的現金流獲得償付的情況下,有權直接向發行人追索,直至參加發行人的破產清算,因此資產的收益風險仍然由發行人負擔。
c.對于發行人挪用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即無處分權)的,依據我國法律,投資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無物權上的排他追及權。
d.在證券的發行上,應當適用《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規,如果不作修改,則根據這些法規,SPV作為發起主體幾乎沒有可能。
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SPV與發起人之間一般是買賣法律關系,即通常所說的“真實銷售”。通過“真實銷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權,在發起人破產時,基礎資產不能作為其破產資產,也能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而SPV與投資者的關系就是債的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約束,即投資者為債權入,SPV為債務人。投資者享有按期收回債券本金利息的權利,享有轉讓投資、了解發行人財務經營狀況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有關債券人的其他相關權利。SPV作為債務人負有按期支付債券本金、利息的無限責任。
②作為票據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發行人不僅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在貨幣市場上實行證券化,通常證券化工具是票據,例如,票據雖然本質上是一種債,應當受到債的法律關系的調整(在這方面與債券相同),但由于票據在商業活動中已經形成了獨特的規范體系,因此在法律性質上體現出許多與債券不同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票據法調整,一般不適用債券的法律法規;在追索權上,票據法規定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直至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法律上的限制少,監管起來也更簡單。
a.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到票據法調整。
b.在運用目的上,我國法律排出了票據的融資功能,僅把票據作為支付工具使用,碩士論文即票據的簽發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作為基礎,而債券則是一種融資工具,并非支付工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無法以票據作為工具,這實際上意味著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不能用于短期融資。
c.在追索權上,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一直到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因此我國法律對票據持有人的保護更嚴格。
d.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門檻低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
③作為信托收益憑證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在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發行人SPV作為委托人的發起人(即銀行)取得抵押款組合,并作為信托資產。隨后將信托財產分割成單位,將本屬于委托人的受益權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取得收益憑證,并因此作為受益人擁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收益范圍為包括一切因管理或處置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根據信托法規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況下,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因此,在信托收益權部分轉讓給投資者后,信托財產具備獨立性,不作為委托人的遺產和清算財產。由于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所以,以信托收益憑證的方式實現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法律監管上具備了可行性。但信托收益憑證還將會受到以下的法律制約:
a.法律性質上,信托收益憑證能否作為證券對待。我國立法雖然對于信托收益憑證是否可以作為證券尚未有明確法律規定。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一種憑證是否作為證券對待,應當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確定。在信托收益憑證沒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規確立為證券前,不能作為證券對待。雖然我國已經發行了許多信托計劃,但這些信托計劃不過只是合同而已。與證券比,這些合同在流動性、無因性、規范性等法律保護方面顯得十分弱小,不能實現規?;蜆藴驶l展。
b.在資產權屬上,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是受托人。所謂“名義所有人”是指受托人只有受托之名,而無所有人之實,醫學論文不承擔貸款的違約風險,委托人也不承擔違約風險;違約風險的實際承擔者是投資者,但與所有權憑證不同,投資者不是資產的所有人只有權分享因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這意味著受益人在法律上無權直接追索貸款關系中的債務人,而如果是所有權憑證,則有權追索。
c.在追索權上,信托受益憑證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追索隔離最徹底,受益人只能自行承擔因貸款無法償還而產生的風險。作為對等條件,破產隔離也最徹底。
d.現金流權屬上,現金流名義上屬于受托人,但由于現金流被要求注入到一個獨立的受托管理帳戶上,并由托管人監督資金的劃撥,因此,被受托人挪用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挪用,受益人不能直接向資金接受方追索,但可以向受托人和托管人追償,因為他們違反了信托義務。
e.在發行條件上,由于信托受益憑證不同于債券,因此不必適用有關公司法或其他發債法規的相關規定。
采用信托收益憑證的形式發行,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托法律關系,即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住宅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成立信托關系,由SPV作為證券的發起人,在此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為發起人,受托人為SPV,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信托收益證書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根據信托的法律關系,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信托于SPV以后,這一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這部分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要求;SPV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則為信托法律關系,受信托法的約束,信托文件詳細記載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物,但不對財產管理產生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證明有過錯行為。受益人則根據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及其衍生權益,但不得干涉受托人的財產管理事物。
