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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1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認真執行《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科技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不足的矛盾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財務收支實行局長負責制,各項支出堅持“三支筆”簽字把關。
二、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合理編制預決算,如實反應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管理財務,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完善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各項支出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保障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預決算的編報
(一)預算編報:局機關每年底編報收支預算,經分管領導審閱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局長辦公會通過后,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市財政局。
(二)會計決算:會計決算由局機關和各事業單位分別組織,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局長辦公會通過。
四、支出的管理
局機關凡因公務所發生的一切支出活動,要至少提前一天編報用款計劃,填寫《支出審批單》,科級以下干部因公出市必須填寫《出差審批單》,召開有上級機關、相關單位和縣區科技局及有關企業人員參加的會議要填寫《會議審批單》,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實施。在公務活動中,凡未預先申請用款計劃,或未經局領導批準而自行開支的,一律不予報銷。專項經費(包括科技三項經費、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經費、知識產權補助經費)的撥付,由經費所在科室(單位)提出撥款計劃,按照審批程序辦理。
(一)差旅費
1、市內:職工因公出差按誤餐次數報銷伙食補助費,(不包括xx區駐地),每天早餐補助2元/人、中晚餐各補助5元/人。憑單據報銷公共車費,一律不報銷出租車費。在崗正常上班人員家住西城或近郊的,可報銷月票,個人負擔12元/月;其余人員一律不報銷月票和車票。
2、外地出差:(1)伙食補助。按出差天數報銷,省內出差每天補助15元/人,省外出差每天25元/人;司機伙食補助實行包干,每月200元/人,如出省按實際出差天數與同行人員一起報銷,但必須按照實際天數(每人6元/天)扣除本省內伙食補助。(2)乘車。乘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凌晨7時之間,在車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臥票;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含科級)出差,一般不得乘座飛機,因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應事先經局領導批準,處以上干部(含處級)乘坐飛機按普通艙位報銷;乘坐輪船時處級干部按二等艙位、其余人員按三等以下艙位報銷;其它交通工具按實報銷,一律不報銷出租車票。(3)住宿費。除會議統一安排的外,處級干部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特殊地區(深圳、珠海、廈門、汕海和海南)每天不超過300元/人;其余人員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160元/人,特殊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超標準部分費用自負30%。
3、報銷時間:到外地出差的工作人員和司機,返回后五日內報銷出差費,同時將借款一次還清,否則,不再辦理借款手續;司機人員的出差補助費和市內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匯總審核后,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遇節假日順延)集中報銷一次。其他各項支出的簽字報銷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下午。
4、出差人員要認真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虛報冒領。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1
(二)會議費
1、審批:凡召開的全市各類會議,應事先按規定程序報局領導批準。未經局領導批準的會議原則上不得召開。
2、會議伙食補助費:各類會議的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3、會議費報銷:報銷單據不能籠統填寫“會議費”一項,應該列明內容,如:會議室租賃費、住宿(午休)費、餐費(附與會人員名單)等。報銷時,持原始單據交有關領導審核。
4、接待費:凡因公務活動發生的接待,必須使用接待憑證或派餐憑證,并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否則一律不予結算。
5、結算:各類結算的辦理,原則上不少于2人。
(三)易耗(衛生)品購買
易耗品、衛生用品的購買應由兩人共同辦理,保管人對以上物品的出入庫要認真登記,以備核查。
(四)固定資產購買
辦公室設兼職固定資產管理員一名。凡購買固定資產時,需先到管理員處登記驗收,然后簽字報銷。
(五)車輛維修、裝飾
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審批內容維修、裝飾,不得擅自改變。經辦人員簽字時,要認真審查,逐項落實。報銷時,有關人員須持審批單。
(六)打印費
局內日常文件、材料都要在本局打印。確需外出打印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銷時,要附有打印部明細表。
(七)為企業或有關部門、單位爭取項目、資金、政策而產生的費用,一律由受益單位承擔
五、財務監督
(一)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二)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扣留并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經辦人員(100元以上的支出一般不少于2人)應在憑證被面簽字,同時注明原因或用途。需要入庫的,還應有保管人員簽字。
(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購買物品后應先登記入庫,使用時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領取手續,并在出庫存單上簽字。
(四)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五)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報告及各項收入情況由各承辦科室、單位每月送局黨組成員審核。局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組成內部審計組,每年5月及10月分別對機關及各單位財務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局機務及各事業單位每半年向局長辦公會匯報一次財務執行情況。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酥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封面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3