此外,我國還可以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框架下的信用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并且規定了資產證券化項下處理信用風險的標準化方法,以此來對證券化的資產和信用風險進行內部評級,使風險的控制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在未來的證券化實施過程中這些標準都可以逐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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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論文范文2
1.現階段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
1.1網絡銀行概述
網絡銀行的出現和發展,可以說都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技術能夠進入金融領域的結果??梢哉f網絡銀行的出現是金融業的一大突破性的發展,這使得金融業務的載體進一步的虛擬化了,從貨幣的虛擬化開始就走向的一個趨勢,進一步加強了資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給金融產業帶來了全新的領域。應當說現階段的網絡銀行已經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實體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網銀業務,對于本身的業務涵蓋面也越來越廣泛,從網絡銀行的交易量來說近幾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長,可以說在速度方面完全超過了普通的金融載體??梢哉f只要通過連接網絡就可以實現完全的服務,也必然的給生活帶來的無盡的可能。這樣的情況,也就是網絡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1.2網絡銀行的監管相關法律
現階段我國在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只能說初具規模,這跟情況變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穩定性有一定關系。因而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都存在,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F在最主要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應當說這僅僅是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有一定的差異,另外散見于電子簽名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網絡銀行業務發展就屬于新興狀況,也很難進行預測和預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過相對低級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然后利用其靈活性的優點來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進行及時的規制和改善。
2.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說是之前所敘述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對于網絡銀行監管問題做一個比較總結性的規制。就現在的法律體系來說,相對而言完全針對網絡銀行的部分多數為規章,涉及的部分雖然有法律的層次,但是數量較少而且并非專門討論,只是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現狀來說,法律效力偏低而對于實際情況的規制能力也很難完全的保證,更是難以完全保證權威性,而且需要承認規章和一些使用的銀行章程還存在著沖突的狀況,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混亂的情況。
2.2涵蓋范圍不夠全面
覆蓋面不夠可以說也是法律所很難解決的問題,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從而帶動的電子商務本身也是在領域方面的更新極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維持一定的穩定,盡可能的避免在短時間內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認這樣也和對于現實快速發展的跟進要求相沖突,很難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規范的領域的及時更新。因而在覆蓋范圍方面,難以及時全面的進行調整,也是一大問題[2]。
2.3準入制度過于嚴格
準入制度的嚴格本身并非壞事,而且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處。這個行業本身就因為虛擬性會給金融行為制造很大的風險,因而準入制度方面的確應當進行一些規范來禁止本身不夠成熟的網銀經營。但是也需要承認,過于嚴格的準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為新興行業本身的發展潛力巨大,而且在融資方面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如同現階段一樣,任何業務的開展經營都需要批準,而且審批相對比較耗費時間的狀況下,也并不利于鼓勵競爭,對于長期發展來說,并非有太多的好處。
3.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級別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困擾著網絡銀行監管,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而相關的針對性法律級別相對低,而且也并沒有能夠完善的進行調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說這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應當說這些年以來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已經逐漸發展趨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進行相關的運行方面的資料收集,并且進行統一的法律規范制定了。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蓋面方面有著近一步的深入能夠影響到現階段網銀業務的大部分范圍,也將真正的完全將網絡銀行監管納入正規化的法制體系內,完成對于其的監管結構設置。
3.2將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系統化和統一化
網絡銀行業務因為本身的風險性很強,再加上涉及的資金范圍可以說特別的廣泛,因而進行調控的制度設計方面,必然不可能過于簡單。需要在對于網銀業務的各部分的監管方面進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統性監管,在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引發整體的關注和努力,才能夠真正地把問題風險降低下來。對于統一化的管理來說,也有其必然的趨勢,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多,所面臨的領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難對于管理效率達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鉆空子。因此,統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發展趨勢所決定的[3]。
3.3市場準入法律應當適當放松
法律監管論文范文3
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強調:“我們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在新的國內外形勢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貫徹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鄙鐣椭C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諧,法律和諧的關鍵是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和諧。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為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提供公平正義的環境,起著司法保障的作用。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安定團結的政治環境,需要穩定和諧的社會治安環境,需要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需要公正效率的司法環境,這需要多個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的職能與黨委政府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動社會進步的職責有著密切的聯系。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也要求必須始終把經濟建設放在各項工作的中心位置,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法律對利益關系的調整,對權利義務的設置,不能超越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因此,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保證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是檢察工作的重要任務。事實上,法律監督也能夠為經濟建設服務,能夠大力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能夠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二、加強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職責所在
(一)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追求的目標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具體要求。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打擊犯罪、查辦職務犯罪、實施訴訟監督、預防職務犯罪等重要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基礎。檢察機關通過不斷強化嚴打整治斗爭,積極開展專項治理和專項打擊活動,嚴厲打擊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擾亂經濟發展秩序的犯罪行為,這些職能是其它任何機關不可替代的。檢察機關應通過履行批捕、公訴職能,對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實行快速辦理機制,縮短辦案期限,不在檢察環節貽誤戰機。
(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同時,我們要從建設和諧社會的角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因鄰里糾紛、親朋矛盾產生的輕微刑事案件和一些青少年犯罪,要盡可能地實施恢復性司法,以辦案來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并達到教育犯罪者,撫慰受害者,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對立面的目的。刑事和解程序以保護被害人利益為核心,兼顧了犯罪人和公共利益的保護。這一程序給被害人提供了與加害人直接協商處理沖突的機會,既減少了時間成本,又減少了心理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這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沖突解決機制,這對提高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罪率都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三)維護社會穩定,是檢察機關的政治責任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生活也不斷出現新情況、新變化、新特點,如城鄉之間的差距、先富與后富的差距、城市下崗失業、城市建設開發與被拆遷群眾利益保護問題等,各種經濟利益矛盾凸顯出來,加之××地處交通樞紐,外來人口較多,各種矛盾、糾紛和案件不斷出現并呈上升趨勢,成為值得高度關注、亟待妥善解決的問題。要保證××的社會經濟能夠快速發展,必須要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這就要求我們要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法律監督是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基本保障
(一)加強法律監督可以為××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
良好的社會治安,有序的社會局面是建設發展的重要內涵。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體現著社會性和人民性,就是要通過運用“打擊、預防、保護、幫助”等各項檢察職能,解決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創造和諧順暢的社會環境,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就是要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和人文法治氛圍,促進社會和人的和諧發展;就是要通過發揮檢察職能懲惡揚善、褒揚正義,處處以民為本,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讓人民群眾過上平安和諧、幸福安樂的生活。
(二)加強法律監督可以為經濟建設提供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
檢察機關通過履行對貪污賄賂犯罪、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職能,能夠有效地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推動
“陽光政務”、依法行政的開展。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從維護執政黨地位的高度出發,自覺把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國家反腐敗工作的總體格局中,擺在檢察業務工作的重要位置,通過整合資源,強化警力配置,強化物質保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辦案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以查辦案件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為經濟建設提供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