一、差旅費財務管理制度在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一)基層單位對上級管理辦法中的概念理解不到位
國家出臺的管理辦法面向全社會,如: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全體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所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因此,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概念都比較籠統,難以詳細羅列所有的適用對象。當基層科研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對一些模棱兩可、非常規的情況做出判斷時,因沒有明確的依據,經常陷入疑惑,影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例如:《辦法》中第三條差旅費概念中所述的“工作人員”,毫無疑問包括單位名冊中的在職職工,但科學事業單位還經常遇到其他人員出差的情況,包括學生、科研項目成員但非本單位職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差旅,以及科研項目開展工作需要邀請的專家來訪差旅等。又如:《辦法》中差旅費概念所述的“常駐地以外地區”,如何劃分也是基層科研單位討論的焦點,是否簡單的以市內市外為界限劃分常駐地以內以外?其他人員的差旅費,市內遠郊地區的差旅費應如何管理,相關開支是否可以報銷,成為盲區,使差旅審核審批人員處于尷尬的局面。
(二)基層單位難以落實個別條款
國家管理辦法規定的個別條款有時會遇上基層科學事業單位的特殊情況,如果生硬的強制執行,難免造成科研人員與管理人員之間的矛盾,打擊科研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影響科學事業的發展。比如:《辦法》中第二十五?l規定,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以及其他與差旅相關的費用。在2014年9月15日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對住在自己家里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的兩種情況做出了補充說明,規定得到所在部門領導批準的可以報銷除住宿費以外的其他差旅費用。但是,基層科學事業單位還存在著各種其他情況,如:科研人員到企業調研,企業承擔其住宿費,或者科研人員到船廠調試設備,船廠建有宿舍可免費提供科研人員使用,但交通費、伙食費等需要科研人員自行解決。這些情況都不適用《解答》中情形,但確實發生了除住宿費以外的其他差旅費,應如何完善相關規范,使真實發生的差旅費在良好的管理流程下得以順利報銷。
(三)基層單位特有情況無適用條款
由于每個基層單位所處的行業不同,涉及的具體業務也各有特點,都會碰到單位存在的但《辦法》中沒有規范的問題。近年來,一些單位在財務審核工作、內審工作中發現了各種與差旅費相關的問題,如:使用虛假機票或者票面價格與官網查驗價格不相符的機票報銷差旅費;參加組織方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仍重復報銷伙食補助及市內交通補助;差旅期間進行招待業務的出差人員,既報銷招待費用,又報銷伙食補助等。針對自身特有的問題,基層單位是否能通過有效的固定方式,并將其制定成相應的具體條款,以防范問題的發生。
綜上所述,鑒于差旅費財務管理制度在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基層科學事業單位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因地制宜的具體化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二、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制定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化
制定基層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最重要的前提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及地方政府規章、主管單位的相關管理辦法,只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單位才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用的實施細則。例如,單位制定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必須遵循財政部出臺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二)明確化
基層單位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應將《辦法》中的相關概念更明確化,最好能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涉及的范圍或對象一一清晰羅列出來。以差旅費為例,基層科研單位實施細則應清晰列明差旅費適用于在職職工,單位的學生、項目成員、人才派遣工作人員、勞務人員、邀請來訪的專家等,并同時詳細規定上述人員的出差審批流程,如出差前需要填寫出差申請表并經部門負責人及人事部門審批。再如,單位可依據差旅經常發生的市內遠郊地區的距離判斷并決定是否應將其納入差旅的范圍,因為一些市內遠郊地區往往比毗鄰的城市更遠,若單純以市內市外區分,會大大打擊科研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另外,單位應將納入差旅范圍的市內遠郊地區清楚列示在實施細則中,既有助于管理人員執行,也方便科研人員查詢,減少矛盾,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人性化
在保證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基層單位應充分考慮業務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并梳理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使實施細則操作性更強,同時更體現人性化。對于無住宿發票的差旅,實施細則可規定附合理說明的無住宿差旅費也允許報銷其他差旅相關費用,同時規定無住宿說明應由第三方出具,若無第三方說明時,也可由本人做出說明但需要經過相關負責人審批,實施細則還應詳細寫明對應的審批流程及審批責任人。再以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為例,工作人員因接到緊急任務且對應等級的機票已訂滿等原因,只能購買高一等級的機票,實施細則可明確上述情況的審批責任人及審批流程,審批過的票據可實報實銷。此外,具體的實施細則大大減少領導“特批”的情形,防范領導權力凌駕于制度之上,更好的貫徹以制度管理單位的理念,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四)個別化