(三)加強法律監督可以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環境
檢察機關通過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對確有錯誤、判決不公的案件提請抗訴,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庭審活動加大審查和監督力度,對確有違法辦案、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等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發出檢察建議,符合抗訴條件的堅決依法抗訴。通過糾正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和查處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廣大群眾切身感到司法的公正,營造出和諧的司法環境。
四、創新監督方式,提高監督水平,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當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訴求仍有一定差距,一些檢察工作在服務科學發展、和諧社會構建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解放思想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法寶。要使檢察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就必須繼續解放思想,按照法律規定、符合司法規律積極創新監督方式,大膽拓寬監督領域,開展新一輪的創新發展。
(一)前移息訴息訪關口,主動化解社會矛盾
隨著各類應急的增多,檢察機關要變被動為主動地及時掌握社情動態、避免出現,要將過去坐等群眾上門的工作方式,轉變為主動到基層下訪接觸群眾,把接訪關口前移,密切關注社情動態,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早化解各種上訪鬧訪苗頭,有效維護地區的社會穩定。今年以來,我院先后在大橋和仙女鎮建立了息訴息訪工作站,有效地將息訴關口前移,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認真研究兩個工作站的工作方法和策略,更好地發揮出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二)建立動態監督體系,強化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
在目前的刑事檢察工作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對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的規定不夠細化,檢察機關在開展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中如果單靠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往往流于形式,難被公安機關接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在保持現有監督方式的同時,定期與公安機關舉行聯席會議,在協作層面商討如何使立案、偵查工作更合法規范,有效提高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工作質量,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三)打擊與預防并舉,努力從源頭上
檢察機關要改變重打擊、輕預防的舊觀念,要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懲治腐敗的治本之策,實行打、防并舉,從根本上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利用預防科升格的機遇,通過普遍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方法,努力減少職務犯罪。同時,本人認為,預防工作并不是預防科一個科室的工作,而是全院的工作,預防科只是起到一個牽頭作用,我們還可以依托兩個工作站(包括以后還將建立的工作站),立足服務職能,拓寬預防渠道,構建全方位的社會化預防網絡。
(四)加強自身監督,規范執法行為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強化,離不開規范的執法行為,檢察機關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保證法律監督活動令人信服。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按照十七大報告中“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的要求,加強自身監督,嚴格執行辦案紀律,自覺執行上級有關廉潔從檢的規定;嚴格落實院、科室領導“一崗雙責”和層級管理責任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各項辦案工作制度,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嚴格績效考核和案件質量考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和人大、政協、各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指導檢察工作,重視發揮檢風監督員和人民監督員的作用,擴大其知情權、參與權,確保檢察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虛心聽取社會各方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我們為經濟發展大局服務的方式方法。
(五)提高檢察隊伍素質,提升法律監督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水平和效果
法律監管論文范文4
證監會;證券監管機制;行政法;政府監管機構;
【中圖分類號】D922.28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4-0036-02
1證券行政監管理論概述
證券市場是由一系列非常復雜的、人為設計的組織體制及資本運行機制組成的龐大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產生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證券法》是調整證券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行政機關權力、程序規范、資格限制、強制規范、禁止性規定以及行政處罰均較多,本質上是部管理法。所謂證券監管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因監管行政權力而形成的監管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證券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管活動都是由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共同完成的。1997年8月起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權從地方政府收歸到了中國證監會。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并決定建立起一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管理體系,理順中央和地方多級監管機構間的關系,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職責。
2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國在加入WTO后,國內的證券市場獲得了快速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中國證監會作為統一監管機構體制下的監管體系已經建立起來并逐步完善。然而鑒于以往的歷史及經驗,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于兩部分,一是監管主體方面,證監會機構定性模糊、監管權力不足、獨立性欠缺等;二是監管行為方面,證監會的行政許可審批權過大、監管行政處罰滯后、政策干預廣泛,并且又缺乏必要的規范和監督機制。
3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證券監管行政法規立法體系
在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新興加轉軌”時期,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此時,行政法規具有法律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對于證券發行、市場交易、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監管問題,可以行政法規加以規范。在行政法規的立法活動中,要嚴格遵循《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立法質量,并且對于已制定的行政法規,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廢止。
2.完善監管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管轄、行政委托、行政協助、回避、申請及處理、調查、證據、陳述意見、公聽會、聽證、政府信息公開、閱覽卷宗、說明理由、期間、送達、費用、簡易程序等。因此,對于我國證券監管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提供以下兩點建議:
2.1健全監管信息公開制度,我國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仍然并不健全,如首次申請股票發行,發行審核標準的公開制度缺失就導致在證監會經常駐有各種“公關團體”,試圖通過各種不當渠道以獲取信息爭取順利通過。因此,對于證券發行、交易等各種證券活動的監管信息,監管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2.2健全行政聽證程序,如:聽證適用范圍應僅限于監管機構做出的較為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的行政許可;不應由當事人來承擔監管機構組織的聽證費用;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可能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有權申請其回避,并且聽證主持人的職能應由非本案的調查人員擔任;舉行聽證時在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后,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等。
3.抽象監管行為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
我國證券市場常被人稱之為政策市,常常存在著救濟難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極不利于證券監管中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將行政訴訟范圍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界定為規章、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因此,我國應適當地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盡快建立起對抽象行政監管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制約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從根本上改變政策治市的模式,進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4.完善監管機構制衡機制
監管機構監督機制的對象是監管機構做出監管行為的整個過程,目的是保證監管機構的各種監管行為的公平、公正、合理,防止監管機構的強制性權力被濫用。
4.1強化證監會監察局的獨立性,中國證監會監察局作為證監會行政監督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缺乏獨立性、地位不高、權威不夠,應將監察局人事任免權收歸國務院,并直接對國務院負責;同時,各項開支費用應當單列,分別由國務院審議后列入財政預算。
4.2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證券監管往往能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第四權力”的地位,使其監督的功能得以發揮。
4.3充分發揮自律監管體系的作用,提升證券業協會及證券交易所等一系列自律性組織的獨立地位,并應賦予它們更多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對于證券業協會,證監會應放松進而放棄對證券業協會的行政控制和領導,并將其改變成對協會的依法監督關系,使協會成為在法律和行政雙重地位上能完全獨立于證監會的一個自治組織;對于證券交易所,應強化其獨立性,降低證監會對其的直接控管,將證券交易所作為一個監管的對象而非是完全附屬于自己的下屬單位,并應歸還人事任免權于證券交易所。
參考文獻
[1]洪偉力.證券監管: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李東方.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法律監管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第一頁
正 文………………………………………………第二頁
一、關于彩禮與婚約的關系……………………第二頁
二、如何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第三頁
三、關于婚約財產即彩禮性質的界定………………第四頁
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第七頁
五、關于同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關系當事
人之間的彩禮返還問題………………………… 第八頁
六、關于彩禮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第九頁
………………………………………… 第十頁
論文摘要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用語,但卻有特定的含義。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姻財產糾紛”?;榍敖o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甚至還有著比較統一的標準并且禮金數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有的當事人為了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女方提出離婚時,男方也提出彩禮返還的要求。
(一)關于彩禮與婚約問題的關系
(二)如何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三)關于婚約財產即彩禮性質的界定
(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
(五)關于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彩禮返還問題
(六)關于彩禮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
關鍵詞:婚約財產
訴訟主體
彩禮返還