根據基層單位的個別化管理需要,制定相關具體化條款。比如,根據單位具體業務情況,增加對業務真實性控制的細則。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應規定機票購買的途徑為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航空公司直銷機構、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公布的具備機票銷售資質的機構,還應規定報銷機票時需附蓋有安檢章的登機牌或附包含已乘機狀態的航空公司官網查驗依據。對于參加會議、培訓差旅,實施細則應規定報銷時需附會議通知、議程,使審核人員可據此判斷是否可以報銷伙食補助以及市內交通補助。
三、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制定需注意的問題
(一)廣泛調查,收集問題
科研人員開展科研項目常常需要實地調研、參加各種研討會議、與其他項目合作單位交流等,這些業務活動都與差旅費管理密不可分,因此,科研人員最了解一些與差旅費相關的特殊問題,以及一些亟待解決的切身問題?;鶎涌蒲袉挝徊盥觅M管理實施細則制定前,管理部門應盡可能的采取各種有效方式收集科研人員的問題及建議,如:組織舉辦座談會、參加研究室的例會,提供科研人員與管理人員面對面交流差旅管理與報銷問題的機會;提供郵箱、電話、微信等各種方便的渠道讓科研人員提交問題及建議;設計差旅費調查表并廣泛發放給各研究室,充分收集科研人員的問題及建議。而且通過鼓勵科研人員與管理層對話,鼓勵科研人員參與單位實施細則的制定,也讓科研人員更了解新制度的必要性,從而更好的接受新制度。相反,壓制科研人員發表意見,只會變成抵制、敵對的情緒,妨礙新制度的推廣。收集工作完成后,相關管理人員應認真對待科研人員提出的問題及建議,對其進行分類,并分析問?}的根本原因,制定針對性的措施、條款,編入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此外,科研業務、科研環境都在不斷變化,問題與建議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也不是一勞永逸的,管理部門應把調查收集工作常態化,如每年做一次,遇到新問題,或發現已過時條款,都應對具體實施細則進行完善,使具體實施細則與時俱進。
(二)充分溝通,明確責任
一般的制度實施細則都與多個管理部門相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前,相關的管理部門應做充分的交流溝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制定部門,提出自己部門的管理問題,并一同深入分解業務環節和步驟,理順各部門責任,以確保部門負責人與經辦人都了解自己具體的責任,保證實施細則制定后能順利運行。若相關部門不重視,在實施細則制定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的參與,也不了解實施細則的細節,則很可能出現制定后相關的管理部門都不了解其責任以及具體有關條款的情形,或者出現制定后相關管理部門才提出執行有問題的尷尬局面。以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為例,一般由單位的財務處負責制定,但絕對不是單靠財務處就能完成制定工作的,差旅申請管理、差旅報銷管理與研究室負責人、人事處、科技處、主管所領導息息相關,各部門負責人都有各自對應的審核審批責任,以一基層科學事業單位為例,差旅費主要風險關鍵控制責任對照表如下所示:
只有各部門做好充分協調,分配好各家責任,保證差旅管理的主要風險均有部門進行把關,具體實施細則才能有效運行。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47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國家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地方、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
第三條創新基金來源于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開支范圍
第五條創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項目費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項目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一)無償資助
主要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立項后,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費是指用于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2]355號)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4]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后,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后,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準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企業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和監管。
第十條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須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前,須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并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通過受理審查的項目,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評估機構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評估意見,管理中心本著“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金額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的項目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合同簽訂后分兩次撥付。
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撥付7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依據合同金額每年分批編制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每年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分批編制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六條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審核后,將創新基金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負責制訂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委托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理。管理中心根據企業監理信息調查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實地檢查情況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報送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跟蹤問效??萍贾鞴懿块T應將本地區項目監理信息匯總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于所轄地區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顚S?,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采取委托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并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項目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后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5