訴訟時效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但卻具有特定的含義。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榍敖o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甚至還有著較為統一的標準并且禮金數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有的當事人為了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女方提出離婚時,男方也提出彩禮返還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此前,對于彩禮這一在我國現階段某些地區還普遍存在的現象,發生糾紛無法律規定。然而,由于該條規定過于原則,其關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彩禮的性質、彩禮返還的范圍以及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消婚姻糾紛應否以及如何返還彩禮等一系列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處理彩禮糾紛尤其是法律適用方面仍然帶來不少的困難。筆者針對上述問題,并結合審判實踐經驗作一下探討。
一、關于彩禮與婚約問題的關系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榧s成立后,男女雙方即為人們俗稱的未婚夫妻。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六禮”中,婚約是締結婚姻關系的必經程序,婚約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無故違約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戶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還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惫糯榧s,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無婚約即無婚姻”。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父母即所謂“父母之命”。此婚約一經訂立即具有約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到近的婚約,已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解除婚約時需要解決的問題僅為違約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序。但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因此,人民法院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二、如何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關于什么人應成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即如何確定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均列為訴訟當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財產既有雙方父母實施的,又有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實施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只應將訂婚男女雙方列為訴訟當事人,其他人不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其理由是婚約財產給付和收受的對象是特定的又是單一的,即訂婚約的男女雙方。
筆者認為,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僅要考慮婚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財產權屬問題。因為訂婚的男女雙方一般在上不獨立,其經濟基礎較差。男方所給付的財產主要來自家庭共有財產,而收受方除個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訂婚女方個人支配。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雙方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涉及到雙方父母的合法權利,因此,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作正確理解。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很多情況下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來往。對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在婚姻財產糾紛訴訟中,當事人所依據的是返還占有物的請求權,只有財產所有人才擁有此項權利。因此,除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所送財物全部來自個人財產外應將定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關于婚約財產即彩禮性質的界定
關于婚約財產即彩禮性質,長期以來存在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婚約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方贈給另一方的貴重物品和大量錢財,實質上是為達到結婚目的而做出的附加條件贈與,解除婚約時,以酌情返還為宜?!币灿腥苏J為,婚約財產屬于一種無效民事行為,其理由是婚約所附條件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并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而認為因訂婚所給付與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
法律監管論文范文6
一、產權和產權制度:經濟學和法學的考察
對產權,經濟學和法學的概念是不同的。經濟學中的產權(PropertyRights),著名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解釋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品的多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p>
現代經濟學,尤其是以產權為研究重點的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的要點是:產權是對經濟品的權利,包括使用、獲得收益、處置的權利,經濟品的交換,即商品或生產要素的交換是一組權利的交換;產權具有排它性,同時可分離、可分割(如對一物可以同時或分別有不同的權利),從而可有不同的產權制度安排,同時它還受規則和國家的約束;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產權制度決定組織的類型、形式及經濟效率高低;產權制度對技術進步產生重要影響,同時技術進步也是引起產權制度變遷的基本原因;私有產權與政府干預都是可供選擇的產權制度,選擇的標準取決于交易費用的高低;通過建立在交易費用比較基礎上的產權交易,私有產權制度會產生復雜、合作效率極高的組織,如現代大企業;企業本質上是投資者、經營者、職工、債權債務人等各種利益相關者產權交易和“不完全合約”的組合及產物;企業的“不完全合約”性質及信息不對稱,使企業的委托問題成為企業制度設計的關鍵問題。
比較研究表明,制度經濟學的產權概念和馬克思所說的生產關系的概念十分接近。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敝贫冉洕鷮W的著名學者E·G·Furubotn&S·pejovich說:“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規范。…產權制度可以描述為,它是一系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保ㄞD見上海三聯書店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編《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1995年)。
法學家通常從財產權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產權概念。一些法學家認為狹義的產權制度主要指所有權制度或物權制度,而廣義的產權制度則包括物權、債權、法人和企業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的財產權利。
經濟學和法學的產權概念不同,但二者關系密切,前者講的是經濟關系,是內容,后者講的是法律表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產權關系的調整和維持需要相應的法律條件。沒有合適的“強制性”的法律,產權經濟關系維持和調整成本將較高。
二、中國必須盡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權制度
我國要加快經濟發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從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兩個層面建立與此適應的產權制度。
首先,產權制度是決定資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產權制度,是因為資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資源。因此決定資源生產、使用和交易關系的產權制度就成了事關資源配置機制和效率的基本問題和必要條件。
其次,我們選擇了主要靠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市場經濟體制,因此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產權制度。市場體制要求的產權制度和傳統計劃體制要求的產權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意味支配資源、決定資源交換的市場主體——個人和法人的產權必須清楚明確,即市場主體必須有資源交易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否則它就不是市場主體,無法擔任資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發展的實踐已經證明,按市場經濟原則確立的產權制度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是市場化的過程,就是獨立的個人和法人取得資源支配權和交易權的過程。80年代初出臺以后又不斷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90年代出臺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承認并保護包括私人產權在內的各種產權,為中國包括私人企業在內的各種企業的發展,及股份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和促進作用。
第四,為解決仍然存在的許多問題,必須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權制度的建設,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目前在產權制度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如個人產權未得到充分的承認和保護,有在城市建設中對個人產權的不當處理、私人企業進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東利益缺乏保護等問題;大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健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當的保護和平衡;國有企業產權關系并不清楚,如資產處置權責到底歸誰的問題就不清楚,因此企業轉制難以推進,國有資產易流失;許多創新和技術進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難以推進;法律建設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如憲法中有關公私產權關系的描述需進一步調整,較完備的物權法尚未出臺。
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權制度的特點
第一,覆蓋所有經濟資源的產權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權制度應覆蓋所有有經濟價值的獲得需付出成本的經濟資源,各種形式的經濟資源都應“物有所歸”。適應經濟關系的多樣化,存在與多種產權關系相對應的財產權利的法律形式。
諸多財產權利之中,最基本的是物權和債權。物權是最基本的財產權,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物權可分為所有權(自物權)與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債權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含作為與不作為)的權利。股東權是在股份制公司出現后產生的一種特別物權。廣義的股東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和股東權對應的是企業財產權,即企業擁有對企業直接所有和管理的資產的支配權,盡管這種支配最終將受到全體或多數股東的股東權的約束,因而其獨立性有限。
無形資產財產權是有關商標、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財產權利。隨著技術進步,它的價值日益提升。對一些科技型公司,知識產權已成為它最重要的戰略和組織資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權制度是最基本的產權制度,不明確物為誰所有,所有者有何權利,就不可能有明確的市場經濟主體;債權亦是最基本的財產權利,對它的有效保護是市場經濟存在發展的前提,因為它是市場交換可靠有效進行的必需前提;與現代大公司制度發展和科技進步、知識積累密切相關的公司產權和股東權、無形財產產權,已成為市場經濟產權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但這些產權的有效性仍依賴基本物權、債權體系的完善,同時自身也要不斷完善。
第二,各種產權主體地位平等,但作用有所不同
經濟資源是有價值、要獲得必須有成本的資源。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資源的產權主體,即產權的擁有者有個人、法人和國家(具體地說是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國外,國家和地方都被稱為自治體)。個人、法人和國家的產權對象可以相同,都可以是企業、不動產和貨幣,亦有不同的特點。個人產權對象包括和人身不可分的人力資本,而法人和國家只能通過一定的交易和承諾獲得人力資本的使用權。國家產權對象的獲得可源于一般的交易,亦可以源于國家根據法律的征收。法人產權對象所及的范圍寬,但它和人力資本只能有交換關系,亦不可能像國家那樣直接用強制手段獲得資源。國家和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企業的全部產權,而企業對國家和個人只能有部分產權(如債權)。
個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本的產權主體,除非有法定的基于公益理由等的限制和對他人有不當的影響外(如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必須承認和保護個人產權,即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及個人合法(或不違法)從事各種商事活動的權益。這是因為包括個人消費、個人投資和儲蓄、個人工商活動、個人作為受雇者的服務在內的個人經濟活動,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經濟活動,而個人產權是個人進行經濟活動的前提條件;個人產權及其交易是法人產權的基礎,是現代大公司成長和發展的基礎條件,現代大公司是個人產權主體通過成本收益比較競爭選擇的結果,個人投資及其人(機構投資者)的監督和選擇是大公司持續融資繼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充分承認個人的人力資本價值及其相應權利,是科技進步和知識積累的前提,隨著競爭壓力加大、創新速度加快,人們日益認識到企業組織知識積累過程是人的“隱形知識”向“顯形知識”持續轉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效率和結果與“人力資本”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關;在事實及法律(包括憲法)上我國都已承認的并承諾要充分保護個人財產權利,支持私有經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發展生產”和“共同富?!?。在我國尚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情況下,承認和尊重每個人,包括勞動者個人的產權主體地位及其產權,有利于“發展生產”和“共同富裕”,和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目標一致,有助于防止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