財務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都是醫院管理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現代化醫院財務管理,信息技術有效管理的基本途徑,高水平、高效率的財務管理工作是提高整體效率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以能夠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環境,可以充分利用衛生資源的潛力,以便盡量減少醫院的經營成本,并通過財務管理,對醫院的融資水平進行提高,并提高醫院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同時結合醫院的基礎設施和其他學科的優先事項合理的進行投資,這對醫院的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傊?,財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具有政策性、法規性和業務性的系統工作,監管和運營系統在醫院管理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新舊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相比,新醫院會計制度具有比較明顯的優勢,其中不但可以對其資源配置要求滿足,同時還可以對現代化發展的醫院財務管理要求進行滿足。雖然說,就目前來說,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但其發展還不夠成熟和健全,因此醫院財務人員在對其應用過程中,還需要進行探索,不斷的對其經驗和教訓進行總結。新醫院會計制度是當前時展下的產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其科學技術也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新醫院會計制度在制定的過程中也充分吸收了現代化信息網絡的技術,將財務管理與信息網絡技術有機結合在一起,不僅有助于對醫院財務管理水平進行有效的提高,還可以進一步增強醫院的市場競爭力,對實現醫院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③。相對舊醫院會計制度而言,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措施需要更加規范。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在醫院實施預算管理的時候,其對各方面進行了更加細致、全面的考慮,另外其財務管理手段也更加的靈活。同時對醫院的成本控制能力、資金的使用效率,均有助于提高,因此其針對性更強,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也更高,然而就目前來說,還需要對此進一步進行改進。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措施還增加了對財務的風險管理,并采取現金流量表等報表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了財務運行中的相關行為,對醫院日常工作高效、有序運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新醫院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做好醫院內部控制工作
現階段,許多醫院在進行市場投資行為活動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隨意性問題,所以在進行財務管理中一定要做好內部控制工作,要針對這一方面重點管理。首先,在進行投資行為活動之前,要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針對投資項目進行實踐考察及調研。然后,要針對調研制定全面的可行性報告。并且,關于醫院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工作,一定要針對投資項目進行專門的預算編制以及審核工作,保證各項資金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最后,醫院在進行投資活動時,一定要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區劃項目申請、管理以及招投標等方式,明確各方參與者以及責任人,清晰他們之間的投資關系④。這樣能夠有效地降低醫院投資活動財務風險。
(二)加強醫院內部的固定資產審計
加強醫院內部的固定資產審計,控制醫院的固定資產管理,通過“控制—自我評價”的方法,及時發現醫院在固定資產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以便及時進行糾正,還可以考慮建立崗位責任制等⑤。在醫院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中對管理的效率進行監督,針對醫院固定資產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這樣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提高醫院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的水平,促進醫院健康發展,醫院也可以考慮聘用醫院外部的財務管理專業人員進行固定資產的方面的評估。在監督過程中,要對內部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評審,將其當作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現財務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應該及時向領導層匯報,并且采取措施解決漏洞。隨著計算機信息化的發展,加強醫院內部的監督,是醫院實現固定資產財務管理的重要方法和途徑。
(三)對醫院財務部門加強監督和檢查
新醫院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部門需嚴加控制,并注意開源節流。對各項經營活動的收支情況實行財務監督和檢查,對經濟合同和協議要參與審查,并及時糾正違紀事件,把好財務紀律關。經常對有關經濟活動進行觀察與分析,及時提供財經情報,做好領導的參謀;制定本系統的各種財務規章制度和辦法,按規定完成各項報表和賬目,健全會計檔案,并妥善保管有關憑證資料⑥。同時,還應該定期有計劃地做好財務人員培訓工作,以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財務管理工作人員能夠對醫院財務管理有充分的了解。其次,還要定期組織財務工作人員通過其所遇到的工作方面的問題來集體討論,使其可以通過集體的力量找出最佳財務管理的措施,以此提高會計核算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三、結語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文6