法人是法定的團體。法人的經濟活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最重要的經濟活動,因為比較利益和規模經濟使法人組織成了商品和勞務最主要的最有優勢供應者,同時也是最主要的需求者。因此法人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最主要產權主體。法人產權制度是與法人有關的產權制度,它離不開個人產權(如股東權、個人基于合同獲得的權利),但有別于個人產權。完備的法人產權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產權制度中最重要的關鍵性的制度,是現代產權制度與“羅馬法”時代和資本主義初期產權制度最重要的區別所在。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人組織,特別是大公司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能出現有效率的大公司,既要求個人產權制度比較完善,更要求有較健全的法人組織制度,首先是法人相關者產權關系的協調機制和較好的制度安排,這只能是市場經濟比較成熟、水平較高及市場經濟產權制度比較完備的成果;投資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法人組織是將個人產權與資本市場及大公司產權相聯系具有公有特點的重要工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將日益重要(按德魯克(Drucker)的說法,機構投資者獲得股權是一場無聲的“社會主義革命”);中國將通過大企業主體成長及其作用發揮的過程,完善中國的產權制度,并從而進一步促進大公司的成長。
國家,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影響重大的產權主體。國家產權所及的對象中,最重要的是國有企業及國家對企業的投資,以及國家擁有的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長遠地看,國家產權的主要作用是充當經濟發展的保障和支撐。因此國家產權作為實現公共利益目標所需的公權的手段,除在國家必須控制的少數領域及特定時期外,主要用于解決單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市場失效”問題,一般不是直接充當創造價值的主體。盡管通過國有企業,國家產權也間接參與經濟價值的創造。
市場經濟下的各種產權主體,作用不盡相同,但其地位平等。地位平等的含義是,除非國家有明確的法律限制,各主體在民事及商事活動中的經濟權利和法律地位平等;國家公法對不同的法律主體待遇平等,一視同仁。
第三,不斷完善的產權制度
從歷史上看,先有物權,以后由于交換出現引出債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取代封建經濟體制,出現了新的公司組織和相應的公司財產權利,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財產權利也日益重要。包括公司產權在內的市場經濟的產權制度,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上半葉,歷經百余年其基本構架已基本確立。以后由于科技進步,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猛發展,產權制度在已有框架的基礎上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一是與大公司發展有關的公司產權制度,隨著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日益增加和多樣化、復雜化,出現了更多的新的產權制度安排。如出現經營者期權、與更多的投資工具有關的權利等。二是與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產權和“人力資本”產權,由于與日益重要的知識資本的關系密切,其內容、工具和形式都在不斷發展,并且對公司制度和民商法、及民商法與公法的關系,都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如一些國家已允許商業模式成為專利,為使貨幣資本更好地與知識資本、人力資本結合出現更多新的產權制度安排形式。三是與交易有關的債權及其處理方式,隨著交易規模擴大和日益復雜、快速化(在因特網出現后更明顯),按既要支持新交易方式的發展,又要降低風險的方向日益變化發展,如出現電子貨幣,各種金融衍生工具日益增加。
四、推進社會主義產權制度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些重要問題
第一,理順不同產權和主體的關系
首先要理順個人與法人(企業)、與國家的關系。
個人與法人的關系包括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關系,個人作為雇員與法人的關系,個人作為投資者(股東)與企業的關系。這方面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對個人的權益,包括個人產權保護不夠。要解決這些問題,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強化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還需要通過勞動法、證券法等屬于公法范疇的經濟法、社會法的完善,提供相應的保證。
理順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主要涉及理順個人產權與國家公權,及個人產權與國家(國有)產權兩個方面。國家權力包括以國家為主體的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還包括旨在服務于公共目標的公權力。市場經濟體制亦公認“公權優先于私權”。問題是必須明確界定公權和個人產權,個人產權不能對抗公權,公權亦不能無償占有個人產權,否則市場經濟的基礎就無法建立。理順公權和個人產權關系,必須明確界定公權和個人產權的邊界;確定公權的存在范圍,我國的主要問題是公權力過大,政府介入了許多它不應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時很多該做之事并無精力去做;明確行使公權的法律條件,公權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隨意侵犯個人產權;當行使公權會帶來個人(及法人)的財產損失時,國家應予以補償。
理順個人產權和國有產權關系的重點,一是界定個人產權和國有產權的范圍,要根據中央已明確的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的方針,適當縮小國有經濟及相應的國有產權的控制范圍,允許個人產權進入更廣泛的領域,并給予保護和尊重;二是在允許個人產權進入的領域,明確個人產權主體和國有產權主體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要平等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目前既有國有產權主體利用其與政府的特殊關系侵犯個人產權主體的問題,亦有個人產權主體利用國有產權主體責任不清侵犯國有資產的問題。
第二,通過建立合理的企業產權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權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