一、現行財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內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由于缺乏事前監督,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以爭投資、上項目為目的,只注重爭取建設資金,對于項目立項可行性、投資收益、償債能力等問題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預算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監督滯后于財政管理,不能對整個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因此使財政管理中許多不應發生的問題發生了,而且有些違紀問題觸目驚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損失浪費等問題諸多,有的甚者連人民的“保命錢”社會保障資金也敢挪用。
(二)財政監督偏重微觀監督,忽視宏觀監督,已與現行的財政職能轉變不相適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通過稅收來調整,財政將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企業財務收支管得過死的狀況應該改變,對企業財務決算的審核要逐步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今后財政監督工作應主要強化對預算執行、國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財政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為例,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挪用專項資金等,而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三)財政監督績效的考核指標弊端嚴重。長期以來,對財政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這樣造成了現行財政監督存在著重檢查,輕整改,重罰繳,輕堵漏,監督檢查與規范管理相脫離。一方面監督機構認為處罰數額越大,監督成效就越突出,從而把查處違紀行為作為財政監督唯一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被查單位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這就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與成本和違紀“收益”之間權衡得失,認為查著了是你的,查不著是我的,抱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出現邊查邊犯,屢查屢犯問題的主要原因。
(四)監督與管理相脫節。目前,財政職能部門尚未與監督機構建立規范、暢通的溝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監督機構不能準確掌握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使監督檢查工作經常處于被動地位,降低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
(五)財政監督立法嚴重滯后。建國以未,財政立法取得了顯著成績,相繼頒布了《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政法律、法規,使財政運行中一些重大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整體上看,財政立法嚴重滯后,迄今尚無一部完整的、具有權威性的對財政監督職能、內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我國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工作時,至今還是依照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財政部于1998年制發的《財政檢查工作規則》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由于沒有將財政監督提到足夠的立法高度,因而財政監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執法上存在著尺度偏松、手段偏軟等問題,嚴重影響著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財政監督機制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財政監督機制是一項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創新?;仡欂斦O督工作的實踐歷程,我們認為,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建立新型財政監督機制,必須抓住以下幾個關鍵:
(一)加快財政監督立法進程,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研究制訂《財政監督法》以及完善各項財政、預算、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財稅法律框架和財政監督法律體系,把財政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財政監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二)監督方式要有所創新。改變單一的事后檢查型的監督方式,采取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后評價、跟蹤反饋等多種監督方法,形成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預警。對項目立項的合理性進行論征。在財政資金使用中,項目前期準備不足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項目工程概預算與實際資金需要差別很大,資金缺口無從解決;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資金感到措手不及,來了錢不知道是干什么,來了錢不知道是給誰的。因此,財政監督機構要參與項目立項工作,對項目的論證過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議。二是對項目借款的償還能力進行論證。財政監督部門要落實還貸資金是否有可靠來源,督促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對還貸資金作出具體規劃,測算各方面的財力和資金來源,制訂出具體的還貸計劃。
二是事中監管。財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錢,一手抓好管錢,兩手都不能軟。財政部門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督職責,必須睜大監督的眼睛,監督跟著資金走,財政資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財政就必須監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蹤監督機制,隨時掌握預算單位資金增減變動情況,對資金的去向和使用實行有效的監督檢查。財政監督要筑起一道堅不可摧的防范違規違紀與損失浪費的屏障,以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與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評價。建立資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評價制度,以利于調整政策,改進工作。